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上海2016
公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沪建质安〔2016〕256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六年四月五日—1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的规范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日常监管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配合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管理。
第四条(诚信管理)—2 —本市建立钢管扣件电子诚信档案,记录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单位的管理行为,以及钢管扣件产品检查、验收、检测、监督等信息。
诚信信息将向社会公布。
鼓励企业对所提供的产品采用标识管理。
鼓励企业实施防护、模板、脚手架施工及其材料提供一体化。
第五条(信息管理)本市建筑施工的钢管扣件实施信息系统辅助管理。
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将工地钢管、扣件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建筑建材业钢管扣件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钢管、扣件管理系统操作规定由市安质监总站另行发文。
第六条(钢管标准)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钢管壁厚,采取分类管理,分区域推进的原则:一、在建工程用于材料堆放分隔或防护栏杆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2.75mm;二、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模板等扣件式钢管支撑承重支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00mm,且应与方案计算参数一致;三、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24mm;自发文之日起,内环线以内的工程按上述要求执行;内环—3 —至外环线以内的建设工程于2016年9月30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外环线以外建设工程可过渡到2016年12月31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常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式双排脚手架的设计尺寸(m)
连 墙 件 设 置
立杆 横距
lb
步距 h
下列荷载时的立杆纵距la(m)
2+0.35 (kN/m2)
2+2 +2×0.35 (kN/m2)
3+0.35 (kN/m2)
3+2 +2×0.35 (kN/m2)
脚手架 允许 搭设 高度 [H]
二
1.05
1.5 1.80
5、脚手架缺横向水平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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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JGJ130-2011
案例
2007 年 3 月 21 日 , 长 乐城区里仁工业区一厂房 工地发生一起脚手架坍塌 事故,当时有两名工人正 在脚手架上作业,事故造 成一死一伤。
这个四层多高的脚手 架只有两个固定横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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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JGJ130-2011
案例
2007年5月27日,
事故发生在大风中
狂风暴雨袭击了宾阳
县城,在财政路口,
一栋在建楼房的脚手
架发生了坍塌事故,
脚手架坍塌在临浦路
道路中间,事故导致
县城临浦路、财政路、
永祥路、永合路等大
部分面积停电,以及
部分交通中断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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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取消双管立杆。双管立杆脚手架的经济性不好,在 施工现场已经很少使用,这次修订中予以取消。
• P373 5.3.5之3;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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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 (二)连墙件方面
• 1、取消柔性连墙件。脚手架柔性连墙件的做法粗糙, 可靠性差,不符合安全要求,这次修订中予以取消。
(整理)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施工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以下简称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是指采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进行搭设的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体系。
第三条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的设计、搭设、拆卸、检查、验收和管理等应遵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编制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统一规定》等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外,尚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工程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等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第五条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施工前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专项施工方案应突出工程施工特点,有针对性,内容应包括:地基处理及排水、模板和支撑体系的设计计算、材料规格、钢管连接方式、架体四周与建筑物的可靠连接、水平与纵向剪刀撑等构造设置、混凝土浇筑方案等,施工方案中应绘制支撑体系搭设详图,有特殊要求的应作详细说明。
第六条支撑体系应按概率极限状态设计法的要求,采用分项系数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设计计算应包括立杆地基承载力、立杆稳定性计算等内容,荷载取值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同时要考虑混凝土浇筑顺序、泵送混凝土等不利影响因素。
钢管抗压强度设计值取205N/mm2,钢管按Φ48×3.0计算惯性矩、回转半径等截面特性。
