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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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1.03•【字号】•【施行日期】2017.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强化对企业领导人员行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我委重新制定了《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国资委2017年1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对象及计划第三章审计内容及程序第四章审计评价及责任界定第五章审计结果运用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要求,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参照《北京市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办法》(京办发〔2011〕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包括市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履行、承担的与本企业经济活动相关的职责、义务。

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市国资委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京政发[1986]126号

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京政发[1986]126号

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正文:---------------------------------------------------------------------------------------------------------------------------------------------------- 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九月十五日京政发[1986] 126号)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本市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企业因生产、事业的发展,在劳动计划指标内需要招用工人时,由本单位提出招工计划,地方单位经主管区、县、局(总公司)审查同意,并汇总提出本系统招工计划,报市劳动局批准;中央在京单位在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内,由主管部门批准。

企业按批准的招工计划招用工人。

二、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在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待业人员中招收,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任何企业没有经过市劳动局批准,不得从本市农村或外地招收工人。

三、矿山井下、铁路、公路的搬运、装卸、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其它企业,因特殊情况,确需从本市农村和外地招用工人时,必须由企业主管局(总公司)严格审查同意后,报市劳动局批准。

四、招工工作由市、区(县)、街道(镇)劳动行政部门分级管理。

市劳动局负责劳动力资源与需要的综合平衡,贯彻执行招工政策,审批并下达各单位的招工计划,按照就近招收的原则确定招工地区,审定男女工人的比例,对各部门的招工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区、县劳动部门负责审查招工单位的招工简章,根据市劳动局下达的各单位招工计划,向街道办事处(镇)劳动科下达招工任务,办理招工录用手续,发放劳动手册,对招工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街道办事处(镇)劳动科根据区、县劳动部门下达的招工任务,张榜公布招工简章、文化考试成绩和名次,组织报名,公布被招工录用人员的名单。

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管企业党委(支部):《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党委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二00六年六月十三日主题词:干部管理企业暂行办法报: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

送:市直有关部门,市国资委各科室、国资公司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新机制,造就一支职业化、现代化、规范化的经营管理者队伍,为做强做大国有企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滨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范围是按照市委《关于市属企业干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滨委[2006]63号)中明确的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企业的领导人员,包括:(一)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企业中代表国有股东出任的董事会成员(不含职工董事)、监事会成员(不含职工监事)、经理层成员、党委成员、纪委书记及工会主席。

(二)国有相对控股、参股企业中经市国资委党委提名并依法当选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企业的党委成员、纪委书记及工会主席。

(三)其它市委明确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党委班子企业的党委成员、纪委书记及工会主席。

第三条本办法对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企业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激励、教育培训、考核评价等作出相应规定。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相结合。

(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

(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

(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六)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27•【字号】•【施行日期】2019.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经过多年改革,北京市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已取得重要进展,绝大多数市属国有企业已完成公司制改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日趋完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逐渐提高。

为加快推动市属国有企业全面完成公司制改制,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9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2017年底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具备公司制改制条件的市属国有企业,要全部改制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切实增强市属国有经济活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

二、规范操作(一)制定改制方案。

市属国有企业推进公司制改制,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明确改制方式、改制后企业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产权结构设置、公司治理安排、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国有划拨地处置、党组织设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起草或修订公司章程。

(二)严格审批程序。

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层面的公司制改制方案,由市国资委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其他企业的公司制改制方案,按照企业内部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三)确定注册资本。

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可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工商变更登记时确定注册资本的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2.05•【字号】京国资发[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发〔2013〕3号)各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办法》,推进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切实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结合工作实际,市国资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

为增强本办法的可操作性,市国资委还将印发十项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办法》,健全市属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切实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企业、本单位、本部门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企业应当对下列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一)企业所属独资、控股子企业(含境外子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派驻参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代表;(二)企业各分支机构负责人;(三)掌握实质经营权的企业部门负责人。

国有企业中层领导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中层领导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中层领导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国有企业中层领导的聘任和委任程序,加强人才选拔和管理,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中层领导人才的选拔、聘任和委任。

