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数量认定问题研究_张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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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毒品罪相关问题研究

走私毒品罪相关问题研究

走私毒品罪相关问题研究
张洪成
【期刊名称】《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年(卷),期】2012(000)001
【摘要】走私毒品罪是我国最早进行禁毒活动的内容之一,早在鸦片战争以前我国就开始了对走私毒品犯罪活动的打击。

时至今日,随着国际交往的加深,新形势下的走私毒品犯罪又重新成为一个困扰我国的难题,如何从实体法角度认识该行为,以为实践提供一定的助益,就成为当代刑法学者的重要研究课题。

【总页数】5页(P138-142)
【作者】张洪成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安徽蚌埠233030【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36
【相关文献】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刑罚适用问题研究
2.论毒品犯罪的死刑立法控制——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罪名调整为切入点
3.电脑片“变”毒品构成走私毒品罪吗
4.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之罪名调整——以毒品犯罪死刑的立法控制为视角
5.走私毒品罪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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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易制毒化学品的法律规制

浅议易制毒化学品的法律规制
维普资讯
第2 卷 1
第 2期
吉林 公 安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学 报 J unl finP bi S c ryAcd my o ra o J i u l eu t ae l c i
V o . N O. 121 2 Aprl 2006 i,
我国对易制毒化学品法律规制的演进历程 所 谓 易制 毒 化 学 品 ,依 据 2 0 0 0年 l 月 2 1 1日

[ 但是 ,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使得 毒品像 寄生 国家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 公 安 部 、 国家 工 商 行 政 管 ・ ] 关于加 强 易 制毒 化 学 品生 产经 营 管理 虫一样 附着于 高速 发展 的社会机体之 上 。当前 , 理局 颁 布 的《 毒 品 的滥 用 已经 成 为一 个世 界 性 的难 题 , 困扰 着各 的通 知 》 的规 定 ,它 是 指 可 用 于 制造 海 洛 因 、 甲 冰毒 ) 、可 卡 因等类麻 醉药 品和 精神 国政府 。所幸人类对毒 品的研究与管制从未停止 基苯丙胺 ( 药 品 的物 质 , 这些 产 品 既是有 关 行 业 生产 中 常用 的 过 , 尤 其 是 近 年 来 , 随 着 人 们 对 毒 品 认 识 的深
类。
关 键 词 :毒 品; 易制毒 化 学品 ; 法律规 制
中 图分类 号 :D9 1 8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7 0 4 (0 60 — 0 6 0 6 卜 5 12 0 )2 0 2 — 4
自从 1 1 年美国的 《 94 哈里森毒品法 》颁布以 来 ,毒 品 的社 会危 害性 就 引起 了人们 的广 泛 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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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罚 。 而 对 于 在 国 内非 法 买 卖 制 毒 物 品 的 , 则 装 麻 黄 素 ,包 括 5 g ” 0 /瓶 、 1 0 /瓶 。 0g 没 有 规 定 。究 其 原 因 ,主 要 在 于 当 时 毒 品 犯 罪 非 常 少 见 ,而 且 人 工 合 成 类 的毒 品 更 是 非 常 见 。

《谈“查获毒品数量的认定问题”》

《谈“查获毒品数量的认定问题”》

《谈“查获毒品数量的认定问题”》作者:曹春风律师虽然在贩毒案件中数量不是定罪的唯一必要条件,(法律规定无论涉案数量多少均应追诉处罚),但却对量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衡量贩卖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根据。

因此,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对《刑法》条文中“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的规定中的“多次贩卖未经处理的数量计算”行为如何理解和适用做进一步的解读,以便于实践中能够准确把握。

我个人认为,案情不同,标准相异。

—、交易现场查获毒品的数量认定问题这种人赃俱获的情形认定贩毒数量较易,若无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尚有其他贩毒行为,则以查获毒品的数量为证据认定。

其中需注意一种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贩毒意图,持有少量毒品意欲贩卖,在特情引诱下加大了贩卖数量,即“数量引诱”,其贩毒数量仍应按全部数量计算,只在量刑时从轻处罚。

二、在交易现场查获少量毒品的相关认定问题(一)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吸毒的,以全部数量计算;(二) 对以贩养吸的,如有证据证实其确有贩卖毒品的行为或目的,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和其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均应计入贩卖的数量之内,但考虑到以贩养吸这类人群的特殊性,在量刑时要把其贩卖量、吸食量大小,查获及持有毒品数量多少作为量刑时是否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如无下线证明曾商谈交易价格的证言,也无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贩毒史,或缺少吸食毒品的资金来源等证据证实其确有贩卖毒品的行为或目的,则只能以交易现场查获的少量毒品计算。

三、未缴获或仅缴获少量毒品,如何运用证据认定数量问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化整为零的方法,少量多次贩毒,被抓获只能查获少量毒品,对以前贩卖的毒品由于交易时一对一无见证人的情况随处可见,加之毒品系消费品的特性,查找毒品等物证难上加难,仅以缴获的毒品数量计,似有轻纵罪犯之嫌。

可以缴获毒品的数量和证言证明的数量之和计算:(1)具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每次贩毒数量均予认可的供述。

吸毒成瘾检验及认定的法律思考-介评《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吸毒成瘾检验及认定的法律思考-介评《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近 年 来 ,作 为 禁 毒 法 典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的

