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关于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理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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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班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理工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班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理工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实验班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为确保人才培养模式改工作顺利运行,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学校财务经费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一、资金管理1.学校每年设立人才培养模式改专项经费(预算时单列),用于保障人才培养模式改实验班教学工作的开展。

2.管理原则:分年实施、专款专用、绩效考评。

3.资金管理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由财务部门负责。

二、经费支持与开支1.学校每年按1000元/生的标准给予实验班专项经费支持,用于教学业务开展、校外人员授课、校内实验实践教学支出。

(1)教学业务费和差旅费。

用于日常教学运行、专业、课程建设等方面,包括教学材料费、教学印刷费、办公费、资料费和进行教学调查、资料收集、参加教学会议等所支出的差旅费等。

此项经费应严格控制在实验班专项经费总额的20%以内。

(2)校外人员授课费。

指聘请校外企业、行业、中小学教师等为学生授课、学术报告、讲座等支出费用。

此项费用须经人事处审批,并严格控制在实验班专项经费总额的30%以内。

(3)校内实验、实践教学费。

用于补充实验费及其它校内实践环节经费,此项不得少于实验班专项经费总额的50%。

2.学生校外实习、实践经费在原有基础上每生增加数额不少于300元。

主要用于学生校外实习、实训并可适当补充学生校学科竞赛、专业竞赛活动费。

三、资金检查1.各专业实验班每年度总用款额度不得超过核定的总经费,超出部分由相关学院自行负担。

2.教务处会同财务处对核拨的教学经费使用情况按年度进行一次年终审查,一旦发现经费使用不当,将在下年经费核拨时给予一定的扣减。

四、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西南交通大学重点科研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西南交通大学重点科研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西南交通大学重点科研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重点科研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提升我校整体科研工作的实力和水平,根据国家和相关部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科研基地,是指根据国家构建创新体系要求建立的创新研发基地和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基地。

创新研发基地包括: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基地包括: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凡由国家或部门依托我校建设的上述科研机构均称为西南交通大学重点科研基地(以下简称科研基地)。

第3条科研基地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学技术研发实体,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的基本方针,围绕国家宏观发展的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具有创新性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工程技术研发,促进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的形成和发展,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和产业化,培养高层次的创新人才团队和工程技术人才团队。

第4条人文社会科学类、国防类重点科研基地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章职责第5条西南交通大学是科研基地的依托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是:1、成立由校长负责的,科技处、学科处、人事处、计财处、设备处、国资处、研究生院、保卫处、保密办等部门参加的科研基地建设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科研基地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科技处作为建设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具体落实我校的各项职责。

2、为科研基地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后勤保障。

3、负责遴选、推荐科研基地的主任及学术委员会(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基地称技术委员会)主任,聘任科研基地副主任、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4、对科研基地进行年度考核和中期检查,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科研基地的验收评估工作。

5、根据科研基地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建议,提出研究方向和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并上报主管部门。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经费管理小议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经费管理小议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经费管理小议高等学校是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开展基础研究和高技术领域原始创新、获取原始创新成果的重要来源,是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的主要基地。

长期以来,高校承担了大量国家级、省部级等纵向科研项目,其中绝大部分项目和经费均为竞争性支持。

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我国高校的科研经费投入制度,提升高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人才培养水平,从2021年开始,财政部和教育部设立“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对高校科技工作实行稳定的经费支持,由高校按照相应的管理办法要求,根据学校自身发展需要和国家社会经济发展重大需求,自行完成项目和经费管理,资助学校青年教师和在校学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2021年,财政部和教育部首先对北京大学等14所高校进行了试点资助,2021年扩大到了包括教育部直属高校在内的92 所中央高校。

随后国家进一步加大了支持力度,总经费也从最初的15亿元,增加到30亿元。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实施,是高校科技经费投入制度的重大改革,对于高校的科技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对于高校的战略发展有着重大的支撑作用,将对我国高校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产生深远影响。

自基本科研业务费实施以来,各中央高校科技工作均取得了长足发展,成绩显著。

以我校为例,2009-2021年7年间,我校共获得近2亿元的经费支持,青年教师成长迅速,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数量大幅增长,基本翻了一番;科研团队、科技奖励、高层次人才方面均取得了突出成绩。

