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的结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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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的结算办法

案例: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的结算办法

案例: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的结算办法作者:Admin 来源:中国建筑法律网录入:Admin 字体: 原告:周口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南迎君国际酒店有限公司2001年11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是:由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迎君国际酒店综合楼项目,该楼为12层,建筑面积14000平方米,计价方式为单价包干,每平方米按550元结算。

原告周口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具备土建施工一级资质,但该工程未办理招投标手续。

上述工程于2003年3月竣工后,双方对工程款结算问题长期争议,没有定论。

周口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合同中约定的每平米550元工程造价明显低于市场价。

经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定额鉴定,工程造价应为每平方米878元,主张发包方应当按照每平米878元,乘以14000平方米进行结算,工程应为款12292000元。

但是酒店认为,工程价款按每平米550元结算,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总价款应当按每平米550元乘以14000平米,共计770万元,加上工程有少许曾项,全部工程款最多不超过800万元。

现酒店已付工程款一千万元,已经多付了2百多万元。

所以不同意再追加给付工程款。

为此2008年8月11日,建筑公司就工程结算问题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索要工程款740万元,利息45万元,共计786万元。

本案诉讼费66850元。

2009年10月30日,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以下判决: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2、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计价方式为“单价包干”,每平米550元,该建设项目为14000平,该项目工程款应为14000*550=770万元,外加工程曾项部分,工程价款应为8百万元。

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一千万元,多支付了200万元,故原告请求给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处理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处理

⽆效建设⼯程施⼯合同的处理⽆效建设⼯程施⼯合同的处理作者:马成波(单位:最⾼⼈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近⼏年来,随着基础设施和公共建筑建设⼒度的加⼤以及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建筑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柱产业和主要增长点,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贡献。

但由于建筑业准⼈门槛低,随着农村富余劳动⼒的增多,⼤量农民⼯涌⼈建筑⾏业,导致施⼯企业过度膨胀,这种过度膨胀加剧了⾏业竞争,⽆资质承揽⼯程、⾮法转包、违法分包等不规范的情况也⼀直伴随着建筑业的发展反映到诉讼中,就是建设⼯程施⼯合同⽆效的⽐例始终居⾼不下(笔者收集的建设⼯程施⼯合同纠纷再审案件中,合同被判⽆效的⽐例⾼达三分之⼀)。

对于⽆效建设⼯程施⼯合同的处理,最⾼⼈民法院《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虽有原则性规定,但因建设⼯程施⼯合同当事⼈多、涉及⾯⼴、专业性强、不规范多,许多问题还需要进⼀步研究,以利统⼀执法尺度。

⼀、⽆效建设⼯程施⼯合同处理中常见争议对⽆效建设⼯程施⼯合同纠纷,在按相关司法解释处理的过程中,还存有下列认识不统⼀之处:1.应该⽀持的⼯程款范围《解释》第⼆条规定:“建设⼯程施⼯合同⽆效。

但建设⼯程经竣⼯验收合格,承包⼈请求参照合同约定⽀付⼯程价款的,应予⽀持⼚这⼀约定看似简便可⾏,但实际情况却远⾮如此,⼯程价款的确定在⼀般建设⼯程施⼯合同纠纷的处理中就属难点问题,在⽆效合同的处理中就更显复杂。

对应该⽀持的⼯程价款范围存在不同的认知,最根本争议在于,“参照”⽀付的⼯程价款只是⼯程直接成本,还是应包括合理的利润以及其他费⽤。

主要有下列争议:(1)施⼯⽅的利润是否应⽀付。

对⼯程价款的约定,可以有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等多种⽅式,⽆论哪种⽅式的约定都包含了建设⽅的合理利润;通过鉴定确定⼯程造价的,鉴定结论中⼀般都按定额标准计算列明直接费、间接费、措施费、利润和税⾦等项⽬。

不少当事⼈主张,建设⽅不能因为⽆效合同⽽获益,因⽽要求扣减⼯程款中的利润部分,对这⼀主张是否⽀持就出现不同认识和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工程款结算依据指导案例9则

