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渝备案
(正式规定)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信息报送和动态管理办法(1)
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信息报送和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勘察设计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外勘察设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国家和省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不在重庆市的勘察设计企业。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依法享有与我市勘察设计企业相同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
第三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行信息报送和动态管理制度,市外勘察设计企业的入渝信息通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行业综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统一报送。
第四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渝应以企业本部的名义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及出具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其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行为由企业本部负责。
第五条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负责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信息的统一登记核验,对其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行为实行随机抽查,建立事中事后动态监督管理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利用平台查询入渝市外勘察设计企业的详细信息,负责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所辖行政区内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凡已在市城乡建委报送信息的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和人员,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准入门槛或要求企业重复报送信息。
第二章入渝信息报送第六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入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前,应通过平台统一向市城乡建委报送如下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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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入渝备案人员查询篇一:入渝登记备案办事指南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办事指南A: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办理《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明》一、设置依据《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渝建发[201X]130号)。
二、提交材料(一)《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申请表》(可进入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网址:,进入“企业管理”进入“下载中心”下载),按顺序双面打印,A4页面,一式两份)。
(二)企业注册地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具的入渝备案介绍信(原件)。
(三)企业注册地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证明,近两年来未发生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证明文件(原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五)企业在渝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六)企业法人代表出具的入渝备案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只能委托企业在渝负责人(原件)。
(七)企业在渝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名单汇总表(总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企业在渝负责人1名,企业在渝技术负责人1名,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各不少于2人)。
以上主要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岗位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劳动合同以及在本企业参加社保的证明材料(除社保证明材料留原件外,其余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其中,在渝负责人必须从事本行业工作5年以上;在渝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本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从业条件,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A类证书;特级、一级企业不少于3个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建造师持有安全生产考核B类证书,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的服务单位必须与本企业名称一致;安全员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C类证书。
关于加强初步设计管理意见的通知 渝建发2011(36号文)
关于加强初步设计管理的意见渝建发〔2011〕36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两江新区建管局,有关单位:初步设计是建设工程设计的关键环节,加强初步设计管理对规范设计市场,保证设计质量,节约建设投资,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为适应发展需要,进一步强化对各区县初步设计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保障我市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建设、有序实施,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规范编制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编制。
外地入渝勘察设计单位应办理入渝备案登记手续。
按规定应进行设计招投标的项目须通过招投标确定设计单位。
参与初步设计的人员须为设计单位在职人员,并在申请初步设计审批时,提供社保缴费证明(外地入渝单位人员、本地勘察设计单位人员分别在本单位一年、半年以上)、劳动合同等佐证材料备查。
初步设计文件由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和工程概算等三部分内容组成。
文件编制的格式和深度须满足《重庆市建筑(市政公用)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及国家和本市其他规定的要求。
初步设计文件的质量责任要落实到人。
初步设计文件扉页应设置“设计人、校核人、专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技术岗位的签署栏,人员名字须同时打印和手签。
设计人与校核人、设计人与审核人不得由同一人签署。
国家已实行注册执业资格制度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加盖个人有效注册印章。
二、积极探索审批方式,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一)初步设计审批方式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渝府令第190号)的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初步设计审批采取并联审批的方式。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我委审批方式,依托评审专家,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本地初步设计审批运行机制,确保审批质量,提高审批效率。
(二)初步设计审批程序分为受理、审查、审批。
其中,审查分为行政审查和技术审查。
