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鹏东师 经济法学练习题答案 (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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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练习题一答案

一、填空题

1、市场主体

2、收益

3、清偿债务

4、赔偿损失

5、商标权

6、质押权

7、营利性

8、经理

9、缔结合同

10、支票

11、十五日

12、典权

13、知识产权

14、要约的失效

15、著作权

二、名词解释

1、代理是指代理人依代理权为基础,代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2、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3、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4、合同的履行指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严格按照合同内容的规定,履行各方应尽的合同义务,同时享受自己应有的合同权利。

5、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6、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7、指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一旦被确认为无效,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双方据此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无效。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正在履行的停止履行。

8、不动产是性质上不能移动其位置,或非经破坏、变更则不能移动其位置的物。不动产一般指土地及其定着物。

9、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1、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2、法律上的破产,是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主持,将债务人的全部财

产依法抵偿所欠的各种债务,不足部分不再清偿。

三、简答题。

1、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二,合同自由原则;

三,过错责任原则。

2、第一,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第二,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的权利。

第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3、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是:公司上年度如亏损,其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时,应先用当年利润弥补。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后所余利润才可分配。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持有股份比例分配。

4、(1)从标的来看,抵押物既可以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质押的标的物则不包括动产。

(2)从是否要求移转占有来看,抵押权的设定不要求移转抵押物的占有,而质押的设定则必须移转

5、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6、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

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凡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为实践性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等是诺成性合同。保管合同、赠与合同等是实践性合同。

7、1)第一审普通程序

2)第二审程序

3)审判监督程序

4)督促程序

5)公示催告程序

6)执行程序

8、

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9、

(1)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2)股东对出资额承担无限责任。

(3)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4)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这里公司相当于一个拟制的人,与自然人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当然要对自己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对自己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问题。

10、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主体合格)。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享有利益、不负担义务和责任的合同,是可以无条件地成为这的些合同的主体。

(2)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不能故意隐瞒事实欺骗合同相对方,也不能胁迫合同相对方,这样签订的合同是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

(3)不违法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合法)。

11、

著作财产权主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追续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四、论述题

1、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有:(1)受让人须通过交易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非交易行为需可取得所有权,但非适用善意取得制度;(2)转让人须为无处分权人;(3)转让处分的标的物须为动产;(4)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占有。受让人在接受财产时不知,也不可能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时才为“善意”,否则为恶意,就不能适用善意取得;(5)善意受让人取得占有的动产须是依所有人的意思合法脱离所有人占有的财产。

2、我们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也就是说,缔约人经过平等的协商而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要约和承诺的结束意味着当事人合意的完成,亦即合同的成立。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符合法律的要求而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从理论上说,二者的区别是:(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所以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合同变成为合法的合同。

3、

1)忠实行使职权。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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