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车辆识别代V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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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及标识

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及标识

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及标示
检验位及其计算方法
FAW-VW 017
共 5 页第5页
检验位是 VDS 的最后一位(即 VIN 的第九位)字码,它可为 0~9 中任一数字或字母"X".其作 用是核对 VIN 记录的准确性.制造厂在确定了 VIN 的其它十六位字码后,检验位应由以下方法计 算得出:
1)VIN 中的数字和字母对应值如表 1、2 所示:
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及标示
FAW-VW 017
WMI
VDS
VIS
共 5 页第2页
1 23 □□□
45678 9 □□□□□ □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 □ □〇〇〇〇〇
生产顺序号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
车辆特征代码 检验位
装配厂 年份
□ --代表大写英文字母(I、O、Q 不能使用)或数字
车身类型
A 四门折背式
B 四门直背式
C 五门仓背式
检验位
车型代码
4B AUDI C5 8E AUDI A4 4F AUDI C6 1G JETTA 1J BORA A4
Golf A4 2K CADDY 1K BORA A5
发动机 变速器类型
汽油发动机 1 手动变速器 2 自动变速器
柴油发动机 3 手动变速器7 生效日期:2005/07/01
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
文字说明。 我公司出厂的车辆共有 3 处标示 VIN: 1) VIN 标牌粘接在仪表板处。 2) VIN 代号打印在发动机舱内流水槽或上纵梁上。 3)整车铭牌上标示 VIN 代号。

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VIN

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VIN

Q/ZS 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ZSJJ 3-2006代替Q/ZSJJ 3-2006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2006-12-15发布2006-12-20 实施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前言本标准与Q/ZSJJ 3-2006《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2006年8月26日发布)的异同:——将4.3.5.1中及表6中的“改进次数代码”删除;——将电动摩托车驱动电机额定功率规格代码按驱动电机的额定功率范围进行编号。

本标准由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统一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主任吴健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龙腾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ZSJ 93-2001;——Q/ZSJJ 3-2004:——Q/ZSJJ 3-2006(2006年8月26日发布)。

Ⅰ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生产的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VIN)的编制规则、标示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所生产的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以下简称“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的编制。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735-2004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3术语和定义GB 16735-2004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编制规则4.1 车辆识别代号(VIN)的基本构成车辆识别代号(VIN)由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车辆说明部分(VDS)、车辆指示部分(VIS)3部分17位字码组成(见图1)。

车辆识别代号(vin)编码规则

车辆识别代号(vin)编码规则

车辆识别代号(VIN)编码规则现在世界各国汽车公司生产的汽车大部分使用了VIN(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车辆识别代号。

“VIN车辆识别代号”由一组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共17位,又称17位识别代号编码。

它是识别一辆汽车不可缺少的工具。

VIN的每位代号代表着汽车的某一方面信息参数。

按照识别代号顺序,从VIN中可以识别车该车的生产国别、制造公司或生产厂家、车的类型、品牌名称、车型系列、车身形式、发动机型号、车型年款、安全防护装置型号、检验数字、装配工厂名称和出厂顺序号码等。

我国机械工业部于1996年12月25日发布了《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规定:“1999年1月1日后,适用范围内的所有新生产车必须使用车辆识别代号”。

基本要求:①每一辆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都必须具有车辆识别代号。

②在30年内生产任何车辆的识别代号不得相同。

③车辆识别代号应尽量位于车辆的前半部分,易于看到且能防止磨损或替换的部位。

④ 9人座或9人座以下的车辆和最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吨的载货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位于仪表板上,在白天日光照射下,观察者不需移动任一部件,从车外即可分辨出车辆识别代号。

⑤车辆识别代号的字码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是字迹清楚、坚固耐久和不易替换的。

车辆识别代号的字码高度:若直接打印在汽车和挂车(车架、车身等部件)上,至少应为7毫米高;其它情况至少应为4毫米高。

⑥车辆识别代号仅能采用下列阿拉伯数字和大写拉丁字母:1 2 3 4 5 6 7 8 9 0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P R S T U V W X Y Z(不应采用字母中“I”和“O”)⑦车辆识别代号在文件上表示是应写成一行,且不要空格,打印在车辆或车辆标牌上是也应标示在一行。

特殊情况下,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必须标示在两行上时,两行之间不应有间隙,每行的开始与终止处应选用一个分隔符表示。

GB 16735-2004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GB 16735-2004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GB 16735-2004(2004-06-21发布,2004-10-01实施)代替GB/T 16735-1997,GB/T 16736-1997前言本标准全部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参照了ISO 3779-1983《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内容与构成》(英文版)、ISO 4030:1983《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位置与固定》(英文版)和美国联邦法典第49卷CFR49 §565《车辆识别代号内容要求》、CFR49 §568《按两阶段或多阶段制造的车辆》、CFR49 §571.115《车辆识别代号基本要求》的技术内容,同时根据我国车辆制造厂的车辆识别代号实际使用状况,对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进行了补充和删改。

