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装饰装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技术规范》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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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安全文明施工技术规范

1.总则

1.1为保障现场人员的身体健康,改善现场人员的工作环境与生活条件,保护生态环境,预防环境污染和各类疾病,提升企业社会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的现场环境卫生与文明施工管理。

1.3本规定所指的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区、办公区和生活区。

1.4施工现场管理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及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并考虑业主与相关方的要求。

2.一般规定

2.1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域应与办公、生活区划分清晰,各区域应设置导向牌,导向牌应牢固、美观,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施工区域内严禁住人。

2.2施工现场必须设置门卫室,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外来人员必须经批准、登记后戴好安全帽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2.3施工现场必须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得小于1.8米。

2.4施工现场出入口、临建和标牌等必须统一执行公司制定的相关标准及有关规定,并保持整洁、完好、美观。主要出入口明显处应设置工程概况牌(包括:工程规模、性质、用途;发包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名称;工程开竣、工时间等)、安全纪律牌、防火须知牌、安全生产无重大事故计日牌、施工总平面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牌、项目经理部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图、其它当地主管部门规定所示公示内容。

2.5施工现场要设置安全生产、文明卫生内容的宣传栏或宣传标语等。

2.6施工现场危险部位必须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安全装置、设施等必须用安全色涂刷警示标记。

2.7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包括生产、办公、生活用房、仓库、料场、临时上下水管道以及照明、动力线路等)应选址合理,并应符合安全、消防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

2.8在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防治大气、水土、噪声污染和改善环境卫生的有效措施。

2.9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措施,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要求的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和培训。

2.10结合季节特点,做好作业人员的饮食卫生和防暑降温、防寒保暖、防煤气中毒、防疫等工作。

2.11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环境卫生及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和检查制度,现场要有除“四害”制度和措施(制度和措施要上墙),并应做好检查记录。

2.12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应包括环境保护、环境卫生、文明施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2.13项目部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定,制定施工现场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环境保护

3.1防治大气污染

3.1.1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硬化率100%),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3.1.2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措施,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废弃物清理完毕。

3.1.3施工现场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

3.1.4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采取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

3.1.5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大模板等存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3.1.6 施工现场混凝土搅拌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3.1.7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

3.1.8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应及时清运出场。

3.1.9城区、旅游景点、疗养区、重点文物保护地及人口密集区的施工现场应使用清洁能源。

3.1.10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车辆的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排放标准的要求。

3.1.11各项目部必须对污染源大气污染物限值进行监视和测量,当地有规定的必

须严格执行当地污染物限值标准,确因条件限制不能监视和测量的必须委托当地环境监测机构检测。

3.1.12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3.2防治水土污染

3.2.1施工现场内的道路、作业场地、脚手架及塔吊基础等的排水设施要形成网络,保证流水畅通。

3.2.2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

3.2.3施工现场存放的油料和化学溶剂等物品应设有专门的库房。地面应做防渗处理。废弃的油料和化学溶剂应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3.2.4食堂应设置隔油池,并应及时清理。

3.2.5厕所的化粪池应做抗渗处理。

3.2.6食堂、盥洗室、淋浴间的下水管线应设置过滤网,并应与市政污水管线连接,保证排水通畅。

3.2.7在城市排放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凡具备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条件的,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纳入城市排放污水管网排放,不得任意排放。禁止下列行为:

(1)在城市排放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已具备条件但未按规定纳入城市排放污水管网排放污水的;

(2)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3)将污水排入城市雨水排放管网的;

(4)超出污水排放手续规定事项排放污水的;

(5)向城市排水设施超标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含有固体物质的污水的;

(6)未按规定设置水质采样、流量检测、排水控制等设施及相关标志的。

3.2.8向城市排放污水管网排放污水的,还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对排放污水水质必须进行监视和测量, 确因条件限制不能监视和测量的必须委托当地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检测。

3.2.9在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前,应当会同建设单位持下列资料到当地排水管理机构或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污水排放手续:(1)排水申请;(2)排水平面布置图;(3)水质、水量数据资料。

3.3防治施工噪声污染

3.3.1施工现场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l2523~12524)制定降噪措施,并对施工现场的噪声值进行监测和记录。

3.3.2施工现场的强噪声设备宜设置在远离居民区的一侧,并应采取降低噪声措施。

3.3.3对因生产工艺要求或其他特殊需要,确需在夜间进行超过噪声标准施工的,施工前应由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3.3.4运输材料的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装卸材料应做到轻拿轻放。3.4建筑垃圾管理

3.4.1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3.4.3施工现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弃物混入建筑垃圾。

3.4.4施工现场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垃圾临时堆放不得超过3天。

3.4.5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3.4.6在运输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3.4.7施工现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3.4.8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对方物料的,应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环境卫生

4.1临时设施

4.1.1施工现场应设置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淋浴间、开水房、文体活动室、密闭式垃圾站(或容器)及盥洗设施等临时设施。临时设施所用建筑材料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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