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
新版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名录出台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近日,环境保护部签发第44号环境保护部令,公布了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新版《名录》),新版《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1. 优化调整项目类别,增强《名录》可操作性
本次修订,为实现项目全周期监管要求统一,对《名录》中的行业类别和项目类别进行认真梳理,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名录》中的一级行业采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大类名称,《名录》中的二级分类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中类和部分小类行业名称,经相应拆分、归类及顺序调整后,现《名录》共设置了50个一级行业分类,192个二级类别。
所谓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环境监测可以给环境影响评价提供必不可少的基础数据,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一、《名录》修订原因
前次《名录》是在2015年6月1日实施的,时隔两年,为何要重新修订?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负责人对此进行解读如下:
■ 环境空气大气污染物
■ 饮用水、地表水、地下水、污、废水
■ 土壤、固废检测
■ 噪声
2.突出管理重点,科学调整分类管理
提升类别方面,对部分需要重点关注的,以及可能产生环境影响问题的建设项目提高了环评文件类别等级,如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的采选、冶炼及废渣再利用;考虑到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环境影响,将部分工艺品制造和竹藤棕草制品制造提高了环评文件类别。
四、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规
3. 有效衔接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环评项目分类目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 2008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14 号)同时废止。
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14、核技术应用项目退役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 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制备 PET 用放射性药物的;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使用I 类、II 类、III类放射源;使用 I类、II类射线装置存在污染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一、前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建设项目数量不断增加。
由此产生的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重要议题。
为保护生态环境,我国实施了环评制度。
为方便环评工作的开展,根据环保法的规定,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并于2017年进行了修订。
本文将介绍该名录的相关内容,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分类管理名录,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相关概念1.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制定区域开发、工程建设等重大决策前,对其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评价和对策研究的科学活动。
2. 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是指在固定地点,用人力、财力、物力等手段,进行的建筑、土地开发、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范围较大的工程或设施。
3. 分类管理名录分类管理名录是根据环保法的规定、结合我国国情和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进行分类管理的名单。
该名单明确规定了什么类型的建设项目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及需要进行何种级别的环境影响评价。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基本框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是说明、分类管理名单、项目分类说明和地理信息分类说明。
1. 说明该部分主要对分类管理名录的整体情况进行说明,包括分类管理的目的、管理范围和要求等内容。
2. 分类管理名单该部分列出了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分类,共分为三类:第一类建设项目为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第二类建设项目为需要逐级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第三类建设项目为需要进行环境影响报告表评审的建设项目。
3. 项目分类说明该部分对各类建设项目的范围、特点、评价要求等进行了具体说明,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供了指导。
4. 地理信息分类说明该部分对建设项目的地理位置进行了分类管理,明确了不同地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应用1. 普及环评知识分类管理名录的发布对广大公众提高环评意识、了解环评知识等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名录修订的主要内容与变化
主要内容
变化
• 更新建设项目类型
• 更符合当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需求
• 调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划分依据
• 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效率和质量
• 完善评价方法
• 保障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名录修订后的实施与影响
实施
影响
• 严格按照修订后的名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
• 建设项目的环境敏感性
• 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程度
评价等级划分结果
• 一级评价
• 二级评价
• 三级评价
名录中的评价范围和方法
评价范围
• 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生态环境
•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
• 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要求
评价方法
• 环境影响识别
• 环境影响预测
• 环境影响评价
• 土壤环境影响评价
0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主要内容
名录的编制依据和适用范围
编制依据
适用范围
• 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机构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人员
名录中的评价等级划分
评价等级划分依据
03
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 完善环境管理制度
• 提高环境决策水平
• 加强环境监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
• 强调源头控制
• 减少环境污染
• 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综合评价
• 考虑经济、社会、环境等多方面因素
环境保护部发布《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

2018年2月6日,环境保护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等14个部门印送了《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简称综合名录),同时向社会全文公开。
根据国务院部署,自2007年以来,环境保护部持续开展综合名录编制工作。
此次发布的综合名录包含两部分:一是“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简称“双高”产品)名录,包括885项“双高”产品;二是环境保护重点设备名录,包括72项设备。
其中,“双高”产品包含50余种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的产品,40多种产生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的产品,200余种涉重金属污染的产品,570余种高环境风险产品。
综合名录从全生命周期角度提出这些“双高”产品,为政府部门、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环境治理工作,提供了科学有效的参考。
制浆造纸行业中,半化学纸浆(产品代码:22010102、22010201)仍然属于“双高”产品。
环保部有关部门表示,综合名录的发布,除了服务于企业,还将有利于提高社会组织和公众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参与程度。
通过综合名录的指引作用,公众可以更便捷的对产品进行“双高”特性识别,进而有选择性的减少购买“双高”产品,从消费链末端减少“双高”产品的流通,从而倒逼企业绿色转型,解决“劣币驱逐良币”问题。
社会组织和公众也可以借助综合名录的专业性指引,不断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及排污等行为的监督力度。
年版)》提示:《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发布,从消费链末端减少“双高”产品的流通,从而倒逼企业绿色转型。
06NO.3 2018CHINA PAPER NEWSLETTERS. All Rights Reserved.。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总容量20万立方米及以上;地下洞库
其他
/
无变化
40、气库(不含加气站的气库)
地下气库
其他
/
无变化
41、石油、天然气、成品油管线(不含城市天然气管线)
200公里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
项目类别中增加成品油管线
G 黑色金属
42、采选(含单独尾矿库)
全部
/
/
项目类别中增加了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
/
其他
删除围栏养殖,无报告表类别了,报告书的界定规模调整
15、淡水养殖工程
/
网箱、围网等投饵养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降级,报告书降为报告表
16、海水养殖工程
/
用海面积300亩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新增类别
17、海洋人工鱼礁工程
/
固体物质投放量5000立方米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新增类别
/
全部
/
无变化
92、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
有提炼工艺的
其他
/
无变化
93、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
全部
/
增加的项目类别
N 轻工
94、粮食及饲料加工
年加工25万吨及以上;有发酵工艺的
其他
/
95、植物油加工
年加工油料30万吨及以上的制油加工;年加工植物油10万吨及以上的精炼加工
其他(单纯分装和调和除外)
显示器件
有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
其他
调整了类别划分
81、印刷电路板、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
印刷电路板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44号,08年修正版)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05-02(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44号,2018年修正版)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05-02(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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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2—
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
第七条 本名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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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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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名录中涉及规模的,均指新增规模。
(2)单纯混合为不发生化学反应的物理混合过程;分装指由大包装变为小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