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结算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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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

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建设工程法律2009-10—27 09:16:50 阅读95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条文主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之处在于,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就是承包人将劳务及建筑材料物化到建设工程的过程.基于这一特殊性,合同无效,发包人取得的财产形式上是承包人建设的工程,实际上是承包人对工程建设投入的劳务及建筑材料(一般是工程款),故而无法适用无效恢复原状的返还原则,只能折价补偿.由于当前建筑市场中,关于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较多,计算方法复杂多样。

合同无效后,以何种标准折价补偿承包人工程价款,一直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建筑法》及相关行政法规范,均将保证工程质量作为立法的主要出发点和主要目的.《建筑法》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效合同与有效合同在《建筑法》制定的根本目的上已无很大的区别。

如果抛开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发包人按照何种标准折价补偿承包方,均有不当之处,不能很好地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工程经竣工验收,已经达到《建筑法》保护的目的。

本条司法解释为平衡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便捷、合理解决纠纷,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人工程价款。

[理解与适用]一、起草背景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后,如何处理,一直是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难点问题.主要原因是,我国建筑业市场处于变革时代,市场中旧的经济秩序被打破,新的经济秩序尚未建立,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又吸引大量的企业投入到建筑业市场当中,不规范的经营行为时有发生,如参与建筑活动的主体行为不规范,发包方肢解工程发包、承包方没有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承包方非法挂靠借用具有法定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案例: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的结算办法

案例: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的结算办法

案例: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的结算办法作者:Admin 来源:中国建筑法律网录入:Admin 字体: 原告:周口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南迎君国际酒店有限公司2001年11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是:由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迎君国际酒店综合楼项目,该楼为12层,建筑面积14000平方米,计价方式为单价包干,每平方米按550元结算。

原告周口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具备土建施工一级资质,但该工程未办理招投标手续。

上述工程于2003年3月竣工后,双方对工程款结算问题长期争议,没有定论。

周口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合同中约定的每平米550元工程造价明显低于市场价。

经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定额鉴定,工程造价应为每平方米878元,主张发包方应当按照每平米878元,乘以14000平方米进行结算,工程应为款12292000元。

但是酒店认为,工程价款按每平米550元结算,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总价款应当按每平米550元乘以14000平米,共计770万元,加上工程有少许曾项,全部工程款最多不超过800万元。

现酒店已付工程款一千万元,已经多付了2百多万元。

所以不同意再追加给付工程款。

为此2008年8月11日,建筑公司就工程结算问题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索要工程款740万元,利息45万元,共计786万元。

本案诉讼费66850元。

2009年10月30日,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以下判决: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2、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计价方式为“单价包干”,每平米550元,该建设项目为14000平,该项目工程款应为14000*550=770万元,外加工程曾项部分,工程价款应为8百万元。

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一千万元,多支付了200万元,故原告请求给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工程款处理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工程款处理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工程款处理原则前言:由于建筑产品是涉及公共安全的特殊产品,为保证建筑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对建筑市场主体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准入条件,对建设施工合同的承包方主体资格作出了严格限制,又由于我国建筑市场普遍存在借用资质、无资质、违反招投标程序、违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使建设工程领域成为无效合同的高发领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在我国建筑行业市场普遍存在;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在于,施工过程就是承包人将劳务成本及建筑材料不断物化到建筑产品上的过程,基于这一特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无法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恢复原始状态的返还原则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故而只能参照合同约定条款及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对承包方进行折价补偿。

一、司法解释条文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下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条款对工程款进行结算,但并不代表无效合同可以认定为有效,不然《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一条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便没有任何意义,这也与司法解释打击建筑业市场违法活动及规范建筑业市场经营活动的初衷和立法宗旨相违背,反而会间接鼓励无效合同的订立。

该司法解释条文的规定,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特殊性及权衡合同双方利益,并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诉累,节约诉讼成本及时间成本。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工程承包合同无效如何结算

