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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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办法(2023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办法(2023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办法
(2023年修订)
一、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界定
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办法》(2023年修订),中小学教师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 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行为,如教育教学工作不负责任、违反
教育教学计划等;
2. 滥用职权、私自改变教学内容或方法,以及故意干扰学生的
正常研究活动;
3. 教学不公正,对学生实施不公平评价或歧视;
4.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利用学生从事非法或不道德的行为;
5. 对学生进行身体或心理上的虐待;
6. 侵犯学生或其他教职工的人身安全、尊严、权益等;
7. 私自收受礼品、贿赂或其他利益,违反廉洁自律规定;
8. 故意传播不真实或无法确认的信息,误导学生或其他教职工。

二、处罚措施
根据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严重程度,中小学教师将会受到以下处罚措施:
1. 轻微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责令检讨;
2. 一般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记过、降级、停职检查;
3.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撤职、开除、追究刑事责任。

三、申诉和复核
中小学教师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并进行复核。

申诉和复核的程序和要求详见《中小学教师申诉和复核办法》。

四、其他规定
1. 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举报投诉制度,接受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2. 对于举报投诉属实的,将按照相应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
3. 鼓励广大师生、家长和社会公众对中小学教师的良好职业道德进行表彰和奖励。

以上即为《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办法》(2023年修订)的内容摘要。

具体细则和条款请参阅正式文件。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一、引言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聊聊一个大家都很关心的话题——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让我给大家普及一下这个办法的背景。

咱们国家的教育事业是蒸蒸日上,老师们为了培养下一代,付出了很多心血。

但是,也有一些老师在工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说收受礼品、搞权钱交易等,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教育公平和师德形象。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出台了这个办法,对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进行严肃处理。

下面,我将以轻松幽默的方式,给大家详细介绍这个办法的内容和意义。

二、办法的目的和内容1.目的咱们国家出台这个办法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教师的行为,提高教育质量,维护教育公平。

也是为了树立良好的师德形象,让家长放心把孩子交给老师。

2.内容这个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了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界定。

比如说,收受礼品、搞权钱交易等行为都属于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2)规定了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方式。

对于轻微违规的教师,可以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对于严重违规的教师,可以给予撤职、开除等处分。

(3)强调了加强对教师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要求学校定期组织教师参加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提高教师的道德素质。

三、办法的意义1.有利于维护教育公平。

有了这个办法,那些想通过送礼、搞权钱交易等手段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教师,就不敢再这样做了。

这样一来,教育资源就能更加公平地分配到每一个学生身上。

2.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

只有教师具备了高尚的职业道德,才能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才能用心去教、用爱去育。

这样一来,咱们国家的教育质量才能得到真正的提高。

3.有利于树立良好的师德形象。

有了这个办法,家长们就会更加信任老师,更加愿意把孩子交给老师。

这样一来,咱们国家的教育事业就能更加繁荣发展。

四、如何遵守职业道德那么,作为教师,我们应该如何遵守职业道德呢?这里有几个小建议:1.要严于律己。

作为教师,我们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严格要求自己,做到公私分明。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近年来,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成长。

为了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和保障学生权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相继出台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办法,以便及时有效地处理此类问题并保证教师队伍的整体职业水准。

一、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界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是指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违背职业道德要求,违法国家法律法规,不履行教师的职责,损害学生合法权益等一系列行为。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1. 虐待学生:包括体罚、变相体罚、精神虐待、言语侮辱、歧视等行为;2. 学术不端:包括抄袭、剽窃、伪造实验数据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3. 性侵犯学生:包括性骚扰、性侵害等侵犯学生人身权益的行为;4. 违法犯罪行为:包括贪污受贿、故意伤害学生、教唆学生犯罪等违法犯罪行为;5. 辱骂学生家长:包括言语或行为上对学生家长进行侮辱、恐吓等行为;6. 私自收受礼品:包括违反规定私自收受学生或家长的礼品、钱财等。

二、处理办法针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处理办法,以确保对违规行为的及时处理,并对相关教师作出相应的处罚和教育。

具体的处理办法如下:1. 警示教育:针对一些较轻的违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可采取警示教育的方式,对教师进行指导和教育,让其意识到错误,并且要求教师书面检讨;2. 谈话提醒:对于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较为严重的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可进行谈话提醒,通过沟通交流使其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要求教师进行改正;3. 课程训练:对于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较为严重或者多次违规的教师,可要求其接受相关课程训练,提升其职业素养和道德修养;4. 科研项目限制:对于学术不端行为严重的教师,可以限制其参与科研项目,以限制其学术发展空间;5. 停职检查:对于性侵犯学生等严重违规行为的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可对其实行停职检查,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6. 撤职处理:对于涉嫌严重犯罪的教师,一经查实,将依法依纪予以撤职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引言中小学教师是社会中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职业群体,他们肩负着培养未来的希望的重要使命。

