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代理与商事行纪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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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的异同

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的异同

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的异同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合同,它们各自有着特定的特点和规定。

以下将详细介绍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的异同之处。

首先,委托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其办理一定的事务或者处理一定的财产,而受托人则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履行职责的合同。

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实现委托人的利益,受托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忠实勤勉地完成委托事项。

委托合同通常涉及业务合作、代理等形式,其特点是明确的委托事项和相应的委托义务,涉及的责任和权利也相对明确。

与之不同的是行纪合同,行纪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一方作为行纪人向另一方提供特定的服务或者劳动,以获取报酬的合同。

行纪合同的主要特点是行纪人为另一方提供服务,并根据约定的条件和报酬进行履行。

行纪合同可以涉及服务领域的多种形式,如医疗、保洁、运输等,在实践中具有广泛的应用。

其次,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在合同性质上也有所不同。

委托合同侧重于委托和受托关系,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比较突出,合同更多涉及到信任和协作的问题。

而行纪合同则注重于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接受者之间的关系,行纪人提供服务,行纪人接受服务,合同更多关注于服务质量和效果的问题。

另外,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在法律规定和约束方面也有所不同。

委托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相应的规定,受托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而行纪合同通常涉及到服务行为,需要遵守相关的服务规范和标准,确保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综上所述,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在性质、内容和法律规定方面各有特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

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履行顺利进行,同时也可以通过合同规范双方的行为,提高合作效率和质量。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的异同有所帮助。

从该案例看代理和行纪的关系

从该案例看代理和行纪的关系

从该案例看代理和行纪的关系(一)案情公民李某委托该市新东安画廊购买某著名画家张某的一幅题为“春色”的获奖油画作品,价值50万元。

双方于1999年12月25日订立了委托合同,约定分二期付款。

合同签定以后,李某便向画廊汇去25万元。

2000年1月,画廊经理程某与画家张某达成一份书面购画协议,购买正在画廊展出的“春色”油画,价值40万元,合同订立以后,画廊向张某交付5万元订金。

2000年5月,因画廊经理程某涉嫌伤害罪,被司法机关逮捕,有三位债权人同时起诉该画廊,画家张某得知该情况后,遂派人前往程某家中取回其油画,并提出立即退还5万元定金。

李某得知该情况后,在法院起诉画廊,请求返还其已经支付的25万元购画款,并且同时起诉画家张某,要求其返还“春色”油画。

(二)对本案的不同意见对本案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依法可以起诉画廊,但因其与张某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不能对张某提起诉讼。

另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的油画已经交付给画廊,所有权发生移转,李某可以依据间接代理的规定请求张某返还。

(三)作者的观点本案的关键在于李某是否可以依据间接代理的规定向张某提起诉讼?李某、画廊和张某之间到底适用行纪关系还是间接代理关系?关于间接代理与行纪的关系,可以说是间接代理适用中最为复杂的问题之一。

所谓行纪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交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在大陆法中一般将间接代理归入行纪关系,行纪关系涉及两个合同关系:一是委托人与行纪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如委托人行纪购买货物或出售货物;二是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如行纪人接受委托以后,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购买货物或向第三人出售货物。

行纪合同的特点在于它是由三方当事人和两个合同关系组成起来的,两个合同相互结合才构成了完整的行纪关系,单纯看任何一个合同都不是行纪,如果将行纪认为是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则这种关系已经由委托合同调整足矣,法律就没有规定行纪的必要。

代理行纪居间的区别

代理行纪居间的区别

代理行和纪居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主要区别如下:
1. 定义:
-代理行:代理行是指一家企业或机构,代表客户在特定领域或范围内进行交易、代办事务或提供服务。

-纪居间:纪居间是指一个独立的第三方,在交易双方之间进行中介和协调工作,促进双方达成交易。

2. 角色:
-代理行:代理行作为客户的代理人,代表客户的利益进行交易和行动。

他们根据授权执行任务,并根据约定条件获得佣金或报酬。

-纪居间:纪居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方,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