第三条聘任和委任原则1. 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2. 能力和业绩导向的原则;3.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聘任和委任的重要依据;4. 岗位需求和发展规划的原则;5. 奖惩与激励相结合的原则;6. 具备协调、沟通和合作能力的原则。

第二章聘任和委任程序第四条岗位设置和需求分析国有企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岗位设置和需求分析,制定中层领导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第五条选拔和甄选1. 国有企业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招聘中层领导人才,包括内部晋升、外部引进、公开选拔等方式;2. 选拔和甄选工作应公开、公正、公平,遵循适应企业发展需要、注重能力和业绩的原则。

第六条职位发布和面试1. 国有企业发布招聘公告,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待遇等信息;2. 组织面试和笔试等评估方式,综合考察应聘者的专业知识、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第七条考核和评估1. 对应聘者进行全面的考核、评估和背景调查,了解其工作经历、能力和品德等情况;2.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聘任和委任的重要依据,综合考虑绩效、贡献和潜力。

第八条聘任和委任决策国有企业根据选拔和甄选工作的结果,结合岗位需求和发展规划,经相关部门审核并作出聘任和委任决策。

第三章其他事项第九条奖惩和激励机制1. 国有企业建立健全的奖惩和激励机制,根据中层领导的综合能力、职务层级和业绩等因素予以评价;2. 激励措施可包括薪酬激励、职称晋升、培训发展等形式。

第十条薪酬制度国有企业根据中层领导的工作责任和业绩,制定薪酬制度,建立灵活、激励性强的激励机制。

第十一条任免、考核和奖惩的程序国有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中层领导任免、考核和奖惩的程序,确保程序公开、公正和透明。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从严管理干部的若干意见》,结合企业实际,制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

第三条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基本原则:(-)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注重实效、群众公认原则;(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五)依法依规管理原则;(六)工作需要原则。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四条选拔任用管理人员主要有但不限于下列前提条件:(一)因管理人员退休、退职、调动和升降等引起岗位空缺;(二)经上级批准,企业内设机构改革调整引起岗位空缺;(三)因企业长远发展需要,搭建人才梯队”或专业职位紧缺;(四)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要求和上级定岗走编调整等其他情况。

第五条选拔任用管理人员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政治立场坚走,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道德品行好;(二)履职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有胜任管理工作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创新能力;(三)正确行使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勤勉尽责, 群众公认,清正廉洁;(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

第六条选拔任用管理人员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管理员1・一般从管理员层级后备人才库中选拔。

2•本科及以上学历。

3•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企业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引进的第一学历为硏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副主管1・一般从副主管层级后备人才库中择优选拔任用。

2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左一般应具有管理员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主管1 •一般从现任副主管岗位管理人员中根据履职表现择优选拔任用。

2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一般应具有副主管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满2年未满3年的一般应当具有副主管和管理员岗位累计6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中层副职(1)应当具有主管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满2年未满3年的一般应当具有主管和副主管岗位累计6年以上工作经历。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监督办法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监督办法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规范选人用人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应紧密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队伍建设的实际,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和职工群众满意度为目标,切实加强对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方面存在的不正之风,保证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遵循下列原则:(一)党委领导,分级负责;(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三)发扬民主,群众参与;(四)强化教育,预防为主;(五)全程监督,违规必纠。

第四条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和核查有关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第五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具有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决策权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履行领导人员管理职能的组织人事部门和从事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人员。

第六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学习贯彻《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的情况;(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制度建设情况;(三)坚持选拔任用领导人员的原则、基本条件,遵守任职资格规定,执行交流、回避和退出等情况;(四)执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程序,重点是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的情况;(五)遵守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的情况;(六)对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七)对群众反映有关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方面问题调查处理的情况;(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三章检查的方式第七条对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检查,实行上级检查与本级自查自纠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第八条二级单位每年对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由党委办公室或(综合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年度自查情况,于次年一季度报领导人员管理部。

【管理制度)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管企业党委(支部):《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党委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二00六年六月十三日主题词:干部管理企业暂行办法报: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

