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档案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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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档案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案情简介:2007年12月5日,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失窃,法官办公室被撬,但离奇的是,财物未丢,就是不见了一批卷宗和法律文书。
这一离奇的盗窃案给警方侦查带来难度。直至今年3月,警方捣毁了一个盗窃团伙,其中有人交代,一名叫王梁蚤的人曾经进入法院盗窃案卷。于是,这一离奇盗窃案告破,王梁蚤归案。
王梁蚤交代,2007年12月3日,他与妻子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离婚协议。但一走出法院,他便开始反悔。那怎么办呢?
“我那时就想,如果能从法庭里将离婚的案卷材料偷出来销毁掉,不就没有证据证明我们离婚了吗?”王梁蚤说。
三天后的晚上,他约上同伙范某,专门准备了作案工具,来到开化县法院,并很顺利地进入法官办公室。
“当时,我们根本无法分辨那个卷宗是我们的,反正看到卷宗就拿出来,几乎把法官的柜子都搬空了。拿出来以后就一把火把材料都烧了。”王梁蚤交代。
后据警方查实,王梁蚤共偷盗并销毁案卷10余册,法律文书数百份。警方还查实,王梁蚤乃一惯偷,屡屡作案,这次盗窃法院文书并非偶然。办理结果:对此,常山县检察院以窃取国家档案罪和盗窃罪对王梁蚤提起公诉。2008年11月18日,浙江省常山县法院以窃取国家档案罪和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案件评析:国家档案,即国家所有的档案,全民所有的档案,是社会主义的公有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上述案例中,盗窃国家档案的违法行为皆是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其目的是为了更改既成事实,或是满足一己需求,或是栽赃陷害他人,作案手段恶劣,给国家档案带来一定的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二:
案情简介:某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某处分公司1961年至1976年的大部分会计档案,共计24箱被水淹毁。
该公司于1983年将上述档案移至所属单位集装箱货运站办公楼地下室保存,由于供水管道渗漏,地下室积水日渐增多,档案被水浸泡。工作人员发现时积水已深达1.7米,全部档案浸泡在水中,损失极为严重。
事故发现后,集装箱货运站工作人员捞出档案,并上报该公司,但长期未得到公司的重视和解决。直至新经理到任了解情况后,上报市经贸委和有关部门,但全部档案或成砖块状,或成纸浆,后果严重,无法挽回。
案例分析:究其事故原因,一是领导缺少认识,特别是事故发现后,既不采取措施,又不上报情况,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二是缺少必要的管理制度和措施,轻易把档案分散在有渗漏现象的地下室保存;三是档案长期无人管理,造成长期浸泡的严重后果。
供水管道渗漏,造成集装箱货运站的地下室积水,而在地下室存放有集装箱货运站的上级单位——运输公司的24箱档案,被积水浸泡,受到了严重的损失。这件事是意外事故,还是责任事故呢?有的同志认为是意外事故,理由是:供水管道渗漏是不可预测的,地下室积水也是出乎意外的。但其实这是一场是责任事故,理由共三条:1.虽然该公司对于供水管道渗漏没有责任,可地下室积水,是供水管道长期造成的,该公司的下属单位——集装箱货运站疏于检查维修,管理上有漏洞,因而应当对地下室积水负一定的责任。2.地下室阴暗潮湿,不适于存放档案。
3.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对于存放的档案,该公司应当履行保管保护的职责,定期进行检查。因此,对于档案被淹,该公司是负有责任的,这是一起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集装箱货运站捞出了档案并上报该公司,却长期未能得到公司的重视和解决,该公司的前任领导对此更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