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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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办法一、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高校教师师德建设,规范教师行为,维护教育公平,保障学生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高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其他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1. 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平、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2.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证据的原则。

3. 坚持保护学生权益、维护教育秩序、促进教师成长的原则。

二、师德失范行为类型与处理措施第四条师德失范行为类型1. 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

2. 违反教育教学纪律,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

3. 违反学术道德,剽窃、抄袭、篡改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

4. 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5. 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学生、家长、同事合法权益的行为。

6. 其他违反师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处理措施1. 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1)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2)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解除劳动合同;(3)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 违反教育教学纪律,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1)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2)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解除劳动合同;(3)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3. 违反学术道德,剽窃、抄袭、篡改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1)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2)依法撤销其学术成果,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与科研项目;(3)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解除劳动合同。

4. 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1)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2)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解除劳动合同;(3)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 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学生、家长、同事合法权益的行为:(1)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2)依法赔偿受害者损失;(3)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解除劳动合同;(4)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广东省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附件2广东省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行为,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高校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高校教师是指高等学校专兼职教师。

第三条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处理的种类和适用1第四条对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实行“零容忍”。

高校教师出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应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第五条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

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

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是中共党员的,按照有关规定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是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的,同时函告本级党委统战部以及相应的民主党派机关或者相关单位。

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等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教师失范失信处理办法

教师失范失信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实施细则

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实施细则

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实施细则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陕西省《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贯彻落实《陕西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结合我校教师队伍发展实际,制定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实施细则。

一.实施对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包括专职教师、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和各类特聘人员、荣誉(名誉)教职人员)。

二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禁止和限制行为)(一)思想政治纪律方面1.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危及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行。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

5.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

6.携带、寄送、传播反动政治刊物、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出入境。

(二)教育教学方面7.在课堂教学、教学实践和科研活动中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

8.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或活动。

9.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10.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IL讽刺、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三)学术道德方面12.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的学术成果和教育教学成果。

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总则为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师德建设原则(一)坚持立德树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二)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师德失范行为,严肃查处,强化问责;(三)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注重教育引导,发挥惩处作用;(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第三条师德失范行为认定本实施细则所称师德失范行为,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违反职业道德、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五)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六)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七)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过程中,违反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八)其他违反职业道德、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一)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工作由学校师德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师工作部;(二)学校师德建设领导小组应当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举报投诉制度,设置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师生和社会公众举报投诉;(三)对师德失范行为,学校师德建设领导小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四)学校应当将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并根据需要进行公告;(五)对师德失范行为处理过程中,应当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六)对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结果,当事人有权申请复核。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本实施办法的目的是规范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行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质量。

本实施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中小学范围内的教师及教师培训机构。

第二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分类和处理第三条分类根据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程度和影响程度,将其分为轻微违规行为、一般违规行为、严重违规行为三类。

第四条处理原则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要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处理。

实行包容性原则,兼顾教师个体差异性和教育教学特点,注重教师教育引导和矫正。

第五条轻微违规行为处理对于轻微违规行为,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纪律警告的方式进行处理,并督促纠正。

第六条一般违规行为处理对于一般违规行为,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教育谈话等方式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者,可以给予记过处分。

第七条严重违规行为处理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彻底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可以采取停职、降职、解聘等措施,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违法违纪处理程序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在处理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教师享有合法权益。

第九条教师教育和培训为了提高教师职业道德素质,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的教育和培训,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指导。

第三章附则第十条宣传教育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广泛开展对职业道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家长的道德意识和素质。

第十一条监督与检查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与检查制度,加强对教师违规行为的监督和惩处力度。

第十二条解释权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学校教育管理部门所有。

第十三条生效时间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或协议书主体文档示例仅作参考,具体内容和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作者:来源:《中小学德育》2018年第12期教师〔2018〕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扎实推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我部对2014年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2018年11月8日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违规惩处与责任追究办法

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违规惩处与责任追究办法

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违规惩处与责任追究办法引言本文旨在明确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违规的惩处方式和责任追究办法,以确保教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校声誉。

一、教师职业道德违规的定义教师职业道德违规行为指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教学失职、学科不当行为、不当言行举止、不尊重学生权益等。

二、教师职业道德违规的惩处方式1. 轻度违规行为的惩处方式轻度违规行为包括教学失误较轻、不严重的学科不当行为等;对此类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罚:- 提醒教师及时改正错误,并记录在教师个人档案中;- 给予教师一定的警告,并提醒其注意职业道德行为;- 要求教师参加职业道德培训,并进行考核。

2. 中度违规行为的惩处方式中度违规行为包括多次教学失误、公开不当言行举止、不尊重学生权益等;对此类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罚:- 给予教师书面警告,并要求其对错误行为进行深刻反思;- 对教师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并设定进步目标;- 组织教师间交流,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素养。

