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状告该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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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5•【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一、被告人周某荣等二十八人污染环境案二、被告人黎某建、黎某志、张某波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三、被告单位太原某环卫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四、被告人陈某平等十四人污染环境案五、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检察院诉徐某文、方某平人文遗迹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六、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七、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山东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八、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诉贵州某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九、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江苏某发电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十、海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海晏县某养殖示范牧场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十一、陈某海诉北京市平谷区某局长城保护行政处罚案十二、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诉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局不履行保护古树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十三、梧州某环保实业有限公司诉梧州市某局行政处罚案十四、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检察院诉剑河县某局不履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缴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十五、北京市朝阳区绿家园环境科学研究中心与江西某能源公司、丰城某焦化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执行案一、被告人周某荣等二十八人污染环境案【基本案情】周某荣等28名被告人明知废旧有机玻璃回收再加工产生的精馏残渣系《危险废物名录》所列危险废物,需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2017年至2020年间,各被告人在无处置资质情况下,为牟取不法利益,分别无证生产、倒买倒卖、终端销售上述精馏残渣,形成横跨浙苏皖三省的非法处置利益链条。

涉案精馏残渣1800余吨、金额超1000万元。

其中被告人周某荣非法处置600余吨,精馏残渣储存堆放过程中泄露致土壤和地下水严重污染;被告人吴某良等将精馏残渣掺入燃油售卖用于燃烧,经侦查实验认定,燃烧行为造成空气污染。

2014年公务员时政热点:状告环保局实为民众发出的警告

2014年公务员时政热点:状告环保局实为民众发出的警告

华图网校: 2014年公务员时政热点:状告环保局实为民众发出的警告2月20日9时,石家庄空气质量指数337,严重污染。

对于很多石家庄居民,面对这样的空气污染指数似乎已经淡然处之,毕竟爆表的情况都已不鲜见。

不过,石家庄市新华区的市民李贵欣却做出了意外举动,他拿着一份行政诉状到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

诉状中的被告是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

如今的李贵欣已被媒体贴上了“因雾霾状告环保局全国第一人”的标签,但公民提告归提告,法院立不立案还难以乐观。

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只是接收了李贵欣的诉讼材料,按规定七个工作日内将有是否立案的正式答复。

而此前李贵欣曾到河北省高级法院和石家庄市中院提告,均未被受理。

立案难的解决路径主要被聚焦在法院受案范围的扩大。

此外也有学者建议引入行政公益诉讼。

观察“李贵欣诉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一案,虽然李诉请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0元,但其主要目的还在于“请求被告依法履行治理大气污染的职责”。

这正是一起以私益之名的公益诉讼。

雾霾侵害公民财产和健康权益,这是一个客观事实,对此,李克强提出:消除人民群众“心肺之患”。

但在这里,李贵欣为何要将环保局告上法庭?这是因为环保局对大气污染防治拥有法定的权限。

不用将责任推给排污企业,若是企业违规排放,环保部门理当依法查处……总之不管雾霾因何产生,环保部门都负有职责。

作为受害人,公民通过司法途径寻求对生命健康和财产权的保障,并监督职能部门积极有效地作为,虽不计成败也值得鼓励。

有权利必有救济。

因雾霾而导致身体健康受损,也应有救济的管道。

环保部门履职不到位,公民的救济渠道并不只有司法一途。

根据宪法的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都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诉诸法院可理解为一种控告,诉诸媒体其实也是一种控告。

李贵欣因雾霾状告环保局,在全国开了先河。

这一事件的传播要素较之法律要素更引人关注,或许“因雾霾状告环保局全国第一人”并不能带来“因雾霾状告环保局全国第一案”,但媒体的关注、网络的聚焦、网民的热议已经部分达到了诉讼的目的。

2015银行校园招聘面试热点:检方提起公益诉讼应有“操作指南”

2015银行校园招聘面试热点:检方提起公益诉讼应有“操作指南”

解决检方参与公益诉讼难题,可参照司法体制改革在七省市法检系统试点的模式,由立法机关授权试点省份启动改革,允许试点省份在现行法之外先行先试,在此基础上探索制定检方参与公益诉讼的“操作指南”。

据新华社报道,贵州省金沙县检察院将该县环保局告上了法院,诉由是环保局不处罚逾期缴纳排污费企业。

集中管辖赤水河流域环境案件的遵义仁怀市法院受理了该案。

据悉,这是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

根据检方的解释,这是考虑到一些涉污企业拖欠排污费现象较普遍,损害了公益,由检察机关采取诉讼方式督促行政部门依法履职社会效果更好,遂将此案作为探索行政公益诉讼的试点。

