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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管理办法

云南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管理办法

云南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其资质等级的管理对于规范物业管理市场、提升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云南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的管理,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二、资质等级的划分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规模、管理能力、服务水平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将物业管理企业划分为以下等级:1. 一级物业管理企业:具备较高的经营规模、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能够提供全面的物业管理服务。

2. 二级物业管理企业: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能够提供基本的物业管理服务。

3. 三级物业管理企业: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管理能力,能够提供有限的物业管理服务。

三、资质等级的评定标准1. 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评定标准:(1)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2)拥有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管理团队;(3)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运营模式;(4)拥有较多的物业管理项目,并能够提供全面的物业管理服务;(5)在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客户满意度等方面具有优秀的表现。

2. 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评定标准:(1)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2)拥有一支专业化的管理团队;(3)具备基本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运营模式;(4)拥有一定数量的物业管理项目,并能够提供基本的物业管理服务;(5)在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客户满意度等方面具有良好的表现。

3. 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评定标准:(1)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2)拥有一定的管理团队;(3)具备基本的管理制度和运营模式;(4)拥有少量的物业管理项目,并能够提供有限的物业管理服务;(5)在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客户满意度等方面具有一定的表现。

四、资质等级的评定程序1. 申请资格审查:物业管理企业向相关部门提交资质等级评定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注册资本证明、管理团队组成及相关证明文件等。

2. 综合评定:相关部门根据评定标准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评定,包括对企业规模、管理能力、服务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估。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最新)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最新)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推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的申请、管理、监督和退出等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物业管理资质,才能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分为甲级资质、乙级资质和丙级资质。

资质级别由物业管理企业的综合实力、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等因素决定。

第二章资质的申请和审核第五条申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条件包括:经营场所符合要求,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法定代表人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具备相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具备相关设备设施等。

申请人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申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程序包括:填写资质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过资质审核,公示一段时间,接受社会监督,最终由有关部门决定是否发放资质证书。

第七条资质审核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申请企业进行资质审核。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其不予发放资质证书的理由。

第八条资质审核结果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申请企业,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资质的管理和监督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应当依法开展物业管理活动,按照资质等级开展相应的业务。

第十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要重新申请并经过审核,方可继续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资质更新,进行年度评估,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对于违法违规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机构有权暂停或者撤销其资质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资质的退出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主动退出,停止从事物业管理业务:资质到期未进行更新,在规定时间内没有通过年度评估,被撤销资质证书等。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主动退出物业管理业务的,应当向资质管理机构申请注销,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资质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注销的物业管理企业情况通报社会,并公示相应信息。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管,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保障业主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资质分类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其中:一类资质:指具有高端、复杂的物业项目管理和特殊物业设施管理能力的物业管理企业。

二类资质:指具有普通物业项目管理和普通物业设施管理能力的物业管理企业。

三类资质:指具有较低的物业项目管理和物业设施管理能力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章资质认定物业管理企业应详细填写《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

2.企业经营范围、规模和实力的介绍。

3.物业服务质量与技术水平状况的介绍。

4.企业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情况的介绍。

5.企业在行业内的荣誉、声誉和信誉状况的介绍。

6.取得的专业资格、所参预的社会公益事业和企业社会责任情况的介绍。

7.相关证明材料,如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资质评定根据提交的申请材料,评估委员会将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资质评定。

评定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和待补充材料三种。

第五章资质管理通过资质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资质变更、业务扩展、组织结构等情况,并保证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未通过评定或者被取销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重新提交申请。

第六章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管理,落实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物业服务监督机制。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物业管理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查处。

第七章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涉及到本办法修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所涉及附件如下:(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认定申请表》(2)资质证书(3)营业执照(4)组织机构代码证(5)其他证明材料2.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4年12月16日通过的法律,规定了物业服务行业的管理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5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2月24日经建设部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四年三月十七日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4. 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_1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_1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_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发布,2007年11月26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中小】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字号: 大bwgz_20111027014建设部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方米; (1)多层住宅200万平(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物业服务公司资质管理制度

物业服务公司资质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服务公司行业管理,规范物业服务公司经营行为,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公司。

第三条物业服务公司资质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分级分类原则;(三)动态管理原则;(四)依法监管原则。

二、资质等级及标准第四条物业服务公司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第五条各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公司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一级资质: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3. 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4.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5. 具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10人。

(二)二级资质: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3. 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4.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5. 具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5人。

(三)三级资质: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3. 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4.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5. 具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2人。

三、资质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物业服务公司申请资质,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资质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企业章程;(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六)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物业服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颁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八条物业服务公司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资质证书到期前三个月,物业服务公司应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换证。

四、资质管理与监督第九条物业服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公司资质的管理与监督,定期对物业服务公司资质进行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4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4号《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二、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164号.doc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164号.doc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164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4号《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OC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二、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物业服务资质管理制度

物业服务资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的项目。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依法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物业服务资质管理制度旨在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市场准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服务资质管理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第六条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2. 具有丰富的物业管理经验,连续三年以上从事物业管理业务;3. 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4. 拥有专业管理团队,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5.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

第七条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2. 具有两年以上物业管理经验;3. 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4. 拥有专业管理团队,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5.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

第八条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2. 具有一年以上物业管理经验;3. 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4. 拥有专业管理团队,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5.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与审批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 资质申请表;2. 法人营业执照;3. 公司章程;4. 注册资金证明;5. 管理团队及人员资质证明;6. 业绩证明;7. 其他相关材料。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最新)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最新)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4号《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二、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64号部令,2004年3月17日颁布,2007年10月30日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二级资质: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一)等级划分根据建设部颁布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将物业服务企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资质等级和临时资质。

