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对全国工期定额的调整
淮建办[2004]79号关于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建设局文件淮建办[2004]79号关于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通知各县(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江苏省建设厅颁发的《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指引》等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根据江苏省建设厅苏建定(2004)29号《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市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行时间:2004年6月15日。
凡2004年6月15日以后招标工程和依法不招标工程均按本通知执行。
2004年6月15日前开工在建和已完成招标手续的均按原定额和计价规定办理。
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执行后,原相关定额及与其配套的费用定额同时停止执行。
二、执行范围:凡我市境内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均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办法仍按原相关定额和计价规定执行。
三、《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指引》作为编制工程标底、招标工程结算审核的指导;工程投标报价、企业内部核算、制定企业定额的参考;一般工程(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与审核工程预结算的依据;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工程造价纠纷、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四、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指引》规定的统一格式。
l、工程量清单格式:包括封面、填表须知、总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它项目清单、甲供材料表、零星工作项目表。
2、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包括封面(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工程项目总价表、单项工程费汇总表、单位工程费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费分析表、主要材料价格表一(乙供材料表)、主要材料价格表二(甲供材料表)。
江苏省工期定额执行标准
WORD格式江苏省工期定额执行标准工期定额根据江苏省建设厅苏建定(2000)283号《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结合江苏省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工期定额的基础上,对定额工期作了调整,现按我省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l、民用建筑工程中单项工程:±0.00以下工程按2000年国家定额工期调减5%。
±0.00以上工程中,住宅、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医疗、门诊楼、图书馆工程均按2000年国家工期定额执行,不作调整;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馆按定额工期调减15%。
2、民用建筑工程中单位工程:±0.00以下结构工程,按定额工期调减5%;±0.00以上结构工程,宾馆、饭店及其他建筑的装修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10%。
3、工业建筑工程: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降压站、冷冻机房、冷库、冷藏间、空压机房、变电室、开闭所、锅炉房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10%。
4、其他建筑工程:地下汽车库、汽车库、仓库、独立地下工程、服务用房、停车场、园林庭院、构筑物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5%。
5、专业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中电梯安装工程的工期不变;其余均调减5%。
机械施工工程中构件吊装、网架吊装、机械土方、机械打桩、钻孔灌注桩、人工挖孔桩工程按定额执行不调。
6、合同工期上限为苏建定(2000)283号文规定调整后的工期,下限分别为:住宅工程:按苏建定(2000)283号文规定调整后工期的80%;高层建筑工程:按苏建定(2000)283号文规定调整后工期的75%;一般框架、工业厂房等其它工程:按苏建定(2000)283号文规定调整后工期的80%。
按苏建定(2000)283号文规定调整后的工期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确定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的依据,是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
如建设单位要求的工期小于按苏建定(2000)283号文规定调整后的工期,其赶工措施费列在报价的措施项目费中。
工期定额(江苏版本)
总说明一、《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年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基础上,依据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劳动组织,以施工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的平均水平为基础,结合各地区工期定额执行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编而成。
二、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是签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
三、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条件差别较大,故将全国划分为Ⅰ、Ⅱ、Ⅲ类地区,分别制定工期定额。
I类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重庆、海南。
Ⅱ类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
Ⅲ类地区: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青海、新疆。
同一省、自治区内由于气候条件不同,也可按工期定额地区类别划分原则,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区域内再划分类区,报建设部批准后执行。
设备安装和机械施工工程不分地区类别,执行统一的工期定额。
四、本定额是按各类地区情况综合考虑的,由于各地施工条件不同,允许各地有15%以内的定额水平调整幅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上述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建设部备案。
