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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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42420171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辖区内燃煤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燃煤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43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DB41/T 1327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 2、NOx)自动监控基站建设技术规范DB41/T 1344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 2、NOx)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ISO 12141:2002固定污染源排放低浓度颗粒物(烟尘)质量浓度的测定手工重量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GB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防治大气污染,国家环保总局制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自1月1日起实施。

全文如下:1范围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5468-9l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T16l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定义3.1标准状态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烟尘初始排放浓度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烟尘排放浓度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

末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

3.4自然通风锅炉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温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不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3.5收到基灰分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亦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3.6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消耗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4技术内容4.1适用区域划分类别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是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

锅炉排放检测标准

锅炉排放检测标准

锅炉排放检测标准一、引言随着工业化的不断进程,能源消耗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锅炉排放是工业生产中的重要环节,排放的污染物直接影响大气环境的质量,对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产生严重影响。

因此,对锅炉排放进行严格的监控和检测非常重要。

本文将对锅炉排放检测的相关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二、相关标准概述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我国制定的用于管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标准,该标准对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等不同类型的锅炉排放限值进行了规定。

其中包括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规范》《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规范》是我国规定的用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的技术规范。

该规范对监测的设备、仪器、方法、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了排放监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城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综合控制技术政策》《城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综合控制技术政策》是我国为了改善城镇大气环境质量而制定的技术政策,其中针对城市区域内的锅炉排放进行了具体的技术要求和控制措施。

该政策对锅炉排放的监测和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锅炉排放监测标准的内容1. 监测项目锅炉排放监测的项目一般包括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排放总量等。

具体来说,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颗粒物等污染物的监测。

2. 监测方法监测方法主要包括了连续排放监测和间歇排放监测两种方式。

连续排放监测是指在锅炉排放通道内安装连续监测装置,实时采集并记录排放物浓度、流速等数据。

间歇排放监测是指定期对锅炉排放进行监测,通常采用现场取样、采用化验分析等方式进行监测。

3. 监测设备监测设备主要包括气体分析仪、流速仪、颗粒物监测器等,这些设备需要经过严格的校准和定期的维护保养,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监测标准监测标准是指国家对锅炉排放的污染物限值要求,一般采用国家发布的《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限值为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3-1999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3-1999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新华社信息北京2月22日电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防治大气污染,国家环保总局制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自1月1日起实施。

全文如下:1范围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5468-9l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T16l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定义3.1标准状态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烟尘初始排放浓度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烟尘排放浓度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

末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

3.4自然通风锅炉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温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不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3.5收到基灰分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亦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3.6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消耗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4技术内容4.1适用区域划分类别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是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

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锅炉boiler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iontandardofairpollutantforcoal-burningoil-burningga-firedboiler〔GWPB3-1999〕代替GB13271-911范围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45.5MW(65t/h〕沸腾、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烧锅炉、燃油锅炉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未、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引用标准以下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本钱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GB5468-91GB/T16157-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锅炉烟尘测试方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定义3.1标准状态锅炉烟气在湿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烟尘初始排放浓度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烟尘排放浓度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

未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其数值也相同。

3.4自然通风锅炉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湿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

这种不采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3.5收到基灰分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曾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3.6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4技术内容4.1适用区域划分类别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系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

最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最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最新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最新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适⽤于各种容量的⽤于⽣活和⽣产的燃煤、燃油、燃⽓热⽔锅炉、蒸汽锅炉和热载体炉,除煤粉发电锅炉外的单台出⼒不⼤于45.5MW(65t/h)的燃煤、燃油、燃⽣物质的发电锅炉。

本标准按时间段规定了锅炉烟⽓中烟尘、⼆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度限值。

适⽤于现有锅炉的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竣⼯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采⽤型煤、⽔煤浆、⽯油焦、⽣物质燃料(⽢蔗渣、锯末、秸秆、树⽪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浓度执⾏。

其他新型替代燃料根据其形态参照本标准相应形态燃料的最严格限值执⾏。

本标准不适⽤于各种容量的以⽣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 规范性引⽤⽂件下列⽂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期的引⽤⽂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于本标准,然⽽⿎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研究是否可使⽤这些⽂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期的引⽤⽂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于本⽂件。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法GB 13271 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中颗粒物测定与⽓态污染物采样⽅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胺分光光度法HJ/T 55 ⼤⽓污染物⽆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中⼆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中⼆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固定污染源烟⽓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法HJ/T 398-2007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度的测定林格曼烟⽓⿊度图法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下列术语和定义。