当支撑体系落在地面时,地基承载力设计值取值应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必要时应通过试验确定;当支撑体系落在楼面时,应对楼面承载力进行验算。
搭设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安全要求模版
搭设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安全要求模版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是一种常见的施工脚手架系统,广泛应用于建筑、桥梁、隧道等工程施工中。
为了确保钢管脚手架的安全可靠性,下面介绍一份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安全要求模版。
1. 设计要求-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设计应符合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要求。
- 设计应采用可靠的连接和固定方法,确保租赁、安装和拆除的方便性。
- 设计应考虑施工负荷、风荷载、防护设施等影响因素,确保脚手架的承载能力和稳定性。
- 设计应考虑脚手架的整体结构以及各组件之间的相互作用,确保安全可靠。
2. 材料要求- 钢管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或相应的行业标准,质量应符合要求。
- 扣件应为优质钢材制造,表面应光滑,无裂缝、变形和严重磨损。
- 衬套和螺栓应符合规范要求,质量应符合要求。
- 板材应符合规范要求,质量应符合要求。
3. 建设要求- 施工前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脚手架平面、剖面和节点图的编制,以便正确施工。
- 施工前应对施工场地进行勘察,确保场地平整、坚实,并采取必要的地基加固措施。
- 承台应稳定可靠,无沉降和变形现象,与建筑物结实连接。
- 搭设施工过程中,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搭设,严禁擅自减少或改变脚手架的承载能力和稳定性。
- 施工过程中应定期检查脚手架的稳定性和安全状况,有异常及时采取修理或加固措施。
4. 使用要求- 脚手架使用前应进行功能性能检查和安全检查,确保各部件完好无损。
- 工人上下脚手架时应按照规定的通道进入,严禁擅自攀爬或从距离较高的地方跳下。
- 工人在脚手架上作业时应佩戴安全带,并按照规定使用安全网和安全防护设施。
- 施工现场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脚手架施工区域。
- 脚手架使用过程中应及时清理积水、碎石和杂物,确保安全通畅。
5. 拆除要求- 拆除脚手架前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脚手架的稳定性和安全状况。
- 拆除过程中应按照规定的顺序和方法进行,严禁乱拆或采取不安全的拆除方式。
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人员和资产的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旗下全部项目的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
第三条安全责任各项目部负责人为本项目的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确保施工钢管扣件安全措施的订立、执行以及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四条施工前的准备工作1.在施工前,项目部负责人应与设计师和监理单位共同确定施工钢管扣件的使用方案。
2.依据使用方案,编制认真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提交相关单位进行审批。
3.在施工前,必需对施工场合及设备进行检查,并除去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五条施工中的安全管理1.施工现场必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包含禁止吸烟、脚手架禁止悬挂物等。
2.确保施工钢管扣件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严禁使用损坏的或有质量问题的钢管扣件。
3.施工现场必需配备充分的安全防护设施,包含安全帽、安全绳、防护网等。
4.在高空施工时,必需设置安全网,并按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
5.定期对施工钢管扣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更换。
6.施工现场必需保持清洁整齐,防止杂物堆放,确保通道畅通。
第六条施工后的整理工作1.施工结束后,项目部负责人应组织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施工钢管扣件完好,并清理现场。
2.将不再使用的施工钢管扣件进行分类、整理,并妥当存放。
3.将施工现场的安全警示标志及时清除,保持施工现场的乾净。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七条考核内容1.施工现场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是否进行了充分的安全防护设施配备。
2.施工钢管扣件的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施工现场是否保持清洁整齐,是否及时清理施工完成后的现场。
4.项目部负责人对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的执行情况和相关记录。
第八条考核方式1.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2.举办安全培训班,培训施工人员关于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的知识和操作技能。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的规范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日常监管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配合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管理。
第四条(诚信管理)本市建立钢管扣件电子诚信档案,记录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单位的管理行为,以及钢管扣件产品检查、验收、检测、监督等信息。
诚信信息将向社会公布。
鼓励企业对所提供的产品采用标识管理。
鼓励企业实施防护、模板、脚手架施工及其材料提供一体化。
第五条(信息管理)本市建筑施工的钢管扣件实施信息系统辅助管理。
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将工地钢管、扣件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建筑建材业钢管扣件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钢管、扣件管理系统操作规定由市安质监总站另行发文。