以上 三部 门共 同制 定一 个统 一标 准 ,否则 对 于禁
《 禁 毒法 》 及 与 其 配套 的 《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 戒毒条例》等法规和规章陆续颁布 ,为我 国进 步加 强 和 规 范禁 毒 工 作 提 供 了有 力 的 法 律 保 障。其 中 《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 以下简称 《 办 法》)于 2 0 1 0年 1 1月 1 9 日由公安 部部 长 办公会 议通 过 ,并经 卫 生 部 同意 , 自 2 0 1 1年 4月 1 E l 起施行。《 办法》实施两年来 ,从 实体 和程序上 解决 了吸毒 成瘾 的认 定 和实施 方 面 的难 题 ,对 指 导 禁毒 实践 发挥 了重 要作 用 。但 从办法 实施 的情 况 看 ,该办 法 的某 些 规 定 仍 存 在 不 够 明确 之 处 , 有必要进一步厘清 ,以使其真正成为认定吸毒成 瘾 执 法活 动 的有力 保 障 。


收 稿 日期 :2 0 1 3 — 0 7 — 1 6
作者简介 :张晓春 ,女 ,台湾 台北人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侦查 系副 主任 ,副教授 ,研究方 向:侦查学与禁毒学 。


静, 女 ,广西北 海人 ,法学 硕士 ,广西警 官高等专科学 校侦查 系教师 ,研究方 向 :侦查学 与禁毒学 。
定工作一直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禁毒法 的有关规 定的贯彻执行受到一定影响,其严肃性和权威性 也 受 到质疑 。2 0 1 0年底 颁布 的 《 办法》 ,给实 践 部 门提供 了客 观统 一 的吸 毒成瘾 和 吸毒成 瘾 严重 的认 定标 准 ,弥补 了禁 毒 法 的不 足 。 ( - )从 程序 上规 范 了我 国 当前禁 毒 法 律 法 规对 “ 吸毒成 瘾 ” 认 定 的不足 1 .进一 步 明确 吸毒成 瘾 的认定 标 准 《 吸毒成 瘾认 定 办法 》 制 定的 重大 意义 在 《 办法》 出台之前 ,我 国既没 有认定 吸 ( 一 )从实体上弥补了 《 禁毒法》 对 “ 吸毒 毒 成瘾 标准 的相 关规 定 ,也 没有认 定 吸毒 成瘾 程 序 的相 关 规范性 文 件 。基层 公安 机关 在禁 毒 实践 成 瘾 ” 规定 的不 足 我国 《 禁 毒 法 》 第 三 十 三 条 和 第 三 十八 条 工作 中 ,一 直 都 是 参 照 公 安 部 《 关 于 对 吸食、 都 明确 规定 ,对于 吸毒 成瘾 人员 ,公 安机 关可 以 注射毒 品人员 成瘾 标 准界 定 问题 的批 复》 ( 公复 责 令其 接受 社 区戒 毒或 者进 行强 制 隔离戒 毒 。但 字 ( 1 9 9 8 )3号 ) 进行 成瘾 认定 。但 该 文件 仅是 9 9 8年 提 出的 《 关 于 该 法对 于何 谓 “ 吸毒 成瘾 ” , 以及 如 何 认 定 “ 吸 公安 部对 浙 江省 公 安 厅 于 1 毒成 瘾 ” ,却 没有 做 出进一 步 的解 释 。仅 仅是 该 对 吸食 、 注 射 毒 品人 员 成 瘾 标 准 如 何 界 定 的 请 法 的第三 十一 条第 三款 提 到 ,吸毒 成瘾 的认 定方 示 》 的 回复 。该 批 复规定 “ 有 证 据 证 明其 吸 毒 , 法 ,由国务 院卫生 行政部 门、药 品监 督管理 部 且 查获 时 尿 样 毒 品 检 测 为 阳 性 的 ,认 定 为 成 门、公 安部 门规 定 。按 照此规 定 的理解 ,应 当 由 瘾 ” 。事实 上 ,尿 检 阳 性 并 且 有 证 据 证 明 吸 毒 ,

吸毒者非法持有毒品相关问题研究

吸毒者非法持有毒品相关问题研究
平 正 义

为人 对该 毒 品存 有 贩 卖 、运 输 、制 造 等 的故 意 。 对 于吸毒 者 为 了 自己吸食 、注 射毒 品而 非法 持有 毒 品 的 ,不存 在具 有 贩卖 、运 输 、制造 毒 品等 目 的 ,因此 ,吸毒 者不 构成 非 法持 有 毒 品罪 。 ” ② 或 者认 为 “ 我 国 现 行 刑 事 法 律 对 吸 毒 者 没 有 规 定 刑法处罚 ,《 中华人民共 和国禁毒法》 第六十二 条规定 :‘ 吸食 、注射 毒 品 的 ,依 法 给 法持 有毒 品行 为理 论 之争
吸 毒者基 于 自己吸食 、注射 毒 品而非 法持 有 毒 品 ,对 于 吸毒 者非 法持 有 毒 品的行 为该 如何 确 定其 性 质 ,刑法 学界 存在 不 同 的观点 ,主要观 点 如下 : 持非 法持 有 毒 品罪观 点 的学 者认 为 , “ 吸 毒
理处 罚 。吸毒 人员 主 动到公 安 机关登 记 或者 到有 资质 的 医疗 机 构 接 受 戒 毒 治 疗 的 ,不 予 处 罚 。 ’ 可见 ,吸毒者 供 自己吸食 、注射 而非 法 持有毒 品 的 ,不 构成 非 法持 有毒 品罪 。 ” “ 如 果 以吸食 为 目的而非法 持 有毒 品构 成非 法持 有毒 品 罪 ,那 么 也 就 意味着 ,本来 不在 刑法 调整 范 围之 内 的吸毒
关键词 :吸毒 者;非法持有 ;以贩养吸 ;多次
中 图分 类 号 :D 6 6 9 . 8 文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6 7 2 - - - 6 0 5 7( 2 0 1 4 )0 2 — 3 1 — 0 4
在 惩 治毒 品犯 罪过 程 中 ,有 关 吸毒 者毒 品犯 罪 案件 在 司法 实践 中 占有较 高 比例 ,这 与 吸毒泛 滥 的现 象 密切相 关 。如何 惩 治 和认定 吸毒者 非法 持 有毒 品行 为 ,是 目前 理论 界 和司法 实务 界共 同 关 注 的问题 。本 文 拟对 吸毒 者非 法持 有 毒 品相 关 问题 进 行探 讨 ,以期 司法机 关在 司法 实践 过程 中 能够 准 确认 定 吸毒 者非 法持 有毒 品行 为 ,实 现公