本标准代替GB/T 16735-1997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位置与固定》和GB/T 16736-1997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内容与构成》,本标准与GB/T 16735-1997、GB/T 16736-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本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原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引用了国际标准,在本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引用了相对应的我国标准;——在本版的第3、4、5、6章中,在保留原版本技术要求的同时,参照CFR49 §565《车辆识别代号内容要求》增加了对VIN的具体技术要求;——在本版的第7章中,增加了对车辆识别代号的管理要求;——增加了附录A、附录B。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西安西沃客车有限公司、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金城集团有限公司、一汽集团技术中心、东风汽车工程研究院、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彤、耿磊、赵喆、张炜、林先进、周广法、苏玉萍、鲍东辉、袁军成。

车辆识别代号(VIN )管理规则

车辆识别代号(VIN )管理规则

车辆识别代号(VIN )管理规则(1999年1月18日国机管〔1999〕20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在世界范围内建立统一的道路车辆识系统,以便简化车辆识别信息检索,提高车辆故障信息反馈的准确性和效率,特制定本管理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则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各种类型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第三条管理机构国家机械工业局依据国际代理机构的授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识别代号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受理有关“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的申请和对申请的批准。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标准化研究所经授权负责车辆识别代号的备案。

第四条定义1 车辆识别代号(VIN):是制造厂为了识别而给一辆车指定的一组字码。

2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是VIN代号的第一部分,用以标示车辆的制造厂。

当此代号被指定给某个车辆制造厂时,就能做为该厂的识别标志,在与VIN 代号的其余部分一起使用时,足以保证30年之内在世界范围内制造的所有车辆的VIN代号具有唯一性。

3 车辆说明部分(VDS):是VIN代号的第二部分,它提供说明车辆一般特征的资料。

4 车辆指示部分(VIS):是VIN代号的最后部分,制造厂为区别不同车辆而指定的一组字码。

这组字码连同VDS部分一起,足以保证每个制造厂在30年之内生产的每辆车辆的识别代号具有唯一性。

5 完整车辆:指除了增添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轮辋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如补漆)外,不需要进行制造作业就能成为具有预期功能的车辆。

6 非完整车辆:至少包括车架、动力装置、转向装置、悬架系统和制动系统等总成的车辆。

车辆装配至这样的程度,除了增添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轮辋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如补漆)外,还需要进行制造作业才能成为具有预期功能的车辆。

7 制造厂:是指负责经过装配工序制造出完整车辆或非完整车辆的厂商或公司。

制造厂对VIN代号的唯一性负责。

vin编制规则企业标准

vin编制规则企业标准

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第1 页共8 页前言本标准是根据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GB16737-2004《道路车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以及有关规定对Q/RJL35093-2005《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进行修订的。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是依据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编写。

本标准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本企业生产出厂的产品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金大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金大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技术部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金大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常伟本标准批准人:王小明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第 2 页共8 页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电动车)—车辆识别代号(VIN)内容与构成,以及VIN代号的编制方法。

本标准同时还规定了车辆识别代号在车辆上的位置与固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金大车辆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各类两、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以及各类休闲车和电动摩托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 5359.1-199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车辆类型( neq ISO 3833: 1977)GB 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16735-2004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GB 16737-2004 道路车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3 定义本标准的定义引用GB 16735-2004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

为方便起见,本标准中重复有关定义。

什么是车辆识别代号代码标准介绍.doc

什么是车辆识别代号代码标准介绍.doc

什么是车辆识别代号代码规范介绍车辆识别代号的介绍车辆识别代码(VIN),VIN是英文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车辆识别码)的缩写。

因为ASE标准规定:VIN码由17位字符组成,所以俗称十七位码。

正确解读VIN码,对于我们正确地识别车型,以致进行正确地诊断和维修都是十分重要的。

车辆识别代码就是汽车的身份证号,它根据国家车辆管理标准确定,包含了车辆的生产厂家、年代、车型、车身型式及代码、发动机代码及组装地点等信息。

新的行驶证在车架号一栏一般都打印VIN码。

车辆识别代号代码规范术语定义1.车身型式:指根据车辆的一般结构或外形诸如车门和车窗数量,运载货物的特征以及车顶型式(如厢式车身、溜背式车身、舱背式车身)的特点区别车辆。

