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各市水利局、厅直属有关单位:为搞好中小河流治理,严格基建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确保治理成效与工程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研究,对国家规划内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变更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省规划内河道治理项目可参照执行。
一、设计变更类型本通知所指设计变更是指在施工图阶段和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和优化等活动,共分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两种类型。
(一)重大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在工程任务、工程规模、设计标准、工程布置、主要结构型式、重要机电金属设备等方面,对工程的安全、工期、投资、效益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符合下列内容之一的均视为重大设计变更:1、工程任务方面。
一是保护对象发生调整,如由农田防护调整为县城防洪或由防洪整治调整为生态建设的;二是治理范围发生调整,由原确定的范围调整为另一治理范围的。
2、工程规模方面。
一是设计投资规模(不包括移民征迁)较批复概算变化10%以上的;二是治理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治理长度缩短、河槽设计断面减少10%以上、险工段护砌工程量减少10%以上、涵闸建设数量减少10%以上、堤防加固设计断面减少10%以上、防汛道路长度或宽度减少10%以上。
3、设计标准方面。
一是设计防洪标准或排涝标准提高或降低,并使堤防和建筑物级别发生相应变化的;二是设计洪(涝)水流量等主要水文成果变化在15%以上的。
4、工程布置方面。
一是堤距缩窄,堤身轴线向河道中轴线移动2米以上的;二是桥涵闸等主要建筑物位置发生较大变化的。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新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新水利工程作为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其设计变更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控制工程投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总则(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加固等各类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
(二)设计变更的定义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是指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三)管理原则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公共利益。
二、设计变更的分类(一)重大设计变更对工程规模、工程任务、工程布局、工程结构、工程投资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例如,改变主要建筑物的等级、改变主要建筑物的结构形式、增加或减少主要建筑物的工程量等。
(二)一般设计变更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如局部工程结构的优化、次要建筑物的布置调整等。
三、设计变更的提出(一)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提出设计变更要求,但应提供充分的变更理由和依据。
(二)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在发现设计存在缺陷或需要优化时,应主动提出设计变更建议。
(三)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地质条件与设计不符、施工条件发生变化等情况,可提出设计变更申请。
(四)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发现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有权要求建设单位进行设计变更。
四、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一)重大设计变更审批重大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设计变更报告,经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一般设计变更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五、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一)设计变更报告内容设计变更报告应包括变更的原因、依据、内容、方案比选、对工程质量、安全、投资、工期等的影响分析及相应的保障措施等。
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指导意见
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一、总则(一)编写依据与目的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设规划》的通知”(水规计[2009]497号)和水利部印发的《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为指导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初步设计工作,科学规划工程布局,合理确定治理方案,规范主要设计内容,提高设计工作质量,提出本指导意见。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初步设计应参照现行有关规范及《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要求,结合本指导意见,进行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工作。
(二)治理范围初步设计原则上应按照《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设规划》、《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实施方案》及后续规划(以下简称《中小河流规划》)确定的治理范围和规模开展项目设计工作,确需调整的应说明调整的缘由,根据治理河流实际情况,结合治理方案论证,对工程治理范围和建设规模进行适当调整。
(三)治理标准中小河流治理要符合流域、区域防洪规划,其防洪标准一般为10年~20年一遇。
设计中应根据国标《防洪标准》(GB50201-94),结合中小河流防洪保护区现状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统筹考虑中小河流治理对大江大河的防洪影响,对具体河段的治理标准进行分析论证后合理选用。
排涝标准一般为5~10年一遇。
(四)治理原则1、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的原则。
设计要在河流整体治理规划和相关规划指导下,处理好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处理好与水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注意与除涝、山洪和地质灾害防治等相衔接。
2、以人为本,人水和谐的原则。
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中小河流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留足洪水出路,严禁缩窄河道,合理确定治导线和堤距。
3、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
根据河流特点和防洪保护需要,通过方案比选合理确定治理方案和措施,注重治理效果,处理好工程安全性与经济性的关系。
4、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原则。
要结合当地条件,优化设计方案,充分利用当地材料,合理规划料场,尽量少占耕地,从严控制管理用地;设计方案要尽可能减少对河流生态及当地环境的影响,护坡、护岸尽量采用植物措施和天然材料、生态复合材料,注意与城市景观、生态环境的协调。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
精品文档广西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总则第一章为加强国家规划内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第一条规范设计变更,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投资,根据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我区规划内河道治理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符合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投资渠第二条道的项目(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及加固等项目)。
本暂行规定所指设计变更是指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第三条对已批自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和优化等活动。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第四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负责项目建设管理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第五条项目法人应当强对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对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当着力提高勘测设计水平。
