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旅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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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0.24•【字号】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9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九号《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修订)》于2023年2月5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经2023年9月23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0月24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1988年3月19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88年12月1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1998年7月4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1998年7月31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2004年1月15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正2004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2014年2月22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2019年9月12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19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2023年2月5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23年9月23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洱海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水污染,改善流域生态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大理白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公布施行《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正案》的决定-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公布施行《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正案》的决定-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公布施行《云南省大理白族
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正案》的决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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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公布施行《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正案》的决定
(2020年8月26日州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正案》已于2020年5月19日经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批准,现决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结束——。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2019修订)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2019修订)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2019修订)【发布部门】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28【实施日期】2019.09.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2002年3月19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30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2009年2月21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09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2019年9月12日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19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苍山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大理白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苍山是洱海的重要水源地,是国家地质公园,是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苍山世界地质公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苍山保护管理范围:东坡海拔2200米以上;南至西洱河北岸海拔2000米以上;西坡海拔2000米(由西洱河北岸合江口平坡村至金牛村)和2400米(由光明村至三厂局)以上;北至云弄峰余脉海拔2400米以上;涉及河流、溪箐的,包含河流、溪箐垂直延伸至其底部以上的全部区域。

具体范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据经批准的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苍山片区勘界立标确定的界限划定,设立界标,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苍山保护管理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整体保护、社会参与、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苍山保护管理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云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5.28•【字号】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5号]•【施行日期】1997.05.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5号)《云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5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1997年5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旅游业管理,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从事旅游经营和主要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加旅游活动、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的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加大旅游投入,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并负责组织实施。

鼓励、支持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本省投资开发旅游资源,经营旅游业。

鼓励、支持旅游教育事业的发展,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和旅游服务质量。

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旅游业,发展民族旅游项目,培养少数民族旅游人才。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旅游业的管理工作。

地、州、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管理工作。

县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职权。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业实行管理。

第六条对为发展旅游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发布单位】82310【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3-04-07【生效日期】1993-04-0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993年3月5日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3年4月7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第三章规划第四章建设第五章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大理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加速开发和科学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促进民族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大理风景名胜区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集优美的山水景观、众多的文物古迹、浓郁的民族风情和良好的气候条件为一体。

是游览观光、度假休疗和开展经济、科研、文化活动的多功能、大容量的高原山岳湖泊风景名胜区。

第三条第三条经国务院批准的《大理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是大理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管理的依据。

大理风景名胜区包括:苍山洱海、石宝山、鸡足山、巍宝山、茈碧湖温泉五个景区。

五个景区分别由若干景点组成。

第四条第四条大理风景名胜区实行统一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加速建设、科学管理、永续利用的方针。

坚持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和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第五条大理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采取多层次、多形式投资,按规划进行建设。

第六条第六条大理风景名胜区实行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第七条在大理风景名胜区开发建设、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尊重和维护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照顾当地各族群众的利益。

第八条第八条在大理风景名胜区内活动的一切单位、驻军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全国30个自治州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汇总

全国30个自治州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汇总

全国30个自治州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汇总第一篇:全国30个自治州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汇总全国30个自治州自制条例和单行条例汇总临夏回族自治州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甘南藏族自治州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旅游资源管理条例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语言文字管理条例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楚雄彝族自治州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边境经济贸易管理条例(试行)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大理白族自治州禁毒条例迪庆藏族自治州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治条例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海北藏族自治州保护和发展生产母畜条例海北藏族自治州森林管护条例海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海北藏族自治州畜禽防疫管理条例海南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教育工作条例海南藏族自治州土地管理条例海北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果洛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二篇:优秀教师单行材料样例优秀教师单行材料——***教委***教师“有付出,才有收获,刺激才够味。

”,这话一点不假,在十六年的教学生涯中,***同志一方面表现得严以律己、任劳任怨、勤勤恳恳、兢兢业业。

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21修正)

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21修正)