为了确保教师队伍的健康有序发展,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对于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行为,必须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办法。

一、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定义中小学教师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群体,其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道德规范。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 恶意谩骂学生或同事; - 教育方法不当,对学生进行体罚或虐待; - 借教学之名滥用权力,违反学校纪律; - 侵犯学生隐私权或泄露学生个人信息; - 私自收受学生或家长的礼物或财物等。

二、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危害教师的行为直接影响学生的成长和发展,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不仅会对学生产生负面影响,还会损害整个教育系统的声誉。

具体危害包括: - 对学生心理和身体造成伤害,影响学生的学业和健康发展; - 破坏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导致教学质量下降; - 降低学生和家长对教师的信任度,影响教师形象和声誉。

三、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原则面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处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公正、公平原则:对待每一个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应该公正、公平处理,坚决杜绝包庇、纵容等不正之风。

2. 及时、有效原则:对于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该及时、高效,以防止不良行为对学生及教育环境的损害扩大化。

3. 依法治教原则:教育部门和学校应依法制定处理办法,依法依规处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4. 教育为主原则:教育部门和学校应注重倡导和培养教师职业道德意识,通过教育引导教师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四、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措施针对不同情况下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谴责和批评教育:对于一般性质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可采用谴责和批评教育的方式进行处理,通过集体或个别谈话,教育教师认识错误,改正行为。

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中小学教师是学生成长的引路人,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使命。

教师职业道德对于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近年来,一些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教师队伍的形象和学生的身心健康。

一、总则1. 制定目的和依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制定旨在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教育秩序,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中小学教师,包括公办、民办学校的教师以及教育机构中的教师。

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表现1. 违反政治纪律(1)散布反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或者组织、参与反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活动;(2)参加非法宗教组织、邪教组织或者非法宗教活动;(3)挑拨民族关系,制造民族矛盾,破坏民族团结;(4)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2. 违反教育教学纪律(1)不认真备课、上课,教学质量低下;(2)歧视、侮辱、虐待学生,损害学生身心健康;(3)抄袭、剽窃他人教育教学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4)在课堂上宣扬错误观点、传播有害信息;(5)其他违反教育教学纪律的行为。

3. 违反职业道德规范(1)索要、收受学生家长财物或者接受家长宴请;(2)利用职务之便,为学生提供有偿辅导、介绍兼职;(3)参与赌博、色情等违法活动;(4)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4. 违反法律法规(1)殴打、侮辱、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2)酒后驾车、酒后上课;(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处理措施1. 警告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可视情节给予警告。

2. 记过对情节较重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可视情节给予记过。

3. 降低职务对情节严重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可视情节降低职务。

4. 解聘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可视情节解聘。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2014年1月11日,教育部以教师〔2014〕1号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该《办法》共14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幼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幼儿园教师包括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的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第四条(一)在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

(五)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歧视、侮辱幼儿,猥亵、虐待、伤害幼儿。

(七)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八)在入园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幼儿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学生、家长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公立和民办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在职教师。

第三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教育政策和职业道德规范,损害学生、家长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依法依规、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及其处理第五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一)歧视、侮辱学生,或者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散布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信息;(二)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三)索要或者收受学生、家长财物;(四)在工作时间饮酒或者酒后上课;(五)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学生隐私;(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表有损国家利益、民族尊严、宗教信仰或者道德风尚的言论。

第六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一)组织、参与迷信活动,或者利用教育教学活动宣传迷信思想;(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散布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损国家利益、民族尊严、宗教信仰或者道德风尚的言论;(三)利用职务之便,对学生、家长进行威胁、恐吓或者打击报复;(四)在招生、考试、评价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五)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严重违反教育教学规范,导致学生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

第七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一)奸淫、猥亵、性骚扰学生;(二)强迫、引诱、容留学生参与色情、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

第八条教师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书面检查。

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一、背景和意义新时代是我国发展的关键时期,教育作为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复兴。

中小学教师作为教育工作的主要实施者,肩负着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使命。

因此,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严惩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对于提高教育质量、培养优秀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改革的推进,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问题日益引起广泛关注。

一些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体罚、变相体罚、歧视学生、索要财物等,严重损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教育公平和教育环境。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处理原则1. 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于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既要进行思想教育,又要依法依规给予惩处,促使教师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2. 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对于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处理,确保处理的公正性、公平性。

3. 坚持预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素养,同时对于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要严肃处理,形成有力的震慑。

4. 坚持分级负责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明确责任,分级管理,确保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处理内容本办法所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是指中小学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损害学生合法权益,破坏教育公平和教育环境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方面:1. 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者侮辱、诽谤、歧视学生,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2. 索要或者接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其他利益的行为。

