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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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高切坡管理渝建发〔2010〕16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高切坡管理渝建发〔2010〕16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高切坡、深基坑和高填方项目勘察设计管理的意见渝建发〔2010〕166号城乡建委、建设开发单位、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高切坡、深基坑和高填方项目(以下简称“高边坡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消除工程安全隐患,现就加强高边坡项目勘察围高切坡、深基坑、高填方项目是指因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所形成的边坡以及对工程正常使用或可能造成安全影响的边坡:岩质边坡高度≥15米,岩土混合边坡高度≥12米且土层厚度≥4米,土质边坡高度≥8米。

坑:岩质基坑高度≥12米,岩土混合基坑高度≥8米且土层厚度≥4米,土质基坑高度≥5米。

方:填方边坡高度≥8米。

近上述限值的,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为危险性大的,亦应执行。

序目规划选址前,涉及高边坡项目应进行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设计确定后,其高边坡项目必须一并进行工程地质详细勘察,作为边坡支护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坡项目设计按边坡支护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并应分别在主体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之前开展。

坡项目支护方案设计完成后,须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可行性评估,其可行性评估报告作为主体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的主要依据坡项目支护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须提交原可行性评估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高边坡项目支护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作为主体建之一。

高边坡项目的边坡支护方案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先组织专家现场踏勘,再进行支护方案设计安全专项论证。

专家应具有10年以工程师(岩土)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总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5名。

安全专项论证意见作为高边坡项目支护方案设计可行性评:岩质边坡高度≥30米;岩土混合边坡高度≥25米且土层厚度≥4米;土质边坡高度≥15米。

:岩质基坑高度≥15米;岩土混合基坑高度≥12米且土层厚度≥4米;土质基坑高度≥8米。

:填方边坡高度≥12米。

过安全事故的高边坡项目。

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勘察设计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担相应等级的主体建设工程及高边坡项目勘察、设计任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入渝承接高边坡项目业务前应取得的《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登记证》,并严格遵守《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坡项目地质勘察报告审查、支护方案设计可行性评估及施工图设计审查应由相应的一类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

(正式规定)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信息报送和动态管理办法(1)

(正式规定)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信息报送和动态管理办法(1)

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信息报送和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勘察设计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外勘察设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国家和省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不在重庆市的勘察设计企业。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依法享有与我市勘察设计企业相同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

第三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行信息报送和动态管理制度,市外勘察设计企业的入渝信息通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行业综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统一报送。

第四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渝应以企业本部的名义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及出具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其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行为由企业本部负责。

第五条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负责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信息的统一登记核验,对其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行为实行随机抽查,建立事中事后动态监督管理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利用平台查询入渝市外勘察设计企业的详细信息,负责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所辖行政区内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凡已在市城乡建委报送信息的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和人员,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准入门槛或要求企业重复报送信息。

第二章入渝信息报送第六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入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前,应通过平台统一向市城乡建委报送如下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取消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落实与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已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市级各部门不得转交下属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继续审批,不得下放给区县(自治县)政府继续行使,不得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审批,不得变相审批。