3.1标准状态standard condition烟⽓在温度为273K,压⼒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 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 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 出力65t/h以上燃油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 机组的火电厂。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甘蔗渣、 锯末、树皮等生物质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本标 准中以煤矸石等为主要燃料的资源综合利用火力 发电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全厂第1 时段火力发电锅炉二氧化硫平均浓度计算
C1、C2、Cn--折算后的第1 时段中第1、 2、n 台火力发电锅炉二氧化
硫浓度,mg/m3;
V1、V2、Vn--第1 时段中第1、2、n 台火力 发电锅炉排烟率(标态),m3/s;
气态污染物浓度单位换算标准中
1μmol/mol(1ppm)二氧化硫相当于2.86mg/m3 二氧 化硫质量浓度。氮氧化物质量浓度以二氧化氮计, 1μmol/mol(1ppm)氮氧化物相当于2.05mg/m3 质量 浓度。
自2004年1月1日起,通过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 电厂建设项目(含在第2时段中通过环境 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电 厂建设项目,自批准之日起满5a,在本 标准实施前尚未开工建设的火电厂建设项 目),执行第3时段排放控制要求。
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有机硫在煤中均匀分布的,其主要形式是硫茂(噻吩),约占有机
硫的60%,它是煤中最普通的含硫有机结构,其它的有机硫的形式是
硫醇(-SH)、二硫化物(R-SS-R)和硫醚(R-S-R)。低硫煤中主要
是有机硫,约为无机硫的8倍;高硫煤中主要是无机硫,约为有机硫的3
倍。
硫醇RSH氧化反应最终生成SO2和烃基:
(1-30) (1-31)

燃煤锅炉国家排放标准

燃煤锅炉国家排放标准

燃煤锅炉国家排放标准
燃煤锅炉是我国工业生产和生活供热中常用的一种热能设备,然而,燃煤锅炉
排放的废气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控制燃煤锅炉排放的污染物,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排放标准。

首先,燃煤锅炉国家排放标准明确了燃煤锅炉废气中各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其中,对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都有严格的排放标准。

这些排放标准的制定,旨在限制燃煤锅炉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减少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其次,燃煤锅炉国家排放标准规定了燃煤锅炉的运行参数和设备要求。

例如,
燃煤锅炉在运行时需要保持一定的燃烧效率,减少燃烧过程中的污染物生成;同时,燃煤锅炉还需要配备脱硫、脱硝、除尘等污染物治理设施,以确保排放达标。

此外,燃煤锅炉国家排放标准还对燃煤锅炉的监测和管理提出了要求。

燃煤锅
炉的运行单位需要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定期对燃煤锅炉的排放进行监测和报告,确保排放达标。

同时,相关部门也会对燃煤锅炉的排放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对不达标的燃煤锅炉进行整改或淘汰。

总的来说,燃煤锅炉国家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控制大气污染、改善环
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严格的排放限值、运行要求和监测管理,可以有效减少燃煤锅炉排放对环境的影响,保护人民健康。

同时,也促进了燃煤锅炉技术的升级和改进,推动了清洁能源的发展和利用。

总之,燃煤锅炉国家排放标准是我国环保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实现环境
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认真遵守这些标准,推动燃煤锅炉污染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自己的力量。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代替GWP3-19992002年1月1日实施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防治大气污染,国家环保总局制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自1月1日起实施。

全文如下:1范围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5468-9l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T16l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定义3.1标准状态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烟尘初始排放浓度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烟尘排放浓度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

末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

3.4自然通风锅炉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温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不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3.5收到基灰分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亦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3.6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消耗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4技术内容4.1适用区域划分类别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是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9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91)

3m 以上。

4.5.3 锅炉房烟囱高度达不到 4.5.2条规定时,在 GB 3095 的二类区新安装的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00mg/m3(标态);在 GB 3095 三类区新安装的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浓度,按二类区的要求执行。

4.5.4 锅炉房总容量大于 28MW(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 45m。

4.5.5 新建锅炉房烟囱或烟道应按 GB 5468要求,设置永久采样孔,并安装用于测量与采样的固定位装置。

5 监测
5.1 锅炉烟尘与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烟气黑度及初始排放烟尘浓度和烟气黑度均应在锅炉额定出力时测定。

5.2 本标准中烟尘和烟气黑度的监测方法按 GB 5468 规定执行。

测定锅炉烟尘排放浓度时,过量空气系数a超过 1.8 的,应换算为a等于 1.8 时的烟尘浓度;测定锅炉初始排放烟尘浓度时,过量空气系数a超过 1.7 的,应换算为a等于 1.7 时的烟尘浓度。

5.3 二氧化硫监测方法暂时采用《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出版社,1990)中规定的方法,待国家颁布相应标准后,采用国家标准。

6 标准实施监督
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机电部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标准研究所、北京市环境科学研究所、机电机械工业环境保护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淮南市环境保护局。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14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14