工程承包合同无效如何结算

工程承包合同无效如何结算在我国,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受到《合同法》和《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建设工程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那么,当工程承包合同无效时,如何进行工程款结算呢?一、合同无效的原因1. 违反法律法规:如果合同内容违反了我国的法律法规,如涉及非法用地、非法施工等,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2. 恶意串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合同无效。

3. 主体不合法:合同主体不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如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合同无效。

4. 合同内容不真实:合同内容虚假,如虚构工程、虚报工程量等,合同无效。

5. 强制性合同:合同内容违背了我国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如涉及强制交易、强制服务等问题,合同无效。

二、合同无效的后果1. 合同自始无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将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返还已取得的财产。

2. 赔偿责任:合同无效的原因如果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工程款结算: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工程款不予结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三、合同无效的工程款结算方式1. 参照合同约定:如果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可以参照无效合同中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2. 折价补偿:合同无效后,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应予支持。

3. 据实结算:如果合同无效是由于工程质量、工程量等问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工程款结算。

4. 工程定额标准:合同无效后,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工程定额标准进行工程款结算。

5. 市场价格信息:可以参考政府公布的市场价格信息,按照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工程款结算。

总之,当工程承包合同无效时,工程款结算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合同约定、国家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进行结算。

合同无效的工程款如何处理

合同无效的工程款如何处理

合同无效的工程款如何处理在建筑市场中,合同无效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给工程款的处理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合同无效的工程款处理涉及到多方利益,如发包方、承包方、施工方等,因此,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处理,以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

本文将从合同无效的工程款处理原则、处理程序和处理方法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合同无效的工程款处理原则1.保护善意第三人原则: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应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已经履行合同的第三人,应当予以妥善安置和补偿。

2.过错责任原则:合同无效的原因往往与一方或双方有过错有关。

在处理合同无效的工程款时,应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公平原则:在处理合同无效的工程款时,要公平对待各方利益,确保各方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4.诚实信用原则:处理合同无效的工程款时,各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约定,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二、合同无效的工程款处理程序1.确认合同无效:首先,要依法确认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的原因包括:双方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

2.止损:合同无效后,应及时采取措施,停止损失的扩大。

如:停止施工、妥善保管工程资料等。

3.调查取证:对合同无效的原因进行调查取证,为后续的工程款处理提供依据。

4.工程价款审计:对无效合同所涉及的工程进行审计,确定工程实际造价。

5.调解协商:各方当事人就合同无效的工程款处理进行调解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6.司法途径:如调解协商不成,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将争议提交法院审理,根据判决结果处理工程款。

三、合同无效的工程款处理方法1.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对于已经支付的工程款,合同无效后,有权要求返还。

返还的金额包括:已支付的工程款、利息、违约金等。

2.赔偿损失: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损失赔偿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预期利益等。

3.工程价款结算:根据审计结果,按照公平原则,结算合同无效的工程价款。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如何结算赔偿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如何结算赔偿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如何结算赔偿建筑工程合同是建筑行业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规定了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有些建筑工程合同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进行结算和赔偿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情况下建筑工程合同会被判定为无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能导致建筑工程合同无效: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4. 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双方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5. 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6. 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当建筑工程合同被判定为无效时,结算和赔偿方式如下:1. 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尚未施工完毕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应当停止施工。

已完成的工程量是否合格,依据上述办法结算。

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能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1. 返还已经收到的款项;2. 赔偿因合同无效造成的直接损失,如已完成工程的修复费用、误工损失等;3. 赔偿因合同无效造成的间接损失,如丧失与第三方另订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判定无效后,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判定无效后,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施工合同效力问题、黑白合同问题、施工承包发包、工程索赔与反索赔、工程造价鉴定、工期纠纷、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保护、工程验收与移交、工程保修及缺陷责任等新模式,这些你知道多少呢?你都了解其中的纠纷与处理实务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判定无效后,工程价款如何结算你知道吗?下面我们来看看几个真实案例,都是如何处理应对的?1、多份施工合同均无效,且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合同的,可根据争议合同之间的差价,结合工程质量、当事人过错、诚实信用原则等结算。

