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省外物业服务企业入黔资质
贵州省省外企业入黔备案办理指南
贵州省省外企业入黔备案办理指南办理流程:1、企业按照《贵州省省外企业入黔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准备备案材料;2、企业将备案材料报送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入黔备案窗口;3、办理贵州省建筑业管理系统用户认证卡,认证卡领取后将相应的企业信息上报至入黔建筑企业备案管理系统;4、在备案材料和网上资料均上报后,进入审批;5、审批合格,颁发《贵州省省外施工、监理、检测企业入滇备案证》。
入黔备案办理流程图:省外企业入黔备案办理流程图下载施工企业备案材料及注意事项:一、所需材料1、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出省从事建筑活动介绍信。
2、省外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3、省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颁发的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复印件。
4、在黔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或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5、法人授权委托书(入滇企业负责人委托书及办理入滇备案手续人员委托书)原件、复印件。
6、在黔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建造师(需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项目负责人证)、专职安全员、专职质检员(建造师、专职安全员、专职质检员数量要求为特级总承包施工企业各不少于5人,一级总承包施工企业各不少于4人,二级(含二级)以下总承包及专业承包施工企业各不少于3人)的身份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及执业印章鲜章、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复印件。
7、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原件、复印件。
8、在黔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办公场地证明原件、复印件。
9、《贵州省省外企业入黔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申请表》。
二、注意事项1、分公司技术负责人职称级别不得低于总公司技术负责人职称级别;2、总承包特级施工企业备案的注册建造师中,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三名,总承包一级施工企业备案的注册建造师中,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得少于两名,专业承包一级施工企业备案的注册建造师中,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得少于一名;3、领取备案证时,带取件委托书。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黔建建通[2012]211号•【施行日期】2012.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管理规定》的通知(黔建建通〔2012〕211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直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入黔管理规定》(黔建施通〔2009〕342号)实施以来,入黔省外企业建筑活动得到有效规范,针对实施过程中各方反馈的意见和存在的问题,我们重新制订了《贵州省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本规定在施行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
同时,为做好过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原已办理入黔备案手续并在有效期内的省外企业无违法行为、不良行为记录和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行为的企业,提供本规定第五条所列资料办理核验手续,原《分支机构备案证》核验人员可不再核验原件。
同时按照《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表》要求的格式,提供2011年度在黔建筑活动记录表、在黔承接业务记录表的纸质和电子文件;2012年开展建筑活动和承揽业务情况,应补充记录于《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表》,并提供记录内容复印件和电子文件。
二、新入黔的省外企业新入黔的省外企业应按本规定办理从业资质核验手续。
三、联系电话勘察、设计企业从业资质核验:(0851)5360396施工、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从业资质核验:(0851)5360009监理企业从业资质核验:(0851)5360095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资质核验:(0851)5360733园林绿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0851)5360264附件:贵州省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省外企业在本省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外地施工企业入黔资料
附表1: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含园林绿化企业)在黔设立分支机构所需基本条件一览表附表2:省外建设监理企业在黔设立分支机构所需基本条件一览表附表3:贵州省年半年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建筑市场行为评价情况汇总表填报单位(公章):填报时间: 年月日页脚内容5人员和技术人员履职不到位等行为;2、本表填报时间为每年的7月1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
附表4:贵州省年度省外施工监理企业生产经营业绩情况汇总统计表填报单位(公章):企业类别:施工□监理□填报时间:年月日页脚内容62、本表填报时间为每年的12月30日前。
页脚内容7贵州省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表施工□监理□企业名称:(公章)分支机构名称:(公章)申报日期:年月日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入黔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企业主要机械设备清单企业分支机构备案审查意见电、信息产业、通信工程,须填写本表一式四份。
2、企业填报本表时,必须在表的首页注明是施工还是监理企业,即在相应的□内打“√”符号。
贵州省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入黔分支机构备案证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使用说明一、本证是省外施工监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入黔从事建筑活动凭证,凡未取得本证的企业不得在黔从事建筑活动。
二、本证只限本企业使用,不准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如有遗失,应在《贵州日报》声明作废后再申请补办。
三、经备案登记的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和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企业发生名称、地址、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和入黔分支机构名称、地址、营业范围、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等变更时,应在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变更手续。
五、本证备案有效期为一年,期满企业必须持本证按规定条件每年3-4月份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续期备案审查,办理续期登记。
未办理续期备案登记的,本证无效。
六、本证有效使用期为四年,期满后,企业继续在黔从事建筑活动的,必须及时申请更换本证。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欢迎共阅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于2010年9月17日经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作为我省第一部规范物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条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活动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业主自治与政府指导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相关配置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以建设定,并书面告知建设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的内容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
第十条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需要划分区域实施物业管理时,由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配合下,征求业主、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相应区域内公告。
已实施物业管理且业主对管理范围没有异议的,物业所在地县级向建设单位重新作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对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应当在相应区域进行变更公告。
决定不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照下列要求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一)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3%。
的比例配置,最低不得低于90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以300平配置比例。
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物业管理区域条件允许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方案建设车位、车库,满足业主停车需求。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于2010年9月17日经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作为我省第一部规范物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为加强对我省物业服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对在新的历史时期提高我省物业管理的整体水平,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推进和发展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推动全省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
