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于科研成果登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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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科研成果登记认定

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教研部、研究所及相关部门:

近年来,科研成果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为了更好地登记和认定科研成果,科研处将这些新情况进行了梳理,特于2011年3月30日提请第三届学术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了讨论。随后,科研处又将学术委员会形成的处理意见进行了整理,形成了《关于科研成果登记认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现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将此《意见》印发给大家,作为我校科研成果登记认定的依据,并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科研成果登记认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科研处

2011年11月14日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科研处

关于科研成果登记认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论文认定方面的问题

1.论文相似度标准如何确定?

我校定为25%。超过25%的相似度,我校同一作者的论文,只登记一篇;我校作者若抄袭别人的论文,不登记成果,并按学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处理。

2.我校教研人员发表的论文,作者工作单位(或第一工作单位)署名不是我校,如何登记认定?

(1)对此类论文只进行成果登记,不计算科研工作量,不发科研奖励。在用于职称评定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根据市委宣传部对全市社科单位要支持“重庆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理论调研组”的要求,凡我校教研人员经批准以这两个单位署名(文末署执笔人)发表的论文,进行成果登记并计算科研工作量,但不由我校发科研奖励。

二、资政成效认定要件及细则的规范问题

1.资政成效的认定要件到底包括哪些?

根据我校《科研业绩考核指标及评定标准》“注释5”的内容,再进一步作如下规定:

基本原则:“资政报告的采用不以是否公开发表为准,以其组织性和结果为准。”

这里的“组织性”,即指资政活动是学校的组织行为,不是个人行为。资政成效的认定条件,应符合以下情况中的一种:(1)有相应级别领导人在资政报告送阅件上的签字批示、批转

执行文本的传真件、复印件(必须是经组织程序获得,即应是公对公的送达和反馈过程);

(2)在相应级别的内参、内部文稿、工作简报等(不含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内刊和自办的资料性学术性内刊)中正式发表的研究报告(必须提供刊物原件或复印件作为证明);

(3)研究报告在相应级别的部门制定的文件或政策中被采用,有能够确切证明的文本(必须同时提供本人的研究报告、采用此研究报告的文本、有关单位说明如何采用的证明文件)。

以上三种情况,作为资政成效认定登记,计算科研工作量,并给予相应奖励。其他的资政形式所产生的成效,或按我校《科研业绩考核指标及评定标准》中的规定执行,或另行研究规定。

2.资政成果获领导批示,现在看有三种情况:一是有肯定价值的批示,二是只批转其他领导人或部门研究,三是只签名。对此应如何登记并给予奖励?

在科研成果登记时,都认定为一个标准。但在奖励时,体现一定区别(具体标准在修订的奖励办法中体现)。

3.被“市级部门”采纳,是否包括“本校”采纳?

鉴于资政的本意是为党委政府服务,扩大我校的影响,科研奖励又是奖励精品,所以对我校《领导视窗》刊登的研究成果,只登记科研成果(资政采纳)并视同被“市级部门”采纳计算科研工作量,但不给予奖励。

三、参加学术会议论文的认定问题

1.“以文赴会”的界定:是否必须人和文都赴会,才算参加了学术会议?

本人虽未去开会,只要有论文的正式入选通知,论文送交会议或收入会议论文集,就按会议论文登记计算科研工作量,并给予相应奖励。

2.会议性质的界定:一般指“理论研讨会”、“学术研讨会”等,参加教研会议方面的论文如何算?

入选教学研讨会的论文可以视为入选学术会议登记成果、计算

科研工作量,但不给予科研奖励。其他行政工作性会议交流材料等不登记科研成果。

3.会议主办单位的确定:是会议通知发出单位,还是通知中讲明的主办单位?联合主办时,是认第一单位还是所有联办单位中级别最高的单位?

按会议通知中讲明的主办单位认定。联合主办时,按级别最高的单位认定。

四、科研成果、获奖成果作者排序的认定问题

根据已有的管理办法,再作如下明确规定:

1.著作的主编、副主编:多人主编时,只认定第一主编,其余视为副主编;主编加副主编以5人为限,其余为参与者。

2.课题(含资政成果采纳)的主持、主研、参与:多人主持时,只认定第一主持,其余视为主研;主持加主研以5人为限,其余为参与者。

3.获奖成果的获奖者:(1)只认获奖目录上列入者或获奖证书上有名者;第一获奖者视为主持,其余视为主研。(2)对中央党校等颁奖证书上署名不全的情况,由获奖者(第一作者)提供其余应计入获奖者的名单并排序(含第一获奖者以5人为限),向科研处写出书面说明,由科研处予以认定。

五、合写著作的科研工作量计算问题

作者在著作中没有明确分工情况,合著成果如何分割科研工作量?

由主要作者写出分工情况证明、所有作者签字认可,科研处据此登记计算科研工作量。

六、科研成果登记认定的其他问题

1.科研管理有关规定的解释权在科研处,但在认定科研成果时教研人员仍有异议,向谁申诉、由谁仲裁?

由教研人员向学术委员会申诉,由学术委员会仲裁。

2.现在学校要求与年终目标考核一致,对教研人员的科研工作业绩每年进行统计核算。但一些教研人员往往不在规定时间内登记

科研成果,应如何处理?

(1)从2011年开始,科研成果截止时间定为每年的11月30日,12月的科研成果算到下一年度。科研成果登记时间为每年12月。

(2)教研人员不在规定时间内登记确认科研成果,当年按无科研成果进行考核;如果只登记了部分,则有多少算多少。

(3)其他问题,仍按《科研成果登记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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