他们通过协商、沟通和促进交易双方的合作,帮助双方达成交易并维护交易的公正性和顺利进行。

3. 范围:
-代理行:代理行在特定领域或范围内代表客户进行交易或提供服务,例如保险代理、旅行代理、房地产代理等。

-纪居间:纪居间可以涉及各种类型的交易,包括
买卖、合作、协议等。

他们的职责是促进双方之间的沟通和交流,达成共识。

4. 责任:
-代理行:代理行对客户负有代理责任,他们必须遵守授权范围内的义务,并以客户的利益为优先考虑。

-纪居间:纪居间在交易过程中负有公正和诚实的责任,他们应确保交易各方的权益平衡,维护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代理行和纪居间在角色定位、职责范围以及责任义务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代理行作为客户的代理人,代表其利益进行交易活动;而纪居间则作为第三方中介,促使交易双方达成一致并维护交易的公正性。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区别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区别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区别在商业领域中,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是两种常见的合同形式,它们在性质和内容上都有一定的区别。

本文将就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的定义、特点、应用领域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两种合同形式之间的区别。

一、委托合同1. 定义:委托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人)通过书面形式委托他人(受托人)代为处理特定事务的合同。

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履行委托事务,而受托人也有义务按照约定完成委托事务。

2. 特点:委托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其特点包括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代为处理特定事务、受托人按照约定履行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酬金给受托人等。

3. 应用领域:委托合同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例如委托代理、物业管理、律师服务等。

委托合同有助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建立信任关系,实现互利共赢。

4. 注意事项:签订委托合同时,双方需明确约定委托事务的内容、范围、期限、报酬等重要条款,以避免争议发生。

另外,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确保委托事务顺利完成。

二、行纪合同1. 定义:行纪合同是指一方(承揽人)承诺向另一方(发包人)提供特定服务或完成工程项目的合同。

行纪合同主要约定了承揽人的工程质量、工期和价格等关键内容。

2. 特点:行纪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承揽合同,其特点包括承揽人承诺向发包人提供专业服务、发包人支付报酬给承揽人、双方约定工程质量标准等。

3. 应用领域:行纪合同广泛应用于建筑施工、工程设计、装修装饰等领域。

行纪合同有助于规范工程承揽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4. 注意事项:签订行纪合同时,承揽人应保证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发包人应按时支付工程款项。

双方需密切合作,共同完成工程项目,避免产生纠纷。

三、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1. 定义:委托合同主要涉及一方委托他人代为处理特定事务,而行纪合同主要涉及一方承诺向另一方提供特定服务或完成工程项目。

2. 内容:委托合同约定了委托事务的内容、范围、方式和酬金等,而行纪合同约定了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价格等内容。

试析代理与委托行纪信托的区别

试析代理与委托行纪信托的区别

试析代理与委托\行纪\信托的区别作者:李金迪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05期摘要代理制度是现代民商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本文通过比较分析代理制度与委托、行纪、信托三种制度的异同,以便能更准确的认识它们各自的性质特征和相互关系。

关键词代理委托行纪信托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51-01一、代理与委托代理与委托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委托是一方将一定的事务委诸于另一方实施的法律制度;代理是一种依他人的独立行为而使本人直接取得其法律效果之制度。

在历史上,委托制度的产生较早,而代理制度的产生与委托制度密不可分。

著名法学家乌尔比安曾经说过一句这样的法律格言:“任何人均不得为他人订立要式口头合同(Alterri stipulari nemo potest)”。

正是由于罗马法强调债的人身性,使代理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曾受到了长期的阻碍与限制。

但是罗马法曾经确认过委托合同,即使当时的委托合同并不赋予受托人约束委托人的法律效力。

这种委托合同为后来大陆法系代理制度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委托以委托合同为主要表现形式,其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是行为,既包括法律行为(如委托进行租赁),也包括事实行为(如委托某人发布通知)。

委托合同不仅是代理的基础合同,还是信托、行纪、居间、保管等诸多法律关系的基石。

当事人就代理或行纪等权利义务在委托合同中作出约定并生效后,代理、行纪等法律行为的实施便有据可依。

同时委托合同还为代理、信托、行纪等法律关系提供了基本的合同依据。

只有在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情况下,代理存在的基础才是法律规定。

二、代理与行纪大陆法系的代理制度基于法律行为理论,一般采取“名义原则”,即要确定代理人究竟是以本人的名义还是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的。