最高人民法院:工程款结算依据指导案例9则

最高人民法院:工程款结算依据指导案例9则word最高人民法院:工程款结算依据指导案例9如此1.固定价施工合同提前解除,工程款计算应综合考虑——约定固定价款施工合同提前解除情形,在确定工程款时,应综合考虑案件实际履行情况与双方当事人过错等因素。

2.承包合同无效时,承包人工程款不能比有效时更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处理的,不应获得比合同有效时更多利益。

3.同一工程两份合同,应以备案中标合同为结算依据——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而非以存档合同文本作为结算工程款依据。

“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前提须合同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20条“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适用前提是当事人已作约定。

5.以行政审计作为工程款的结算依据,应有明确约定——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对承受行政审计作为确定工程款结算依据的约定应具体明确,而不能通过解释推定方式认定。

word6.工程款已结算并履行的,例行审计不影响结算效力——在双方已通过结算协议确认工程款并已根本履行完毕情况下,国家审计机关所做审计报告,不影响结算协议效力。

7.工程款约定与法定结算方式,应优于司法鉴定适用——对工程款如何确定,在当事人已有明确约定,同时法律亦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再对工程款做鉴定没有法律依据。

8.约定固定单价,未完工的,可按完结率计算工程款——约定固定单价结算方式,在未完工状态,可按完结工程在全部工程中所占权重比例乘以固定单价方式确定工程款。

9.备案合同与补充合同约定不同,工程款应如何结算——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与备案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以备案合同作为工程款的结算根据。

10.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签字签章瑕疵,不一定导致无效——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签字签章虽有瑕疵,但并不能因此直接得出否认其证据证明力结论,不能因此全面否认其内容。

【规如此详解】1.固定价施工合同提前解除,工程款计算应综合考虑word——约定固定价款施工合同提前解除情形,在确定工程款时,应综合考虑案件实际履行情况与双方当事人过错等因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判定无效后,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判定无效后,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施工合同效力问题、黑白合同问题、施工承包发包、工程索赔与反索赔、工程造价鉴定、工期纠纷、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保护、工程验收与移交、工程保修及缺陷责任等新模式,这些你知道多少呢?你都了解其中的纠纷与处理实务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判定无效后,工程价款如何结算你知道吗?下面我们来看看几个真实案例,都是如何处理应对的?1、多份施工合同均无效,且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合同的,可根据争议合同之间的差价,结合工程质量、当事人过错、诚实信用原则等结算。

案例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其适用前提应为备案的中标合同合法有效,无效的备案合同并非当然具有比其他无效合同更优先参照适用的效力。

在当事人存在多份施工合同且均无效的情况下,一般应参照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在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合同时,可以根据两份争议合同之间的差价,结合工程质量、当事人过错、诚实信用原则等予以合理分配。

2、施工合同被判定无效后可参照双方约定方式结算。

案例要旨:必须进行招投标而未进行招投标的建设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即便合同无效,仍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进行结算。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履行的合同内容无法直接返还,应折价补偿。

案例要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履行的合同内容无法直接返还,应折价补偿。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发包人实际参与了管理,亦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管理费。

那么如何高效的去判断企业是否存在着合作风险呢,这些都关乎着工程人的切身利益。

合同无效如何结算工程款

合同无效如何结算工程款

合同无效如何结算工程款案例背景: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装修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装修工程合同。

合同规定了工程的范围、标准、工期以及付款方式等。

但在工程进行过程中,由于甲方未能按时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导致工程延期。

随后,双方发生争议,乙方认为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要求解除合同并结算工程款。

甲方则认为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不同意支付全部工程款。

最终,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结算工程款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合理原则:尽管合同无效,但乙方已经实际完成了部分工程,甲方应当对已完成的工程部分给予相应的报酬。

结算时应考虑到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质量,以及双方的实际损失。

2. 恢复原状原则:合同无效后,双方应当尽可能地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

这意味着甲方应当支付乙方已完成工程部分的费用,同时乙方也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预付款或进度款。