毒品案件案理中认定毒品数量

毒品案件案理中认定毒品数量

毒品案件案理中认定毒品数量(2008-01-11 18:36:36)标签:毒品犯罪数量认定刑罚杂谈分类:闲聊乱侃毒品案件案理中认定毒品数量(发表于《人民司法》2004年第6期)摘要: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的数量是决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

毒品数量认定的正确与否,关系到案件的处理是否正确,特别是量刑的正确与否。

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认定毒品的数量常常会遇到一些疑难问题。

本文对毒品数量认定的常见疑难问题进行了逐一的分析,并提出了较为合理的处理办法。

毒品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公民的健康、毒化社会风尚、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它的危害性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毒品数量的大小。

毒品数量是对毒品犯罪分子裁量刑罚的重要依据,它不仅是区分某些毒品犯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而且还决定着法定刑的档次。

因此,在毒品犯罪中毒品数量的认定意义十分重大,毒品数量的正确认定对定罪与量刑,特别是量刑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

本文拟就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数量认定的常见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希望能够对毒品案件的正确处理有所帮助。

一、新型毒品数量的认定随着毒品犯罪的不断发展,司法实践中可待因、摇头丸、氯胺酮等新型毒品犯罪案件不断出现。

现行刑法对这些新型毒品犯罪的处理标准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司法解释中也没有作出说明,所以法官在处理此类犯罪案件时对毒品数量的认定以及如何准确地适用刑罚,面临着诸多困难。

例如,昆明市中院审理的李田卫等贩卖毒品案中,毒品为可待因[i];又如,南京中院近年来审理的毒品案件中出现了多起贩卖“摇头丸”的案件。

正确处理这类新型毒品案件如下几个问题需要合理解决:一是新型毒品数量的计算,二是对两种以上毒品成分的毒品其数量如何计算。

参照美国的相关规定结合我们的司法实践,笔者认为,确定新型毒品的数量,首先应由司法机关委托相关专业部门确定新型毒品的毒效,有毒成分的大小和多少以及吸毒者对其依赖的程度;其次参照美国刑事判决委员会制定的标准进行换算。

论几类特殊毒品流通行为的法律认定

论几类特殊毒品流通行为的法律认定

论几类特殊毒品流通行为的法律认定张洪成【期刊名称】《周口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2(029)003【摘要】按照部分学者的观点,贩卖毒品罪的本质属性是客观上使毒品发生流转,只要使毒品流通,一般可将该行为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事实上,这样的认定有违刑法谦抑原则,而且过于武断,以此将互易毒品行为、用毒品与其他非物质利益进行交换的行为、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委托他人代购毒品一概以贩卖毒品罪来论处,有失偏颇。

%In accordance with the views of some scholars,the essential attribute of the crime of drug trafficking is an objective place on the transfer of drugs,as long as the flow of drugs,generally can be identified as the behavior of drug trafficking crime.In fact,this principle finds a violation of criminal law,and too arbitrary in order to conduct the reciprocal drug,with drugs and other nonˉmaterial interests of the behavior of the exchange,acts as intermediary,the drug trade,drug Yigai commissioned shopping to drug trafficking crimes to be punished.【总页数】6页(P102-107)【作者】张洪成【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蚌埠23303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36【相关文献】1.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的认定——田杨、匡更明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 [J], 张少凯2.论赠与毒品行为——以赠与毒品行为是否属于贩卖毒品行为为视角 [J], 胡广3.几类特殊方程组与特殊行列式 [J], 李周红;张在明4.贩卖毒品罪中"贩卖"的含义探析——兼论两种特殊涉毒行为的定性 [J], 冯志远5.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法律认定 [J], 李娜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贩卖毒品案中毒品数量的分析与认定

贩卖毒品案中毒品数量的分析与认定

贩卖毒品案中毒品数量的分析与认定作者:单亚飞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5期摘要:禁毒工作关系到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人民福祉,毒品一日不除,禁毒斗争就一日不能松懈。

毒品蔓延不仅影响人们的身心健康,往往会诱发故意杀人、抢劫、盗窃等其他刑事犯罪,并且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威胁。

近年来,各地也积极开展禁毒行动,加大打击毒品犯罪,但由于诸多因素,毒品违法犯罪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需要进一步加以重视和治理。

本文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对贩毒案件中毒品数量认定的问题作一点探索性的思考。

关键词:贩卖毒品罪;毒品数量;量刑贩卖毒品案件中,毒品数量不是定罪的必要条件,无论多少均应定罪处罚,但贩毒数量对量刑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衡量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主要依据。

贩毒案件的量刑,首先应按刑法的规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先确定毒品的数量,再对应量刑幅度准确裁量刑罚。