如果代理人是以本人的名义,就是直接代理,代理人对第三人不需承担个人责任。

如果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但实际上是为了本人的利益,则为间接代理,代理人需对第三人承担个人责任,其效果间接的归属于本人。

委托,居间,行纪合同的特征

委托,居间,行纪合同的特征

委托,居间,行纪合同的特征篇一:委托、行纪、居间合同的区别(一)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都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彼此信任而产生的,又一方办理委托事务,其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受。

但是两种合同存在区别:1、行纪合同必须是有偿的,委托人要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2、行纪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

在我国,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使自然人或法人,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

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则没有什么限制。

3、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委托人不和第三人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

委托人有可能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二)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两种合同非常相似,但是他们是有着本质区别的: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一方为受托人,他在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

而居间合同中的受托认为居间人,他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在居间合同中他只是一个中介服务人的地位。

2、受托一方委托的内容不同。

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接受的是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事物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由包括非法律事务。

但是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指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3、受托人的权限不同。

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在委托事物的范围有权独立进行意思表示,它对于委托实物具有一定的独立的决定权。

而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并不介入委托人和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活动,不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

4、合同的有偿性不同。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可以是无偿的,但是,即使是无偿合同,受托认为委托办理委托事务所支付的必要的费用,委托人还是需要享受托人支付的。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代理、委托、行纪、居间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代理、委托、行纪、居间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代理、委托、行纪、居间【单选题】甲厂业务员王某一直负责与乙厂的购销业务,王某因故被开除后,用盖有甲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乙厂订立一份购销合同。

乙厂并不知情,并按时将货送至甲厂。

甲厂拒绝收货而引起纠纷。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王某的行为为无权代理,合同无效B.王某的行为为表见代理,合同有效C.王某的行为为越权代理,合同无效D.王某的行为为委托代理,合同有效【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本题中甲厂未将有关王某的事情及时通知乙厂,乙厂为善意相对人,形成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多选题】甲公司委托业务员张某到某地采购一批等离子电视机,张某到该地后意外发现当地乙公司的液晶电视机很畅销,就用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与乙公司签订了购买200台液晶电视机的合同,并约定货到付款。

货到后,甲公司拒绝付款。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8年试题)A.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B.甲公司应接受货物并向乙公司付款C.张某无权代理签订购买液晶电视机合同D.若甲公司因该液晶电视机买卖合同受到损失,有权向张某追偿【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表见代理。

(1)被代理人(甲公司)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张某),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乙公司)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为“表见代理”行为。

在此情形下,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所以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2)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

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三是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

所以选项C正确;(3)教材中无明确依据,依据法理,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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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检察院辅导法律基础知识:代理与行纪

河南检察院辅导法律基础知识:代理与行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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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理与行纪
行纪指经纪人受他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为。

行纪与代理的区别体现在:
①行纪是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②行纪的法律效果先由行纪人承受,然后通过其他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转给委托人;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享有。

③行纪必为有偿法律行为;代理既可为有偿,亦可为无偿。

行纪、居间、代理与委托

行纪、居间、代理与委托

行纪、居间、代理其起源实际都是委托。

委托人和行纪人是委托合同关系,行纪人与第三人是买卖关系。

委托人第对三人不直接承担责任。

一个追一个。

行纪业务系指为他人进行商业上的交易的业务,诸如财产买卖、有价证券买卖、代为保险、代为出版、代收债权、代为租赁、代售入场券、代登广告等。

行纪人负有以下义务:以自己的名义代委托人进行交易;遵照委托人指定的价格进行交易,妥善保管将出售或已购入的货物;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为必要的处分委托出售之物的行为。

行纪人享有以下权利:报酬请求权(有偿);拍卖提存权(留置权);介入权(自己买卖)。

因前三个合同都不一定必以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签订,所以都不是代理。

什么是行纪?代理与行纪有什么区别?

什么是行纪?代理与行纪有什么区别?