3. 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合同无效是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的,那么该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例中,甲方未能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导致工程延期,因此甲方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

4. 依法处理原则:合同无效后的结算,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为合同无效后的结算提供了法律依据。

基于以上原则,结算工程款的具体步骤如下:步骤一:确认已完成工程量。

乙方应提供已完成工程的详细清单和相应证明材料,甲方有权进行核实。

步骤二:评估工程质量。

对于已完成的工程部分,应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质量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步骤三:计算合理工程款。

根据已完成的工程量和质量评估结果,结合行业标准和市场价格,计算出合理的工程款。

步骤四:扣除必要费用。

从合理工程款中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费用,如已支付的材料费用、管理费用等。

步骤五:考虑过错责任。

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适当调整最终的结算金额。

步骤六:达成协议并执行。

双方应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就结算金额达成一致,并签订结算协议。

建设工程预约合同无效处理案例

建设工程预约合同无效处理案例

建设工程预约合同无效处理案例一、案例背景。

话说有这么一个事儿,甲公司和乙建筑队打算合作一个建设工程。

他们就先签了个建设工程预约合同,约定了一些大概的合作框架,像工程的大致范围是盖个三层的商业小楼,工程地点就在小镇的中心街那块儿,还有个初步的造价估算,大概是500万。

二、合同无效的原因。

可这合同签得有点草率啊。

甲公司呢,其实根本就没有取得这块土地的合法建设使用权,就着急忙慌地跟乙建筑队签合同。

这就好比你要在别人的地盘上盖房子,还没经过人家主人同意呢,这事儿肯定不靠谱啊。

结果呢,这个预约合同就因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被判定为无效合同。

三、处理过程。

1. 财产返还。

乙建筑队之前按照预约合同的要求,给甲公司交了20万的保证金。

这钱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就得还给乙建筑队啊。

甲公司一开始还不太乐意呢,说什么这钱他们已经拿去做前期准备工作花了一部分了。

可是法律可不管你这些,这20万必须得原封不动地还给乙建筑队。

就像你借了别人的东西,不管你用没用,东西坏没坏,都得还给人家一样。

乙建筑队呢,在签了合同之后,也拉了一些建筑材料到工地现场,像几车水泥、一些钢材之类的。

这些材料甲公司也得让乙建筑队拉走,毕竟合同无效了,这就不是你的东西,不能强占着。

2. 过错赔偿。

乙建筑队因为这个无效合同可受了不少损失。

他们为了这个工程,专门组织了一批工人,还对工人进行了一些前期的培训,这培训花了大概5万块钱呢。

而且工人在工地等开工等了一个月,这一个月的工钱也得给啊,加起来又有10万。

乙建筑队就觉得这都是甲公司的错,是甲公司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才导致合同无效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确实存在过错。

甲公司得赔偿乙建筑队这15万的损失。

甲公司这下可傻了眼,本以为签个预约合同没什么大不了的,没想到最后要赔这么多钱。

这就告诉我们啊,签合同之前得把自己的事儿都弄清楚了,不然就得吃大亏。

3. 工程后续处理。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在建设工程领域,签预约合同也得谨慎,要确保合同的合法性,不然一旦合同无效,就得面临财产返还、过错赔偿等一系列麻烦事儿。

建筑无效合同的工程款计算

建筑无效合同的工程款计算

建筑无效合同的工程款计算在我国的建筑市场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况时有发生。

对于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应当如何计算工程款成为争议的焦点。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案例两个方面,对建筑无效合同的工程款计算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实际案例在具体案例中,合同无效的原因多种多样,如发包人违法解除合同、承包人未具备施工资质等。

对于这些情况,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综合考虑合同无效的原因、建设工程的验收情况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来确定工程款的计算方式。

例如,在一个案例中,发包人违法解除合同,承包人请求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结合实际工程量结算工程款。

法院认为,虽然承包人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大量变更,但其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因此应参照合同约定标准确定工程款。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合同无效的原因和承包人的实际施工情况,最终依法参照合同约定计算折价补偿款。