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审批部门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政府内部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要坚持依法行政,需履行新设行政许可程序和修改、废止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依法依规取消本级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加强与市级部门的衔接,做好后续监管和服务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强化信息公开,与市级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相衔接,对网上行政审批系统有关项目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1.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2.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29日附件1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共52项)序号审批部门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1市经济信息委(市国防科工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认定(含利用余热余气发电、煤层气发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3项《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第八条《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发改办环资〔2007〕1564号)第一条2市经济信息委(市国防科工办)中央专项资金使用审批(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第十二条3市经济信息委(市国防科工办)地方医药储备资金动用审批《重庆市药品储备管理办法》(渝办发〔2002〕125号)第五条4市财政局彩票发行和销售方案审批《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7号)第五条《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财综〔2012〕102号)第八条5市教委市属高校赴境外设立教育机构(合作)及采取其他形式实施学历教育活动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7项《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5号)第六条6市教委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审批《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教高〔2003〕2号)第七条7市科委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中第三方检索机构认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63项8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机构的办事机构审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0号)第十二条9市科委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审批《重庆市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第九条10市科委优秀重点新产品认定《重庆市优秀重点新产品评选暂行办法》(渝科委发〔2009〕28号)第三条11市科委重庆市科技惠民计划项目审批《重庆市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渝科委发〔2012〕49号)第六条12市科委重庆市研发基地审批《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渝科委发〔2010〕193号)第八条13市城乡建委市外建设工程企业(含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入渝登记备案核准《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14市交委外省籍车辆进站登记《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交委运〔2006〕47号)第四条15市商委再生资源交易市场设立审批《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08〕16号)16市商委连锁资质确认《重庆市支持连锁经营发展的实施办法》(渝商委发〔2004〕154号)第一条申请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认定。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勘察外业工作的意见-渝建发[2008]209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勘察外业工作的意见-渝建发[2008]209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勘察外业工作的意见正文:----------------------------------------------------------------------------------------------------------------------------------------------------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勘察外业工作的意见(渝建发〔2008〕209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工程勘察单位,有关单位:工程勘察外业工作是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地质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的重要手段。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勘察外业行为,确保工程勘察资料真实、准确,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现就加强勘察外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意见规定,实行勘察外业见证制度。

没有按本意见规定进行工程勘察外业见证的项目,其勘察成果不得作为建设项目设计依据。

本意见所称工程勘察外业见证,是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采用旁站方式,对勘察外业作业单位资质、外业作业人员的身份和资格、勘探点、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原始记录等外业工作进行检查、核实的活动,并对其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建设单位是工程勘察外业见证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是工程勘察外业见证第一责任人。

对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不进行外业见证,或指使见证员在见证中弄虚作假的建设单位,应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勘察工作,并为工程勘察外业作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保证合理的工期和费用。

未取得工程勘察综合类或劳务类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工程勘察钻探劳务,不得挂靠、转包、分包承接工程勘察钻探劳务工作。

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工程勘察钻探任务。

工程勘察钻探劳务单位,不得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合同,只能和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或劳务类资质的勘察单位签订劳务合同。

【最新推荐】入渝备案人员查询word版本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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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入渝备案人员查询篇一:入渝登记备案办事指南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办事指南A: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办理《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明》一、设置依据《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渝建发[201X]130号)。

二、提交材料(一)《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申请表》(可进入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网址:,进入“企业管理”进入“下载中心”下载),按顺序双面打印,A4页面,一式两份)。

(二)企业注册地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具的入渝备案介绍信(原件)。

(三)企业注册地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证明,近两年来未发生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证明文件(原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五)企业在渝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六)企业法人代表出具的入渝备案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只能委托企业在渝负责人(原件)。

(七)企业在渝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名单汇总表(总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企业在渝负责人1名,企业在渝技术负责人1名,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各不少于2人)。

以上主要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岗位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劳动合同以及在本企业参加社保的证明材料(除社保证明材料留原件外,其余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其中,在渝负责人必须从事本行业工作5年以上;在渝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本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从业条件,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A类证书;特级、一级企业不少于3个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建造师持有安全生产考核B类证书,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的服务单位必须与本企业名称一致;安全员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C类证书。

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市、区县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市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核准目录》中确定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核准权限应当与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称国家目录)一致;根据需要调整具体项目范围和核准权限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由市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核准目录》中确定的具体项目核准机关应当符合国家目录规定;按照国家目录规定,具体项目核准机关授权为地方政府的,应当在《核准目录》中明确。

第六条对《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或《核准目录》要求由市级及以上备案以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核准机关包括市政府、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16〕22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16〕22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16〕22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为推进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对市外入渝建筑施工企业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住建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市城乡建委制定了《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3月29日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加强对入渝建筑施工企业的服务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市外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且工商注册地不在重庆市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条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负责对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进行统一管理。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智诚建科设计有限公司等四家单位违规行为的通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智诚建科设计有限公司等四家单位违规行为的通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智诚建科设计有限公司等四家单位违规行为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1.12
•【字号】渝建勘设〔2020〕60号
•【施行日期】2020.1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智诚建科设计有限公司等
四家单位违规行为的通报
渝建勘设〔2020〕60号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管局,各勘察、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单位:经查,智诚建科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标美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恒禾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宁夏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四家单位报送的入渝人员存在其注册关系在其他单位的情况,违反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的有关规定。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根据《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信息报送和动态管理办法》(渝建发〔2017〕19号)有关规定,决定对智诚建科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标美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恒禾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宁夏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四家单位的违规行为予以通报,屏蔽其入渝信息3个月。

