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于科研成果登记认定
科研成果认定与分类办法(修订)
科研成果认定与分类办法(修订)重庆三峡学院成果认定与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第⼀条总则(⼀)为不断提⾼科研成果的质量和⽔平,⿎励⼴⼤教师开展科学研究与技术转化,推动学校向应⽤型⼤学转型发展,进⼀步完善科研成果的评价体系,特修订本办法。
(⼆)成果分类与认定包括科研项⽬类、论⽂类、著作类、获奖类、专利及软件类、成果鉴定登记及应⽤成果类、创作类、体育类等⼋类。
第⼆条成果认定范围及原则(⼀)认定成果原则上须冠名“重庆三峡学院”或相关科研平台的名称。
(⼆)对成果的认定⾸先认定单位排名,然后认定个⼈排名。
(三)作者的科研成果与其所从事的学科专业研究⽅向或管理⼯作岗位⼀致。
(四)有违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成果,不纳⼊认定范围。
第三条学术论⽂的认定(⼀)学术论⽂资格的认定1.期刊学术论⽂是在具有合法刊号并公开发⾏的连续性学术期刊上学术研究栏⽬登载的学术论⽂,并与对应刊物在中国知⽹(CNKI)或维普⽹上同期公布的信息⼀致。
2、学术论⽂独⽴成篇,不含书评(出版编辑系列除外)、会议报道、学术动态、短评、摘要。
⼈⽂社会科学学术论⽂不少于2500字、⾃然科学术论⽂不少于2000字。
对⾼级别刊物发表的论⽂可适当放宽,书写符合论⽂的⼀般格式。
3.除转载和相关检索系统收录的论⽂外,⼀般情况下期刊的增刊、内刊、内部发⾏物等登载的论⽂不作为学术期刊论⽂认定。
4.国内独⽴发⾏的外⽂期刊、中⽂混编期刊,按照其中⽂期刊相应级别认定。
境外(含港澳台)发⾏的中⽂、外⽂期刊未进⼊相关收录系统,原则上作为⼀般期刊认定。
5. 报纸以⼈民⽇报理论版、光明⽇报理论版、中国教育报理论版、经济⽇报理论版、⽂汇报理论版、中国青年报理论版及省市级党报理论版为准。
6.经学校⼈事处同意攻读博⼠和进⼊博⼠后流动站的在编⼈员,其科研成果的第⼀署名是相关单位,第⼆署名是重庆三峡学院(脚注等不算)。
其成果的发表时间须在攻读学位或进站期间。
7.学术论⽂的学科性应与其发表期刊的学科性⼀致,否则降级认定。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登记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登记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8.12.31•【字号】浙科发成[2008]345号•【施行日期】2008.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登记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科发成〔2008〕345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登记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登记和管理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科技成果登记和成果的规范管理,促进成果的转移转化,加快构建良好的创业创新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和科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化科技成果鉴定管理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评价工作逐步走向市场化、社会化。
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原则上不再组织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成果鉴定改由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实行自律管理。
科技成果鉴定不再与政府科技管理工作挂钩,鉴定结论不作为科技立项、科技评奖依据。
二、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从事科技成果鉴定或评价工作应严格自律,注重信誉,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原则。
鉴定、评价结论实行专家和组织、主持单位负责制。
三、积极推行科技成果分类评价。
纯基础理论研究的成果主要以权威专业杂志上发表的论文及同行引用或认可的方式进行评价;具有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特别是新产品类成果主要以市场绩效进行评价,并附之以必要的检测报告、自主知识产权等相关证明;对可能存在争议的技术创新成果,可以委托大学、科研院所、社会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价。
四、大力推进科技成果登记制度。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2.03.18•【文号】体规字〔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体规字〔20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有关厅、司、局,有关直属单位,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训练局,有关高校,有关企业:《国家体育总局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经体育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
国家体育总局2022年3月18日国家体育总局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家体育总局科技创新项目(以下简称体育科技创新项目)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的管理,根据国家科技管理有关规定,结合体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织开展体育科技创新项目工作,旨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进一步发挥体育总局在体育行业科技创新需求凝炼、任务组织实施、成果推广应用等方面的作用,引导社会科技力量面向体育科技创新需求开展科研攻关,推进体育科技创新,推动体育强国建设。
第三条体育科技创新项目,是指体育总局凝炼体育科技创新需求,引导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事业单位围绕需求,多渠道筹资落实研发经费、完成项目立项或签订科技服务合同,并经体育总局审定的项目。
第四条体育科技创新项目属于体育总局科技项目。
其完成情况将与科技成果入库、科研平台建设、科技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国家科技项目、创新平台、人才团队、科技奖励等工作联动,并作为体育领域科研平台评估与认定、创新人才遴选与培养的重要指标。
第五条体育科技创新项目组织实施遵循需求牵引、目标导向、权责明确、分类实施、动态管理的原则。
学院科研成果级别认定办法
