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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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案例集——精选推荐

商法案例集——精选推荐

第一编公司法【案例1】张某和王某是邻居,王某驾驶技术过硬。

张某便约王某合伙成立一个张王运输公司,从县城运蔬菜到省城。

两人约定张某出资买汽车,组织货源。

王某负责运输,利润对半。

3个月后,王某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找成刘某损失20万元。

经鉴定,事故责任在于王某,且王某驾驶的汽车仅值12万元。

刘某要求张某和王某以他们的个人财产对自己的20万远损失承担责任,张某认为,自己和王某的财产应当独立于运输公司,只能以公司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问题:张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案例2】甲有限责任公司下设乙公司,乙分公司具有营业执照。

1998年5月,乙分公司与丙公司签订购销家具合同,总价款100万元,约定在1998年7月乙分公司上门提货。

1998年7月,乙分公司去丙公司提货后迟迟不支付价款,丙公司多次索要未果,故起诉至法院。

经查,乙分公司连年亏损濒临倒闭,账上已无资金,原先与丙公司签订合同的乙分公司负责人A已于1998年8月辞职。

乙分公司与甲有限责任公司有一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乙分公司自负盈亏,甲总公司不承担乙分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

问:1.乙分公司具有企业营业执照是否就应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乙分公司是否可以以分公司负责人发生变更为由不承认该合同?3.甲总公司与乙分公司之间内部承包协议能否改变甲总公司必须承担其乙分公司债务的法定责任?4.【案例3】甲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乙公司为甲公司独资举办的子公司。

2001年,甲公司出资100万元,乙公司出资50万元,共同设立了丙公司,甲公司经理李某担任丙公司董事长。

问题:1.若乙公司欠丁公司80万元,该笔债务是在甲公司指示下以乙公司名义造成的,甲公司是否需要向丁公司承担责任?2.设李某代表丙公司做出一项投资决策,导致丙公司损失50万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案例4】万德福有限责任公司有大小股东15个,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公司经营问题,由于股东之间在经营战略方向上意见分歧,有的股东提出解散公司。

8个国际商法的案例与分析

8个国际商法的案例与分析

1、某中国北京公司与一设在中国上海的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00年12月在北京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设在中国上海的该外商独资企业向北京公司出售通信设备,交货地点为北京公司设在北京的仓库。

合同规定:因合同的执行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栽。

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法律问题】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正确?【参考结沦】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不正确。

【法理、法律精解】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越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也就是说,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必须具有国际性。

或主体在不同国家,具有国际性;或标的具有国际性;或经济关系发生在不同国家;等等。

而本合同在签约主体、合同订立与履行地点、买卖标的物的移动等方面均不具有国际性。

特别是在签约主体方面,虽然签约的一方为外商独资企业,但它仍是中国法人。

因此,该合同的法律适用不应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答: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都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即可。

故本案发价已撤回,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

2、英国A商于5月3日向联邦德国B商发出一项要约,供售某商品一批,B商于收到该要约的次日(5月6日)上午答复A商,表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

但A商在发出要约后发现该商品行情趋涨,遂于5月7日下午致电B商,要求撤销其要约。

A商收到B商承诺通知的时间是5月8日上午。

试问:(1)若按英国法律,A商提出撤销要约的要求是否合法?(2)若此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A、B双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答:根据英国法,A商提出的撤销要约的要求不合法。

根据英国法,承诺一经发出,立即生效。

2024年商法合同法案例

2024年商法合同法案例

2024年商法合同法案例案例一:网红带货的合同纠纷。

话说在2024年,有个小有名气的网红叫小美。

一家新兴的化妆品公司找到小美,想让她在自己的直播中推销一款新的粉底液。

双方签了个合同,合同里写得明明白白,小美要在接下来的三个月内,每个月至少做两场直播来推销这个粉底液,化妆品公司呢,会提前给小美寄样品,并且按照每场直播5万块钱的报酬给小美支付费用。

第一个月小美做得还不错,按合同做了两场直播,化妆品公司也按时把钱打给了她。

可到了第二个月,小美突然接了个超级大的代言,是国际大牌的那种。

她觉得这个新兴化妆品公司的粉底液档次不够高,就有点不想继续推广了。

于是,在第二个月她只做了一场直播。

化妆品公司就不乐意了,说小美违约了。

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呢,这小美和化妆品公司签的合同是有效的。

双方都有各自的义务,小美有按照约定直播推广的义务,化妆品公司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小美因为接了大牌代言就减少直播场次,这明显违反了合同里每个月至少两场直播的约定。

这就好比你答应了别人的事儿,不能因为有了更好的选择就随便反悔呀。

那化妆品公司能要求小美承担啥责任呢?按照合同法,他们可以要求小美赔偿损失。

这损失怎么算呢?可以是因为小美少做一场直播而少卖出去的粉底液的预期利润。

比如说,根据以往的数据,一场直播能卖出去100瓶粉底液,每瓶粉底液的利润是100元,那这少做的一场直播,化妆品公司就可能损失1万块钱的利润。

而且,化妆品公司还可以要求小美退回多支付的那一场直播的报酬5万块钱呢。

案例二:企业合作中的欺诈与合同撤销。

有两家企业,一家是做智能机器人研发的A公司,一家是搞市场营销的B公司。

A 公司研发出了一款新型的家用智能机器人,想要快速推向市场。

A公司和B公司就签订了一份合作合同。

合同规定,B公司负责这款机器人在全国范围内的营销推广,A公司按照营销成果给B公司支付相应的报酬。

B公司的老板是个很狡猾的人。

他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知道自己公司的资金链快断了,根本没有能力去做大规模的营销推广。

