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办法一、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高校教师师德建设,规范教师行为,维护教育公平,保障学生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高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其他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1. 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平、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2.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证据的原则。
3. 坚持保护学生权益、维护教育秩序、促进教师成长的原则。
二、师德失范行为类型与处理措施第四条师德失范行为类型1. 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
2. 违反教育教学纪律,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
3. 违反学术道德,剽窃、抄袭、篡改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
4. 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5. 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学生、家长、同事合法权益的行为。
6. 其他违反师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处理措施1. 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1)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2)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解除劳动合同;(3)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 违反教育教学纪律,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1)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2)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解除劳动合同;(3)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3. 违反学术道德,剽窃、抄袭、篡改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1)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2)依法撤销其学术成果,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与科研项目;(3)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解除劳动合同。
4. 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1)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2)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解除劳动合同;(3)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 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学生、家长、同事合法权益的行为:(1)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2)依法赔偿受害者损失;(3)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解除劳动合同;(4)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学校教师如何处理职业道德违规行为以及责任追究
学校教师如何处理职业道德违规行为以及
责任追究
引言
教师职业道德是保障教育质量、维护学校形象的重要基石。
然而,当教师的职业道德行为违规时,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并追究其责任呢?
处理职业道德违规行为
1. 了解事实
首先,应当全面、客观地了解事情的真相。
收集证据,与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详细交谈,明确事情的经过和结果。
2. 事实分析
针对收集到的事实,进行深入的分析,包括违规行为的性质、程度和影响等。
同时,也需要了解教师的历史行为记录,以便全面评价其行为。
3. 制定处理方案
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这可能包括警告、停职、解雇等。
责任追究
职业道德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应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范围内进行。
具体可以包括:
1. 行政责任
如果教师的违规行为对学校运营或学生权益造成了影响,可以追究其行政责任,包括限制晋升、降级、撤职等。
2. 经济责任
如果教师的行为造成了经济损失,应追究其经济责任,包括罚款、赔偿等。
3. 法律责任
对于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如侵犯学生人身权益,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结论
处理教师职业道德违规行为及责任追究,需要深入了解事实,公正公平地分析,适当地执行处理措施。
同时,学校应建立完善的教师职业道德规章制度,以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保障教育公平、公正、公开,让每个学生都能在良好的教育环境中成长。
高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高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校师德师风建设,维护教师队伍的形象,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师资格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校师德失范行为,是指高校教师在教育教学、科研活动、社会服务等方面,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学生权益、破坏教育教学秩序等行为。
第三条高校应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处理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四条高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注重预防和教育;(二)依法依规处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三)严肃认真,及时快捷,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恰当;(四)强化责任追究,严肃处理责任人。
二、师德失范行为的具体处理办法第五条高校师德失范行为分为以下几类:(一)违反教育教学纪律,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行为;(二)对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恐吓等行为;(三)性骚扰或者性侵害学生行为;(四)侵占、克扣、索要学生财物或者接受学生财物行为;(五)抄袭、剽窃、篡改他人学术成果,或者伪造学术资料行为;(六)在招生、考试、评估、职称评审等过程中,违反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行为;(七)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六条高校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一)谈话提醒;(二)书面检查;(三)诫勉谈话;(四)调整工作岗位;(五)暂停教学科研活动;(六)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七)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措施。
第七条高校应设立师德失范行为举报渠道,鼓励广大师生积极参与监督。
对实名举报的,高校应认真核查,及时回复。
第八条高校接到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后,应立即启动调查程序,组成调查组,认真开展调查。
调查组由不少于2名成员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调查。
第九条调查组应全面收集证据,查明事实,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校园教师职业道德失范惩罚及责任追问办法
校园教师职业道德失范惩罚及责任追问办
法
背景
校园教师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培养下一代的重要
任务。
然而,一些教师存在职业道德失范的问题,给学生和社会带
来了负面影响。
因此,有必要制定一套严格的惩罚和责任追问办法,以确保校园教师的职业道德行为符合社会期望。
惩罚办法
1. 纪律处分:对教师的职业道德失范行为进行纪律处分,包括
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降级、停薪留职等。
2. 经济处罚:对于严重失范行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教师进
行罚款,扣除工资或者终止合同等经济处罚措施。
3. 职业禁止:对于涉及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教师,可以在惩罚
的基础上,永久禁止其从事教育工作,以保护学生和教育系统的安全。
责任追问办法
1. 成立专门机构:建立独立的机构负责对校园教师职业道德失范进行调查和追问,确保追问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2. 举报渠道畅通:建立举报制度,让学生、家长和其他教师可以匿名或实名举报职业道德失范行为,保护举报人的权益。
3. 调查程序规范:明确调查程序,包括证据收集、听证、调查报告等环节,确保调查的公正性和严密性。
4. 追究责任:对于查实的职业道德失范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包括教师本人、相关管理人员等。
结论
校园教师职业道德失范的惩罚和责任追问办法对于维护教育系统的正常秩序和保护学生权益至关重要。