送:市直有关部门,市国资委各科室、国资公司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进壹步改进和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新机制,造就壹支职业化、现代化、规范化的运营管理者队伍,为做强做大国有企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滨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范围是按照市委《关于市属企业干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滨委[2006]63号)中明确的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企业的领导人员,包括:(壹)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企业中代表国有股东出任的董事会成员(不含职工董事)、监事会成员(不含职工监事)、经理层成员、党委成员、纪委书记及工会主席。

(二)国有相对控股、参股企业中经市国资委党委提名且依法当选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企业的党委成员、纪委书记及工会主席。

(三)其它市委明确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党委班子企业的党委成员、纪委书记及工会主席。

第三条本办法对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企业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激励、教育培训、考核评价等作出相应规定。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壹)党管干部和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相结合。

(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

(三)市场认可和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

(四)组织选拔和市场配置相结合。

xx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选拔任用暂行办法

xx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选拔任用暂行办法

XX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选拔任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 规范XX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国资委) 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选拔任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XX市委关于中共XX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中共XX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委〔2006〕2 号) 等有关法规和文件,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 以下简称监管企业) 的企业负责人及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包括:在监管企业中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选拔任用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二)德才兼备和注重业绩原则;(三)市场检验和出资人认可原则;(四)依法管理原则。

第五条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 履行选拔任用企业负责人的职责, 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六条担任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相关知识;(三)遵纪守法, 品行端正, 诚信廉洁, 勤勉敬业, 团结合作, 职业素养好, 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四)国有资产产权代表还应具有战略决策能力, 能够忠实代表和维护国有资产利益, 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五)经营管理者还应具有强烈的市场意识, 熟悉国内国际经济运行规则, 在生产经营、资本运作等方面有较强能力;(六)党务领导人员还应熟悉经营管理, 能够围绕企业经济工作有效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代表和维护党和群众利益。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办法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办法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办法1总则1.1选拔任用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1.1党管干部、依法合规原则;1.1.2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1.1.3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1.1.4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原则;1.1.5人岗相适、注重实绩原则;1.1.6民主集中制原则;1.1.7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1.1.8出资人认可、市场认可和员工认可相结合原则。

1.2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各项方针政策,认真执行集团公司党组决策部署,坚持全面从严管党治党,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引领企业开拓创新、实现可持续发展,政治坚定、团结坚强、能力过硬、作风优良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1.3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党组委托人事部管理的领导人员、总部机关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和直属单位中层领导人员等。

1.4选拔任用工作的管理体制1.4.1党组是总部机关部门领导人员、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列入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主体,负责研究决定或提出任用建议等工作。

1.4.2直属单位党委负责本单位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并协助做好本级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当职务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可对本级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提出有关人选建议。

1.4.3按照管事与管人相结合的原则,党组分管领导可对分管领域和单位(部门)的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提出建议;事业部(专业公司)可对所属板块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提出人选建议;总部机关部门按业务管理职责可对相关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提出人选建议。

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可对分管领域和单位(部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提出人选建议。

1.4.4集团公司人事部是选拔任用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党组委托人事部管理的领导人员、总部机关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考察、选拔、任免等日常工作,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直属单位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

1.4.5直属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工作职责。

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京国资发〔2011〕1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投资活动,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北京市人民政府直接出资设立,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以下事项:(一)股权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增资、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等;(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技术)改造投资等;(三)金融类产品投资,包括证券投资、保险产品投资、期货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等;(四)其他投资。

第二章投资监管职责第四条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包括以下职责:(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二)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三)督促企业组织实施年度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四)对投资项目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五)其他法定职责。

第五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是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主要包括以下职责:(一)制定并执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二)组织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必要的专家论证;(三)按时上报年度投资计划;(四)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加强项目管理和风险控制;(五)其他法定职责。

国有企业中层干部选拔与管理暂行指南

国有企业中层干部选拔与管理暂行指南

国有企业中层干部选拔与管理暂行指南一、背景中国国有企业在现代化建设和市场经济改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中层干部的选拔与管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为了确保国有企业中层干部的素质和能力能够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需要制定相关指南。