商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商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商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商法案例一,合同纠纷。

案例描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1000台手机,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一个月后。

然而,在交货期限届满后,乙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导致甲方无法按时履行自己的销售合同。

甲方因此向乙方提起诉讼,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乙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构成了违约行为。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因乙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在此案例中,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赔偿因延迟交货而导致的损失,如合同约定的罚款、因延迟交货而导致的利润损失等。

商法案例二,侵权责任。

案例描述,甲公司在市场上推出了一款名为“快速充电宝”的产品,并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乙公司的商标。

乙公司发现后,立即向甲公司提出警告,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甲公司却以为乙公司的商标并未注册,因此拒绝了乙公司的要求。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的使用受到法律保护,无需注册也可以主张权利。

在此案例中,甲公司未经乙公司授权擅自使用其商标,构成了侵权行为。

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名誉损害赔偿金、经济损失等。

商法案例三,股东责任。

案例描述,甲公司是一家刚刚成立不久的公司,乙、丙、丁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该公司。

然而,在公司运营过程中,丁因个人原因长期不履行股东责任,导致公司出现了经营困难,最终破产。

乙、丙两人因此向丁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公司破产的责任。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应当履行出资、监督、决策等责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在此案例中,丁因长期不履行股东责任,导致公司经营困难甚至破产,构成了股东责任不当的行为。

乙、丙两人有权要求丁承担公司破产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论,商法案例中,合同纠纷、侵权责任、股东责任等问题都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合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商业活动的合法、有序进行。

商法案例

商法案例

公约:案例:营业地位于美国纽约的公司拥有建筑材料存放在日内瓦,纽约公司与法国某公司订立了销售合同,将这些建筑材料出售给法国公司,而法国公司购买这些材料的目的是为了修建在日内瓦的旅馆。

美国与法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请问如果发生争议,可否适用公约之规定?案例:位于纽约的美国甲公司与位于印地安那州的美国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家具合同,这些家具被卖方甲公司存放在意大利,买方乙公司购买这批家具的目的是装备其在法国的新的公司的办事处,这样货物注定要由意大利运往法国,发生跨国运输和货物进出口,试问是否可以适用公约?✧卖方向买方出售二手车10辆,用于买方的运输业务,卖方如约交货后,第三人起诉卖方,主张其对这10辆车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不允许销售,根据诉讼程序,买方也参与到诉讼中来。

后经过3个月的审理,法庭判决卖方胜诉,第三人的权利要求不成立。

由此导致买方损失经营利润10000元,法律服务费5000元,请问依照公约和我国合同法处理处在什么样的不同?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卖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

(3)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中国A公司向荷兰B公司出口一批机床,可能出现这几种情况:✧(1)荷兰B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告知中方机床将在荷兰使用,如果荷兰某一制造商依据荷兰专利法向荷兰的B公司提出B公司进口并使用的机床所运用的技术系对其专利的仿冒;✧(2)荷兰B公司在与我国A公司签订合同时,明确告知A公司货物将被转售到加拿大。

货到加拿大后,一个加拿大的制造商声称这设备是仿冒他在加拿大登记注册的专利制造的,并立即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这种机床在加拿大的使用和销售,并要求荷兰B公司赔偿损失。

✧(3)荷兰B公司在与我国A公司签订合同时,明确告知A公司货物将被转售到加拿大。

法律民商法案例题(3篇)

法律民商法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5岁,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被告:李四,男,30岁,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第三人:王五,男,28岁,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张三、李四、王五分别持有该公司30%、40%、30%的股份。

公司成立初期,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关系融洽,共同经营公司。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三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

2018年,张三因个人原因需要资金周转,欲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李四。

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三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李四,股权转让价格为300万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李四支付了300万元股权转让款,但未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2019年,王五认为张三将其股权转让给李四违反了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张三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自己。

二、争议焦点1. 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2. 王五是否有权要求张三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自己?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案例分析(一)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进行的,且张三已将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二)王五是否有权要求张三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自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国际法律商法案例(3篇)

国际法律商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跨国并购已成为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实现产业升级的重要手段。

然而,跨国并购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风险也日益凸显。

本案例以某中国企业并购某外国企业为例,探讨跨国并购中的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二、案例简介某中国企业(以下简称“买方”)拟并购某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卖方”),该外国企业主要从事某高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双方就并购事宜进行了多次谈判,并签署了初步并购协议。

在并购协议签署后,买方聘请了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对卖方进行了尽职调查,发现卖方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 专利权纠纷:卖方所拥有的核心技术专利在海外市场存在侵权争议,可能面临诉讼风险。

2. 劳动争议:卖方部分员工在并购前已与卖方签署了竞业禁止协议,可能引发竞业禁止纠纷。

3. 合同纠纷:卖方与部分供应商、客户存在合同纠纷,可能影响并购后的业务运营。

4. 税务风险:卖方在并购前存在偷税、漏税行为,可能面临税务处罚。

三、案例分析1. 专利权纠纷针对专利权纠纷,买方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1)聘请专业律师对卖方专利权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其合法、有效。