什么是⾏纪?代理与⾏纪有什么区别?⼀、⾏纪(háng jì)是指⼀⽅(⾏纪⼈)接受他⽅(委du)委托,以⾃⼰的名义为他⽅利益,从事物品的卖出和买⼊等⾏为并收取报酬的营业⾏为。

⾏纪⼈与委托⼈之间通常有长期固定的合作关系,⾏纪⼈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较重。

中国古代“邸店”、“⽛⾏”所从事的寄售业务,本质上亦属⾏纪。

⾏纪合同⼜称“信托合同”。

⾏纪⼈根据委托⼈的委托,以⾃⼰的名义为其办理购销、寄售等事务并收取酬⾦的协议。

⾏纪制度源⾃罗马法,旧时⼜有固有⾏纪与⾮固有⾏纪之分。

⼆、代理与⾏纪的区别:1、名义不同⾏纪是以⾃⼰的名义对外进⾏活动,⽽代理则是以委托⼈的名义进⾏活动。

2、责任不同⾏纪是⾏纪⼈在接受委托⼈的委托后,以⾃⼰的名义与第三⽅进⾏交易,活动中的权利与责任归⾏纪⼈⾃⼰;代理则是代理⼈以被代理⼈的名义进⾏活动,活动中产⽣的权利和责任归被代理⼈。

3、对商品的控制程度不同⾏纪⼈⼀般可以拥有商品,但⽆权对商品的价格等进⾏调整;代理⼈则根据不同的协议,既可以实际拥有商品,也可以不拥有商品,并且还可以对商品的价格等做⼀些调整。

===============================================⾏纪⼈是⾏纪关系中根据委托⼈要求代为从事购销、寄售等⾏纪业务的当事⼈。

依现时⼤陆法国家的司法实践,⾏纪业务为商⾏纪业务范围⼀般包括财产买卖、有价证券买卖、代为保险、代业活动,⾏纪⼈须履⾏商业登记程序取得⾏纪经营资格。

⾏纪业务范围⼀般包括财产买卖、有价证券买卖、代为保险、代为出版、代收债权、代为担保、代登⼴告等。

为出版、代收债权、代为担保、代登⼴告等。

⾏纪⼈的基本义务是:以⾃⼰的名义为委托⼈进⾏交易;遵照委托⼈规定的条件处分财产;妥善保管待出售或已购⼊的财产;为委托⼈的利益从事其他⾏纪活动。

其主要权利有:报酬费⽤给付请求权、拍卖提存权、介⼊权等。

行纪合同是不是代理

行纪合同是不是代理

行纪合同是不是代理一、合同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托付人的托付,以自己的名义,为托付人从事贸易活动,托付人支付酬劳的合同。

接受托付的一方为行纪人,而另一方则为托付人。

如某配件厂(甲方)托付某销售公司(乙方)代销产品,乙接受甲的托付并以自己的名义代甲销售,代销价款归甲方,乙方收取代销费。

在这个关系中,甲为托付人,乙为行纪人。

二、行纪合同特征是什么 1、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托付人举行贸易活动,通常表现为为托付人买入或卖出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托付人从事贸易活动。

行纪人为了托付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为交易活动,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担当。

3、行纪合同属于双务、。

4、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托付人办理托付事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不能对托付人挺直发生法律效力,托付人不挺直就行纪人对第三人的行为担当责任。

5、行纪人的行纪行为具有限定性,即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托付人举行的贸易活动。

普通的民事活动以及不涉及商事交易的活动,不属于贸易活动。

6、行纪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

在行纪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对价性:行纪人负有为托付人办理买卖或者其他商业上交易的义务;而托付人负有支付酬劳的义务。

7、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

行纪合同只需行纪人与托付人达成合意即可成立,而无需以物的交付为其成立要件。

8、行纪合同是非。

行纪合同可以以书面、口头以及其他商定的方式订立,无需以特定方式订立。

三、行纪合同是不是代理行纪与挺直代理都是发生于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并且都是为他人活动,这是二者的相像之处。

与代理相比,首先,行纪是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而挺直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

