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废物处置遇技术难关

放射性废物处置遇技术难关

放射性废物处理方案

放射性废物处理方案 放射废物处理预案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学实践中医用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不包括远距离治疗用量级以上废弃密封放射源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8703 辐射防护规定 9133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医用放射性废物 以下简称废物。系指在应用放射性核素的医学实践中产生的放射性比活度或放射性浓度超过国家规定值的液体、固体和气载废物。 3.2 废物管理 在废物处理或处置中所涉及的技术活动和管理制度。 3.3 贮存室

供放射性废物在处理或处置前临时存放的房间。 4、废物管理一般防护要求 4.1 根据8703废物管理原则和9133,确定各类医用废物的处理或处置方法。废物分类标准参见9133。 4.2 必须区分临床医用放射性废物不医学研究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不可混同处理。医学常用的放射性核素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4.3 必须区分放射性废物不非放射性废物,不可混同处理。应力求控制和减少放射性废物产生量。 5 、液体废物的管理 5.1 放射性废液 5.1.1 使用放射性核素量比较大,产生污水比较多的核医学单位,必须有废水与用处理装置或分隔污水池轮流存放和排 放废水。污水池必须恰当选址,池底和池壁应坚固、耐酸碱腐蚀和无渗透性,应有防止泄漏措施。 5.1.2 产生放射性核素废液而无废水池的单位,应将废液注入容器存放10个半衰期,排入下水道系统。如废液含长半衰期核素,可先固化,然后作固体废物处理。 5.1.3 下列低放废液可以直接排 入流量大于10倍排放流量的普通下水道:每月排放总活度不超过10.,每一次排放活度不超过1,丏每次排放后进行冲洗,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见附录B,规范性附录,。 45.1.4 放射性浓度不超过1×10的废闪烁液,或仅含有 5浓度不超过1×10的3H或14C的废闪烁液不按放射性废物处理。

《安全环境-环保技术》之放射性废物的收集与处理

放射性废物的收集与处理 在核医学实践过程中,产生固体、液体、气载三种放射性废物,他们的收集与处理方式各不相同。首先射性废物管理需要注意的三个问题:①注意必须区分临床医用放射性废物与医学研究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不可混同处理;②必须区分放射性废物与非放射性废物,不可混同收集和处理;③应力求控制和减少放射性废物产生量,即废物的最小量化。核医学实践的良好计划,包括放射性核素的半衰期、射线的种类、活度等选择,考虑操作的数量和制备的材料、污染的风险性等良好工作程序,都将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体积。在放射性废物产生的地方,应当备有各种收集容器,分别分类存放,容器必须适合目的(体积、屏蔽、防渗漏)要求。并在标明核素名称、物理性状、活度和外照射剂量率。由于核医学实践中的放射性核素的半衰期多数小于一周,因此可以把放射性废物收集起来后放在特定的容器里衰变,直至达到规定的豁免水平。不同性质的放射性废物贮存和处理的方式有所不同。固体放射性废物收集与处理首先应按废物分类标准和废物的可燃与不可燃、有无病原体和毒性分开收集废物于具有外防护层和电离辐射标志的污物桶内,其内应放置专用塑料袋直接收纳废物,放置地点应避开工作人员作业和经常走动的地方。注意装满后的废物袋及时转送特殊贮存室,其建造结构应符合放射卫生防护要求,且具有自然通风条件或安装通风设备,出入处设电离辐射标志;废物袋或废物包、废物桶及其他存放废物的容器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有废物类型、核素种类、比活度范围和存放日期的说明;内装注射器及碎破璃等物品的废物袋应附加外套。最后处理废物,一般根据规定,比活度小于或等于7.4×104Bq/kg(2μCi)的医用废物或经过存放衰变,比活度降低到7.4×104Bq/kg以下可作为非放射性废物处理。注意:1、GBq量级以下且失去使用价值的废弃密封放射源必须在具备足够外照射屏蔽能力的设施里存放和待处理。2、可燃固体废物必须在具备焚烧放射性废物条件的焚化炉内进行;同时污染有病原体的固体废物,必须先消毒、灭菌,然后按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理。对于含有放射性核素的动物尸体,应防腐、干化、灰化,

放射性废物处理方案

放射废物处理预案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学实践中医用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不包括远距离治疗用GBq量级以上废弃密封放射源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8703 辐射防护规定 GB9133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医用放射性废物