五、单项工程工期是指单项工程从基础破土开工(或原桩位打基础桩)起至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全部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之日止的全过程所需的日历天数。
六、本定额工期以日历天数为单位。
对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可顺延工期。
七、因重大设计变更或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不得增加工期。
八、施工技术规范或设计要求冬季不能施工而造成工程主导工序连续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九、本定额项目包括民用建筑和一般通用工业建筑。
江 苏 省 建 设 厅 文 件(关于合同价款确定和调整)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价(2005)593号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的指导意见各市建设局(建委),省有关厅局:为更好地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工程计价行为,根据我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执行情况,现对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有关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
一、招标文件中有关施工合同价款确定的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充分体现招标人与投标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不得违背现行计价规范,改变计价依据,抬高或者压低规费和不可竞争费。
二、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时,有关条款的订立应与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要约与承诺保持一致,体现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招投标工程,在合同签订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应由发包人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且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不得有实质性背离,否则不能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三、合同专用条款用语应规范,概念清楚,定性、定量准确。
有关工程价款调整的条款不得简单填写为“按实调整”,应明确调整的具体范围、内容和方法。
四、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拟采用的合同价款形式,以便投标人考虑风险,合理报价。
合同价款形式通常有以下三种:(一)固定单价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以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
承、发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可按下述原则执行:1、主要材料价格涨跌超出有经验的承包商可预见的范围时,材料单价可以调整。
调整方法为: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上涨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10%,10%以内部分由承包人承担,10%以外部分由发包人承担;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下跌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5%,5%以内部分由承包人受益,5%以外部分由发包人受益。
苏建定(2000)283号江苏省工期定额执行标准143348630
工期定额执行标准工期定额根据江苏省建设厅苏建定(2000)283号《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结合江苏省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工期定额的基础上,对定额工期作了调整,现按我省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l、民用建筑工程中单项工程:±0.00以下工程按2000年国家定额工期调减5%。
±O.OO以上工程中,住宅、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医疗、门诊楼、图书馆工程均按2000年国家工期定额执行,不作调整;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馆按定额工期调减15%。
2、民用建筑工程中单位工程:±O.00以下结构工程,按定额工期调减5%;±0.OO 以上结构工程,宾馆、饭店及其他建筑的装修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10%。
3、工业建筑工程: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降压站、冷冻机房、冷库、冷藏间、空压机房、变电室、开闭所、锅炉房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10%。
4、其他建筑工程:地下汽车库、汽车库、仓库、独立地下工程、服务用房、停车场、园林庭院、构筑物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5%。
5、专业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中电梯安装工程的工期不变;其余均调减5%。
机械施工工程中构件吊装、网架吊装、机械土方、机械打桩、钻孔灌注桩、人工挖孔桩工程按定额执行不调。
6、合同工期上限为苏建定(2000)283号文规定调整后的工期,下限分别为:住宅工程:按苏建定(2000)283号文规定调整后工期的80%;高层建筑工程:按苏建定(2000)283号文规定调整后工期的75%;一般框架、工业厂房等其它工程:按苏建定(2000)283号文规定调整后工期的80%。
按苏建定(2000)283号文规定调整后的工期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确定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的依据,是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
如建设单位要求的工期小于按苏建定(2000)283号文规定调整后的工期,其赶工措施费列在报价的措施项目费中。
江苏省工期定额执行标准
江苏省工期定额执行标准工期定额根据江苏省建设厅苏建定(2000)283号《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结合江苏省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工期定额的基础上,对定额工期作了调整,现按我省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l、民用建筑工程中单项工程:±0.00以下工程按2000年国家定额工期调减5%。
