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电气安装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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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8—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8—9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7年2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6]475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和建设部(90)建标技字第4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8—96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9—96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第十三篇“配线工程篇”和第十四篇“电气照明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六日
1 总则
1.0.1为保证电气装置配线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1KV及以下配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配线工程的施工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进行。
1.0.4采用的器材及其运输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5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0.5.1技术文件应齐全。
1.0.5.2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1.0.6配线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7配线工程施工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0.7.1对配线工程施工有影响的模板、脚手架等应拆除,杂物应清除。
1.0.7.2对配线工程会造成污损的建筑装修工作应全部结束。
1.0.7.3在埋有电线保护管的大型设备基础模板上,应标有测量电线保护管引出口座标和高程用的基准点或基准线。
1.0.7.4埋入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电线保护管、支架、螺栓等预埋件,应在建筑工程施工时预埋。
1.0.7.5预留孔、预埋件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应埋设牢固。
1.0.8配线工程施工结束后,应将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孔、洞、沟、槽等修补完整。
1.0.9电气线路经过建筑物、构筑物的沉降缝或伸缩缝处,应装设两端固定的补偿装置,导线应留有余量。
1.0.10电气线路沿发热体表面上敷设时,与发热体表面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规定。
1.0.11电气线路与管道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1.0.12配线工程采用的管卡、支架、吊钩、拉环和盒(箱)等黑色金属附件,均应镀锌或涂防腐漆。
1.0.13配线工程中非带电金属部分的接地和接零应可靠。
1.0.14配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
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配管
2.1一般规定
2.1.1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的电线保护管,管口及其各连接处均应密封。
2.1.2当线路暗配时,电线保护管宜沿最近的路线敷设,并应减少弯曲。埋入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电线保护管,与建筑物、构筑物表面的
距离不应小于15mm。
2.1.3进入落地式配电箱的电线保护管,排列应整齐,管口宜高出配电箱基础面50~80mm。
2.1.4电线保护管不宜穿过设备或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当必须穿过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2.1.5电线保护管的弯曲处,不应有折皱、凹陷和裂缝,且弯扁程度不应大于管外径的10%。
2.1.6电线保护管的弯曲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2.1.6.1当线路明配时,弯曲半径不宜小于管外径的6倍;当两个接线盒间只有一个弯曲时,其弯曲半径不宜小于管外径的4倍。
2.1.6.2当线路暗配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的6倍;当埋设于地下或混凝土内时,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的10倍。
2.1.7当电线保护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中间应增设接线盒或拉线盒,且接线盒或拉线盒的位置应便于穿线:
2.1.7.1管长度每超过30m,无弯曲。
2.1.7.22管长度每超过20m,有一个弯曲。
2.1.7.3管长度每超过15m,有二个弯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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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8—96
2 配管
2.1一般规定
2.1.1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的电线保护管,管口及其各连接处均应密封。
2.1.2当线路暗配时,电线保护管宜沿最近的路线敷设,并应减少弯曲。埋入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电线保护管,与建筑物、构筑物表面的
距离不应小于15mm。
2.1.3进入落地式配电箱的电线保护管,排列应整齐,管口宜高出配电箱基础面50~80mm。
2.1.4电线保护管不宜穿过设备或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当必须穿过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2.1.5电线保护管的弯曲处,不应有折皱、凹陷和裂缝,且弯扁程度不应大于管外径的10%%。
2.1.6电线保护管的弯曲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2.1.6.1当线路明配时,弯曲半径不宜小于管外径的6倍;当两个接线盒间只有一个弯曲时,其弯曲半径不宜小于管外径的4倍。
2.1.6.2当线路暗配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的6倍;当埋设于地下或混凝土内时,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的10倍。
2.1.7当电线保护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中间应增设接线盒或拉线盒,且接线盒或拉线盒的位置应便于穿线:
2.1.7.1管长度每超过30m,无弯曲。
2.1.7.2管长度每超过20m,有一个弯曲。
2.1.7.3管长度每超过15m,有二个弯曲。
2.1.7.4管长度每超过8m,有三个弯曲。
2.1.8垂直敷设的电线保护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增设固定导线用的拉线盒:
2.1.8.1管内导线截面为50mm2及以下,长度每超过30m。
2.1.8.2管内导线截面为70~95mm2,长度每超过20m。
2.1.8.3管内导线截面为120~240mm2,长度每超过18m。
2.1.9水平或垂直敷设的明配电线保护管,其水平或垂直安装的允许偏差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