如何运用证据认定毒品数量不能一概而论,案情不同,标准相异。

本文就贩毒案件中几种常见的情形,对如何认定毒品数量作出如下分析:一、贩毒分子系吸毒人员的毒品数量评定【案例一】2018年5月,竺某联系犯罪嫌疑人常某某购买冰毒,向其微信转账毒资4000元。

常某某又接受了他人的委托,向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13500元,共计购买了40克冰毒。

常某某将其中10克冰毒放置于某宾馆后门垃圾桶旁,竺某证实其没有找到冰毒。

2018年6月至8月,犯罪嫌疑人常某某又接受他人购毒请求,多次向犯罪嫌疑人杜某某购买了冰毒80余克,支付毒资共计20000余元。

关于本案的定性及数量认定,主要有以下三种意见:第一,犯罪嫌疑人常某某是接受了他人购毒请求,其行为系“代购”,没有牟利行为,不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第二,犯罪嫌疑人常某某收取竺某毒資4000元,向竺某贩毒10克,但是竺某否认收到毒品,常某某应当认定贩毒数量10克,且系犯罪未遂;虽然常某某供述了另外接受他人委托购毒的事实,但是购毒人员不详,证据不足,应不予认定。

从一案看贩卖毒品数量的认定问题

从一案看贩卖毒品数量的认定问题

从一案看贩卖毒品数量的认定问题本文以一案为例,探讨贩卖毒品数量的认定问题。

该案发生在某省份,被告人张某因贩卖毒品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案中,对于张某所贩卖毒品的数量存在争议,进而引发了贩卖毒品数量的认定问题。

一、案例回顾该案中,张某一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公安机关侦查。

经过调查取证后,公安机关对张某进行了抓捕,并在其身上查获了一定数量的毒品。

后经法院审判,认定张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成立,但针对贩卖毒品数量的认定却存在争议。

在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认为张某贩卖毒品数量超过了一定线索,属于大量贩卖,应该受到严重的刑事惩罚。

而张某则声称所贩卖的毒品数量并不多,甚至不足以被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因此在数量认定方面双方产生了分歧。

二、贩卖毒品数量的认定标准在审判中,检察机关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来对贩卖毒品的数量进行认定。

国家对贩卖毒品数量的认定标准规定如下:1、超出个人用量标准作为一种禁毒品,国家对个人使用的毒品量有严格的规定。

因此,如果被告人所持有的毒品数量超过了个人用量标准,即被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2、涉嫌大量贩卖如果被告人所持有的毒品数量属于大量贩卖,即一次贩卖的数量达到了一定的标准,则被认定为涉嫌大量贩卖。

3、历史情况如果被告人之前曾经因涉及贩卖毒品罪被依法惩处,最近被警方发现所持有的毒品数量明显超过了个人用量,被视为累犯。

三、案例分析与探讨该案中,张某涉嫌贩卖毒品的数量并不是非常明确。

检方认为,张某所持有的毒品数量达到了涉嫌大量贩卖的标准,因此应该受到重罚。

而被告人张某则对此提出了异议,认为他所持有的毒品并不多,不足以构成一起贩卖毒品罪。

针对贩卖毒品数量的认定问题,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1、证据确凿在对贩卖毒品数量进行认定时,需要有确凿的证据支持。

毒品的种类、数量、保存方式等都需要在审理过程中进行证明。

2、贩卖意图贩卖毒品并非仅仅是持有毒品,还包括出售、分发等行为。

在认定贩卖毒品数量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及其贩卖意图。

毒品犯罪案件中诱惑侦查措施之分析

毒品犯罪案件中诱惑侦查措施之分析

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内容摘要】在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中,诱惑侦查是一个使用频率较高的侦查方法,对于通过诱惑侦查措施所侦破的毒品犯罪案件,如何对被引诱人的行为作出正确的定性,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一般来讲,对于通过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措施所破获的案件,对被引诱人应以犯罪未遂论处,而对于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措施所破获的案件,则要根据情况区别对待。

【关键词】诱惑侦查;机会提供;犯意诱发;犯罪未遂收稿日期:2010-02-05第一作者简介:张洪成(1978-),男,中国刑警学院刑侦三系讲师,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毒品犯罪案件中诱惑侦查措施之分析张洪成1陈汉宝2黄海南3在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经常运用到的一个侦查措施就是诱惑侦查。

毒品犯罪中的诱惑侦查,除了传统意义上的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方法以外,还有相当一部分属于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对于机会提供型的诱惑侦查,我们的理论及实践上已经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可以说,机会提供型的诱惑侦查,对于对行为人进行定罪是不存在疑问的,唯一可能存在的问题就是行为的完成形态属于既遂还是未遂;对于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其本身存在的合理性就一直倍受争议,至于以该方法所侦破案件的定性,就更是众说纷纭。

一、诱惑侦查概说(一)诱惑侦查的概念诱惑侦查肇始于1910年的美国。

美国于1910年FBI 成立后就开始将这种诱惑性手段用于刑事侦查中,在间谍活动频繁的二战期间尤甚。

所谓诱惑侦查,或称诱饵侦查,是指侦查人员在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而又没有足够证据时,亲自或使用民间侦查合作者创造情境,诱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然后当场将其抓获的侦查手段。

这种侦查手段的优势在于,由于事先设置了诱饵,整个犯罪过程都在侦查机关的严密监控之下,犯罪嫌疑人很难毁证、匿赃、逃脱,也很难翻供、翻证。

对于侦破一些较难获取证据的案件是极其有效的。

诱惑侦查自其出现之日起就是一个倍受争议的措施,虽然经过近一个世纪的论争,但是即使是最早使用诱惑侦查的美国,其也是在争议中完成对该侦查措施的支持态度的,如1978年第三巡回法院在审判托戈(Twigg)制造毒品案时,根据合法诉讼的原则,明确指出该措施的违法性:“我们不能容忍执法机关所实施的行为及对由这一行为诱发的犯罪所作的起诉。

