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案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票据案例:
原告:上海皮革公司德惠皮革制品厂。
被告:上海亚细亚皮具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亚细亚皮具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亚细亚)签发了一张收款人系上海亚泰皮件厂、票面金额为2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1996年5月30日的商业承兑汇票(号码为ZXZV6468553),同时该汇票经被告亚细亚承兑,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款。上海亚泰皮件厂收到汇票后,于同年3月8日背书后交付原告上海皮革公司德惠皮革制品厂(简称皮革厂),原告皮革厂遂在背书人一栏中填写了自己的名称。同年5月30日原告皮革厂因出借钱款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借款方上海希伦赛勒赫和奎因皮革化工品技术服务寄售站(简称寄售站)。同日,该寄售站持该汇票至银行提示付款。次日,因被告亚细亚帐户内存款不足银行拒付款而退票。为此,该寄售站将汇票退回原告皮革厂,原告皮革厂与该寄售站之间已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为此,原告皮革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皮革厂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付票据金额20万元,承担利息及诉讼费。被告亚细亚公司辩称:原告皮革厂取得汇票后已背书转让给他人,且本案系汇票的前后手之间均无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原告皮革厂不具备持票人竞争资格,无票据权利,要求驳回原告皮革厂之诉。
公司案例:
李某,某旅游公司,某经贸公司三方于是2001年初签订协议共同投资设立某汽车租赁公司。其协议的主要内容是:(1)李某个人以实物(主要是汽车)出资,折价250万,旅游公司和经贸公司各以现金75万出资,公司注册资本400万元;(2)李某负责公司的设立和筹办事务;(3)公司设立后,由李某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
2001年3月,李某以某汽车租赁公司的名义与某汽车制造厂订立购车合同。约定:(1)汽车制造厂向汽车租赁公司出售单价为10万元的越野吉普车25辆,总计250万;(2)2001年6月30日前交货;(3)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首期购车款100万于交车之日支付,余款最迟于2002年3月1日前付清。同年五月,李某向有关部门递交了汽车租赁公司的设立报批申请,6月12日,李某以汽车租赁公司的名义接收了汽车制造厂交付的汽车,并支付了部分款项。7月,该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之后,李某即以汽车租赁公司的名义办理了该批汽车的过户登记手续。截止2002年3月1日。总计付款210万元,尚欠40万元未付,由李某即以汽车租赁公司的名义出具了欠条,但欠条上只有李某的个人签名,未盖公章。
2002年5月,李某病故。汽车制造厂向汽车租赁公司所要余款。汽车租赁公司拒绝支付。理由是:(1)合同虽然是以汽车租赁公司的名义签订的,但当时汽车租赁公司并未成立,
实际上是李某的个人所为;(2)李某后来出具的欠条未盖公章,只能视为是个人行为;(3)根据投资协议,验资证明和公司章程,汽车应为李某的个人出资,其所欠的债务应由李某个人承担。由于双方对此有较大分歧,汽车制造厂遂以汽车租赁公司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
破产案例:
上海教科文设备总公司系上海新华书店黄埔区店(以下简称新华书店)开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于1984年开业,注册资金100.85万元,1985-1990年间经营状况良好。自1987年在珠海先后承包了两家公司,并且参与一家电冰箱分厂的联营,1989年出资在珠海开办了申海公司,因扩大经营规模,累计借入银行贷款和委托贷款近二亿元,大部分划拨给申海公司,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决策失误等原因,自1990年初开始亏损,并与同年12月停止经营,经清理整顿无效,遂向任命法院申请破产。法院认为符合破产条件,立案受理,并登报发布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经清理查明申请人确实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后,及时宣告申请人破产,并与宣告破产之日第四天成立了清算组。依照法律规定,在申报债权期满后3个月后的第五日,支持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查了债权人的资格及债权数额。其中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对封存于申请人仓库里的700台电冰箱,240台空调器拥有抵押权,并与申请人与1990年5月12日签有抵押贷款协议,并对抵押物进行了查封加挂可识标志,认定有效。第二,三,四次债权人会议一致通过确认了个债权人的债权数额。清算组在基本完成破产财产的变卖后,开始了破产分配程序。交通银行上海分行的抵押有效,应与优先受偿。然后又依法定顺序进行了分配,分配完毕,依法终结了破产程序