为全面做好《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本报全文登载《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并将适时进行解读,以期推动全市物业服务水平迈上新台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物业管理活动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业主自治与政府指导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也可以自行管理。
鼓励业主委托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工商、价格、城管、环保、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黔建施通[2008]384号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厅关于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黔资质核验规定》的通
黔建施通[2008]384号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厅关于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黔资质核验规定》的通知各市(州、地)建设局、省外入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为加强省外入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根据《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建设厅关于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黔资质核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建设厅关于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黔资质核验规定》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附件贵州省建设厅关于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黔资质核验规定一、为加强对省外入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管理,根据《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黔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到贵州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核验。
未办理资质核验的,不得在省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黔资质核验分为在黔设立分支机构和在黔进行单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需要在黔设立分支机构的,只允许设立一个分支机构。
四、资质核验需提交的资料:(一)、设立分支机构1. 省外入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核验登记表;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出省经营的文件(介绍信或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企业信誉情况证明;3.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法人印章);4.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法人印章);5. 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 在黔分支机构营业执照;7. 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8. 分支机构专职人员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中对乙级资质专职人员相关要求申报。
(二)、单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1. 省外入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核验登记表;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出省经营的文件(介绍信或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企业信誉情况证明;3.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法人印章);4.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法人印章);5. 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 项目组人员的具体要求:项目组成员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其中至少3人为注册造价工程师;项目组成员的劳动合同(需经注册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鉴证)、注册地社会保险机构缴费凭证、人事档案托管证明、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及执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7. 与业主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协议书。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入黔省外勘察设计企业从业资质核验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入黔省外勘察设计企业从业资质核验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6.13•【字号】黔建设通[2014]274号•【施行日期】2014.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入黔省外勘察设计企业从业资质核验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建设通[2014]274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入黔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各相关单位: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引进高水平勘察设计企业,促进我省勘察设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黔资质核验及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验范围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我省行政内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贵州省行政区域范围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
二、办理流程及时限(一)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黔承揽业务,应持企业营业执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等资料(详见附件一),并填写《入黔省外勘察设计企业从业资质核验表》(附件二表1、表2、表5)一式两份,到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办理入黔资质核验登记。
在黔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填写《分支机构核验表》(附件二表6)一式两份。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企业提交资料进行核验。
经核查,对资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从业资质核验、核发《入黔省外勘察设计企业从业资质核验表》。
资质核验有效期二年,且不超过资质证书及出图章有效期;对资料不齐全或未出示原件核查的,当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材料。
核验地点:贵阳市延安西路2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管理处,联系人:龚贵川,联系电话:************)。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我省入黔工程监理企业建筑市场资质资格进行动态核查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我省入黔工程监理企业建筑市场资质资格进行动态核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8.04•【字号】黔建建通[2011]401号•【施行日期】2011.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我省入黔工程监理企业建筑市场资质资格进行动态核查的通知(黔建建通〔2011〕401号)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建设监理协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中央纪委《2011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中纪发[2011]12号)精神和省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的要求,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做好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管,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近期我厅将开展对入黔工程监理企业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一、领导机构为顺利开展我省入黔工程监理企业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核查工作,我厅成立核查工作小组,由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周宏文任组长,厅建筑业管理处处长周世玲任副组长,组员由我厅建筑业管理处、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人员以及有关专家组成。
具体实施工作委托省建设监理协会负责。
二、核查对象2009年以来已办理省外入黔备案的各工程监理企业(名单附后)三、核查内容(一)核查企业开展监理服务的范围是否与该企业入黔备案范围相符,从事监理人员是否与该企业入黔备案人员相一致,办公地点、固定电话是否真实。