毒品再犯问题再审视

毒品再犯问题再审视

2017 年 2 月第29卷第1期四川警_察学院学报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Feb.,2017Vol.29No.1毒品再犯冋题再审视张洪成,李蔚(安徽财经大学安徽蚌埠233030)内容摘要:我国《刑法》第356条是关于毒品再犯的规定,毒品再犯的成立条件为:前罪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之一,后罪包括所有的毒品犯罪;国外的判决也属于《刑法》第356条“被判过刑”的范畴曰前后犯罪行为不需要时间上的限制曰单位可以成为毒品再犯的犯罪主体。

在毒品再犯和《刑法》第65条规定的累犯发生竞合时,应优先适用累犯条款;在毒品再犯与《刑法》第71条规定的发现新罪的数罪并罚发生竞合时,应当先对毒品再犯进行从重处罚,然后根据“先减后并”的并罚原则进行量刑,这种处理方式并不违反“禁止双重评价”的规则。

关键词:毒品再犯;毒品犯罪;累犯;常习犯;数罪并罚中图分类号:DF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5612(2017)01-0026-09毒品再犯是一个重要的量刑情节,也是国家从严打击毒品犯罪刑事政策的表现形式之一。

该量刑情节在我国《刑法》第356条具体表述为院野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 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本条款,最早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决定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1997年《刑法》直接予以吸收,从而形成第356条毒品再犯的 相关内容。

但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践界,对于毒品再犯的称谓、成立条件、毒品再犯与累犯、发现 新罪的数罪并罚的法律适用等方面都存在较大争议,本文即立足于毒品犯罪“严打”的刑事政 策,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探究,以求教于学界。

一、正名:毒品再犯概念之确立如何称谓《刑法》第356条,学界存在不同看法,有常习犯说、毒品特别累犯说、法定从重处罚 情节说、毒品再犯说之论争。

毒品数量对毒品犯罪认定意义的理性思考

毒品数量对毒品犯罪认定意义的理性思考

第〗期系嗱矸t N0.1 2020 年 2 月Police Science Research Feb. .2020毒品数量对毒品犯罪认定意义的理性思考胡江,陈熠(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摘要:毒品数量作为毒品犯罪司法实践中的量刑标准,具有着重要作用。

但作 为法定刑幅度的依据,其起到的作用是片面的,其并不能全面反映毒品犯罪的社会危 害性,这是对毒品犯罪法益的认识不足所致。

为此,应当考虑毒品犯罪对公众健康的 危害性,对毒品数量、纯度及其他情节所反映出的犯罪社会危害性进行准确的理解,同时通过明确量刑情节及具体幅度,适当调整法定刑,从而尽可能地对毒品犯罪合理 的定罪量刑。

关键词:毒品数量;纯度;罪刑相适应;社会危害性中图分类号:D917.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0541 (2020 )01-0046-12自上世纪7 0年代末的国际毒潮蔓延以来,毒品犯罪在我国呈现出愈演愈烈趋势。

然而,与美国、日本等国对毒品犯罪的轻刑化态度不同,我国不仅在立法上对毒品犯罪设置 了较重的法定刑,是我国刑法中为数不多的规定了死刑的非暴力犯罪,而且司法实践中 毒品犯罪的重刑率也远高于其他犯罪。

但在重刑的背后,我国关于毒品犯罪的规范,尤其 是我国关于毒品数量的立法规定及其适用是否都做到了罪刑均衡,是否反映了毒品犯罪 的实质特征,是否能够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都有必要从学理 层面作出理性思考。

为此,应当改变毒品犯罪的法益观,并在此基础上,对《刑法》第347条与357条关于毒品数量的规定作出新的理论诠释,并将抽象的危险尽可能地通过精细的 客观标准来实现相对准确的定罪量刑。

收稿日期:2019-12—10作者简介:胡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陈熠,西南政法大学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基金项目:本文系司法部2017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非传统安全视野下的毒品 犯罪治理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7SFB2022;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国毒品犯罪刑事政策的省思与建构”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6SKJD02。

毒品数量折算问题研究

毒品数量折算问题研究

毒品数量在毒品犯罪判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不但直接影响着各种毒品犯罪的量刑,还决定了部分毒品犯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如非法持有毒品罪。

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及常见的八种其他毒品犯罪处罚数量标准及量刑幅度作了规定,但对氯胺酮(k粉)、安眠酮及其他国务院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罚的数量标准和量刑幅度未明确规定,同时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及非法持有两种不同种类的毒品如何计算定罪量刑的毒品数量问题亦无明确规定。

而司法实践中此类情形不断涌现,司法界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成了当前打击毒品犯罪的一道难题。

笔者认为要解决当前标准缺乏的难题,应采取将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尚未明文确定定罪量刑标准的毒品折算以海洛因或吗啡为单位的相当值,然后根据相当值,综合考虑其他情节定罪量刑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海洛因构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确定适用的刑罚。