各高校都非常重视基本科研业务费的项目和经费管理,由于高校在项目管理方面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因而基本科研业务费的项目管理注重程序,比较规范,相对而言,基本科研业务费经费管理方面与现行的科研经费管理有所区别,需要进行一定的探索。

本文主要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针对当前基本科研业务费经费管理中存在的常见问题,以我校为例,介绍了学校采取的一些措施,并提出了建议。

西南交通大学科技奖励办法理工科

西南交通大学科技奖励办法理工科

西南交通大学科技奖励办法(理工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团队和个人,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我校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提高综合实力,根据国家有关科技政策和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奖励范围包括:科技奖配套奖、发明专利奖、论文奖。

第二章科技成果奖励第三条学校设科技奖配套奖,对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即主持)获得科技奖的项目,按获奖等级予以配套奖励。

奖励范围及标准详见表1。

表1 科技奖(主持)配套奖标准注: 社会力量设奖应是国家奖励办公室登记认可的奖项,只针对科技奖励,不包含个人奖励。

第四条我校作为参加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学校按获奖等级给予课题组配套奖励。

奖励范围及标准详见表2。

表2 获国家科技进步奖(参加)配套奖标准第五条我校作为参加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教师持有个人获奖证书的,学校对该获奖人员给予1万元/人的配套奖励;我校作为参加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教师持有个人获奖证书的,学校对该获奖人员给予0.5万元/人的配套奖励。

第六条我校作为参加单位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教师持有个人获奖证书的,学校对该获奖人员给予1万元/人的配套奖励;我校作为参加单位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教师持有个人获奖证书的,学校对该获奖人员给予0.5万元/人的配套奖励。

第七条学校设发明专利奖,对我校作为唯一专利权人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成果给予奖励。

国际、国家标准(我校为主持单位)、国家级工法(我校为主持单位)、国家级植物新品种审定(我校为主持单位)等参照授权发明专利进行奖励。

奖励范围及标准详见表3。

表3 发明专利奖标准注:地方政府专利奖励纳入学校统筹奖励。

第八条学校设论文奖,对我校教职工(含学生)以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在著名期刊上的论文予以奖励。

奖励范围及标准详见表4。

表4 论文奖励标准注:SCI分区以中科院年度SCI分区数据为准。

第三章奖金的发放与使用第九条科技奖励经费在学校拨付给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的科技建设专款或学校其他相应的专项经费中予以列支。

大学高校纵向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制度

大学高校纵向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制度

大学高校纵向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制度大学高校纵向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X办发〔2016〕73 号)、《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X教科〔2017〕5 号)等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以及我校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纵向科研项目指资金来源于中央、地方财政拨款且设间接费用的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技术引导创新专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重大科技专项、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等,以及其他主管项目部门规定可设置间接经费的纵向科研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间接经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有关管理费用,用于补偿学校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折旧和水、电、气、暖消耗等资源占用费,以及绩效支出。

其中绩效支出是指为体现项目科研人员价值、提高科研工作绩效而安排的人员激励支出。

研究人员的绩效支出不作为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第二章间接经费的核定比例第四条各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对间接经费的核定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核定;无明确规定的,结合不同学科特点按以下标准进行核定。

1.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间接经费按照项目到账经费扣除转出经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50 万元(含)及以下部分为 30%,50 万至 100 万(含)为 25%,100 万至 300 万(含)为20%,300 万元以上的部分为 13%。

2.自然科学类项目间接经费按照项目到账经费扣除基建、设备购置、转出经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100 万元以下的部分为30%,100 万元(含)至 300 万元的部分为 25%, 3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部分为20%,500 万元(含)至1000 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 万元(含)以上的部分为 13%。

西南交通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西南交通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西南交通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ﻩ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项目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利于科研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原创性、高水平、标志性研究成果的产生,推动我校科技工作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根据来源不同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纳入国家财政拨款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如国家各部委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各省市科研项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等。