以下简称废物。系指在应用放射性核素的医学实践中产生的放射性比活度或放射性浓度超过国家规定值的液体、固体和气载废物。 3.2 废物管理 在废物处理或处置中所涉及的技术活动和管理制度。 3.3 贮存室 供放射性废物在处理或处置前临时存放的房间。 4、废物管理一般防护要求 4.1 根据GB8703废物管理原则和GB9133,确定各类医用废物的处理或处置方法。废物分类标准参见GB9133。4.2 必须区分临床医用放射性废物与医学研究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不可混同处理。医学常用的放射性核素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4.3 必须区分放射性废物与非放射性废物,不可混同处理。应力求控制和减少放射性废物产生量。 5 、液体废物的管理 5.1 放射性废液 5.1.1 使用放射性核素量比较大,产生污水比较多的核医学单位,必须有废水专用处理装置或分隔污水池轮流存放和排

放废水。污水池必须恰当选址,池底和池壁应坚固、耐酸碱腐蚀和无渗透性,应有防止泄漏措施。 5.1.2 产生放射性核素废液而无废水池的单位,应将废液注入容器存放10个半衰期,排入下水道系统。如废液含长半衰期核素,可先固化,然后作固体废物处理。 5.1.3 下列低放废液可以直接排入流量大于10倍排放流量的普通下水道:每月排放总活度不超过10ALImin.,每一次排放活度不超过1ALImin,且每次排放后进行冲洗,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ALImin见附录B(规范性附录)。 5.1.4 放射性浓度不超过1×104Bq/L的废闪烁液,或仅含有浓度不超过1×105Bq/L的3H或14C的废闪烁液不按放射性废物处理。 5.1.5 放射性浓度小于或等于“公众导出食入浓度”DIC(公众)的废液作非放射性废液处理,可排入下水道系统。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DIC(公众)值见附录B(规范性附录)。 5.1.6 放射性废液中含有两种以上放射性核素时,相应的”公众导出食入浓度“DICmin(公众)值的计算见附录B(规范性附录)。 5.2 注射过或服用过放射性药物的病人的排泄物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2号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放射性核素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第三条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处理,是指为了能够安全和经济地运输、贮存、处置放射性废物,通过净化、浓缩、固化、压缩和包装等手段,改变放射性废物的属性、形态和体积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贮存,是指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临时放置于专门建造的设施内进行保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处置,是指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最终放置于专门建造的设施内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第四条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减量化、无害化和妥善处置、永久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放射性废物的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废物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对放射性废物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放射性废物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废物分为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和低水平放射性废物。 第七条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全国放射性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国家鼓励、支持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利用,推广先进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技术。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贮存 第十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将其产生的不能回收利用并不能返回原生产单位或者出口方的废旧放射源(以下简称废旧放射源),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集中贮存,或者直接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除废旧放射源以外的放射性固体废 物和不能经净化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使其转变为稳定的、标准化

放射性废物处理方案[1]

放射性废物处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学实践中医用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不包括远距离治疗用GBq量级以上废弃密封放射源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8703 辐射防护规定 GB9133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医用放射性废物 以下简称废物。系指在应用放射性核素的医学实践中产生的放射性比活度或放射性浓度超过国家规定值的液体、固体和气载废物。 3.2 废物管理

在废物处理或处置中所涉及的技术活动和管理制度。 3.3 贮存室 供放射性废物在处理或处置前临时存放的房间。 4、废物管理一般防护要求 4.1 根据GB8703废物管理原则和GB9133,确定各类医用废物的处理或处置方法。废物分类标准参见GB9133。 4.2 必须区分临床医用放射性废物与医学研究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不可混同处理。医学常用的放射性核素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4.3 必须区分放射性废物与非放射性废物,不可混同处理。应力求控制和减少放射性废物产生量。 5 、液体废物的管理 5.1 放射性废气、物 使用放射性核素量,产生废弃物O3和NO X通风排放,排入大气,臭氧50分钟后自动分解为氧气。 6 固体废物的管理 6.1 废物收集 6.1.1剩余粒子源由提供粒子源公司回收处置;其他固废作普通医疗废物处置。