这体现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原则: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应当尽量维护合同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结论综上所述,在建筑无效合同的工程款计算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合同无效的原因、建设工程的验收情况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法参照合同约定计算折价补偿款。

这一做法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助于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23年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23年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23年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其他,其他,其他•【公布日期】2023.12.25•【分类】其他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23年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建筑业是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产业,一端连着发展大局、一端连着民生福祉,在基础建设、促进就业、改善民生、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国内建筑市场蓬勃发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断涌现,司法审判面临新的挑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各方民事主体对民事权利保护提出了更高的期许。

为总结相关审判经验,统一类案裁判思路和尺度、提升案件质量和效率,促进建筑业平稳有序发展,永川法院特此发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01.重庆某消防公司与重庆某智能公司建设工程合同分包纠纷案基本案情原告重庆某消防公司诉称,其与重庆某智能公司签订《防火卷帘门订购安装合同》,约定向重庆某智能公司提供及安装防火卷帘门等设备。

之后重庆某消防公司按约供货及施工完成了所有供货安装工作。

后双方进行了收方验收,重庆某智能公司员工黄某签订了结算单。

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单价计算,总货款为445856.2元,重庆某智能公司仅向重庆某消防公司支付了403000元,重庆某智能公司已严重违约。

按照合同规定,合同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即44585.62元。

被告重庆某智能公司辩称,黄某只是公司派驻工程现场的协调人员和联络人员,负责在现场签收并照看材料,以及汇报和传达工程事宜,没有收方结算的权利,因此,黄某签订的结算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经审理查明,重庆某消防公司与重庆某智能公司签订《防火卷帘门订购安装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为防火卷帘门制作安装工程,同时约定产品安装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双方对现场实际工程量进行确认,工程量确认后15日内支付至实际工程量总额的90%货款。

2018年3月13日,双方签订《防火卷帘门补充协议》,案外人黄某作为重庆某智能公司的委托人在该补充协议上签名。

工程合同无效结算协议无效案例

工程合同无效结算协议无效案例

工程合同无效结算协议无效案例案例背景:某建筑公司A与业主签订了一份工程项目合同,约定由A公司负责业主的一项建设工程。

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设计变更、材料供应等问题产生争议,最终导致工程延期。

为了解决争议,双方协商后签订了一份结算协议,对原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

由于结算协议中存在严重的法律瑕疵,被法院判定为无效。

案例分析:1. 合同无效的原因:在本案例中,原工程合同之所以无效,主要是因为合同中的一些关键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例如工程质量标准不明确、支付条件不合理等。

合同签订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胁迫、欺诈等行为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2. 结算协议无效的原因:结算协议作为对原合同的补充或修改,其法律效力取决于原合同的效力以及结算协议本身的合法性。

在本案例中,结算协议无效的主要原因包括:- 缺乏必要的法律程序:如未经公证、未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等。

- 内容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定:如违反了国家的工程建设标准、安全规范等。

-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一致:即协议内容并未真实反映双方的意愿。

3. 法律后果:合同及结算协议一旦被判定为无效,意味着从法律上认定它们从未产生过约束力。

因此,双方需要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质量,重新进行合理的结算。

同时,如果一方因此遭受损失,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应对措施:面对合同无效及结算协议无效的情况,各方应采取以下措施:- 重新协商:在确保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双方应重新协商,签订新的合同或结算协议。

- 法律途径: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 防范风险:在未来的合作中,应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总结:通过上述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工程合同及结算协议的有效性对于保障项目顺利进行和各方权益至关重要。

因此,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

同时,一旦遇到合同无效的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合理解决争议,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建设工程无效合同的案例

建设工程无效合同的案例

建设工程无效合同的案例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设计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合同约定,乙方负责甲方某商业综合体项目的设计工作,甲方按阶段支付设计费用。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提交的设计图纸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仅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还影响了工程的正常施工。

甲方因此拒绝支付剩余的设计费用,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乙方不同意甲方的说法,坚持认为合同有效,要求甲方支付所有费用。

