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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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引进高水平勘察设计企业,进一步提高我市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外地企业”)是指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或二级及以上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在重庆市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外地企业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重庆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地企业的备案审查及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外地企业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外地企业总院(总公司)年度备案和项目登记制度。外地企业可根据拟在渝承揽业务具体情况一次性选择企业具备的全部或部分资质备案,通过年度备案后方可依法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二、备案管理
第六条外地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或二级及以上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
(三)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四)企业近三年来诚信状况良好;
(五)外地勘察企业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在渝办公场地套内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六)外地设计企业备案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渝技术负责人应连续在本企业工作3年以上,从事工程设计实践10年以上,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或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除在渝技术负责人外,其余备案人员应连续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从事工程设计实践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已实施执业资格注册的专业,其注册人员数量不少于1人;
4、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规定的专业配备齐全,各专业主要技术人员(非注册人员)不少于2人;
(七)外地勘察企业备案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渝技术负责人应连续在本企业工作3年以上,从事工程勘察实践10年以上,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除在渝技术负责人外,其余备案人员应连续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从事工程勘察实践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数量不少于1人;
4、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规定的专业配备齐全,各专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非注册人员)不少于2人。
(八)除以上条件外,外地企业备案人员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60周岁及60周岁以上的人数不得超过备案总人数的1/5;
2、设立了驻渝分支机构的企业,其专业技术人员应为备案人员,应由企业总院(总公司)人员常驻,若常驻人员不足时,可聘用重庆本地的专业技术人员,但聘用人数不得超过备案人数的1/5,且不得同时受聘于其他单位工作;
3、企业总院(总公司)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外的其他分支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能作为备案人员;
4、凡在工程勘察设计图纸或文件上签字盖章的人员应为备案人员。
第七条申请入渝登记备案的外地企业,应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
第八条入渝备案登记证实行年度复核制度,外地企业须在备案有效期届满60日内到市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年度复核,复核合格的企业,如需继续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在备案有效期届满30日内申请入渝备案登记延续。
第九条外地企业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后30日内,应在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登记。
第十条外地企业应以企业总院(总公司)的名义签订工
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出具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其市场行为和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由企业总院(总公司)负责。
第十一条外地企业在渝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重庆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外地企业应保障技术力量,加强内部管理,提升自身素质,所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工程建设规范和深度要求,并提供施工现场技术服务,及时解决施工现场的技术和验收问题,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
第十三条外地企业应积极配合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动态检查和行业政策及技术标准培训等工作。
第十四条外地企业的单位名称、资质等级、营业范围、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或备案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外地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及时将入渝备案登记证交回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注销。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申报初步设计审批和办理施工图审查时,应提供入渝备案登记证。
三、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地企业的市场行为和承接项目的勘察设计质量进行动态管理,实行定期抽查制度,建立外地企业和备案人员的诚信档案和清出制度,并将相关信息实时公布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上。
第十八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外地企业数据库与在渝承接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证打印系统挂钩联动机制,对外地企业在渝从业实行全过程闭合管理。
第十九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对外地企业的激励机制。鼓励市场信誉良好、技术力量雄厚、勘察设计质量高的优秀外地企业参与我市勘察设计行业评优评先,推选优秀的外地企业骨干技术人员担任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专家。
第二十条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把关,在审查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均须查验入渝备案登记证,并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上核对参与项目的勘察设计人员是否与备案人员一致,核查勘察设计人员的照片、本人签名、注册执业印章及出图章等,一旦发现信息不符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应停止办理项目的审批或审查手续,并立即报告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建立外地企业的市场信誉、勘察设计质量、从业人员行为、合同履约、招标投标、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方面的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并将评价情况定期报告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外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及以上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清出重庆市场,同时通报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成严重后果的,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一)近3年内造成1次及以上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自通报发布之日起2年内不得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二)无资质或超越企业备案的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自通报发布之日起2年内不得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或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自通报发布之日起2年内不得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四)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的,自通报发布之日起2年内不得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五)与建设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勘察设计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自通报发布之日起2年内不得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六)提交的入渝备案申请材料及在渝从事勘察设计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自通报发布之日起2年内不得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七)未取得入渝备案登记证,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自通报发布之日起1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