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渣购销合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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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渣购销合同协议书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
灰渣购销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在确保电厂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买卖标的物
产品名称:粉煤灰、炉渣、石子煤
第二条购销、交货方式
(一)购销方式:
1.甲方将每年5月15日到10月15日期间生产的粉煤灰销售给乙方,上述时段之外其他时段生产的粉煤灰免费提供给乙方。
2.为环保达标规模型管理,甲方将2016年夏季7月15日至2017年1月15日炉渣、石子煤免费提供给乙方,甲方不得供给其他方。
3.甲方在正常生产情况下确保乙方每年粉煤灰四万吨和炉渣一半。粉煤灰如果达不到二级灰标准视为不合格品,则不算吨数,不得给其他方,乙方免费运输出厂。
(二)交货方式:货物交付地为,乙方将达标产品运输至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储存库,并按照国家环保相关规定的方式处理尾料产物,根据需要乙方合理安排车辆及机械、人员,并承担运输、装卸等费用。
第三条合同货款、结付
1.产品单价:元/吨(2015年的市场热电厂出厂单价)
2.浮动价格:自201年起,实行市场浮动价。当市场价在上一年价格的基础上出现上下浮动变化且变化幅度超过10%时,双方依据市场价重新确定单价,前述市场价上下浮动幅度在10%以内,则执行上一年价格。
3.结付时间:货款每年每月20日结清。
第四条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10年,自2016年9月15日起至2025年9月14日止。
第五条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不按协议规定执行的行为进行监督;
2.甲方不干涉乙方的经营管理。
3.甲方安排给其他企业粉煤灰、炉渣,必须在保证乙方数量的前提下方可供应。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检查并确保运输车辆、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符合安全规定,检查并确保作业(操作)人员安全上岗;
2.不论甲方的粉煤灰、渣品质和数量如何,必须及时外运,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拒绝外运,并且不得影响甲方机组的正常运行或检修,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出厂后发生的一切后果(如飘洒、环境污染等问题)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第六条免责条款
1.不可抗拒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甲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约定的风、雨、雪、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因其他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造成电厂停产的双方免除经济责任。
第七条合同的解除及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1、3项的约定、以及延迟支付货款超过5日即构成违约,要求乙方承担的违约金。如不改正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因所供标的物的运输和储藏不当造成环保部门罚款均由乙方承担;
3.甲方在正常生产运营的情况下,未按合同向乙方供应尾料,一次性偿还违约金,如果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由甲方赔偿相应损失。
第八条纠纷解决方式
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方当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1.粉煤灰、炉渣、石子煤的场地清运方式方法,双方另签订协议。
2.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乙方支付20万定金后生效。
以下为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