(2)与卖方协商,要求其在并购协议中承担专利权纠纷的法律责任。

(3)在并购协议中明确约定,如因专利权纠纷导致买方遭受损失,卖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劳动争议针对劳动争议,买方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1)在并购协议中明确约定,卖方员工在并购后的竞业禁止期限、范围及补偿标准。

(2)与卖方协商,要求其在并购前解决劳动争议,确保并购后的业务运营不受影响。

(3)在并购后,加强对员工的管理,防止因劳动争议导致企业损失。

3. 合同纠纷针对合同纠纷,买方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1)在并购协议中明确约定,卖方应承担因合同纠纷导致的损失。

(2)聘请专业律师对卖方与供应商、客户的合同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并购后的业务运营不受影响。

(3)在并购后,加强对合同的管理,防止因合同纠纷导致企业损失。

法律商法案例(3篇)

法律商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公司股东为甲、乙、丙三人,其中甲持有50%的股权,乙持有30%的股权,丙持有20%的股权。

公司成立初期,业务发展迅速,但由于管理不善和市场环境变化,公司逐渐陷入困境。

2018年,甲、乙、丙三人因公司经营管理问题产生分歧,甲认为乙、丙的管理能力不足,导致公司亏损严重,要求乙、丙转让股权。

乙、丙则认为甲对公司经营不善负有责任,且甲的股权比例过高,应承担更多的责任。

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是否有权要求乙、丙转让股权?2. 乙、丙是否应当承担公司亏损的责任?3. 公司的股权结构是否合理?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审查法院审理过程中,甲提交了以下证据:- 公司财务报表,显示公司连续多年亏损;- 乙、丙在公司经营中的不当行为记录;- 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证明乙、丙在决策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

乙、丙提交了以下证据:- 公司业务拓展计划,证明公司经营不善与市场环境变化有关;-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证明公司管理存在漏洞;- 甲在公司决策中的失误记录。

2. 法庭辩论甲认为,乙、丙的管理能力不足,导致公司亏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要求其转让股权。

乙、丙则认为,甲对公司经营不善负有主要责任,且甲的股权比例过高,应承担更多的责任。

同时,他们还认为,甲的股权比例过高,不利于公司发展,应调整股权结构。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丙三人对公司经营不善均负有责任。

甲的股权比例过高,确实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但考虑到甲对公司做出的贡献,以及公司目前面临的困境,法院决定对股权结构进行调整。

具体判决如下:- 甲的股权比例调整为40%,乙的股权比例调整为30%,丙的股权比例调整为30%;- 乙、丙应承担公司亏损的50%责任;- 甲应承担公司亏损的50%责任,并在未来三年内对公司进行整改,提高公司经营效益。

商法真实法律案例分析(3篇)

商法真实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房地产公司被告:乙房地产公司第三人:丙自然人2010年,甲房地产公司成立,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5年,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决定将其持有的某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股权转让给乙公司。

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总价款为人民币1亿元。

同时,甲公司承诺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且不存在任何债务。

2016年,乙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并取得了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

然而,在乙公司接管该地块后不久,发现甲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隐瞒了以下事实:1. 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存在一笔500万元的债务,债务人为丙自然人;2. 甲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未向乙公司披露该笔债务的存在。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1亿元,并赔偿因其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2. 乙公司是否可以要求甲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及赔偿损失?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隐瞒了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存在债务的事实,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受欺诈的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因此,法院判决:1. 撤销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2. 甲公司返还乙公司股权转让款1亿元;3. 甲公司赔偿乙公司因其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因该笔债务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等,共计人民币60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欺诈行为的认定以及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1. 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权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成立。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且双方均签字盖章,因此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商法案例试题及答案

商法案例试题及答案

商法案例试题及答案1.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价值100万元的机械设备。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发现该批设备存在严重缺陷,无法正常使用。

甲公司决定不履行合同,乙公司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

请问乙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答案:乙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1) 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2) 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货款;(3) 根据合同约定,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4) 如果合同中有仲裁条款,乙公司可以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5) 如果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乙公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2. 某上市公司A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公司的资产抵押给银行B,用于贷款。

后来,由于A公司经营不善,无法偿还贷款,银行B要求行使抵押权。

请问银行B的抵押权是否有效?答案:银行B的抵押权无效。

根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

A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擅自处置公司资产,其行为无效。

因此,银行B不能基于无效的抵押行为行使抵押权。

3. 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合伙企业。

张三出资50万元,李四出资30万元。

合伙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利润分配比例。

请问利润应如何分配?答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比例的,应当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因此,张三和李四的利润分配比例应为50:30,即张三应分得利润的62.5%,李四应分得利润的37.5%。

4. 某公司发行了一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

债券发行时,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为每股10元。

请问在债券转换为股票时,转换价格应如何确定?答案: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价格应当不低于发行时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