(二)核查企业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以及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入黔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资格动态核查整改情况的通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入黔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资格动态核查整改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3.30•【字号】黔建城管字〔2015〕107号•【施行日期】2015.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省外入黔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资格动态核查整改情况的通报黔建城管字〔2015〕107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园林局,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入黔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资格动态核查情况的通报》(黔建城管字〔2015〕42号)(以下简称“通报”)及相关单位整改的情况,现将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深圳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符合要求。
名单如下。
1.深圳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黔建外园林绿化验〔2012〕2号);2.佛山市粤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黔建外园林绿化验〔2012〕4号);3.重庆建工大野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黔建外园林绿化验〔2012〕30号);4.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黔建外园林绿化验〔2013〕3号);5 .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黔建外园林绿化验〔2013〕22号);6.深圳市万卉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黔建外园林绿化验〔2013〕28号);7.焦作市晓尚园林有限公司(黔建外园林绿化验〔2013〕38号);8.成都大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黔建外园林绿化验〔2013〕43号);9.四川润锋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黔建外园林绿化验〔2014〕16号);10.上海景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黔建外园林绿化验〔2014〕21号)。
二、同意绍兴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黔建外园林绿化验〔2013〕52号)提出的取消入黔核验登记申请,收回《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表》,原核验登记编号作废。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省外入黔建筑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省外入黔建筑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建施通[2009]466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9.11.04
【实施日期】2009.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省外入黔建筑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
的通知
(黔建施通〔2009〕466号)
各市(州、地)建设局,各省外入黔建筑施工企业,各招投标代理机构及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做好省外入黔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根据《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入黔管理规定》(黔建施通〔2009〕342号),现就省外入黔建筑施工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省外企业分支机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继续教育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持有注册地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的意见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的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119【发文字号】黔建法发[2013]550号【发布部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3.10.16【实施日期】2013.10.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的意见(黔建法发〔2013〕550号)各市(州)和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房管局、园林绿化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贵安新区建设规划管理局,黔东南州旅游发展和风景名胜管理局,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厅机关各处室、各附属事业单位: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向市场、企业、基层放权,激发市场机制活力和经济内生动力,营造更加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宽松便捷的创业环境、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建设服务、责任、法治、廉洁政府,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现就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进一步简政放权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简化省外企业入黔备案手续(一)简化省外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等企业入黔备案手续1、省外企业入黔从事建筑活动,实行告知性备案。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随时接收外地企业的备案材料,并即时办理入黔备案手续。
能当场办理的,当场即时办结;不能当场办理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入黔备案手续仅限于对外地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驻本地办公场地租赁(或产权)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驻本地的业务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进行备案复核。
办理入黔备案手续,填写外地企业入黔备案表一式两份,承办机构保留一份存档,入黔企业保留一份备查。
2、省外企业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入黔备案手续后,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不得再要求其重复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外地企业未入黔备案为由,限制行业准入。
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强对省外入黔备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方面设立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外地企业承揽业务的,及时发现,即时制止。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对我省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条件和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对我省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条件和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6.12•【字号】黔建办通[2008]309号•【施行日期】2008.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对我省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条件和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黔建办通〔2008〕309号)各市(州、地)房管局(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为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动态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市场行为,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2008年对我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资质条件和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监督检查范围2007年12月31日前,在我省行政辖区内已领取物业服务企业二级资质证书,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
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监督检查,由各市(州、地)房地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监督检查结果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监督检查方式本次监督检查采取书面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
三、监督检查的程序及时间1.物业服务企业于2008年8月10日前向注册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资质监督检查,提交监督检查材料;2、注册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材料进行审查,在资质监督检查申报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填写《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监督检查初审意见汇总表》;3、市(州、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监督检查申请表》、《物业服务企业监督检查初审意见汇总表》及监督检查材料于2008年10月10日前报省建设厅审定;4、2008年10月10日至30日省建设厅集中检查经各地主管部门初审合格的监督检查申报资料。
2008年11月30日前在贵州建设信息网上公示检查结果。
2008年11月30日后,不再受理2008年度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监督检查申报。