学院科研成果级别认定办法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整体科研水平,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准确、客观地评估教职员工的科研工作业绩,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项目级别的认定1.级项目:指科技计划项目(包括“973”计划项目、“863”计划项目、科技攻关项目等)、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科学基金项目等。
中宣部“五个一工程”项目、其他部委重点项目及项目经费文科单项达15万元、理工科单项达50万元的横向项目,视同级科研项目。
级项目分为两类:第一类包括科技计划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
第二类包括中宣部“五个一工程”项目、教育科学基金项目、其他部委重点项目及项目经费文科单项达15万元、理工科单项达50万元的横向项目。
2.省(部)级项目:指各部委及省、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公室、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省决策咨询委员会、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等立项的各类研究项目。
省(部)级项目分为两类:第一类包括各部委立项的其他各类研究项目及省社科重大招标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省科技厅重大专项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软科学项目等;第二类包括省教育厅立项的科技项目、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省科技厅其他研究项目及科研项目经费文科单项达10万元、理工科达30万元的横向科研项目,视同省(部)级科研项目。
3.市(厅)级项目:指由市(厅)级部门下达的相对应的项目。
科研项目经费文科单项达5万元、理工科单项达15万元的横向科研项目,视同市(厅)级科研项目。
4.校级项目是指经校科研处立项的各类研究项目。
5.“横向科研项目”是指科学基金项目、各级部门下达的纵向项目和学校基金项目以外的科研合同项目(已确认为上述1-4类项目的除外)。
该类项目必须在校科研处立项备案,经费纳入学校统管理并通过正式鉴定或验收结项后,方可予以登记和确认。
6.某一项目的子课题按该项目所属级别的下一级别看待。
成都理工科研成果认定标准
成都理工科研成果认定标准一、学术论文1. 学术论文应在本学科领域的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
2. 学术论文的质量和贡献应达到本学科领域的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并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
3. 学术论文的撰写应符合学术规范,论文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涉及虚假研究数据、抄袭或其他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二、科研项目1. 科研项目应符合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本学科领域的发展方向,具有明确的研究目的和意义。
2. 科研项目的成果应具有创新性、实用性和推广价值,并经过实践检验和应用证明。
3. 科研项目的完成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涉及知识产权纠纷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知识产权1. 知识产权应在本学科领域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并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的授权保护。
2. 知识产权的取得和转化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3. 知识产权的应用和推广应有助于提高本学科领域的科技水平和促进社会发展。
四、成果转化1. 成果转化应有助于解决国家或本学科领域的重大需求,并具有明确的应用前景和推广价值。
2. 成果转化的方式应符合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规定,并经过相关部门认定和备案。
3. 成果转化的过程中应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五、学术会议1. 学术会议应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影响力,并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进行交流和研讨。
2. 参加学术会议的人员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并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议论文或摘要。
3. 学术会议的举办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涉及知识产权纠纷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六、人才培养1. 人才培养应注重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培养学生的科研素养和实践能力。
2. 人才培养的成果应有助于提高本学科领域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为社会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
3. 人才培养的过程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涉及知识产权纠纷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作者:暂无来源:《科学中国人》 2020年第13期国科发区〔2020〕128号各有关单位:《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经2020年2月1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中科院2020年5月9日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为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现就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树立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和模式,着力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和藩篱,通过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实施产权激励,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
(二)基本原则。
系统设计、统筹布局。
