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废物处理制度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是指针对医疗机构产生的放射性废物所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
这些废物包括用于医疗诊断、治疗和研究的放射性物质、设备和药品,如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废液、放射性废固体等。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放射性废物的安全处理和妥善管理,以避免对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危害。
该制度通常由政府或相关监管机构制定,包括法律法规、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操作指南等。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放射性废物分类和标识:将放射性废物分为不同级别和类别,并对其进行标识,以便区分和管理不同类型的废物。
2. 废物收集和储存:规定医疗机构应建立适当的收集和储存设施,对放射性废物进行分类、包装和贮存,以确保其安全性和避免泄漏。
3. 废物运输:规定放射性废物的运输方式、包装要求和运输文件等,以确保废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对公众和环境造成危害。
4. 废物处理:规定医疗机构应采取合适的方法对放射性废物进行处理,如固化、焚烧、回收和封存等,以减少放射性污染和环境风险。
5. 辐射安全管理:包括对医疗机构人员的辐射防护培训、辐射工作场所的监测和控制、事故应急预案等,以确保人员和环境的辐射安全。
通过严格执行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可以有效管理和控制放射性废物的危险性,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
放射性废物处理制度

放射性废物处理制度
在核医学工作中,需要处理的放射性废物主要是固体废物、废液和气体废物。
应根据废物的性状、体积以及所含核素的种类、半衰期、比活度等选择相应处理方法,使之不致在工作场所造成不必要的电离辐射危害,不致造成环境污染。
一、固体废物
(一)固体废物包括:带放射性核素的试纸、敷料、碎玻璃、废器械、安瓶瓶、实验动物尸体及其排泄物等。
(二)固体废物应放于周围加有屏蔽的污物桶内,不可与非放射性废物混在一起。
(三)放置废物的污物桶应有外防护层和电离辐射标记放置点应避开工作人员作业和经常走动的地方。
存放时在废物桶显著位置标上废物类型、核素种类、比活度范围和存放日期的说明。
(四)废物经过存放衰变,存放10个半衰期以上,既可作非放射性废物处理。
二、液体废物
(一)设有放射性废水衰变池,存放放射性污水直至符合排放要求时方可排放。
(二)污水衰变池选址必须恰当,池底和池壁应坚固,耐酸碱腐蚀和无渗透性,应有防止泄露措施。
(三)对注射或服用放射性药物病人应有专用厕所,对其排泄物
实施统一收采和管理,贮存十个半衰期后排人下水道系统,池内沉渣如难于排出,可进行酸化促进排入下水道系统。
吸碘-131病人的排泄物处理,必须同时加入NaOH或10%KI 溶液,然后密闭存放待处理。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Ⅰ 目的为加强放射科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保护好环境,特制定此制度。
Ⅰ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放射科。
Ⅰ 制度为了加强放射性废物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凡在本院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放射性废物包括:(一)废放射源;(二)受放射性物质污染或经清洁去污处理后仍超过国家标准规定限值的金属、非金属材料、劳保用品、工具、设备等;(三)放射性核素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废液、废气;(四)其它放射性废物。
三、同位素分装车间对放射性废物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和监测工作。
四、将分装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按要求放入指定的放射性废物储存箱内,不得随意丢弃;防止或减少放射性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五、禁止任何个人有下列行为:(一)将放射性废物混入非放射性废物、垃圾中,或将废放射源混放在各种材料、物品中;(二)擅自倾倒、堆放、贮存、焚烧、掩埋放射性废物;(三)擅自转移或接受放射性废物;(四)丢失、弃置废放射源;(五)转让、收购放射性废物;(六)超标准向环境中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废气、废渣。
六、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源(含仪器中配备的放射源)、放射性废物等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向环保局如实申报登记。
防治放射性污染的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闲置防治放射性污染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省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七、向环境中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废气、废渣,必须经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机构监测核准。
八、本制度第III条第(I)项至第(IV)项规定的放射性废物,须送河南省放射性废物库集中贮存、处置,进行长期监测管理。
九、需要设置或改变放射性废物暂存场所的,应事先到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报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备案。
设置或改变放射性废物暂存场所,应当符合《辐射防护规定》要求。
十、在暂存场所存放的放射性废物,必须按规定进行分类包装、加附标记、建立管理档案,明确专人管理,并采取防止放射性废物泄漏污染的安全措施。
医院核废物管理制度

医院核废物管理制度一、概述核废物是指在医院医疗、科研、教学等工作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
受到核辐射的影响,核废物具有一定的放射性。
为了保障医院员工、患者及公众的安全与健康,医院应建立科学、规范的核废物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处理核废物的全过程,确保核废物的安全处置和环境保护。
二、管理主体1. 医院核废物管理委员会:由医院负责人担任主任,成员包括感染科、放射科、环保科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核废物管理委员会负责核废物管理相关政策的制定、监督、检查和协调。
2. 核废物管理部门:医院设立专门的核废物管理部门,负责核废物的收集、分类、运输、处理和处置工作。
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三、核废物的分类1. 固体废物:包括用过的注射器、输液器、手术器械、放射性同位素药物包装等。
2. 液体废物:包括用过的生理盐水、抗生素溶液、手术器械清洗液等。
3. 气体废物:包括放射性气体排放。
四、核废物的收集与储存1. 固体废物:医院应设立专门的核废物收集场所,要求医护人员将用过的注射器、输液器等固体废物分类投放。
医院应定期进行核废物的收集和储存,确保废物不会被随意丢弃。