案例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其适用前提应为备案的中标合同合法有效,无效的备案合同并非当然具有比其他无效合同更优先参照适用的效力。

在当事人存在多份施工合同且均无效的情况下,一般应参照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在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合同时,可以根据两份争议合同之间的差价,结合工程质量、当事人过错、诚实信用原则等予以合理分配。

2、施工合同被判定无效后可参照双方约定方式结算。

案例要旨:必须进行招投标而未进行招投标的建设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即便合同无效,仍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进行结算。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履行的合同内容无法直接返还,应折价补偿。

案例要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履行的合同内容无法直接返还,应折价补偿。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发包人实际参与了管理,亦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管理费。

那么如何高效的去判断企业是否存在着合作风险呢,这些都关乎着工程人的切身利益。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

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建设工程法律2009-10-2709:16:50阅读95评论0字号:大中小订阅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条文主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之处在于,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就是承包人将劳务及建筑材料物化到建设工程的过程。

基于这一特殊性,合同无效,发包人取得的财产形式上是承包人建设的工程,实际上是承包人对工程建设投入的劳务及建筑材料(一般是工程款),故而无法适用无效恢复原状的返还原则,只能折价补偿。

由于当前建筑市场中,关于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较多,计算方法复杂多样。

合同无效后,以何种标准折价补偿承包人工程价款,一直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建筑法》及相关行政法规范,均将保证工程质量作为立法的主要出发点和主要目的。

《建筑法》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效合同与有效合同在《建筑法》制定的根本目的上已无很大的区别。

如果抛开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发包人按照何种标准折价补偿承包方,均有不当之处,不能很好地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工程经竣工验收,已经达到《建筑法》保护的目的。

本条司法解释为平衡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便捷、合理解决纠纷,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人工程价款。

[理解与适用]一、起草背景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后,如何处理,一直是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难点问题。

主要原因是,我国建筑业市场处于变革时代,市场中旧的经济秩序被打破,新的经济秩序尚未建立,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又吸引大量的企业投入到建筑业市场当中,不规范的经营行为时有发生,如参与建筑活动的主体行为不规范,发包方肢解工程发包、承包方没有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承包方非法挂靠借用具有法定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怎么结算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怎么结算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结算方式及法律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结算方式如下:1. 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的工程,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或者实际结算价款进行结算,价款差额不予支付。

2. 施工完毕验收不合格但经修复验收合格的工程,可以按照上述办法结算,经修复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支付。

3. 尚未施工完毕的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当停止施工,根据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是否合格,依据上述办法结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原则进行结算。

综合上述规定,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点:1. 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的工程,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或实际结算价款进行结算。

2. 施工完毕验收不合格但经修复验收合格的工程,参照合同约定价款进行结算。

3. 尚未施工完毕的工程,根据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是否合格进行结算。

需要注意的是,在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工程价款的结算仍然要以合同约定或实际完成情况为依据,但在合同无效的前提下,结算方式有所差异。

同时,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各方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山东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山东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山东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为妥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经山东高院民一庭法官会议研究,就相关问题解答如下:1、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主张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如何处理?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将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付款时间、工程款支付进度、下浮率、质保金等约定条款作为折价补偿的依据。

2、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主张以另行签订的结算协议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如何处理?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之外签订的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性,施工合同的效力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结算协议可以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3、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计付标准如何确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但不得超过民间借贷的最高保护利率。

没有约定的,对于2019年8月19日以前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对于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4、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实施确认工程量、签订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对外借款等行为,效力如何认定?承包人对项目经理授权不明,或者项目经理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外从事的相关行为,应当适用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审查承包人是否对项目经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对于项目经理确认工程量的行为,一般应认定为有效,但承包人明确项目经理无确认工程量的授权,且发包人明知的除外。

对于签订买卖、租赁合同的行为,应当结合购买材料或租赁设备的品类、用途、交货地点,是否用于涉案工程以及施工合同履行习惯,相对方是否善意等情况,认定是否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对于对外借款行为效力的认定要从严掌握,应当对借款流向、用途以及出借人是否善意等事实进行实质性审查,并结合承包人与项目经理之间关于涉案工程的资金投入、结算方式等约定,综合认定是否由承包人承担还款责任。