二、选拔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选拔中层干部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岗位要求和个人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和选拔。

2. 竞争原则:选拔应设立竞争机制,通过项目评估、笔试、面试等方式来评估候选人的能力和素质。

3. 透明度原则:选拔程序应公开透明,候选人的评估标准和流程应向候选人公示,确保选拔的公正性。

三、选拔程序1. 选拔前准备:确定招聘需求和岗位要求,制定评估标准和流程。

2. 候选人筛选:通过简历筛选和初步面试等方式,确定符合岗位要求的候选人。

3. 笔试和面试:进行专业知识笔试和面试评估,综合考察候选人的能力和素质。

4. 选拔结果公示:公示选拔结果,接受候选人的意见和申诉,并进行必要的调整。

5. 最终确认:根据候选人的综合表现和评估结果,最终确定中层干部人选。

四、管理与培养1. 基于绩效的管理:中层干部的晋升、薪酬和奖惩应该与其绩效紧密相关,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和奖惩机制。

2. 职业发展规划:为中层干部提供个人职业发展规划和培训机会,帮助其在职业道路上不断成长和提升。

3. 定期评估与调整:定期评估中层干部的绩效和表现,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再培训。

五、监督与评估1. 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中层干部选拔和管理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2. 评估反馈:定期对中层干部进行绩效评估和能力评估,向其提供客观、准确的反馈,促进其进一步发展。

六、总结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中层干部的选拔与管理对于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本指南通过制定公平公正的选拔原则、明确的选拔程序和科学的管理与培养机制,旨在提高中层干部的素质和能力,为国有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同时,加强监督与评估,确保选拔和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办法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办法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办法1总则1.1选拔任用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1.1党管干部、依法合规原则;1.1.2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1.1.3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1.1.4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原则;1.1.5人岗相适、注重实绩原则;1.1.6民主集中制原则;1.1.7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1.1.8出资人认可、市场认可和员工认可相结合原则。

1.2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各项方针政策,认真执行集团公司党组决策部署,坚持全面从严管党治党,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引领企业开拓创新、实现可持续发展,政治坚定、团结坚强、能力过硬、作风优良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1.3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党组委托人事部管理的领导人员、总部机关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和直属单位中层领导人员等。

1.4选拔任用工作的管理体制1.4.1党组是总部机关部门领导人员、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列入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主体,负责研究决定或提出任用建议等工作。

1.4.2直属单位党委负责本单位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并协助做好本级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当职务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可对本级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提出有关人选建议。

1.4.3按照管事与管人相结合的原则,党组分管领导可对分管领域和单位(部门)的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提出建议;事业部(专业公司)可对所属板块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提出人选建议;总部机关部门按业务管理职责可对相关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提出人选建议。

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可对分管领域和单位(部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提出人选建议。

1.4.4集团公司人事部是选拔任用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党组委托人事部管理的领导人员、总部机关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考察、选拔、任免等日常工作,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直属单位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

1.4.5直属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工作职责。

2021年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2021年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Don't think about creating the sea, you must first start with small river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管理,保证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列入中共中央管理和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职务名称表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领导人员亲属是指: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

第二章任职回避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有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二)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三)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境内外,下同)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四)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领导班子、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回避建议;(二)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做出决定;(三)需要回避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调整工作岗位。

第六条回避双方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七条新任用或新调入的人员在任职或调入企业前,应如实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并及时申请回避。

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情况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任职回避的,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应在半年内予以调整。

第三章公务回避第八条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不准与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个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发生经济关系;因专利、特许经营等原因具有经营项目的独占性,企业必须与其发生经济往来的,其经营的项目及项目所涉及的重要指标应当列为厂务公开的一项内容。

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指在国有企业中,对于干部(管理人员)的选拔、培养、任用和管理工作。

这一过程旨在确保企业领导层的素质和能力,推动企业的健康发展。

以下是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一般流程和相关要点:1. 择优选拔:-国有企业的干部选拔通常依据择优、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