四、监督检查申报材料1.监督检查申报表一式三份(监督检查表可从贵州建设信息网上下载,网址:);2.附件材料一份(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和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4)企业为专业人员、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缴费收据及花名册)复印件;(5)企业近两年来有无违规行为的情况说明;(6)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7)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贵州省省外物业服务企业入黔资质核验备案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贵州省省外物业服务企业入黔资质核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建房通〔2011〕652号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根据《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我厅制定了《贵州省省外物业服务企业入黔资质核验备案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贵州省省外物业服务企业入黔资质核验备案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省外物业服务企业到我省开展物业服务工作,加强对省外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更好地为省外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我省开展工作提供服务,保证其公平、公正参与竞争,提高我省物业服务整体水平,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物业服务经营活动的省外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以及对省外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外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工商登记注册地不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黔),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物业服务资质等级,在黔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含顾问项目)的中国企业。
第三条省外企业在黔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当在分支机构注册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省外企业在黔设立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在取得资质证书后,按照本省企业进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省外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外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以开放市场、保护平等竞争、规范市场行为和为企业服务的原则,加强对省外企业的管理。
第六条省外企业入黔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严格执行相关程序、标准和规范,认真履行合同,确保服务水平和质量,并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省外企业入黔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应持本办法规定的材料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核验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展物业服务活动。
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入黔管理规定附件
附件: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入黔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省外勘察、设计、施工、园林绿化、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入黔从事建筑活动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园林绿化、监理的省外企业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省外企业是指企业法人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勘察、设计、施工、园林绿化、监理企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
第三条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黔备案管理及建筑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除遵守本规定外,应按照《贵州省建设厅关于修订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黔备案条件的通知》(黔建设通[2008]354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设通[2008]59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黔建设通[2008]354号文”和“黔建设通[2008]591号文”如有变动的,从其新规定。
第四条实行省外企业入黔备案制度.备案包括在黔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备案和单项项目备案等。
本规定所称分支机构备案是指: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入黔从事建筑活动,必须按本规定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支机构备案.本规定所称单项项目备案是指:省外施工、监理企业通过招标或直接发包方式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承包或委托合同后,必须按本规定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单项项目备案。
第五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外企业入黔备案管理和建筑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外企业建筑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外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驻黔办事机构应协助本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入黔的勘察、设计、施工、园林绿化、监理企业实施管理。
外地施工企业入黔资料
外地施工企业入黔资料背景近年来,贵州省不断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同时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地施工企业前来参与项目建设。
然而,这些企业需要提供大量的资料和证明才能完成在贵州省施工的注册和备案工作,这对很多企业来说是一项非常繁琐的工作。
本文将介绍外地施工企业进入贵州省施工所需的资料和相应的规定。
资料要求根据《关于规范施工企业境外及境内投资兴建工程备案工作的通知》(贵州省建设厅建工许(2015)22号文件),外地施工企业开展在贵州省施工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 企业营业执照该证明是外地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备案的首要证明,营业执照需在有效期内,并与工程所属地一致。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明为企业法定代表人需要提供,包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企业章程及合法授权证明企业章程应经过备案管理机关核准,合法授权证明应符合法律规定。
4.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该证明需要企业提供,用于证明企业的生产安全管理达到国家安全生产标准。
5. 企业技术负责人证书企业应有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施工工作,需要提供相应的企业技术负责人证书。
6. 其他证明材料除以上资料外,根据不同的工程性质、等级和施工单位等情况,可能需要提供其它证明材料。
施工企业入境须知在施工企业备案及注册后,若需要派遣人员来到贵州省开展施工工作,则需要注意以下细节:1. 人员签证外地施工企业派遣人员来到贵州省施工,需要首先进行签证,可以在申请施工备案时携带相应的材料一起申请签证,或者在国内所在地签发境外人员签证。
2. 居住证明在贵州省居住的外地施工企业员工需要提供居住证明,包括签订的房屋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等。
3. 工作证明外地施工企业员工开展施工工作需要提供工作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及个人身份证明等。
结论外地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备案的过程需要提供大量的资料和证明,因此,企业需要提前准备好相应的材料以便顺利入境并在贵州省进行施工。
同时,注意各种证明材料需要满足相关标准,否则将不能完成备案。
单项入黔备案所需资料
需向建管处提交的资料: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单项入黔备案所需资料:
贵州省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单项项目备案表 (其中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建设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劳务作业分包情况、企业单项项目备案审查意见) 共一式四份 项目监理部组织结构设置通知书 (其中包括各人员资质) 共一式二份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一式二份 项目监理部主要人员任命书 一式二份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登记表 一式二份 贵州省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单项项目备案表 (其中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建设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劳务作业分包情况、企业单项项目备案审查意见) 共一式二份 项目监理部组织结构设置通知书 (其中包括各人员资质) 需向建设厅提交的资料: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项目监理部主要人员任命书 待定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登记表 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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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贵州省省外物业服务企业入黔资质