无效合同工程怎样结算的

无效合同工程怎样结算的

无效合同工程结算方式及注意事项一、无效合同工程的概念无效合同工程指的是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由于违反法律法规、合同条款不合法或者合同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资质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工程。

对于无效合同工程,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相应的结算方式和处理措施。

二、无效合同工程的结算方式1. 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当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即按照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的约定进行结算。

2. 按工程定额进行结算如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无法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可以按照工程定额为标准,通过鉴定确定建设工程价值,然后进行折价补偿。

3. 发包人承担实际损失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但发包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发包人应承担因合同无效而给承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4. 修复后的工程价款结算如果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注意事项1. 审查合同当事人资质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要审查合同当事人的资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要求,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2. 合法合规签订合同合同条款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加强工程验收管理工程验收是保障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要加强对工程验收的管理,确保工程验收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4. 注意证据收集和保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对于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在处理无效合同工程结算问题时,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同时加强合同管理和工程验收,以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2022-2023年工程价款纠纷案件的处理和认定

2022-2023年工程价款纠纷案件的处理和认定

工程价款纠纷案件的处理和认定导读:在建设工程全过程中,在许多环节的工作都会与最终价款产生直接关系,那么法律究竟是如何对这些状况进行认定的?今日,结合实践阅历,为大家总结常见的工程价款纠纷案件的处理和认定方式。

一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要求重新结算的,如何处理?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在诉讼中要求重新结算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或撤销的除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一方以施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确认结算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

二承包人项目经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施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在结算报告、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盖项目部章或者收取工程款、接受发包人供材等行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另有商定或承包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工作人员签证确认的效力如何认定?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在结算报告、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盖项目部章或者收取工程款、接受发包人供材等行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另有商定或承包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经理无代理权的除外。

四工程监理人员在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的效力如何认定?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涉及工程价款洽商变更等经济决策的,原则上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对监理人员的授权另有商定的除外。

五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以工程发生设计变更为由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商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等缘由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减,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应当严格把握,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商定的,依照其商定;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商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商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如何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如何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工程价款结算在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规范建筑市场中各方主体之间权益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那么,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如何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参照以下原则:1. 如果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那么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进行折价补偿。

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进行支付。

2. 如果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但经过修复后验收合格,那么可以参照上述办法进行结算,即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进行折价补偿。

3. 如果建设工程尚未施工完毕,合同被确认无效,那么应当停止施工。

此时,已完成的工程量如果合格,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如果不合格,则不予支付。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这也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的工程价款结算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实际操作中,合同无效的价款结算与已完工程的质量合格与否直接挂钩,确立了“工程质量至高无上”的原则。

这一原则在司法解释中贯穿始终,涉及合同效力的案件如何处理离不开这一原则。

总之,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的结算应参照合同约定,并结合工程质量情况进行。

这一规定既体现了法律对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又保障了各方主体在建设工程中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各方主体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工程质量,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无效工程合同的结算条件

无效工程合同的结算条件

无效工程合同的结算条件一、前言。

咱们都知道工程合同有时候可能会出问题变成无效合同呢。

这可有点麻烦,但咱也得好好说说结算条件呀。

这就像是一场游戏玩到一半发现规则有点乱了,但咱们还是得把之前的账算清楚,这样大家心里都舒坦。

二、无效工程合同的情况说明。

一般来说呢,工程合同无效有好几种情况。

比如说啊,这个合同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就像有些工程没有拿到该有的许可证就签合同开始干了,这肯定不行呀。

