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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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时间:2012-10-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医院统计工作,促进统计指标体系的完整化、统计分类的标准化、统计调查工作的科学化、统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统计服务工作的优质化,及时、准确反映医院的综合面貌,为院领导决策服务,为各科室、部门的工作服务,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切实加强医院统计网的建设和管理。医院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统计经费,主要用于软件、设备的购置与更新、统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
第三条各科室、部门要把统计工作作为重要工作,加强领导,定期检查并监督统计工作法规、计划和统计报表制度的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各科室、部门要按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加强统计力量,落实统计人员,并经常性开展统计工作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
第五条各科室、部门必须将统计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的正常开支预算计划,保证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各科室、部门统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接受上级部门对统计情况检查。
第二章统计机构
第七条医院的统计工作由院领导分管,医院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八条各科室、部门根据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第九条各专职或兼职统计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由医院办公室组织对全院统计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和业务学习。
第十条统计人员队伍要相对稳定。各科室、部门调整统计人员要及时通知医院办公室,由医院办公室对新上岗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第三章统计职责
第十一条医院办公室统计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外各类各级综合报表填报工作,负责审核各科室、部门的基层报表。未经医院办公室审核,各科室、部门一律不得对外报送统计报表及数据。
(二)统一保管、归档各类上报的统计报表。
(三)负责提供医院各个层次所需要的数据,并通过适当途径发布统计公告。
(四)布置采集各科室、部门所需的跨部门数据的工作。
第十二条各科室、部门统计工作职责:
(一)完成各类基层报表。
(二)在规定时间内向医院办公室提出本年度所需的跨部门数据,并同时提供相应的指标口径和要求。有关统计人员按指标口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医院办公室报送。各科室、部门凡涉及医院各方面的数据,无论对内、对外,一律采用医院办公室提供的数字,不得擅用其他来源的数据。
(二)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登记表、台账和统计资料档案制度,确保统计数据所出有据,准确无误。
(三)建立统计资料审核、查询、订正制度。上报的统计报表和数据,由各统计责任人签名、并经各科室、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或盖章。各科室、部门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要对统计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第四章奖惩
第十三条各科室、部门负责人要督促本科室、部门统计人员认真做好统计工作,医院对统计人员每年年底进行考核,凡造成统计数据混乱、虚报、漏报、谎报等严重事故者,除追究
责任者责任外,同时追究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责任。对统计工作高度重视、支持到位的科室、部门负责人,对工作努力、成绩显著的统计人员,医院将进行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