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工作者积极参与法律服务、当好法律顾问的积极性,推动全区法律顾问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区政府《关于实施法律顾问制度推进法治东港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机构。全区法律顾问绩效考核工作由区司法局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小组(下称指导小组)负责。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科,律师公证管理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考核对象。法律顾问及其所属法律服务机构。
第四条考核内容。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内容包括基层评价、信息公开、工作日志、定期服务、限时服务、工作档案、加分项及一票否决等内容。法律服务机构考核成绩由其所属法律工作者考核成绩的加权平均数确定。
第五条考核方法。考核工作每半年进行1次,由“听”、“看”、“查”、“评”四部分构成:
(一)“听”。听取法律顾问个人汇报和顾问单位对法律服务的反馈结果
(二)“看”。查看法律顾问工作室及法律顾问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工作职责等信息的公开情况。
(三)“查”。查看法律顾问工作档案、案卷的制作情况及规范程度,从中查出法律顾问的工作量、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
(四)“评”。召开单位职工(社区群众)代表会,向顾问单位、职工(群众)发放《法律顾问工作情况评分表》,以召开职工
(居民)评议会的形式由顾问单位和职工(群众)对法律顾问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无记名打分。参加评议会的人数达到规定要求(机关单位不少于5人,社区、企业不少于10人)评议有效,达不到规定人数,评议无效。
具体考核评分标准见附表。
第六条区司法局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小组将不定期对法律顾问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工作不符合标准和规范的,给予红牌警告,督促其限期整改,再次抽查不合格的,取消其法律顾问资格,由其所在法律服务机构另行指派。考核结果合格的,发放绿牌,给予肯定,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给予额外加分:
(一)对法律事务把关严、参谋效果好,有效地防止、化解法律风险或为顾问单位有效避免经济损失的;
(二)积极服务顾问单位重大工程项目,帮助顾问单位化解重点、疑难问题或历史遗留法律难题,取得良好效果的。
第八条区司法局将不定期对法律顾问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服务不及时、不到位,档案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每发现1次扣5分。
第九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直接定为不合格:
(一)法律顾问为顾问单位提供的法律服务不及时或未提供法律服务,贻误工作,造成顾问单位经济损失的;
(二)向顾问单位吃拿卡要或接受顾问赠送的礼品、土特产、纪念品的;
(三)向顾问单位收取顾问费以外的服务费或向职工(居民)收取法律咨询费等违反公益性服务规定的行为;
(四)缺乏政治意识和大局观念,支持、操纵有关人员上访或者参与集体上访的;
(五)在协助处理矛盾纠纷和信访问题上不能正确履职,导致问题进一步复杂和恶化的;
(六)法律顾问在绩效考核工作中向区司法局提供虚假材料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法律顾问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七)法律顾问被顾问单位投诉两次以上的。
第十条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考核90分以上为优秀,60—9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考核一次不合格的进行通报批评、公开曝光,并限期整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法律顾问资格,永不录用,并向全区各部门单位、社区、企业进行通报;
(二)顾问单位根据区司法局的考核结果兑现法律服务费,法律服务费每半年兑现一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全额兑现法律服务费;考核合格的,按得分情况按比例兑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兑现,并调整更换法律顾问;
(三)区局指导小组根据考核成绩评选法律顾问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四)考核情况及时在东港区司法局网站和东港148法律服务网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本办法及其附件《东港区律师顾问工作绩效考核量化标准》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