我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各类科研项目,凡有相应证明(批复、项目合同书等)的,可认定为相应类别的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是指各类企事业、民间组织委托我校的科研项目或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包括各类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中介、工程设计与监理等)、技术转让、专利许可实施等。

国防科研项目另行规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科研项目实行校、二级单位、项目组三级管理体制。

三者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ﻩ科学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是学校科研管理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各类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和管理;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ﻩ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组长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项目组长按照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第六条ﻩ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按照项目要求,组织研究队伍,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并组织实施,督促项目组长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要求完成研究工作。

配合科技处进行项目立项、合同签订、结题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ﻩ项目组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

根据项目申请指南、招投标文件,填写申请书、投标书、合同书;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规定使用经费;按计划组织实施,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按要求报送项目阶段、年度进展报告及各类报表;按任务书或合同书要求进行项目结题验收、成果鉴定等工作。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落实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学校科学研究的繁荣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财政部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37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经费包括计划性财政资金、非计划性财政资金、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非财政性资金等各类来源的科研经费。

根据资金性质及管理属性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自筹科研经费及校拨科研经费。

第三条凡项目主管部门或经费来源单位有明确经费管理规定的,按其管理规定执行;横向项目中凡项目委托方或合作方在项目合同中对经费使用有明确规定的,按其合同规定执行。

各级纵向项目的学校匹配经费、校级科研项目经费以及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委托方对经费管理没有明文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凡以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按项目单独立项,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五条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分为预算制和包干制。

第二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第六条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科研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七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软件购买、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成果宣传推介、资讯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正文:----------------------------------------------------------------------------------------------------------------------------------------------------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实施以来,我国财政科技投入快速增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不断改进,为科技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但也存在项目安排分散重复、管理不够科学透明、资金使用效益亟待提高等突出问题,必须切实加以解决。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的要求,现就改进加强中央财政民口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总体要求(一)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统筹协调、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使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更加聚焦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基础前沿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显著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明显提升,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不断增强,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遵循规律。

把握全球科技和产业变革趋势,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实际,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水平,健全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机制。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财教〔2021〕178号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财教〔2021〕178号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正文:----------------------------------------------------------------------------------------------------------------------------------------------------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有关单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有关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我们对《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113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科技部2021年9月29日附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采取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全链条一体化的组织实施方式。

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下设课题。

关于印发《西安交通大学评审费等项目开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西安交通大学评审费等项目开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交通大学文件西交财〔2018〕21号关于印发《西安交通大学评审费等项目开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院、处及有关单位:《西安交通大学评审费等项目开支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7月12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安交通大学2018年8月7日(此件主动公开)西安交通大学评审费等项目开支管理办法(经2018年7月12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评审费等项目开支管理,保证教学、科研等事业发展需要,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和《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社部、财政部、审计署第31号令)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开支项目和标准第二条项目评审费(一)项目评审费是指因工作需要邀请校内外专家参加的各类评审活动支付的劳务费。

(二)项目评审费开支标准第三条学位论文评审、答辩费(一)学位论文评审、答辩费是指支付给参与学生毕业论文评阅、答辩的校内外人员的劳务费。

(二)学位论文评审、答辩费开支标准第四条学术讲座费(一)学术讲座费是指邀请校内外专家、学者做学术报告、学术讲座、专题讲座、教学讲座等发放的劳务费。

(二)学术讲座费开支标准(三)校内专家、学者在完成本院(系)本职工作以内,参加本院(系)学术讲座的,不得领取学术讲座费。

第五条考试命题费考试命题费是指教师完成正常教学任务以外的考试命题需发放的命题费,主要包括各类学生入学考试、学科竞赛、研究生水平考试和少年班、自主招生考试等各类考试命题。

考试命题费开支为不超过1500元/套。

第六条考试监考费(一)考试监考费是指学校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参加各类考试监考、巡考发放的劳务费。

(二)考试监考费开支标准1. 教师参加非任课课程考试监考工作的,按不超过100元/人·小时的标准支付监考费;参加作为课程教学一部分的任课课程考试监考工作的,已计入教学工作量,不另行支付监考费。