2.发动机型式:指动力装置的特征,如所用燃料、气缸数量、排量和静制动功率等。

装在轿车或多用途载客车或车辆额定总重为10000lb或低于10000lb的载货车上的发动机,应标明专业制造厂及型号。

3.种类:是制造商对同一型号内的,在诸如车身、底盘或驾驶室类型等结构上有一定共同点的车辆所给予的命名。

4.品牌:是制造厂对一类车辆或发动机所给予的名称。

5.型号:指制造厂对具有同类型、品牌、种类、系列及车身型式的车辆所给予的名称。

6.车型年份:表明某个单独的车型的年份,只要实际周期不超过两个立法年份,可以不考虑车辆的实际生产年。

7.制造工厂:指标贴VIN的工厂。

8.系列:指制造厂用来表示如标价、尺寸或重量标志等小分类的名称。

主要用于商业目的。

9.类型:指由普通特征、包括设计与目的来区别车辆的级别。

轿车、多用途载客车、载货汽车、客车、挂车、不完整车辆和摩托车是独立的型式。

10. 注意:车辆识别代号中仅能采用F列阿拉伯数字和大写罗马字母:1、2、3、4、5、6、7、8、9、0、A 、B 、C 、D、E、F、G、H、J、K、L、M、N、P、R、S、T、U、V、W、X、Y、Z(字母I、O和Q不能使用)。

电动摩托车车架号规则

电动摩托车车架号规则

电动摩托车车架号规则
电动摩托车的车架号,通常称为车辆识别码(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简称VIN),是一组由17位字符组成的编码,用于唯一标识一辆摩托车。

它包含了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生产平台等车辆信息。

以下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定义的电动摩托车车架号规则:
1-3位:制造厂家的识别代码,各制造商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分配。

4-7位:车辆类型代码,如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

8-10位:车辆特征代码,包括发动机类型、驱动方式、车型等。

11-14位:生产日期/生产序列号,通常表示生产年份和生产线序列号。

15-17位:生产商内部代码,用于生产过程的信息记录。

需要注意的是,各制造商在实际情况中可能会有所调整,但总体规则保持一致。

此外,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车架号规则可能会有所差异。

电动车出口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

电动车出口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

浙江台州市王野动力有限公司技术标准 ZWY/(J)001—2010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1范围本规则规定了王野公司制造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识别代号(VIN)的内容与构成、说明、标示位置、标示方法和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GB 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16735—2004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3识别代号(VIN)的内容与构成WMI 车辆说明部分车辆指示部分□□□□□□□□□□□□○○○○○生产顺序号月份/生产顺序号装配厂年份检验位设计序号燃油类型、车辆类型和排放水平排量或功率品牌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注:“□”代表字母(I、O、Q、U、Z不用)或数数字。

4 说明4.1第1位~第3位: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第1位~第3位为审批规定代号:LFF。

4.2 第4位:品牌代码品牌代码品牌代码品牌W 王野S 三本 C 正好H 上本Y 老爷 B 王野电动自行车(速度≤25km/hE 王野轻便电动摩托车(速度≤45km/hD王野电动摩托车(速度≥45km/h4.3 第5位:发动机名义排量(mL,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电机功率(W,电动摩托车)发动机名义排量(mL)代码发动机名义排量代码发动机名义排量代码发动机名义排量代码发动机名义排量A <50B 50 F 90 G 100H 110 J 125 K 150 L 175M 250 R 300电机功率(W)代码功率代码功率代码功率代码功率A 250B 350C 500D 800E 1000F 1500G 2000 J 3000K 4000 L 50004.4 第6位:燃油类型、车辆类型和排放水平。

电动车电池电压代码燃油类型、车辆类型代码燃油类型、车辆类型T 两轮踏板摩托车(汽油、国Ⅱ排放)V 两轮踏板摩托车(汽油、国Ⅲ排放)0 两轮普通摩托车(汽油、国Ⅱ排放) 1 两轮普通摩托车(汽油、国Ⅲ排放)X 两轮弯梁摩托车(汽油、国Ⅱ排放)Y 两轮弯梁摩托车(汽油、国Ⅲ排放)S 汽油沙滩车 A 24VB 36VC 48VD 60VE 64VF 72VG 84VH 96V4.5 第7位和第8位:设计序号代码1C 2C 3C 4C 5C 6C 7C 8C 9C 0C设计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代码11 12 ……………98 99 0A 1A ……………设计序号11 12 ……………98 99 100 101 ……………代码8A 9A 0B 1B ……………8B 9B 0D 1D设计序号108 109 110 111 ……………118 119 120 121 代码……………8D 9D 0E 1E ……………8E 9E设计序号……………128 129 130 131 ……………138 139 代码11 12 ……………98 99 0A 1A ……………设计序号11 12 ……………98 99 100 101 ……………代码8A 9A 0B 1B ……………8B 9B 0D 1D设计序号108 109 110 111 ……………118 119 120 121 代码……………8D 9D 0E 1E ……………8E 9E设计序号……………128 129 130 131 ……………138 139 ……………依此类推。

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指南

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指南

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指南《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GB 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GB 16737-2004《道路车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已正式发布实施。

为了便于车辆生产企业按照《办法》和标准的要求对各自已有的VIN编制规则进行制、修订工作,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工作机构)制定了编制指南。