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58号【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实施日期】2021.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1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利用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和建设、保护和利用、监督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规划、保护和管理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条省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文化和旅游、民族宗教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资源进行普查,确定资源状况、特点及价值。

大理旅游注意事项

大理旅游注意事项

大理旅游注意事项1. 大理的气候变化较大,由于地势高低不一,温差较大。

所以在出行前要了解当地的天气情况,准备适当的衣物,以应对可能的变化。

2. 大理旅游景点众多,行程安排要合理。

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选择适合自己的景点,不要贪多而质量不高。

提前了解各景点的开放时间和门票价格,避免在景点前面临排队等候或是人满为患的情况。

3. 大理市区交通方便,有公交车和出租车可供选择。

但是在景区内部交通不太发达,最好提前规划好线路,如果需要租车自驾游,要了解当地的交通规则和道路情况。

4. 大理是一个少数民族聚集的地区,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民族文化是非常重要的。

在游览少数民族村落时,注意保持文明礼貌,不要干扰当地居民的生活和工作。

5. 在大理游玩时要注意保护环境和景区的文物古迹。

不随便乱扔垃圾,不在文物古迹上涂鸦或随手摘花等行为,要爱护大自然和当地的文化遗产。

6. 大理是一个多元文化的地区,有着丰富的民间艺术和手工艺品。

游客可以逛一逛当地的手工艺品店,购买一些纪念品或特色的工艺品。

7. 大理是一个旅游热点,所以人流量比较大。

在游览景点时要注意安全,避免拥挤区域和高空危险地带,特别是有小孩的家庭要时刻保持警惕。

8. 在大理旅游时要留意自己的个人财物安全。

不要携带大量的现金和贵重物品,最好将贵重物品存放在酒店的保险箱中,或是随身携带,并保持警惕,注意防范扒手等不法分子。

9. 大理的美食非常丰富,游客可以品尝当地的特色美食。

但要注意饮食卫生,选择信誉好的餐馆就餐,避免食物过期或不洁净的问题。

10. 最后,旅游顺利最重要的是心情愉快,放松心情享受行程。

尽情欣赏大理的美景和感受当地的文化,留下美好的回忆。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贯彻落实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贯彻落实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贯彻落实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公布日期】2021.09.28•【字号】大政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贯彻落实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大理州贯彻落实〈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州委、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9月28日大理州贯彻落实《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大理州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紧跟时代步伐,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总目标,依据《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实施细则》、《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大理白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规划与建设、保障与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示范区建设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管理、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民族工作部门履职尽责、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遵循科学规划、统筹推进、示范引领的原则,构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不断巩固提升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成果,在建设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上不断取得新进展。

第四条要始终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为主题,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动民族地区加快现代化建设步伐,提升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防范化解民族领域风险隐患,推动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促进各族群众的“四个自信”更加坚定,“三个离不开”思想牢固树立,“五个认同”不断增强。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6.06•【字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07年2月11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2007年6月6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级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以下简称名城)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名城保护范围:(一)大理古城(以下简称古城);(二)喜洲、双廊古镇(以下简称古镇)和龙尾关历史文化街区;(三)崇圣寺三塔、太和城遗址(含南诏德化碑)、元世祖平云南碑等市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三条名城保护范围内从事规划、建设、管理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名城保护工作坚持科学规划、抢救为主、加强管理、合理利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大理市(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名城的保护管理,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名城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规划应当统筹兼顾,严格保护,突出地方民族特色。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古城、古镇、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经批准的名城保护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在30日内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

确需变更和调整的,应当实行听证,并按原批准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名城的保护,投资开发利用民族民间文化艺术。