1、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批,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2)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红线图;(3)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及其附件;(4)建设场地现状照片;(5)方案审查意见书及附图;(6)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节能设计专篇的说明书、图纸、设计概算等);(7)工程勘察报告(初步勘察深度以上)及其质量审查合格书;(8)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设计人员社保缴费证明及劳动合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16〕22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16〕22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为推进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对市外入渝建筑施工企业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住建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市城乡建委制定了《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3月29日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加强对入渝建筑施工企业的服务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市外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且工商注册地不在重庆市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条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负责对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进行统一管理。
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管理系统(企业版)使用说明
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管理系统使用说明(企业版)重庆市城乡建筑委员会2012-7目录一、验证用户登录及身份认证 (7)二、选择申报业务类别 (7)三、选择申报业务详细介绍 (11)3.1、入渝申请 (11)3.2、企业信息查看 (20)3.3、信息变更申请 (21)3.4、年审 (23)3.5、入渝备案证书遗失补办 (25)3.6、中标项目申请 (27)3.7、报表打印 (32)四、企业基础数据填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使用系统的注意事项1、Activex控件重庆市建造师(项目经理)管理系统,使用了ActiveX控件,如果在登录时如果无法登陆,或者无法打印,并且在浏览器地址栏下方出现图标的提示语时(如图1-1),你就需要对ActiveX控件的使用进行设置。
(图1-1)解决方法:在IE浏览器上选择“工具”按钮在下拉菜单中选择“Internet选项”(如图1-2);(图1-2)在弹出窗口上部选择选择“安全”选项卡的“自定义级别选项”(如图1-3);(图1-3)在弹出的“安全设置”窗口中,找到“ActiveX控件和插件”项,将下面有开头的所有项设置为“启用”后,关闭浏览器。
2、弹出窗体如果在打印的时候遇到没有窗体弹出,可能是因为浏览器安全设置阻止了弹出窗口,此时在浏览器地址栏下方出现图标的提示语(如图2-1)。
(图1-1)在IE浏览器的右下角也有一个图标(如图2-2)。
(图2-2)解决方法:在IE浏览器地址栏下的图标的提示语上点击鼠标左键,在弹出菜单上选择“总是允许来自此站点的弹出窗口(A)”(如图2-3);图标的提示语消失,再次选择打印,就可以正常操作了。
(如图2-3)能打印汇总表,却不能打印个人申请表的解决方法:在IE浏览器上选择“工具”按钮在下拉菜单中选择“Internet选项”(如图3-4);(图2-4)(图2-5)在弹出窗体中选择“隐私”(如图3-5所示),取消“阻止弹出窗口”选项前的勾,点击确定,关闭浏览器,重新进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企业信息填报管理系统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企业信息填报管理系统(外地入渝)操作手册编写单位:重庆市建设信息中心2013年3月市外勘察设计企业网上备案填报流程注意事项:1、企业信息填写完成后,当选择“保存”后,可对填写的信息进行修改;当选择“上报”后,则不能再对填写的信息进行修改。
2、企业上报后,如勘察设计处审核通过,则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如审核不通过退回企业,则需要重新修改上报企业信息。
在填写“在渝技术负责人”信息时,需要填写该负责人两到三年的业绩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渝承揽项目备案登记流程注意事项:1、项目信息填写完成后,当选择“保存”后,可对填写的信息进行修改;当选择“上报”后,则不能再对填写的信息进行修改。
2、项目信息上报后,如勘察设计处审核通过,则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如审核不通过退回,则需要重新修改上报项目信息。
目录1系统简介 (1)1.1登录系统 (1)1.2界面说明 (1)1.2.1欢迎信息 (2)1.2.2导航区 (2)1.2.3工作区 (3)1.2.4工具栏 (3)2企业填报 (3)2.1外地入渝企业 (3)2.1.1入渝企业备案信息 (3)2.1.2企业备案人员信息 (4)2.1.3近三年在渝承接项目 (5)2.1.4入渝企业备案登记 (5)2.1.5在渝承揽项目备案登记 (16)2.1.6企业良好行为 (21)2.1.7企业不良行为 (23)2.1.8上报审核信息 (24)1系统简介重庆市建委勘察设计企业信息填报管理系统。
1.1登录系统在浏览器输入地址后,显示系统登录界面,如下图:1.2界面说明登录后台系统以后,将看到系统的首页(如下图所示):1.2-1登录后的界面1.2.1 欢迎信息显示欢迎信息、用户名和当前日期。
1.2.2 导航区导航区由导航栏和导航条组成。
1.2.2 导航区图片工作区导航栏:对功能类型进行分类管理。
点击导航栏名称就会打开该分类的具体项目,就是导航条。
导航条:导航条就是对应一个系统功能,点击就会在桌面区打开相应的功能处理窗口。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外建设工程企业入渝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外建设工程企业入渝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外建设工程企业入渝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市外入渝企业监管,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市外建设工程企业入渝信息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入渝企业办公场所实地踏勘在现有市外入渝企业信息报送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的基础上,增加办公场所现场踏勘流程。
在一个入渝信息报批审定有效发布周期内对申报入渝企业在渝办公场所进行逐一实地踏勘。
二、规范在渝管理团队报送要求在现有市外首次入渝企业信息报送在渝负责人的基础上,增加报送在渝经营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和自申报之日前由所属入渝企业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记录。
(一)施工企业在渝管理团队不得少于6人,其中,在渝负责人1人、在渝技术负责人(职称证)1人、在渝安全负责人1人、在渝质量负责人1人、在渝专职安全员1人、在渝经营人员1人。
(二)监理企业在渝管理团队不得少于3人,其中,在渝负责人1人、在渝技术负责人(注册监理工程师)1人、在渝经营人员1人。
(三)相关人员报送内容及佐证材料1.在渝负责人:(1)具有从事工程建设的相关工作经历;(2)任命文件;(3)自申报之日前由所属入渝企业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记录。
2.在渝技术负责人:(1)施工企业的应具备住建部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2)监理企业的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且是注册监理工程师;(3)任命文件;(4)自申报之日前由所属入渝企业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记录。
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登记备案
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登记备案一、设置依据《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令第251号)和《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渝建发〔2011〕129号)。
二、提交材料申请表与附件材料应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规定的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及页码范围,以便审查查找。
复印材料要求清晰、可辨。
(一)申请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的市外工程监理企业,需提交以下资料:1、《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电子文档);2、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入渝监理介绍信(提交原件);3、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企业无不良记录、所监理的工程未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四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证明材料(提交原件);4、市外工程监理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报告书和授权文件(提交原件);5、市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及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提交复印件);6、市外工程监理企业的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书,以及单位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验原件,提交复印件);7、重庆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地税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验原件,提交复印件);8、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验原件,提交复印件);9、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