1.资质一级企业(1)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企业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服务企业经理岗位证书,8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员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3)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的物业。

(4)管理各类物业的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计算基数是:多层住宅200万nA高层住宅100万m∖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nA办公楼宇、工业区及其他物业50万胡。

(5)2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建设部授予的“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2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省级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

(6)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7)建立了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2.资质二级企业(1)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企业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服务企业经理岗位证书,6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员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3)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的物业。

(4)管理各类物业的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计算基数是:多层住宅80万m2,高层住宅40万∏Λ独立式住宅(别墅)6万∏Λ办公楼宇、工业区及其他物业20万(5)1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建设部授予的“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1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省级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

(6)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7)建立了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3.资质三级企业(1)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服务企业经理岗位证书,5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员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最新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最新
七、资质的监督管理
(一)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监督管理
1.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制度,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物业管理企业应积极配合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企业资质相关资料。
3.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物业管理企业存在不符合资质条件情形的,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2.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公开企业财务状况、服务项目、服务质量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查询。
十、争议处理
(一)物业管理企业在资质申请、审批、监督管理过程中,如对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发生的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2.物业管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纠纷解决
1.鼓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
2.纠纷解决不成的,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3.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协助解决物业管理过程中的纠纷。
2.物业管理企业应关注行业发展趋势,积极参与行业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本办法旨在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升物业服务水平。通过明确资质等级、申请与审批流程、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确保物业管理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同时,鼓励企业加强人员培训、国际合作与交流、应急管理,提升企业综合实力。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大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并通过政策支持促进行业发展,为业主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物业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最新)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最新)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最新)
最新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是由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
场监督管理总局共同制定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办法》),该办法于2023年6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主要规定了物业管理企业的注册与备案、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制度、业务范围、经营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要求。

根据《办法》,物业管理企业需要在成立时进行注册备案,并
按照经营范围、人员配备、经济实力等条件,取得相关资质等级认定。

资质等级包括二级资质、三级资质和准入等级,不同等级的企
业对应不同的经营范围和业务管理要求。

《办法》还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组织架构、人员素质、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
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和考核,确保提供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确保公平合理。

,《办法》还规定了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行为规范,包括不得虚假宣传、不得以不正当手段竞争、不得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等。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的,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资质管理措施。

,最新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保护业主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注册备案和资质认定,严格遵守管理要求,确保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管理办法概述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取得相应资质,方可从事相应范围的物业服务。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动态监管。

第二章资质等级划分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暂定级。

不同资质等级对应不同的服务范围和服务能力。

第五条一级资质企业应具备较高的服务水平、管理能力和信誉度,可从事各类物业服务活动。

二级、三级和暂定级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在限定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

第六条资质等级的具体划分标准和条件,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流程第七条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申请材料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业绩及服务质量评价等材料。

第九条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依法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资质证书管理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是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法定凭证。

企业应妥善保管资质证书,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前,企业应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

第十二条在有效期内,物业服务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注销等情形的,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五章监督管理措施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服务质量、管理行为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四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最新)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最新)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最新)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保障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提升行业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社会责任,维护业主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资质类别和等级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分为一、二、三级,由低到高逐级划分。

第七条一级资质适用于具备一定规模,管理经验丰富的物业管理企业,并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

第八条二级资质适用于具备一定规模,管理经验较为丰富的物业管理企业,并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

第九条三级资质适用于规模较小,管理经验相对较少的物业管理企业,并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

第三章资质认定与申请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申请资质认定时,应向主管部门提交相应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资质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情况、物业管理业绩、财务状况等材料。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查资质申请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认定决定。

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可以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根据实地考察情况和材料审核结果,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进行认定。

第四章资质管理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获得资质后,应当遵守管理规定,履行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并依法开展资质培训。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进行资质维护报告。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资质评估。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维护业主利益。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对发现的物业管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公示处理结果。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最新完整版)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最新完整版)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二、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64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64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4号《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二、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物业资质管理办法

物业资质管理办法

物业资质管理办法物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物业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业的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物业资质的设置和管理第一节物业资质种类和条件物业公司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才干从事物业服务业务。

物业资质种类和条件如下:1.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条件:(1)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2)拥有相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符合国家财务、税务、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4)有从业人员,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5)有从业人员的聘任协议或者劳动合同。

2. 物业服务业务管理能力评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拥有从事物业服务业务所必需的资质;(2)具有从事物业服务业务所必需的能力;(3)拥有从业人员的聘任协议或者劳动合同。

第二节物业资质管理1. 物业资质的申请物业公司申请物业资质,须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企业的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医疗卫生安全管理规定》的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工程咨询服务管理办法》的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其他有关承担物业服务必须具备的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 物业资质的审批物业资质的审批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审批。

3. 物业资质的变更和升级物业公司在从事物业服务业务中,如需扩大业务范围或者升级资质,须经有关部门审批和颁发新的资质证书。

第三章物业服务质量的管理第一节物业服务质量标准物业公司应当依照《物业服务质量标准》等相关标准,提供高质量的物业服务,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物业服务质量的保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物业服务管理体系,确保物业服务工作的全面性、统一性和稳定性。

第四章物业资质的监督和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国家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遵守《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接受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1、所涉及附件如下:(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请表(2)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3)物业服务质量管理制度2、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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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
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第六条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一)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第七条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第八条
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

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
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第九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五)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六)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第十条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一级资质审批前,应当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审查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一)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二)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三)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六)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七)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九)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十)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十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十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十二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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