西南交通大学关于加强-计划财务处

西南交通大学关于加强-计划财务处

西交校计财[2013]20号西南交通大学关于加强2013-2014学年学生收费管理的通知各院(系)、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研究生院、成人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峨眉校区: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收费项目的管理,杜绝对学生收费的随意性,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我省高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教[2007]190号)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生代管费和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5]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并进一步规范相关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项目,现对2013-2014学年学生收费工作做如下规定,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2013-2014学年学生收费管理原则1.全面严格实行学校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学校各单位实施收费时,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严禁超标准或自立项目乱收费。

2、我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即在学校对学生毕业的总学分最低要求下,每个学生每学期的实际应交学费根据学生本学期选修课程学分数与专业分类学分收费标准的相乘确定。

3.各年级全日制本科新老学生学费在秋季开学时一律按学年预收标准进行收费,学校计划财务处将根据教务处提供的数据于每学期第十四教学周清算并及时公布结果,根据《西南交通大学关于加强学费管理的规定》(西交校计财[2005]8号)和《西南交通大学全日制统招本科生学分制选课学费管理实施细则》(西交校计财[2006]15号)的相关规定,对欠费学生将采取催缴和限制其取得相应服务的管理措施。

各类学生应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预缴本学年的学费和缴纳本学年的住宿费,各单位对于欠费的学生,须在学籍注册、选课、评奖评优等环节实施严格控制,不允许其通过或取得相应资格。

4. 成都犀浦校区、九里校区学生学费、住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成都校区计划财务处收取,峨眉校区学生学费、住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峨眉校区计划财务处收取,均统一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西南交通大学学生科研经费报销指南

西南交通大学学生科研经费报销指南

教务处、研究生院、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部门学生科研经费报销指南一、报销流程二、基本要求1、报销收款“转卡”必须是工商银行卡,预留电话必须是本地手机号。

2、每一张“西南交通大学报销单”上粘贴票据不超过20张。

3、除出租车费、火车票、汽车票、快递费、校内出具的票据外,发生的费用均不得以现金支付,应通过刷银行卡、网银、内部转账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报销时附相关支付记录(POS单或者网银支付记录截图)。

4、原则上只报销本年开具的票据,上一年的发票须在本年4月30日之前报销完毕。

5、发票的抬头必须是学校的全称,即“西南交通大学”。

抬头为“个人”的发票不予报销。

6、连号发票视同为同一张发票,按累计总额进行财务报账。

7、持电子发票报销时,须由经费负责人在票据空白处承诺“此票据只报销一次,不再重复报销”,并由经费负责人签字,方可报销。

8、对于金额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且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办公用品或材料等,如“移动硬盘”等,应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的资产系统中报增“低值易耗品”。

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设备,如电脑、软件、系统平台等,应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的资产系统中报增固定资产。

未报增的,经办人需完善手续。

9、所有拟报销票据及其相关附件请自行拍照并妥善保管。

10、不按流程报销,绕过归口管理部门预约、审批签字而直接到财务处要求报销的行为,财务处拒绝受理。

三、报销细则1、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票据报销(1)办公用品、普通耗材应在京东上购买并开具明细发票,如“圆珠笔”、“笔记本”等。

没有通过审批的非京东办公用品票据,计财处不予报销。

(2)“办公用品”清单中,不得出现衣服、鞋子、包、药品、食品、饮料等明显不相关的商品。

(3)所有票据须附付款记录,不得以现金支付。

2、材料、试剂等票据报销(1)“材料”、“电脑配件”、“试剂”等材料类发票,无论金额多少,必须提供加盖供货商印章的商品清单,发票与所附清单应当保持金额一致、印章一致。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科研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确保科研项目的科研经费能够得到有效、合理的利用,提高科研成果的质量和产出效益。

本文将介绍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以及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中的一些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一、基本原则1. 专门管理:科研项目的资金应该单独设立管理账户,与其他经费分开管理,确保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得到清晰记录和监督。