本编制指南分别对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的使用、车辆说明部分(VDS)的编制方法、车辆指示部分(VIS)的编制方法进行了介绍,车辆生产企业可根据自身产品的实际情况,参照本编制指南的说明,制、修订各自已的VIN编制规则。

本编制规范适用于乘用车、客车、货车(含半挂牵引车)、非完整车辆、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其它类型车辆产品可参照使用。

出口车辆VIN的编制应符合车辆进口地的要求。

1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的使用1.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并销售的车辆的VIN中仅允许使用经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批准并向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备案的WMI。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进口车辆的VIN中仅允许使用经进口车辆生产企业所在国的国际代理机构分配,并按照《办法》规定通过备案的WMI。

2 车辆说明部分(VDS)的编制方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车辆的VIN中VDS部分应尽量按照以下要求根据自身实际产品情况进行编制,选择相应的车辆特征描述项目和描述内容,具体代码可由车辆生产企业自行选择。

检验位的使用应符合GB 16735-2004 附录A 的规定。

本编制规范分别对乘用车、客车、货车(含半挂牵引车)、非完整车辆、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产品的VDS编制进行了规范,并对大型车辆生产企业产品的VDS编制进行了规范。

2.1 乘用车2.1.1 车辆品牌或车型系列2.1.2 车辆类型乘用车的车辆类型可分为普通乘用车、活顶乘用车、高级乘用车、小型乘用车、敞篷车、仓背乘用车、旅行车、短头乘用车、越野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专用乘用车等。

车辆识别代号(VIN)及(WMI)介绍

车辆识别代号(VIN)及(WMI)介绍

车辆识别代‎号(VIN)及(WMI)介绍一、什么叫VI‎N?车辆的铭牌‎上有一个由‎17位字母‎、数字组成的‎编码,这就是车辆‎的VIN (Vehic‎l e Ident‎i fica‎t ion Numbe‎r),中文名叫车‎辆识别代号‎,又称17位‎识别代码。

车辆识别代‎号经过排列‎组合,可以使车型‎生产在30‎年之内不会‎发生重号现‎象,这很像我们‎的身份证不‎会产生重号‎一样,它具有对车‎辆的唯一识‎别性,因此又有人‎将其称为'汽车身份证‎'。

车辆识别代‎号中含有车‎辆的制造厂‎家、生产年代、车型、车身型式、发动机以及‎其它装备的‎信息。

二、VIN代码‎的含义:1)1~3位(WMI):世界制造商‎识别代码,表明车辆是‎由谁生产的‎;2)4~8位(VDS):车辆特征:轿车:种类、系列、车身类型、发动机类型‎及约束系统‎类型;MPV:种类、系列、车身类型、发动机类型‎及车辆额定‎总重;载货车:型号或种类‎、系列、底盘、驾驶室类型‎、发动机类型‎、制动系统及‎车辆额定总‎重;客车:型号或种类‎、系列、车身类型、发动机类型‎及制动系统‎。

3)第9位:校验位,通过一定的‎算法防止输‎入错误。

4)第10位:车型年份,即厂家规定‎的型年(Model‎Year),不一定是实‎际生产的年‎份,但一般与实‎际生产的年‎份之差不超‎过1年。

5)第11位:装配厂;6)12~17位:顺序号,一般情况下‎,汽车召回都‎是针对某一‎顺序号范围‎内的车辆,即某一批次‎的车辆。

三、世界制造厂‎识别代码(WMI):全球所有汽‎车制造厂都‎拥有一个或‎多个WMI‎(世界制造厂‎识别代码),该代码由三‎位字符(字母和数字‎)组成,它包含下信‎息:1)第一个字符‎是表示地理‎区域,如非洲、亚洲、欧洲、大洋州、北美洲和南‎美洲。

2)第二个字符‎表示一个特‎定地区内的‎一个国家。

美国汽车工‎程师协会(SAE)负责分配国‎家代码。

GB 16735-2004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GB 16735-2004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GB 16735-2004(2004-06-21发布,2004-10-01实施)代替GB/T 16735-1997,GB/T 16736-1997前言本标准全部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参照了ISO 3779-1983《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内容与构成》(英文版)、ISO 4030:1983《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位置与固定》(英文版)和美国联邦法典第49卷CFR49 §565《车辆识别代号内容要求》、CFR49 §568《按两阶段或多阶段制造的车辆》、CFR49 §571.115《车辆识别代号基本要求》的技术内容,同时根据我国车辆制造厂的车辆识别代号实际使用状况,对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进行了补充和删改。

本标准代替GB/T 16735-1997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位置与固定》和GB/T 16736-1997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内容与构成》,本标准与GB/T 16735-1997、GB/T 16736-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本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原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引用了国际标准,在本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引用了相对应的我国标准;——在本版的第3、4、5、6章中,在保留原版本技术要求的同时,参照CFR49 §565《车辆识别代号内容要求》增加了对VIN的具体技术要求;——在本版的第7章中,增加了对车辆识别代号的管理要求;——增加了附录A、附录B。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西安西沃客车有限公司、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金城集团有限公司、一汽集团技术中心、东风汽车工程研究院、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彤、耿磊、赵喆、张炜、林先进、周广法、苏玉萍、鲍东辉、袁军成。

