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兽药使用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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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兽药使用准则 NY/T 472—2006

发稿时间:【2008-7-8 9:31:3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生产中兽药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生产AA级绿色食品的兽药使用原则、生产A级绿色食品的兽药使用原则及兽药使用记录。

本标准适用于绿色食品畜禽的生产、管理和认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630.1 有机产品第1部分: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兽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兽药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进口兽药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278号公告停药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235号公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兽药 veterinary drug

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3.2 最高残留限量 maximum residue limits(MRLs)

对食品动物用药后产生的允许存在于食物表面或内部的该兽药残留的最高含量/浓度(以鲜重计,表示为μg/kg或μg/L)。

3.3 停药期 withdrawal period

从畜禽停止用药到允许屠宰或其产品(乳、蛋)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

3.4 产蛋期 egg producing period

禽从产第一枚蛋至产蛋周期结束。

3.5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 green food production material

经专门机构认定,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要求,并正式推荐用于绿色食品生产的生产资料。

4 兽药使用的基本原则

4.1 绿色食品生产者应供给动物充足的营养,提供良好的饲养环境,加强饲养管理,采取各种措施以减少应激,增强动物自身的抗病力。

4.2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防治动物疾病,力争不用或少用药物。必须使用兽药进行疾病的预防、治疗和诊断时,应在兽医指导下进行。

4.3 兽药的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和《进口兽药质量标准》的规定。

4.4 兽药的使用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4.5 所用兽药应来自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并通过农业部GMP验收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供应商。

5 生产AA级绿色食品的兽药使用原则

按GB/T19630.1执行。

6 生产A级绿色食品的兽药使用原则

6.1 优先使用AA级和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兽药产品。

6.2 允许使用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微生态制剂和中药制剂。

6.3 允许使用高效、低毒和对环境污染低的消毒剂对饲养环境、厩舍和器具进行消毒。6.4 允许使用无MRLs要求或无停药期要求或停药期短的兽药。使用中应注意以下几点:a)应遵守规定的作用与用途、使用对象、使用途径、使用剂量、疗程和注意事项。

b) 停药期应按农业部发布的《停药期规定》严格执行。

c) 最终残留应符合《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规定。

6.5 禁止使用附录A中的兽药。

6.6 禁止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

6.7禁止使用酚类消毒剂,产蛋期不得使用酚类和醛类消毒剂。

6.8 禁止为了促进畜禽生长而使用抗生素、抗寄生虫药、激素或其它生长促进剂。

6.9 禁止使用未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作为兽药使用的药物。

6.10 禁止使用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

7 兽药使用记录

7.1 建立并保存消毒记录,包括消毒剂种类、批号、生产单位、剂量、消毒方式、消毒频率或时间等。

7.2 建立并保存动物的免疫程序记录,包括疫苗种类、使用方法、剂量、批号、生产单位

等。

7.3 建立并保存患病动物的治疗记录,包括患病家畜的畜号或其他标志、发病时间及症状、药物种类、使用方法及剂量、治疗时间、疗程、所用药物的商品名称及主要成分、生产单位及批号等。

7.4 所有记录资料应在清群后保存两年以上。

附录 A(规范性附录)生产A级绿色食品禁止使用的兽药

A.1 生产A级绿色食品禁止使用的兽药应符合表A.1的规定。

表A.1 生产A级绿色食品禁止使用的兽药

.cn/_main/article-351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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