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硕士博士毕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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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硕士博士毕业要求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文件

校研字〔2011〕23号

关于印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术型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严格学位授予程序,学校对学术型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2011年3月31日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术型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有关规定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研究生学术论文规定通知

附件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学术型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有关规定

(2011年3月31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过)

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质量和数量以及取得的科研成果是检验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的重要指标。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规定。

一、硕士研究生

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1.在检索类期刊公开发表或正式录用学术论文1篇;

2.在国际期刊、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或正式录用学术论文1篇;

3.在国际学术会议、全国学术会议上交流学术论文并被会议论文集全文收录的论文1篇;

4.在学校研究生学术会议上交流学术论文并被会议论文集全文收录的获奖论文1篇;

5.艺术类学位点的创作类学科方向的硕士研究生,除了举办由艺术学院学位委员会组织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同意的个人作品展(书画展,音乐、舞蹈、戏曲汇报表演等)1次外,还需满足上述要求之一。

二、博士研究生

(一)工学门类

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1.在SCI源刊的国外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2.在SCI、EI、ISTP源期刊、重要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

篇或发表被SCI、EI、ISTP检索系统收录的期刊学术论文2篇,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二)理学门类

满足如下要求之一:

1.在SCI源期刊的国外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2.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其中至少2篇被SCI收录。

(三)经济学、管理学、法学门类

满足如下要求之一:

1.在SSCI、SCI、EI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发表被SSCI、SCI、EI收录的期刊学术论文2篇;

2.在重要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3.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其中至少2篇被SSCI、A&HCI、ISSHP、CSSCI、ISTP等检索系统收录。

三、说明

1.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内容应是其学位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研究生为第一作者且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对于硕士生,在国际期刊、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或正式录用的学术论文,可以导师为第一作者、硕士生为第二作者;对于博士生,有1篇学术论文可以本校合作教师为第一作者、博士生为第二作者。

2.研究生的相关论文工作获得省、部级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排名前三名,完成单位署名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或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前三名,完成单位署名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1项等同于EI收录论文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在国家级出版机构出版个人贡献15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等同于SCI(或SSCI)收录论文或在重要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3.若在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中、英版)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只计算其中1篇。

4.对于力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管理科学与工程等允许在多个学科门类申请学位的学科,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按所申请学位的学科门类要求执行。

5.本规定所述检索期刊、核心期刊、重要核心期刊按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技部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划分。

6.其它收录源分别指:

SCI:美国科学情报研究所制作的科学引文索引数据库;

EI:美国工程信息公司制作的工程索引;

ISTP:美国科学情报研究所编制的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数据库;

SSCI:美国科学情报研究所制作的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数据库;

A&HCI:美国科学情报研究所制作的艺术与人文引文索引数据库;

ISSHP:美国科学情报研究所编制的社会科学与人文会议录索引数据库;

CSSCI: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7.若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未满足本规定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但满足其它要求,允许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可以先予毕业,但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暂不受理其学位申请。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满足本规定要求后,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8.研究生在申请答辩时,须同时提交发表学术论文的原件或论文的正式录用通知(同时须提供导师签字的样稿稿件)以及出版专著、获科技成果奖和发明专利的证明。领取学位证书时应提交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原件及其它相关材料原件。

9.若学院分委员会制定的相关学科发表论文的规定(需报校学位办审查备案)高于本规定要求的,按学院制定的规定执行。

10.本规定适应于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和所有博士研究生。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11.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校学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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