车辆识别代号(VIN)的常识

车辆识别代号(VIN)的常识

车辆识别代号(VIN)的常识1. 什么是车辆识别代号(VIN)?车辆识别代号(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简称VIN)是汽车制造厂商为了便于识别而给一辆车指定的一组字码。

车辆识别代号(VIN)是由17位字母、数字组成的编码,按照适当的编排规则,可保证在30年之内在世界范围内不会发生重号现象,具有对车辆识别的唯一性。

2. 有关车辆识别代号(VIN)的一些基本规则:1) 不能使用字母I,O,Q;2) 第九位代码必须是数字0、1、2、3、4、5、6、7、8、9 或字母X;3) 最后五位代码必须全是数字;4) 在输入下列字母和数字时要特别注意,它们看起来相似,很容易混淆:5) 第十位代码不得使用字母U和Z以及数字0。

3. 在那些地方可以找到车辆识别代号(VIN)?1) 除挂车和摩托车外,在门铰链柱、门锁柱或与门锁柱接合的门边之一的柱子上,接近于驾驶员座位的地方;固定在仪表板的左侧;固定在车门内侧,近驾驶员座位的地方。

2) 应当是除了外面的车门外,不移动车辆的任何零件就可以容易读出的地。

3) 我国轿车的VIN码大多可以在仪表板左侧、风挡玻璃下面找到。

4) 机动车行驶证上,新的行驶证在“车架号”一栏一般都打印VIN码;5) 其它地方:如保险单上、发动机室内的各种铭牌上、驾驶员侧车门柱上等。

4. 车辆识别代号(VIN)的构成车辆识别代号应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1-3位)是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第二部分(4-9位)是车辆说明部分(VDS);第三部分(10-17位)是车辆指示部分(VIS)。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用以标示车辆的制造厂,如中国一汽大众为LFV。

如果某制造厂的年产量少于500辆,其识别代码的第三个字码就是9。

车辆说明部分:提供说明车辆一般特性的资料。

第4-8位表示车辆特征;第9位为校验位,通过一定的算法防止输入错误。

车辆指示部分:制造厂为区别不同车辆而指定的一组字码。

车辆识别代号(VIN)简介

车辆识别代号(VIN)简介
2.凡申请"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的车辆制造厂,应填写《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申请表》,同时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所生产产品的类型、每种类型的年产量。
3.汽车工业司在收到申请的两个月内,确定是否予以批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
4.制造厂的名称或申请表上的其他内容有任何变动均应再次申请。
二、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码(WMI):
全球所有汽车制造厂都拥有一个或多个WMI(世界制造厂识别代码),该代码由三位字符(字母和数字)组成,它包含下信息:
(1)第一个字符是表示地理区域,如非洲、亚洲、欧洲、大洋州、北美洲和南美洲。
(2)第二个字符表示一个特定地区内的一个国家。美国汽车工程师协会(SAE) 负责分配国家代码。
5.永久中止制造车辆的制造厂应通知汽车工业司,并交回"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的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 车辆识别代号的备案
1.编制和标示车辆识别代号的制造厂必须在首次使用车辆识别代号前至少一个月,向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标准化研究所备案,备案后方可使用,备案时需提供下列文件:汽车工业司批准的"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证书复印件,车辆类型,带有车辆识别代号的标记的型式及图片,车辆识别代号的标示位置或区域说明及图片,对车辆识别代号的解释文件。
6.非完整车辆:指至少包括车架、动力装置、转向装置、悬架系统和制动系统等总成的车辆。车辆装配到这样的程度;即除了增添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轮辆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如补漆)外还需要进行制造作业才能成为具有预期功能的车辆。
7.制造厂:是指负责使某种车辆经过装配工序而成为即可使用的产品的厂商或公司。制造厂对VIN代号的唯一性负责。
4.车辆指示部分(VIS):是VIN代号的最后部分,制造厂为区别不同车辆而指定的一组字码。这组字码连同VDS部分一起,足以保证每个制造厂在30年之内生产的每辆车辆的识别代号具有唯一性。

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VIN

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VIN

Q/ZS 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ZSJJ 3-2006代替Q/ZSJJ 3-2006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2006-12-15发布2006-12-20 实施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前言本标准与Q/ZSJJ 3-2006《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2006年8月26日发布)的异同:——将4.3.5.1中及表6中的“改进次数代码”删除;——将电动摩托车驱动电机额定功率规格代码按驱动电机的额定功率范围进行编号。

本标准由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统一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主任吴健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龙腾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ZSJ 93-2001;——Q/ZSJJ 3-2004:——Q/ZSJJ 3-2006(2006年8月26日发布)。