第六条(钢管标准)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钢管壁厚,采取分类管理,分区域推进的原则:一、在建工程用于材料堆放分隔或防护栏杆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2.75mm;二、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模板等扣件式钢管支撑承重支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00mm,且应与方案计算参数一致;三、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24mm;自发文之日起,内环线以内的工程按上述要求执行;内环至外环线以内的建设工程于2016年9月30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外环线以外建设工程可过渡到2016 年12 月31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的规管理,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日常监管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专业资料责日常监督工作。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配合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管理。
第四条(诚信管理)本市建立钢管扣件电子诚信档案,记录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单位的管理行为,以及钢管扣件产品检查、验收、检测、监督等信息。
诚信信息将向社会公布。
鼓励企业对所提供的产品采用标识管理。
鼓励企业实施防护、模板、脚手架施工及其材料提供一体化。
第五条(信息管理)本市建筑施工的钢管扣件实施信息系统辅助管理。
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将工地钢管、扣件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建筑建材业钢管扣件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钢管、扣件管理系统操作规定由市安质监总站另行发文。
第六条(钢管标准)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钢管壁厚,采取分类管理,分区专业资料域推进的原则:一、在建工程用于材料堆放分隔或防护栏杆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2.75mm;二、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模板等扣件式钢管支撑承重支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00mm,且应与方案计算参数致;三、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壁厚应不小于3.24mm;自发文之日起,环线以的工程按上述要求执行;环专业资料至外环线以的建设工程于2016 年9月30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外环线以外建设工程可过渡到2016 年12 月31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
2024年扣件式钢管排架安全管理规定(2篇)
2024年扣件式钢管排架安全管理规定总则为加强指挥部各工区对扣件式钢管排架的安全管理,规范排架搭设、使用、拆除作业,杜绝违章施工,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施工用落地双排扣件式钢管排架的设计、搭设、验收、使用、拆除施工。
本规定依据国家《建筑施工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xx)、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作业文件》、以及上级部门有关高排架作业的规定和要求制定。
排架设计的安全要求2.1排架必须由技术部门设计。
排架在施工前,必须有施工组织设计和排架结构图及其参数。
2.2排架设计应满足工程安全的需要,各类排架设计必须对结构件与立杆地基承载力进行设计计算,排架必须标明其用途、最大静荷载、最大动荷载及其水平推力。
2.3排架的设计,其立杆、横杆、拉杆、连墙杆、扣件等的选用应满足安全要求和技术规范。
2.4排架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构配件的安全要求3.1排架钢管:钢管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中规定的3号普通钢管,其材质质量应符合Q235A级钢的规定,钢管采购时要提供材质检验证明书和产品合格证。
钢管应选用直径为Ф48-Ф51(mm)、壁厚为3-4(mm)。
新钢管应表面光滑、变形、裂缝,产品应有质量合格证。
新钢管使用前要进行防锈处理。
旧钢管应无变形、裂缝、粘物,表面锈蚀深度超过0.5mm时不得使用。
扣件采用可锻铸铁制成的扣件,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扣件应有产品合格证,无裂缝和缺陷,严禁使用滑丝的螺栓。
脚手板脚手板可采用钢、木、竹材料制作。
木、竹制成的脚手板,厚度不应小于50mm,木制脚手板宽度不应小于200mm,竹制脚手板宽度不应小于300mm。
腐朽、霉变的脚手板不得使用。
竹片串接的脚手板,其螺栓串接必须牢固无松动,串接螺栓应为M8-10(mm),串接螺栓间距为500-600(mm);竹夹板两端要用10-14号镀锌铁丝绑扎固定。
3.2脚手扳与排架绑扎一般采用8号镀锌铁丝,受力不大的地方可采用10号镀锌铁丝。
“三宝一器”、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三宝一器”、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施工过程中使用钢管扣件的所有施工工人。
第三条钢管扣件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确保施工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第四条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应建立并完善责任体系,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所有施工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熟悉本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第二章钢管扣件的购买和验收第六条购买钢管扣件前,必须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并确保供应商具备相关的合法资质。
第七条钢管扣件的供应商应提供使用说明书,并保证所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八条钢管扣件的验收应按照验收标准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所购买的钢管扣件质量合格。
第三章钢管扣件的使用和保养第九条在使用钢管扣件前,必须经过必要的安全检查,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不出现质量问题。
第十条使用钢管扣件时,应注意防止超负荷使用,严禁使用已损坏或变形的钢管扣件。
第十一条在拆除钢管扣件之前,应及时检查扣件的牢固性,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二条使用过的钢管扣件应及时进行清洗和保养,严禁将钢管扣件翻扔或随意堆放。
第四章钢管扣件的安全防护第十三条在使用钢管扣件时,施工人员必须佩戴所需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护目镜、手套和耳塞等。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例如安全网和防护栏杆等,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五条钢管扣件的安装和拆除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严禁在未经培训的情况下进行操作。