聚焦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改革,从规范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流程、充分赋予单位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权、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做好顶层设计,统筹推进试点工作。
问题导向、补齐短板。
遵循市场经济和科技创新规律,着力破解科技成果有效转化的政策制度瓶颈,找准改革突破口,集中资源和力量,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7.04.21•【字号】甘科成规〔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甘科成规〔2017〕1号各市(州)科技局,有关单位:为加强全省科技成果管理,规范科技成果登记程序,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了《甘肃省科技成果登记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科技厅2017年4月21日甘肃省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科技成果管理,规范科技成果登记程序,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是指由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完成的各类科学技术项目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具备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等属性的新发现、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和新工艺等。
科技成果一般分为基础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条科技成果登记坚持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科技成果信息交流。
第四条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全省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并负责省级科技成果登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区域的成果登记工作,并推荐符合条件的成果进行省级科技成果登记。
第五条省级科技成果登记的范围:执行省部级(含省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通过结题、验收后,应当进行成果登记;获得行业准入证书、发明专利授权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以及其它方式评价的科技成果,符合条件的可以进行成果登记。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省级科技成果登记的条件:(一)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子课题),按任务下达单位要求进行结题、验收后,有研发内容和明确创新成效的,可进行成果登记。
校科研成果认定及奖励标准
(3)C级期刊。以JCR为依据,没有列入A级和B级的其他SSCI期刊和JCR分区中SCI三区、四区的所有期刊。
B3级奖是指其他省部级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类/人文社科类)三等奖。
第十条专著认定与分类
学术专著是指就某一专题进行系统研究并提出自己独立见解的专门性著作。在国际知名出版社(如:Springer-Verlag(施普林格),Random House(兰登书屋),Elsevier(爱思唯尔)等)出版的外文学术专著认定为A级、全国百佳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认定为B级、其它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认定为C级。
1.基本依据。人文社会科学类期刊以南京大学社会科学评价中心发布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简称CSSCI)为基本依据,以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补充;自然科学类期刊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与中国学术期刊电子杂志社联合开发的《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简称CSCD)为基本依据。
2.中文期刊分级。中文期刊目录分为A级、B级、C级、D级和E级。
3.符合学术规范要求。本办法给予奖励的所有成果均必须符合学术规范的要求。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成果不属计奖范围。已经给予奖励的成果,如发现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追回计发的相关奖励。
第三条认定范围及奖励对象
1.科研成果主要包括学术论文、科研课题、科研获奖、学术专著、专利和研究报告等科研活动产生的成果。
2. 社会服务成果是指科研活动服务于社会实践而产生的应用对策类研究成果,包括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和政策建议等。
3.C级研究报告,奖励1万元;
国家科委、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档发[1987]6号
国家科委、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科委、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档发[198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科委、档案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室)、科技局(处):现将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国家档案局、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和国家科委联合召开的全国科学技术档案工作会议上讨论修订的《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档案局和国家科委。
科研档案是科研活动的真实记载,是一项重要的信息资源和知识宝库,是国家的宝贵财富。
科研档案工作是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认真贯彻中央提出的“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积极开发利用科研档案资源,为领导决策和科研人员进行科学研究及时提供信息和科学依据。