Ⅰ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生产的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VIN)的编制规则、标示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所生产的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以下简称“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的编制。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735-2004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3术语和定义GB 16735-2004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编制规则4.1 车辆识别代号(VIN)的基本构成车辆识别代号(VIN)由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车辆说明部分(VDS)、车辆指示部分(VIS)3部分17位字码组成(见图1)。

GB 16735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宣讲

GB 16735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宣讲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
• VIN编制规则的制定和备案
• 车辆生产企业按照GB 16735的要求制定各自的编制规则 • 在VIN编制规则首次使用两个月前向工作机构备案
• 企业VIN编制规则标准 • 车型照片 • 电子格式备案文件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
• VIN编制规则的变更要求
• 车辆生产企业不得对已备案的VIN编制规则的结构框架、 描述项目和代码定义进行任意更改;
GB 16735主要技术条款说明
• 车辆指示部分(VIS)
• 年份
• 如果采用车型年份,应在VIN编制规则中对车型年份的跨度加以说明。
• 装配厂
• 不能用来对装配线分配情况加以说明,可选择指定的字母或数字占位。
• 车辆顺序号
• 不应出现对生产月份的描述 。
GB 16735主要技术条款说明
• 车辆识别代号的固定方式
• 标示位置
• 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车架(或结构件)上; • M1、N1类车辆——车架(或结构件)上、产品标牌上、仪表
板上靠近风窗立柱; • 其它车辆——车架(或结构件)上、产品标牌上。 • 随车文件中标示车辆识别代号
GB 16735主要技术条款说明
• 车辆识别代号的标示字符要求
• 基本原则
型、驱动类型、轴数及布置方式等); • 车辆装置特征(如:约束系统类型、发动机特征、变
速器类型、悬架类型、制动型式等); • 车辆技术特性参数(如:车辆最大总质量、车辆长度、
轴距、座位数等)。
GB 16735主要技术条款说明
车型特征
乘用车
车身类型、发动机特征1)
载货车(含牵引车)
车身类型、车辆最大总质量、发动机特征1)
车辆的规定抄写原车VIN。

GB-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

GB-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

GB 16735-2004(2004-06-21发布,2004-10-01实施)代替GB/T 16735-1997,GB/T 16736-1997前言本标准全部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参照了ISO 3779-1983《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内容与构成》(英文版)、ISO 4030:1983《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位置与固定》(英文版)和美国联邦法典第49卷CFR49 §565《车辆识别代号内容要求》、CFR49 §568《按两阶段或多阶段制造的车辆》、CFR49 §571.115《车辆识别代号基本要求》的技术内容,同时根据我国车辆制造厂的车辆识别代号实际使用状况,对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进行了补充和删改。

本标准代替GB/T 16735-1997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位置与固定》和GB/T 16736-1997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内容与构成》,本标准与GB/T 16735-1997、GB/T 16736-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本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原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引用了国际标准,在本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引用了相对应的我国标准;——在本版的第3、4、5、6章中,在保留原版本技术要求的同时,参照CFR49 §565《车辆识别代号内容要求》增加了对VIN的具体技术要求;——在本版的第7章中,增加了对车辆识别代号的管理要求;——增加了附录A、附录B。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西安西沃客车有限公司、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金城集团有限公司、一汽集团技术中心、东风汽车工程研究院、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彤、耿磊、赵喆、张炜、林先进、周广法、苏玉萍、鲍东辉、袁军成。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 VIN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 VIN

ICS 43.020T 0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6735—XXXX代替 GB 16735-2004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Road vehicle —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 (VIN)(报批稿)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与构成 (3)5 车辆识别代号的标示位置 (6)6 车辆识别代号的标示方式和要求 (6)7 车辆制造厂的标示责任 (7)8 车辆识别代号的编制规则 (8)9 已标示的车辆识别代号的重新标示或变更 (8)10 标准的实施日期 (10)附录A(规范性附录)检验位计算方法 (11)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参考了ISO 3779-2009《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内容与构成》(英文版),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本标准代替GB 16735-2004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本标准与GB 16735-2004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参照CFR49 §567、ISO 3779,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完善了完整车辆(3.5)、非完整车辆(3.6)、车辆制造厂(3.7)的定义;——修改了3.12中“车型年份”的定义;——增加了装配厂(3.13)、重新标示或变更标识符(3.15)、检验位(3.16)的术语和定义;——修改了4.1有关年产量的要求。

——对4.3.2车辆说明部分(VDS)特征描述进行了修改;——更新了4.4.2中表2“年份代码表”;——修订了第5、6、7章有关车辆识别代号的标示要求;——增加了第9章已标示的车辆识别代号的重新标示或变更要求;——删除了附录B。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并归口。