±0.00以上工程中,住宅、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医疗、门诊楼、图书馆工程均按2000年国家工期定额执行,不作调整;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馆按定额工期调减15%。
2、民用建筑工程中单位工程:±0.00以下结构工程,按定额工期调减5%;±0.00以上结构工程,宾馆、饭店及其他建筑的装修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10%。
3、工业建筑工程: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降压站、冷冻机房、冷库、冷藏间、空压机房、变电室、开闭所、锅炉房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10%。
4、其他建筑工程:地下汽车库、汽车库、仓库、独立地下工程、服务用房、停车场、园林庭院、构筑物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5%。
5、专业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中电梯安装工程的工期不变;其余均调减5%。
机械施工工程中构件吊装、网架吊装、机械土方、机械打桩、钻孔灌注桩、人工挖孔桩工程按定额执行不调。
6、合同工期上限为苏建定(2000)283号文规定调整后的工期,下限分别为:住宅工程:按苏建定(2000)283号文规定调整后工期的80%;高层建筑工程:按苏建定(2000)283号文规定调整后工期的75%;一般框架、工业厂房等其它工程:按苏建定(2000)283号文规定调整后工期的80%。
按苏建定(2000)283号文规定调整后的工期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确定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的依据,是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
如建设单位要求的工期小于按苏建定(2000)283号文规定调整后的工期,其赶工措施费列在报价的措施项目费中。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1.22•【字号】〔2018〕第24号•【施行日期】2018.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价格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2018〕第24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等文件要求,鼓励工程建设各方创建优质工程,建立优质优价制度,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现就《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中的工程按质论价、安全文明施工、工程排污费等费用计取方法调整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程按质论价费用1、工程按质论价费用按国优工程、国优专业工程、省优工程、市优工程、市级优质结构工程五个等次计列。
(1)国优工程包括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
(2)国优专业工程包括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安装工程优质奖(中国安装之星)等。
(3)省优工程指江苏省优质工程奖“扬子杯”。
(4)市优工程包括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市级优质工程,如“金陵杯”优质工程奖。
(5)市级优质结构工程包括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市级优质结构工程。
2、工程按质论价费用取费标准详见附件1。
3、工程按质论价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用于创建优质工程。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按招标文件提出的创建目标足额计列工程按质论价费用;投标报价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工程质量创建目标足额计取工程按质论价费用。
依法不招标项目根据施工合同中明确的工程质量创建目标计列工程按质论价费用。
江苏省人工调整文件
目录1.苏建定2001(401)2.苏建定2005(65)3.苏建定2006(276)4.苏建定2008(66)5.苏建价〔2010〕494号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价〔2008〕66号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为推动建筑市场规范化管理,解决目前建设工程人工费及工人工资偏低的状况,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
具体调整办法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1、包工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建筑、安装、市政工程:一类工47.00元/工日,二类工44.00元/工日,三类工41.00元/工日;单独装饰工程:54.00~70.00元/工日;修缮工程:44.00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执行90版《仿古建筑园林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与第四册44.00元/工日、第二册与第三册53元/工日;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一册与第三册44元/工日,第二册53元/工日。
2、包工不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除单独装饰工程69.00~86.00元/工日、执行90版《仿古建筑园林工程预算定额》第二册与第三册和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69元/工日外,其余工程58.00元/工日。
3、点工调整为以下标准:除单独装饰工程60.00元/工日、执行90版《仿古建筑园林工程预算定额》第二与第三册和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56元/工日外,其余工程48.00元/工日。
二、调整办法1、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时,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应工程标准执行。
2、招投标工程编制标底和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预算的工资单价确定,均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3、本通知调整的工资标准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价合同。
合同有约定时,按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时,按本通知标准执行。
4、执行2001年预算定额的建筑、安装和市政在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推行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合同约定可按国家政策性调整进行调整时,未完成部分工作量(包括机械台班)人工工资标准按照44.00元/工日进行调整。
江苏对全国工期定额的调整
