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合同13个必备条款及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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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合同13个必备条款及法律风险防范
1、合同标的及法律风险
当事人签订合同是为了实现财产或类似于财产的其他权益的归属变化, 因此对这种财产或类似于财产的其他权益的标准描述是非常重要的。合同标的条款因此
也成为法律的提示性条款内容。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合同标的条款是不可补
正条款,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则合同不能成立。
根据合同性质的不同,合同标的可以分为物、权利、行为、智力成果。这些因标的性质不同而产生的标的约定差异应当引起注意。如权利瑕疵不像物的瑕疵那
么容易被观察, 因此以权利为标的的合同更应当注重对权利状态的描述。行为作为标的, 往往依赖于特定人技能, 因此更应当注意行为人的确定以及与代为履行禁止相协调。这些因素都是认为是否存在法律风险的考察方面。概括而言, 合同标的
条款约定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要使用标的物的正式名称,即标准学名,而且要用全称。文字表述必须明确
具体, 尽可能使用符合国际标准或国际行业习惯的商品名称。商品日益丰富, 使得双方约定不明时, 真实意思很难探究, 因此产生以类似商品作为合同约定标的交付带来的合同目的落空,是严重的法律风险。
(2写明商品商标。一定的商标,标志着一定商品的性能、质量种类。只有写明商标才能使商品特定化。如某商场本想购买杭州某厂生产的“天堂牌”自动雨伞1000把,但在合同中的商品名称栏内只写了“自动雨伞”而, 未写“天堂牌”商标, 结果供方发来的除有50把是“天堂牌”的自动雨伞外,其余的都是一些杂牌,有不量的甚至无商标, 给需方造成损失。相同的产品因为品牌不同, 价格差异有时非常巨大。
(3在确定标的时,还必须注意同名异物和同物异名的情况。如大豆,一般是指黄豆, 但有些地方把蚕豆也叫大豆; 又如自行车, 有的叫人力车, 有的叫脚踏车, 有
的叫单车; 又如,电梯美国人叫Elevator ,英国人叫Lift ,这些都属同物异名。这种情况更需要双方就标的物明确约定, 有时需要配合必要的图片或描述性说明。(4
要写明标的品种、规格、花色及配套件。如购买电视机,除写明名称、商标外, 还要写明型号, 是黑白, 还是彩电或数字电视机; 是立式, 还是卧式; 是遥控, 还是自调,以及尺寸大小等。只有把以上这些问题弄清楚,才算是确定的,才能使标的特定化。标的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经常出现, 只是有时双方确定不明的法律风险因对方的实际交付行为完成而消失。但该法律风险的数量远比因标的发生的纠纷要广泛得多。
2、数量条款及法律风险
数量条款是合同中重要的一个条款, 也是较为简单的一个条款, 很少受合同当事人的重视。当数量直接表述为特定数字时, 该条款几乎不会产生法律风险。但是当数量不是简单用数字表示时,则可能因该条款约定不当产生严重影响。
(1 采用某种计算方法确定数量。一些无法直接用数字表述数量的合同,双方往往根据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一种数量计算方法。当计算方法出现歧义, 得出的合同
数量就可能有多个结果,双方理解不同时则容易发生纠纷。
(2 以某一方最终确定实际的数量。这种约定常出现在一些长期供销合同里,实际每次交贷的数量以需方书面通知确定。若当事人并没有考虑将来情况变化对数
量需求的影响, 则一旦需方突然增大需求, 将导致供方无法满足而违约。这种法
律风险在双方因合同其他因素发生争议时,也可能被需方恶意利用。
3、质量条款及法律风险
质量条款是合同中容易出现纠纷的条款, 多数情况下质量都很难用特别明确的方式界定, 一旦发生争议才发现合同约定不明确。质量条款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 (1
质量验收事项约定不明。具体体现在:验收地点没有明确约定是在交货方所在地验收还是在收货方所在地验收; 验收不合格是否有权拒绝接受货物以及因此造成损
害时如何承担; 一些约定双方联合验收的情况,没有约定如果双方有分歧如何处理
(2 质量认定的最终途径约定不明。如果双方就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存在分歧,则需要第三方的介入确定最终的质量认定。由于我国质量检测机关较为复杂, 双方如无实际约定, 则可能出现就委托最终检测的第三方发生争议。最终需要由法院指定检测机关,双方解决纠纷的成本将大幅增加。
(3 委托检验的费用承担约定不明。费用承担不明,必然出现谁委托、谁负担的情况, 即使最终责任明确后可以要求对方承担, 但企业资金的占用同样是将要面临的风险。
4、价款或报酬条款及法律风险
多数合同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价款,这个条款看起来比较简单但是也常常发生纠纷。
(1 计算方法约定不明。如双方约定价款以实际消耗数量结算。而实际消耗数量有时很难难衡量, 双方因此发生分歧若没有补救约定, 引发的法律风险损害难以衡量。
(2 合同只约定总价的法律风险。在合同标的较为复杂,不是单一标的时,若只约定总价, 当出现合同部分解除的情况, 双方关于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总价的比例往往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结果的不确定, 必然引起企业无法判断自己该如何行为。
(3 价款支付约定明确方式过于简单。在服务性合同里由于提供服务一方的义务具有弹性, 若合同价款支付采用纯粹的支付金额、支付时间的方式约定, 则可能难以在对方没有履行义务时有效进行抗辩。这种条款属于企业的法律风险范畴。
5、合同的时间及法律风险
合同的时间是比较容易被忽视的问题, 却又影响着合同的正常进行。一份完善的合同必然包括约定的一系列时间概念。一方面, 时间条款是容易引发合同纠纷的领域; 另一方面,完备的时间条款有助于顺利履行合同。
(1合同有效期。
案例:A公司在产品市场灸手可热的时候,与B公司签订了长期购销协议,双方约定产品价格为成本价加20%,具体供货数量以 A 公司生产能力为限; 合同没有约定有效期,也没有约定相关的解除条件。若干年后, A 公司产品在市场已经滞销,但A 公司仍然不断向B 公司供货;B 公司欲解除合同又缺乏法律依据,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
当合同不是一次性交易,无法从交易完成或无法完成角度判断合同履行完毕时,就需要约定一个合同有效期。而实践中确实有不少企业经营者只考虑签约当时的
顺利交易情况, 不设定合同有效期, 甚至希望合同成为无限制的长期合同。而一旦合同履行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 将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情事变更原则”如, 果确实无法确定有效期的合同,应当详细约定合同解除条件予以弥补,以避免因此产生的法律风险。
(2履行时间。
任何一个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若干的权利义务, 各项义务之间有时存在顺序问题, 有时一些义务必须限定履行时间, 否则将给其义务履行造成障碍。而具体义务的履行时间经常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 尤其是合同的次要义务更容易被当事人忽略。甚至在实践中, 一些合同约定了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但却没有约定相应的义务应该履行的时间,违约也就无从谈起了。
(3履行期限
一些义务不是简单的行为, 除了明确时间外, 还需要给当事人一定的期限, 如通常付款会规定在几日内完成。一些以特定行为完成为合同有效期的合同, 直接规定合同有效期确实不便, 若因此不限定履行期限产生的法律风险不容忽略。为避免法律风险, 约定对方完成特定行为的最长履行期限是一种较好的选择, 一旦对方迟延履行,则可以解决合同。
6、履行方式及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