环境公益诉讼备受期待和备受关注的时代背景,就在于当前以环境污染为代表的公共利益纠纷日益突出。

有统计显示,仅2006年到2010年,我国环境信访就达30多万件,行政复议2600余件。

而相比之下,进入诉讼程序不足1000件。

环境纠纷为何无法抵达司法这条“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原因之一便在于公益诉讼的司法救济“门槛高”。

大量由公民或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基本上都被法院以不具原告资格为由拒之门外。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法理依据,就在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属性。

刑事公诉权目前亦由检察机关行使。

环保部门的不作为,似乎也可列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范围。

至于具体的监督方式,当然也可以先期采取督促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或发出检察建议,但在这些方式均无效之后,提起诉讼或是最后的选择。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目前缺少具体的制度依托。

虽然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但这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重要会议也特别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恰恰没有具体的法条规定。

就在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众所期待的“行政公益诉讼”并未被接纳。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的解释是,因为它“确实处于一个探索阶段,所以本次并未入法。

环境整改报告怎么写

环境整改报告怎么写

环境整改报告怎么写篇一:整改报告整改报告XX环境保护局:根据贵局2021年11月10日下发的(X1号)《关于对XX环境问题的监察通知》文件及XX日XX环保局领导亲临我司检查并提出的各项整改意见,我司按照贵局下发文件及市、县局领导所提出的各项我司存在的环保问题,制定出以下方案:1、积极完善生产车间雨污分流系统,改造装置周边下水管道,在生产厂区周围完善初期雨水收集系统。

目前这项工作正在抓紧施工。

完工后将确保生产厂区内的初期雨水和事故污水等可全部收集到事故应急水池内。

按环评报告所提要求在生产装置西北侧增加400立方事故处理应急水池。

建设完成投入使用后,将确保初期雨水及事故废水的全部收集。

2、按照下发文件、环评报告及市县领导检查整改要求我司已积极与环境工程公司联系,配套建设污水预处理装置,这项工作也在紧张进行当中。

建设完成后可以确保生产污水经过预处理达到环评要求的外送标准。

3、按照监察通知文件要求在生产厂区中间罐外围砌筑高约50公分围堰。

从而确保当突发事故所引起的物料外泄,能够顺利通过围堰外部的管网流入事故应急水池中,从而得到有效控制并回收,避免污染物外流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4、废活性炭按照危险废物积极加强管理;在事故处理应急水池及冷却水池之间空地建设危险废物仓库,单独存放废活性炭。

并且留有单独道路,保证日后废活性炭回收时车辆能够直接驶入回收,减少了运输过程中对地面的污染,建设完成后设立标志牌并建立运行记录台账。

5、建立和完善各项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管理工作。

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环保问题的专题会议,讨论生产过程中怎样减少污水、废物的排放,为确保我司二期工程及生产在环保问题上能够打下坚实基础,杜绝类似问题再出现。

公司已经积极对员工进行环保意识的培训,争取每周抽时间对员工进行环保问题的考察及教育。

我司目前正积极开展和完善各项整改工作,争取早日向贵局递交申请试生产相关手续。

欢迎贵局领导对我司整改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XX篇二:环保整改方案1xxxxxx2021年新增土建项目根据xxxx地区环境保护局下发的“xxxxxxxx”文件,“关于xxxxxxx难选贫矿综合利用实验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整改落实计划。

指导案例137号: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诉剑川县森林公安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指导案例137号: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诉剑川县森林公安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指导案例137号: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诉剑川县森林公安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文章属性•【案由】行政监督(已取消),其他•【案号】(2017)云2931行初1号•【审理法院】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17.06.19裁判规则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以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得到有效制止,行政机关是否充分、及时、有效采取法定监管措施,以及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作为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的标准。

正文指导案例137号: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诉剑川县森林公安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9年12月26日发布)关键词:行政/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审查标准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3条、第20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74条基本案情:2013年1月,剑川县居民王寿全受玉鑫公司的委托在国有林区开挖公路,被剑川县红旗林业局护林人员发现并制止,剑川县林业局接报后交剑川县森林公安局进行查处。

剑川县森林公安局于2013年2月20日向王寿全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并于同年2月27日向王寿全送达了剑川县林业局剑林罚书字(2013)第(288)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玉鑫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的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委托王寿全于2013年1月13日至19日期间,在13林班21、22小班之间用挖掘机开挖公路长度为494.8米、平均宽度为4.5米、面积为2226.6平方米,共计3.34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王寿全及玉鑫公司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恢复原状;2.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即22266.00元。