因此,行纪的法律效果挺直归属于行纪人,间接归属于托付人。

第二,通常状况下,行纪人从事的是贸易行为,而代理人的行为则不限于贸易行为。

最后,行纪多为有偿行为,而代理则包括无偿代理。

与代理不同,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要由行纪人自己承受,托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挺直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商法简答题

商法简答题

一、《民法通则》89条第4款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物权法》231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1、《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关系?答:联系:(1)两法条中都规定了留置是当事人之间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区别:(2)《物权法》和《民法通则》是新法与旧法的关系,当这两部法所涉及的内容有相同或相似性时,应当适用新法;(3)从《民通》89条4款来看,《民通》强调的是合同之债,而《物权法》231条中的债权则扩大了《民通》上仅指合同之债的规定,它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等。

2、商事留置与民事留置的区别?答:(1)来源不同。

民法上的留置权产生于罗马法上的恶意抗辩;商事留置权起源于中世纪的意大利城市的商习惯。

(2)是否强调被担保债权和留置标的物的直接关系。

民事留置权基于衡平原则,强调被担保债权和留置标的物的个别关联性,即债权人所留置之物应是同债权有直接关系的物;商事留置权基于商事交易的快捷、安全的要求,仅强调被担保债权和留置标的物的一般关联性,即在商人之间,因其双方的商行为所发生的债权已届清偿期时,债权人在未获清偿之前,可以留置因与其债务人之间的商事行为而被自己合法占有的归债务人所有的物品或有价证券。

(3)商事留置与民事留置的效力不同。

商事留置的效力除了民事留置的全部效力之外,还包括对返还请求权的抗辩权和债务人宣告破产的优先受偿权,而民事留置权则不具有对抗破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3、《物权法》为什么扩大了《民通》的范围?二、《民法通则》89条1款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法》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行纪合同与代理区别

行纪合同与代理区别

行纪合同与代理区别在商务或法律领域,我们经常听到行纪合同和代理合同这两个术语。

尽管它们看起来可能有些相似,但实际上它们之间存在一些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探讨行纪合同和代理合同之间的不同之处,以及它们各自的定义、特点和应用场景。

行纪合同的定义和特点行纪合同是指一种委托关系,其中一方(行纪人)同意在另一方(被行纪人)的指示下执行某项任务或交易。

行纪人在履行合同时,必须按照被行纪人的具体指示和要求来执行。

行纪合同通常与特定的任务或交易相关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具体的义务和责任。

行纪合同通常是临时的,而且在任务完成后自动终止。

行纪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行纪人必须按照被行纪人的授权行事。

行纪人的行为对被行纪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为行纪人代表着被行纪人执行某项任务。

行纪合同通常包括明确的约定,确保行纪人在承担任务时遵守被行纪人的指示,并在完成后向被行纪人报告相关事务。

代理合同的定义和特点代理合同是指一种合同关系,其中一方(代理人)同意代表另一方(委托人)执行特定的法律行为。

代理人的行为对委托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委托人必须承担代理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

代理合同通常涉及更广泛的事务,代理人有权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委托人行事。

代理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代理人在代表委托人执行法律行为时享有一定的自主权。

代理人有权决定如何最好地代表委托人的利益,并在代表委托人签订合同、处理事务或参与诉讼时享有某种程度的自由裁量权。

代理合同通常包括有关代理人权利和义务的明确规定,确保代理人在代表委托人时履行职责。

行纪合同与代理合同之间的区别尽管行纪合同和代理合同在某种程度上都涉及一种委托和代表关系,但它们之间存在一些关键的区别。

首先,行纪合同通常与特定任务或交易相关,行纪人必须严格按照被行纪人的指示执行;而代理合同涉及更广泛的事务,代理人有权决定如何代表委托人的利益。

其次,行纪合同通常是临时性的,任务完成后自动终止;而代理合同可以是长期的或连续性的,代理人有可能代表委托人进行多次交易或事务。

商法学 商主体的分类[1]

商法学 商主体的分类[1]