通过制定严格的惩罚措施和规范的追问程序,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应对职业道德失范问题,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环境。
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本实施细则旨在规范高校教师的职业道德行为,保障教育教学正常秩序和师生关系和谐稳定。
根据《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界定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违反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包括抄袭、剽窃和论文造假等行为;2. 违反师德师风,包括对学生身体或心理造成伤害、滥用职权、不遵守课堂纪律等行为;3. 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包括贪污腐败、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等行为;4. 违反校规校纪,包括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违背学校教育教学方针等行为。
三、处理办法和程序1. 对于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情况,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停职、开除等措施;2. 处理程序包括调查核实、听取教师申辩、形成处理意见、决定处理措施等环节,确保公正、透明。
四、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通报与记录对于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情况,学校将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并记录在教师个人档案中,作为对教师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监督与投诉学校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鼓励师生和社会各界向学校举报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情况。
学校将严肃处理投诉,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责任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行为涉及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七、附则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由学校教务部负责解释。
以上是对《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概括性介绍。
详细内容请参阅正式文件。
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总则为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师德建设原则(一)坚持立德树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二)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师德失范行为,严肃查处,强化问责;(三)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注重教育引导,发挥惩处作用;(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第三条师德失范行为认定本实施细则所称师德失范行为,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违反职业道德、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五)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六)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七)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过程中,违反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八)其他违反职业道德、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一)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工作由学校师德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师工作部;(二)学校师德建设领导小组应当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举报投诉制度,设置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师生和社会公众举报投诉;(三)对师德失范行为,学校师德建设领导小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四)学校应当将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并根据需要进行公告;(五)对师德失范行为处理过程中,应当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六)对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结果,当事人有权申请复核。
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校师德师风建设,规范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行为,保障教育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高校教师(以下简称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管理服务等工作中发生的师德失范行为。
第三条高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依法依规、教育引导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高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师德师风建设体系。
第二章师德失范行为及处理措施第五条师德失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政治立场问题。
包括发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散布不良信息,参与非法活动等。
(二)教育教学问题。
包括违反教学纪律,敷衍塞责,歧视、侮辱学生,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
(三)学术研究问题。
包括伪造、篡改、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抄袭、剽窃他人论文、著作,买卖、代写论文等。
(四)社会服务问题。
包括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参与不正当竞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五)管理服务问题。
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收受贿赂等。
第六条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一)批评教育。
对轻微师德失范行为,给予批评教育,督促教师改正。
(二)通报批评。
对情节较重的师德失范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三)组织处理。
对情节严重的师德失范行为,给予停课、停职、降职、撤职等组织处理。
(四)纪律处分。
对构成违纪的师德失范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五)解聘或者开除。
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师德失范行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开除公职。
(六)其他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限制评优评先、限制职称评定、限制招生名额等处理措施。
第七条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根据行为性质、情节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调查核实。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附件1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普通中小学、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少年宫以及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教师发展等机构的教师。
第三条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处理的种类和适用第四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享受政府给予个人的专项资助或补贴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中共党员教师违反职业道德且构成违犯党纪的,应同时给予党纪处理。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等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条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
应当给予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违规惩处与责任追究办法
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违规惩处与责任追究办
法
教师是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业道德和行为举止直接关系到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的身心健康。
因此,对于教师职业道德违规行为,学校需要建立相应的惩处与责任追究办法。
一、惩处办法
1. 对于轻微职业道德违规行为,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批评等方式进行惩处。
2. 对于较为严重的职业道德违规行为,可以采取停职、降职等行政处罚措施进行惩处。