.精品文档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本暂行规定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所制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七条工程规模、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在工程任务、设计标准、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等,以及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一)重大设计变更符合下列内容之一的均视为重大设计变更:)2)保护对象发生调整的;(.工程任务、规模方面:1(1以上(不包括征地拆迁、政策10%设计投资规模较批复概算变化)治理内容或范围发生较大变化(治理(3性调整、生态试点);。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规范变更程序,保证水利工程设计的综合效益和安全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具备水利工程设计变更需求的各类水利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水库、水闸、防洪工程、排水工程等。
第三条定义解释1: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或相关政策要求,对水利工程项目的设计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
2:设计变更申请人:指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向主管水利行政部门提出设计变更申请的单位或个人。
3:设计变更审查机构:指由主管水利行政部门指定或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负责审查和审核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申请。
4:水利行政部门:指责任区域内主管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地方人民及其派出机构。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申请和受理第四条设计变更申请材料设计变更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设计变更申请书;2: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3:变更设计文件、图纸和技术规范;4:相关单位或专家意见;5: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五条设计变更申请受理1:设计变更申请应向主管水利行政部门书面提交;2:主管水利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受理手续,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设计变更申请未达到受理条件的,主管水利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材料30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
第三章设计变更审查和决策第六条设计变更审查机构的组织主管水利行政部门应指定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作为设计变更审查机构,并公开发布。
第七条设计变更审查的内容设计变更审查机构应对设计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评估,包括但不限于:1:设计变更的技术可行性和安全性;2:设计变更的经济效益和环境影响;3:设计变更与原设计方案的整体协调性;4:其他涉及设计变更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设计变更决策设计变更审查机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出具设计变更决策意见。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1、为了规范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确保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单位对于水利工程设计阶段进行的变更及后期施工阶段进行的变更。
3、本办法所称的水利工程变更,包含了水利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案及施工图绘等内容的变更。
二、申请变更1、变更申请书变更 Apply书是变更前后提出变更的一个书面申请,包括变更内容、变更原因、变更后设计及施工风险评价等方面的情况,由建设单位提出。
2、变更申请审查根据变更申请书的内容,双方当事人交流讨论,由施工方向建设方就变更后的设计及施工风险进行评估,完善变更申请书,由建设方按照本办法审查,通过《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审查意见表》对变更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即可进行下一步处理。
三、实施变更1、变更实施前变更实施之前,当事人应当认真查阅相关文件,了解变更后的设计及施工及管理等工作内容,并负责协调双方当事人以及相关工程合同的组织与协作。
2、变更实施建设方应当在变更实施过程中,重视技术审查、施工风险管理及监督、施工质量监督等工作,确保施工质量、安全有效。
3、变更受理费用变更实施过程中,与变更涉及的施工项目有关的受理费用由建设方承担,以审拆拆实际发生的费用时表示,受理费用可由建设方通过与施工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四、责任追究1、不得单独实施变更当事人不得单方面实施变更,必须按照变更申请,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通过双方当事人联合发起或建设方主动发起的设计变更申请审查程序,经变更审查审批过程后,才能实施。
2、安全设计质量受损和实施变更索赔对于变更过程中受到安全设计质量受损的,或因变更过程实施而出现的工程延期、费用及施工质量索赔等情况,应当双方当事人在变更后签订相应补充合同,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3、违规申请及实施变更的责任当事人在违规申请及实施变更的过程中,造成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分别依法承担责任。
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
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精神,加快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切实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是指为提高中小河流重点河段的防洪减灾能力,保障区域防洪安全和粮食安全,兼顾河流生态环境而开展的以堤防护岸加固和建设、河道清淤疏浚和排涝工程为主的综合性治理项目。
第三条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项目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项目的实施。
中央财政设立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工作予以适当支持。
专项资金建立责任状制度,实行区域推进、以奖促治,做到资金到省、任务到省和责任到省,争取安排一批、建成一批、发挥效益一批。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奖补结合。
按照突出重点、逐个销号的原则,集中资金安排灾害较重、治理后社会和经济效益好以及示范作用明显、地方配套资金有保障、前期准备工作完善的项目。
第六条各地应以政府投入为主,统筹利用各类专项资金,多渠道筹集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确保治理项目的顺利实施。
中西部地区所需地方投入资金应主要由省、地市两级财政负责解决。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七条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管理单位,按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初步设计报告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省际河段的建设项目,须经流域机构复核后审批。
建设项目涉及征地、环保等,应履行相应程序。
第八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建立项目工作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加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管理,保障前期工作投入,严格把关,确保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号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号水利工程作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民生、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生态平衡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在水利工程的建设过程中,设计变更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环节。
