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巨灾保险的现状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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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科技学院

论巨灾保险的的现状与

发展

——中英两国的巨灾保险发展史及共同之处

作者:张磊王冰王凯佳

2016/4/23

个人负责项目:王凯佳中国的巨灾保险发展史

王冰英国的巨灾保险发展史

张磊中英两国巨灾保险的共同处

论中国巨灾保险的现状与发展

——张磊王冰王凯佳我国的巨灾保险才刚刚起步,规模较小、保障面窄,而且社会对巨灾保险的认知程度不高。透过南方发生的冰冻雪灾和汶川大地震可以看出,保险业在我国巨灾风险应急管理中的作用比较有限,远未得到充分发挥。同时中国又自然灾害频发,在现今中国面临的主要巨灾风险包括地震、洪水、干旱、台风、霜冻、泥石流、滑坡、沙尘暴等。其中地震、洪水、干旱是全国性的巨灾,台风等多是区域性巨灾,在自然灾害面前,我们人类永远都显得渺小,每次灾难过后,统计出来的损失永远是个天文数字,虽然说损失不可避免,但我们还是希望能得到一些及时的补偿,此时,正是广大人民群众所迫切需要的。因此,借鉴国外巨灾保险发展模式的成功之处,研究我国巨灾风险的损失分担机制、构建和谐社会下的巨灾保险体系迫在眉睫。

就论现今中国的巨灾保险的发展现状可看出,如果要拿自己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来比较的话,就显得还远远不够成熟,各个方面和领域都存在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并且中国领土幅员辽阔,地形复杂,巨大自然灾害时有发生,同时发生更频繁的还是生活中的人为灾害,这些人为灾害虽然造成的损失不大,但因为发生的数量太多,最后合计起来也快成为一个天文数字。下面我们就来看看这些年发生在中国的一些重大自然灾害。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造成损失大。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呈明显上升趋势,已经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根据民政部的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近10年来我国每年因灾难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基本维持

在2000亿元左右。2006年全国农作物受灾面积达到4109.1万公顷;比上年增加5.9%。其中绝收面积540.9万公顷,比上年增加17.7%,因灾死亡3186人,比上年增长28.7%,倒塌房屋193.3万间,比上年减少33.1万间,直接经济损失2528.1亿元,比上年增加23.8%,是1998年特大洪涝灾害以来的第二个重灾年。而2008年年初的一场特大雨雪冰冻灾害就直接造成经济损失达1500多亿元,据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的数字显示,截至2008年3月1日;我国各保险公司共接到报案101.1万件,已付赔款19.74亿元,预计保险公司全国赔款数字将在40亿元左右。尽管保险业积极主动赔付,但保险赔付金额尚不足损失总额的3%,低于全球平均水平36%。就在雨雪冰冻灾害之后的短短几个月,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8.0级特大强地震,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无疑是雪上加霜。此次大地震中,受灾面积超过10万平方公里,涉及四川、甘肃、陕西、重庆等省市。截止6月9日;地震已造成69142人遇难;直接受灾人口达1000多万人。受灾地区交通、电力、通讯、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均受损毁,损失惨重,而且仍不断有次生灾害的发生。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披露,仅四川一省工业企业的直接损失已达670亿元,汶川大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将超过雪灾。中国保监会要求“特事特办”,各保险公司纷纷建立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处理灾区保险理赔事宜,但参与赔付的保险公司多是寿险公司,它们将会对地震造成的人身意外进行正常赔付,然而由于地震在大多数财险险种中属于免责范围,企业财产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通常不对地震进行赔付,即使运用通融赔付原则,赔偿金额也是杯水车薪。这些发生在我国的巨灾造成了惨痛的人员伤亡和重大的财产损失,已经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我国巨灾风险形势十分严峻,迫切需要构建和谐社会下的巨灾保险体系。

再看国内一些正在研究和探索的进度,探寻巨灾保险的发展之路、完善之路

并不简单。从前段时间举行的2016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国际峰会得知,上海正在研究制定港口巨灾保险制度,这将成为港口安全管理顶层设计方面的一项重大突破。积极总结风险管理经验,提高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保障上海港安全生产,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这对中国的巨灾保险又何尝具有重要的意义。早在之前业内就在呼吁的灾保险制度正在逐步破题,继在浙江、云南、深圳等地试点之后,这一被列入保险新“国十条”的重要制度也将在上海启动。自天津港爆炸事故发生后,港口安全问题备受各方关注,越来越多的生产企业意识到通过保险这一工具来分散风险的重要性,其中对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呼声此起彼伏。与此同时,,中国巨灾保险的发展现状与立法不足,导致在灾难发生之后,保险公司不能准时又合理的估算并补偿受害人,而对于受偿人来说,未能在灾难发生早期补偿损和未能得到某些保险公司的合理保险补偿。

不过对于中国来说,巨灾保险还只是处于不成熟阶段,中国一直都在积极探寻最适合的发展之路。正所谓“取百家之长,为己所用”,我们在探寻的过程中也应该积极汲取国外一些巨灾保险的发展经验,从他们的角度审视,看看自己存在什么问题,哪些方面未能兼顾到,所以在这里我就对英国的巨灾保险进行一下深入了解。

英国具备发达的保险市场,其巨灾保险的性质主要是非强制性巨灾保险,即市场上销售的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中已经涵盖了巨灾风险责任,投保人可自行选择时机购买。作为全球保险业的发源地,英国巨灾保险都是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政府不参与其中。例如政府财政不对洪水保险进行任何补贴,也是非强制性的,投保人在保险市场中自由选择保险公司进行投保。英国再保险市场相当发达和完善,商业保险公司所承保的巨灾风险责任直接在再保险市场进行分保,转移

风险责任。政府虽然对巨灾保险再保险计划没有支持,但是巨灾保险参保率依然很高。

下面就以洪水保险为例来看其如何通过保险有效地分担巨灾损失。在英国面临的自然灾害当中,洪水造成的损失占较大比重。在英国,洪水保险的市场化程度很高,政府不参与洪水保险的日常运营和管理,不承担有关风险。政府的责任主要是通过加大防洪投入力度,兴建洪水防御设施来降低洪水风险,使洪水风险具有一定的可保性,这是商业保险公司愿意承担洪水风险的最主要原因。同时,英国十分发达的保险和再保险体系,为洪水保险的有效运行提供了必要保证。英国保险业把洪水风险纳入标准住宅及小企业房屋财产险保单的责任范围内,投保人可任意选择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进一步分散风险。英国保险业认为,在标准财险保单中承保洪水风险,有助于在更为广泛的保险集合体中分散风险,从而将保险成本维持在尽可能低的水平上。

英国的洪水保险具有“捆绑式”和“强制性”两大特征。“捆绑”是把包含洪水在内的所有自然灾害风险捆绑到一个保单中,顾客购买住宅保险时必须购买全部险种,不能因为当地洪灾风险低而剔除洪水保险。“强制”是业主只有购买了住宅保险才能获得抵押贷款担保。这使得洪水风险可以在所有住宅投保人中进行分散,从而使单个家庭购买洪水保险的支出大大降低。就这样在政府大力支持下,英国保险业从1960年推出包含洪水保险的商业财产保险之后,就成为英国非工程防洪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英国的洪水保险不同于美国的模式,其保险的供给方全部为保险公司,私营保险业自愿地将洪水风险纳入标准家庭及小企业财产保单的责任范围之内,业主可以自愿在市场上选择保险公司投保。政府不参与洪水保险的经营管理,也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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