第五章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发生钢管扣件相关事故时,施工人员应立即报告相关人员,并采取紧急救援措施,确保事故不扩大。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后,要进行详细的事故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并做好事故的整改工作。
第十八条事故责任的追究将依法进行,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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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信息管理)本市建筑施工的钢管扣件实施信息系统辅助管理。
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将工地钢管、扣件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建筑建材业钢管扣件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欢迎共阅钢管、扣件管理系统操作规定由市安质监总站另行发文。
第六条(钢管标准)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钢管壁厚,采取分类管理,分区域推进的原则:一、在建工程用于材料堆放分隔或防护栏杆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2.75mm;二、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模板等扣件式钢管支撑承重支架的钢管壁至外环线以内的建设工程于2016 年9月30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外环线以外建设工程可过渡到2016 年12 月31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
第七条(施工单位职责)施工单位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建立生产厂家、租赁单位合格供应商名录,并选用合格钢管和扣件。
每个工地钢管、扣件复试批次不得少于1次。
复试钢管不得少于3根;直角扣件不少于16 只;对接、旋转扣件不少于8只。
复试扣件不合格数量超过国家检验批次件标准的,应责令退场;更换批次重新复试仍然不合格的,合同材料全部退场。
五、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钢管扣件有序分类堆放,建立钢管扣件现场使用管理台账,记录产权单位、生产厂家、规格数量、进出场时间及使用管理情况等。
六、强化现场抽查。
现场脚手架、模板支撑承重支架施工前以及搭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依据方案,对钢管壁厚及扣件同时进行抽查(见附件三),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
、容应真实、有效。
第十三条(监督管理)市、区(县)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应在部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结合高支模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加强在建工程钢管、扣件的监管:一、发现日常管理程序不规范、现场实物与方案、记录等资料不相符的情况,应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的规范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日常监管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配合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管理。
第四条(诚信管理)本市建立钢管扣件电子诚信档案,记录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单位的管理行为,以及钢管扣件产品检查、验收、检测、监督等信息。
诚信信息将向社会公布。
鼓励企业对所提供的产品采用标识管理。
鼓励企业实施防护、模板、脚手架施工及其材料提供一体化。
第五条(信息管理)本市建筑施工的钢管扣件实施信息系统辅助管理。
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将工地钢管、扣件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建筑建材业钢管扣件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钢管、扣件管理系统操作规定由市安质监总站另行发文。
第六条(钢管标准)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钢管壁厚,采取分类管理,分区域推进的原则:一、在建工程用于材料堆放分隔或防护栏杆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2.75mm;二、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模板等扣件式钢管支撑承重支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00mm,且应与方案计算参数致;三、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壁厚应不小于3.24mm;自发文之日起,内环线以内的工程按上述要求执行;内环至外环线以内的建设工程于2016 年9月30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外环线以外建设工程可过渡到2016 年12 月31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
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和质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涉及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的企业或个人。
第三条名词解释1.建筑施工钢管扣件:指用于构造支撑的、由钢材加工而成的连接件,包含扣件、螺栓等。
2.安全管理责任人:指对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包含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等。
第二章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管理标准第四条施工前准备1.开展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培训,确保从事相关作业的人员具备必需的技术和安全操作知识。
2.订立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方案,明确工作流程、责任人和安全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工作。
3.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建立进货台账,确保质量可控。