江苏省对全国工期定额的调整————————————————————————————————作者:————————————————————————————————日期:2关于转发《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市)建委、建工局、市各有关单位:现将省建设厅苏建定(2000)283号“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
凡2000年9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的工程均按本通知执行。
2000年9月前招投标或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省建设厅苏建定(2000)283号“关于贯彻《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二OOO年八月十一日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各市建委,省有关委、厅、局:建设部以建标(2000)38号文发布了《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为了在我省范围内及时贯彻好该定额,根据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测算,对定额工期作以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民用建筑工程中单项工程:±0.00以下工程按2000年国家定额工期调减5%。
±0.00以上工程中,住宅、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医疗、门诊楼、图书馆工程均按2000年国家工期定额执行,不作调整,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馆按定额工期调减15%。
二、民用建筑工程中单位工程:±0.00以上结构工程,按定额工期调减5%;±0.00以上结构工程,宾馆、饭店及其他建筑的装修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10%。
三、工业建筑工程: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降压站、冷冻机房、冷库、冷藏间、空压机房、变电室、开闭所、锅炉房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10%。
四、其他建筑工程:地下汽车库、汽车库、仓库、独立地下工程、服务用房、停车场、园林庭院、构筑物工均按定额工期调减5%。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00)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苏建定[2000]283号
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
各市建委,省有关委、厅、局:
建设部以建标[2000]38号文发布了《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为了在我省范围内及时贯彻好一、民用建筑工程中单项工程:
±0.00以下工程按2000年国家定额工期调减5%。
±0.00以上工程中,住宅、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医疗、门诊楼、图书馆工程均按2000年国家工期二、民用建筑工程中单位工程:
±0.00以下结构工程,按定额工期调减5%。
±0.00以上结构工程,宾馆及其它建筑的装修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10%。
内及时贯彻好该定额,根据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程均按2000年国家工期定额执行,不调整;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馆按定额工期调减15%。
省实际,经测算,对定额工期作以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定额人工费用调整汇总( 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
41 50 63 70 73 76 78 80 81 82
54-70 61-78 70-90
78-100 81-104 84-108 85-111 87-114 88-116 90-118
47 56 63 70 73 76 78 81 82 83
44 53 60 67 70 73 75 78 79 80
江苏省定额人工费用调整汇总
地区: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 承包合同方式 调整文号 执行时间
建筑工程 一类工 二类工 三类工 苏建价 〔2008〕66号 苏建价 〔2010〕494 号 苏建价 〔2011〕812 号 苏建函价 (2013)111号 苏建函价 (2013)549号 苏建函价 (2014)102号 苏建函价 (2014)569号 苏建函价 (2015)133号 苏建函价 (2015)628号 苏建函价 (2016)117号 苏建函价 (2016) 号 装饰 工程 包工包料工程 安装、市政工程 一类工 二类工 三类工 修缮 加固 城市 轨道 交通 古建园林工程 (07) 第一册 第二册 第三册 机械 人工 安装 建筑 装饰工 、市 工程 程 政 包工不包料工程 修缮 加固 城市 轨道 交通 古建园林工程 第一册 第二册 第三册 建筑 工程 装饰 工程 安装 、市 政 点工 修缮 加固 城市 轨道 交通 古建园林工程 第一册 第二册 第三册
58 70 83 92 96 100 103 106 108 110 88 98 102 106 109 112 114 116
58 70 81 90 94 98 100 103 105 107
69 77 89 99 103 107 110 113 115 117
58 70 81 90 94 98 100 103 106 108
苏建定(2004)290号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定(2004)290号关于明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厅(局)、公司:为顺利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建定[2004]29号)文件精神,结合各市工程量清单宣贯培训和试行阶段所反映的问题,现就全面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后,我省实行以下两种计价方式:1、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配套使用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工程计价表(以下简称江苏省计价表)、费用计算规则和项目指引,由招标人(发包人)提供工程量数量,投标人(承包人)自主报价,按规定的评标办法评审中标(确定合同价格)的计价方式。
2、计价表计价方式:按照江苏省计价表和费用计算规则,套用定额子目,计算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工程造价计价方式。
其中人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省造价管理部门规定,材料按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指导价取定。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适用范围1、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其它依法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计价表计价方式。
2、凡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不论资金来源是国有资金、国外资金、贷款、援助资金或私人资金都必须遵守计价规范的规定。