和加盖执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等复印件(验原件,提交复印件);10、分支机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身份证、职称证、注册证书(加盖执业印章)或监理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验原件,提交复印件);11、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证明文件(验原件,提交复印件);12、分支机构配备的工程实验检测设备的证明材料(提交发票或检定证书复印件);13、主要监理业绩证明材料,包括:监理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和监理工作总结(验原件,提交复印件);14、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引进高水平勘察设计企业,进一步提高我市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外地企业”)是指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或二级及以上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在重庆市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外地企业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重庆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地企业的备案审查及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外地企业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外地企业总院(总公司)年度备案和项目登记制度.外地企业可根据拟在渝承揽业务具体情况一次性选择企业具备的全部或部分资质备案,通过年度备案后方可依法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二、备案管理第六条外地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或二级及以上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三)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四)企业近三年来诚信状况良好;(五)外地勘察企业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在渝办公场地套内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六)外地设计企业备案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在渝技术负责人应连续在本企业工作3年以上,从事工程设计实践10年以上,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或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除在渝技术负责人外,其余备案人员应连续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从事工程设计实践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3、已实施执业资格注册的专业,其注册人员数量不少于1人;4、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规定的专业配备齐全,各专业主要技术人员(非注册人员)不少于2人;(七)外地勘察企业备案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在渝技术负责人应连续在本企业工作3年以上,从事工程勘察实践10年以上,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除在渝技术负责人外,其余备案人员应连续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从事工程勘察实践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3、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数量不少于1人;4、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规定的专业配备齐全,各专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非注册人员)不少于2人。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27•【字号】渝建发[2014]35号•【施行日期】2014.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35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加强全市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从业资格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人员应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监理注册执业证书》)、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颁发的《重庆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重庆市监理员岗位证书》。
二、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证书获取(一)注册监理工程师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47号)规定,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可取得《监理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二)重庆市监理工程师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满2年的人员,经市城乡建委统一组织的监理业务培训,考试成绩通过,由市城乡建委颁发《重庆市监理工程师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
取得《重庆市监理工程师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并受聘于一个工程监理单位的人员,经市城乡建委登记,可取得《重庆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三)重庆市监理员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经市城乡建委统一组织的监理业务培训,考试成绩通过,由市城乡建委颁发《重庆市监理员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
取得《重庆市监理员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并受聘于一个工程监理单位的人员,经市城乡建委登记,可取得《重庆市监理员岗位证书》。
重庆市高边坡(166号文件)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渝建发〔2010〕16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高切坡、深基坑和高填方项目勘察设计管理的意见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建设开发单位、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高切坡、深基坑和高填方项目(以下简称“高边坡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消除工程安全隐患,现就加强高边坡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理范围本意见所称高切坡、深基坑、高填方项目是指因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所形成的边坡以及对工程正常使用或可能造成安全影响的边坡项目,其高度或深度超过了以下范围:(一)高切坡:岩质边坡高度≥15米,岩土混合边坡高度≥12米且土层厚度≥4米,土质边坡高度≥8米。
(二)深基坑:岩质基坑高度≥12米,岩土混合基坑高度≥8米且土层厚度≥4米,土质基坑高度≥5米。
(三)高填方:填方边坡高度≥8米。
边坡项目接近上述限值的,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为危险性大的,亦应执行。
二、管理程序(一)在项目规划选址前,涉及高边坡项目应进行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二)主体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设计确定后,其高边坡项目必须一并进行工程地质详细勘察,作为边坡支护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三)高边坡项目设计按边坡支护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并应分别在主体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之前开展。
(四)高边坡项目支护方案设计完成后,须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可行性评估,其可行性评估报告作为主体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的主要依据之一。
(五)高边坡项目支护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须提交原可行性评估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高边坡项目支护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作为主体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及备案的重要组成内容之一。
(六)下列高边坡项目的边坡支护方案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先组织专家现场踏勘,再进行支护方案设计安全专项论证。