最近,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要放活科研机构,促进科研生产联合,推进科技与经济更紧密结合,放宽放活对科技人员的政策,加速技术成果商品化,这对科研档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各级科委和各级档案管理部门要发挥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作用,切实做好科研档案工作的管理,积极开发科研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国家科委国家档案局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日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以下简称科研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科研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科研档案是指在科学技术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声像等各种形式载体的文件材料。
西校[2015]620号--关于印发《西南大学自然科学研究项目、成果及平台分类与认定办法》的通知
西南大学文件西校〔2015〕620号关于印发《西南大学自然科学研究项目、成果及平台分类与认定办法》的通知各单位:《西南大学自然科学研究项目、成果及平台分类与认定办法》已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南大学2015年12月31日西南大学自然科学研究项目、成果及平台分类与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学校的研究水平和学术影响力,为学校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基本的依据和标准,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科技项目是指在自然科学领域有明确科学研究或开发应用目标并由科研管理部门单独立项管理的科技任务。
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与发展、成果应用及其他科技服务等,不包括仅提供原始数据的委托测试类任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指我校科技工作者在自然科学领域以“西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取得的具有学术价值或经济社会价值的智力产出。
科技成果包括论文、著作、知识产权、产品、奖励与表彰、应用、创意设计等七个大类。
科技成果定级按类别根据成果质量和成果价值分别设置分级数量和定级标准,不同类别之间不作对应认证。
第四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平台指由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批准依托学校建设的从事自然科学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测试鉴定、资源保存、试验观测、孵化转化、科技服务、专门人才引进与培养等科技活动的基地或机构。
第二章分类定级标准第一节科技项目第五条科技项目按项目来源分为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和学校项目三个类别,其中纵向项目包括国家项目、部委项目(课题)、省(区市)项目、国际项目。
(一)国家项目指由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批准的项目(课题)或在科技部统筹下由其他行业部委批准的专项项目(课题),新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等五大类科技计划所属的项目(课题);(二)部委项目指由国家各部委(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批准的其他项目(课题);(三)省(区市)项目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及其各部门、省级科学技术协会批准的项目(课题);(四)国际项目指受国(境)外政府或其他机构直接委托的项目(课题);(五)横向项目指由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以下政府及其各部门批准或受校外企事业单位、自然人委托的项目(课题),各级各类重点科技平台设立的开放课题;(六)学校项目指由我校相关部门批准或委托的项目(课题)。
关于印发重庆师范大学科研成果认定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师范大学科研成果认定办法》的通知校属各单位:《重庆师范大学科研成果认定办法》已经由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重庆师范大学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重庆师范大学科研成果认定办法为进一步完善科研成果的认定工作,加强学科建设,提高学校的科学研究水平,在《重庆师范大学学术论文、著作等科研成果认定办法》(重师发…2003‟72号)基础上,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学校审批,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成果认定范围1、认定成果原则上须冠名“重庆师范大学”或相关科研平台的名称。
2、对成果的认定首先认定单位排名,然后认定个人排名。
3、有违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成果,不纳入认定范围。
4、除艺体类外,在协会(学会)的获奖成果,一般不纳入认定范围。
二、学术论文认定(一)学术论文资格认定1、期刊学术论文是在具有合法刊号并公开发行的连续性学术期刊上学术研究栏目登载的学术论文。
2、研究生导师或科研项目主持人合作发表论文,并作为该学术论文的通讯作者,可视为第一作者认定,但其余作者(含第一作者)的排序将依次递减。
3、除转载和相关检索收录系统收录的论文外,一般情况下期刊的增刊、内刊、内部发行物等登载的论文不作为学术期刊论文认定。
4、在公开发行报纸正刊上登载学术论文的水平与级别由校院两级学术委员会逐级认定。
报纸副刊上登载的学术论文原则上一般不予认定。
5、国内独立发行的外文期刊、中外文混编期刊,按照其中文期刊相应级别认定。
境外(含港澳台)发行的中文、外文期刊未进入相关收录系统,一律作为一般期刊认定,特殊情况可由校院两级学术委员会认定。
(二)T类期刊论文认定学术期刊分为T、A、B、C四类,其中T、A类为学科级期刊(具体见附录),B类为核心期刊,C类为一般期刊。
T类期刊论文分为T0、T1、T2级。
SCI、SSCI分区及影响因子以论文被检索当年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JCR报告为依据。
1、T0级:在《Nature》、《Science》上登载的学术论文;期刊影响因子≥20分的学术论文。
关于转发《重庆理工大学科研项目和成果认定办法》的通知 4800字
三一文库()〔关于转发《重庆理工大学科研项目和成果认定办法》的通知 4800字〕关于转发《重庆理工大学科研项目和成果认定办法》的通知关于转发《重庆理工大学科研项目和成果认定办法》的通知重理工科研字[2013]97号各单位和老师:为做好绩效考核工作,现转发学校已正式发文的《重庆理工大学科研项目和成果认定办法》。