还有那种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这就太不地道了,也肯定是无效的。

另外呢,如果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工程合同,那也是无效的。

这些无效合同的情况咱都得心里有数,这样才能知道怎么结算。

三、结算的基础原则。

1. 公平合理原则。

这可是很重要的一个原则哦。

虽然合同无效了,但大家在工程里投入的东西都要考虑进去。

不能让哪一方吃大亏,也不能让哪一方占大便宜。

比如说施工方已经干了不少活,那这些劳动成果就得合理评估价值,不能因为合同无效就当人家白干了。

业主方如果已经支付了一部分款项,那这部分款项也要合理对待。

2. 恢复原状原则。

这个原则呢,就是说能恢复到合同没签之前的状态就尽量恢复。

但是工程这个事儿吧,有时候都已经干了好多了,完全恢复原状也不太可能。

那就得在这个原则的基础上做一些调整。

比如说工程已经建了一部分,那这部分如果拆除成本太高,就可以考虑按照一定的价值进行折算。

四、工程价款的结算。

1. 已完工程的价款确定。

如果工程已经完成了一部分,那这部分的价款怎么确定呢?咱们可以参照当时签订合同的时候约定的单价呀。

要是合同里的单价不合理,那也可以按照市场上同类工程的合理单价来计算。

同时呢,还要考虑到工程的质量情况。

如果工程质量是合格的,那当然按照正常的计算方式来。

但要是有质量问题,那就得扣掉相应的修复费用之后再计算价款。

2. 材料和设备的处理。

工程里用到的材料和设备也得算清楚。

如果是施工方自己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而且这些材料和设备已经用在工程里了,那就得把这部分成本算到工程价款里。

合同无效工程价款的处理

合同无效工程价款的处理

合同无效工程价款的处理我们需要明确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无效合同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如果双方都存在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此基础上,处理无效合同下的工程价款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尽管合同无效,但已经完成的工程建设是实际存在的,因此,对于施工方已经投入的劳务和材料,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

2. 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合同无效是由于一方的过错导致,那么这一方应当对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负责。

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3. 实际履行原则:对于已经完成的工程部分,应当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约定的标准计算价款,即使合同无效,也不影响这部分工程价款的支付。

基于以上原则,我们可以构建如下的工程价款处理范本:【案例】甲方(发包方)与乙方(承包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后因甲方未取得合法的建设许可,该合同被法院判定为无效。

此时,乙方已经完成了部分工程建设。

处理方式:1. 对于乙方已经完成的工程部分,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2. 如果甲方未支付预付款或进度款,应当在结算工程价款时予以抵扣。

3. 对于因合同无效而导致的其他损失,如乙方因此产生的额外成本、损失的利润等,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分担。

如果甲方单方面过错导致合同无效,甲方应当全额赔偿乙方的这部分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应当按比例分担。

4. 如果乙方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继续施工,且新增加的工程价值超过了原合同价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施工,并对新增部分的工程价款不予支付。

5. 双方应当协商确定具体的结算方式和时间,如无法达成一致,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解决。

建筑工程承包人以签约时资质不够为由要求合同无效,要求以市场价审价并支付,发包人怎么办?

建筑工程承包人以签约时资质不够为由要求合同无效,要求以市场价审价并支付,发包人怎么办?

承包人以签约时自己资质不够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从而要求否定原来合同价,以现行市场价进行审价,并要求发包方按审价的结果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应该如何应对?答: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的是,签约时承包人资质不够,合同不一定无效,这样的合同属于效力可以补正的合同。

《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但只要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的,那么该合同就是有效的。

如果该合同的效力不能补正,承包人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按市场价来结算,发包人如何应对。

首先,对于无效合同的处理,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做了原则性规定,《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建设工程本身具有特殊性,一般是不能返还的,《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的处理更是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质量合格,一般来说,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来支付工程款。

如果出现问题中所述的情况,承包人不要求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来支付工程价款,而是要求按照现行市场价进行审价,并要求发包人按照审价的结果来支付工程款。

则承包人有权提出这样的要求,因为《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选择权本身是承包人的请求权。

至于发包人如何应对,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对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来进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于无效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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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结算的处理
案情简介
阳光嘉园公司(业主)将"南国花园商城"发包给中隧四处承包。

2003年4月1日,刘某以合同乙方广西通力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与中隧四处签订了《工程施工劳务合同》,承包方式为自带机具的劳务承包。