放射性废物处理与处置

放射性废物处理与处置 “三废”设施治理工程进展 张存平,杜洪铭 我院已落实的“三废”设施治理专项工程共有6个项目,它们分别是含氚废水空气载带排放站、放射性固体废物回取与整备处理示范设施、放射性排风中心治理工程、163号放射性废液暂存库、中放废液输运系统和低放废液管网系统更新改造。 2006年,工程部按计划完成了主要项目的计划节点。含氚废水空气载带排放站设备安装和交工验收;放射性固体废物回取与整备处理示范设施监理、建安和设备招投标,8月份,199子项基槽开挖,正式揭开了本项目施工建设,年底相继完成了160子项地下放射性管道拆除、放射性污染土清除处理、199子项土建安装、160子项±0.00以下土建施工及预埋件安装;放射性排风中心治理工程建设的监理、建安招投标工作,烟囱基础、室外地下管沟施工,部分非标净化装置及标准设备招投标工作;完成了163号放射性废液暂存库、中放废液输运系统和低放废液管网系统更新改造3个项目的初步设计,并上报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其中,163号放射性废液暂存库的初步设计已于12月批复。 6个项目总投资为18 895.8万元,2006年总支出费用为2 502.4万元,总资金完成率为33.5%。各项目资金支出基本与各项目完成工作量相匹配。 2006年,在院、所领导下,工程部全体人员与各相关单位,齐心协力,努力工作,克服困难,保质保量完成了国防科工委考核目标:含氚废水空气载带排放站完成交工验收;放射性固体废物回取与整备处理示范设施于年底完成了4项考核指标(199子项土建、安装顺利完成,160子项±0.00以下土建施工及预埋件安装,完成到位资金60%)。 反向气相色谱法对模拟高放玻璃固化体的表面化学性能研究 张振涛,甘学英,苑文仪,施和平,王雷 高放玻璃固化体是高放废物深地质处置的核心屏障,它们在地下水浸泡下的蚀变行为是高放废物深地质处置的研究重点之一,因此,表征固体表面物理化学参数十分重要。目前,表征固体表面特征的技术主要是扫描电镜和透射电镜测量技术,这些电镜技术能够直观地给出固体表面的形貌、测量固体表面的晶体尺寸。但电镜测量技术局限性大,它们只能测量固体表面的物理参数,不能给出固体表面的物理化学参数比表面积和分子范围内的表面粗糙度。因此,需要建立新的表面测量技术,以对固体表面的物理化学参数进行系统测量,从而对固体表面性做系统评估。

核电厂放射性废物水泥固化处理技术简介

核电厂放射性废物水泥固化处理技术简介 摘要:放射性废物是核能利用的必然产物,是指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被放射性物 质所污染,活度或活度浓度大于规定的情节解控水平,且所引起的照射未被排除 的废弃物。我国的放射性废物主要来源于核电厂和核燃料循环设施。20世纪80 年代初,我国开始关注和启动有关放射性废物水泥固化处理研究和应用。90年代 中期,水泥固化处理技术日趋成熟,在秦山核电厂和大亚湾核电厂配套建设了低 中水平放射性废物水泥固化系统。同期也编制并颁布实施了废物固化体性能要求 和检验方法的相关标准。随着核电事业的快速发展,绝大多数核电厂配套建设了 放射性废物水泥固化生产线,主要用于低中水平放射性浓缩液和废树脂的固化处理,以及其他固体废物的固化处理。 关键词:放射性;废物处理;水泥固化 一、工艺流程 放射性废物的固化处理,就是将废物加工成能满足废物储存、运输、处置要 求的,具有一定机械性能且结构稳定的废物体。水泥固化通常是将放射性废物、 水泥基料、外加水和其他固化外加剂混合搅拌为均匀的水泥浆体,在合适的养护 条件下,经过不少于28天的养护后形成坚硬的废物固化体。水泥固化的工艺流 程如下图所示: 可以看出,水泥固化的主要过程包括放射性废物废物和各种固化物料的计量,加料和混合搅拌,水泥浆体的凝结和养护。根据搅拌和加料方式的不同,水泥固 化技术可以分为桶外搅拌、桶内搅拌。 桶内搅拌是以标准的废物桶作为混合容器,将废物、水泥、外加剂、水等按 照规定的加料顺序加入废物桶后,按照设定的搅拌方式搅拌均匀。该方法有弃桨 和提桨两种工艺。弃桨是指水泥浆搅拌完成后,将搅拌桨留在废物桶内不再复用,提桨是指搅拌完成后,将搅拌桨提起,冲洗后重复使用。该方法的优点不需要专 门的混合容器,有利于搅拌桨的清洗和维护。缺点是对废物桶的填充率有要求, 对加料顺序、加料量、搅拌方式和搅拌速率有一个相对严格的控制,既要防止搅 拌时水泥浆的外溅,又要保证合适的废物填充率。 桶外搅拌是将水泥、外加剂、水等在混合容器内按照规定的加料顺序和搅拌 方式,搅拌均匀后将水泥浆输送到废物桶。该方法的优点是搅拌桨的设计和搅拌 方式的选择性良好,可以实现固化物料的均匀搅拌,混合容器也可用作装料器, 从而减少固化过程中使用的设备。缺点是混合容器的清洗,搅拌桨的维护较复杂。需要注意的是,与桶内固化相比,桶外固化增加了水泥浆从混合容器向废物桶输 送的过程,这就要求水泥浆须有较好的流动度和较长的初终凝时间,以防止输送 过程中的堵塞或凝结。 与其他固化处理技术相比,水泥固化处理技术具有明显的优势,主要具有如 下优点: ①设备简单,生产能力大,处理过程时间短; ②固化过程二次污染少; ③固化体结构密实,具有良好的机械性能; ④固化体的耐辐照和抗生物侵蚀性好; ⑤能够实现大多数液体废物和固体废物的固化处理; ⑥自屏蔽效应好。