2. 液体废物:医院应设立专门的核废物液体收集罐,对用过的生理盐水、抗生素溶液等进行分类收集。
医院应定期更换储存罐,确保液体废物不会渗漏。
3. 气体废物:医院应建立完善的气体排放系统,对放射性气体进行监测和排放控制,确保气体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五、核废物的运输与处置1. 运输:医院应委托专业的核废物运输公司进行核废物的运输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运输,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2. 处置:医院应委托专业的核废物处理公司进行核废物的处置工作,包括固体废物的焚烧、液体废物的蒸发浓缩等。
医院应与核废物处理公司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六、核废物管理的监督与检查1. 监督:医院应建立核废物管理的监督机制,设立核废物管理巡查组,定期对核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医院核废物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医院核废物管理,保障医院工作人员、患者及公众的健康安全,防止环境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产生的放射性废物、核污染废物及含放射性物质的医疗废物等核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置。
三、职责1. 医院院长负责医院核废物管理工作的总体协调和监督;2. 医院核废物管理办公室负责核废物管理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制度;3.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核废物管理的相关工作;4. 医院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积极参与核废物管理工作。
四、核废物分类及标识1. 核废物分为放射性废物、核污染废物及含放射性物质的医疗废物;2. 放射性废物按照国家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进行分类;3. 核污染废物及含放射性物质的医疗废物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分类;4. 核废物容器、包装材料等应标明放射性标识。
五、核废物收集1. 医院设立专门的核废物收集点,各科室按照规定收集核废物;2. 核废物收集容器应密封、防漏、防渗,容器上应标明放射性标识;3. 收集核废物时,工作人员应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六、核废物储存1. 医院设立专门的核废物储存场所,储存场所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2. 核废物储存场所应保持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3. 核废物储存场所应设置警示标识,并由专人管理。
七、核废物运输1. 医院核废物运输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2. 运输核废物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漏、扩散;3. 运输车辆应设置放射性警示标识,并由专人押运。
八、核废物处置1. 医院核废物处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2. 核废物处置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置,确保处置效果;3. 医院应定期对核废物处置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处置效果。
九、监督检查1. 医院核废物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核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2. 医院应定期组织核废物管理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核废物管理意识;3. 医院应建立健全核废物管理档案,并定期进行自查。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范本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产生的一切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包括放射性药品的使用和废物处置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保证废物管理工作的安全、高效进行。
第四条全体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确保废物的正确处置和安全管理。
第二章废物分类与管理第五条医用放射性废物应按照放射性核素的性质分为不同类别,包括高放射性废物、中放射性废物和低放射性废物。
第六条医用放射性废物应实行集中收集、专人负责、密闭包装、封存,确保不泄漏、不散发、不外泄。
第七条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储存和运输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确保废物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不会对环境和人体造成污染和伤害。
第八条医用放射性废物的贮存期限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确定,并建立相应系统进行管理。
第三章废物处置第九条医用放射性废物的最佳处置方法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选择,包括封存、隔离、固化、再利用、转运等。
第十条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处置应遵循最小化原则,将对环境和人体的影响降到最低。
第十一条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处置必须经过专业机构的审批,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废物的安全处理和处置。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开展废物处置工作的评估和审核,确保废物处置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四章废物监管与责任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用放射性废物监管制度,明确责任、流程和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配备专业人员进行废物处置和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
第十五条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和监督医疗机构的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用放射性废物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物事故的发生,并做好事故处置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医疗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