双方因此产生争议,最终将此事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案例中,乙方未能提供符合约定质量要求的设计服务,违反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因此,法院判决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这一案例反映了建设工程合同中常见的问题:合同条款不明确、服务质量不达标、责任划分不清晰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往往会导致合同的无效或纠纷的发生。

为了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项目的顺利进行,以下几点建议值得注意:1. 明确合同条款:合同中应详细列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服务的质量标准、验收标准、违约责任等,以便于双方准确理解和执行。

2. 严格质量控制:承包方应确保所提供的服务或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避免因质量问题导致合同无效。

3. 合理划分责任:在合同中应明确各种情况下的责任划分,包括不可抗力、违约等情形的处理方式。

4. 强化法律意识:双方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无知而签订无效合同或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5. 及时沟通协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沟通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寻求第三方调解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通过上述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建设工程合同的有效性不仅关系到项目的顺利进行,也直接影响到参与各方的经济利益。

因此,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以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折价补偿案例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折价补偿案例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折价补偿案例以下是一个建筑工程合同无效折价补偿的案例:案情简介: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进场施工,但因开发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建筑公司无法继续施工。

经过协商,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并进行工程折价补偿。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法订立,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程序而无效。

但是,建筑公司已经完成了部分工程,且开发公司对已完成工程量及质量均无异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公司支付建筑公司已完成工程的工程款及利息,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工程量计算出已完成工程的总价值。

同时,法院还认为,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管理不善等问题,导致工程延期和成本增加,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建筑公司要求开发公司赔偿其全部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折价补偿的典型案例。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和责任,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判决。

首先,法院认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原因是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程序,但同时也认可了建筑公司已完成部分工程的付出和价值。

其次,法院在计算已完成工程的工程款时,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工程量进行计算,保障了建筑公司的合法权益。

最后,法院认为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管理不善等问题,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而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如果合同无效或解除,应当及时进行协商和处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分包工程合同无效结算及支付条款有效案例

分包工程合同无效结算及支付条款有效案例

分包工程合同无效结算及支付条款有效案例
以下是一个关于分包工程合同无效,但结算及支付条款有效的案例:
案例概述:
某建筑公司与某投资公司签订了分包工程合同。

合同约定建筑公司负责某商城建设项目的施工,投资公司支付工程款。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开始施工,但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进度款问题产生纠纷,导致建筑公司停工。

经过协商,建筑公司、投资公司以及监理单位三方签署了《工程结算书》,明确应付的工程款金额。

随后,投资公司与建筑公司解除了合同,建筑公司撤离了施工现场。

但投资公司未履行《工程结算书》中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建筑公司遂将投资公司起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
1. 分包工程合同效力: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本案中的商城建设项目属于必须招投标项目,但双方在招投标程序展开之前进行了违法串标,因此分包工程合同无效。

2. 结算及支付条款效力:虽然分包工程合同无效,但结算及支付条款属于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效力影响。

因此,《工程结算书》中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仍然有效。

案例结论:
法院依据《工程结算书》对投资公司应付工程款进行了核定。

一审判决后,投资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院。

最高院受理本案后,根据案情与双方提交的证据,认定了结算及支付条款的效力,维持了一审判决。

本案中,虽然分包工程合同无效,但结算及支付条款仍然有效。

因此,在签订分包工程合同时,应当注意结算及支付条款的独立性,避免因合同无效而导致无法追索工程款的风险。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款结算案例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款结算案例
1.33若承包方未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工程总价款的[X]%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具体天数]日的,发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包方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同时承包方应承担由此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
1.4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解决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除争议事项之外的其他合同条款。
有权对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义务:
按照约定及时支付结算后的工程款。
协助承包方解决施工过程中遇到的与工程相关的问题。
1.22承包方权利义务
权利:
有权获得按照本协议结算后的工程款。
有权要求发包方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
义务:
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约定标准。按照约定的 Nhomakorabea期完成工程。
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1.12工程概况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权利义务
1.21发包方权利义务
权利:
有权要求承包方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完成工程。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1合同标的
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在特定建设工程项目中,因合同无效而进行工程款结算的相关事宜。具体工程项目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地点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如何结算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如何结算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如何结算我们需要明确合同无效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当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通过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时,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一旦合同被判定为无效,原则上,双方应当恢复原状,即返还各自收到的利益。