因此,转换价格应不低于每股10元。

具体的转换价格可以根据发行时的具体情况和市场状况由公司确定。

2024年商法合同法案例

2024年商法合同法案例

2024年商法合同法案例案例一:网红带货的合同纠纷。

话说2024年,有个小有名气的网红叫小美。

一家新兴的化妆品公司,就叫它靓妆公司吧,找到小美,想让她在自己的直播间帮忙推销一款新出的口红。

双方签了个合同,合同里写得明明白白:小美要在2024年3月15日晚上8点的直播中,至少花15分钟来专门介绍这款口红,而且要保证在直播后的一周内,她的视频回放里都能看到完整的口红推销部分。

靓妆公司呢,就给小美支付一笔不菲的推广费,总共是5万块钱。

到了3月15日晚上,小美确实开始直播了。

可是,前面介绍其他产品花的时间太长,到介绍这款口红的时候,只给了10分钟,而且直播后的视频回放不知怎么搞的,第三天就看不到口红推销部分了。

靓妆公司就很生气啊,觉得小美没有按照合同办事。

他们就去找小美理论,说:“小美啊,咱们合同可不是这么签的呀,你这样搞,我们的口红销量都没达到预期呢。

”小美却觉得,自己已经尽力了,那10分钟的介绍也很精彩,视频回放没了也不是她能控制的。

从商法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呢,这明显是小美违约了。

合同里明确规定了时间和内容要求,小美没有做到。

靓妆公司有权要求小美退还一部分推广费,比如说,按照比例计算,15分钟的宣传少了5分钟,那这部分对应的推广费就可以要求退还。

而且因为视频回放的问题,也影响了产品后续的潜在推广效果,靓妆公司也可以要求一定赔偿。

案例二:商业加盟合同的猫腻。

在2024年的美食界,有个很火的煎饼品牌叫香煎侠。

有个叫小李的年轻人想加盟这个品牌,开一家自己的煎饼店。

小李和香煎侠公司签了加盟合同。

合同上说,香煎侠公司要给小李提供独家的煎饼配方,还有统一的店面装修设计图,并且要对小李的员工进行开业前的培训。

小李呢,要按照香煎侠公司的要求选址开店,每年向公司交3万块钱的加盟费。

小李找好了店面,也付了第一年的加盟费。

可是等他开始准备装修的时候,香煎侠公司给他的装修设计图特别模糊,根本没法按照那个图来施工。

然后培训的时候,派来的所谓培训师就讲了一天的课,内容还都是些很基础的东西,根本没有涉及到香煎侠煎饼的特色制作方法。

国际商法案例(含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含答案)

【案例1】田某是一刚刚大学毕业的学生,由于工作不好找,因此想自己创业。

后经人介绍,认识了跟他有同样想法的许某,许某已经参加工作两年了,对市场行情较熟悉。

王某是许某的同事,也想与许某、田某共同做点事情。

后三人商定,打算在软件行业发展,田某用编程技术出资;许某出资10万元并负责为产品寻找销售渠道;王某没有多少现金,但是对一朋友享有一年后到期的现金债权20万元。

合伙成立后,田某研究开发了一项发明并申请了专利,合伙人约定该项专利所有权属于合伙企业,并约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转让该专利。

后来田某得知章某需要该技术,于是以个人名义将该项专利技术卖给了章某,章某并不知道这项专利技术属于张某所在的合伙企业。

许某得知田某私自处分专利技术的消息后,将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追回权利。

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许某由于个人原因向陈某借款10万元,借款时约定:如果许某不能按时清偿陈某的债务,陈某可以直接行使许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借款到期后,许某一直没有清偿陈某的钱,陈某来到合伙企业所在地,向合伙企业说明上述情况,打算直接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问题:(1)合伙人是否可以用债权进行出资?答:事实上债权人将债权作为出资是允许的。

显然,与其他资产相比,债权具有更大的不稳定性。

在中国的现实阶段,商业信用低下,允许债权作为出资,显然会造成合伙企业的不稳定,因此,以债权出资同样需要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和认可。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把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转让给第三人,合伙企业是否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是否可以直接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答:债权人对合伙个人的债权,与该债权人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不具有同一性,是完全独立的两个债权。

合伙企业是建立在各合伙人相互间信赖的基础上的,合伙企业的存续与发展都离不开合伙人彼此间的信任。

全国十大商法案例

全国十大商法案例

全国十大商法案例以下是历史上真实存在的全国十大商法案例:1. 中国银行诈骗案:1995年,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的一名职员利用职务之便,伪造银行文件,骗取了大量资金。

该案件被誉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最大的银行诈骗案。

2. 三鹿奶粉事件:2008年,中国三鹿集团生产的奶粉被检测出含有有害物质,导致数千名婴儿患上肾结石和其他疾病,甚至有婴儿死亡。

该事件震惊了全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3. 恒大集团财务造假案:2012年,中国恒大集团被曝出财务造假,涉嫌虚增利润和资产。

该案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质疑,恒大集团最终被罚款数亿元。

4. 紫金矿业内幕交易案:2014年,中国紫金矿业公司的高管涉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被证监会罚款1.5亿元。

该案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质疑,也促进了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和改革。