4.定期对建筑施工钢管扣件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施工过程管理1.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的安装、拆卸、使用等操作必需由经过培训并持有相应证件的人员进行,禁止未经培训人员从事相关操作。
2.施工现场应进行防护措施,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并供应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帽、安全绳等。
3.钢管扣件使用过程中,应遵从相关操作规程,严禁超载使用、过度振动、超出工作高度等违法操作,确保钢管扣件的安全性能。
4.施工现场应具备有效的紧急救援措施和设备,定期进行演练,以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
第六条施工后管理1.施工结束后,进行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的清点和统计,确保数量准确,并报告给安全管理责任人。
2.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应依照规范进行储存,避开暴露在潮湿或酸碱环境中,以免影响使用寿命。
3.对没有实现要求的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及时修理或淘汰,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三章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考核标准第七条安全教育培训企业应定期进行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教育培训,并组织考核。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施工安全要求范本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施工安全要求范本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是建筑施工中常用的一种搭建工具,它具有结构稳定、承载能力强、安全性好等特点。
在使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进行施工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施工安全要求进行操作,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
1. 设计与规划要求(1)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设计需符合国家建筑标准,并且经过专业工程设计师的审核。
(2) 搭建前需进行详细的施工方案编制,并由专门的人员进行审核与确认。
2. 工人要求(1) 所有参与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搭建与拆除的工人必须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且经过相关安全培训和考试合格。
(2) 工人在搭建与拆除时必须进行个人防护,包括佩戴安全帽、安全鞋、安全带等。
3. 材料与设备要求(1) 使用的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且需要定期进行检测、维修与更换。
(2) 使用的钢管脚手架设备必须经过检测合格,并在搭建前进行全面的检查与试验。
4. 扣件安装要求(1) 所有扣件的安装必须按照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并确保扣紧。
(2) 在扣件连接处应连续使用2个以上的扣件,以增加连接的稳定性。
5.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搭建要求(1)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搭建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专业搭建人员进行。
(2) 搭建前需进行地基的检查与处理,确保地基承载能力和稳定性。
(3) 搭建时要按照搭建方案依次进行,确保施工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4) 搭建高度超过2米的框架脚手架,应使用水平杆进行加强,以提高整体结构的稳定性。
(5)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竖立杆要沉入地基至少600mm,并采取防滑措施。
6. 施工中的安全措施(1)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警示标识,提醒工人注意安全。
(2) 施工现场必须保持整洁,严禁乱堆乱放材料,以免造成人员伤害。
(3) 施工现场的防护设施必须完好,并按照规定进行检查与维护,确保安全使用。
(4)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巡视员,进行现场巡视,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的危险情况。
7. 施工中的注意事项(1) 在施工中严禁随意更改或拆除已搭建的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结构,如需更改,必须经过相关负责人同意。
安徽省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管理办法
安徽省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管理办法1、施工单位采购或租赁钢管、扣件时,应核查其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等有关质保资料,严格控制进场验收程序,对质量不合格、资料不齐全的产品禁止进入施工现场,并提倡实行定点专供。
2、施工单位应按照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并依据钢管的力学性能检测报告结果编制相应的搭设或使用方案(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的钢管、扣件禁止使用,并作退货或报废处理,清离出施工现场)。
取样送检时,应由现场监理人员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人员进行见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送检样品进行复验。
未按规定进行复验的钢管、扣件不得在施工现场使用。
3、施工现场应建立钢管、扣件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其来源、数量、流转、使用部位和质量检验等情况,防止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样品在施工现场使用。
4、严格执行钢管、扣件的报废制度。
施工单位应明确具体部门和相关专业人员,加强对钢管、扣件的送检等管理工作。
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钢管、扣件应及时报废处理,严禁再度使用。
5、施工现场每批次进场的钢管、扣件,现场监理人员应对施工企业提交的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及检测报告进行审核,没有质量证明材料或质量证明材料不齐全的钢管、扣件不允许进场使用。
6、施工现场的钢管、扣件使用前,现场监理人员应督促施工单位对样品进行抽样送检,抽样时现场监理人员应旁站见证取样。
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钢管、扣件不得在施工现场使用。