重庆市建委关于高边坡项目管理(渝建发[2010]166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渝建发〔2010〕16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高切坡、深基坑和高填方项目勘察设计管理的意见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建设开发单位、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高切坡、深基坑和高填方项目(以下简称“高边坡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消除工程安全隐患,现就加强高边坡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理范围本意见所称高切坡、深基坑、高填方项目是指因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所形成的边坡以及对工程正常使用或可能造成安全影响的边坡项目,其高度或深度超过了以下范围:(一)高切坡:岩质边坡高度≥15米,岩土混合边坡高度≥12米且土层厚度≥4米,土质边坡高度≥8米。
(二)深基坑:岩质基坑高度≥12米,岩土混合基坑高度≥8米且土层厚度≥4米,土质基坑高度≥5米。
(三)高填方:填方边坡高度≥8米。
边坡项目接近上述限值的,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为危险性大的,亦应执行。
二、管理程序(一)在项目规划选址前,涉及高边坡项目应进行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二)主体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设计确定后,其高边坡项目必须一并进行工程地质详细勘察,作为边坡支护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三)高边坡项目设计按边坡支护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并应分别在主体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之前开展。
(四)高边坡项目支护方案设计完成后,须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可行性评估,其可行性评估报告作为主体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的主要依据之一。
(五)高边坡项目支护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须提交原可行性评估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高边坡项目支护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作为主体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及备案的重要组成内容之一。
(六)下列高边坡项目的边坡支护方案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先组织专家现场踏勘,再进行支护方案设计安全专项论证。
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办事指南
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办事指南一、设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令第251号)、《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渝建发[2011]130号)。
二、提交材料提交材料应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除申请表单独提交外,其余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及页码范围,以便审查查找。
复印材料要求清晰、可辨。
(一)申请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1、《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申请表》(可进入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网址:,进入“企业管理”进入“下载中心”下载),按顺序双面打印,A4页面,一式两份;并将《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申请表》内容以电子文档形式发送到QQ邮箱:1621965153@。
2、企业注册地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具的入渝备案介绍信(原件)。
3、企业注册地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证明,近三年来未发生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证明文件(原件)。
4、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地税部门颁布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5、企业在渝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6、企业法人代表出具的入渝备案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只能委托企业在渝负责人(原件)。
7、企业在渝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名单汇总表(总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企业在渝负责人1名,企业在渝技术负责人1名,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各不少于2人)。
以上主要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岗位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劳动合同以及在本企业参加社保的证明材料(除社保证明材料留原件外,其余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渝快办光伏备案流程
渝快办光伏备案流程近年来,随着世界环境、气候与能源危机的日益严重,我国正式提出了“碳达峰”与“碳中和”的目标,并制定了相应的行动方案。
在此背景下,电力领域将发生革命性的变化,煤电项目的装机规模将逐渐被大幅压缩,取而代之的,风电、光伏等利用清洁能源发电的项目将迎来高速发展的新时期。
本文将梳理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地面集中式以及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建设所需的主要审批许可与流程,供光伏项目的开发企业参考。
1.项目备案光伏项目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对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备案项目应符合国家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和年度实施方案,已落实接入电网条件。
根据国家能源局2013年颁布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省级以下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年度指导规模指标,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根据国务院2016年颁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与国家发改委2016年颁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目前而言,大部分省份已将备案权限进一步下放至市级或县级。
就光伏项目备案所需的文件而言,虽然各地的要求不尽相同,但可以确定的是,不同于适用核准制的风电项目,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光伏项目在备案前无须获得用地预审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土保持批复文件等前置手续,仅提供项目的名称、建设地址与规模、实施方案、上网方式等基础信息与文件即可。
2.光伏项目建设规模指标根据《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各地区按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扣除上年度已办理手续但未投产结转项目的规模后,作为本地区本年度新增备案项目的规模上限。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内容)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实施抽样检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实施见证取样检测,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检测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检测资质证书,开展质量检测,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服务型中介机构。
本规定所称检测人员是指经考核合格,具备相应检测工作能力的检测从业人员。
第五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和检测行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审批全市检测机构资质,负责监督指导检测人员的培训,并对检测人员进行考核,负责建立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数据库,实施检测资质动态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和所监管工程的检测行为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资质申请的受理和初审。
第六条企业内设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不纳入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不得对外承接检测业务。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第七条检测机构资质按其检测能力和业务范围,分为见证取样检测资质和专项检测资质,检测机构可同时取得见证取样检测资质和专项检测资质。