具体内容如下:重庆理工大学科研项目和成果认定办法(试行)重理工发〔2013〕84号第一条为调动学校广大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学校科研项目和成果的质量和水平,进一步规范科研管理,为客观评价科研工作提供依据,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和成果认定范围包括学校教职工承担的科研项目、发表的学术论文、出版的学术著作、取得的知识产权、获得的科研成果奖励等。
第三条科研项目的认定科研项目是指我校教职工以学校做为第一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承担的纵向科学研究项目,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项目,以及做为第一承担单位承担的横向、校级各类科学研究项目。
(一)科研项目资格认定1.科研项目的认定以下达的计划通知、签订的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为依据,同时原则上要求有科研项目经费划入学校帐户。
2.科研项目研究人员的排名原则上以项目立项时的排序为认定依据,若项目研究人员在在研和结题期间有变更,按上级相关部门或学校科研项目相关管理办法执行,以变更后名单认定。
3.学校非项目承担单位,但教职工作为项目组成员(个人署名单位为学校)参加的,且有科研经费拨入学校帐户的纵向科研计划项目,原则上按横向科研项目认定。
4.承担国家级、部级重点实验室和部级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设立的开放课题按厅局级科研项目认定,承担校外省级重点实验室和省级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设立的开放课题按横向科研项目认定。
(二)科研项目级别的认定根据项目及其计划性质分为国家级科研项目、省部级科研项目、厅局级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校级科研项目五个级别。
1.国家级科研项目是指由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与信息化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等下达,列入国家科技计划体系的各类科研项目。
海南师范大学科研成果类别认定办法
海南师范大学科研成果类别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校科研成果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标准化,促进科学研究质量的进一步提升,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成果类别认定范围:科研获奖类成果、学术论文类科研成果、学术著作类科研成果、研究报告类科研成果及创作类成果。
第二章获奖类科研成果第三条我校教职工所获得的科研成果奖励,可划分为六类:(一)国家级奖:国家科学技术奖。
(二)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三)省部级奖:1、自然科学类: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海南省科学技术奖、中国专利奖(含: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及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
2、人文社会科学类:海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四)市厅级奖:海南省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海口市科学技术奖。
(五)校级奖:海南师范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
(六)其他奖:除上述奖励以外的科研成果奖,其奖励级别视具体情况认定。
第四条获奖时间以获奖证书的标注时间为认定依据。
第三章学术论文类科研成果第五条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依据论文发表的刊物认定类别,全部自然科学类学术期刊按学术影响力共分为四类:Ⅰ类为SCI/EI收录期刊;Ⅱ类为中文双核心期刊;Ⅲ类为一般核心期刊;Ⅳ类为非核心期刊。
(一)Ⅰ类:SCI/EI收录期刊1、A档的学术期刊为:《科学》(美国《Science》)、《自然》(英国《Nature》);2、B档的学术期刊为:《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录期刊一区、二区top;3、C档的学术期刊为:《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录期刊二区(不含top类别)、三区及四区,《工程索引》(EI)收录期刊。
(二)Ⅱ类:中文双核心期刊同时收录入《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核心库和《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出版社)中的期刊被认定为中文双核心期刊(不包含上述Ⅰ类中SCI/EI收录学术期刊)。
(三)Ⅲ类:一般核心期刊1、收录入《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核心库或《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出版社)中的期刊(不包含上述Ⅰ类、Ⅱ类学术期刊);2、《工程索引》(EI)(不包括EI源刊收录)和《国际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CPCI-S)全文收录的国际会议论文视同Ⅲ类学术期刊成果。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3.04.16•【字号】湘科成字[2013]54号•【施行日期】2013.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湘科成字〔2013〕54号)各市州科技局,国家级高新区,省直有关厅局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科技成果管理,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及时准确掌握我省的科技成果情况,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为宏观科技决策服务,我们对原《湖南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办法》(湘科成字〔2001〕202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2013年4月16日湖南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增强财政科技投入效果的透明度,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和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为科技成果转化和宏观科技决策服务,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办法登记。