核电厂放射性废物处理技术的应用 刘宁

核电厂放射性废物处理技术的应用刘宁 发表时间:2018-01-19T21:17:43.863Z 来源:《电力设备》2017年第28期作者:刘宁 [导读] 摘要:核能是社会应用最多的一种能源,可是核能在发电期间,会产生大量有毒气体,比如固体废弃物,严重影响了环境,危害了人们群众自身健康,为了建设稳定性社会,必须对这种情况加大重视,不断改进和完善。 (山东核电有限公司山东省烟台市 265116) 摘要:核能是社会应用最多的一种能源,可是核能在发电期间,会产生大量有毒气体,比如固体废弃物,严重影响了环境,危害了人们群众自身健康,为了建设稳定性社会,必须对这种情况加大重视,不断改进和完善。本文主要介绍了放射性废物处理技术在核电厂的应用情况。 关键词:核电厂;放射性废物处理技术;应用 引言: 当前,核电厂发展较快,它是一种安全、可靠的资源。可是,核电站除了生产一般废物以外,还会产生特有废物,比如放射性废物,根据自然形态将其划分为液体废物、固体废物和气体废物。其中,放射性废物对人们身体健康危害极大。因此,在设计核电站期间,尽可能将废物最小化,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处理废物,将废物对人体伤害降到最小。 1 放射性废物来源 1.1 核工业产生的放射性三废 核工业在生产应用过程中,处理放射性材料的时候,必定会参数放射性气体、叶体和固体废弃物,这三种被称之为三废。因此,这些放射性废物是生成生态放射性污染的主要原因。 1.2 核武器试验产生的废物 一般来讲,实行核武器爆炸试验,一般会在大气层中进行,爆炸期间,气体和温度较高的蒸汽会形成蘑菇云,呈现上升状态,然后和空气混合在一起,传递热量,最后变成微粒粘附在灰尘中,降落在地面。其成本是半衰期比较长的-90(T1/2=28a),影响较大。 1.3 地质勘探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在进行地质勘探和开采期间,因为技术水平不高、质量达不到要求,一般会产生放射性的废物,特点是第一矿上通风的时候,含有氧的空气逸散。 1.4 其它反射性污染废物 医疗、工业等机构研究放射性核素,对居民自身安全产生巨大的威胁,主要原因在于反射性物质一旦遇到事故,便会失去原来的掌控。其中,医疗使用的放射源是主要的污染状况。 2 放射性气体废物的处理 2.1 气体废物的主要成分 核电站中的放射性气体废物主要包含气载放射性微粒、放射性隋性气体等。因为核电站规模大,工作流程比较复杂,所以产生的气体废物类型较多。比如,在核反应堆中进行裂变的时候,会产生裂变产物。反应期间,照射空气形成放射性核素,在有的元件出现受热情况时,会自主释放碘-131。以上这些都属于放射性气体废物的成分。 2.2 放射性废气主要处理技术 核电厂放射性废气的主要处理方法如下图所示: 表一核电厂废气主要处理方法 2.3 典型的放射性废气处理过程 在处理放射性气体废物的时候,核电厂一般采用活性炭延迟技术进行,这种技术性能高,不需要过多复杂设备便可以处理气体废物,输出成本低下。活性炭自身吸附功能强,核电厂将气体废物通入活性炭延迟系统,便可以分离所有有害成分,从而再次应用到气体废物处理系统中去。通过活性炭吸附以后,废气还要经过吸附过滤器,才可以将系统完全排出。 3 放射性液体废物的处理 3.1 核电厂废液主要组成部分 在核电厂废水中,主要的因素有60CO、137CS、3H、58CO等。一般,核电厂放射性废液类型分为化学、工艺、地面、其它类型。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 2011152113 苗冲 我国的原子能事业从50年代起步以来,为加强我国的国防力量做出了不可估量的贡献,原子能和平利用还为我国的国民经济、文教卫生和科学事业的振兴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由于经济、技术等多种原因,核工业系统及其他部门30多年来遗留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置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现在核电站运行又将产生新的废物。放射性废物的处置已是环境保护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为了安全和经济地进行放射性废物最终处置而预先进行的改变放射性废物的物理和化学状态的操作过程,包括收集、浓缩、固化、贮存以及废物的转运等。 放射性废物的收集应在各种放射性废物的产生场所就地分类收集,以不同的接受方式和输送设备将各种废物分门别类集中到暂时贮存设施中。分类收集是为了便于用不同的方法分别进行处理和处置。通常首先将废物按其物理状态分成液体、固体和气体废物,还可进一步按废物比活度(或放射性浓度)分成高、中、低放射性水平的废物,简称高、中、低放废物。对某些特殊放射性核素也应单独分类收集,如含氚废物、超铀废物等。对固体废物还可划分为可燃废物、不可燃废物、可压缩废物等。 放射性废物的浓缩对放射性废液采用浓缩减容,有絮凝沉淀、离子交换、吸附、蒸发等方法。根据废液的比活度、化学组成、废液量和处理要求可选用一种方法或几种方法联合使用。一般情况下,蒸发法、离子交换法和絮凝沉淀法处理放射性废液的去污系数分别可达10 ~10 、10~10 和10~10 [kg2] 处理后原始废液中的放射性核素则浓集在小量的蒸发残渣、废树脂和沉淀泥浆内。