特此通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11月12日。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质量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等法规、规章和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以下简称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对经审查批准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变更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市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施指导、监督,负责市管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管工程建设项目外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文件;若因政策调整、技术标准更新及其他客观原因,确需修改的,其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符合工程质量、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已销售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设计变更还须符合房屋销售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购房者利益。

第六条设计变更应当由建设单位提出,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

原勘察设计单位解体、设计变更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或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

建设单位和负责变更的勘察设计单位对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勘察设计文件因某个专业变更,涉及其他专业需要修改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同步变更到位。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涉及下列内容的属重大设计变更;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启用“重庆市市内勘察设计企业信息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启用“重庆市市内勘察设计企业信息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启用“重庆市市内勘察设计企业信息网上备案系统”的通知【法规类别】勘察设计【发文字号】渝建[2015]65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3.03【实施日期】2015.03.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启用“重庆市市内勘察设计企业信息网上备案系统”的通知(渝建〔2015〕65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建管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万盛、双桥经开区建管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诚信体系,根据住建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中提出“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与诚信体系建设”要求,我委于2015年5月1日起全面启用“重庆市市内勘察设计企业信息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的市内企业。

二、填报要求(一)填报时间:即日起至2015年4月17日下午17:00(届时“备案系统”将关闭企业和人员基本信息填报功能)。

(二)填报范围:市内勘察、设计、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应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企业及其需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的所有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基本信息。

(三)填报业绩:凡不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项目,各勘察设计企业必须在勘察设计工作完成后1月内如实填报企业和个人业绩。

(四)填报网址:“备案系统”网址http://:8088/,采用IE浏览器登陆。

(五)其他要求1、各相关企业应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认真组织收集数据,按时填报本企业及相关人员基本信息和做好后续动态维护工作。

重庆市建委关于高边坡项目管理(渝建发[2010]166号)

重庆市建委关于高边坡项目管理(渝建发[2010]166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渝建发〔2010〕16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高切坡、深基坑和高填方项目勘察设计管理的意见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建设开发单位、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高切坡、深基坑和高填方项目(以下简称“高边坡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消除工程安全隐患,现就加强高边坡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理范围本意见所称高切坡、深基坑、高填方项目是指因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所形成的边坡以及对工程正常使用或可能造成安全影响的边坡项目,其高度或深度超过了以下范围:(一)高切坡:岩质边坡高度≥15米,岩土混合边坡高度≥12米且土层厚度≥4米,土质边坡高度≥8米。

(二)深基坑:岩质基坑高度≥12米,岩土混合基坑高度≥8米且土层厚度≥4米,土质基坑高度≥5米。

(三)高填方:填方边坡高度≥8米。

边坡项目接近上述限值的,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为危险性大的,亦应执行。

二、管理程序(一)在项目规划选址前,涉及高边坡项目应进行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二)主体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设计确定后,其高边坡项目必须一并进行工程地质详细勘察,作为边坡支护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三)高边坡项目设计按边坡支护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并应分别在主体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之前开展。

(四)高边坡项目支护方案设计完成后,须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可行性评估,其可行性评估报告作为主体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的主要依据之一。

(五)高边坡项目支护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须提交原可行性评估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高边坡项目支护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作为主体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及备案的重要组成内容之一。

(六)下列高边坡项目的边坡支护方案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先组织专家现场踏勘,再进行支护方案设计安全专项论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8〕1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8〕1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8〕1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18日重庆市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重庆市境内企业(包括各类金融和非金融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二)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三)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四)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五)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六)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七)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八)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20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外业检查情况的通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20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外业检查情况的通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20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外业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01•【字号】渝建勘设〔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20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外业检查情况的通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工程勘察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单位:现将我市2020年工程勘察外业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2020年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共4592项,同比上涨7.92%,其中:房屋建筑工程2797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795项。