3、施工图预算一般采用计价表计价方式。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2004年江苏省计价表的作用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国家标准,其中文字加黑的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
2、2004年江苏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计价表是编制标底、处理造价纠纷的依据,是投标报价、结算审核的参考。
编制标底时,计价表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耗用量为指导依据,人工、机械台班单价、管理费、利润等费用标准为参考依据,材料价格按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指导价,规费和税金按规定计算。
江苏省建筑和装饰工程费用计算规则
2.1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费用计算规则
2.1.2 分部分项工程费
2、材料费:是指应列入计价表的材料、构件和半成品材料的用量以 及周转材料的摊销量乘于相应预算价格计算的费用。 注意:材料费中不包括施工机械、运输工具使用或修理过程中 的动力、燃料和材料等费用,以及组织和管理项目施工生产所搭 设的大小临时设施耗用的材料等费用。
2.1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费用计算规则
2.1.2 分部分项工程费
4、管理费:包括企业管理费、现场管理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场地清理费、远地施工增加费、非甲方所为 四小时以内的临时停水停电费。
5、利润:指按国家规定应计入建筑与装饰工程造价的利润。 对于建筑工程 、单独装饰工程 中的管理费、利润的计算
同建筑工程
3
室内空气污染测试 室内空气污染测试:指对室内空气相关参数进行
检测发生的人工和检测设备的摊销等费用。计算
规则及标准由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发
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1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费用计算规则
2.1.4 其他项目费
其他项目费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结合《建设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苏建价 (2009)40号),按下列内容列项计算。
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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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地下设施,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费
建筑物的临时保 用是指在建筑物施工过程中在地上下建设的
护设施
设施,以及用于临时保护建设物的设施费用,
此费用由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报价,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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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工程及设备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指对已施工完成的
保护
工程和设备采取保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即
江苏省对全国工期定额的调整
江苏省对全国工期定额的调整关于转发《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市)建委、建工局、市各有关单位:现将省建设厅苏建定(2000)283号“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
凡2000年9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的工程均按本通知执行。
2000年9月前招投标或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省建设厅苏建定(2000)283号“关于贯彻《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二OOO年八月十一日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各市建委,省有关委、厅、局:建设部以建标(2000)38号文发布了《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为了在我省范围内及时贯彻好该定额,根据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测算,对定额工期作以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民用建筑工程中单项工程:±0.00以下工程按2000年国家定额工期调减5%。
±0.00以上工程中,住宅、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医疗、门诊楼、图书馆工程均按2000年国家工期定额执行,不作调整,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馆按定额工期调减15%。
二、民用建筑工程中单位工程:±0.00以上结构工程,按定额工期调减5%;±0.00以上结构工程,宾馆、饭店及其他建筑的装修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10%。
三、工业建筑工程: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降压站、冷冻机房、冷库、冷藏间、空压机房、变电室、开闭所、锅炉房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10%。
四、其他建筑工程:地下汽车库、汽车库、仓库、独立地下工程、服务用房、停车场、园林庭院、构筑物工均按定额工期调减5%。
五、专业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中电梯安装工程的工期不变;其余均调减5%。
机械施工工程中构件吊装、网架吊装、机械土方、机械打桩、钻孔灌柱桩、人工挖孔桩工程按定额执行不调。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建筑安装工程工期
定额》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建价[2016]74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6.12.30
【实施日期】2016.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
(苏建价〔2016〕740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委),省有关厅、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建标〔2016〕161号),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执行《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TY 01-89-2016)(以下简称“工期定额”)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工期定额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确定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的依据,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参照执行。