王某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延中股票案
【背景】
北京大学校办产业是国内高校最具规模、实力最为雄厚的校办产业之一。北大企业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认识到了科技产业和资本市场结合至关重要,但北大企业苦于没有上市额度。二级市场的收购实现了北大的构想。1998年5月间,北大及其所属企业北京北大科学技术开发公司、北京正中广告公司发布公告,宣布北京大学所属上述两公司共持有延中股份占延中总股本的5℅,加上北大方正集团及北大资源集团购入股份,持股比例超过5℅,北大及其所属校办企业成为延中的第大股东。在5月25日召开的延中1997年股东大会上,北大以第二股东身份入主延中。北大入主延中获得成功。
【案情】
1998年2月期间,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北大方正﹚曾就协议受让上海延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中实业﹚流通股一事请求中国证监会豁免,但未能得到中国证监会的同意。3月期间,北京大学校办产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北大校产办﹚在北大方正协议受让延中实业流通股未果的情况下,决定由北京大学下属校办企业。通过二级市场参股延中实业,并于5月11日正式举牌公告中。截至5月11日,北大校办所属四家企业共计持有延中实业股份5.077℅。其中北京北大科学技术开发公司购入341.7674万股,占3.2964℅,北京正中广告公司购入176.6327万股,占1.7036℅。
在此期间,王某担任北大方正副总裁兼北大科技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属于内幕人员。王某利用北京大学参股延中实业这一内幕信息,于1998年2月10日在南方证券北京翠徽路营业部,以10元左右的价格买入延中实业股票68000股,并于4月15日在湘财证券北京营业
部以20元左右的价格全部卖出,获利61万元。
中国证监会为严肃证券法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照《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王某作出处罚决定:
⑴对王某处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
⑵没收非法所得61万元。
请根据案例,结合证券法关于内幕交易的有关规定,分析内幕交易行为概念如何界定,内幕信息的范围,内幕人员的范围有哪些,以及内幕交易者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保险法案例
1998年5月,某居民张某家楼上住户李某忘了关自来水,水流外溢,殃及张某家。由于涨水时是上班时间,未得到及时控制,造成张家财产受损较为严重。地板、室内装修、家用电器清理等各项损失近万元,经双方协商同意,李某赔偿了张某5000元,了结此事,并立下书面协议。事后,张某的妻子在与同事闲谈时说及此事,单位财务人员说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原来,张妻单位为每位职工集体投保了家庭财产险。张妻回家与张某商量,决定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由于现场已被破坏,给定损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最后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决定赔付8000元结案。由于损失是由第三者造成的,保险公司在赔付的同时,要求张某签署权益转让书,准备向责任人追偿损失。张某签字后,保险公司找到李某,李某认为已经赔偿张某5000元,并已立下协议,不再承担赔偿义务。于是一场纠纷拉开帷幕。
张某声称自己的损失超过一万元,保险公司的赔款不足以弥补自己的损失,保险公司和李某的赔款自己均应该得到。
李某认为自己在造成张某损失后,已经过协商赔偿张某5000元,并已立下协议,至于保险公司8000元的追偿款与自己无关。
保险公司认为张某与李某私下订立的协议是独立于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履行赔偿义务后,对由第三者造成的损失进行追偿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李某必须支付8000元的追偿款。
其他住户的意见很多,大多数人认为保险公司在灾后应该给予赔偿,至于李某与张某的协议本来就同保险公司无关。在这样的意见下,张某断然提出两项要求,一是撤回他所签订的权益转让书;二是声称自己当时同意保险公司8000元结案的原因是自己另有李某5000元的赔偿在手,并非自己的损失恰好就是8000元,两项合计才能弥补自己的损失,现在要追偿的话,就要求保险公司重新定损。
试结合代位求偿的法律制度分析,张某的要求能否成立?保险公司是否应赔付?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