3.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教师,学校应及时报警并配合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二、责任追究办法
1. 学校应建立健全的教师职业道德违规行为调查机制,对涉嫌违规行为的教师进行调查,并依法追究责任。
2. 学校领导应对教师职业道德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需要进行相应的问责处理。
3. 学校可以建立教师职业道德违规行为档案,对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和归档,以便日后查询和追究责任。
以上是关于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违规惩处与责任追究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学校管理和教师们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2024年新版
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2024年新版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类学校、教育机构的教师。
二、处理原则1. 公平公正:对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进行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处理结果客观公正。
2.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对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进行处理,应当注重教育与惩处相结合,通过处理促进教师自我反省、自我改进。
3.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进行处理,应当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得冤枉教师。
4. 处理适当:对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进行处理,应当与违反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确保处理结果的适当性。
三、处理措施1. 警告:对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教师给予警告,期限为6个月。
2. 记过:对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教师给予记过,期限为12个月。
3. 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对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教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期限为24个月。
4. 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对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教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5. 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教师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四、处理程序1. 调查:发现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2. 认定:根据调查结果,对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进行认定。
3. 告知:对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教师,应当告知其处理决定及理由。
4. 申诉: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教师,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申诉。
5. 执行:对处理决定应当及时执行,确保处理结果的落实。
五、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3. 本办法的修改和废止,由教育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分办法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分办法教师是社会的工程师,肩负着培养未来人才的重要使命。
因此,教师在工作中应当严守职业道德,言行举止要体现师德师风。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也难免出现一些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情况。
为了维护教育系统的正常秩序,规范教师的职业行为,相关管理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处分办法来惩处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
一、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情形教师在日常工作中可能会出现违反职业道德的情况,比如擅自泄露学生信息、与学生建立不正当关系、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等。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师生关系,也严重影响了教育教学秩序。
因此,相关管理部门需要对这些违规行为做出处分,以示惩戒和警示。
二、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处分办法1. 轻度违规行为:对于一些轻度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如迟到早退、带病上课等,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教育和规范。
2. 中度违规行为:对于一些中度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比如教学质量不达标、言行不检等,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检讨等方式进行处理。
3. 严重违规行为:对于一些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如对学生进行体罚、涉嫌犯罪等,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出严厉处理,包括停职查办、取消教师资格等。
三、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教育与改进除了对违规教师做出相应的处分外,也应当注重对其进行教育和改进。
通过开展职业道德培训、心理健康辅导等活动,帮助教师从根源上消除职业道德问题,提升专业素养,重拾师德师风。
四、结语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他们的行为举止直接影响着学生成长和社会发展。
因此,教师应当时刻铭记职业道德,严守师德底线,做一个合格的教育工作者。
管理部门也应当建立规范的处分办法,确保教师队伍的规范和纯洁,为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细则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细则教师是教育事业中的重要角色,他们肩负着培养学生、传播知识的重要使命。
然而,偶尔也会有个别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给学生、学校和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为了维护教育行业的正常秩序,必须建立起一套科学、严谨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细则。
一、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定义在进行处罚之前,需明确何为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对学生实施身体或精神虐待、性骚扰等行为;严重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教师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原则针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正与公开:处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公正、公开,确保处罚决定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2、依法惩处:处理违反职业道德行为需遵从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地进行处罚。
3、尊重事实:处罚教师需以事实为依据,不得凭空断言或诽谤。
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罚形式对于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可采取以下处罚形式:1、口头警告:对于轻微、初犯的违规行为,可进行口头警告,提醒教师自我反省。
2、书面警告:对于较严重的违规行为,可进行书面警告,明确违规行为并要求改正。
3、诫勉谈话:对于重大违规行为,可进行诫勉谈话,教育教师认识错误,自觉改正行为。
4、停职考察:一些严重违规行为可暂停教师职务,进行深入调查和考察。
5、辞退处理: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行为,可依法辞退教师。
四、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的程序处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需严格按照程序进行:1、收集证据:对于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应当充分收集证据,确保处罚决定有据可依。
2、成立处理委员会:根据学校制定的相应规章制度,成立处理委员会进行讨论、决策。
3、听证阶段:对被处理教师进行听证,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
4、出具处罚决定书:根据处理委员会的集体决定,书面出具处罚决定书。
5、执行处罚决定:对于处罚决定,应当及时执行,并依法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违规惩处与责任追究办法
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违规惩处与责任追究办
法
背景