7、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对所监理的工程施工现场的钢管、扣件的质量有疑义时,可进行抽样送检,如抽样送检不合格,应书面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监部门。
8、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钢管、扣件的监督管理,发现施工现场使用未按规定进行送检或检测不合格产品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企业信用管理系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可调托撑等脚手架构配件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钢管、扣件租赁行业,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脚手架钢管、扣件、可调托撑等构配件(以下简称“钢管扣件”)的出租、使用、检验和监督等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建管局)和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建管局应当支持指导青岛市建筑安全设备管理协会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委托其组织有关专家对在本市建筑施工现场销售钢管扣件的生产厂家及其产品进行安全评审,并将专家评审结果在青岛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第二章产品管理第五条进入本市建筑施工现场的钢管扣件产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属于拥有合法企业营业执照的单位正规生产;(二)该产品已获得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三)有关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产品上应当刻印生产厂家和注册商标;(四)产品出厂时应当经检验检测,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质量合格证书;(五)经销单位应当与钢管扣件产品购置单位签订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
第六条脚手架钢管应当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GB/T13793)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中规定的Q235普通钢管,外径为48.3mm,壁厚为3.6 mm,其质量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级钢的规定。
第七条扣件应当采用可锻铸铁或铸钢制作,其质量和性能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规定,扣件在螺栓拧紧扭力矩达到65N·m时,不得发生破坏。
钢管扣件式外脚手架安全管理及搭设标准
(二)搭设标准——架 体
(二)搭设标准——防 护
1.外脚手架至少每三步设置一道1200*750mm型号的钢筋网片作为外脚手架水 平防护(不得随意拆除、挪用),同时采用1400*300mm型号的钢筋网片(不 适合铺设钢筋网片时采用水平兜网代替)水平封闭至结构边,每块钢筋网片 分别采用6根不小于14#铁丝与钢管绑扎到位。 2.外脚手架设置钢筋网片部位的纵向水平杆之间加设一根纵向填芯杆,外脚 手架内立杆与结构之间部位加设一根纵向水平杆固定钢筋网片。 3.施工作业层满铺钢跳板,钢跳板随结构施工逐层往上周转,钢跳板必须采 用工具卡固定到位。
第二部分
搭设标准
(二)搭设标准——基础及底座
1.落地式脚手架立杆基础必须进行硬化或者铺设木脚手板/槽钢。 2.落地式脚手架基础必须设置排水沟,避免基础积水。 3.悬挑式脚手架悬挑梁必须选用16号及以上的工字钢,悬挑梁的锚固端应不 小于悬挑端长度的1.25倍,悬挑长度按设计确定。 4.悬挑式脚手架阳角部位的工字钢布置采取工字钢叠加方式(不允许室内端 头焊接)。 5.悬挑式脚手架每根工字钢须用不小于16#钢丝绳反拉到位,钢丝绳与预埋环 及工字钢拉结部位必须使用“鸡心环”或采取其他钢丝绳保护措施。
(二)搭设标准——基础及底座 阳角部位工字钢设置
(二)搭设标准——基础及底座 悬挑架底座硬质封闭及架体底座反吊顶。 悬挑架底座工字钢焊接钢筋头。
(二)搭设标准——架 体
1.落地式脚手架搭设高度一般不超过35米,悬挑式脚手架每挑搭设高度不超 过20米(与地方政府要求保持一致,武汉地区要求不超过18米)。 2外脚手架须采用双腰杆,分别设置在每道水平杆以上600mm、1200mm处。 3.架体立杆纵距应满足铺设钢筋网片、钢脚手板的要求,宜为750mm。架体内 排立杆离墙间距,应满足外墙施工工艺要求。 4.外脚手架须满搭连续剪刀撑,剪刀撑搭接长度不小于1米,使用不少于3个 旋转扣件,并采用旋转扣件扣接在涵盖的每根立杆及横向水平杆上,随脚手 架搭设至悬挑脚手架顶部,具体做法见附图四。
钢管扣件管理制度3篇
钢管扣件管理制度3篇【第1篇】“三宝一器”、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制度“三宝一器”是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和漏电保护器的统称。
在建筑施工中已广泛采用,是保护施工作业和用电安全的基本措施。
钢管和扣件是搭设施工脚手架的关键材料,其质量的优劣和搭设是否符合要求直接关系到建筑施工的安全问题。
为了防止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三宝一器”、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帽1、必须选用有国家认可的质量检验部门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严格验收入库、登记、领用手续,建立健全台帐,专职安全人员需参加验收。
2、每顶安全帽上应有四项永久性标志:制造厂名称、商标、型号;制造年、月;生产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编号。
3、安全帽不应贮存在:酸、碱、高温、日晒、潮湿等处所,更不可和硬物放在一起。
4、施工人员必须配备安全帽,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系紧下颏带。
5、按照施工人员岗位区别颜色。
管理人员配黄色,电工配兰色,指挥人员配红色,其它人员配白色。
6、安全帽的使用期从产品制造成之日起计算,塑料帽、低胶帽不超过两年。
玻璃钢(纤维钢)、橡胶帽不超过三年半。
7、超过使用期的安全帽如需继续使用,要进行抽查测试,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以后每年抽验一次,抽验不合格则该批安全帽必须报废。
二、安全带1、安全带是高处作业时劳动者个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包括电工使用的围杆带、围杆绳。
登高作业时必须佩带安全带。
2、必须购买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
严格验收入库登记及领用手续,并建立健全台帐,专职安全人员需参加验收。
3、安全带的带体上应有永久性商标,合格证,金属配件上应有制造厂。
合格证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年月,制造厂名,检验人员姓名等。
4、安全带使用两年后,按批量购入情况,抽验一次,无破断,该批安全带可继续使用。
对抽验过的样带必须更换安全绳后才能继续使用,不准将绳打结使用,也不准将钩直接挂在安全绳上使用。