重庆市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内容分别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资质许可范围内的检测工作。
第八条申报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注册所在区县(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经区县(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全市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全市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7.12•【字号】渝建发[2010]101号•【施行日期】2010.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全市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渝建发〔2010〕101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工作,推进我市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建设,提高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确保工程质量,市城乡建委决定建设全市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利用检测过程视频监控、检测数据自动采集、检测报告适时上传等技术手段对全市检测机构的检测过程和检测结果进行远程监控。
监控的管理工作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
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一、主要内容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是集检测机构检测场所视频监控、检测数据自动采集、检测报告适时上传和检测机构企业资质、人员资格、信用管理等为一体的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平台。
二、适用范围凡取得市城乡建委检测资质和外省市经入渝备案在渝从事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均应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和进行数据上传。
三、时间安排1、各检测机构应在2010年9月份之前完成视频监控安装和调试工作,2010年10月份进行验收和试运行。
2、各检测机构应在2010年10月内完成检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的改造工作,2010年12月份进行试运行。
3、各检测机构应在2010年11月底前完成软件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工作,2010年12月份进行数据上传的试运行。
四、工作要求1、各检测机构要充分认识对检测机构实施远程监控的重要性,落实专人负责工作联系和数据上传工作,同时加强网络安全管理,避免因计算机病毒等原因影响检测数据正常上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基桩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基桩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基桩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基桩质量检测(以下简称基桩检测)是保证地基基础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基桩检测管理,规范基桩检测行为,充分发挥基桩检测在工程质量控制中的重要作用,确保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安全,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市从事基桩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当按规定取得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颁发的地基基础工程专项检测资质证书,市外检测机构应在市城乡建委办理入渝备案手续。
检测机构应在核定资质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检测机构不得允许挂靠人员以其名义从事基桩检测活动。
二、基桩检测人员及审核人员应取得市城乡建委颁发的基桩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确保持证上岗,现场持证检测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基桩检测机构应配备与基桩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测设备,所有检测设备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且在有效期内使用。
四、检测机构应严格按基桩检测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市城乡建委及市质监总站发布的基桩检测有关文件的要求开展检测活动。
各检测机构应严格按《关于加强对旋挖桩成桩质量检测的通知》(建质监[2011] 53号)文件要求重点加强旋挖桩等新工艺新方法基桩质量检测管理,确保旋挖桩等基桩检测质量。
五、基桩检测应当签订基桩检测委托合同。
基桩检测委托合同应明确基桩检测的方法、数量、检测时间、出具检测报告和中间检测结果(分阶段检测时)的时间、委托方应做的准备及配合工作等内容。
六、检测机构在基桩检测完成后,应按委托合同的约定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对分阶段实施检测的工程,每次检测结束后,检测机构必须在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出具正式检测报告或加盖检测专用章的与正式报告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检测结果书面通知书。
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报告,不得出具检测范围外的检测结论。
七、检测机构在基桩检测中发现的基桩不合格结果,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负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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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引进高水平勘察设计企业,进一步提高我市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是指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本市参与招投标及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重庆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外勘察设计企业的备案审查及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市外勘察设计企业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实行总院(总公司)年度备案和项目备案登记制度。
通过年度备案的市外勘察设计企业依法参与我市勘察设计招投标、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二、备案审查
第六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可根据拟在渝承揽业务具体情况选择企业具备的全部或部分资质备案,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独立法人资格;
(二)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三)企业近三年来诚信状况良好;
(四)入渝备案人员要求:
1、所有备案人员须连续在本企业工作一年以上,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实践5年以上,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2、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现行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相应等级规定配备人数的1/2,且资质标准相应等级规定的专业配备齐全,各专业人数不少于2人;
3、实施执业资格注册的专业人数不少于1人;技术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结构为一级)执业资格或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勘察设计图纸或文件上签字盖章的人员(含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设计人、校核人、审核人、审定人)须为备案人员。
第七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申请办理入渝备案,须由入渝备案负责人持下列材料办理:
(一)《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登记表》, 提交纸质件和电子件;
(二)企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副本(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入渝备案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的法人委托书、任职文件、本人简历(原件),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注册执业证书,与总院(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及近一年的社保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登记表》中入渝备案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注册执业证书、与总院(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及近一年的社保证明(事业编制人员可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五)驻渝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产证或租房合同、必备的办公设备购置凭证及清单(验原件交复印件)(此条若有须填报);