市、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检查工程勘察外业560项,检查率为12.2%,其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11项,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549项(具体情况详见附件1)。

二、主要问题2020年,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外业检查共发现存在违规行为36项,其中:规避动态检查的1项,技术人员、见证人员未在现场履职的35项(具体情况详见附件2)。

(一)规避动态检查“重庆云阳县金科·天宸工程地质勘察项目”勘察单位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见证单位重庆六零七勘察实业总公司未进行外业见证登记就已经完成施工。

(二)勘察单位技术人员未在场履职湖南有色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等11个单位11人次被技术人员未在现场履职(具体情况详见附件3)。

(三)见证单位见证人员未在场履职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22个单位28人次被查见证员未在现场履职(具体情况详见附件4)。

(四)部分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率不达标大部分区县住建委履职良好,其中丰都县、巫溪县、秀山县、忠县、梁平县、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检查率超过20%;九龙坡区、奉节县、合川区、渝中区、云阳县、大渡口区等检查率低于10%,其中九龙坡区住建委检查率低于5%。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企业信息填报管理系统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企业信息填报管理系统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企业信息填报管理系统(外地入渝)操作手册编写单位:重庆市建设信息中心2013年3月市外勘察设计企业网上备案填报流程注意事项:1、企业信息填写完成后,当选择“保存”后,可对填写的信息进行修改;当选择“上报”后,则不能再对填写的信息进行修改。

2、企业上报后,如勘察设计处审核通过,则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如审核不通过退回企业,则需要重新修改上报企业信息。

在填写“在渝技术负责人”信息时,需要填写该负责人两到三年的业绩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渝承揽项目备案登记流程注意事项:1、项目信息填写完成后,当选择“保存”后,可对填写的信息进行修改;当选择“上报”后,则不能再对填写的信息进行修改。

2、项目信息上报后,如勘察设计处审核通过,则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如审核不通过退回,则需要重新修改上报项目信息。

目录1系统简介 (1)1.1登录系统 (1)1.2界面说明 (1)1.2.1欢迎信息 (2)1.2.2导航区 (2)1.2.3工作区 (3)1.2.4工具栏 (3)2企业填报 (3)2.1外地入渝企业 (3)2.1.1入渝企业备案信息 (3)2.1.2企业备案人员信息 (4)2.1.3近三年在渝承接项目 (5)2.1.4入渝企业备案登记 (5)2.1.5在渝承揽项目备案登记 (16)2.1.6企业良好行为 (21)2.1.7企业不良行为 (23)2.1.8上报审核信息 (24)1系统简介重庆市建委勘察设计企业信息填报管理系统。

1.1登录系统在浏览器输入地址后,显示系统登录界面,如下图:1.2界面说明登录后台系统以后,将看到系统的首页(如下图所示):1.2-1登录后的界面1.2.1 欢迎信息显示欢迎信息、用户名和当前日期。

1.2.2 导航区导航区由导航栏和导航条组成。

1.2.2 导航区图片工作区导航栏:对功能类型进行分类管理。

点击导航栏名称就会打开该分类的具体项目,就是导航条。

导航条:导航条就是对应一个系统功能,点击就会在桌面区打开相应的功能处理窗口。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网上申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网上申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网上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09•【字号】渝建发[2009]108号•【施行日期】2009.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网上申报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09〕108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含专项设计单位):为规范勘察设计资质审批行为,方便企业申报,建立全市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信息数据库,实现企业资质网上申报要求,做好我市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原则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全市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工作,按照统一要求、统一标准、分步实施、上下联动、各负其责的原则展开。

市建委负责资质网上申报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及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审批工作;各区县建委负责所辖企业勘察设计丙级资质上报数据及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二、工作安排(一)技术培训为保证资质申报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委委托市勘察设计协会于2009年6月18-19日组织并邀请有关专家对各区县建委和全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行升级后的《企业勘察设计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版,4.1版)和《全国勘察设计行业资质管理系统》(政府版)操作技术、使用要领(培训通知请到市勘察设计协会网站:上下载)。