GB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GB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GB 16735-2004(2004-06-21发布,2004-10-01实施)代替GB/T 16735-1997,GB/T 16736-1997前言本标准全部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参照了ISO 3779-1983《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内容与构成》(英文版)、ISO 4030:1983《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位置与固定》(英文版)和美国联邦法典第49卷CFR49 §565《车辆识别代号内容要求》、CFR49 §568《按两阶段或多阶段制造的车辆》、CFR49 §571.115《车辆识别代号基本要求》的技术内容,同时根据我国车辆制造厂的车辆识别代号实际使用状况,对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进行了补充和删改。

本标准代替GB/T 16735-1997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位置与固定》和GB/T 16736-1997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内容与构成》,本标准与GB/T 16735-1997、GB/T 16736-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本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原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引用了国际标准,在本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引用了相对应的我国标准;——在本版的第3、4、5、6章中,在保留原版本技术要求的同时,参照CFR49 §565《车辆识别代号内容要求》增加了对VIN的具体技术要求;——在本版的第7章中,增加了对车辆识别代号的管理要求;——增加了附录A、附录B。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西安西沃客车有限公司、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金城集团有限公司、一汽集团技术中心、东风汽车工程研究院、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彤、耿磊、赵喆、张炜、林先进、周广法、苏玉萍、鲍东辉、袁军成。

车辆识别代码 VIN

车辆识别代码 VIN

车辆识别代码 VINGB16735-2019a)M1类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发动机舱内能防止替换的车辆结构件上,或打刻在车门立柱上,如受结构限制没有打刻空间时也可打刻在右侧除行李舱外的车辆其他结构件上b)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货车及所有牵引杆挂车,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前端纵梁外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附近纵梁外侧c)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支腿前端纵梁外侧(无纵梁车辆除外);d)其他汽车和无纵梁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车辆右侧前部的车辆结构件上,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侧其他车辆结构件上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不应采用打磨挖补、垫片、凿改,重新涂读(设计和制造上为保护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而采取涂漆工艺的情形除外)等方式处理,从上(前)方观察时,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不应有任何覆盖物、如有覆盖物,该覆盖物的表面应明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VIN”字样,且覆盖物在不使用任何专用工具的情况下能直接取下(或揭开)及复原,以方便地观察到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城的表面注1:打刻区城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是指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的全部表面但所暴露表面能满足查看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有无挖补,垂新焊接,粘粘等痕迹的需要时,也应视为满足:注2,对摩托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在不举升车辆的情形下可观察、拓印的,视为满足要求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从上(前)方应易于观察、拓印,对于汽车和挂车还应能拍照5.4:具有电子控制单元的汽车,其至少有一个电子控制单元应不可算改地存储车辆识别代号5.5: M1,N1类车辆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该车辆识别代号在白天不需移动任何部件从车外即能清晰识读5.6:除按照5.2,5.3、5.4、5.5规定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之外,M,类车辆还应在行李舱的易见部位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且若车辆制造厂选取车辆识别代号作为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的标识信息,还应按照GB30509的规定,标示车辆识别代号5.7:除按照5.2.53、5,4规定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之外,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栏板式,仓式,自卸式,罐式货车及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00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车还应在其货箱或常压罐体(或设计和制造上固定在货箱或常压罐体上且用于与车架连接的结构件)上打刻至少两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位于货箱(常压罐体)左,右两侧或前端面且易于拍照,且若打在货箱(常压罐体)左、右两侧时,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距货箱(常压罐体)前端面的距离应小于或等于1600mm,若打刻在左,右两侧连接结构件时应尽量靠近货箱(常压罐体)面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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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S
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ZSJJ3-2006
代替Q/ZSJJ3-2006
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VIN)
编制规则
2006-12-15发布2006-12-20实施
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布
Q/ZSJJ3-2006
前言
本标准与Q/ZSJJ3-2006《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2006年8月26日发布)的异同:
——将4.3.5.1中及表6中的“改进次数代码”删除;
——将电动摩托车驱动电机额定功率规格代码按驱动电机的额定功率范围进行编号。

本标准由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统一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主任吴健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龙腾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ZSJ93-2001;
——Q/ZSJJ3-2004:
——Q/ZSJJ3-2006(2006年8月26日发布)。


Q/ZSJJ3-2006 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生产的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VIN)的编制规则、标示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所生产的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以下简称“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 )的编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 ) 3 术语和定义
GB16735-2004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编制规则
4.1车辆识别代号(VIN )的基本构成
车辆识别代号(VIN )由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车辆说明部分(VDS )、车辆指示部分(VIS )3部分17位字码组成(见图1)。

WMIVDSVIS
□□□□□□□□□□□○○○○○○ 生产顺序号 装配厂代号
年份代号(生产年份) 检验位
车辆设计代码 传动方式代码
发动机名义排量或驱动电机额定功率代码 发动机特征代码或驱动电机代码 车辆型式代码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 图1
4.2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
集团的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为LZS 。

4.3车辆说明部分(VDS )
车辆说明部分(VDS )由6位字码组成。

Q/ZSJJ3-2006
4.3.1车辆型式代码
车辆型式代码用1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车辆的型式(见表1)。