制造毒品罪的特殊情形及认定

制造毒品罪的特殊情形及认定

制造毒品罪的特殊情形及认定
张洪成
【期刊名称】《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8(023)002
【摘要】制造毒品罪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与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相并列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对于作为该罪客观方面核心内容的制造的内涵及外延,人们均进行过激烈的讨论.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新形势下出现的对毒品进行分包、在毒品中搀杂、从毒品原植物中提取乳汁、提纯,稀释毒品等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的行为是否属于制造毒品罪的范畴也产生很大的分歧.笔者拟从实体法的角度出发,在制造毒品罪的本质属性--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基础上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总页数】6页(P33-38)
【作者】张洪成
【作者单位】中国刑警学院,沈阳,11003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622
【相关文献】
1.采用物理方法提纯假毒品行为之定性研究——兼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关于制造毒品罪规定之完善 [J], 薛培;周利;张军英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既未遂形态认定 [J], 胡江
3.采用物理方法提纯假毒品行为之定性研究——兼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关于制造毒品罪规定之完善 [J], 薛培; 白文俊; 周利
4.马某某运输毒品案引发的思考——如何确定毒品犯罪地域管辖、如何认定毒品犯罪主观明知及如何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 [J], 吴润泽
5.贩卖毒品罪既遂与毒品数量的实务认定 [J], 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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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他人吸毒罪争议问题研究

强迫他人吸毒罪争议问题研究

强迫他人吸毒罪争议问题研究
关纯兴;张洪成
【期刊名称】《学术探索》
【年(卷),期】2012(000)009
【摘要】强迫他人吸毒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在我国已经出现了近20年,在这期间,学界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与梳理.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仍然有相当多的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这主要表现在对“强迫”的理解、强迫他人吸毒罪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界限、因强迫他人吸毒而导致他人重伤或者死亡行为如何认定等方面.
【总页数】4页(P22-25)
【作者】关纯兴;张洪成
【作者单位】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禁毒学系,辽宁沈阳 110854;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禁毒学系,辽宁沈阳 11085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611
【相关文献】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适用问题研究 [J], 肖竹
2.高校人事争议的处理规则及相关疑难问题研究——以裁判文书网中高校教师跳槽引发的人事争议案件为分析样本 [J], 顾永景; 顾骥
3.强迫他人吸毒罪争议问题探讨 [J], 张洪成
4.互联网+模式下劳动争议仲裁法律问题研究——以浙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网
络平台为例 [J], 苏娜娜
5.公序良俗视角下同性结合法律问题研究
——从我国台湾地区修法争议谈起 [J], 许瀛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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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如何认定

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如何认定

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如何认定现在的毒品种类有很多,并且每种毒品的特征毒性强度都是不⼀样的,那么在查获毒品的时候可能会有很多种毒品,那么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如何认定?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如何认定1、第⼀种情况,被告⼈购⼊100g毒品,⾃⼰吸⾷30g卖掉70g。

那么只能认定被告⼈贩毒的数量是70g⽽不是100g。

因为,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吸⾷毒品为犯罪⾏为,所以⾏为⼈为了吸⾷毒品⽽购买的⾏为不能够成贩卖毒品罪。

如果认定被告⼈贩卖的毒品数量是100g,就违背了罪⾏法定的基本原则,这是⼗分错误的。

第⼆种情况,“以贩养吸”的被告⼈,购⼊500g海洛因,⾃⼰吸⾷30g,已卖掉170g。

在抓获被告⼈以后,⼜在其住所等藏匿地点查获毒品300g。

在此案件中,不能扣除被告⼈可能⾃⼰吸⾷的部分,⽽应以查获的毒品与贩卖的数量认定,即认定被告贩卖毒品海洛因470g。

因为被告⼈已经具有贩卖毒品的⾏为,⽆法确定⾏为⼈对余下的毒品⼀定不会贩卖。

若不对剩余的予以认定,或仅以⾮法持有毒品罪对其进⾏处罚,就会放纵其贩卖毒品。

但是在量刑时应当考虑⾏为⼈⾃⼰吸⾷的特别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掺假”后出卖毒品其数量如何认定在实践中⼀些毒贩为了牟取⾼额的利润,往往购⼊纯度较⾼的毒品经过掺假增⼤其数量然后再出售。

例如,被告⼈从⼴州购回100g纯度为80%的海洛因,经过掺假稀释为纯度为20%总量为400g的海洛因,并已出售100g被查获300g。

在认定毒品数量时,有⼈主张应认定100g,有⼈主张认定400g。

毒品数量以查获的犯罪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因此应当以查获的数量来认定即应认定被告⼈贩卖毒品400g,⽽不是以查获前被告⼈购⼊的毒品数量来认定。

《刑法》第三百五⼗七条【毒品的范围及毒品数量的计算】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形成瘾癖的⿇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数量对毒品犯罪认定意义的理性思考

毒品数量对毒品犯罪认定意义的理性思考

毒品数量对毒品犯罪认定意义的理性思考摘要:毒品对社会的危害极大,涉案毒品数量的认定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密切相关,错误地估计往往会使量刑过程受到不利影响,阻碍整个案件的处理破获。

文章主要介绍几种量刑方法以及特殊情况的定罪方案,以提供更合理的改进措施。

关键词:毒品数量;定罪;量刑引言:毒品犯罪极大危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安全稳定,破坏社会秩序,影响公民的身心健康。

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和量刑的大小密切相关,是对涉毒不法分子进行惩罚的重要依据,因此涉案毒品数量的判定体系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新型毒品不断出现的现状。

一、对毒品数量的标准研究(一)毒品的数量和定罪标准毒品作为危害国家和社会的利刃,在我国的刑法中具有严格的惩罚措施,而毒品的数量多少关系着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对于毒品的持有数量,关乎着定罪的标准,这一点在《刑法》第348条有着明确规定,影响到罪名的成立情况。

非法持有毒品罪这一罪名的设立,主要目的在于严惩在证据缺乏情况下持有毒品目的和用途的行为,对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具有约束性和警告性,降低因毒品引发危险的可能性。