申请登记的科技成果应当是经过鉴定、评价、验收等评价方式评价的科技成果,包括基础研究、软科学、应用技术成果。
第三条省科技厅归口管理指导全省的科技成果登记和统计工作,负责及时向国家科技成果信息系统上报登记和统计数据。
省科技厅授权市州科技局、省直厅局和行管办科技管理部门、国家级高新区、部分大型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为下一级科技成果登记受理机构,负责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科技成果登记受理和统计工作,负责及时向省科技厅上报登记和统计数据。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科发计字[国科发计字[200320032003]]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科技司(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切实落实专利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及时、准确地掌握国家科技计划进展,促进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的推广应用及产业化,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科技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二○○三年六月十八日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为及时、准确地掌握国家科技计划成果情况,促进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的推广应用及产业化,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对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系指科技部归口管理并由中央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和课题(以下统称项目)在实施中所取得的重要进展和验收成果(含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装置、计算机软件和生物、矿产新品种以及专利、论文和专著等),其中对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在国际上处于领先水平,或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产业化前景及经济效益显著的属于重大成果。
二、实行国家科技计划重大成果报告制度。
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成果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填写国家科技计划重大成果报告表(附件1),并按计划管理渠道向科技部的计划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计划管理机构”)报告,报告中要重点说明成果应用及产业化前景情况。
计划管理机构审查后确定为重大成果的向科技部成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成果管理机构”)报告。
对确定为取得重大成果的项目,计划管理机构应及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加强成果的管理。
对于未按合同规定完成及未取得预期成果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有关情况通过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按计划管理渠道向计划管理机构报告。
三峡大学自然科学科研项目及成果分类与认定办法
三峡大学自然科学科研项目与成果分类与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广大教师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提高科研成果质量,推动学校向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转型发展,同时规范目标考核、人才评价、绩效奖励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学科发展的内在规律实施自然科学科研项目与成果的分类与认定,包括科研项目类、论文类、奖励类、转化类、专利标准类、著作类等六类成果。
第三条科研项目、奖励、专利、标准、著作、新品种和新药成果必须以“三峡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或第一署位;T级期刊论文成果署名须包含“三峡大学”(中文或英文),其它论文成果必须以“三峡大学”为第一作者第一完成单位或通讯作者第一完成单位。
第四条科研成果首先认定单位排名,其次认定个人排名。
第五条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成果,不纳入认定范围。
第六条纵向科研项目总体按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划分等级。
国家级分为T级和A级,其中T级项目为国家重大项目和课题,经费不低于国家优秀青年基金项目资助额度;省部级和厅局级项目分别为B和C级。
每类项目中又根据项目规模和经费适当细分。
横向科研项目主要依据到账经费和学科差异划分等级。
第七条根据中外文期刊论文学术评价标准差异,分别制定认定和分级标准,两者之间不等同处理。
外文类期刊论文依据国际通行标准分为SCI检索论文、EI 检索论文和CPCI检索论文三类。
SCI检索论文分为I、II、III、IV区,以论文刊出年度的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JCR分区报告为依据,以对应学科小类确定分区。
第八条中文类期刊认定标准与分级原则如下:1.分级标准。
中文类期刊综合考虑刊物的学术水平、办刊历史和影响因子,将专业性学术期刊、大学学报等分为T、A、B、C、D、E六级,其中核心期刊分T、A、B、C四级。
最新CSCD收录的核心版期刊至少对应C级与以上,最新CSCD 收录的扩展版期刊对应D级;最新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至少对应D 级与以上,未入选上述两大收录体系的一般期刊对应E级。
关于印发《科研业绩考核指标及评定标准(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科研业绩考核指标及评定标准(修订)》的通知各教研部门:根据学校新修订的《科研成果和资政成效奖励办法》、《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等(见渝委校[2013]10号文件)有关内容的调整情况,特对《科研业绩考核指标及评定标准》进行必要修订。
本《标准》经学校第四届学术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1月21日审议,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现印发执行。
2013年度的科研业绩考核即按本《标准》计算分值。