1
4.3.2发动机特征代码或驱动电机代码
4.3.2.1发动机特征代码用1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发动机的型式特征(见表2)。

4.3.2.2驱动电机代码
驱动电机代码用专用大写英文字母“J”表示电动摩托车驱动电机的代码。

4.3.3发动机名义排量代码或驱动电机额定功率代码
4.3.3.1发动机名义排量用1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见表3)。

4.3.3.2驱动电机额定功率代码
驱动电机额定功率代码用1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电动摩托车驱动电机额定功率的规格(见表4)。

传动方式代码用1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见表5)。

4.3.5车辆设计次数
车辆设计次数代码用1位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车辆设计的次数(见表6),从第1次设计到第32次设计的设计次数代码由0、B、C~Z(除去“A”、“I”、“O”、“Q”)、“1~9”依次递增表示,自第33次开始的设计次数代码由“0、A~Z”(除去“I”、“O”、“Q”)、“1~9”依次递增循环。

4.3.6检验位
4.3.6.1检验位可为0~9中任一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X ”表示。

4.3.6.2检验位应在确定了VIN 的其它16位字码后由以下方法计算得出: a )VIN 中的数字和字母的对应值见表7及表8。

b )VIN 中的每1位字码的特定加权系数见表9。

Q/ZSJJ3-2006 c )将检验位之外的16位字码的每1位的加权系数(见表9)乘以此数字或字母的对应值
(见表8、表9),再将各乘积相加,然后将求得的和被11除,其除得的余数即为检验位(如果余数是10,检验位应为字母X )。

4.4车辆指示部分(VIS )
车辆识别代号的第3部分是车辆指示部分(VIS ),由3部分8位字码组成。

4.4.1 年份代码
用1位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表示车辆的生产年份(见表10),每隔30年循环一次。

3
4.4.2 装配厂代码
用1位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表示车辆的装配厂代码(见表11)。

4.4.3生产顺序号
生产顺序号用6位字码表示各装配厂当年车辆生产累计的总流水顺序号,其中:
——第12位可用0~9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除去I 、O 、Q )表示,其数字与字母的对应关系见表12;
Q/ZSJJ3-2006
——第13位至第17位各用1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4.3.7示例
重庆宗申机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2004年生产的ZS125-5两轮普通型摩托车,其传动方式为链传动,发动机为四冲程、风冷,生产顺序号为B00008,其车辆
5 标示要求
4
5.1每一辆车辆都应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其编制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5.2车辆的识别代号的标示
5.2.1车辆的识别代号应直接打刻在车架上或车辆结构件上。

5.2.2车辆的识别代号应标示在《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及车辆包装箱上(三轮摩托车除外)。

5.2.3三轮摩托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还应标示在其标牌上。

5.2.4标示方法
5.2.4.1若直接打刻在车辆车架上或车辆结构件上,其字高应≥5 mm,深度应≥0.2 mm。

5.2.4.2车辆识别代号应尽量标示在一行,此时可不使用分隔符。

若必须标示两行时,两行之间不应有空行,每行的开始与终止处都应用1个“※”作为分隔符。

5.2.4.3车辆识别代号在文件中标示时应标示在一行,不应有空格和分隔符。

5.2.5车辆识别代号的标示应字迹清楚、坚固耐久,且不易替换。

5.3车辆识别代号在车辆上的标示位置、标示方法应在车辆的使用维护说明书中明确说明。

《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企业标准
5
编制说明
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006年12月
《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企业标准
编制说明
1任务来源
由于2006年8月26日发布的Q/ZSJJ3-2006《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中规定的“设计次数或改进次数代码”与实际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中存在的差异,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家的要求对Q/ZSJJ3-2006《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2006年8月26日发布)进行了修订。

2标准内容说明
由于原Q/ZSJJ3-2006《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中存在如下问题,特进行修订:1)规定的“设计次数与改进次数代码”与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少数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的编制存在差异;
2)电动摩托车的“驱动电机额定功率代码”中的额定功率为一固定值,使部分具有特殊驱动电机额定功率的电动摩托车“驱动电机额定功率代码”无法编制。

本标准与Q/ZSJJ3-2006《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2006年8月26日发布)的异
同:
——将电动摩托车驱动电机额定功率规格代码按驱动电机额定功率范围进行编号;
——“改进次数代码”删除,并明确规定从第1次设计到第33次设计的设计次数代码由0、B、C~Z(除去“A”、“I”、“O”、“Q”)、“1~9”依次递增表示,自第34次开始的设计次数代码由“0、A~Z”(除去“I”、“O”、“Q”)、“1~9”依次递增循环。

3标准的实施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摩托车产品的车辆识别代号(VIN)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006年12月《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
企业标准会签
编制:
校对:
审核:
审定:
标准化:
批准:
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006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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