对固体废物的减容一般采用焚烧或压缩处理。可燃废物经焚绕后减容比可达40~100;不可燃的废物采用切割和压缩减容,减容比可达2~10。 放射性废物的固化 为了安全贮存,减少对环境的污染,须将放射性废液或其浓缩物转化为固体。放射性废物固化的基本要求是:固化体的物理化学性能稳定,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减容比大,在水中的浸出率低;操作过程简单易行,处理费用低等。针对不同类型的废物可采用不同的固化方法,其中水泥固化、沥青固化、塑料固化和玻璃固化等已实际应用。 放射性废物的贮存 未经固化处理的放射性废液和浓缩物以及尚未选定最终处置方案的固化体等放射性废物,都应在固定地点贮存在专用的容器中,贮存过程中要注意安全,不能使放射性废物泄漏。对各种比活度的废物要求使用不同的贮罐。如贮存碱性中、低放废液时一般采用碳钢贮罐;贮存酸性高放废液时须用双层不锈钢罐。对贮存比活度高、释热量大的高放废液的贮罐有特别严格的要求:材料要耐腐蚀,结构要牢固可靠,设有通风散热装置、检漏系统和料液转运装置等,并须进行监测。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令第25号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2013年12月30日 附件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许可证申请 第三章许可证审批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规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管理。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

法规定取得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以下简称“贮存许可证”)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许可证(以下简称“处置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围和规模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活动。 同时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分别取得贮存许可证和处置许可证。 核设施营运单位利用与核设施配套建设的贮存设施,贮存本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不需要申请领取贮存许可证;贮存其他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贮存许可证。 第四条贮存许可证和处置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五条持有贮存许可证或者处置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其所贮存或者处置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有关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防护或者环境监测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第二章许可证申请 第七条申请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能保证贮存设施安全运行的组织机构,包括负责贮存设施运行、安全防护(含辐射监测)和质量保证等部门; (三)有三名以上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防护、环境监测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四)有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放射性固体废物接收、贮存设施和场所。同时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活动的,还应当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处理设施; (五)有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放射性检测、辐射防护和环境监测设备; (六)建立记录档案制度,记录所贮存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来源、数量、特征、贮存位置、清洁解控或者送交处置等相关信息; (七)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以及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贮存操作规程、质量保证大纲、贮存设施运行监测计划、辐射监测计划、应急预案等。