工期定额是签订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合理确定施工工期及工期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排施工进度计划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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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定(2000)283号(江苏工期定额)
工期定额根据江苏省建设厅苏建定(2000)283号《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结合江苏省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工期定额的基础上,对定额工期作了调整,现按我省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l、民用建筑工程中单项工程:
±0.00以下工程按2000年国家定额工期调减5%。
±0.00以上工程中,住宅、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医疗、门诊楼、图书馆工程均按2000年国家工期定额执行,不作调整;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馆按定额工期调减15%。
2、民用建筑工程中单位工程:±O.00以下结构工程,按定额工期调减5%;±0.OO以上结构工程,宾馆、饭店及其他建筑的装修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10%。
3、工业建筑工程: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降压站、冷冻机房、冷库、冷藏间、空压机房、变电室、开闭所、锅炉房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10%。
4、其他建筑工程:地下汽车库、汽车库、仓库、独立地下工程、服务用房、停车场、园林庭院、构筑物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5%。
5、专业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中电梯安装工程的工期不变;其余均调减5%。
机械施工工程中构件吊装、网架吊装、机械土方、机械打桩、钻孔灌注桩、人工挖孔桩工程按定额执行不调。
2023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2023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23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江苏省是中国东部地区的一个重要省份,其经济发展水平在全国居于前列。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也在不断增加。
建设工程费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直接影响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因此,江苏省通过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制定,保证了建设工程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性质、地域等因素,制定出一系列的费用标准,作为工程造价预算的参考依据。
在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制定是由省级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编制中心负责的。
编制中心通过收集和分析建设工程的实际造价数据,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状况、技术水平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制定出符合江苏省实际情况的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2023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制定是基于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充分体现江苏省的地域特点和行业特色。
在制定费用定额的过程中,编制中心结合建筑工程、水利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矿山工程等不同行业及不同工程类型的特殊性,对其基本费用、工程量、工程量系数等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和调整。
下面将围绕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一、建筑工程在建筑工程方面,江苏省细化了建筑结构、建筑设备、外装修饰、室内装修等几大方面的费用定额。
其中,建筑结构以砌体结构、框架结构、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等为主要分类,具体费用标准根据相应的结构类型进行制定。
建筑设备和外装修饰则分为机电设备、水暖设备、通风设备、幕墙、外墙保温、屋面防水、地面硬化等多个子项,并根据工程所在地域、工程量系数、建筑物类型等因素进行相应的调整。
室内装修制定了石材地面、木地板、墙面、顶棚、门窗、洁具、电器、暖通空调等多个子项,费用标准也根据子项之间的关联以及所处的建筑物类型进行了适度调整。
二、水利工程在水利工程方面,江苏省细化了堤防、取水闸、河道清淤等几大方面的费用定额。
针对堤防工程,江苏省根据不同的地理位置和地形条件制定了不同的费用标准;对于取水闸工程,江苏省在设备和建筑物费用方面进行了细致的拆分和制定;在河道清淤方面,江苏省考虑到淤泥的存放和处理等问题,对清淤费用进行了适当的提高。
江苏省定额2023
江苏省定额2023一、引言江苏省定额是指根据江苏省经济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需求,通过对各类经济活动的调查研究,制定的标准化工作定额。
该定额旨在规范江苏省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和经济活动,提高施工效率和质量,降低成本,推动江苏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介绍江苏省定额2023的编制目的、编制过程以及主要内容,并对其应用前景进行展望。
二、编制目的江苏省定额2023的编制目的是为了适应江苏省经济发展的需求,规范施工过程中的工程量计算、工作量评定和费用估算等工作,提高项目管理和施工效率,减少资源浪费,并且促进江苏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编制过程3.1 调查研究编制江苏省定额2023的第一步是进行调查研究,了解江苏省各个行业的发展情况和需求。
调查研究包括资料搜集、实地调查和专家访谈等方式,以全面了解江苏省的经济结构、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等情况。
3.2 数据分析通过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确定江苏省各个行业的生产工艺流程、资源消耗情况和劳动力需求等指标。