(二)数据备案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通过企业勘察设计管理信息系统完成企业资质等管理信息数据备案。

时间:2009年6月20日至2009年7月31日。

(三)网上申报通过企业勘察设计管理信息系统开展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审批工作。

2009年8月1日起,运用新版企业勘察设计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的申办、升级、增项、变更和审批等工作。

三、工作程序(一)受理与审批1、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转正、延续、名称及有关内容变更、企业资质信息备案等事项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纸质资料申报同时进行。

《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引进高水平勘察设计企业,进一步提高我市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外地企业”)是指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或二级及以上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在重庆市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外地企业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重庆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地企业的备案审查及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外地企业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外地企业总院(总公司)年度备案和项目登记制度。

外地企业可根据拟在渝承揽业务具体情况一次性选择企业具备的全部或部分资质备案,通过年度备案后方可依法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二、备案管理第六条外地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或二级及以上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三)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四)企业近三年来诚信状况良好;(五)外地勘察企业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在渝办公场地套内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六)外地设计企业备案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在渝技术负责人应连续在本企业工作3年以上,从事工程设计实践xx年以上,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或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除在渝技术负责人外,其余备案人员应连续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从事工程设计实践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3、已实施执业资格注册的专业,其注册人员数量不少于1人;4、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规定的专业配备齐全,各专业主要技术人员(非注册人员)不少于2人;(七)外地勘察企业备案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在渝技术负责人应连续在本企业工作3年以上,从事工程勘察实践xx年以上,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除在渝技术负责人外,其余备案人员应连续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从事工程勘察实践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3、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数量不少于1人;4、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规定的专业配备齐全,各专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非注册人员)不少于2人。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外建设工程企业入渝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外建设工程企业入渝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外建设工程企业入渝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外建设工程企业入渝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市外入渝企业监管,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市外建设工程企业入渝信息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入渝企业办公场所实地踏勘在现有市外入渝企业信息报送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的基础上,增加办公场所现场踏勘流程。

在一个入渝信息报批审定有效发布周期内对申报入渝企业在渝办公场所进行逐一实地踏勘。

二、规范在渝管理团队报送要求在现有市外首次入渝企业信息报送在渝负责人的基础上,增加报送在渝经营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和自申报之日前由所属入渝企业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记录。

(一)施工企业在渝管理团队不得少于6人,其中,在渝负责人1人、在渝技术负责人(职称证)1人、在渝安全负责人1人、在渝质量负责人1人、在渝专职安全员1人、在渝经营人员1人。

(二)监理企业在渝管理团队不得少于3人,其中,在渝负责人1人、在渝技术负责人(注册监理工程师)1人、在渝经营人员1人。

(三)相关人员报送内容及佐证材料1.在渝负责人:(1)具有从事工程建设的相关工作经历;(2)任命文件;(3)自申报之日前由所属入渝企业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记录。

2.在渝技术负责人:(1)施工企业的应具备住建部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2)监理企业的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且是注册监理工程师;(3)任命文件;(4)自申报之日前由所属入渝企业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记录。

重庆市建委关于高边坡项目管理(渝建发[2010]166号)

重庆市建委关于高边坡项目管理(渝建发[2010]166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渝建发〔2010〕16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高切坡、深基坑和高填方项目勘察设计管理的意见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建设开发单位、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高切坡、深基坑和高填方项目(以下简称“高边坡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消除工程安全隐患,现就加强高边坡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理范围本意见所称高切坡、深基坑、高填方项目是指因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所形成的边坡以及对工程正常使用或可能造成安全影响的边坡项目,其高度或深度超过了以下范围:(一)高切坡:岩质边坡高度≥15米,岩土混合边坡高度≥12米且土层厚度≥4米,土质边坡高度≥8米。