放射性废物处理方案

放射性废物处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学实践中医用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不包括远距离治疗用GBq量级以上 废弃密封放射源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8703辐射防护规定 GB9133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医用放射性废物 以下简称废物。系指在应用放射性核素的医学实践中产生的放射性比活度或放射性浓度超过国家规定值的液体、固体和气载废物

3.2废物管理 在废物处理或处置中所涉及的技术活动和管理制度。 3.3贮存室 供放射性废物在处理或处置前临时存放的房间。 4、废物管理一般防护要求 4.1根据GB8703废物管理原则和GB9133,确定各类医用废物的处理或处置方法。废物分 类标准参见GB9133, 4.2必须区分临床医用放射性废物与医学研究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不可混同处理。医学常用的放射性核素见附录A (资料性附录)。 4.3必须区分放射性废物与非放射性废物,不可混同处理。应力求控制和减少放射性废物产生量。 5、液体废物的管理 5.1放射性废气、物 使用放射性核素量,产生废弃物03和NO x通风排放,排入大气,臭氧50分钟后自动分解为氧气。 6固体废物的管理 6.1废物收集

6.1.2按第4.1条废物分类标准和废物的可燃与不可燃、有无病原体毒性分开收集废物 6.1.3供收集废物的污物桶应具有外防护层和电离辐射标志。 6.1.4污物桶放置点应避开工作人员作业和经常走动的地方。 6.1.5污物桶内应放置专用塑料袋直接收纳废物。装满后的废物袋及时转送贮存室。 6.2废物存放 6.2.1贮存室建造结构应符合放射卫生防护要求,且具有自然通风条件或安装通风设备,出入处设电离辐射标志。 6.2.2废物袋或废物包、废物桶及其他存放废物的容器必须在显着位置标有废物类型、核素种类、比活度范围和存放日期的说明。 6.2.3内装注射器及碎破璃等物品的废物袋应附加外套。 6.3废物处理 6.3.1焚烧可燃固体废物必须在具备焚烧放射性废物条件的焚化炉内进行。 6.3.2同时污染有病原体的固体废物,必须先消毒、灭菌,然后按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理。 6.3.3 GBq量级以下且失去使用价值的废弃密封放射源必须在具备足够外照射屏蔽能力的设施里存放和待处理。 6.3.4比活度小于或等于 7.4X 104Bq/kg的医用废物可直接作非放射性废物处理

放射性废物处理方案精编WORD版

放射性废物处理方案精 编W O R D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

放射性废物处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学实践中医用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不包括远距离治疗用GBq量级以上废弃密封放射源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8703 辐射防护规定 GB9133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医用放射性废物 以下简称废物。系指在应用放射性核素的医学实践中产生的放射性比活度或放射性浓度超过国家规定值的液体、固体和气载废物。

3.2 废物管理 在废物处理或处置中所涉及的技术活动和管理制度。 3.3 贮存室 供放射性废物在处理或处置前临时存放的房间。 4、废物管理一般防护要求 4.1 根据GB8703废物管理原则和GB9133,确定各类医用废物的处理或处置方法。废物分类标准参见GB9133。 4.2 必须区分临床医用放射性废物与医学研究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不可混同处理。医学常用的放射性核素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4.3 必须区分放射性废物与非放射性废物,不可混同处理。应力求控制和减少放射性废物产生量。 5 、液体废物的管理 5.1 放射性废气、物 使用放射性核素量,产生废弃物O3和NO X通风排放,排入大气,臭氧50分钟后自动分解为氧气。 6 固体废物的管理 6.1 废物收集