2. 依法合规:科研项目的资金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确保经费使用合法、合规。

3. 有计划性:科研项目的资金使用应该按照科研任务的计划和进度安排,合理规划和分配科研经费。

4. 严格审批:科研项目的资金使用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5. 透明公开:科研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应该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和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并向项目参与人员公开,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二、管理措施1. 预算编制:科研项目的经费预算应该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的实际需求进行编制,合理安排经费使用。

2. 资金发放:科研项目的经费发放应该按照项目的计划安排和实际需求,在经费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3. 经费使用: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应该按照项目的实际需求和科研任务的进展情况进行,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4. 财务管理:科研项目的财务管理应该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和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确保科研项目的财务数据准确可靠。

5. 经费监督: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应该有专门的监督部门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三、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1. 经费不足:科研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经费不足的问题,可以通过增加资金来源、调整项目预算和经费使用计划等方式解决。

2. 经费滞留:科研项目的经费可能会滞留在项目承担单位的账户中,导致无法及时使用,可以通过加强与资金发放方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经费滞留问题。

3. 资金使用不明确: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可能存在不明确的情况,可以通过明确经费使用计划、加强与项目参与人员的沟通和培训等方式解决。

西南交通大学关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公务出国(境)、会议等经费管理若干规定

西南交通大学关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公务出国(境)、会议等经费管理若干规定

西南交通大学关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公务出国(境)、会议等经费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教办[2013]12号)精神,规范学校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公务出国(境)经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和会议费的支出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三公”经费是指学校各单位因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需要而发生的接待费、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出国(境)费;会议费是指学校各单位受上级主管单位委托承办或自行组织召开的各种工作研讨、学术交流等会议而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学校公务活动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从严从简,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接受各方面监督。

学校会议活动坚持精简办会、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严格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

根据教育部批复下达的“三公”经费和会议费预算额度和管理要求,实行预算单列项目管理,即在学校年度预算中单独列示“三公”经费和会议费项目,严格按预算额度控制执行,在经费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第五条学校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报销,各单位应按照规定审核程序、开支范围、开支标准进行报销,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会议活动无关的费用。

学校“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支出,除按规定进行银行转账外,均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章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第六条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坚持务实节俭、有利公务、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所有接待应按规定标准执行,不得高标准、高消费。

第七条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实行预算归口申报。

西南交通大学预算管理办法-计划财务处

西南交通大学预算管理办法-计划财务处

西南交通大学预算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的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健全学校预算管理体制,维护预算的严肃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对学校原有预算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学校预算是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批准的年度经费收支总纲,是调控全校各种经济活动的指挥棒,具有严肃性和强制性,预算方案一经批复,各单位应严格执行。

第三条学校依据中长期发展规划与发展战略、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重点工作,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编制预算,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预算编制力求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第四条学校预算年度为每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预算管理体制第五条学校预算实行“统一领导、本级财务预算集中管理与二级财务预算分级管理相结合”的预算管理体制,预算编制实行“两上两下”。

第六条根据预算管理体制,学校预算可分为本级财务预算(以下简称“本级预算")和二级财务预算(以下简称“二级预算"),两者共同组成学校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是学校的宏观预算,全面反映学校的综合财政状况。

(一)本级预算。

是指成都校区根据学校对预算资金动用和调控权力的不同而编制的预算,可分为执行预算和专项预算:执行预算是学校可以直接动用的资金预算,专项预算是学校调控力较弱的专款专用资金预算。

(二)二级预算。

是指经学校批准设有二级财务机构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非法人的事业单位预算,主要包括峨眉校区及试点改革学院等单位(以下统称“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

第七条成都校区所属各职能部(处)、直属单位、学院等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是本级预算的执行单位(以下统称“二级单位”),具有以预算执行为主的预算管理权。

(一)各职能部(处)、直属单位等二级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以及管理职能范围内的部分全校性项目预算,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和所分管项目预算的执行.(二)非试点改革学院作为二级单位应结合学校安排的预算经费(含日常运转办公费、岗位绩效津贴、本科生实习及实验经费、研究生实践及活动经费、学生活动及开展学生工作的奖、贷、勤、困、补等经费等)以及自有资金(含学院发展经费、科研经费学院管理费、办班经费、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来源科学合理编制支出预算.第八条学校本级“二上”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和预算决算方案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审定。