(六)设计企业应提供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单及发票(在渝或企业注册地投保均可)、勘察企业应提供行业履约承诺书。
(验原件交复印件)。
第八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办理入渝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外勘察设计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交材料;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
准予备案的,出具《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登记证》(以下简称《入渝备案证》);不予备案的,出具《不予办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备案理由;
(三)准予备案的市外勘察设计企业须由总院(总公司)负责人和入渝备案负责人持企业法人委托书亲自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入渝备案证》;
(四)《入渝备案证》有效期为一年,市外勘察设计企业若将继续在我市从事勘察设计活动,须在有效期截止前30个工作日内重新申报备案。
第九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须在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入渝备案证》、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渝承接项目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项目登记表》),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登记。
第十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承揽项目的审批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及时对项目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及人员的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行为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须及时将项目审批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核意见及评价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责任义务
第十二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时,应以总院(总公司)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出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文件,勘察设计质量由总院(总公司)负责。
第十三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后一年内未中标或未承揽任何勘察设计项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次年的入渝备案申请。
第十四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须在每季度末的5个工作
日内按时报送《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渝经营活动情况统计报表》。
第十五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须按时组织企业法人、技术负责人及所有备案人员,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勘察设计有关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等培训活动。
第十六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须遵守国家和我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有关规定,接受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所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规范和深度要求,并提供施工现场技术服务,及时解决施工现场的技术和验收问题,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
第十七条已备案的人员情况不能满足业务需求时,须及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补充备案人员手续,未经备案的人员不得在渝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八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的企业名称、资质、法人、技术负责人等内容和入渝备案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须及时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信息变更。
四、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渝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信誉、质量、市场行为、从业人员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建立信用档案和考核清除制度,在《入渝备案证》上作年度检查是否合格的记录,并将市外勘察设计企业的相关信息实时公布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和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网站上。
第二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在
审查勘察设计文件和施工图文件时均须查验《入渝备案证》,并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或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网站上认真核对项目勘察设计人员是否与入渝备案人员一致,同时核查勘察设计人员的签名、注册执业印章及出图章,如发现情况不符,应不予受理其审查,并立即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并记入其信用档案外,作如下处理,同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成严重后果的,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一)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级别和范围承揽业务的,2年内不得入渝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
(二)伪造、转让、出借、出卖、涂改资质证书、注册证书和注册执业印章的,2年内不得入渝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
(三)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业务的,或者聘请已经受聘于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2年内不得入渝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
(四)被市内外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2年内不得入渝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
(五)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不得再入渝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
(六)因违反建设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视造成后果严重性程度,1至3年内不得入渝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
(七)参与项目的勘察设计人员与入渝备案人员不一致的,次年不得入渝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
(八)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次年不得入渝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
(九)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尽到义务的,次年不得入渝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入渝勘察设计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可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违规企业的不良行为计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同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注册地在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本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单位进渝勘察设计管理办法》(渝建发【2003】155文)同时废止。
《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单位在渝分支机构备案证》有效期截至201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