5、使用频繁的绳要经常做外观检查,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更换新绳,带子使用期为3-5年,发现异常应提前报废。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页脚内容1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的规范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日常监管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配合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管理。
第四条(诚信管理)本市建立钢管扣件电子诚信档案,记录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单位的管理行为,以及钢管扣件产品检查、验收、检测、监督等信息。
诚信信息将向社会公布。
鼓励企业对所提供的产品采用标识管理。
鼓励企业实施防护、模板、脚手架施工及其材料提供一体化。
第五条(信息管理)本市建筑施工的钢管扣件实施信息系统辅助管理。
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将工地钢管、扣件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建筑建材业钢管扣钢管、扣件管理系统操作规定由市安质监总站另行发文。
第六条(钢管标准)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钢管壁厚,采取分类管理,分区域推进的原则:一、在建工程用于材料堆放分隔或防护栏杆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 2.75mm;二、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模板等扣件式钢管支撑承重支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 3.00mm,且应与方案计算参数致;三、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壁厚应不小于 3.24mm;自发文之日起,内环线以内的工程按上述要求执行;内环页脚内容2页脚内容3 至外环线以内的建设工程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 执行;外环线以外建设工程可过渡到 2016 年 12 月 31 日之后 按上述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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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的规范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
上海
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日常监管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钢管扣件
的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
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配合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管理。
第四条(诚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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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建立钢管扣件电子诚信档案,记录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单位的管理行为,以及钢管扣件产品检查、验收、检测、监督等信息。
诚信信息将向社会公布。
鼓励企业对所提供的产品采用标识管理。
鼓励企业实施防护、模板、脚手架施工及其材料提供一体化。
第五条(信息管理)
本市建筑施工的钢管扣件实施信息系统辅助管理。
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将工地钢管、扣件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建筑建材业钢管扣件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钢管、扣件管理系统操作规定由市安质监总站另行发文。
第六条(钢管标准)
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钢管壁厚,采取分类管理,分区域推进的原则:
一、在建工程用于材料堆放分隔或防护栏杆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2.75mm;
二、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模板等扣件式钢管支撑承重
支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00mm,且应与方案计算参数致;
三、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壁厚
应不小于3.24mm;
自发文之日起,内环线以内的工程按上述要求执行;内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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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外环线以内的建设工程于2016 年9月30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
执行;外环线以外建设工程可过渡到2016 年12 月31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
第七条(施工单位职责)
施工单位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建立生产厂家、租赁单位合格供应商名录,并选用
合格钢管和扣件。
二、签订示范合同。
钢管、扣件使用的施工单位签订的
购销、租赁合同,应严格按照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编
制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内容签定,明确钢管、扣件的数量、质量保证书编号、
规格型号、使用时限、维修保养职责等信息,书面合同报
送监理单位进行审查、备案。
三、严格材料进场验收。
施工单位应按进场批次对钢管、
扣件及其五金配件质量进行抽检,对于严重锈蚀、变形、出现裂纹等不符合标准的钢管,以及重量不足或外观变
形、出现裂缝、螺栓出现滑丝等不符合标准的扣件,应责
令退场;不合格数量超过国家检验批次件标准的,应责
令整个批次退场。
施工单位应对钢管、扣件产品合格证、带编号的质量保证书(见附件一)、年度检验报告以及扣件生产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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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证等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书面
材料报监理单位进行审查。
验收记录(见附件二)应
存档备查。
四、钢管、扣件应按规定进行送样复试。