西南交通大学专职科研人员聘用及管理办法【模板】

西南交通大学专职科研人员聘用及管理办法【模板】

**大学专职科研人员聘用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大学关于实施“人才强校主战略”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建设一支规模和实力与学校发展水平相当的专职科研队伍,提升学校承担重大科技项目、加强科研基地建设能力,拓宽师资队伍来源渠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职科研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基础研究和工程应用研究的申请、研究和开发,或承担科研平台、重大工程建设任务,或承担高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

第三条专职科研人员的来源1、由校内教师或其他人员转聘;2、新聘用的专职科研人员;3、博士后人员。

第四条专职科研人员是学校师资队伍的重要补充。

对研究型、教学科研型二级单位,常规师资补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从专职科研人员中遴选。

第五条按照“按需聘用、团队主导、学院负责、择优招聘、合同约定、定期考核、能进能出”的原则,实施专职科研人员聘用与管理。

第二章聘用第六条专职科研人员的聘用实行二级单位负责制,科研团队负责人在人员聘用、待遇保障等方面具有相对独立的自主权。

第七条专职科研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每个科研团队中博士学位以下专职科研人员聘用数不得超过团队聘用总人数的20%。

第八条聘用程序:1、科研团队负责人提出聘用需求(包括明确聘期、聘用条件、承担任务要求、聘期履职基本要求、任期目标、薪酬等),经二级单位汇总后,由学校发布招聘信息;2、科研团队负责人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并提出聘用候选人名单,经所在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审核同意后上报人事处审批;3、校内人员转聘专职科研岗位的,由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岗位任务书;校外新聘用的人员及博士后人员,由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成都市社会保险(五险)。

第九条专职科研人员首次聘用时,由二级单位根据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相关标准和条件,聘用其专业技术职务。

2011102793752西南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1102793752西南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西南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是由国家财政部、教育部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提升高等学校自主创新能力、原始创新水平与高层次人才培养水平而特别设立的。

第二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号)精神,为规范和加强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与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大力推进学校自主选题、自主创新科学研究工作,提高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成立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领导小组,负责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的领导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助范围与项目类别第四条依托学校现有的科研条件、设施和环境,重点支持有高水平平台的创新团队、创新人才和国家级项目的培育。

1、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用于支持青年教师和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学生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工作。

支持对象一般应在40周岁以下,适度支持引进正在国外学习工作,年龄在45岁及以下的专家学者。

2、支持瞄准国际国内科研发展前沿、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学术思想新颖等基础学科、应用学科方面的创新性研究项目。

3、支持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重大需求为导向,以交叉科学和复杂体系研究为对象的交叉研究项目。

4、支持青年科研人员或团队在一些新兴学科领域开展前瞻性的研究项目。

5、支持培育拟进入国家项目指南或参与国家竞争前的研究项目。

6、适度支持探索性研究项目。

第五条资助项目类别包括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和重大培育项目。

项目经费依据每年的申报指南确定。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第六条基本科研项目的组织程序一般包括申报、评审、签订任务书、实施、中期检查、验收或评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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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关于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理工类)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科教[2016]19号)、《四川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川委办[2016]47号)等文件,为进一步完善学校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促进学校科技事业发展,作出以下规定。

一、预算调整
第一条纵向项目总预算不变的,直接费用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审批,报计划财务处备案执行;项目预算总额变化的需按规定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条纵向项目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的预算,可以调增也可以调减;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之间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设备费支出预算可以调减,原则上不得调增。

第三条横向项目预算调整原则上不受以上限制;在项目合同中编制了预算的横向项目,预算调整原则上需经项目委托方同意。

二、间接费用管理
第四条纵向项目在编制项目预算时,间接费用比例(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比例)原则上按照: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第五条间接费用列支管理费和绩效支出及其它。