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

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锅炉boiler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新疆乌鲁木齐市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新疆乌鲁木齐市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GB 13271 中的术语和定义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高污染燃料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高污染燃料系指:原(散)煤、煤矸石、 粉煤、燃料油(重油和渣油)、硫含量>0.3%的蜂窝型煤、硫含量>30mg/m3的人工煤气等。 3.2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范围。 4 区域和时段划分 4.1 区域划分
本标准将乌鲁木齐市划分为 A、B 两个区域: A 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B区:除A区以外的其它地区。 4.2 时段划分 Ⅰ时段:2003 年 12 月 31 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 Ⅱ时段:2004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Ⅰ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 中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 5 技术内容 燃煤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排放限值按表1规定执行。
(mg/m3)
B区
500
烟气黑度 (林格曼黑度,
级)
全部 区域
禁排 400
新建 500
改、扩建
禁排 400
500
400
1级
6 监测
6.1 监测按 GB 13271 中的规定执行。 6.2 单台容量不小于 14MW(20t/h)的燃煤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排 放浓度的仪器。
2
ICS13.040 备案号:Z60
DB6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
DB65/ 2154—2004
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oal-burning boiler
2004-10-15 发布

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关于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如下:
1.在用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的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在用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3
注:(1)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和贵州省的燃煤锅炉执行该极限;
(2)基准氧含量(O2)为9%。

2.新建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2014年7月1日起,新建锅炉执行表2规定的而大气排放限值;
表2 新建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3
注:基准氧含量(O2)为9%。

3.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重点地区燃煤锅炉执行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表3 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m3
注:基准氧含量(O2)为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代替GB13271-91,GWPB 3-19991 范围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45.5MW(65t/h)沸腾、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烧锅炉、燃油锅炉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未、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3 定义3.1 标准状态锅炉烟气在湿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 烟尘排放浓度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

未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其数值也相同。

3.4 自然通风锅炉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湿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

这种不采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3.5 收到基灰分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曾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3.6 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4 技术内容4.1 适用区域划分类别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系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

本标准中的“两控区”系指《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所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范围。

4.2 年限划分本标准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执行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是工业生产中常用的设备,它通过燃烧燃料产生热能,为生产提供所需的热量。

然而,在燃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为了控制和减少锅炉污染物的排放,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排放标准。

首先,针对二氧化硫的排放,各国通常都会设定一定的标准限制。

例如,中国在《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燃煤锅炉的二氧化硫排放标准为每标立方米烟气不超过50毫克。

而美国环保署则规定燃煤锅炉的二氧化硫排放标准为每百万标立方英尺烟气不超过1.2磅。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限制二氧化硫排放,减少酸雨的形成,保护大气环境。

其次,对于氮氧化物的排放,各国也有相应的标准要求。

中国《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燃煤锅炉的氮氧化物排放标准为每标立方米烟气不超过100毫克。

而欧盟则规定燃煤锅炉的氮氧化物排放标准为每立方米烟气不超过200毫克。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减少大气中的臭氧生成,保护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

此外,对于颗粒物的排放,各国也有相应的标准限制。

中国《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燃煤锅炉的颗粒物排放标准为每标立方米烟气不超过30毫克。

而美国环保署则规定燃煤锅炉的颗粒物排放标准为每立方英尺烟气不超过0.03磅。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减少大气中的颗粒物浓度,保护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

总的来说,各国对锅炉污染物排放都有严格的标准要求,旨在保护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

锅炉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这些标准,采取有效的污染物控制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对违反排放标准的企业进行处罚,推动整个行业向着清洁生产的方向发展。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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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65/2154-2004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五年内实现乌鲁木齐市大气环境质量的根本改善的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第一次修订,代替DB65/2154-2004《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与DB65/2154-200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根据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要求和锅炉技术的发展情况,将时段划分和锅炉容量进行了重新界定。

——根据乌鲁木齐市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和燃煤锅炉烟气控制技术发展状况,加严了排放限值。

本标准由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新友、赵世英、芮溧红、郑斯超、赵玉成、吕爱华。

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乌鲁木齐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

本标准适用于除粉煤发电锅炉和>45.5MW(65t/h)沸腾、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术语和定义
GB13271 中的术语和定义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高污染燃料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高污染燃料系指: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燃料油(重油和渣油)、硫含量>0.3%的蜂窝型煤、硫含量>30mg/m3的人工煤气等。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范围。

区域和时段划分
区域划分
本标准将乌鲁木齐市划分为A、B两个区域:
A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B区:除A区以外的其它地区。

时段划分
Ⅰ时段:2008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

Ⅱ时段:2009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Ⅰ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中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

技术内容
燃煤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排放限值按表1规定执行。

燃煤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监测
监测按GB13271中的规定执行。

单台容量不小于14MW(20t/h)的燃煤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的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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