选拔的依据包括干部个人的业绩、学历、工作经验、领导潜质等方面的综合素质。

2. 职务空缺和需求分析:-企业在进行干部选拔之前,首先要对已有干部队伍进行调研,确定可能出现的职务空缺,同时分析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明确对新干部的需求。

3. 干部选拔程序:-干部选拔程序一般包括招聘启事发布、应聘者资格审查、笔试或面试、组织考察、综合评定等环节。

这些程序旨在全面评估应聘者的综合素质,确保选拔到适合企业需要的干部人才。

4. 公平公正:-干部选拔过程中要强调公平、公正原则,杜绝任何形式的腐败、拉帮结派等不正当手段。

选拔程序和标准应当透明公开,确保每位应聘者都有平等的竞争机会。

5. 培训和考察:-新任用的干部在上岗之前,通常需要接受相关的培训,以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职责。

同时,企业可能会对新干部进行一段时间的考察,以确保其适应并胜任新的工作职责。

6. 职业发展规划:-干部选拔任用不仅仅是一次性的事务,企业还需要制定干部的职业发展规划,通过培训、轮岗、晋升等方式,不断激发和发展干部的潜力,使其在企业中取得更大的贡献。

7. 绩效考核:-干部选拔任用后,需要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机制,对其在新职务上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

绩效考核结果将影响其未来的职业发展和晋升。

国有企业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任务,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

在执行中,应坚持公正公平、择优选拔的原则,确保选拔到真正适合企业需要的人才。

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管企业党委(支部):《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党委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二00六年六月十三日主题词:干部管理企业暂行办法报: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

送:市直有关部门,市国资委各科室、国资公司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新机制,造就一支职业化、现代化、规范化的经营管理者队伍,为做强做大国有企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滨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范围是按照市委《关于市属企业干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滨委[2006]63号)中明确的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企业的领导人员,包括:(一)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企业中代表国有股东出任的董事会成员(不含职工董事)、监事会成员(不含职工监事)、经理层成员、党委成员、纪委书记及工会主席。

(二)国有相对控股、参股企业中经市国资委党委提名并依法当选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企业的党委成员、纪委书记及工会主席。

(三)其它市委明确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党委班子企业的党委成员、纪委书记及工会主席。

第三条本办法对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企业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激励、教育培训、考核评价等作出相应规定。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相结合。

(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

(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

(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六)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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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暂行办法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工作,推进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企业领导人员队伍,特制定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暂行办法。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暂行办法完整版全文,欢迎阅读!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暂行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工作,推进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包括:(一)国有独资公司(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三)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四)国有独资企业(五)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第三条市属国有企业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公司章程,履行选拔任用工作职责。

市国资委党委及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对企业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下列人员:(一)市属国有企业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副总经济师等领导人员。

(二)市属国有企业本部部门正、副职领导人员。

(三)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二级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作为班子成员管理的工会主席;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监事长(监事会主席)、监事(不含职工监事,下同),市属国有企业出资的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长(监事会主席)、监事;独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经理层成员,市属国有企业出资的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中按国有股权比例推荐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经理层成员,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分公司、二级国有独资企业经理层成员,市属国有企业向二级企业委派的财务总监。

(四)市属国有企业所属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院长(主任、所长)、副院长(副主任、副所长)等。

(五)市属国有企业按照中层领导人员进行延伸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

(六)按照市属国有企业中层领导人员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

(五)依法合规原则。

第二章职数设置第六条根据党章、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规模,合理确定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二级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职数。

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二级企业不设常委会的党委委员职数一般不超过9人,设书记1人,可设副书记1—2人;设常委会的党委委员职数一般不超过21人,设书记1人,可设副书记1—2人,党委常委职数一般不超过9人。

设纪委书记1人。

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二级企业董事会职数一般不超过13人,设董事长1人,可视需要设副董事长1—2人。

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二级企业监事会职数,一般不超过7人。

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二级企业经理层职数,一般不超过8人。

第七条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二级企业党组织和董事会、经理层的主要领导人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二级企业设董事会的,党组织书记、董事长可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