基于数据分析的结果,可以确定定额编制的基本框架和指导原则。
3.3 定额编制根据调查研究和数据分析的结果,制定江苏省定额2023的具体内容。
编制过程包括制定定额的基础原则、编制定额表格和公式,以及制定各类工程项目的定额计算方法等。
3.4 专家评审编制定额完成后,需要经过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包括对定额的逻辑合理性、计算方法的准确性以及适用性的评估。
专家评审的结果是修订和改进定额的重要依据。
3.5 定额发布经过编制和评审程序后,江苏省定额2023将由有关部门正式发布,成为江苏省工程建设和经济活动中的参考依据。
四、主要内容江苏省定额2023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4.1 工程建设项目定额根据不同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制定相应的定额,包括土建工程、装饰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等。
定额内容包括工程量计算、工作量评定和费用估算等。
4.2 基础设施建设定额基础设施建设是江苏省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江苏省定额2023将制定基础设施建设的定额,包括道路、桥梁、城市轨道交通等。
赶工费的计算
赶工费的计算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是否能增加赶工费用。
赶工费用怎么取,取多少,只能通过协商。
提前完成工期,具体看合同里面是不是有说明性的奖励,我们这边都有审核价1~%的奖励。
如果业主要求承包商比合同规定的工期提前,或者因工程前段的工期拖延,要求后一阶段工程弥补已经损失的工期,使整个工程按期完工。
这样,承包商可以因施工加速成本超过原计划的成本而提出索赔,其索赔的费用一般应考虑加班工资、雇用额外劳动力、采用额外设备、改变施工方法、提供额外监督管理人员和由于拥挤、干扰加班引起的疲劳的劳动生产率损失所引起的费用的增加。
在国外的许多索赔案例中对劳动生产率损失的索赔通常数量很大,但一般不易被业主接受。
这就要求承包商在提交施工加速索赔报告中提供施工加速对劳动生产率的消极影响的证据。
这个关键还是签订合同时甲方对工期是否有要求,如果赶工期那么合同附加条款中就得注明为总造价的%几!!或者在施工过程中甲方要求,此时就得与其协商,最好有个补充条款,白纸黑子才行不然结算时是肯定要审计掉的、可以编制赶工措施方案,把工作做在前面,列出需要增加的机械,人力,需要夜间施工的照明,工人加班工资等等,统统报给业主,让他们审批;2、也可以根据赶工部分的造价一定比例计取,这个主要是靠双方领导协商确定解决;3、还有个就是比较笨的办法,按照发生的实际办理签证单,这个执行起来的话会麻烦些,牵涉的人员多,战线长,但是这个我认为是最有说服力的了!应由工程技术人员编制“赶工措施方案”,并经过建设单位的审批,预算人员应该根据经建设单位批准的“赶工措施方案”计算赶工措施费。
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扬建价(2009)63号关于合理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及赶工措施费的指导意见各县(市、区)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近几年,随着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的不断进步,建设工程的施工工期逐渐缩短,但合理的施工工期是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降低建设成本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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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建委、建工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苏建定(2000)283号“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
凡2000年9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的工程均按本通知执行。
2000年9月前招投标或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省建设厅苏建定(2000)283号“关于贯彻《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
二OOO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
各市建委,省有关委、厅、局:
建设部以建标(2000)38号文发布了《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为了在我省范围内及时贯彻好该定额,根据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测算,对定额工期作以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民用建筑工程中单项工程:
±0.00以下工程按2000年国家定额工期调减5%。
±0.00以上工程中,住宅、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医疗、门诊楼、图书馆工程均按2000年国家工期定额执行,不作调整,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馆按定额工期调减15%。
二、民用建筑工程中单位工程:±0.00以上结构工程,按定额工期调减5%;±0.00以上结构工程,宾馆、饭店及其他建筑的装修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10%。
三、工业建筑工程: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降压站、冷冻机房、冷库、冷藏间、空压机房、变电室、开闭所、锅炉房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10%。
四、其他建筑工程:地下汽车库、汽车库、仓库、独立地下工程、服务用房、停车场、园林庭院、构筑物工均按定额工期调减5%。
五、专业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中电梯安装工程的工期不变;其余均调减5%。
机械施工工程中构件吊装、网架吊装、机械土方、机械打桩、钻孔灌柱桩、人工挖孔桩工程按定额执行不调。
六、调整后的工期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确定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的依据。
是签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
如建设单位要求的工期小于按上述规定调整后的工期,则应增加工程施工成本按1997年《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计算赶工措施费等,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七、执行时间:二OOO年九月一日。
二OOO年九月一日以后签订合同的工程一律执行新的工期定额。
执行本通知后,原1985年国家《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和我省相应的调整文件苏建定(1997)458号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二OOO年八月二日
抄报:建设部、省人民政府
抄送:各建设、施工、设计、咨询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