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制定科学合理的暂行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通常是指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设计变更的原因多种多样,可能是由于实际地质条件与勘察资料不符,可能是施工过程中发现新的问题需要调整设计方案,也可能是为了提高工程的使用功能或满足新的规范要求。
然而,如果设计变更管理不善,可能会导致工程进度延误、投资增加、质量下降等一系列问题。
在变更的提出方面,暂行办法规定了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都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设计变更建议。
但提出变更建议时,需要提供充分的依据和说明,包括变更的原因、内容、影响范围以及可能产生的费用变化等。
这就要求各相关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密切关注实际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对于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暂行办法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重大设计变更则需要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审批部门在接到设计变更申请后,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论证,确保变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这种分级审批的制度,既保证了重大变更的严格把关,又提高了一般变更的处理效率。
在设计变更的费用管理方面,暂行办法规定设计变更的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相关的计价规范和标准进行计算。
同时,对于因设计变更导致投资增加的,项目法人应当及时调整投资计划,并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
这有助于控制工程投资,避免出现投资失控的情况。
此外,暂行办法还强调了设计变更文件的管理。
设计变更文件应当包括变更的原因、依据、内容、设计图纸、工程量计算、费用估算等内容,并由设计单位出具正式的设计变更文件。
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加快中小河流治理,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是指为提高中小河流重点河段的防洪减灾能力,保障区域防洪安全和粮食安全,兼顾河流生态环境而开展的以堤防加固和新建、河道清淤疏浚、护岸护坡等综合性治理项目。
第三条中央财政设立中小河流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中小河流治理工作予以支持。
第四条中小河流治理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项目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项目的实施。
中小河流治理实行责任状制度,由财政部、水利部与省级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状,做到资金到省、任务到省和责任到省,争取安排一批、建成一批、发挥效益一批。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中小河流治理实行绩效管理,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安排专项资金。
第七条各地应以政府投入为主,统筹利用各类资金,多渠道筹集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确保治理项目的顺利实施。
中部地区所需地方资金应主要由省、地市两级财政负责解决,西部地区及参照西部政策的县,地方资金全部由省、地市两级财政负责解决。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八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要服从流域防洪规划,治理标准与干流、区域防洪除涝标准相协调.地方政府要科学规划,依据规划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工作,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初步设计报告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省际河段的建设项目,须经流域机构复核后审批.建设项目涉及征地、环保等,应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制,项目实施单位要对前期工作质量和进度负总责,审查单位要严把审查关,确保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
设计变更应履行相应程序,重大设计变更应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号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号《暂行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规范水利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明确设计变更的分类、审批程序和管理要求。
其适用范围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水利工程,涵盖了水库、大坝、渠道、泵站、水闸等各类水利设施。
设计变更的分类是《暂行办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变更的性质和对工程的影响程度,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通常涉及工程规模、工程任务、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工程布置等方面的重大调整,对工程的安全性、功能和效益产生显著影响。
一般设计变更则是在不改变工程规模、工程任务、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和工程布置的前提下,对局部工程设计的优化和调整。
在审批程序方面,重大设计变更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对设计变更进行充分论证,并形成设计变更报告。
设计变更报告应当包括变更的原因、内容、影响分析以及相应的处理措施等。
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变更报告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一般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暂行办法》还对设计变更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计变更管理制度,加强对设计变更的管理和控制。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确保设计文件的质量和深度,减少设计变更的发生。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监理单位应当对设计变更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设计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设计变更的原因多种多样。
有的是由于前期勘察设计工作不充分,导致设计方案存在缺陷;有的是由于工程建设条件发生变化,如地质条件与勘察报告不符、施工中发现新的文物古迹等;还有的是由于国家政策法规调整、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等。
对于这些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确保变更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设计变更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合理的设计变更可以优化工程设计,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而不合理的设计变更则可能导致工程延误、投资增加、质量下降等问题。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指导意见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指导建议一、总则(一)依照水利部、财政部印发的《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设规划》和《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本管理方法》,为指导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初步设计工作,科学规划工程布局,合理确定治理方案,规范主要设计内容和标准,提高设计工作质量,提出本指导建议。
(二)本指导建议所指中小河流是流域面积在200 至 3000 平方公里的河流。
(三)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初步设计应参照现行有关规范及《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要求,结合本指导建议,睁开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工作。
应依照质量管理系统的要求认真做好各设计环节质量控制,保证设计成就质量。
(四)设计中应加强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认真睁开必要的现场检查和勘探等工作;重视水文分析、河流冲淤演变及河势变化分析,加强整顿河宽和堤距的分析论证;优化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做好土方挖填平衡,减少弃渣占地,并依照加快中小河流治理的原则择优确定施工工期。
(五)工程建设内容要防备与市政园林建设相混杂,生态举措只能放在护岸、护坡、提防等河流治理工程上,不用于绿化、靓化等市政园林工程。