3. 重度违规行为的惩处方式重度违规行为包括严重教学失职、严重不当言行举止,侵犯学生权益等;对此类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罚:- 暂停教师的教学职务,并进行调查核实;- 进行严肃的警告和谈话,并要求教师公开道歉;- 取消教师的相关职位,如年级组长或学科组长等。

三、教师职业道德违规的责任追究办法对于教师职业道德违规行为,学校不仅可以采取惩处方式,还应进行责任追究,以确保违规行为得到应有的处理和纠正。

责任追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法:- 对教师进行个人约谈和调查,了解责任追究背后的原因;- 教育教师职业道德知识,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修养;- 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加强对教师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结论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违规的惩处与责任追究办法对确保教师职业行为规范化和提高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应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以保证学校教育的良性发展。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附件1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普通中小学、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少年宫以及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教师发展等机构的教师。

第三条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处理的种类和适用第四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享受政府给予个人的专项资助或补贴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中共党员教师违反职业道德且构成违犯党纪的,应同时给予党纪处理。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等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条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

应当给予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分办法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分办法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分办法教师是社会的工程师,肩负着培养未来人才的重要使命。

因此,教师在工作中应当严守职业道德,言行举止要体现师德师风。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也难免出现一些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情况。

为了维护教育系统的正常秩序,规范教师的职业行为,相关管理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处分办法来惩处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

一、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情形教师在日常工作中可能会出现违反职业道德的情况,比如擅自泄露学生信息、与学生建立不正当关系、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等。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师生关系,也严重影响了教育教学秩序。

因此,相关管理部门需要对这些违规行为做出处分,以示惩戒和警示。

二、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处分办法1. 轻度违规行为:对于一些轻度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如迟到早退、带病上课等,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教育和规范。

2. 中度违规行为:对于一些中度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比如教学质量不达标、言行不检等,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检讨等方式进行处理。

3. 严重违规行为:对于一些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如对学生进行体罚、涉嫌犯罪等,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出严厉处理,包括停职查办、取消教师资格等。

三、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教育与改进除了对违规教师做出相应的处分外,也应当注重对其进行教育和改进。

通过开展职业道德培训、心理健康辅导等活动,帮助教师从根源上消除职业道德问题,提升专业素养,重拾师德师风。

四、结语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他们的行为举止直接影响着学生成长和社会发展。

因此,教师应当时刻铭记职业道德,严守师德底线,做一个合格的教育工作者。

管理部门也应当建立规范的处分办法,确保教师队伍的规范和纯洁,为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违规惩处与责任追究办法

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违规惩处与责任追究办法

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违规惩处与责任追究办

背景
为了维护学校教育的公正、公平、公开,保证学校教育的质量和形象,需要建立相应的惩处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

本文将介绍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违规惩处与责任追究办法。

惩处制度
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违规指的是教师在教学、科研、文化交流等方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教育部门和学校的规定,损害学生、学校、社会的利益,破坏教育公正和教育形象的行为。

针对此类行为,学校建立了惩处制度,包括以下措施:
1. 警告:对轻微违规行为,可以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2. 记过:对较轻的违规行为,可以给予记过处分,并在个人档案中作出记录。

3. 记大过:对严重的违规行为,可以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在个人档案中作出记录。

4. 开除: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行为,可以给予开除处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责任追究机制
除了惩处制度外,学校还建立了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

当发生教师职业道德违规事件时,学校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 接到举报或发现违规事件后,学校将立即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2. 调查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将调查报告呈报学校领导。

3. 根据调查结果,学校将作出相应的处分决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结论
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违规惩处与责任追究办法是学校教育管理的
重要制度之一,它可以维护学校教育的公正、公平、公开,保证学
校教育的质量和形象。

同时,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职业道德的教育
和引导,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素质,减少职业道德违规事件的发生。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五) 体罚学生的;
( 三) 开除处 分 , 公办学 校教师 由所在 学校 提
出建议 ,学校主 管教育部 门决定并报 同级 人事部 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 或者未纳入 人事编制 管理 的教 师 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 除其 聘任 合 同,报主 管教育部 门备案 。 第七条 处分决 定应 当书面通 知教师本人并 载
( 十) 不 听劝 阻 , 组织 、 要求、 诱 导学生 参加 校 外有偿补课 ,或者参 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
补 课 的;
( 十一 ) 其他违反职业道德 应当给予相应 处分
的。
第五 条 学 校及 学校 主 管教育 部 门发 现教 师
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 、撤销 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 政职务 、 开除 。 其中, 警告期 限为 6 个月 , 记 过期 限
第六条 给予教 师处分按照以下权 限决 定 : ( 一) 警告 和记 过处分 , 公 办学校 教师 由所在 学校提出建议 , 学校主管教 育部 门决定 , 民办学 校 教师 由所在学校决定 , 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 二) 降低 专业 技术 职务等 级 、 撤 销专 业技 术 职务或者行政职 务处分 ,由教师所在学校提 出建 议 ,学校主管教 育部门决定并报 同级人事部 门备 案;
为 1 2 个月, 降低专业技 术职务 等级 、 撤销 专业技 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 2 4个月 。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 行为之一 的 , 视 情节轻 重 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
可 能存在第 四条 列举行为 的, 应 当及 时组织调 查 ,
核 实有关事实 。 作 出处分决定前 , 应 当听取教师 的 陈述和 申辩 , 也可 听取 学生 、 其他 教师 、 家长 委 员 会 或者家 长代表 意见。必要 时 , 可 以组织 听证 。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附件1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普通中小学、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少年宫以及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教师发展等机构的教师。