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单位见证下对现场用于承重体系的钢管、扣件进行抽样,委托相关检测机构进行复试,每个工地钢管、扣件复试批次不得少于1 次。
复试钢管不得少于3 根;直角扣件不少于16 只;对接、旋转扣件不少于8 只。
复试扣件不合格数量超过国家检验批次件标准的,应责令退场;更换批次重新复试仍然不合格的,合同材料全部退场。
五、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钢管扣件有序分类堆放,建立钢管扣件现场使用管理台账,记录产权单位、生产厂家、规格数量、进出场时间及使用管理情况等。
六、强化现场抽查。
现场脚手架、模板支撑承重支架施工前以及搭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依据方案,对钢管壁厚及扣件同时进行抽查(见附件三),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职责)
监理单位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监理单位应依据合同参与进场验收、抽样复试工作,并对其中钢管、扣件的数量、质量保证书编号、规格型号、使用期限等内容以及验收、复试程序进行监管,发现弄虚作假或违反管理规定等情况,监理单位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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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
审查资料留存备查。
二、监理单位应对脚手架、模板等支撑承重支架,尤其属于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支撑承重支架所使用的钢管、扣件,进行抽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
第十二条(抽样、检测单位职责)
按照抽检分离、盲样检测的工作原则,加强建设工程的钢管、扣件的抽样、实样检测管理。
抽样单位在施工现场作业部位随机抽取检测样品,规范样品的封存和标识。
检测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要求,对钢管进行尺寸(外径、壁厚)及其相应的抗拉、弯曲等指标;以及扣件的抗滑、刚度、抗破坏、抗拉等指标进行检测,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填写规范,检测内容应真实、有效。
第十三条(监督管理)
市、区(县)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应在部门预算中安排专项
资金,结合高支模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加强在
建工程钢管、扣件的监管:
一、发现日常管理程序不规范、现场实物与方案、记录等
资料不相符的情况,应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并将该工地列
入监控重点。
二、督促监理单位将钢管、扣件的监管纳入其日常监理的
工作中,完善钢管、扣件的验收、抽查、处置工作。
三、加强对钢管、扣件检测、抽样等单位的监管,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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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各方的抽样、检测行为。
四、每年应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重点突出高支模的钢管、扣件监督抽检,发现隐患严重或者拒不整改则应责令停工拆除。
第十四条(协会管理)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对进入本市的钢管、扣件供应单位及其产品实行登记制度;做好诚信管理相关信息系统的录入和统计工作;对企业的诚信自律情况进行通报公示。
诚信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违规处理)钢管、扣件的管理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动态考核。
对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实施约谈、通报、记
分等行政处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附则)
本办法自2016 年6 月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 年5 月31 日。
其它类型脚手架、模板支架等设施所用的构配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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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上海市建设工程用脚手架钢管、扣件质量保证书
2、上海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进场验收表
3、上海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过程抽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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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编号:上海市建设工程使用钢管、扣件质量保证书
供应企业:(盖章)联系人:手机:
使用单位:联系人:手机:
工程名称:工程地址:
合同编号:本市备案证编号:SHDWBA-
一、产品附表
二、产品质量承诺
(一)本企业提供的扣件产品质量执行G B15831《钢管脚手架扣件》标准。
五金配件符合下列要求:扣件用T 型螺栓为M12,总长度为(72±0.5)mm;螺母对边宽为(22±0.5)mm、厚度为(14±0.5)mm;垫圈的厚度为(2.5±0.3)mm;铆钉直径为(8±0.5)mm,铆接头应大于铆孔直径1mm;旋转扣件中心铆钉直径为(14±0.5)mm。
(二)产品经过本市法定检测机构年度质量检验,其力学性能符合标准规定。
企业检验人员:
20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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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进场验收表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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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好的明天
附件 3:
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过程抽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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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抽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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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