为了维护学校教育的公正、公平、公开,保证学校教育的质量和形象,需要建立相应的惩处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
本文将介绍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违规惩处与责任追究办法。
惩处制度
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违规指的是教师在教学、科研、文化交流等方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教育部门和学校的规定,损害学生、学校、社会的利益,破坏教育公正和教育形象的行为。
针对此类行为,学校建立了惩处制度,包括以下措施:
1. 警告:对轻微违规行为,可以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2. 记过:对较轻的违规行为,可以给予记过处分,并在个人档案中作出记录。
3. 记大过:对严重的违规行为,可以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在个人档案中作出记录。
4. 开除: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行为,可以给予开除处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责任追究机制
除了惩处制度外,学校还建立了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
当发生教师职业道德违规事件时,学校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 接到举报或发现违规事件后,学校将立即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2. 调查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将调查报告呈报学校领导。
3. 根据调查结果,学校将作出相应的处分决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结论
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违规惩处与责任追究办法是学校教育管理的
重要制度之一,它可以维护学校教育的公正、公平、公开,保证学
校教育的质量和形象。
同时,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职业道德的教育
和引导,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素质,减少职业道德违规事件的发生。
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办法第一条总则为加强高校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师德行为,维护师德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本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第三条处理原则(一)坚持客观公正、依法依规、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预防与查处相结合,加强师德教育,提高教师师德素养。
(三)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师德失范行为责任人进行教育、帮助和挽救。
第四条处理范围本办法所称师德失范行为,是指高校教师在教育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活动中,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学生权益、损害学校声誉、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
第五条处理机构(一)高校应设立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学校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处理和监督工作。
(二)高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三)高校应建立健全校内监督机制,确保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六条处理措施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一)批评教育:对轻微师德失范行为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作出书面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
(二)诫勉谈话:对情节较严重的师德失范行为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督促其认真整改。
(三)党纪处分:对涉及党纪问题的师德失范行为责任人,依据党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四)行政处分:对涉及行政职务的师德失范行为责任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警告、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
(五)解聘:对严重违反师德失范行为的责任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六)其他处理:包括暂停科研项目、暂停招生资格、取消荣誉称号等。
第七条处理程序(一)受理:高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二)调查:高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组织调查组,对涉嫌师德失范行为进行调查。
学校教师职业道德失范的处理方式及责任归属
学校教师职业道德失范的处理方式及责任归属引言教师是学校教育的中坚力量,其职业道德的失范将对学生和教育机构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学校应制定一套有效的处理方式来应对教师职业道德失范的情况,并明确责任的归属,以保障教育的质量和学生的权益。
处理方式1. 内部调查和处理当发现教师职业道德失范的行为时,学校应立即展开内部调查。
该调查应由学校的相关部门或专门小组进行,确保调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在调查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警告和口头教育:对于轻微的职业道德失范行为,可以通过警告并进行口头教育来纠正教师的错误行为。
- 内部培训:针对某些特定的职业道德失范问题,学校可以组织内部培训来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意识和素养。
- 内部处分:对于较为严重的职业道德失范行为,学校可以采取内部处分措施,如降职、停职等,以给予教师相应的惩罚。
2. 外部报告和介入在某些情况下,学校可能无法独立处理教师职业道德失范的问题,或者发现的行为涉及违法犯罪或严重违纪情况。
这时,学校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寻求外部介入和协助。
外部介入的方式包括:- 教育行政部门介入:学校可以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请求其介入调查和处理。
- 法律机构介入:对于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教师,学校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和处理。
责任归属教师职业道德失范的责任归属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一般来说,责任可以归属于以下几个方面:1. 教师个人责任:教师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于职业道德失范行为,教师个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接受相应的处罚和教育。
2. 学校管理责任:学校作为教师的雇主和管理者,应对教师的职业道德失范行为负有监管责任。
学校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师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道德失范问题。
3. 社会监督责任:社会各界应对教师职业道德失范行为保持高度关注,并及时举报和监督。
社会监督的力量可以促使学校和有关部门更加重视和有效地处理教师职业道德失范问题。
广东省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附件2广东省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行为,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高校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高校教师是指高等学校专兼职教师。
第三条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处理的种类和适用1第四条对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实行“零容忍”。
高校教师出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应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第五条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
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
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是中共党员的,按照有关规定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是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的,同时函告本级党委统战部以及相应的民主党派机关或者相关单位。
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等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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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广东省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
实施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行为,保障教
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加强和改进新
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