GB14500-2002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GB14500-2002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是Gl314500-1993的修订版。除r按(;RATI.} 1999的规定对标准格式作厂相应修改 外,新版作1如下主要修改: 'T',新编呀了“废物管理的目标和要求”和“废物管理的从本原则”两章.强调T可持续发展、废物最少 化、优化管理和设1/:废物管理设施必须“三同时”的原则,其中也包含了国际原子能机构出版的i放射性 废物怜理的原则》ill-F号安全丛书中的主要内容;增加了“废物的特性鉴定”、“气态和液态废物的排 放”、铀·‘、针伴生矿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退役和环境整治”四章;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几个基本步骤 重新组织改写r“废物的预处理”、“废物的处理”、“废物的整备”和“废物的处置”各章,并根据近年来废 物管理方面的发展,补充了“免管废物的管理”、“废物的贮存”和“废物的运输”三章的内容:删去“低于低 放废物的管理”和“管理职责”两章;对“引用标准”和“定义”作一r相应的修改 本标准山全国核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辐射防护分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山全国核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辐射防护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核清原环境技术工程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东辉、陈式、糕凤官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废物的产生、收集、预处理、处理、整备、运输、贮存、处置与排放等各个阶段以 及退役和环境整治等有关活动的管理目标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核燃料循环各环节和核技术应用与铀、针伴生矿开发利用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管 理。其他实践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亦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 F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4792-1984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B8703-1988辐射防护规定 GB9132-1988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浅地层处置规定 GB9133-1995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GB11806-1989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GB13600-1992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岩洞处置规定 GB16933--1997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的废物接收准则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放射性废物 radioactivewaste 来自实践或干预的、预期不会再利用的废弃物(不管其物理形态如何),它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被放射 性物质污染,并且其活度或活度浓度大于审管部门规定的清洁解控水平。 3.2放射性废物管理 radioactivewastemanagement 包括放射性废物的预处理、处理、整备、运输、贮存和处置在内的所有行政管理和运行活动通常把 有潜在利用价值的放射性污染设备与材料的管理和退役与环境整治也包括在放射性废物管理范Ill内 13核燃料循环 nuclearfuelcycle 与核能生产有关的所有活动,包括铀或牡的采矿、选冶、加工和富集,核燃料制造,核反应堆运行,核 燃料后处理,退役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等各种活动,以及与上述各种活动有关的任何研究与开发活动 3.4核技术应用放射性废物radioactivewastefromapplicationofnucleartechnologies 通常指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和应用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包括废放射源),以及某些射线装置(如

放射性废物处理办法

放射性废物处理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学实践中医用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不包括远距离治疗用GBq量级以上废弃密封放射源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8703辐射防护规定 GB9133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医用放射性废物 以下简称废物。系指在应用放射性核素的医学实践中产生的放射性比活度或放射性浓度超过国家规定值的液体、固体和气载废物。 3.2废物管理 在废物处理或处置中所涉及的技术活动和管理制度。 3.3贮存室

供放射性废物在处理或处置前临时存放的房间。 4、废物管理一般防护要求 4.1根据GB8703废物管理原则和GB9133,确定各类医用废物的处理或处置方法。废物分类标准参见GB9133。 4.2必须区分临床医用放射性废物与医学研究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不可混同处理。医学常用的放射性核素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4.3必须区分放射性废物与非放射性废物,不可混同处理。应力求控制和减少放射性废物产生量。 5、液体废物的管理 5.1放射性废气、物 使用放射性核素量,产生废弃物O3和NO X通风排放,排入大气,臭氧50分钟后自动分解为氧气。 6固体废物的管理 6.1废物收集 6.1.2按第4.1条废物分类标准和废物的可燃与不可燃、有无病原体毒性分开收集废物。 6.1.3供收集废物的污物桶应具有外防护层和电离辐射标志。 6.1.4污物桶放置点应避开工作人员作业和经常走动的地方。 6.1.5污物桶内应放置专用塑料袋直接收纳废物。装满后的废物袋及时转送贮存室。 6.2废物存放

影像科放射性废物处理相关规定

放射科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1、成立有科主任、护士长及质量管理员参加的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 2、指派专人为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员,分别具体负责技术、护理、诊断的具体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并制定各岗位质量与安全工作职责。 3、为保证放射科医疗与安全,放射科执行人员准入规范。 4、严格执行放射科各设备技术规范、操作常规,影像诊断报告书写符合规范,以防范医疗差错。 5、坚持集体读片和会诊制度。每天执行综合读片,每周二为疑难病例讨论时间,由科主任或高年资医师主持,全科人员参加并作好记录。工作中遇到疑难病例要主动请上级医师或其它医师进行会诊。首诊医师综合分析会诊意见后写出诊断报告,并由参加会诊的上级医师审核签发。 6、从事放射诊断不满三年的住院医师的诊断报告要经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签发。.低年资医师值中、晚班的诊断报告一定要注明“急诊报告,以正式报告为准”,并嘱患者第二天早上取正式报告,以免错、漏诊。在值班中遇紧急的疑难病例应及时要求上级医师回科会诊,或报告科主任。凡被要求参加会诊的同志均须无条件迅速回科会诊。 7、认真执行《病例随访制度》,病例随访制是检查诊断质量、总结经验提高诊断水平,积累科研教学资料的一项重要措