5. 乐视网财务造假案:2017年,中国乐视网被曝出财务造假,涉嫌虚增利润和资产。

该案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质疑,乐视网最终被罚款数亿元。

6. 长生生物疫苗事件:2018年,中国长生生物公司生产的疫苗被曝出存在质量问题,引发了公众的恐慌和不信任。

该事件促进了中国药品监管的改革和加强。

7. 万达集团财务造假案:2018年,中国万达集团被曝出财务造假,涉嫌虚增利润和资产。

该案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质疑,万达集团最终被罚款数亿元。

8. 美团外卖涉嫌垄断案:2019年,中国美团外卖被指涉嫌垄断市场,被中国市场监管部门调查。

该案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质疑,也促进了中国市场监管的改革和加强。

9. 贝因美奶粉事件:2019年,中国贝因美公司生产的奶粉被曝出存在质量问题,引发了公众的恐慌和不信任。

该事件促进了中国食品监管的改革和加强。

10. 顺丰控股涉嫌垄断案:2020年,中国顺丰控股被指涉嫌垄断市场,被中国市场监管部门调查。

该案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质疑,也促进了中国市场监管的改革和加强。

国际商法案例汇总

国际商法案例汇总

合同法该古董买卖合同就是否有效?案情介绍李某本人酷爱收藏,并且具有相当得古玩鉴赏能力。

其家中收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年代太久远,李某无法评估其真实价值,而只能大略估计其价值在10万元以上。

某日,李某将其酒杯带到一古董店,请古董店老板鉴赏,店老板十分喜欢该酒杯,并且知道其价值不下百万,于就是提出向李某买下该酒杯,出价为50万元。

李某对此高价内心十分满意,但仔细一想,心知该酒杯价值绝对超过50万,如果拍卖,超过百万也有可能。

但苦于拍卖成本过高,自身也没有条件拍卖。

于就是,李某心生一计,同意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待日后古董店老板高价卖出后再主张合同可撤销,要求变更合同。

结果,古董店老板通过拍卖,酒杯被卖到1000万元。

此后,李某向法院主张合同显失公正,要求古董店老板至少再补偿900万元。

试分析: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得合同就是否成立,就是否有效?2.李某得请求就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3.法院应如何处理?评析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得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一致,合同有效。

2.没有法律依据。

我国《合同法》规定,显示公正得合同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本案中得买卖合同不属于此种情况。

首先,李某具有相当得古玩鉴赏能力,虽然她不知道酒杯得真实价值,但内心已经知道其价值绝对超过50万元,在此情况下她仍然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法律上就应该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而不属于因缺乏经验导致判断失误得情形;其次,李某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得时候,就已经准备事后主张合同变更,因此当然不存在被骗或者失误得情形,相反,李某心知肚明,不属于合同显失公正;再次,李某主张合同显失公正属于恶意,不应得到支持。

3.根据上面分析可知,法院不应支持李某得请求,应认定合同有效。

撤销权与代位权得行使案情介绍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

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

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得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

商法法律案例(3篇)

商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YY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XX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80%的股权转让给被告,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000万元。

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然而,在股权转让完成后,双方因公司经营管理、股权转让款支付等问题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2. 被告是否已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3. 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三、案件审理1. 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2. 股权转让款的支付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应在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

然而,被告在协议签订后并未按照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违约行为(1)原告的违约行为:原告在被告未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导致股权转让款支付时间延误。

(2)被告的违约行为: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

四、法院判决1. 被告应立即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000万元。

2. 原告应配合被告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3. 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股权转让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性: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当事人应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合规,避免因协议无效导致纠纷。

2. 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双方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确保股权转让顺利进行。

商法平等交换原则案例

商法平等交换原则案例

商法平等交换原则案例案例一:甲乙双方合作开设餐馆甲和乙是好友,两人决定合作开设一家餐馆。

在商事合作的初期,甲提供店面和一部分启动资金,乙负责日常经营和管理。

根据双方商定,甲作为资本出资方,享有餐馆利润的30%的份额;乙作为经营方,享有利润的70%的份额。

双方商定的这种合作模式既保障了甲的利益,也体现了双方平等交换原则。

在合作过程中,甲和乙一起制定了餐馆的经营策略和管理规定,并严格按照规定的份额来分配利润。

同时,甲和乙都有权利对合作进行终止,但需要提前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相关问题。

通过以平等的原则进行商事合作,甲和乙在餐馆的经营过程中实现了共赢。

案例二:甲乙双方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甲是一家服装厂的老板,乙是一家大型超市的采购经理。

他们签订了一份产品销售合同,甲将向乙提供一定数量的服装产品,乙则进行销售并获得一定的利润。

在合同中,甲和乙明确规定了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负责按照双方商定的数量和质量要求进行产品生产和交付,并保证产品具有可销售性。

乙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销售方式进行销售,并支付合同约定的货款。

在交易过程中,甲和乙之间均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需要提前通知对方并根据合同约定协商解决相关问题。

通过平等交换原则,甲和乙的权益得到了保障,双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了交易,并实现了互利互惠。

案例三:甲乙双方投资合作成立公司甲和乙决定共同投资成立一家科技公司,各自出资金额相等。

根据公司法和商法平等交换原则,甲和乙在公司经营中享有平等权利和义务。

在公司成立过程中,甲和乙一起制定了公司的章程和经营规定,并平等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

甲和乙共同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利润分配。

同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甲和乙在公司解散或清算时享有平等的权利。

通过平等交换原则,甲和乙在公司经营中共同承担风险和责任,并分享公司利润。

平等交换原则的应用,保障了甲和乙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公司的良好发展。

在以上案例中,商法平等交换原则是商事交易中应遵循的重要原则。

国际商法法律案例(3篇)