云南大理自由行攻略

云南大理自由行攻略

云南大理自由行攻略一、介绍大理位于云南省西部的大理是一个美丽而神奇的地方,以其丰富的自然景观和独特的民族文化而闻名。

大理古城是大理最著名的景点之一,这里有许多保存完好的明清时期的建筑,是了解大理历史文化的绝佳去处。

大理的自然风景也是其魅力所在。

蓝天、碧水、青山交织在一起,构成了大理的绝美风景线。

洱海、苍山、三塔等景点都值得一去。

此外,大理还有丰富多样的民族文化,白族、哈尼族、彝族等少数民族人口众多,他们保留着自己特有的风俗习惯和传统节日,给大理增添了独特的魅力。

二、自由行攻略1. 交通大理有两个常用的交通枢纽,分别是大理机场和大理火车站。

大部分游客选择乘坐飞机或火车进入大理。

从机场或火车站到大理古城,可以选择出租车、公交车或者预订接机接站服务,价格相对较为合理。

在大理市内,自行车是一种很流行的交通方式。

租用一辆自行车可以方便地游览大理市区及周边的景点。

此外,公交车也是一种经济实惠的交通方式,市区内有很多公交线路贯穿各个景点。

2. 住宿大理的住宿选择非常多样化,从高档酒店到经济型客栈都有。

大部分游客会选择住在大理古城内,这样可以方便游览古城及周边的景点。

古城内有很多精品客栈和特色酒店,可以提前预订,价格适中。

如果你更喜欢宁静的环境,可以选择住在洱海附近的度假村。

这里有很多高档酒店提供舒适的住宿体验,同时能欣赏到洱海美丽的风景。

3. 景点•大理古城:大理的标志性景点,保存着丰富的历史文化遗迹,是旅游者必去的地方。

可以欣赏到明清时期的建筑风格,领略到古城的独特魅力。

•洱海:位于大理市区的湖泊,是大理最美的景点之一。

可以选择乘船游览湖上的景色,也可以在湖边散步或骑行,享受大自然的美景。

•苍山:大理的天然屏障,因山峰多呈苍白色而得名。

这里有很多远足线路,可以选择上山徒步,欣赏到壮美的自然风景。

•三塔:是大理的象征性建筑,由三座塔组成。

这里是观赏大理全景的绝佳位置,登上塔顶可以俯瞰整个大理古城和洱海的美景。

大理白族自治州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第5号

大理白族自治州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第5号

大理白族自治州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5.31施行日期2009.07.01文号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第5号主题类别价格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第5号)现公布《大理白族自治州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大理白族自治州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正常价格秩序,规范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促进文化及旅游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国计价格[2000]23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理白族自治州辖区内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管理。

第三条各级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是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施管理。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时应征求旅游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制定和调整实行分级管理。

对世界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等游览参观点,其门票价格原则上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管理权限属于省级的,由州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和程序上报。

州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平衡全州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水平,具体负责州内3A(含3A)以上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项目价格的制定和管理。

各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2A(含2A)以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项目价格的制定和管理,但核定的价格不得超过省、州级管理的同类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项目价格。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海西保护条例-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海西保护条例-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海西保护条例正文:----------------------------------------------------------------------------------------------------------------------------------------------------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海西保护条例(2012年12月21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洱海海西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理白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洱海海西(以下简称海西)是指大理市辖区内洱海以西、苍山以东的坝子。

其保护范围东起洱海西岸界桩,西至苍山东坡海拔2200米以下,南起阳南溪南岸30米,北至罗时江入海口迤西一线。

保护对象是以基本农田、村镇建筑风貌、苍山十八溪和交通干道视廊等为重点的海西田园风光。

第三条在海西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海西保护坚持保护第一、科学规划、突出特色、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州、大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海西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并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大理市人民政府负责海西保护工作,制定保护规划,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协调机制。

大理市人民政府的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务、环境保护、农业、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城管、交通运输、林业、文化、民族宗教、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西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海西保护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西的保护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二)实施海西保护规划;(三)制定海西保护的具体措施;(四)做好海西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五)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

最完整的大理旅游攻略表格

最完整的大理旅游攻略表格

最完整的大理旅游攻略表格最完整的大理旅游攻略表格大理,是一个闻名中外的旅游胜地,孕育了淳朴的白族文化,保留了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青山绿水、云海梦幻,风光旖旎、景色优美,吸引了无数游客前来寻觅,今天我们就来为大家带来一份最完整的大理旅游攻略,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景点介绍大理的景点众多,以下是大理必游景点:1. 大理古城大理古城,位于云南省大理市下关区青龙巷以北,始建于明洪武五年(公元1372年),已有近六百年历史,是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之一。