2013年3月29日玉鑫公司交纳了罚款后,剑川县森林公安局即对该案予以结案。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困境及其破解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困境及其破解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困境及其破解作者:张小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8期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明确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有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

这标志着检察机关除诉讼监督外,还将针对行政执法不作为和乱作为加强检察监督。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不但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利益免受违法侵害,还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权威,节约行政执法成本,更有利于树立人民群众建设法治国家的信心。

我国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在探索中前行,取得了一些成绩,也面临了困境。

本文结合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现状、分析存在的困境,寻求破解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困境之道,助执法检察监督健康、持续发展。

关键词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困境破解作者简介:张小玉,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6.332一、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现状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解决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常态下,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开展了诸多积极的探索。

(一)运用多种手段开展检察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各地检察机关除了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行政机关发检察建议予以监督、督促外,河南省各级检察机关逐步探索出了紧密结合抗诉业务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的“淮滨模式”、紧密围绕公共利益开展监督的“南阳模式”以及全面对行政执法行为开展监督的“宾阳模式”,他们根据本地情况,分别走出了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的不同探索路径,并恰当运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公益诉讼等方式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2014年10月,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人民检察院首次以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身份对该县环保局因未对逾期不缴纳排污费的企业进行处罚提起诉讼。

(二)积极推动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为监督工作奠定了初步的依据在开展具体个案执法检察监督的基础上,各检察机关积极总结办案经验,推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2014年度十大检察新闻法律监督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2014年度十大检察新闻法律监督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2014年度十大检察新闻法律监督案例法学教学案例网由检察日报社主办的2014年度十大检察新闻十大法律监督案例评选1月22日揭晓。

2014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结果如下:1、最高检历时七年督办广东徐辉申诉案,再审改判无罪2014年9月9日,一起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七年的申诉案,经广东省检察院向该省高级法院发出《检察意见书》,珠海市中级法院经再审改判案件当事人徐辉无罪。

1998年8月,广东省珠海市小林镇居民、19岁的严某娟被强奸杀害。

2001年5月,小林镇居民徐辉被珠海市中级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徐辉不服,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被驳回。

徐辉交付执行后,又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

2005年,徐辉申诉再次被驳回。

徐辉服刑后坚持申诉。

2006年12月,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受理了徐辉的申诉。

2007年1月,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审查申诉材料后认为,原审裁判采信的徐辉有罪供述与在案证据存在矛盾、DNA检验报告不具排他性等疑点,要求广东省检察院依法立案复查。

此后,该厅一直跟踪督办。

2008年6月,广东省检察院在调阅案卷、查阅资料、多次往返广州和珠海核实原案证据、到监狱提审徐辉核实口供以及咨询相关技术专家的基础上,发现原审定案主要证据存在重大缺陷,遂向该省高级法院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该省高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该案。

2008年10月,广东省高级法院作出再审决定。

此后,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多次与广东省检察院沟通,高度关注该申诉案进展情况。

2014年9月9日,珠海市中级法院再审改判徐辉无罪。

2、最高检就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向最高法提出抗诉201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马乐系广东省深圳市博时基金管理公司原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经理,在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间,其利用所掌握投资基金交易的未公开信息非法交易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10.5亿余元,从中获利1883万余元。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状告该县环保局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状告该县环保局

四、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状告该县环保局,系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公益诉讼案(一)案件简介2013年9月,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有居民向县环保局投诉,称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佳乐公司”)在施工中产生噪音污染,影响周围居民生活作息。

金沙县环保局调查确认噪音污染属实,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向该公司发出缴纳121520元排污费的通知。

然而该通知犹如泥牛入海,再无回应,而县环保局也没有进一步追究的打算。

时过一年,失望的居民向金沙县人民检察院举报,称佳乐公司一直拖欠排污费,而县环保局未进行积极的行政处罚行为。

在检察机关介入后,金沙环保局解释称:2014年8月,曾对该违规公司发出催缴通知,并责令其于8月23日前缴纳排污费,否则将进行处罚。

后据金沙县人民检察院调查,直到10月13日,佳乐公司才如数缴纳了121520元的排污费。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排污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为3个月,逾期者可处以应缴排污费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显然,佳乐公司逾期缴纳排污费的行为应当受应缴排污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然而县环保局却并没有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甚至还出面为佳乐公司解释:该公司不按期缴纳有客观原因,即“资金周转困难”。

2014年10月20日,金沙县人民检察院向集中管辖赤水河流域环境案件的遵义市仁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将县环保局告上法庭。