河流治理工程与市政、园林工程结合推行的项目,应分别列出其工程量和投资,明确资本根源。
(六)中小河流治理中波及到的占地和移民部署、交通桥梁、环境影响等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各省(区、市)详细情况,做好相应工作。
二、水文(一)应收集和整理本流域和相邻流域的水文站、雨量站的实测系列资料,收集省区的暴雨查算手册或水文图集,收集过去河流治理规划设计中设计洪水的计算方法和成就,并加强河流特点和洪水特点分析。
(二)参照《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 SL44-2006),结合详细资料情况,选择合适的设计洪水计算方法。
当工程地点及上、下游周边有较长实测洪水流量资料时,可优先采用频次分析计算方法,直接推求设计洪水;当工程地点及上、下游实测洪水资料短缺时,可依照经审批的省区的暴雨洪水计算方法,由设计暴雨推求设计洪水。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一、总则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是为规范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过程,保障工程质量,提升治理效果而制定的。
本规范适用于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全过程。
二、工程设计2.1 设计依据2.1.1 根据中小河流的实际情况,确定治理工程的设计依据,包括河流水文、水力学参数、河道横断面形状和流量等要素。
2.1.2 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设计的合理性、可行性和科学性。
2.1.3 设计应充分考虑河流生态环境,保护重要的生态功能区域,确保生态环境的改善和保护。
2.2 工程布置2.2.1 河流治理工程的布置应考虑河流纵向和横向的统一性,保证整体效果。
2.2.2 工程布置应遵循“节水、防洪、改水质、改水量、改生态”的原则,实现多功能的综合利用。
2.3 施工技术要求2.3.1 河床开凿工程应根据河流水文水力学分析确定凿河量和凿河方式,并遵循河床稳定的原则。
2.3.2 堤防修筑工程应采用符合地质条件的土石方材料,坚持边开边修的原则,确保堤防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2.3.3 建设河道生态工程应根据生态环境需求,选择合适的植物种类和布置方式,恢复河道的生态系统。
三、工程施工3.1 施工组织3.1.1 施工单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明确工程施工的任务、过程和进度计划。
3.1.2 施工单位应配备具备相应技术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确保施工质量。
3.2 施工质量控制3.2.1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施工。
3.2.2 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记录,记录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和质量控制情况。
四、工程监理4.1 监理机构的选择4.1.1 监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能够开展对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的监理工作。
4.1.2 监理机构应独立、公正、客观地履行监理职责,保障工程质量。
4.2 监理职责4.2.1 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执行设计和合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号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号水利工程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对于水资源的合理调配、防洪减灾、农业灌溉以及能源供应等方面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而在水利工程的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设计变更的情况。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制定科学合理的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定义和范畴。
设计变更是指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这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建筑物结构形式、主要设备及参数等方面的变更。
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中,应当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
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这是确保工程建设合法合规、质量可控的重要前提。
那么,设计变更的提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例如,设计文件存在缺陷或错误;施工现场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原设计无法实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出现,有必要对原设计进行优化;国家政策、法规和标准发生了变化等。
当设计变更提出后,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
审查的内容包括变更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以及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环境等方面的影响。
对于重大设计变更,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听取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的意见。
在审批程序方面,根据设计变更的性质和规模,分为一般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重大设计变更则需要由项目法人提出变更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确保工程建设不受影响。
同时,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也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
变更文件应当包括变更的原因、依据、内容、工程量、费用计算以及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环境等方面的影响分析等。
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资金管理,明确参建各方职责,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819号)以及国家、省有关基本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设规划》的我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第四条我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江苏省水利厅、财政厅为我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相关市、县(市、区)水利(务)局根据建设项目事权划分的原则,具体负责所辖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项目法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水利(务)局组建,报省水利厅批准。
项目法人是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工程建设负总责。
工程建设项目执法监察由各市、县(市、区)水利(务)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执法监察,受理相关举报和查处工程项目建设中的有关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章工程管理职责第六条省水利厅对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工程总体规划初审和转报工作;(二)批复工程初步设计和概算,涉及省界河流项目,报请流域机构复核后批复初步设计。
(三)负责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备案管理,批复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和动用预备费等。
(四) 负责会同省有关部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协调省级以上建设资金落实工作。
(五)负责项目法人组建的审批、工程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负责工程开工报告审批。
(六)负责工程工期、质量、安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会同省财政厅对工程进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七) 组织工程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也可委托市水利(务)局进行。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上海市中小河流治理新泾(娄塘河~长浜河)工程设计变更批复意见的函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上海市中小河流治理新泾(娄塘河~长浜河)工程设计变更批复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
•【公布日期】2016.01.26