附件:《科研业绩考核指标及评定标准》中共重庆市委党校科研处2013年11月28日1中共重庆市委党校、重庆行政学院科研业绩考核指标及评定标准(2013年11月修订)2注释1:课题计分,以课题结项报告文本和结项证书为准;青年课题视为同类一般课题;软科学类课题与社科类课题同等计分;国家社科西部课题视同国家一般课题;子课题降低一个级别计分;重庆市发展研究中心等招标的市级课题视为省部级课题;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基地和市级部门课题以校级课题对待;经校领导批示,为市委、市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决策服务的资政课题视为校级课题;各类全国性学会课题(资助标准3000元)视为校级课题。
注释2:国家级出版社指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三联书店、中华书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多主编,只认第一主编,其余为副主编;论文集的主编和副主编计分与教材相同;未明确主编与副主编者,其最后审稿、定稿人视为主编,修改、统稿人视为副主编;科普著作视为教材;参写专著、教材一章不足1万字者计4分,超过2万字者加3分,超过3万字者加5分。
3注释3:权威学术期刊、一级学术期刊和核心期刊的认定,以校院科研处提供的最新文本为准。
多人合作论文(含期刊、报纸论文和入选学术会议论文)的第一作者计该篇论文总分的1/2,其余由主要参与者平均计分。
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和《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的文章,在原发表刊物计分的基础上,加12分,且视为核心期刊文章;被《新华文摘》“论点摘编”的文章,在原发表刊物计分的基础上,加15分,且视为核心期刊文章;被《新华文摘》编目的,在原发表刊物计分基础上加2分;同时被《新华文摘》“论点摘编”和《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的文章,在原发表刊物计分的基础上,加20分;被《重庆社科年鉴》全文转载的,加5分。
科研成果管理与奖励办法
科研成果管理与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科研成果的管理,规范科研项目申报、成果的鉴定、登记、奖励等活动,调动教职工教育科研的积极性,提高学院教育科研水平,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和《“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的总体要求以及《学院“十三五”发展规划》,参照学院关于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在原有管理制度的基础上,采用经费由课题(项目)负责人管理方式,谁主持、谁负责,学院科研、纪检和财务审查、审计、监督,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资助与鼓励并重的原则,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成果是指学院教职员工(含聘任制)以学校名义(第一单位)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国内外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学术著作,承担的上级有关部门的科研项目和研究咨询报告,以及有关教学科研的其它成果。
此外,参与国家级项目,及在读研究生(硕士、博士)期间以学院名义和就读单位联合发表的论文同时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学院科研中心负责全院教科研成果的管理,包括:(一)项目的申请报批、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教科研成果的登记,上报申请评奖材料。
(三)教科研成果的鉴定。
(四)教科研成果的归档、评审、奖励。
(五)提供晋职晋级的教科研成果考核材料。
第四条教科研成果内容(一)学术论文在国内外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境外学术机构认证、公开发行的有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与报纸上发表的学术性论文、调研报告等。
(二)著作国内外正式出版社出版的成果,包括:1.专著:就某方面加以研究论述并公开出版的专门著作。
2.编著:就现成的材料加以整理、编写而成的公开出版成果。
3.译著:通过翻译后公开出版的专业著作。
4.校注:对原出版物进行校订并注释的公开出版成果。
5.工具书:专门为读者查考字义、词义、字句出处和各种事实而编撰的公开出版物。
6.音像作品:公开出版的录音、录像作品。
7.公开出版物:包括通俗读物、教学用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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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科研成果登记认定
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教研部、研究所及相关部门:
近年来,科研成果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
为了更好地登记和认定科研成果,科研处将这些新情况进行了梳理,特于2011年3月30日提请第三届学术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了讨论。
随后,科研处又将学术委员会形成的处理意见进行了整理,形成了《关于科研成果登记认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现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将此《意见》印发给大家,作为我校科研成果登记认定的依据,并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科研成果登记认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科研处
2011年11月14日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科研处
关于科研成果登记认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论文认定方面的问题
1.论文相似度标准如何确定?
我校定为25%。
超过25%的相似度,我校同一作者的论文,只登记一篇;我校作者若抄袭别人的论文,不登记成果,并按学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处理。
2.我校教研人员发表的论文,作者工作单位(或第一工作单位)署名不是我校,如何登记认定?
(1)对此类论文只进行成果登记,不计算科研工作量,不发科研奖励。
在用于职称评定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根据市委宣传部对全市社科单位要支持“重庆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理论调研组”的要求,凡我校教研人员经批准以这两个单位署名(文末署执笔人)发表的论文,进行成果登记并计算科研工作量,但不由我校发科研奖励。
二、资政成效认定要件及细则的规范问题
1.资政成效的认定要件到底包括哪些?