国际商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家中国出口企业与一家美国进口企业之间的国际贸易纠纷。

中国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出口商”)与美国进口企业(以下简称“进口商”)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约定出口商向进口商出口一批电子产品。

合同约定货物价格、数量、质量标准、交货期限、付款方式及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二、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与履行出口商与进口商于2018年1月签订合同,约定出口商于2018年3月向进口商出口一批电子产品。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规格、数量、单价、总价、付款方式、交货期限等条款。

进口商在合同签订后支付了部分预付款。

2. 货物交付与质量问题出口商于2018年3月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至美国港口。

然而,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 争议产生与沟通进口商与出口商就质量问题进行了沟通,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进口商认为出口商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出口商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

出口商则认为,货物质量符合行业标准,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4. 法律诉讼由于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进口商遂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口商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

三、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出口商是否应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3. 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否有效四、案件分析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约定,出口商应向进口商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

在本案中,进口商认为收到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

对此,出口商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2. 出口商是否应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若出口商提供的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且不符合合同约定,则出口商应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

根据美国法律,进口商有权要求出口商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否有效本案中,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诉讼。

商法案例

商法案例


案例分析三: 甲商店至函请乙服装有限公司带服装样品来洽谈服装购销 合同,乙公司应邀前往,并携带了5件样品。乙公司称样品 衣服为尼龙哔叽,甲商店亦认定为尼龙哔叽。为此双方订 立了价款为50万元的衣服购销合同,合同规定乙公司分三 批发货,甲商店将样品封存,甲商店按样品验收;甲商店 在货到10天内汇款50%,20天汇款100%;违约金为违约 部分的20%。同年底,乙公司按期交第一批货(价值20万 元)。甲商店按样品验收,确认合格。两天后该服装上市 ,不料数天之后顾客纷纷退货,因为该服装是涤纶布,不 是尼龙哔叽。甲商店请有关部门化验,确认的确是涤纶布 。甲商店鉴于服装滞销,及时地通知乙公司停止发货并要 求退货。乙公司不同意,认为乙公司严格按照合同履约, 不能解除合同,更不能退货。甲商店认为乙公司故意欺骗 甲商店,应确认合同无效。乙公司称衣料是从当地百货公 司按尼龙哔叽购买的,且合同规定了样品,不存在故意欺 骗问题,甲商店告之于法院。请问:



参考答案: (1)定金合同自交付定金时起生效。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预期违约(明示毁约)。 暂时中止履行合同;选择在履行期到来后要求毁约方实际履行或 承担违约责任,或直接要求毁约方实际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 (3)同时履行抗辩权。 实际违约(迟延履行)。 甲可以请求乙继续履行,并双倍返还定金或承担违约金责任。 (4)在第一种情况下,乙的行为构成不能履行,但乙可以免责 ,因为火灾属于不可抗力,而不可抗力构成免责事由。 在第二种情况下,乙的行为同时构成迟延履行和履行不能,对迟 延履行而言,乙不能免责,对履行不能,乙可以免责,因为对前 者而言,乙无免责事由存在,而对后者仍可适用不可抗力的免责 事由。

案例分析二: 林某于2009年10月25日下午到某集市上买了一头牛。据卖牛 的陈某说,这条公牛特别温和,而且力量很大,自己因盖房子 急需用钱不得已才卖的。林某看牛的确十分强壮,只是有点昏 昏欲睡的样子,林某解释说牛这几天太累了,他也就不在意了 。林某将牛拉回家,牛很快就睡着了,家里人看牛十分雄壮, 也十分高兴。果然,第二天公牛的精神特别好,家里人正围着 看,突然同村的刘某牵着自家的公牛从林家蒡过,不料林某新 买的牛看到了刘家的公牛后一下子挣断了牛绳朝刘某家的牛奔 去,并用角顶刘家的牛,两条牛很快就斗了起来,林家与刘家 的人想推开,但无法靠近,不一会林家新买的牛便将刘家的牛 的肚子豁开了,林家人好不容意才将新买的牛捉住。第二天, 刘某家的牛死了。林某马上反应过来,新买的牛不是老实,而 是过于凶狠。林某找到了另一乡的陈某,要求退牛款2400元 并赔刘家2200元。陈某不同意。林某事后得知,陈某那天为 了卖牛,让牛吃了许多人用药“安定片”。林某告之于法院。 试问:

国际商法案例

国际商法案例

国际商法案例案例一、原告诺拉对被告戴尔——是原告死去的哥哥爱尔伍德的遗产管理人——提起诉讼,根据原告哥哥的遗嘱,原告是唯一的受益人,但必须交一大笔遗产税,而原告认为自己与哥哥是合伙人,争议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原告提供了以下事实:原告与哥哥共同占有一块面积为85英苗的土地,在爱尔伍德死亡时,该财产已升值到286000美元。