3. 未经学生同意,公开学生个人信息的行为。

4. 迟到、早退、旷工、请假不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行为。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一、定义教师违反职业道德是指教师在职业活动中违反职业道德,用行为、语言、风格不当表现出对职业道德的蔑视或无视,严重影响了当事人对教师行为的认定和学校的管理制度。

二、处理办法1. 明确组织机构根据保障教师权利的法律法规,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之间建立专门的处理机构,研究讨论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案例,合理安排解决问题的行动。

2. 加强法律教育加强对教师的法律教育,建立教师对法律的尊重环境,进而提升教师的职业观念,增强对职业道德标准的认识和贯彻。

3. 严格监督从多方面敦促教师严格遵守教育法和行政法律,有关部门严格监督教师执行职业道德及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及时了解教师的行为状况,发现偏差一经发现,立即予以纠正。

4. 持续考核严格考核教师的职业道德表现,运用多种考核认证手段,代表学校学时考核,绩效考核,国家考核等,加强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惩罚性管理,减少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次数。

5. 注重环境教育传播正能量,创建良好的教育环境,强化教师在学校和社会中负责任的意识,以研究、沟通、练习和表演等方式,培养学校教职员工及全社会健康的职业崇敬意识。

6. 扩大教师参与的范围鼓励教师多参与公共活动,形成教师社会责任意识,扩大教师参与的范围,把在学校的教师的守则要求拓展到社会影响下,以保护教师和学科的职业道德。

7. 强制执行采取强制措施,形成统一的惩罚标准和制度,完善职业道德相关行为表现,促进教师遵循职业道德标准,减少社会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影响。

三、结论老师违反职业道德会损害学生身心健康和学校教育发展,学校要认真处理老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通过明确组织机构、加强法律教育、严格监督、持续考核、注重环境教育、扩大教师参与的范围、强制执行等来处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处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处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处理办法
(2023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处理办法(2023年修订)
第一条定义
本办法旨在规范中小学教师的职业行为,保障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校正常运行。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 侮辱、歧视、恶意诋毁学生;
2. 滥用职权,从事私人经营或接受贿赂;
3. 私自泄露学生个人信息;
4. 教学过程中使用暴力或侮辱性语言;
5. 严重违反教育法律法规;
6. 其他违反职业道德、伦理的行为。

第二条处理原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规范行为的处理原则如下:
1. 依法惩处,追究法律责任;
2. 严肃处理,维护教育教学秩序;
3. 公正公平,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第三条处理程序
1. 学校成立违规行为处理委员会,负责对中小学教师的违反职业规范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2. 调查期间,教师有权进行申辩,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3. 经过调查取证,确认教师存在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 谈话提醒;
- 调岗调离;
- 降级处分;
- 取消教师资格。

第四条教师权益保障
教师在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处理中,享有以下权益保障:
1. 被处理前有权申辩;
2. 处理决定必须依法依规,公正公平;
3. 被处理后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五条宣传教育
学校应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业规范的宣传教育,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

第六条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一、制定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教育的期望越来越高,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要求也越来越严格。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仍有一些中小学教师存在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如体罚学生、有偿补课、收受家长礼品等。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也败坏了教师队伍的形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不满。

为了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的规范和管理,严肃处理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教育部制定了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6、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7、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8、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9、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0、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11、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四、处理方式1、警告和记过处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2、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3、开除处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处分。

4、其他处理方式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纪律处分办法(2023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纪律处分办法(2023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纪律处分办法(2023年修订)根据《中小学教师法》和相关法规的要求,为了维护中小学教师队伍的职业道德,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处分办法。

第一条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认定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2. 传播违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的信息或观点;3. 涉及学生的虐待、欺凌或侮辱等行为;4. 损害学生权益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5. 私自泄露学生个人信息或教学机密;6. 教学不当导致学生发展受阻或受伤;7. 对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不当教育手段;8. 接受或索取贿赂、回扣;9. 有重大违纪行为或犯罪记录;10. 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二条处分措施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中小学教师,根据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程度,可采取以下处分措施:1. 批评教育: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批评,并告诫其不能再次犯错;2. 诫勉:书面警告,提醒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3. 记过:记录违规行为,影响其晋升或评优;4. 降职:对严重违规行为者降低职务级别;5. 停职:对严重违规行为者暂停职务,期限由教育主管部门决定;6. 开除:对严重违规行为者予以解聘。

第三条处理程序对于发生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中小学教师,处理程序如下:1. 接到举报或投诉后,教育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2. 在调查核实完成后,根据事实情况进行处理决定;3. 对处分决定不服的教师,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条法律责任对于涉及犯罪行为的中小学教师,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管理不力、监管不力的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条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版本的相关规定。

注意:本文档中引用的所有法规和规定仅供参考,请以最新的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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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中小学教师是教育事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学生的成长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行为出现了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健康成长。