该县检察院诉称佳乐公司逾期支付排污费,已对国有财政资金造成损害,其行为应当受到相应处罚,而县环保局行政不作为、怠于处罚,其行为属于“未依法行政,是一种懈怠行为”,诉请法院判决环保局履行对企业的处罚职责。

仁怀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该案成为我国第一例由检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4年10月29日,金沙县环保局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后,便立即决定对佳乐公司处以警告处罚,并将处罚情况告知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通过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目的已经达到,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黑龙江事业单位申论热点:环境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发力

黑龙江事业单位申论热点:环境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发力

/heilongjiang/ 黑龙江事业单位申论热点:环境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发力环境公益诉讼是以司法手段维护全社会环境权益。

黑龙江事业单位随着环保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及细则的出台,当前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时机成熟,然而在具体操作层面仍面临许多困境。

因环境污染证据搜集技术性强,个别的行政部门也不提供污染数据,受害者和民间组织取证困难。

更有一些行政机关怠于履行监管职能,放任了污染损害扩大。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怎样监督环保行政部门的不作为?如何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司法保护,还有哪些问题待解?黑龙江事业单位招聘发生在贵州的全国首例“官告官”环境公益诉讼、广州市白云区检察院支持民间组织起诉,让我们看到更多的曙光。

怠于处罚污染企业,检察院对环保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13年9月,贵州省金沙县环保局先后两次通知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缴纳噪音排污费,但该企业一直未缴纳。

2014年8月,金沙县环保局责令该企业缴费并告知逾期不缴将处罚。

直到10月13日,该企业才缴清排污费。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发现该公司拖欠排污费的行为,已对国有财政资金造成损害,其行为应受处罚。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招聘但环保局却没有对其行政处罚,2014年10月,该县人民检察院将其告上法庭。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如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余敏说。

2014年4月24日,贵州省设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专门机构,“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处”成立,覆盖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区域领域。

金沙县检察院经过走访、立案、调查、审查等程序,并与环保部门进行沟通,才提起了此次行政公益诉讼。

哈尔滨事业单位招聘余敏认为,这给一些企业敲响了警钟,实现了生态环境的司法专业化保护。

但这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未经审判便已落幕。

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金沙县环保局对涉事污染企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检察院认为,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已达到,遂提起撤诉。

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

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

2017年第4期法治研究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傅国云* 摘 要: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是国家法治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通过监督纠正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公共治理,实现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

构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体系是当前检察制度改革的热点,也是完善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重点。

目前许多问题还处于探索阶段,根据检察权的定位,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应当遵循行政管理和司法的规律,尊重行政的能动性和行政裁量权,遵循职权法定原则、公益优先原则、事后监督原则、行政处理先行原则、必要原则五项基本原则,科学界定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公共利益的标准和范围,设置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模式。

关键词:行政执法检察监督 基本原则 监督范围 监督模式*作者简介:傅国云,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法学博士。

① 一般监督的概念最早来自前苏联,新中国成立后,开始在检察工作和法学研究中使用这一概念。

它指的是,检察机关对有关国家机关违反法律的行政决定和措施,以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实行的检察监督活动。

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8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之严格遵守法律负最高检察责任。

此后,《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第3条)、《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第3条)、《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第2条)等三部法律文件也对一般监督作出原则性规定。

1954年《宪法》第81条、1978年《宪法》第43条,均对一般监督作出规定。

参见王基于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和司法属性,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应当以公权力监督、公共利益救济为本位,坚持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保护优先的原则,遵循行政管理和司法的规律,充分考量行政管理广泛性与检察监督有限性,结合行政执法的特点,尊重行政裁量权,充分发挥行政的能动性,保持监督的谦抑性,构建科学合理的监督体系,包括设定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范围、模式。

论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_省略_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为例_秦天宝

论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_省略_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为例_秦天宝

55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Vol. 43 No. 1 2015案例概述2014年10月20日,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检察院以“环保局怠于处罚逾期不缴纳排污费的企业”为由把金沙县环保局告上了法院,集中管辖赤水河流域环境案件的遵义仁怀市法院受理了该案。

在法院受理此案之后,被告金沙县环保局对违法企业进行了处罚,检察机关认为通过诉讼促使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目的已经达到,便向法院申请撤诉并且得到了允许。

本案作为我国首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有着重要突破,并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乃至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都产生了较为积极的影响。

案例的焦点及现实意义确认检察机关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本案是我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即检察机关首次为维护公众环境利益,以原告的身份对行政机关的失职行为提起诉讼,而检察机关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认将使检察机关在今后保障环境公益方面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首先,推动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立法工作的全面开展。