合伙是她与哥哥以口头形式在1930年代设立的,并按50%对50%的比例分享收益。

原告有充足证据表明,当时她负责家务劳动,保管账册,处理银行业务等等。

农场的卡车上写有两人的名字。

爱尔伍德还告诉雇工他们兄妹是合伙人。

1967年两人以共同名义开立了银行账户,两人共同生活在农场之中,所有生活费用都来自农场经营,他们把所有盈利都用于农场。

而否认合伙成立的理由有三:第一,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是以爱尔伍德的名义提出的;第二,不动产产权证书上是爱尔伍德的名字;第三,以爱尔伍德名义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保持到1967年。

密苏里州最高法院判决原告和她的哥哥就合伙财产在所有权和利润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合伙曾经存在。

问题:1、你认为诺拉和爱尔伍德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共有哪些理由?2、密苏里州最高法院主要根据什么来判决此案,你是否同意其判决?3、如果本案适用中国法,你的结论是什么,为什么?答:(1)合伙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盈利性组织。

①原告与哥哥共同占有一块土地②以口头形式设立合伙关系③两人按50%对50%比例分享利益④原告负责家务劳动、保管账册、处理银行业务⑤农场的卡车写有两个人的名字⑥以共同名义设立银行账户(2)同意。

根据:英美法系是事实合伙,注重实质,对合伙协议要求不严,即使没有明确的协议,对合伙企业是否存在影响也不大,法院更多的是以事实为依据,即根据一定条件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合伙关系。

(3)此案不成立。

中国法要求合伙必须有书面合伙协议,而原告与哥哥只有口头协议。

结合商法知识的法律案例(3篇)

结合商法知识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

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件公司”)成立于2011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技术咨询等业务。

两家公司均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

2015年,科技公司与软件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开发一款名为“XX管理系统”的软件产品。

协议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科技公司提供项目需求、技术支持等;软件公司负责软件开发、测试、上线等工作;双方共同拥有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项目完成后,科技公司支付软件公司开发费用。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开展项目开发工作。

在项目开发过程中,科技公司发现软件公司在软件开发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进度延误、代码质量不高等。

科技公司多次与软件公司沟通,要求其整改,但软件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科技公司决定终止与软件公司的合作。

随后,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软件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已付款项、赔偿损失等。

软件公司则认为,科技公司单方面终止合作,属于违约行为,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

二、法律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软件公司在软件开发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进度延误、代码质量不高等,已构成违约。

3.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科技公司因软件公司的违约行为,遭受了经济损失,有权要求软件公司赔偿损失。

4. 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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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案例:
原告:上海皮革公司德惠皮革制品厂。

被告:上海亚细亚皮具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亚细亚皮具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亚细亚)签发了一张收款人系上海亚泰皮件厂、票面金额为2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1996年5月30日的商业承兑汇票(号码为ZXZV6468553),同时该汇票经被告亚细亚承兑,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款。

上海亚泰皮件厂收到汇票后,于同年3月8日背书后交付原告上海皮革公司德惠皮革制品厂(简称皮革厂),原告皮革厂遂在背书人一栏中填写了自己的名称。

同年5月30日原告皮革厂因出借钱款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借款方上海希伦赛勒赫和奎因皮革化工品技术服务寄售站(简称寄售站)。

同日,该寄售站持该汇票至银行提示付款。

次日,因被告亚细亚帐户内存款不足银行拒付款而退票。

为此,该寄售站将汇票退回原告皮革厂,原告皮革厂与该寄售站之间已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为此,原告皮革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皮革厂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付票据金额20万元,承担利息及诉讼费。

被告亚细亚公司辩称:原告皮革厂取得汇票后已背书转让给他人,且本案系汇票的前后手之间均无直接债权债务关系。

原告皮革厂不具备持票人竞争资格,无票据权利,要求驳回原告皮革厂之诉。

公司案例:
李某,某旅游公司,某经贸公司三方于是2001年初签订协议共同投资设立某汽车租赁公司。

其协议的主要内容是:(1)李某个人以实物(主要是汽车)出资,折价250万,旅游公司和经贸公司各以现金75万出资,公司注册资本400万元;(2)李某负责公司的设立和筹办事务;(3)公司设立后,由李某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

2001年3月,李某以某汽车租赁公司的名义与某汽车制造厂订立购车合同。

约定:(1)汽车制造厂向汽车租赁公司出售单价为10万元的越野吉普车25辆,总计250万;(2)2001年6月30日前交货;(3)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首期购车款100万于交车之日支付,余款最迟于2002年3月1日前付清。

同年五月,李某向有关部门递交了汽车租赁公司的设立报批申请,6月12日,李某以汽车租赁公司的名义接收了汽车制造厂交付的汽车,并支付了部分款项。

7月,该公司取得营业执照。

之后,李某即以汽车租赁公司的名义办理了该批汽车的过户登记手续。

截止2002年3月1日。

总计付款210万元,尚欠40万元未付,由李某即以汽车租赁公司的名义出具了欠条,但欠条上只有李某的个人签名,未盖公章。

2002年5月,李某病故。

汽车制造厂向汽车租赁公司所要余款。

汽车租赁公司拒绝支付。

理由是:(1)合同虽然是以汽车租赁公司的名义签订的,但当时汽车租赁公司并未成立,
实际上是李某的个人所为;(2)李某后来出具的欠条未盖公章,只能视为是个人行为;(3)根据投资协议,验资证明和公司章程,汽车应为李某的个人出资,其所欠的债务应由李某个人承担。