南诏时期已有城池,元代设“大理府”,明代为“大理卫”,清代改为“大理府”,并在其基础上修建了现在所见的城墙和城门。

2. 洱海洱海又名“海眼”,位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境内,是亚洲最大的高原湖泊之一,东西长42.6公里,南北宽31.5公里,总面积为洱海流域的6.1%,是有名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3. 喜洲喜洲,位于大理市祥云县北20公里的洱海中,是中国四大岛屿之一,以下几个景点可以一次游览:(1)南诏风情岛南诏风情岛是喜洲岛上最具有代表性的景点之一,体现了南诏文化的精髓,是大理一日游的好地方之一。

(2)万豪摩尔度假酒店万豪摩尔度假酒店位于洱海畔,拥有一片风景如画的湖滨绿地,是体验豪华度假的好去处之一。

4. 三塔五院三塔五院,又称“大理古城五大寺院”,是大理历史悠久的寺庙,其中最著名的有:(1)清音阁清音阁位于大理古城中心区西部的银杏广场前面,是大理古城中保存较为完好的四合院建筑之一。

(2)九华因果庵九华因果庵建于明代嘉靖年间,至今已有近500年的历史,是大理古城最著名的寺庙之一。

二、美食推荐大理美食以白族美食为主,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渊源,以下是大理必吃美食:1. 茶马古道烤乳山羊茶马古道烤乳山羊是大理白族传统美食之一,鲜香味美,肉质酥烂,大理当地的野生菌和花椒更是为这道菜锦上添花。

2. 太和鸡太和鸡是一道特色名菜,选用大理本地尚硬大公鸡,配以鸡冠菌、木耳等珍贵菌类,再搭配上红葱、姜和大蒜等调味品,就成了口感鲜美的太和鸡。

云南省旅游条例(2014修订)

云南省旅游条例(2014修订)

云南省旅游条例(2014修订)【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4.03.28【实施日期】2014.05.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云南省旅游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3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旅游条例》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旅游条例(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旅游的资源保护、开发建设、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及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旅游业发展应当突出地方特色,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行业自律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业发展的组织和领导,把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和激励机制,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和扶持力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民委、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保、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发挥服务、引导、协调和监督作用,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依法开展活动。

大理旅游注意事项和禁忌

大理旅游注意事项和禁忌

大理旅游注意事项和禁忌旅游是一种很好的放松和开心的方式,而大理作为一座全国著名的旅游胜地,吸引了许多游客来此观光和度假。

然而,旅游前我们需要了解一些关于当地的注意事项和禁忌,以避免旅游不愉快的经历。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当地的文化和习俗。

大理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文化古城,游客要尊重当地的文化习俗。

在进入寺庙、道观和佛塔时,要尊重宗教信仰,衣着要得体、自重,遵守规定和礼仪。

其次,我们需要关注交通安全。

在大理旅游的过程中,游客要注意自身和周围的交通情况。

大理是一个风景如画的城市,但许多景点都在山区,路况不太稳定,所以在驾车和乘坐交通工具时,要谨慎提高警惕,不要超速行驶,务必保持安全的距离。

除此之外,游客在旅游过程中还要注意保护环境。

大理的自然风光独具魅力,保护这个美丽的地方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游客在旅游过程中一定要遵守当地的环保法规,不乱扔垃圾。

有些景点是需要保持安静的,不能打扰周围的生态环境,游客应当自觉做到不喧哗和爱护环境。

此外,在旅游的过程中,游客也要注意个人行为。

在食宿方面,要选用卫生安全的酒店和餐厅,并要注意饮食卫生。

在购买纪念品和旅游商品时,要注意不要购买侵权假货,保持自我权益。

最后,还有一些小禁忌,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应该谨记。

在大理旅游时不要扔石头弄山泉,不要随便摘花树,不要攀爬文物古迹。

在当地待人接物要谨慎,不能太过放肆或过激,要尊重民俗,学会礼尚往来,不要阻碍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