(二)深基坑:岩质基坑高度≥12米,岩土混合基坑高度≥8米且土层厚度≥4米,土质基坑高度≥5米。

(三)高填方:填方边坡高度≥8米。

边坡项目接近上述限值的,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为危险性大的,亦应执行。

二、管理程序(一)在项目规划选址前,涉及高边坡项目应进行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二)主体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设计确定后,其高边坡项目必须一并进行工程地质详细勘察,作为边坡支护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三)高边坡项目设计按边坡支护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并应分别在主体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之前开展。

(四)高边坡项目支护方案设计完成后,须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可行性评估,其可行性评估报告作为主体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的主要依据之一。

(五)高边坡项目支护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须提交原可行性评估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高边坡项目支护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作为主体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及备案的重要组成内容之一。

(六)下列高边坡项目的边坡支护方案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先组织专家现场踏勘,再进行支护方案设计安全专项论证。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抓紧完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文件处置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抓紧完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文件处置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抓紧完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文件处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19•【字号】渝发改标[2012]1684号•【施行日期】2012.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抓紧完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文件处置工作的通知(渝发改标〔2012〕1684号)市级有关部门,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为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贯彻实施工作意见(渝办发〔2012〕208号),按照《关于全面开展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渝发改标〔2012〕883号)要求,你们按照相关程序对本区县(自治县)、本部门招标投标有关规定进行了清理。

共计上报464件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法律专家逐一进行审查,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和国务院法制办。

其中,可保留54件,需修订296件,应废止76件,应宣告失效21件。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2〕21号文和市政府办公厅渝办发〔2012〕208号文要求,请你们抓紧完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文件的处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于本次清理可保留文件,市政府法制办将按程序予以备案,并按信息公开要求纳入现行有效规定目录公布执行。

二、对于需要修订的文件,请按照附件有关修订要求,认真研究,进行合理合法修订,并列出相关依据,要在2012年11月30日前完成修订工作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备案。

三、对于应当废止和宣告失效文件,不再纳入现行有效规定目录,自2012年12月31日起不再施行。

需重新制定文件,应按有关规定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备案。

请市级有关部门,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和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进一步加强力量,落实责任,确保按照市政府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诚信管理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渝建[2013]451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诚信管理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渝建[2013]451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诚信管理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诚信管理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渝建[2013]451号)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建设局、北部新区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经开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规建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促进行业诚信建设,我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开发了“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诚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经过前期试运行并征求各方意见后进行了修改完善,将于近期正式上线运行。

为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运行起始时间系统自即日起正式运行,我委下一步将根据实际运行情况作进一步调整和修改。

二、运行网址系统平台网址:http://:8085/也可从我委网站http:///链接“勘察设计诚信系统”版块进入。

三、有关要求(一)各单位可登陆系统网址,搜索、查询市内勘察设计企业、市外入渝备案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相关注册人员的信息。

(二)各单位如有关于系统进一步改进的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向我委勘察设计处反馈。

(三)系统各版块维护人员,职责分工如下:1、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联系人:邹家驹,63625446;2、施工图审查机构及施工图审查备案,联系人:黄仕安,63871182;3、市内勘察设计企业,联系人:崔鹦,63670919;4、市外入渝备案勘察设计企业,联系人:田佳,63670919;5、勘察设计注册师及诚信体系总协调,联系人:田学春,636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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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引进高水平勘察设计企业,进一步提高我市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外地企业”)是指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或二级及以上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在重庆市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外地企业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重庆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地企业的备案审查及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外地企业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外地企业总院(总公司)年度备案和项目登记制度。

外地企业可根据拟在渝承揽业务具体情况一次性选择企业具备的全部或部分资质备案,通过年度备案后方可依法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二、备案管理
第六条外地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或二级及以上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
(三)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四)企业近三年来诚信状况良好;
(五)外地勘察企业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在渝办公场地套内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六)外地设计企业备案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渝技术负责人应连续在本企业工作3年以上,从事工程设计实践10年以上,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或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除在渝技术负责人外,其余备案人员应连续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从事工程设计实践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已实施执业资格注册的专业,其注册人员数量不少于1人;
4、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规定的专业配备齐全,各专业主要技术人员(非注册人员)不少于2人;
(七)外地勘察企业备案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渝技术负责人应连续在本企业工作3年以上,从事工程勘察实践10年以上,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除在渝技术负责人外,其余备案人员应连续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从事工程勘察实践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数量不少于1人;
4、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规定的专业配备齐全,各专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非注册人员)不少于2人。