绩效支出分配与参加项目的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其它支出包括项目审计费用等。

第六条管理费由学校和二级单位按比例分配,绩效支出及其它由项目组分配。

具体分配比例(按实际到账间接费用进行切分)见附表1。

第七条因特殊情况,项目预算中没有编制间接费用的,以及我校作为合作单位没有分配到间接费用的,校内立项时不提取管理费。

三、劳务酬金管理
第八条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第九条人员费:是指➀在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合作活动中,➁四川省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包括军用技术再研发专项)等项目中,支付给项目组相关人员的技术或
劳务报酬。

人员费可支付给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组成员。

第十条劳务费、人员费开支标准,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参照校内职工完成同类工作的平均水平确定。

第十一条在教育部绩效工资政策出台前,人员费、绩效支出暂不不纳入个人及学校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在教育部绩效工资政策出台后按其规定执行。

四、结余经费管理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第十二条至十七条的规定管理:
第十二条纵向项目结余资金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实验室改造费和其他支出等。

第十三条纵向项目经费应按预算按进度使用,结余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的20%。

第十四条纵向项目结余资金由项目负责人继续使用,在项目结题后满22个月,如未使用完毕,由学校统一收回统筹使用。

项目结题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项目审批部门规定收回。

第十五条横向项目结余资金除包含纵向项目直接支出科目外,还包括人员费、科研业务费、委托开发研究费、接待费等。

横向项目结余资金转入项目负责人科技发展基金卡,使用期限不受限制。

第十六条结余资金的使用不受原项目预算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需要自行决定。

第十七条学校对结余资金不再提取管理费。

五、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签订及管理费提取
第十八条横向科研合同的签订。

横向科研项目实行学校(职能部门)、学院(所、中心)、项目组三级管理体制,按照《西南交通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西交校[2013]26号)签订横向科研合同,由学院(所、中心)负责审批,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具体办理。

第十九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费的提取。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费的提取,按照《西南交通大学关于规范和激励开展科研活动的意见》(西交校科[2016]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作为乙方(收款方)对外签订的横向合同,在合同中明确了外拨单位及金额的,该部分外拨经费可以不提取管理费,其余外拨经费原则上一律按照规定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合同没有专门约定的,按照《西南交通大学关于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若干规定》(西交校[2013]4号)执行。

六、外拨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在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以及结余经费使用过程中,凡涉及到委托外单位进行①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新产品试制,②进行分析、测试、化验、加工的外拨事项,按照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中有明确合作单位的外拨经费,属合作费。

纵向项目合作费外拨根据项目任务书的约定直接办理;横向项目合作费外拨按照《西南交通大学科研经费外拨管理暂行规定》(西交校[2013]23号)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中没有明确受委托单位(合作单位)的外拨经费,属协作费。

协作费金额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按以下程序自行选择受委托单位:
①项目负责人提出签订外拨合同申请,并作出承诺(承诺在选择合作单位的过程中,不损害学校利益,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由所在二级单位分管领导签字盖章,递交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

②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审核后,将外拨事项在学校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网站进行公示(3个工作日)。

③公示无异议后,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办理外拨合同。

第二十三条协作费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须先按照学校采购与招标程序确定受委托单位,再按照学校外拨经费程序办理外拨合同。

七、科研财务助理聘任
第二十四条承担重要科研项目的科研团队,可以聘请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五条科研团队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也可直接聘请个人,如需签订聘用合同的,由科研团队负责人向科研院报备,并按专职科研人员或社会用工聘用程序执行。

第二十六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通过科研团队承担的科研项目资金解决。

第二十七条在学校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国防项目等研发任务繁重或科研项目数目较多的情况下,原则上可由学校给予一定经费支持,聘用财务助理为项目提供服务。

八、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从2017年1月起开始执行,学校现执行的《西南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西交校[2012]18号)、《西南交通大学关于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若干规定》(西交校[2013]4号)、《西南交通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暂行规定》(西交校[2013]20号)、《西南交通大学科研经费外拨管理暂行规定》(西交校[2013]23号)、《西南交通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西交科[2014]6号)等相关管理文件不废止,其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对2016年1月1日至本规定执行日期间已经在学校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学校提取管理费中超过本规定确定的部分,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进行核算,从学校科技建设经费中返还到各项目组,由项目组按照本规定使用。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解释。

附表1 间接费用提取及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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