施。科内设专门登记本,每月指派专人查阅病历,核对影像诊断与手术病理及最后诊断并进行登记。每月第四个星期二向科内通报随访情况,并进行回顾性读片,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8、认真书写诊断报告书。报告书写要规范化,要按诊断报告的书写要求和格式”书写诊断报告,读片时首先要认真查对片号、日期、投照部位及左右是否与申请单一致。有旧片者要与旧片作比较。承诺出报告时间: ⑴X线报告:急诊30分钟,普通1小时;9、摄片技术、照片质量是X线诊断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也是作好受检人员防护工作的重要环节。医疗质量管理小组成员应协助科主任组织本组业务学习、技术研讨、改进技术提高照片质量。 (1).每天由技术质控员评片,实事求是地评判照片等级,

放射性废水处理的方法

放射性废水处理的方法 放射性废水的主要去除对象是具有放射性的重金属元素,由于放射性元素的衰变周期不可改变,因此处理放射性废水一般遵循2个基本原则:(1)通过稀释和扩散处理达到无害水平,这主要适用于极低浓度的放射性废水;(2)将放射性废水浓缩并与人类生活环境隔离后,任其自然衰减,这一点适用于任何浓度的放射性废水。与此相关的处理技术,包括化学沉淀法、气浮法、生物处理法、蒸发法、离子交换法、吸附法、膜法、磁-分子法、惰性固化法、零价铁渗滤反应墙技术等。 1、絮凝沉淀法 絮凝沉法法依靠絮凝剂使溶液中的溶质、胶体或悬浮物颗粒凝聚为大的絮凝体,从而实现固液分离。由于其经济高效的特点,目前已广泛用于废水处理、食品、化工、发酵工业等诸多领域。向废水中投放一定量的絮凝剂(如硫酸钾铝、铝酸钠、硫酸铁、氯化铁等),通过絮凝剂的吸附架桥、电中和等物理化学作用与废液中微量放射性核素及其他有害元素发生共沉淀,或凝聚成细小的可沉淀的颗粒,并与水中的悬浮物结合为疏松绒粒,从而吸附水中的放射性核素。 2、生物处理法 生物处理法包括植物修复法和微生物法。植物修复是指利用绿色植物及其根际土著微生物共同作用以清除环境中的污染物的一种新的原位治理技术。从现有的研究成果看,适用于植物修复技术的低放核素主要有137Cs,90sr,3H,238Pu,239Pu,240Pu,241Pu及U 的放射性核素,适用的生物修复技术类型主要有人工湿地技术、根际过滤技术、植物萃取技术、植物固化技术、植物蒸发技术。几乎水体中所有的铀都能富集于植物的根部。适用的生

物修复技术类型主要有人工湿地技术、根际过滤技术、植物萃取技术、植物固化技术、植物蒸发技术。 3、吸附法 吸附法是用多孔性的固体吸附剂处理放射性废水,使其中所含的一种或数种元素吸附在吸附剂的表面上,从而达到去除的目的。在对放射性废液的处理中,常用的吸附剂有活性炭、沸石、膨润土等。其中沸石价格低廉,安全易得,与其他无机吸附剂相比,沸石具有较大的吸附能力和较好的净化效果,沸石的净化能力比其他无机吸附剂高达10倍。近年来,国内外已将沸石应用于放射性废水处理,研究发现,斜发沸石对于放射性物质137Cs的选择性比其他的碱元素和碱土元素阳离子高得多。利用天然沸石除去放射性废物中半衰期较长的90Sr,137Cs,而且通过熔化沸石可以使这些核素长久固定在沸石晶格内,不会造成扩散污染,甚至可以回收含90Sr的结晶盐。 4、膜分离法 膜分离法是借助选择性透过性的薄膜,以压力差、温度差、电位差等为动力,对放射性液体混合物实现分离。膜分离技术是一项新兴的分离技术,它具有物料无相变、能耗低、设备简单、操作方便和适应性强等特点。膜技术将会在放射性废水处理中有更为广泛的应用前景。目前国内外在放射性废水处理中采用的膜技术主要有微滤(MF)、超滤(UF)、反渗透(RO)、纳滤(NF)、电渗析(ED)、膜蒸馏(MD)等方法。 5 、零价铁渗滤反应墙技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