一方面,虽然我国相关法律对检察机关维护公众利益的职能进行了确认,但是在实践中却鲜见检察机关以原告资格向行政机关提起诉讼,造成了公众对检察机关维护公众利益失位的质疑。

此案中遵义怀仁市人民法院通过受理诉讼确认了金沙县人民检察院的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把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衔接了起来。

另一方面,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不仅在实践中尚属首次,在立法方面也有待确立和发展。

在此案中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的诉讼资格进行了确认,这将会推动相关法律(如《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文件)对检察机关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明确,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

其次,开启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新模式。

本案确认检察机关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将推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设“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检察机关原告资格的确认是向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迈出的重要一步,也为今后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中以此为基础进行的诸如诉讼操作程序、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追究等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探索和实践建立了基础,据悉,金沙县所属毕节市的人民检察院已经以此案为契机,决定全面探索开展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工作。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3.29•【字号】毕府通〔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毕节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毕节市人民政府2016年3月29日毕节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方案为深入开展农村垃圾治理,切实改变农村环境“脏乱差”面貌,大力创建文明卫生乡镇,进一步改善我市农村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5号)、住建部等十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村建〔2015〕170号)和《贵州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方案》(黔建村函〔2015〕1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毕节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以2020年与全国全省同步实现全面小康社会为总目标,以《贵州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规划(2015-2020)》为总纲,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要求和“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六项行动计划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开展文明卫生“百千万”工程创建实际,扎实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建设清洁卫生的宜居环境和农民群众安居乐业的美丽乡村。

二、基本原则(一)城乡统筹,强化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

按照“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和中心乡镇建设垃圾处理设施服务周边乡镇的基本模式,对城乡垃圾收运及处理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统筹抓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着力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有效治理农村生活垃圾,确保城乡环卫工作“一体化”推进。

福建三明市清流县人民检察院诉清流县环保局不作为案

福建三明市清流县人民检察院诉清流县环保局不作为案

福建三明市清流县人民检察院诉清流县环保局不作为案作者:罗志丰刘文婷廖正币吕洪涛刘艺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8年第06期编者按:“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但不知从什么时候起,我们身边的环境日益恶化,食品不再安全,越来越多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正在被侵犯,人们无从保护自己合法的公共权益。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201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在北京、内蒙古等13个省、自治区、市开展为期两年的公益诉讼试点工作。

试点期满后,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

2018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十大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中国检察官》杂志(经典案例版)为此专门开辟新栏目——《公益案鉴》,对这十大典型案例进行深度解读。

每个案例将以范文形式出现,包括案情回顾、特色解读、专业点评,以期能为检察官办理公益案件提供借鉴与效仿;为社会树立“前车之鉴”;对社会意识进行启发、引领。

案情回顾(一)基本案情2014年7月31日,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环保局会同县公安局现场制止刘文胜非法焚烧电子垃圾,当场查扣危险废物电子垃圾28580千克并存放在附近的养猪场。

2014年8月,清流县环保局将扣押的电子垃圾转移至不具有贮存危险废物条件的东莹公司仓库存放。

2014年9月2日,清流县公安局对刘文胜涉嫌污染环境案刑事立案侦查,并于2015年5月5日作出扣押决定书,扣押刘文胜污染环境案中的危险废物电子垃圾。

清流县环保局未将电子垃圾移交公安机关,于2015年5月12日将电子垃圾转移到不具有贮存危险废物条件的九利公司仓库存放。

(二)诉前程序清流縣公安局将刘文胜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移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清流县检察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于7月9日向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扣押的电子垃圾和焚烧后的电子垃圾残留物进行无害化处置。

我国环保组织起诉的案例

我国环保组织起诉的案例

我国环保组织起诉的案例
在我国,环保组织起诉的案例有很多,其中一些典型案例包括:
1. 万峰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这是由环保组织起诉的一起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旨在保护万峰湖流域的生态环境。

2.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诉青岛市崂山区某空间艺术鉴赏中心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民事公益诉讼案:这起案件是由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旨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3. 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这起案件是由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旨在保护生态环境。

4.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督促保护黄河湿地、饮用水水源地行政公益诉讼案:这起案件是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旨在保护黄河湿地和饮用水水源地。

5.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人损害长江生态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这起案件是由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旨在保护长江生态资源。