第十八条对于因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不当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用放射废物管理制度

医用放射废物管理制度一、管理制度目的医用放射废物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医疗机构对医用放射废物的管理,保障医疗活动的安全和环境的保护。
通过科学、规范、有效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用放射废物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确保医疗废物处理安全和环保。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医疗活动的机构,包括综合医院、诊所、诊疗中心等所有产生医用放射废物的医疗机构。
三、放射废物分类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用放射废物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含放射性核素的医疗废物;另一类是放射性核素的废物。
1. 含放射性核素的医疗废物包括:机体内放射性标记剂、不经再处理的机体外放射性进入患者体外的废物、诊断用放射性同位素剂等。
2. 放射性核素的废物包括:含有放射性同位素的药剂残留物、放射性同位素源的废料、辐射源废物等。
四、放射废物管理原则1. 预防原则: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用放射废物的监控和管理,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医用放射废物的产生。
2. 分类原则:根据不同类型的医用放射废物的危害程度和处理方式的不同,对医用放射废物进行分类,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3. 储存原则:医疗机构应建立符合标准的医用放射废物贮存室,分别贮存不同类型的医用放射废物,避免交叉污染。
4. 处理原则:医用放射废物的处置应符合相关规定,采取安全、环保的方式,确保医用放射废物的处理过程安全、有效。
五、放射废物的监测和控制医疗机构应定期对产生的医用放射废物进行监测和检测,确保医用放射废物的产生量符合规定标准,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医用放射废物的泄漏和污染。
六、放射废物的处理方法医疗机构应根据医用放射废物的种类、性质和数量选择适合的处理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 医用放射废物的分装和贮存:医疗机构应对医用放射废物进行分装、包装和贮存,确保医用放射废物在处理过程中不泄漏和污染。
2. 安全处置:医用放射废物应交由具有合格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理单位进行安全处置,采取革除、掺和、同位素矫正、分配等方法进行处理,确保医用放射废物的危害得到最大限度地减少。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医疗机构对医用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公众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规范,订立本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的医用放射性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储存和处理等环节,适用于全部从事放射性医疗活动的科室和相关人员。
第二章放射性废物的分类与管理第三条分类原则医用放射性废物依照放射性级别和废物特性进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放射性级别划分医用放射性废物分为四个级别,分别为:低放射性废物、中放射性废物、高放射性废物和特殊放射性废物。
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家放射卫生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订立,并定期维护和更新。
第五条废物管理责任医疗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分类、收集、储存和处理工作,并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放射性废物管理措施医疗机构应依据放射性废物的级别,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包含但不限于:标识、包装、封存、密封、运输、存储和处理等。
第七条废物产生掌控医疗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掌控医用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优化设备使用和医疗操作,降低废物的产生风险。
第八条废物收集容器医疗机构应供应符合规定的标识和密封性能的废物收集容器,并确保容器的适用性、可靠性和易于清理。
第九条废物收集操作医用放射性废物的收集操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确保废物的正确分类、正确包装和封存,防止泄漏和污染。
第十条废物暂存区医疗机构应设立专用的废物暂存区,对不同级别的放射性废物进行分区存放,并做好防护和监控工作,防止废物的误操作和泄漏风险。
第四章废物运输与储存第十一条废物运输医疗机构应依照国家相关规定,选择合格的运输工具和运输人员,对放射性废物进行安全可靠的运输,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和泄漏污染。
第十二条废物储存医疗机构应依据废物的分类和级别,选择合适的储存设施,确保废物的安全储存,防止放射性物质的外泄和污染。
第十三条废物储存期限医疗机构应依据废物的放射性级别和衰变特性,订立相应的废物储存期限,并建立相应的废物清单和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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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废物处理制度
为规范本院放射性废物的处理,预防放射性物质的污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院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一、目的规范本院放射性废物的处理,预防放射性物质的污染
二、范围适用于本院放射性废物的处理
三、放射性废物的规定
放射性药品使用后和剩余部分被称为放射性废物。
放射性废物有固体、液体和气体三种,故称“放射性三废”,“放射性三废”处理不当会造成环境的放射性污染,影响工作人员和周围人员的健康,因而妥善处理“放射性三废”是十分重要的。
四、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规程操作。
五、不得在实验室及相关场所吃东西、吸烟、会客等;操作时要求使用防护手套及防护服。
六、皮肤被放射物质污染后,立即在流动水下用医用洗手液清洗污染部位,尤其要注意指甲缝,要反复、彻底的清洗,保护皮肤不被损伤。
七、使用后的放射性废物有各种废物分装的容器,容器符合相关要求,并在容器上标明存放日期及处理期限日期,直至达到豁免水平。
八、用于贮存过渡期放射性废物的房间设置独立并通风;房间有标记并加锁。
九、衰变桶中放射性废物达到衰变时间后,由产生废物的科室通知总
务科对其监测,符合相关要求后,科室和监测人员及专职回收人员签字后密闭回收,集中处置。
十、回收后的废物暂存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十一、放射性废物要进行严格的登记,登记资料保存3年。
十二、本院现未有放射性废物产生,待有放射性废物发生后本制度立即生效。
2019-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