三、商号与其他商事标记的区别
l 1、与商事经营者的姓名; l 2、与商店招牌; l 3、与行号; l 4、与商号缩写; l 5、与注册商标。 l 四、商号的起源与立法体系
第二节 商号的种类
l 一、简单商号与组合商号 l 二、独资商号与公司商号 l 三、人名商号、物名商号、混合商号 l 四、原始商号、派生商号、继获商号
第四节 商合伙
l 一、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 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 同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 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二、特征
l 1、人的要求; l 2、意思表示的要求; l 3、财产的要求; l 4、事务管理; l 5、责任承担。
l 性质-----绝对权
二、特点
l 1、区域性 l 2、公开性 l 3、可转让性
三、保护的办法
l 1、管理机关的保护 l 2、权利人的保护
第七节 商号的转让与出借
l 一、商号转让----商主体将其享有的商号权利 全部让与受让人的行为。
l 两种学术观点:1、绝对转让主义;2、相对转 让主义
l 我国规定不明确 l 二、商号出借----商主体将商号使用权部分或
l 涵义:6个方面去理解
二、特征
l 1、独立人格; l 2、独立的财产和财产权; l 3、统一的组织机构和意思机关; l 4、独立的责任主体; l 5、只能从事商行为。
三、能力的限制
l 四个方面
四、分类
l 1、国有商法人; l 2、集体商法人; l 3、合营或合资商法人; l 4、私营商法人; l 5、外商投资商法人。
3、行纪商
l 四个特点: l 1)自己的名义 l 2)与结果密切相关 l 3)费用和后果 l 4)职业性

代销合同和行纪合同的区别

代销合同和行纪合同的区别

代销合同和行纪合同的区别代销合同和行纪合同是商业领域中常见的合同形式,虽然它们都涉及到商品的销售,但在具体内容和法律意义上有很大的区别。

下面将详细介绍代销合同和行纪合同的区别。

一、代销合同代销合同是一种委托销售方式,主要是生产厂商或供应商委托某个代理人或经销商帮助销售产品。

代销商在销售产品时并不直接拥有商品所有权,而是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进行销售,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委托方货款。

代销商通常有权收取一定的佣金或费用。

代销合同一般包括以下要素:1. 双方信息:合同生效的基本信息,包括代销商和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2. 商品信息:商品的具体信息,包括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标准等;3. 价格条款:商品的价格、支付方式、结算周期等;4. 履行义务:代销商和委托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例如代销商的销售义务和委托方的货款支付义务;5. 佣金条款:代销商的佣金和费用支付方式和标准;6. 终止条款:合同终止的条件和方式;7. 法律条款:合同的法律适用、争议解决方式等。

二、行纪合同行纪合同是一种销售合同,是指卖方将货物由柜台或其它方式直接提供给买方,并由买方承担货物的运输风险。

在行纪合同中,买卖双方之间直接发生买卖关系,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后,买方便拥有了货物所有权。

行纪合同一般包括以下要素:1. 双方信息:合同生效的基本信息,包括卖方和买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2. 商品信息:商品的具体信息,包括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标准等;3. 价格条款:商品的价格、支付方式、结算周期等;4. 履行义务:卖方和买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卖方的交付义务和买方的支付义务;5. 运输条款:货物的交付方式、运输责任和风险转移条款;6. 不可抗力条款: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履行方式和责任免除等;7. 法律条款:合同的法律适用、争议解决方式等。

三、代销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1. 直接性:代销合同是一种委托销售方式,代销商只负责销售,不直接拥有商品,而行纪合同是直接的买卖关系,买卖双方直接交易。

行纪和代理、居间的区别

行纪和代理、居间的区别

行纪和代理、居间的区别行纪(Commission)行纪是指经纪机构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并承担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商业行为。

从形式上看,行纪与自营很相似,但是除经纪机构自己买受委托物的情况外,大多数情况下经纪机构都并未取得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他是依据委托人的委托而进行活动。

从事行纪活动的经纪人员拥有的权力较大,承担的责任也较重。

在通常情况下,经纪机构与委托人之间有长期固定的合作关系。

在西方国家民商法中,行纪人属于商业代理中的一种,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行纪是商品经济的产物。