以上是我国环保组织起诉的一些典型案例,这些案件的起诉和审理有助于推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调研的通知-黔环通〔2015〕151号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调研的通知-黔环通〔2015〕151号
第二批
44
印江县产业园区
印江县城污水处理厂
小云污水处理厂
第二批
45
沿河县工业园区
管舟污水处理建设项目
第二批
46
德江县工业园区
德江县污水处理一期
第二批
47
石阡县工业园区
石阡县城污水处理厂
第二批
48
黔东南州
岑巩工业园区
县城污水处理一期/二期
第二批
49
丹寨金钟工业园区
金钟片区污水处理工程
第二批
50
镇远县黔东工业园区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调研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5.06.12
施行日期
2015.06.12
文号
黔环通〔2015〕151号
主题类别
污染防治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第一批
16
黔东南州
凯里经济开发区
下司镇污水处理工程(在建待定)
第一批
17
黔南州
龙里县工业园
龙里县污水处理工程
第一批
18
福泉工业园区
待定
第一批
19
瓮安县工业园
瓮安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第一批
20
长顺威远工业园
县城生活污水处理项目

环保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应有所作为

环保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应有所作为

当前,人民群众对噪音污染、水土污染等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反响甚是强烈。

而在一些地方,环境保护行政机关非但不严惩污染企业,还把污染企业当作“衣食父母”。

所以,检察机关把行政不作为的环保局告上法庭既是必要的,也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题中之义。

贵州金沙县人民检察院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利益是一种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捍卫者,必须有所作为。

首先,这是由司法最后社会防线的法律性质所决定的。

环境保护影响着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基本的生存权利,检察机关作为社会治理的守护神,在环境保护中绝对不能缺位。

检察机关把不作为的行政机关告上法庭是强化法律监督的必然要求。

由于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与污染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或者基于个别地方政府对污染企业的特殊保护,倘若再缺乏必要的、有效的监督力量,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必然对企业的污染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乃至“合穿一条裤子”,或者沦为“帮凶”。

所以,行政机关不作为,怠于履行职责,在没有明确的相对人的情况下,应当支持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

其次,检察机关把不作为的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告上法庭,还是预防和及时查处渎职失职犯罪行为的捷径。

检察机关的司法活动以法律为依据,把不作为的行政机关告上法庭是以法律的强制力为后盾,这一天然特性使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成效远超经济、行政的威慑力。

同时,有效的法律监督是督促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必要条件。

不少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背后,总会存在监管失职渎职,甚至贪污腐败的问题。

所以,检察机关把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告上法庭,不仅仅是监督,更是一种督促,乃至追惩。

行政不作为或者“怠于处罚”污染企业即是渎职失职行为。

如果行政机关不及时纠错,检察机关会依法诉请审判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司法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之一。

当前,由于涉污企业拖欠排污费的现象较普遍,已在客观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由检察机关采取诉讼方式督促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社会效果会更好。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诉清流县环保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诉清流县环保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诉清流县环保局行政公益诉讼案文章属性•【案由】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审理法院】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16.03.01裁判规则1.发出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目的是为了增强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主动性,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2.行政公益诉讼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而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实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正文检例第31号:清流县环保局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违法行政行为变更诉讼请求【基本案情】2014年7月31日,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环保局会同县公安局现场制止刘文胜非法焚烧电子垃圾,当场查扣危险废物电子垃圾28580千克并存放在附近的养猪场。

2014年8月,清流县环保局将扣押的电子垃圾转移至不具有贮存危险废物条件的东莹公司仓库存放。

2014年9月2日,清流县公安局对刘文胜涉嫌污染环境案刑事立案侦查,并于2015年5月5日作出扣押决定书,扣押刘文胜污染环境案中的危险废物电子垃圾。

清流县环保局未将电子垃圾移交公安机关,于2015年5月12日将电子垃圾转移到不具有贮存危险废物条件的九利公司仓库存放。

【诉前程序】因刘文胜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清流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于7月9日向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扣押的电子垃圾和焚烧后的电子垃圾残留物进行无害化处置。

2015年7月22日,清流县环保局回函称,拟将电子垃圾等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2015年12月16日,清流县人民检察院得知县环保局逾期仍未对扣押的电子垃圾和焚烧电子垃圾残留物进行无害化处置,也未对刘文胜作出行政处罚。

清流县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没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因县环保局非法贮存危险物品而提起相关诉讼。

【诉讼过程】2015年12月21日,清流县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向清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求法院确认清流县环保局怠于履行职责行为违法并判决其依法履行职责。

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案

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案

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案文章属性•【案由】环境保护,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2.03.12裁判规则依法获取环境信息,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项重要权利,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环保法律实施的一项重要手段。

具有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和社会监督职责的公益组织,根据其他诉讼案件的特殊需要,可以依法向环保机关申请获取环保信息。