•【字号】沪水务〔2016〕143号
•【施行日期】2016.0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上海市中小河流治理新泾(娄塘河~长浜
河)工程设计变更批复意见的函
沪水务〔2016〕143号
嘉定区水务局:
你局《关于报批上海市中小河流治理新泾(娄塘河~长浜河)工程设计变更的请示》(嘉水务〔2015〕257号)收悉,2016年1月收到有关补充财务监理报告。
经研究,有关批复意见如下:
一、因施工现场开挖条件发生变化,原则同意桩号西1+715.41~1+735.89、西1+493.01~1+553.01、东2+062.90~2+138.19段共155.77米护岸调整为B型密排木桩加钢筋混凝土压顶结构;同意桩号东0+577.37~0+616.09共38.72米护岸调整为A型浆砌石挡墙结构。
二、调整后的工程费用控制在概算批复的工程费用范围以内。
特此函复。
上海市水务局
201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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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规划内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投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我区规划内河道治理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符合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投资渠道的项目(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及加固等项目)。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指设计变更是指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自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和优化等活动。
第四条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负责项目建设管理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着力提高勘测设计水平。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
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第六条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本暂行规定所制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
第七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在工程任务、工程规模、设计标准、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等,以及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一)重大设计变更
符合下列内容之一的均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1.工程任务、规模方面:(1)保护对象发生调整的;(2)设计投资规模较批复概算变化10%以上(不包括征地拆迁、政策性调整、生态试点);(3)治理内容或范围发生较大变化(治理长度变化5%以上)。
2.设计标准方面:设计防洪标准或排涝标准提高或降低,并使堤防和建筑物级别发生相应变化的。
3.工程布置、结构型式方面:(1)堤轴线(或护岸线)调整使河槽设计断面减少5%以上的;(2)堤防、护岸结构设计断面
及型式发生较大变化的;(3)主要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发生较大变化,对工程安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二)一般设计变更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设计变更。
第三章设计变更文件编制
第八条根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勘察、设计等问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等单位可以提出变更设计建议。
项目法人应当对变更设计建议及缘由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变更设计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第九条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原则上应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
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若原勘察、设计单位没有充分理由不及时编报设计变更文件,影响工程实施,项目法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设计变更文件应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满足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有关规程、规范要求。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设计变更的缘由;设计变更的依据;设计变更的项目和内容;设计变更方案及技术经济比较;设计变更对
工程任务、工程规模、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工程投资等方面的影响分析;与设计变更相关的基础、试验资料及分析计算。
(二)设计变更勘测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设计变更工程量、分项预算、设计变更投资与对应批复概算投资对比表等。
一般设计变更,须附有设计人员签字、设计单位盖章的必要的图表和技术要求。
第四章设计变更的审批与实施
第十一条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取分级管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查备案,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设计变更报告的审批工作应以不影响工程实施为原则,尽量缩短审批周期,一般应自收到设计变更审批申请之日起2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含技术审查时间)。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项目的实施,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特殊情况重大设计变更的处理
(一)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组织参建单位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报告项目主管部门,然后
按照本暂行规定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二)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需经项目法人、设计及监理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方可施工,项目法人应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照本暂行规定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凡由于重大设计变更引起占地、土石方等变化导致水土保持方案相关指标发生较大变化的,需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设计变更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负责项目建设管理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河流治理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及合同管理,按照“事前控制、中间检查、严格把关”的总体要求,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及时履行设计变更报批程序。
勘察设计单位应正确处理好优化设计与设计变更的关系,积极开展优化设计,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和质量。
第十七条除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各级负责项目建设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提出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意见: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批,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报告施工的,负责项目建设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由于项目建设各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或质量问题的,有关单位应当对所造成的后果负责,采取返工或补偿措施,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公示。
对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负责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归档工作。
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规定由广西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