根据对该条规定的解读,可以见得毒品持有数量并非是被定为非法持有毒品行为的关键点。

非法持有毒品这一行为仅能算得上吸食毒品前的准备工作,由于吸毒尚不能构成犯罪,那么仅持有毒品这一行为就更不能列入犯罪的行列。

但由于毒品数量达到一定数目,远超过一般吸毒者的正常吸食数量时,犯罪嫌疑人将毒品用于其他违法行为的可能性就大幅提升,制定该项罪名的目的正是为了防范该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发生[1]。

(二)毒品数量和量刑标准在《刑法》第357条规定中,毒品数量需要以证据确凿为前提,进行的走私、贩卖、运输等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进行计算,而不是以毒品纯度进行折算量刑。

《刑法》中关于毒品纯度和数量进行量刑的条目种类繁多复杂,已经形成了一套十分严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数量为核心的毒品犯罪的量刑体系,极大程度地加强了禁毒在社会中的重要性和警示作用。

毒品犯罪中毒品数量计算的疑难问题探析

毒品犯罪中毒品数量计算的疑难问题探析

毒品犯罪中毒品数量计算的疑难问题探析黄文忠;郭小亮【期刊名称】《四川警察学院学报》【年(卷),期】2018(030)006【摘要】在毒品犯罪案件中, 毒品数量的计算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值得司法人员高度重视.虽然普通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数量的计算不存在太大疑惑, 但是在部分特殊毒品犯罪案件中, 对于某些毒品的计算和认定则并存有较大争议, 尤其是对已灭失毒品数量和共同犯罪案件中毒品数量的计算, 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偏差, 值得认真研究和归纳总结, 以对毒品犯罪案件办理有所裨益.%In drug crime cases, the calculation of drug quantity i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conviction and sentencing of the defendant, which is worthy of great attention by judicial personnel. There is not much doubt about the calculation of drug quantity in ordinary drug crimes, while disputes exist in some special drug crimes, particularly the calculation in cases with lost drugs and cases with accomplices. Study and correction of the deviations on drug quantity calculation in judicial practice is helpful to dealing with drug crimes.【总页数】6页(P13-18)【作者】黄文忠;郭小亮【作者单位】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南昌 330029;江西警察学院,江西南昌3301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611【相关文献】1.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现状、原因、对策分析及相关审理疑难问题探讨--以2010-2013年上海未成年人毒品犯罪为例 [J], 王列宾2.毒品犯罪的解释性疑难问题 [J], 魏东3.认定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若干疑难问题探析 [J], 曾文远4.毒品数量对毒品犯罪认定意义的理性思考 [J], 胡江; 陈熠5.毒品犯罪量刑依据研究——以毒品数量计算方法为主视角 [J], 周佳璇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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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毒品数量; 灭失; 新型毒品; 定罪; 量刑
一、毒品的数量认定对定罪量刑的制约与影响 ( 一) 涉毒案件毒品定量鉴定是量刑的重要节点 从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规定看,对涉案毒品进 行定量分析具有重大的意义,因为数量不同的毒品对 社会管理秩序的危害程度肯定是不同的,故对毒品含 量进行含量分析,更大的意义是体现了立法的公平、 公正。 毒品的定量分析,主要指对涉案的毒品数量进行 鉴定、确认,以为司法实践服务。它是对毒品犯罪进 行正确定罪量刑的基础。从《刑法》所规定的十二个 毒品犯罪罪名看,犯罪对象为毒品的主要就是走私、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前者在定 罪上无毒品数量的要求,而后者则以涉案毒品达到法 定数量作为行为入罪的条件。但毒品的数量对这两 个犯罪的量刑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按照我国《刑法》第 347 条的规定,走私、贩卖、 运输或者制造鸦片 1000 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 丙胺 50 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可以对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 走私、贩卖、运输或者制造鸦片 200 克以上不满 1000 克、海洛因 10 克以上不满 50 克或者其他毒品 数量较大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判处七年以 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制造鸦片不满 200 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 10 克或者其他 少量毒品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判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并 处 罚 金”。同 样 的,《刑法》第 348 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中,涉案
① 2000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第 2 条就有相应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 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 一) 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 不满一百克; ( 二) 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 三) 可卡因 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 四) 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 五) 度冷丁( 杜冷丁) 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 针剂 100mg / 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不 满二千五百支; 50mg / 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满五千支; 片剂 25mg / 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50mg / 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满五千片) ; ( 六) 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 针剂或者片剂 20ug / 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 ; ( 七) 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 二百千克; ( 八) 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 九) 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 二) 在毒品灭失的情况下,交易相对方的证人 证言、其他同案犯的口供等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供述一致的,可以按照双方一致的供述、证言等认定 毒品的数量并予以定案。