在申请内容明确具体且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正文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案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14区青年沟东路。

法定代表人:曾晓东,该会副主席兼秘书长。

被告: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环境保护局。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人民南路。

法定代表人:朱国雄,该局局长。

中华环保联合会以被告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环境保护局不予公开环境信息,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诉称:2011年10月,原告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贵州好一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工业污水,基于该案件需要,需调取好一多公司的相关环保资料,便向被告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要求被告向其公开好一多公司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资料、排污许可证、排污费征收等有关环境信息。

而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环保局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原告公开上述信息,也未对原告申请给予答复,违反了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保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规定,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判决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环保局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并向原告公开相关信息。

被告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环境保护局辩称:(1)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确实于2011年10月28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表未附原告机构代码证等主体材料,也未明确需要好一多三个基地中具体哪一家基地的信息,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2&原告要求公开信息的形式不具体、不清楚;(3)原告获取信息的方式不明确;(4)原告申请信息公开时未提供相关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全面依法治国要抓哪些人

全面依法治国要抓哪些人

全面依法治国要抓哪些人作者:来源:《新传奇》2015年第10期“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部署,到立足“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人们不难发现,无论是立法、行政还是司法,全面依法治国的步履坚实而有力。

新起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步履坚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尤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全面依法治国的步伐明显加快。

立法工作改进创新、与时俱进,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

从一揽子修改保险法、证券法、政府采购法等,到一揽子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8部行政法规;从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保障百姓餐桌安全,到修改行政诉讼法破解“民告官”难题……立法涉及领域更加广泛,与重点领域改革结合更加紧密,更加注重反映民生诉求、回应社会关切。

法治之关键,在于政府依法行政。

当前,转变政府职能、打造法治政府“进行时”展现“加速度”。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率先落子、深入推进。

截至目前,国务院重点围绕投资和生产领域,累计取消下放700多项行政审批等事项。

与此同时,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时对取消、下放、清理行政审批项目信息等进行公开。

共有60个国务院部门集体“晒”权力清单,三分之一以上省份公布政府部门权力清单。

禁止刑事被告人穿囚服出庭、建立户口迁移网上核验身份证和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制度……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

细数司法领域改革成果鼓舞人心。

“随着现代化进程不断推进,行政管理模式从管制走向治理。

我们党作为执政党,要通过法治、德治、自治以及民主协商来治国理政。

”中央党校副教育长韩庆祥说。

这是党的十八大做出的重要论断——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这是一个只争朝夕的时间表——到2020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切实得到尊重和保障。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诉清流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诉清流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诉清流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公益诉讼案文章属性•【案由】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审理法院】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规则环保局在明知案涉电子垃圾属于危险废物,具有毒性,理应依法管理并及时处置的情形下,既没有依法处置危险废物,也没有联系有资质的企业代为处置,而是将危险废物自行转移且租用不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企业贮存。

人民检察院向其送达检察建议书后,其依然拖延履行职责,未及时将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企业处置的,环保局构成违法。

正文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诉清流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刘某未经审批焚烧属于危险废物的废电子电器产品、废弃的印刷电路板等,熔炼金属锭。

2014年7月31日,清流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责令刘某立即停止生产,并查扣现场堆放的电子垃圾,存放于附近的养猪场。

同年8月7日、9日,清流县环保局将扣押的电子垃圾转移至东莹公司仓库贮存保管并过磅称重为28580千克。

同年9月2日,清流县公安局对刘某涉嫌污染环境罪立案侦查。

2015年7月7日,清流县检察院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5年5月12日,清流县环保局租用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九利公司仓库并将电子垃圾转移贮存。

【诉前程序】清流县检察院于2015年7月9日向清流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对扣押的电子垃圾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置并对焚烧电子垃圾残留物进行无害化处置。

清流县环保局回复称对已扣押的电子垃圾等危废,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有处置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置。

但据清流县检察院调查,清流县环保局作为该县环境保护法定监督管理机构,未按要求对扣押的电子垃圾及焚烧现场进行无害化处置,只是对废弃电子垃圾进行了转移贮存,将扣押的电子垃圾贮存在九利油脂有限公司仓库中,始终未对刘某作出行政处罚,不仅不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还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诉讼过程】清流县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1.确认清流县环保局行政行为违法;2.判决清流县环保局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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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状告该县环保局,系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公益诉讼案
(一)案件简介
2013年9月,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有居民向县环保局投诉,称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佳乐公司”)在施工中产生噪音污染,影响周围居民生活作息。

金沙县环保局调查确认噪音污染属实,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向该公司发出缴纳121520元排污费的通知。