核验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鼓励省外物业服务企业到我省开展物业服务工作,加强对省外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更好地为省外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我省开展工作提供服务,保证其公平、公正参与竞争,提高我省物业服务整体水平,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物业服务经营活动的省外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以及对省外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外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工商登记注册地不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黔),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物业服务资质等级,在黔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含顾问项目)的中国企业。
第三条省外企业在黔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当在分支机构注册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省外企业在黔设立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在取得资质证书后,按照本省企业进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
省外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外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以开放市场、保护平等竞争、规范市场行为和为企业服务的原则,加强对省外企业的管理。
第六条省外企业入黔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严格执行相关程序、标准和规范,认真履行合同,确保服务水平和质量,并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省外企业入黔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应持本办法规定的材料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核验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展物业服务活动。
省外企业在黔只能申请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在黔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省外企业办理资质核验初始备案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㈠贵州省省外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验备案表一式三份;
㈡附件材料一份,包括:
1、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出省介绍信或者外出备案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企业信誉情况证明;(提供原件)
信誉情况主要包括企业自然状况、成立以来业绩情况、近年来的物业服务经营情况、有无违法违规的不良行为、是否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提供正、副本复印件,原件备查)
3、企业资质证书;(提供正、副本复印件,原件备查)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提供复印件)
5、在黔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提供正、副本复印件,原件备查)
6、在黔分支机构固定经营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合法证明材料(所有权证书或者租赁证明);(提供复印件)
7、在黔从事物业服务主要管理人员(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任命书、简历、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身份证件及劳动合同书;(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8、企业从事经营的业绩情况;(提供2~4份物业服务协议复印件)
9、接受当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诚信经营的承诺。
(提供原件)
㈢资料要求
1、贵州省省外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验备案表单独装订;
2、附件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采用A4规格纸张双面印,并按上述顺序胶包装订成册,并加编目录、页码,逐页加盖企业公章。
附件材料必须真实完整,
第九条资质核验备案有效期为二年,省外企业应在备案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续期备案,并提供下列资料:
㈠贵州省省外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验备案表一式三份;
㈡附件材料一份,包括:
1、在黔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合格资料,以及承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市场行为证明。
市场行为证明主要包括企业在本地承接项目以来的物业服务经营情况、有无违法违规的不良行为、是否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是否引发大量经查证属实的投诉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提供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提供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提供复印件)
5、在黔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提供正、副本复印件)
6、在黔从事物业服务主要管理人员(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任命书、简历、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身份证件及劳动合同书;(提供复印件)
7、企业在黔从事经营的业绩情况;(物业服务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如属于前期物业服务的住宅物业项目,需提供中标通知书,采用协议方式的,需提供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8、在黔所服务项目的业主委员会对企业服务情况的评价(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需提供业主对企业服务情况的评价,评价上需注明业主的身份证号码和所住的栋号、单元号、门牌号)。
㈢资料要求
1、贵州省省外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验备案表单独装订;
2、附件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采用A4规格纸张双面印,并按上述顺序胶包装订成册,并加编目录、页码,逐页加盖企业公章。
附件材料必须真实完整,
3、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检查原件的,省外企业应当提供原件。
第十条省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应当亲自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核验备案。
受托人办理的,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未办理资质核验备案的省外企业,不得在黔从事物业服务活动。
未办理资质核验续期备案的省外企业,不得在黔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
第十二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核验完毕,经公示7日无异议后,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各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省外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物业服务项目的动态管理,促进省外企业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一个月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五条省外企业入黔开展物业服务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受理该企业备案申请或续期备案申请,已办理相关手续的,予以撤销,并通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企业注册地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核验备案手续,或不服从房屋行政
主管部门管理和有关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2、在物业服务招标投标过程中,采取串标、挂户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管理人员未按投标时承诺到位的;
3、不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4、正在受到有关部门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行政处罚的;
5、有较多投诉或举报,经查属实;
6、由于服务下降或管理混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7、违反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省外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在办理备案手续时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歧视或者限制省外企业进入我省房地产市场开展相关业务活动,不得违法向省外企业收费或摊派。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27日起生效,《贵州省省外房地产类企业入黔管理暂行办法》中涉及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的规定同时失效。
贵州省省外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验备案表
企业名称:
填报日期:
说明
一、本表由申报备案的企业如实填写,申报企业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本表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笔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也可打印。
三、企业填写时,如表格内不敷填写,可另加附页,也可适当调整表格大小。
四、本表一式三份,由申报备案的企业提交相应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条件的证明材料应随本表附送。
入黔企业管理技术人员一览表
项目业绩表
贵州省省外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验备案变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