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数量认定问题研究_张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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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 月 第 24 卷 第 1 期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Journal of Yun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文章编号: CN54 - 1143 / D( 2011) 01 - 84 - 05
毒品数量认定问题研究
January,2011 Vol. 24 No. 1
( 二) 在毒品灭失的情况下,交易相对方的证人 证言、其他同案犯的口供等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供述一致的,可以按照双方一致的供述、证言等认定 毒品的数量并予以定案。
在贩毒案件中,往往存在贩卖者和购买者同时被 抓获的情形,如果行为人被抓获以后,根据其供述,司 法机关抓获了相关的购买毒品者,根据购买者的证人 证言,证明行为人以前贩卖过相应的毒品,在相对方 所证明的毒品数量、交易地点、毒品种类等细节与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均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将灭 失的毒品数量计算在毒品总量之内。
关键词: 毒品数量; 灭失; 新型毒品; 定罪; 量刑
一、毒品的数量认定对定罪量刑的制约与影响 ( 一) 涉毒案件毒品定量鉴定是量刑的重要节点 从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规定看,对涉案毒品进 行定量分析具有重大的意义,因为数量不同的毒品对 社会管理秩序的危害程度肯定是不同的,故对毒品含 量进行含量分析,更大的意义是体现了立法的公平、 公正。 毒品的定量分析,主要指对涉案的毒品数量进行 鉴定、确认,以为司法实践服务。它是对毒品犯罪进 行正确定罪量刑的基础。从《刑法》所规定的十二个 毒品犯罪罪名看,犯罪对象为毒品的主要就是走私、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前者在定 罪上无毒品数量的要求,而后者则以涉案毒品达到法 定数量作为行为入罪的条件。但毒品的数量对这两 个犯罪的量刑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按照我国《刑法》第 347 条的规定,走私、贩卖、 运输或者制造鸦片 1000 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 丙胺 50 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可以对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 走私、贩卖、运输或者制造鸦片 200 克以上不满 1000 克、海洛因 10 克以上不满 50 克或者其他毒品 数量较大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判处七年以 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制造鸦片不满 200 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 10 克或者其他 少量毒品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判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并 处 罚 金”。同 样 的,《刑法》第 348 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中,涉案
② 2000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第 4 条的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在 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 处罚: ( 一) 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一千千克; ( 二) 醋酸醉、三 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不满二千千克; ( 三) 乙醚四百千克以上不满三千千克; ( 四) 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 者配剂。”
进行正确定性的基础。 ( 三) 涉毒案件毒品的数量是推定行为人主观明
知的重要因素 毒品的数量不但对相关涉毒行为的定罪量刑具
有相当重要的作用,而且在特定情况下,也是推定行 为人主观明知的重要因素。
如 在 一 些 案 件 中,犯 罪 嫌 疑 人 拒 绝 承 认 其 所 贩 卖、运输的物品系毒品,这可以通过涉案的毒品数量 来综合认定其对毒品是出于明知。例如嫌疑人将自 己的 10 克 海 洛 因 交 付 于 购 买 者,收 受 了 对 方 5000 元,那么按照一般的物品交易价格,这是明显不符合 常理的,由此就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明知该物品是毒 品的高度盖然性,肯定其对毒品系明知; 同样地,如果 行为人将他人 1000 克的物品进行运输,收受了 5000 元的运输费,那么从毒品的数量及收受的运输费用, 可以推断行为人对该物品是毒品具有明知。类似的 情形还有,在行为人的家中发现了隐藏起来的海洛因 1000 克,那么一般就可以推断行为人具有非法持有 毒品的故意。
③ 参见樊崇义主编: 《刑事证据法原理与适用》,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4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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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诉讼法》第 46 条也对此规则予以强化规定,只有 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和处以 刑罚。故仅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前毒品数量 的,则不能将该已经灭失的毒品数量计算在行为人贩 卖毒品罪的数量之内。
实践与探索
张洪成
摘 要: 毒品的数量是对相关涉毒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因素,故对毒品 的数量进行正确认定,是恰当适用法律的前提。本文对理论及实践上争议较大的几类案件中涉案毒 品的数量认定方法进行了总结和概括,这主要包括: 毒品灭失情况下对毒品数量的认定、吸毒者非法 持有毒品数量的计算标准、毒品犯罪中新型毒品在定罪量刑中的数量认定等。
毒品的数量直接影响处刑轻重。在毒品犯罪案 件的具体量刑中,法官可以而且应当根据毒品犯罪的 具体情形,在法定刑幅度内自由裁量,而已经查明的 毒品数量 及 纯 度,无 疑 是 重 要 的 酌 量 情 节 之 一。 可 见,对涉案的毒品进行定量分析,是对行为进行定罪 量刑的重要节点。
但在毒品的数量达到可能判处行为人死刑的情 况下,就必须在对毒品进行定性分析的基础上,适当 地进行定 量 分 析,以 达 到 对 行 为 人 的 适 当 量 刑。 如 2000 年 4 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全国法院审理毒 品犯罪案件 工 作 座 谈 会 纪 要 》就 对 毒 品 中 存 在 大 量 掺杂、掺假行为进行定量分析问题作出了规定: “对 于查获的毒品有证据证明大量掺假,经鉴定查明毒品 含量极少,确有大量掺假成分的,在处刑时应酌情考 虑。特别是掺假之后毒品的数量才达到判处死刑的 标准的,对于被告人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为了掩 护运输而将毒品融入其他物品中,不应将其他物品计