因此,有必要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进行规范和处理。

下面就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实施办法进行探讨。

一、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界定中小学教师作为从事教育工作的专业人员,应该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要求,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关心学生身心健康。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虐待;2. 出现学术不端行为;3. 与学生建立不当师生关系;4. 违规收受礼品财物或谋取私利;5. 在教学过程中出现不当行为。

以上仅为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一些常见情况,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程序1. 立案调查一旦接到有关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举报或检举,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核实事实,了解情况。

调查过程应当确保客观、公正、透明,避免出现滥用职权或者打压报复等行为。

2. 处理措施经过调查核实后,对于确实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中小学教师,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口头警告:对于情节较轻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可以给予口头警告,告诫其改正错误,引以为戒。

(2)书面警告:对于情节较重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可以给予书面警告,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否则将采取进一步措施。

(3)停职查看:对于情节严重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可以采取停职查看的措施,暂时将其调离教学岗位,接受相关调查和教育。

(4)解除劳动合同:对于情节特别严重,情绪恶劣,屡教不改的中小学教师,可以考虑解除劳动合同,取消其教师资格。

三、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机制为有效保障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包括但不限于:1. 定期检查:对中小学教师的教学、言行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小学教师是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力量,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使命。

他们的职业道德行为对学生的成长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教师队伍中,仍存在一些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个别教师。

为了规范教师队伍,保障学生权益,提高教育质量,制定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下面是对这份办法的实施细则,详细介绍该如何处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情况。

一、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界定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是指中小学教师在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履行职业道德要求,损害学生身心健康,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和教育教学质量的行为。

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种类1.虐待学生:包括对学生进行身体惩罚、精神侮辱、殴打等违法行为。

2.侵犯学生权益:包括对学生进行语言暴力、侵犯学生隐私、不公正评价等行为。

3.教学失职:包括不认真备课、敷衍了事、未按时上课等行为。

4.廉价教育:包括以考试成绩为唯一标准评价学生、忽视学生个性发展等行为。

5.违规行为:包括在校外从事商业活动、接受学生家长的礼品等行为。

三、处理程序及措施1.举报与调查:任何人都可以对教师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应提供具体的证据材料。

学校应当立即启动调查程序,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

2.处理措施:对于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情况,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可以依次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批评教育:对于轻微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教师进行深刻的反思和悔过,以改正错误。

(2)警告处分:对于一般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可以给予教师警告处分,同时要求教师进行整改,并严格限期完成。

(3)记过处分: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可以给予教师记过处分,并要求教师接受心理辅导,同时进行整改。

(4)撤职处分:对于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可以给予撤职处分,并取消其教师资格证书。

3.诉讼救济: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公立和民办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教师职业道德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保障教师的陈述、申辩权利。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监督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考核评价,确保教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五条中小学教师应当遵守以下职业道德规范:(一)热爱祖国,忠诚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关心学生身心健康,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为人师表,树立良好的师德形象。

(四)严谨治学,勤奋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团结协作,尊重家长,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六)自觉抵制不良风气,拒绝有偿家教,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三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第六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破坏社会稳定的言论或者信息。

(二)歧视、侮辱、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损害学生身心健康。

(三)索要或者收受学生家长财物,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四)泄露学生隐私,损害学生合法权益。

(五)参与赌博、迷信活动,影响教育教学秩序。

(六)在工作时间饮酒,酒后上课。

第七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一)抄袭、剽窃他人教育教学成果,情节严重。

(二)故意泄露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

(三)利用职务之便,强迫、暗示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商品等。

(四)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性侵犯。

(五)组织、参与有损教育教学秩序的活动。

第八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一)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维护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是指在中小学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违反教育职业行为准则,损害学生权益,损害学校利益,损害教育形象的行为。

第三条处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是处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主管部门。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处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第五条教师应当遵守以下职业道德准则:(一)尊重学生,关爱学生,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不得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二)严谨治学,勤勉敬业,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不得敷衍塞责;(三)尊重家长,与家长保持良好沟通,不得侮辱、讽刺家长;(四)恪守职业道德,保持教师形象,不得有损教师形象的行为;(五)维护学校利益,不得有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批评教育: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较轻的教师,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要求其改正错误。

(二)诫勉谈话: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较严重的教师,可以进行诫勉谈话,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检讨。

(三)调离教学岗位: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严重的教师,可以将其调离教学岗位,安排其他工作。

(四)取消教师资格: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恶劣、影响重大的教师,可以取消其教师资格,不得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五)法律追究: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构成犯罪的教师,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时,应当成立专门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

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时,应当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学校、家长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确保处理结果公正。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3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3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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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你离名企高薪只差一份优质简历L猎(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习身心伤害的;(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的;(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
偿补课,或者组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其他严重违反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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