在建筑工程合同中,由于涉及的金额通常较大,且工程往往已经部分或全部完成,因此简单的恢复原状并不现实。

此时,结算应遵循公平原则和实际情况,考虑双方的实际投入和收益。

具体来说,结算范本应包含以下几个要点:1. 确认合同无效的依据:在结算范本中,首先要明确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这有助于双方理解结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 已完工程量的确认:对于已经完成的工程部分,需要双方共同确认工程量,并据此计算相应的价值。

3. 材料和设备处理:合同无效后,现场的材料和设备如何处理也是结算的重要内容。

通常情况下,可以按照双方的实际投入进行折价处理。

4. 劳务费用的计算:对于已经发生的劳务费用,应根据实际工作量进行合理计算,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5. 违约责任的承担:如果合同无效是由于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那么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包括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等。

6. 争议解决方式:在结算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争议。

范本中应明确争议解决的方式,比如是否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7. 最终结算协议的效力:双方达成的结算协议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以便在执行过程中有明确的依据。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每个案例的具体情况不同,结算范本的内容也会有所不同。

因此,建议在处理无效建筑工程合同的结算时,最好能够聘请专业的律师或法律顾问,以确保结算过程公正、合理,符合法律规定。

工程合同无效审计结算规定

工程合同无效审计结算规定

工程合同无效审计结算规定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工程合同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工程合同无效通常指的是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况导致的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

一旦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就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在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审计结算的首要原则是“恢复原状”。

这意味着双方需要退回因执行无效合同而获得的利益,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

具体到审计结算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 审核合同无效的原因:审计人员需仔细审查导致合同无效的具体原因,这将直接影响到结算的方式和结果。

2. 确定双方的责任:在审计过程中,应当根据合同无效的原因和双方的实际行为,合理确定各自的责任比例。

3. 计算已发生的费用:对于已经发生的工程款项,审计人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算,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等。

4. 处理已完成的工程成果:对于已经完成的工程部分,需要评估其价值,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处理。

如果这部分工程可以独立使用或销售,应当考虑将其作为独立的资产进行处置。

5. 安排退还款项:根据审计结果,确定需要退还的款项数额,并制定详细的退款计划。

6. 制定后续处理方案:对于无法恢复原状的部分,需要双方协商制定后续的处理方案,可能包括续签合同、补偿损失等。

7. 编制审计报告:最终,审计人员需编制详细的审计报告,列明审计过程、结果及建议,为后续的法律诉讼或协商提供依据。

在实际操作中,工程合同无效审计结算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审计人员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由于每个案例的具体情况都有所不同,因此在处理时还需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相关规定。

工程合同无效纠纷案例

工程合同无效纠纷案例

工程合同无效纠纷案例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工程承包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甲方的一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开始了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工程无法按期交付,双方因此产生了争议。

甲方认为乙方未能履行合同中的质量保证义务,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而乙方则辩称,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双方就此问题诉诸法院,希望能够得到一个公正的裁决。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首先审查了合同的各项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

法院发现,该合同中确实存在一些不公平的条款,例如对乙方的违约责任规定过于苛刻,而对甲方的责任却轻描淡写,这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

进一步地,法院还发现,合同中对于工程质量的要求并未明确符合国家标准,这违反了《建筑法》中关于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规定。

基于这些发现,法院最终判定该工程合同无效。

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双方都面临着一定的法律后果。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双方应当返还已经给付的财产,如有损失,还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在本案中,甲方需要退还乙方已经支付的工程款项,同时,乙方也需承担因其施工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为了解决双方的纠纷,法院建议双方重新协商,签订一份新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工程合同。

在新合同中,双方应当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且合理分配风险和责任。

此案例反映出在工程建设行业中,合同的每一条款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否则一旦合同被判定为无效,不仅会给双方带来经济损失,还可能影响整个项目的进度和质量。