毒品的数量不但是决定量刑幅度的重要因素,同时也 是行为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犯罪与否的重要判断标准: “非法持有鸦 片 1000 克以上、海洛因 50 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 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持有鸦片 200 克以上不满 1000 克、海洛因 10 克 以上不满 50 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 处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并 处 罚 金。”可 见 毒 品的数量在毒品犯罪的量刑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故对 涉案的毒品进行定量鉴定,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前提和 基础。
有论者认为在具备以下证据时,可以将行为人以 前贩卖的但已经灭失的毒品数量计算在内: 第一,犯 罪嫌疑人对之前多次贩毒数量均予认可。嫌疑人如 实供述历次贩毒的时间、地点、数量、参与人员等情节 时,仅凭被告人口供依法不能定案,仍需收集吸毒人 员等证言,对吸毒人员在价格、数量、交易地点等内容 与被告人的口供基本吻合时,可以二人共同陈述的数 量认定。第 二,犯 罪 嫌 疑 人 及 其 同 案 人 对 毒 品 的 去 向、价格、数量等的供述基本一致。第三,犯罪嫌疑人 翻供时,如果对先前的供述提出异议,但不能作出合 理解释,又不能提供新的证据,其先前供述贩毒数量 与吸毒人 员 证 言 证 实 的 数 量 能 相 互 印 证 时,应 予 以 认定。①
二、毒品灭失情况下对毒品数量的认定 毒品犯罪侦查中,人赃俱获是破案的最佳状态, 所谓的“赃 ”,即 指 赃 款、赃 物,而 所 谓 的 赃 物 指 的 就 是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毒品原植物等。换言之,在毒 品犯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如果作为物证的毒品灭失 了,那么欲证明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及其涉案毒品的数 量是相当困难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虽有 相关的言词证据,但毒品已经灭失的贩毒案件,在此 情况下,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 一) 若毒品灭失,仅有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不能 仅凭其供述确定以前贩卖毒品的数量并予以定案。 在毒品已经灭失,仅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涉案毒品的数量时,不能仅凭供述确定以前贩卖毒品 的数量予以定案。根据供述补强规则,即为担保补强 供述的可信性而要求运用供述认定案件或主要事实 时,必须有其他证据对其证明价值予以补强。③ 《刑
作者简介: 张洪成,中国刑警学院禁毒系副教授,法学博士( 沈阳,1108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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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毒品的数量。”2007 年 11 月 8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办理毒品犯罪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其中的第 4 项 关于死刑案件毒品含量的鉴定问题,明确规定“可能 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鉴定结论中应有含量 鉴定的结论。”
① 2000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第 2 条就有相应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 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 一) 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 不满一百克; ( 二) 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 三) 可卡因 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 四) 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 五) 度冷丁( 杜冷丁) 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 针剂 100mg / 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不 满二千五百支; 50mg / 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满五千支; 片剂 25mg / 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50mg / 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满五千片) ; ( 六) 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 针剂或者片剂 20ug / 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 ; ( 七) 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 二百千克; ( 八) 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 九) 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 二) 毒品的数量对定罪具有重要的制约作用 涉案毒品的数量是认定行为性质及对行为人进 行正确定罪的前提和基础。按照我国《刑法》的相关 规定,毒品犯罪中除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没有毒品数量的要求外,其他 11 个罪名中,多数罪名 均要求涉案毒品、制毒物品、毒品原植物等达到一定 的数量,刑法才认定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需要动 用刑法予以规制的地步。 我国《刑法 》所 规 定 的 罪 名 中,非 法 持 有 毒 品 罪 成立的最低数量标准是 10 克海洛因,如果没有达到 该数量,只能进行治安处罚。而涉及到其他毒品种类 的,则一般折算成海洛因,然后按照海洛因的数量标 准进行考量。对此,2000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第 2 条 就有相应的规定。① 而同样地,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 品罪和走私制毒物品罪也具有相应的制毒物品数量 限制,②即非法 买 卖 的 制 毒 物 品、走 私 的 制 毒 物 品 必 须达到法定的数量才能构成犯罪,否则,也只能以一 般的违法行为论处。 在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中,毒品原植物的数量 是该犯罪成立的法定定罪情节之一,按照刑法规定, 行为人非法种植罂粟 500 株或者大麻 5000 株以上 的,可以构成本罪。类似的规定在毒品犯罪中还有很 多,尤其是随着新型毒品的不断出现,新的毒品、毒品 原植物等的数量标准必将会越来越多,但无论从哪个 角度看,在毒品犯罪中,对涉案的毒品、毒赃、制毒物 品、毒品原植物等进行定性分析,是对相关涉毒行为
对上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等,也 只能在供述的细节,即犯罪时间、地点、具体的毒品种 类、毒品数量等方面与证人证言均完全吻合时,才能 认定,但在量刑时一定要考虑毒品灭失的事实,即使 数量达到了法定的可以判处死刑的标准,一般也不能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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