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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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暂行办法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工作,推进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企业领导人员队伍,特制定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暂行办法。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暂行办法完整版全文,欢迎阅读!

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暂行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工作,推进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包括:

(一)国有独资公司

(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三)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四)国有独资企业

(五)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属国有企业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公司章程,履行选拔任用工作职责。市国资委党委及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对企业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下列人员:

(一)市属国有企业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副总经济师等领导人员。

(二)市属国有企业本部部门正、副职领导人员。

(三)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二级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作为班子成员管理的工会主席;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监事长(监事会主席)、监事(不含职工监事,下同),市属国有企业出资的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长(监事会主席)、监事;独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经理层成员,市属国有企业出资的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中按国有股权比例推荐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经理层成员,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分公司、二级国有独资企业经理层成员,市属国有企业向二级企业委派的财务总监。

(四)市属国有企业所属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院长(主任、所长)、副院长(副主任、副所长)等。

(五)市属国有企业按照中层领导人员进行延伸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

(六)按照市属国有企业中层领导人员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

(五)依法合规原则。

第二章职数设置

第六条根据党章、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规模,合理确定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二级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职数。

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二级企业不设常委会的党委委员职数一般不超过9人,设书记1人,可设副书记1—2人;设常委会的党委委员职数一般不超过21人,设书记1人,可设副书记1—2人,党委常委职数一般不超过9人。设纪委书记1人。

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二级企业董事会职数一般不超过13人,设董事长1人,可视需要设副董事长1—2人。

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二级企业监事会职数,一般不超过7人。

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二级企业经理层职数,一般不超过8人。

第七条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二级企业党组织和董事会、经理层的主要领导人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二级企业设董事会的,党组织书记、董事长可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

第三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八条市属国有企业中层领导人员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素养,熟悉国家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第九条市属国有企业中层领导人员一般应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具有累计五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者与企业经营管理业务、党政工作相关的经历。

(二)提拔担任企业中层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中层副职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两年的应当具备同层级副职和下一层级正职累计四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提拔担任中层副职的,应当具备下一层级正职三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三年的应当具备下一层级正职和下一层级副职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企业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三年内累计两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五)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党章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担任市属国有企业副总工程师或副总经济师、二级企业

总工程师或总经济师的,还应当具有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从事专业岗位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五年。

担任市属国有企业副总会计师、二级企业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的,还应当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注册会计师等执业资格;从事财务会计或者审计等相关岗位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五年。

第十条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组织选拔领导人员需破格和越级提拔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公开选拔(社会招聘)领导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面向海外招聘人才,按照国家、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可根据需要明确特殊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四章选拔任用方式

第十一条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主要采取组织选拔、公开选拔(社会招聘)、内部竞聘(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人才引进方式进行。对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领导人员应当逐步加大竞争性选拔和市场化选聘力度。

第十二条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可以采取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一)对市属国有企业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副总经济师等领导人员,市属国有企业本部部门正、副职领导人员实行聘任制或者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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