总之,大理的旅游人气越来越高,但在旅游前或旅游中,游客需要对那里的环境、文化习俗和个人行为有一定的了解。

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好自己,避免意外和不愉快。

大家都是在探索美丽的大理,我们要有责任心、胸怀和谅解,才能更好地欣赏湖光山色,真正感受到大理的美丽与神秘。

云南大理旅游策划书3篇

云南大理旅游策划书3篇

云南大理旅游策划书3篇篇一云南大理旅游策划书一、目的地概述大理白族自治州,首府驻大理市,是云南的 16 个地级行政区之一,地处云南省中部偏西,海拔 2090 米,东邻楚雄州,南靠普洱市、临沧市,西与保山市、怒江州相连,北接丽江市。

地跨东经98°52′~101°03′,北纬24°41′~26°42′之间,东巡洱海,西及点苍山脉,辖大理市和祥云、弥渡、宾川、永平、云龙、洱源、鹤庆、剑川 8 个县以及漾濞、巍山、南涧 3 个少数民族自治县,是中国西南边疆开发较早的地区之一。

二、行程安排第一天:抵达大理上午:乘坐飞机或其他交通工具抵达大理,入住酒店休息。

下午:游览大理古城,感受古城的历史文化氛围。

晚上:在古城内品尝当地美食,如破酥粑粑、饵丝等。

第二天:洱海一日游上午:乘坐游船游览洱海,欣赏洱海的美景。

下午:在洱海边的咖啡馆或茶馆休息,享受悠闲的时光。

晚上:品尝洱海的特色美食,如酸辣鱼等。

第三天:苍山一日游上午:乘坐缆车或徒步登山,欣赏苍山的美景。

下午:在苍山的寺庙或景点参观,了解佛教文化。

晚上:在苍山附近的餐厅品尝当地美食,如烤鸡等。

第四天:喜洲古镇一日游上午:乘坐汽车或其他交通工具前往喜洲古镇,游览古镇的建筑和景点。

下午:在古镇内品尝当地美食,如喜洲粑粑等。

晚上:返回大理市区,入住酒店休息。

第五天:返程上午:收拾行李,办理退房手续。

下午:乘坐飞机或其他交通工具返回出发地。

三、交通指南飞机:大理有机场,可以乘坐飞机直达大理。

火车:大理有火车站,可以乘坐火车直达大理。

汽车:大理有汽车站,可以乘坐汽车直达大理。

四、美食推荐破酥粑粑:是大理的传统名小吃,口感酥脆,味道香甜。

饵丝:是大理的特色美食,口感软糯,味道鲜美。

酸辣鱼:是洱海的特色美食,口感酸辣,味道鲜美。

烤鸡:是苍山的特色美食,口感香脆,味道鲜美。

喜洲粑粑:是喜洲古镇的传统名小吃,口感酥脆,味道香甜。

五、住宿推荐大理古城内:有许多客栈和酒店可供选择,价格适中,交通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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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从业人员在旅游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纠缠、诱骗旅游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
(二)向旅游者提供虚假旅游信息和质价不符的服务,降低服务标准;
(三)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无故终止服务,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变更约定接待合同;
(四)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旅游产品进行不正当竞争;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100422(颁布时间)
20100601(实施时间)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旅游条例
(2010年2月6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二十二条 旅游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景区景点设置规范的中外文游览导向、安全警示和旅游咨询、投诉、救助电话等服务标识。
第二十三条 旅游者有权知悉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产品、服务内容和费用标准等方面的情况;有权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所提供的旅游产品、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并获得质价相符的服务;有权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获得服务,并享有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自治州的旅游业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行业自律的方针,实行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相结合的原则,促进旅游业与经济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推进区域旅游经济合作,建立健全旅游管理协调和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云常备[2010]10号(来源)
地方性法规(类别)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并适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州或者县(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和旅游景区景点的管理规定,爱护旅游资源、环境和设施。
第二十五条 以接待旅游团队为主的旅游商店,根据经营规模,向自治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10万元至30万元的旅游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其本息属于缴纳者所有。
旅游商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等部门查证属实,旅游商店拒不承担或者暂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的,自治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旅游者的实际损失用质量保证金先行赔偿,并责令旅游商店在15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2010年4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内旅游规划、旅游资源开发、旅游经营、旅游者的旅游活动和旅游监督管理等,适用本条例。
(五)使用未取得旅游客运资质的车(船)或者有安全隐患的旅游设备、设施;
(六)在景区景点内非指定区域摆摊设点。
第二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与旅游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旅游经营者聘用旅游从业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机场、车站、码头等游客集散地和交通要道设置旅游标识。
第四章 旅游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执行国家和省的旅游设施和旅游服务标准化等级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标准,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内以接待旅游者为主的景区景点、宾馆饭店、购物商店、餐馆、旅游娱乐场所等实行等级评定。