根据我校《科研业绩考核指标及评定标准》“注释5”的内容,再进一步作如下规定:
基本原则:“资政报告的采用不以是否公开发表为准,以其组织性和结果为准。
”
这里的“组织性”,即指资政活动是学校的组织行为,不是个人行为。
资政成效的认定条件,应符合以下情况中的一种:(1)有相应级别领导人在资政报告送阅件上的签字批示、批转
执行文本的传真件、复印件(必须是经组织程序获得,即应是公对公的送达和反馈过程);
(2)在相应级别的内参、内部文稿、工作简报等(不含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内刊和自办的资料性学术性内刊)中正式发表的研究报告(必须提供刊物原件或复印件作为证明);
(3)研究报告在相应级别的部门制定的文件或政策中被采用,有能够确切证明的文本(必须同时提供本人的研究报告、采用此研究报告的文本、有关单位说明如何采用的证明文件)。
以上三种情况,作为资政成效认定登记,计算科研工作量,并给予相应奖励。
其他的资政形式所产生的成效,或按我校《科研业绩考核指标及评定标准》中的规定执行,或另行研究规定。
2.资政成果获领导批示,现在看有三种情况:一是有肯定价值的批示,二是只批转其他领导人或部门研究,三是只签名。
对此应如何登记并给予奖励?
在科研成果登记时,都认定为一个标准。
但在奖励时,体现一定区别(具体标准在修订的奖励办法中体现)。
3.被“市级部门”采纳,是否包括“本校”采纳?
鉴于资政的本意是为党委政府服务,扩大我校的影响,科研奖励又是奖励精品,所以对我校《领导视窗》刊登的研究成果,只登记科研成果(资政采纳)并视同被“市级部门”采纳计算科研工作量,但不给予奖励。
三、参加学术会议论文的认定问题
1.“以文赴会”的界定:是否必须人和文都赴会,才算参加了学术会议?
本人虽未去开会,只要有论文的正式入选通知,论文送交会议或收入会议论文集,就按会议论文登记计算科研工作量,并给予相应奖励。
2.会议性质的界定:一般指“理论研讨会”、“学术研讨会”等,参加教研会议方面的论文如何算?
入选教学研讨会的论文可以视为入选学术会议登记成果、计算
科研工作量,但不给予科研奖励。
其他行政工作性会议交流材料等不登记科研成果。
3.会议主办单位的确定:是会议通知发出单位,还是通知中讲明的主办单位?联合主办时,是认第一单位还是所有联办单位中级别最高的单位?
按会议通知中讲明的主办单位认定。
联合主办时,按级别最高的单位认定。
四、科研成果、获奖成果作者排序的认定问题
根据已有的管理办法,再作如下明确规定:
1.著作的主编、副主编:多人主编时,只认定第一主编,其余视为副主编;主编加副主编以5人为限,其余为参与者。
2.课题(含资政成果采纳)的主持、主研、参与:多人主持时,只认定第一主持,其余视为主研;主持加主研以5人为限,其余为参与者。
3.获奖成果的获奖者:(1)只认获奖目录上列入者或获奖证书上有名者;第一获奖者视为主持,其余视为主研。
(2)对中央党校等颁奖证书上署名不全的情况,由获奖者(第一作者)提供其余应计入获奖者的名单并排序(含第一获奖者以5人为限),向科研处写出书面说明,由科研处予以认定。
五、合写著作的科研工作量计算问题
作者在著作中没有明确分工情况,合著成果如何分割科研工作量?
由主要作者写出分工情况证明、所有作者签字认可,科研处据此登记计算科研工作量。
六、科研成果登记认定的其他问题
1.科研管理有关规定的解释权在科研处,但在认定科研成果时教研人员仍有异议,向谁申诉、由谁仲裁?
由教研人员向学术委员会申诉,由学术委员会仲裁。
2.现在学校要求与年终目标考核一致,对教研人员的科研工作业绩每年进行统计核算。
但一些教研人员往往不在规定时间内登记
科研成果,应如何处理?
(1)从2011年开始,科研成果截止时间定为每年的11月30日,12月的科研成果算到下一年度。
科研成果登记时间为每年12月。
(2)教研人员不在规定时间内登记确认科研成果,当年按无科研成果进行考核;如果只登记了部分,则有多少算多少。
(3)其他问题,仍按《科研成果登记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