因此,建筑公司和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仔细审查合同内容,确保其合法、合规,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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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的结算办法
作者:Admin 来源:中国建筑法律网录入:Admin 字体:丄原告:周口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迎君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2001年11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是:由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迎君国际酒店综合楼项目,该楼为12层,建筑面积14000平方米,计价方式为单价包干,每平方米按 550元结算。

原告周口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具备土建施工一级资质,但该工程未办理招投标手续。

上述工程于2003年3月竣工后,双方对工程款结算问题长期争议,没有定论。

周口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合同中约定的每平米550元工程造价明显低于市场价。

经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定额鉴定,工程造价应为每平方米878元,主张发包方应当按照每平米878元,乘以14000平方米进行结算,工程应为款12292000元。

但是酒店认为,工程价款按每平米550元结算,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总价款应当按每平米550元乘以14000平米,共计
770万元,加上工程有少许曾项,全部工程款最多不超过 800万元。

现酒店已付工程款一千万元,已经多付了 2百多万元。

所以不同意再追加给付工程款。

为此2008年8月11日,建筑公司就工程结算问题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主张索要工程款740万元,利息45万元,共计786万元。

本案诉讼费66850元。

2009年10月30日,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以下判决:
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
应受法律保护;
2、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计价方式为单价包干”,每平米550元,该建设项目为14000平,该项目工程款应为14000*550=770万元,外加工程曾项部分,工程价款应为8百万元。

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一千万元,多支付了 200 万元,故原告请求给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案件受理费66850元由原告承担。

本案原告起诉向被告索要工程款及利息,不但目的未能实现,反而经法院审理证明了原告已经多收取工程款200
万元,被告可以随时另行起诉原告要求返还,同时原告还损失了诉讼费66850元。

本案原告代理律师的严重失误如下:
第一、原告不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就不可能支持按照定额鉴定工程造价,进行据实结算,这就是固定价不鉴
定"原则。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
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本
案是单价固定合同,每平米550元。

依照上述司法解释,一方请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法院显然不能支持。

但是固定价不鉴定”的原则只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的情况,如果合同无效,则合同中约定的固定价条款也无效,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请求按照鉴定结算工程款的,法院应当支持。

依据本案情况,建筑公司代理律师首先要判断本案是否具有合同无效的情形,如果没有合同无效的情形,官司宁可不打,也不能把当事人往火坑里推;如果具有合同无效的情形,则先要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在此之后,才能要求
按照定额鉴定工程款,据实结算。

而本案建筑公司的代理律师,根本就没有向法院提出合同无效的请求,如何能够打破固定价不鉴定”原则,让法院支持原告对工程价款进行鉴定呢!
第二、本案具有明显合同无效的情形,但是建筑公司的代理律师根本没有主张合同无效。

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被确认无效的理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无效:其中包括"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那么,哪些是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其中第一项是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并明确指出了,以上工程项目必须招投标,没有招投标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就是无效合同。

本案诉争工程项目是酒店综合楼,用于接待住宿,显然属于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因而属于必需招投标的项目。

另外,依据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单项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属于必需进行招投标的范围。

本案建设项目造价为 770万,也属于必须招投标的范围。

因此,依据本案具体情况,诉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发包方未依法办理招投标手续,显然应被确认为无效合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合同无效,合同中约定的有关工程款单价包干的条款也无效,你就可以请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依据据实结算。

〈〈司法解释》出台以前,法院处理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都是按照定额鉴定工程款。

这里对于无效合同就有利用价值了,如果是固定总价的合同,固定单价合同,你干赔了,那你就别请求按照合同约定结算了,你就可以请求按照定额结算。

所以本案只要争取确认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再请求按照当地当年的定额结算工程款,即可以实现按照每平方米 878元结算工程款。

本案原告律师的重大失误在于:
1不知道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2、不知道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的结算办法。

所以本案给原告造成了几乎是无法挽回的、巨大的经济损失。

可见律师在诉讼中起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一个好的律师可以为当事人争取更多的合法利益,而一个坏的律师可能给当事人造成更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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