在贩毒案件中,往往存在贩卖者和购买者同时被 抓获的情形,如果行为人被抓获以后,根据其供述,司 法机关抓获了相关的购买毒品者,根据购买者的证人 证言,证明行为人以前贩卖过相应的毒品,在相对方 所证明的毒品数量、交易地点、毒品种类等细节与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均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将灭 失的毒品数量计算在毒品总量之内。
毒品的数量不但是决定量刑幅度的重要因素,同时也 是行为构成犯罪与否的重要判断标准: “非法持有鸦 片 1000 克以上、海洛因 50 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 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持有鸦片 200 克以上不满 1000 克、海洛因 10 克 以上不满 50 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 处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并 处 罚 金。”可 见 毒 品的数量在毒品犯罪的量刑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故对 涉案的毒品进行定量鉴定,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前提和 基础。
2011 年 1 月 第 24 卷 第 1 期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Journal of Yun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文章编号: CN54 - 1143 / D( 2011) 01 - 84 - 05
毒品数量认定问题研究
January,2011 Vol. 24 No. 1
二、毒品灭失情况下对毒品数量的认定 毒品犯罪侦查中,人赃俱获是破案的最佳状态, 所谓的“赃 ”,即 指 赃 款、赃 物,而 所 谓 的 赃 物 指 的 就 是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毒品原植物等。换言之,在毒 品犯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如果作为物证的毒品灭失 了,那么欲证明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及其涉案毒品的数 量是相当困难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虽有 相关的言词证据,但毒品已经灭失的贩毒案件,在此 情况下,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 一) 若毒品灭失,仅有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不能 仅凭其供述确定以前贩卖毒品的数量并予以定案。 在毒品已经灭失,仅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涉案毒品的数量时,不能仅凭供述确定以前贩卖毒品 的数量予以定案。根据供述补强规则,即为担保补强 供述的可信性而要求运用供述认定案件或主要事实 时,必须有其他证据对其证明价值予以补强。③ 《刑
作者简介: 张洪成,中国刑警学院禁毒系副教授,法学博士( 沈阳,110854)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84
毒品数量认定问题研究
入毒品的数量。”2007 年 11 月 8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办理毒品犯罪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其中的第 4 项 关于死刑案件毒品含量的鉴定问题,明确规定“可能 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鉴定结论中应有含量 鉴定的结论。”
( 二) 毒品的数量对定罪具有重要的制约作用 涉案毒品的数量是认定行为性质及对行为人进 行正确定罪的前提和基础。按照我国《刑法》的相关 规定,毒品犯罪中除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没有毒品数量的要求外,其他 11 个罪名中,多数罪名 均要求涉案毒品、制毒物品、毒品原植物等达到一定 的数量,刑法才认定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需要动 用刑法予以规制的地步。 我国《刑法 》所 规 定 的 罪 名 中,非 法 持 有 毒 品 罪 成立的最低数量标准是 10 克海洛因,如果没有达到 该数量,只能进行治安处罚。而涉及到其他毒品种类 的,则一般折算成海洛因,然后按照海洛因的数量标 准进行考量。对此,2000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第 2 条 就有相应的规定。① 而同样地,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 品罪和走私制毒物品罪也具有相应的制毒物品数量 限制,②即非法 买 卖 的 制 毒 物 品、走 私 的 制 毒 物 品 必 须达到法定的数量才能构成犯罪,否则,也只能以一 般的违法行为论处。 在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中,毒品原植物的数量 是该犯罪成立的法定定罪情节之一,按照刑法规定, 行为人非法种植罂粟 500 株或者大麻 5000 株以上 的,可以构成本罪。类似的规定在毒品犯罪中还有很 多,尤其是随着新型毒品的不断出现,新的毒品、毒品 原植物等的数量标准必将会越来越多,但无论从哪个 角度看,在毒品犯罪中,对涉案的毒品、毒赃、制毒物 品、毒品原植物等进行定性分析,是对相关涉毒行为
进行正确定性的基础。 ( 三) 涉毒案件毒品的数量是推定行为人主观明
知的重要因素 毒品的数量不但对相关涉毒行为的定罪量刑具
有相当重要的作用,而且在特定情况下,也是推定行 为人主观明知的重要因素。
如 在 一 些 案 件 中,犯 罪 嫌 疑 人 拒 绝 承 认 其 所 贩 卖、运输的物品系毒品,这可以通过涉案的毒品数量 来综合认定其对毒品是出于明知。例如嫌疑人将自 己的 10 克 海 洛 因 交 付 于 购 买 者,收 受 了 对 方 5000 元,那么按照一般的物品交易价格,这是明显不符合 常理的,由此就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明知该物品是毒 品的高度盖然性,肯定其对毒品系明知; 同样地,如果 行为人将他人 1000 克的物品进行运输,收受了 5000 元的运输费,那么从毒品的数量及收受的运输费用, 可以推断行为人对该物品是毒品具有明知。类似的 情形还有,在行为人的家中发现了隐藏起来的海洛因 1000 克,那么一般就可以推断行为人具有非法持有 毒品的故意。
② 2000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第 4 条的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在 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 处罚: ( 一) 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一千千克; ( 二) 醋酸醉、三 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不满二千千克; ( 三) 乙醚四百千克以上不满三千千克; ( 四) 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 者配剂。”
③ 参见樊崇义主编: 《刑事证据法原理与适用》,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48 页。
85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事诉讼法》第 46 条也对此规则予以强化规定,只有 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和处以 刑罚。故仅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前毒品数量 的,则不能将该已经灭失的毒品数量计算在行为人贩 卖毒品罪的数量之内。
实践与探索
张洪成
摘 要: 毒品的数量是对相关涉毒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因素,故对毒品 的数量进行正确认定,是恰当适用法律的前提。本文对理论及实践上争议较大的几类案件中涉案毒 品的数量认定方法进行了总结和概括,这主要包括: 毒品灭失情况下对毒品数量的认定、吸毒者非法 持有毒品数量的计算标准、毒品犯罪中新型毒品在定罪量刑中的数量认定等。
毒品的数量直接影响处刑轻重。在毒品犯罪案 件的具体量刑中,法官可以而且应当根据毒品犯罪的 具体情形,在法定刑幅度内自由裁量,而已经查明的 毒品数量 及 纯 度,无 疑 是 重 要 的 酌 量 情 节 之 一。 可 见,对涉案的毒品进行定量分析,是对行为进行定罪 量刑的重要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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