(八)除以上条件外,外地企业备案人员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60周岁及60周岁以上的人数不得超过备案总人数的1/5;
2、设立了驻渝分支机构的企业,其专业技术人员应为备案人员,应由企业总院(总公司)人员常驻,若常驻人员不足时,可聘用重庆本地的专业技术人员,但聘用人数不得超过备案人数的1/5,且不得同时受聘于其他单位工作;
3、企业总院(总公司)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外的其他分支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能作为备案人员;
4、凡在工程勘察设计图纸或文件上签字盖章的人员应为备案人员。

第七条申请入渝登记备案的外地企业,应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

第八条入渝备案登记证实行年度复核制度,外地企业须在备案有效期届满60日内到市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年度复核,复核合格的企业,如需继续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在备案有效期届满30日内申请入渝备案登记延续。

第九条外地企业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后30日内,应在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登记。

第十条外地企业应以企业总院(总公司)的名义签订工
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出具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其市场行为和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由企业总院(总公司)负责。

第十一条外地企业在渝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重庆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外地企业应保障技术力量,加强内部管理,提升自身素质,所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工程建设规范和深度要求,并提供施工现场技术服务,及时解决施工现场的技术和验收问题,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

第十三条外地企业应积极配合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动态检查和行业政策及技术标准培训等工作。

第十四条外地企业的单位名称、资质等级、营业范围、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或备案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外地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及时将入渝备案登记证交回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注销。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申报初步设计审批和办理施工图审查时,应提供入渝备案登记证。

三、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地企业的市场行为和承接项目的勘察设计质量进行动态管理,实行定期抽查制度,建立外地企业和备案人员的诚信档案和清出制度,并将相关信息实时公布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上。

第十八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外地企业数据库与在渝承接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证打印系统挂钩联动机制,对外地企业在渝从业实行全过程闭合管理。

第十九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对外地企业的激励机制。

鼓励市场信誉良好、技术力量雄厚、勘察设计质量高的优秀外地企业参与我市勘察设计行业评优评先,推选优秀的外地企业骨干技术人员担任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专家。

第二十条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把关,在审查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均须查验入渝备案登记证,并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上核对参与项目的勘察设计人员是否与备案人员一致,核查勘察设计人员的照片、本人签名、注册执业印章及出图章等,一旦发现信息不符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应停止办理项目的审批或审查手续,并立即报告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建立外地企业的市场信誉、勘察设计质量、从业人员行为、合同履约、招标投标、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方面的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并将评价情况定期报告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外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及以上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清出重庆市场,同时通报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成严重后果的,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一)近3年内造成1次及以上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自通报发布之日起2年内不得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二)无资质或超越企业备案的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自通报发布之日起2年内不得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或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自通报发布之日起2年内不得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四)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的,自通报发布之日起2年内不得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五)与建设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勘察设计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自通报发布之日起2年内不得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六)提交的入渝备案申请材料及在渝从事勘察设计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自通报发布之日起2年内不得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七)未取得入渝备案登记证,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自通报发布之日起1年内
不得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八)被市内外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自通报发布之日起1年内不得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九)年度复核不合格的,自通报发布之日起1年内不得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十)参与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勘察设计人员与备案人员不一致的,自通报发布之日起1年内不得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十一)对已签订的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未办理项目登记或虚报、瞒报、漏报的,自通报发布之日起半年内不得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十二)在渝从事勘察设计活动期间,发生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视造成后果严重程度,1至2年内不得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二十三条外地企业备案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及以上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清出重庆市场。

被清出的备案人员,自通报发布之日起2年内不得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
(一)所完成的单项工程违反3条及以上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或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在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同时受聘于其他单位工作,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四)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外地企业或备案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可向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违规企业和人员的不良行为计入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同时抄告其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注册地在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进入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渝建发〔2011〕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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