早在欧洲中世纪,由于逐渐兴起和繁荣的商业的需要,出现了专门受委托人委托,为其办理商品的买卖,收取佣金的行纪人。

行纪制度从而产生并得到发展。

我国历史上亦有过行纪人,称作牙行、货栈。

行纪与代理的区别有以下几点:(1)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一定的活动,而非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2)行纪人直接与第三人产生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3)经委托人同意,或双方事先约定,经纪机构可以以低于(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进(卖出),并因此而增加报酬(4)除非委托人不同意,对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经纪机构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

(5)行纪人进行活动的后果不是直接归属于委托人,而是通过转让的方式归于委托人。

行纪和居间本质上的区别是: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不是一般的劳务,而是行纪人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为一定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实施是委托人与行纪人订立行纪合同的目的所在,故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

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特定的劳务即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所办理的事务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意义,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受托的事务是法律行为。

商事代理

商事代理

第七章商事代理【导语】在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典中,一般是从主体角度规制商事代理,称之为代理商。

然而,从商事行为的角度看,商事代理是一种特殊的商事法律制度而具有区别于民事代理的特征。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商事代理普遍存在。

因而,商法中对商事代理制度的研究有很高的制度价值。

然而,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代理制度的规定均未区分民事代理和商事代理,鉴于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上的缺失,本章将研究重点放在对国外商事代理制度的考察与分析上。

学习本章,应注意对概念的把握和理解,深刻理解商事代理的制度内涵,着重其与民事代理和其它中间制度的区别,掌握商事代理法律关系中的特别制度规定。

第一节商事代理概述一、商事代理的概念代理制度,是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而逐渐发展的。

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使商品交易频繁,商业活动复杂,这就使代理制度最终形成并得到充分的发展,尤其重要的是,商事代理制度由于满足了经济活动中节省交易成本和方便快捷的需要,在现代商品社会发展更为迅速,成为许多国家商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大陆法系国家民商分立的国家中,立法上对于代理有民事代理和商事代理之分,分别在其民法典和商法典中确立起了有关代理制度的规定。

例如,《法国民法典》第十三编“委托”中的1984-2010条对民事代理做了规定;而其《商法典》在商人编中对商事代理做了规定,并于1958年12月25日专门颁布了第58-1345号《关于商事代理人的法令》,1991年6月25日又颁布了第91-593号《关于商业代理人与其委托人之间关系的法律》。

《日本民法典》在债编中以委任合同的形式对代理制度作了规定;同时《日本商法典》在第一编“总则”的第七章专门规定了代理商。

英美普通法国家虽没有严格的民事代理和商事代理之分,但代理制度已经成为一项单独的法律制度。

英国早在1889年就制定了专门的《商事代理法》。

1971年又专门制定了《代理权利法》。

美国1953年8月6日专门制定了《商法典修订法》(商业代理法),美国法学会在1957年专门起草了《代理法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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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代理与商事行纪的异同
商事代理
商事代理是指在商事交易中,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其代理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商事行为。

依照代理行为的名义,可分为显名代理、隐名代理与代名代理三种。

其中显名代理大陆法上称之为直接代理;隐名代理乃借用普通法上之术语;而代名代理即以代理人名义所为之商事代理,大陆法上谓之间接代理。

商事行纪
商事行纪是指商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等,从中获取相应的报酬,并以此作为职业性经营的行为。

相同点:
都涉及两种法律关系,尤其是对内都涉及到委托合同关系问题。

它们都是基于委托关系产生,受托人都是为委托人的利益与第三人签订合同。

不同点:
1.经委托人同意,或双方事先约定,经纪机构可以以低于(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进(卖出),并因此而增加报酬。

2.除非委托人不同意,对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经纪机构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

3.介入权和选择权的主体不同。

代理行使介入权的主体是委托人,而行纪合同介入权的主体是行纪人。

即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民事行为;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

4.行纪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行纪人,然后由行纪人转移于委托人;代理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5.行纪必为有偿的民事行为;代理不以有偿为要件。

6.代理是独立的民事法律制度,行纪是一种具体的合同关系,属于债的组成部分。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因此行纪合同是由行纪人独立对委托人和第三人承担责任。

而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被代理人即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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