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业主使用,但由于合同双方就工程款结算发生纠纷,刘某按自行结算的价款,要求中隧四处支付剩余工程款共计67万元,并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中隧四处、业主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中隧四处辨称: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已全部结算并支付完毕。

2005年7月28日,法院接受刘某申请,委托广西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对讼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鉴定站根据情况,分别出具了两份鉴定报告,一份为以讼争工程合同约定条款为依据,另一份则以工程定额为依据。

根据这两份鉴定报告结果,如果根据前者计算中隧四处多付工程款约15万元,而根据后者计算则还欠工程款约40万元。

审裁结果
法院结合事实认定:刘某是借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依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合同无效,刘某是实际施工人,可以实际施工人的法律地位行使民事诉讼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其1、原告借用有资质的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其2、合同无效后,合同条款当然没有约束力。

中隧四处依据《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同,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的规定,要求按合同约定作出的鉴定报告计算工程价款,但该规定是以承包人提出对应要求为前提,而原告并无此请求,故中隧四处的请求不予采信。

造价站按工程定额作出的鉴定报告反映了原告实际施工量付出的直接成本,既符合客观事实,也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信。

其3、按工程定额鉴定的工程造价高于按合同约定鉴定的工程造价,但前者是本案实际施工中所付出的直接成本,并不包含任何利润,至于后者不论其依据的合同系何种情形下签订,均违反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合理原则,中隧四处的答辩没有法律依据。

2006年4月30日一审判决中隧四处应当支付尚欠原告的工程款约40万元。

中隧四处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其1、《工程劳务施工合同》的内容来看,是名
为劳务分包,实为工程分包,依法认定为无效合同。

其2、根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本案工程款应参照双方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该条款虽然规定"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但不能据此将"承包人"请求作为适用本条款的前提,也没有体现该类似精神。

从《解释》的规定来看,参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是处理合同无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双方支付工程款的一项基本原则,在通常情况下,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来支付工程款。

中隧四处要求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合法有据,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作出的鉴定结论,中隧四处已不拖欠工程余款的上诉理由充分,予以支持。

因此,终审判决驳回刘某的所有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一审二审裁判结果相去甚远,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对建设施工合同争议问题的理解和法律适用,一直以来都存在较大的分歧。

律师仅简要分析以下:什么是实际施工人,其诉讼地位如何?"实际施工人"出现在《解释》第4、25、26条中,它与其他法条中表述的"施工人"内涵是不同的。

实际施工人是特指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其他企业名义和资质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实践中的"实际施工人"多数为低资质等级的建筑企业,或包工头带领一帮民工干活的临时组织的施工队伍。

建筑业吸收了大量的农民工,农民工却又大多为包工头雇佣。

按照合同相对性来讲,实际施工人应当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承包人主张权利,而不应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但从实际情况看,有的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收取一定管理费后,没有进行工程结算或者对工程结算不主张权利,由于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就导致实际施工人没有办法取得工程款,从而直接影响到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非法分包后,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义务都是由实际施工人履行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已经全面履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合同并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所以《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如果发包人已经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承包人的,发包人就不应当再承担支付责任。

本案中,刘某借用通力公司的名义(即挂靠)与我公司签订了合同,但综合所有证据,能够表明在实际过程中通力公司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而是刘某作为施工主体履行了合同义务。

所以法院确认了刘某为实际施工人,具备原告资格。

施工合同无效后,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是什么?《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特殊性,合同履行的过程,就是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物化在建筑产品的过程。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经履行的内容不能适用返还的方式使合同恢复到签约前的状态,而只能按照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

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看,当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折价补偿方式有多种意见:以工程定额或政府公布的市场信息为标准,通过鉴定确定建设工程价值。

目前我国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有的发包人签订合同时往往把工程价款压得很低,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还按照这个方案折价补偿,将会造成无效合同比有效合同的工程价款还高,这不但超出了当事人签订合同的预期,也可能诱使承包人恶意主张合同无效,以达到取得高于合同约定工程款的目的,这与无效合同处理原则及制定司法解释以期达到规范建筑市场、促进建筑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的初衷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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