由于双方对此有较大分歧,汽车制造厂遂以汽车租赁公司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

破产案例:
上海教科文设备总公司系上海新华书店黄埔区店(以下简称新华书店)开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于1984年开业,注册资金100.85万元,1985-1990年间经营状况良好。

自1987年在珠海先后承包了两家公司,并且参与一家电冰箱分厂的联营,1989年出资在珠海开办了申海公司,因扩大经营规模,累计借入银行贷款和委托贷款近二亿元,大部分划拨给申海公司,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决策失误等原因,自1990年初开始亏损,并与同年12月停止经营,经清理整顿无效,遂向任命法院申请破产。

法院认为符合破产条件,立案受理,并登报发布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经清理查明申请人确实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后,及时宣告申请人破产,并与宣告破产之日第四天成立了清算组。

依照法律规定,在申报债权期满后3个月后的第五日,支持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查了债权人的资格及债权数额。

其中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对封存于申请人仓库里的700台电冰箱,240台空调器拥有抵押权,并与申请人与1990年5月12日签有抵押贷款协议,并对抵押物进行了查封加挂可识标志,认定有效。

第二,三,四次债权人会议一致通过确认了个债权人的债权数额。

清算组在基本完成破产财产的变卖后,开始了破产分配程序。

交通银行上海分行的抵押有效,应与优先受偿。

然后又依法定顺序进行了分配,分配完毕,依法终结了破产程序
王某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延中股票案
【背景】
北京大学校办产业是国内高校最具规模、实力最为雄厚的校办产业之一。

北大企业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认识到了科技产业和资本市场结合至关重要,但北大企业苦于没有上市额度。

二级市场的收购实现了北大的构想。

1998年5月间,北大及其所属企业北京北大科学技术开发公司、北京正中广告公司发布公告,宣布北京大学所属上述两公司共持有延中股份占延中总股本的5℅,加上北大方正集团及北大资源集团购入股份,持股比例超过5℅,北大及其所属校办企业成为延中的第大股东。

在5月25日召开的延中1997年股东大会上,北大以第二股东身份入主延中。

北大入主延中获得成功。

【案情】
1998年2月期间,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北大方正﹚曾就协议受让上海延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中实业﹚流通股一事请求中国证监会豁免,但未能得到中国证监会的同意。

3月期间,北京大学校办产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北大校产办﹚在北大方正协议受让延中实业流通股未果的情况下,决定由北京大学下属校办企业。

通过二级市场参股延中实业,并于5月11日正式举牌公告中。

截至5月11日,北大校办所属四家企业共计持有延中实业股份5.077℅。

其中北京北大科学技术开发公司购入341.7674万股,占3.2964℅,北京正中广告公司购入176.6327万股,占1.7036℅。

在此期间,王某担任北大方正副总裁兼北大科技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属于内幕人员。

王某利用北京大学参股延中实业这一内幕信息,于1998年2月10日在南方证券北京翠徽路营业部,以10元左右的价格买入延中实业股票68000股,并于4月15日在湘财证券北京营业
部以20元左右的价格全部卖出,获利61万元。

中国证监会为严肃证券法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照《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王某作出处罚决定:
⑴对王某处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
⑵没收非法所得61万元。

请根据案例,结合证券法关于内幕交易的有关规定,分析内幕交易行为概念如何界定,内幕信息的范围,内幕人员的范围有哪些,以及内幕交易者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保险法案例
1998年5月,某居民张某家楼上住户李某忘了关自来水,水流外溢,殃及张某家。

由于涨水时是上班时间,未得到及时控制,造成张家财产受损较为严重。

地板、室内装修、家用电器清理等各项损失近万元,经双方协商同意,李某赔偿了张某5000元,了结此事,并立下书面协议。

事后,张某的妻子在与同事闲谈时说及此事,单位财务人员说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原来,张妻单位为每位职工集体投保了家庭财产险。

张妻回家与张某商量,决定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由于现场已被破坏,给定损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最后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决定赔付8000元结案。

由于损失是由第三者造成的,保险公司在赔付的同时,要求张某签署权益转让书,准备向责任人追偿损失。

张某签字后,保险公司找到李某,李某认为已经赔偿张某5000元,并已立下协议,不再承担赔偿义务。

于是一场纠纷拉开帷幕。

张某声称自己的损失超过一万元,保险公司的赔款不足以弥补自己的损失,保险公司和李某的赔款自己均应该得到。

李某认为自己在造成张某损失后,已经过协商赔偿张某5000元,并已立下协议,至于保险公司8000元的追偿款与自己无关。

保险公司认为张某与李某私下订立的协议是独立于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履行赔偿义务后,对由第三者造成的损失进行追偿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李某必须支付8000元的追偿款。

其他住户的意见很多,大多数人认为保险公司在灾后应该给予赔偿,至于李某与张某的协议本来就同保险公司无关。

在这样的意见下,张某断然提出两项要求,一是撤回他所签订的权益转让书;二是声称自己当时同意保险公司8000元结案的原因是自己另有李某5000元的赔偿在手,并非自己的损失恰好就是8000元,两项合计才能弥补自己的损失,现在要追偿的话,就要求保险公司重新定损。

试结合代位求偿的法律制度分析,张某的要求能否成立?保险公司是否应赔付?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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