然而该通知犹如泥牛入海,再无回应,而县环保局也没有进一步追究的打算。

时过一年,失望的居民向金沙县人民检察院举报,称佳乐公司一直拖欠排污费,而县环保局未进行积极的行政处罚行为。

在检察机关介入后,金沙环保局解释称:2014年8月,曾对该违规公司发出催缴通知,并责令其于8月23日前缴纳排污费,否则将进行处罚。

后据金沙县人民检察院调查,直到10月13日,佳乐公司才如数缴纳了121520元的排污费。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排污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为3个月,逾期者可处以应缴排污费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显然,佳乐公司逾期缴纳排污费的行为应当受应缴排污费1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

然而县环保局却并没有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甚至还出面为佳乐公司解释:该公司不按期缴纳有客观原因,即“资金周转困难”。

2014年10月20日,金沙县人民检察院向集中管辖赤水河流域环境案件的遵义市仁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将县环保局告上法庭。

该县检察院诉称佳乐公司逾期支付排污费,已对国有财政资金造成损害,其行为应当受到相应处罚,而县环保局行政不作为、怠于处罚,其行为属于“未依法行政,是一种懈怠行为”,诉请法院判决环保局履行对企业的处罚职责。

仁怀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该案成为我国第一例由检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4年10月29日,金沙县环保局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后,便立即决定对佳乐公司处以警告处罚,并将处罚情况告知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通过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目的已经达到,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2014年11月4日,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准许撤诉。

(二)案件评析
本案是全国首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正是其全国首例的身份,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了大量的讨论,影响较大。

盛赞者有之,称本案对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泼冷水的也有,说是翻遍法典判例后发现,检察机关起诉环保局并无法律依据。

本案原、被告均为国家机关,并非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而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遗憾的是,我国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方面的立法至今未有突破,行政诉讼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进行操作,提起诉讼的原告须为“合法权益被侵犯者”。

鉴于此,本案在实务层面事实上不可操作:
首先,检察机关作为原告并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2014年4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创新环境保护审判机制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的意见》(下称《意见》),对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主体作了相关规定。

《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环保公益组织为了环境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对涉及生态环境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不作为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履行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有关的行政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第(一)项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公益诉讼的主体。

”这与同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不谋而合,这也许是金沙县人民检察院敢于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的主要依据,理论界也一致认同检察机关作为民事诉讼法中“法律规定的机关”的最佳人选。

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本案唯一的法律依据只是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一个《意见》,其作为确定行政诉讼的原告问题的法律依据显然法律层级不够。

其次,行政公益诉讼立法尚属空白。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状告县环保局案显然是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但在民事公益诉讼尚处于萌芽期的中国,行政公益诉讼更显得遥不可及,而金沙县人民检察院跨越式的尝试行为是该案备受瞩目的原因。

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中规定可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况仅针对“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而该案中县环保局
并非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者,该县检察院也仅是就县环保局的行政不作为行为提起诉讼,是一种行政诉讼行为,但该起诉行为于法无据,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并未对行政公益诉讼作出相关规定。

再次,若本案进入实体审判程序,将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

虽然该案已由仁怀市人民法院受理,并向被告县环保局发出应诉通知书,后以环保局对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做出处罚、检察院撤诉而告一段落,有些虎头蛇尾,但若检察院不撤诉,该案将面临诸多现实问题:该案适用什么程序?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也许连是否要收取诉讼费,以什么标准收取诉讼费都是一大难题。

该案中一系列法律问题有待解决,行政公益诉讼相关法律程序有待完善。

本案的意义在于实践方面。

虽然本案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支撑,但社会舆论界叫好声一片,普遍看好,就连涉案环保局局长也表示支持,“检察院把我们推上被告席,这是以前从没有过的事,确实影响很大”。

之所以得到舆论的支持,是因为当前以环境污染为代表的公共利益纠纷成为日益突出的问题。

有统计显示,仅2006年到2010年,我国环境信访案件就多达30多万件,环境行政复议案件2600余件。

而相比之下,进入诉讼程序的环境侵权纠纷案件不足1000件。

由于相关法律的不健全,绝大多数环境侵权纠纷被法院以“原告主体不适格”“无法律依据”“无相关司法解释”等为由“拒之门外”,如南京违章搭建紫金山观景台案、律师金某诉杭州市规划局案、画家严某诉椒江区文体局案等。

而金沙县人民检察院突破性的起诉行为,打响了行政公益诉讼的第一枪,开创了行政公益诉讼历史的先河,对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探索、发展将起到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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