第三条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处理的种类和适用第四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享受政府给予个人的专项资助或补贴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中共党员教师违反职业道德且构成违犯党纪的,应同时给予党纪处理。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等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条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

应当给予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办法第一条总则为加强高校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师德行为,维护师德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本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第三条处理原则(一)坚持客观公正、依法依规、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预防与查处相结合,加强师德教育,提高教师师德素养。

(三)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师德失范行为责任人进行教育、帮助和挽救。

第四条处理范围本办法所称师德失范行为,是指高校教师在教育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活动中,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学生权益、损害学校声誉、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

第五条处理机构(一)高校应设立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学校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处理和监督工作。

(二)高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三)高校应建立健全校内监督机制,确保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六条处理措施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一)批评教育:对轻微师德失范行为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作出书面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

(二)诫勉谈话:对情节较严重的师德失范行为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督促其认真整改。

(三)党纪处分:对涉及党纪问题的师德失范行为责任人,依据党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四)行政处分:对涉及行政职务的师德失范行为责任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警告、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

(五)解聘:对严重违反师德失范行为的责任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六)其他处理:包括暂停科研项目、暂停招生资格、取消荣誉称号等。

第七条处理程序(一)受理:高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二)调查:高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组织调查组,对涉嫌师德失范行为进行调查。

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本实施细则旨在规范高校教师的职业道德行为,保障教育教学正常秩序和师生关系和谐稳定。

根据《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界定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违反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包括抄袭、剽窃和论文造假等行为;2. 违反师德师风,包括对学生身体或心理造成伤害、滥用职权、不遵守课堂纪律等行为;3. 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包括贪污腐败、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等行为;4. 违反校规校纪,包括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违背学校教育教学方针等行为。

三、处理办法和程序1. 对于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情况,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停职、开除等措施;2. 处理程序包括调查核实、听取教师申辩、形成处理意见、决定处理措施等环节,确保公正、透明。

四、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通报与记录对于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情况,学校将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并记录在教师个人档案中,作为对教师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监督与投诉学校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鼓励师生和社会各界向学校举报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情况。

学校将严肃处理投诉,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责任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行为涉及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七、附则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由学校教务部负责解释。

以上是对《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概括性介绍。

详细内容请参阅正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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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广东省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
实施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行为,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高校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高校教师是指高等学校专兼职教师。

第三条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处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对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实行“零容忍”。

高校教师出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应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第五条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

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

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是中共党员的,按照有关规定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是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的,同时函告本级党委统战部以及相应的民主党派机关或者相关单位。

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等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六条高校教师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新时代高
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的行为,属于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七条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论文、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违背法律法规、道德伦理、政治原则和歪曲历史事实等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将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
(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违反学术规范。

违反学术良知,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学生就业、征兵入伍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项目申报、评优评奖等工作中,违反回避规则、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私自要求学生购买指定教学仪器、教辅资料或参加指定辅导培训。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违规套取科研经费或教学经费;
(十二)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四章处理的程序
第八条高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举报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确定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受理、调查、认定、复核、监督的负责部门或组织,明确相应职责及处理程序。

第九条高校发现教师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校有关部门应对决定受理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事项)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取证。

(二)学校有关部门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教师,听取被调查教师陈述、申辩及相关人员意见,并告知被调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被调查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对拟给予降低岗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处
分,被调查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四)学校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程序作出处理并明确当事人的救济途径。

(五)学校将处理决定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处理的解除
第十条教师受到有规定处理期间的处理,在受处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违规情形的,处理期满,学校应按程序解除处理。

教师本人在受处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可以提前解除处理。

第十一条教师处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校对受处理教师在受处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形成书面报告;
(二)按照处理决定权限,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理的决定;
(三)印发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理的决定;
(四)将处理解除决定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解除处理的决定应当在执行期满后一个月内作
出。

处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理的影响。

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六章监督和追责
第十三条高校要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

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

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院(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学校处理的教师要积极整改,所在基层单位党政领导要对其谈话教育,督促其整改。

第十四条师德师风建设是我省高校教师队伍建设重要内容,有关情况列入相关工作考核指标体系。

学校应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二级单位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年度目标考核和教师队伍建设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高校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对于相关单位和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教师违反职业道德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通报不及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教师违反职业道德问题或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六条教师出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所在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作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问责。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较重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学校须进行自查自纠与整改落实,并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报告。

如学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学校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视情节轻重按规定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督促学校整改落实,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对其他在我省高校工作的人员处理,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高校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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