申报等级评定,属于县(市)级评定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等级评定;属于州级评定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等级评定;属于省级评定的,自治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旅游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定期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旅游执法监察机构应当文明执法,其在调查、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救助体系,制定重大旅游安全游投诉处理制度。旅游者投诉旅游服务质量,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相关职能部门投诉。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投诉,属于本部门职权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属于其他部门职权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职能部门,职能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者和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Y(采用标识)
1(级别)
20100326(批准时间)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县(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鼓励农家乐、休闲山庄和民居客栈的经营者,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旅游服务登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申报旅游服务登记的经营者提供旅游规范服务等方面的免费培训,并向旅行社、旅游者优先推荐其旅游服务项目。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旅游接待场所信誉评价制度,组织行业协会进行评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信誉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 旅游景区景点对持有有效证件的现役军人、残疾人、老年人及自治州内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和荣誉州民免收门票费。
第三章 旅游经营规范
第十六条 自治州实行《大理白族自治州旅游从业人员服务证》(以下简称《旅游服务证》)和《旅游服务证》年度审验制度。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举办旅游从业人员培训班,旅游从业人员经考试合格后发给《旅游服务证》。未取得《旅游服务证》和未经年度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在自治州内从事旅游服务工作。
第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促进旅游业发展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中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规划编制、项目建设补助、宣传促销和表彰奖励。
第十条 自治州旅游规划的编制,应当突出白族风情、苍洱风光、南诏历史、故都大理等自然景观和民族文化特色,发展休闲度假、康体养身、会展观光等特色旅游,并与有关规划相协调。
第十七条 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时须佩戴《导游证》和《旅游服务证》,着当地少数民族服装,举止文明,用语规范,引导旅游者文明旅游。
第十八条 自治州、县(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或者导游服务机构为旅游团队安排持有《旅游服务证》的导游人员。
在自治州旅游景区景点观光的旅游团队,应当由持有《旅游服务证》的导游人员进行讲解。
第三章 旅游经营规范
第四章 旅游管理与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旅游条例》已经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会议于2010年2月6日通过,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会议于2010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6日1日起施行。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宣传,采取旅游推介会等各种形式推荐自治州的旅游项目,并利用专业会展、博览会、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等,开展旅游促销活动。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的,规划、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对旅游车(船)的数量实行总量控制。从事旅游客运的,自治州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六)受理旅游投诉;
(七)指导、监督旅游行业协会的工作;
(八)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
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的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交通运输、卫生、文化、环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旅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开展活动,协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行业标准,发挥指导和服务功能,严格行业失信惩戒,依法维护成员单位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五)违反第十九条第(二)、(三)、(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旅游经营者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
(六)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限期补交质量保证金。拒不补交的,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自治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经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评审后,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县(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经自治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评审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旅游经营者投资开发特色旅游项目、产品和旅游新线路,开辟旅游新航线,开展包机业务。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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