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期定额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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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期定额执行标准
工期定额根据江苏省建设厅苏建定(2000)283号《关于贯彻执行〈全
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结合江苏省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工期定额的基础上,对定额工期作了调整,现按我省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l、民用建筑工程中单项工程:
±0.00以下工程按2000年国家定额工期调减5%。
±0.00以上工程中,住宅、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医疗、门诊楼、图书馆工程均按2000年国家工期定额执行,不作调整;宾馆、饭店、影
剧院、体育馆按定额工期调减15%。
2、民用建筑工程中单位工程:±0.00以下结构工程,按定额工期调减5%;±0.00以上结构工程,宾馆、饭店及其他建筑的装修工程均按定
额工期调减10%。
3、工业建筑工程: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降压站、冷冻机房、冷库、
冷藏间、空压机房、变电室、开闭所、锅炉房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10%。
4、其他建筑工程:地下汽车库、汽车库、仓库、独立地下工程、服务用房、停车场、园林庭院、构筑物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5%。
5、专业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中电梯安装工程的工期不变;其余均调减5%。
机械施工工程中构件吊装、网架吊装、机械土方、机械打桩、钻
孔灌注桩、人工挖孔桩工程按定额执行不调。
6、合同工期上限为苏建定(2000)283号文规定调整后的工期,下限
分别为:
住宅工程:按苏建定(2000)283号文规定调整后工期的80%;
高层建筑工程:按苏建定(2000)283号文规定调整后工期的75%;
一般框架、工业厂房等其它工程:按苏建定(2000)283号文规定调整
后工期的80%。
按苏建定(2000)283号文规定调整后的工期作为建设单
位和施工单位确定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的依据,是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
如建设单位要求的工期小于按苏建定(2000)283号文规定调整后的工期,其赶工措施费列在报价的措
施项目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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