第三章选拔任用条件第八条市属国有企业中层领导人员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素养,熟悉国家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第九条市属国有企业中层领导人员一般应具备下列任职资格:(一)具有累计五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者与企业经营管理业务、党政工作相关的经历。

(二)提拔担任企业中层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中层副职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两年的应当具备同层级副职和下一层级正职累计四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提拔担任中层副职的,应当具备下一层级正职三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三年的应当具备下一层级正职和下一层级副职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企业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三年内累计两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五)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党章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担任市属国有企业副总工程师或副总经济师、二级企业总工程师或总经济师的,还应当具有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从事专业岗位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五年。

担任市属国有企业副总会计师、二级企业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的,还应当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注册会计师等执业资格;从事财务会计或者审计等相关岗位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五年。

第十条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组织选拔领导人员需破格和越级提拔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公开选拔(社会招聘)领导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面向海外招聘人才,按照国家、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可根据需要明确特殊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四章选拔任用方式第十一条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主要采取组织选拔、公开选拔(社会招聘)、内部竞聘(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人才引进方式进行。

对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领导人员应当逐步加大竞争性选拔和市场化选聘力度。

第十二条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可以采取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一)对市属国有企业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副总经济师等领导人员,市属国有企业本部部门正、副职领导人员实行聘任制或者委任制。

(二)对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纪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工会副主席、团组织书记以及二级企业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按照党章、工会章程、团章和有关规定实行选任制或者委任制。

(三)对市属国有企业的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实行委任制;对市属国有企业的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会成员实行选任制、委任制或者聘任制。

(四)对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独资公司、市属国有企业的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中按国有股权比例推荐的经理层成员实行聘任制;对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经理层成员实行委任制或聘任制。

(五)对市属国有企业委派的财务总监实行委任制。

第十三条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二级企业进行党委换届,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属国有企业党委对有关人选进行审批。

第五章动议与提名酝酿第十四条市属国有企业有关职位出现空缺、需要提拔或交流领导人员时,一般由市属国有企业组织(人事)部门动议提出选拔任用初步工作方案。

第十五条市属国有企业党委酝酿选拔任用工作方案,也可由党委主要领导或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与领导班子有关成员个别沟通,并听取相关部门和二级企业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综合分析后向党委提出建议,酝酿选拔任用工作方案。

酝酿二级企业副职领导人员应听取二级企业主要领导成员的意见。

一般通过差额的方式进行提名酝酿。

第十六条党委换届和公开选拔(社会招聘)、内部竞聘(竞争上岗)和人才引进产生人选的,由市属国有企业党委研究确定工作方案,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对于市国资委任前审批管理的重要子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市属国有企业在选拔任用工作启动前,应就调整意见及酝酿人选情况,与市国资委党委有关领导及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进行沟通。

对于市属国有企业重组改制或主要领导人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领导人员的;越级提拔企业领导人员的;市属国有企业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人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的,市属国有企业在选拔任用工作启动前,应书面报告市国资委党委,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六章民主推荐第十八条组织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应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一般应同时采用,对两种推荐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互为补充,相互印证。

第十九条民主推荐由市属国有企业党委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相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个别谈话推荐可结合组织考察进行。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二十条民主推荐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领导人员,一般应由人选所在单位中层副职以上领导人员、职工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党委或由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与班子成员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

确立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以票取人。

对一个职位可确定2人以上为考察对象,进行差额考察。

推荐结果不够集中的,可进行二次推荐。

第二十二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人员人选或者本人自荐的,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在民主推荐中,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三条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人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七章组织考察与征求意见第二十四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市属国有企业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考察。

依据选拔任用条件和领导职位职责要求,全面考察人选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勤勉尽责、工作实绩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要注意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考察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发布考察预告,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以张贴、网上通知等形式发布考察预告。

(三)进行个别谈话、查阅考察对象档案、同考察对象面谈,还可采取民主测评、发放征求意见表、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和专项调查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四)请考察对象填写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撰写和提交工作业绩报告。

(五)考察组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组织主要领导成员意见。

(六)考察组对考察对象进行业绩分析和综合评价,形成考察材料,提出任用建议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市属国有企业党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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