理的指导意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高校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高校教师是指高等学校专兼职教师。
第三条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
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处理的种类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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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对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实行“零容忍”。
高校教师出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应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第五条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
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
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
个月。
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是中共党员的,按照有关规定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是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的,同时函告本级党委统战部以及相应的民主党派机关或者相关单位。
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等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六条高校教师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新时代高 2
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的行为,属于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七条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论文、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违背法律法规、道德伦理、政治原则和歪曲历史事实等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将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
(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猥亵、性骚扰行为;(七)违反学术规范。
违反学术良知,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学生就业、征兵入伍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项目申报、评优评奖等工作中,违反回避规则、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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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索要、收受学生、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私自要求学生购买指定教学仪器、教辅资料或参加指定辅导培训。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违规套取科研经费或教学经费;
(十二)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四章处理的程序
第八条高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举报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确定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受理、调查、认定、复核、监督的负责部门或组织,明确相应职责及处理程序。
第九条高校发现教师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校有关部门应对决定受理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事项)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取证。
(二)学校有关部门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教师,听取被调查教师陈述、申辩及相关人员意见,并告知被调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被调查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对拟给予降低岗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处 4
分,被调查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四)学校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程序作出处理并明确当事人的救济途径。
(五)学校将处理决定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处理的解除
第十条教师受到有规定处理期间的处理,在受处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违规情形的,处理期满,学校应按程序解除处理。
教师本人在受处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可以提前解除处理。
第十一条教师处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办
理:
(一)学校对受处理教师在受处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形成书面报告;
(二)按照处理决定权限,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理的决定;
(三)印发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理的决定;
(四)将处理解除决定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解除处理的决定应当在执行期满后一个月内作5
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处理解除后,考核、出。
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再受原处理的影响。
但是,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监督和追责第六章高校要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第十三条具体落实、(系)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院委统一领导、是师德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
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建设第一责任人。
院(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院直接领导责任,(系)所在基层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学校处理的教师要积极整改,单位党政领导要对其谈话教育,督促其整改。
师德师风建设是我省高校教师队伍建设重要内第十四条
学校应将师德师风建有关情况列入相关工作考核指标体系。
容,年度目标考核和教师设列为二级单位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队伍建设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高校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第十五条
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对于相关单位和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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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师违反职业道德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三)对已发现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四)已作出的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通报不及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整改不彻底;(五)多次出现教师违反职业道德问题或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教师出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所在院(系)行政第十六条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作出检讨,纪律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问责。
行为情节较重或并及时向主管学校须进行自查自纠与整改落实,社会影响较大的,如学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部门和省教育厅报告。
通学校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视情节轻重按规定采取约谈、理职责,报
批评等方式督促学校整改落实,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其他在我省高校工作的人员处理,可参照本实对施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高校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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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