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价款结算案例分析汇编
工程决算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于2010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地产公司开发的一栋住宅楼。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人民币5000万元,工期为两年。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工程的建设任务,并于2012年6月1日向地产公司提交了工程竣工报告。
根据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双方应进行工程决算。
然而,由于双方在工程决算过程中对工程量、工程造价等方面存在争议,导致工程决算工作一直未能完成。
2013年5月,建筑公司向地产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地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地产公司收到通知后,以工程决算未完成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建筑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决算是否已完成?2. 工程款的支付是否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进行?3. 若工程决算未完成,建筑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三、法院判决1. 关于工程决算是否已完成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的建设任务,并提交了工程竣工报告。
虽然双方在工程决算过程中存在争议,但并未影响工程竣工的事实。
因此,法院认定工程决算已完成。
2. 关于工程款的支付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本案中,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人民币5000万元,工期为两年。
建筑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工程的建设任务,地产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
至于工程决算的争议,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不影响合同约定的履行。
3. 关于若工程决算未完成,建筑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决算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被告: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被告: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经理部”)被告: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本案涉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及其实际施工单位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之间的工程款纠纷。
甲方因乙方及其实际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工程延期交付,故要求乙方及其实际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乙方及其实际施工单位则认为工程款已经支付完毕,且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拒绝支付。
二、争议焦点1. 工程款支付是否完毕?2. 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3. 乙方及其实际施工单位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件事实2015年3月,甲方与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包甲方开发的XX项目建筑工程施工。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2000万元,付款方式为分阶段支付。
合同签订后,乙方及其实际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进场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及其实际施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 部分工程部位存在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地面不平整等;2. 工程进度严重滞后,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施工;3. 部分施工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质量问题。
甲方多次与乙方及其实际施工单位沟通,要求其整改质量问题,加快工程进度。
但乙方及其实际施工单位均未采取有效措施,工程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2017年12月,工程竣工。
经甲方验收,工程质量仍存在诸多问题。
甲方遂要求乙方及其实际施工单位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
乙方及其实际施工单位则认为工程款已经支付完毕,且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拒绝支付。
四、法律分析1. 工程款支付是否完毕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工程款应分阶段支付。
甲方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乙方及其实际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工程延期交付。
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8年6月签订了《某住宅小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原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2000万元。
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原告应在一个月内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支付工程款。
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完成了施工任务,于2019年12月完成竣工验收。
二、争议焦点1. 工程款的结算依据;2. 工程款支付的具体金额。
三、法院审理过程1. 被告向原告提交了工程结算报告,要求原告支付工程款2000万元。
2. 原告认为,被告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扣除部分工程款。
3. 被告提出,工程款结算应以合同约定为准,且原告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应视为认可工程结算。
4.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工程款的结算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四、法院判决1. 工程款的结算依据为合同约定。
2. 被告提交的工程结算报告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予以认可。
3. 原告要求扣除部分工程款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4. 原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200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在工程款结算方面,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同时,对于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存在差异的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处理。
本案中,原告提出的质量问题并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且原告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因此法院未支持原告的要求。
这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工程质量标准,避免产生争议。
此外,本案还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2023工程结算经典案例
2023工程结算经典案例工程结算就像是一场工程建设的“结账”过程,可有意思了。
咱先说说啥是工程结算哈。
简单来讲,工程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价清算的经济文件。
这就好比你去商店买东西,最后得算一算一共花了多少钱,该找多少零钱一样。
1. 案例一:某大楼建设工程结算这个大楼建设工程那可真是个大项目啊。
从一开始的打地基,到一层一层地盖起来,每一步都涉及到钱的事儿。
在结算的时候,就出了个小插曲。
施工方和建设方对于一些材料的单价有分歧。
施工方觉得当时购买材料的时候,市场价格波动比较大,应该按照实际购买的较高价格来计算。
可是建设方呢,觉得合同里约定了一个大概的价格范围,应该按照合同来。
这就好比两个人在拔河,谁也不让谁。
最后啊,经过双方重新核对市场调研报告,查看了当时签订合同的附加条款,发现如果遇到市场价格波动超过一定比例,是可以协商调整的。
于是,他们重新计算了材料费用,这个问题才得到解决。
这告诉咱们啊,在工程结算的时候,合同条款一定要仔细看,每一个小细节都可能影响到最后的结果。
2. 案例二:道路修建工程结算有个道路修建工程,那工程队可辛苦了,大太阳地下天天干活儿。
在结算的时候,关于土方工程的量算得不太对。
施工方计算的土方量比建设方计算的要多不少。
这是为啥呢?原来啊,施工方在计算的时候,考虑到了土方挖掘过程中的一些损耗和坡度的影响,而建设方只按照图纸上的标准尺寸计算。
这就像咱们分蛋糕,一个人按照蛋糕盒子的大小算,另一个人觉得切的时候会有边角料损失,得算多点。
后来啊,双方请了专业的测量团队重新测量,把各种因素都考虑进去,才确定了最终的土方量。
这个案例就提醒我们,工程结算里的工程量计算,不能只看一方面,得综合各种实际情况。
3. 案例三:桥梁建设工程结算桥梁建设那可是个技术活,工程结算也不简单。
这个工程里,关于工程变更的费用计算是个大难题。
在建设过程中,因为地质条件比预期的要复杂,所以增加了一些加固工程。
工程结算法律实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建B公司投资的一座办公楼。
合同总价款为5000万元,工期为两年。
合同约定,工程结算以实际完成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单价为基础,由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
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在工程完工后,A公司向B公司提交了工程结算报告,报告显示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合同约定工程量的120%。
B公司对A公司提交的结算报告提出异议,认为实际完成工程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A公司重新核算。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实际完成工程量是否超过合同约定?2. 工程结算审计报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3. 双方违约责任如何承担?三、案例分析1. 实际完成工程量是否超过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约定,工程结算以实际完成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单价为基础。
A公司提交的结算报告显示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合同约定工程量的120%。
B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实际完成工程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提交的结算报告应由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
若审计报告确认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合同约定工程量的120%,则A公司提交的结算报告符合合同约定。
若审计报告确认实际完成工程量未超过合同约定,则B公司对A公司提交的结算报告的异议成立。
2. 工程结算审计报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进行审计的,审计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双方约定由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因此审计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3. 双方违约责任如何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若审计报告确认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合同约定工程量的120%,则A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B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工程计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公司开发的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人民币1亿元,计价方式为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进行了工程款的支付。
然而,在工程完工后,双方对工程计价产生了争议,建筑公司认为开发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低于实际工程量,要求增加工程款;而开发公司则认为已支付的工程款符合合同约定,拒绝增加工程款。
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计价依据是否合法、合规;2. 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的差异;3. 工程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三、案例分析1. 工程计价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工程计价依据。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了按实际工程量结算的计价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工程计价依据合法、合规。
2. 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的差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变化等原因,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存在差异。
对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如因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存在差异,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因此,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的差异在合同中已有约定,建筑公司有权要求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3. 工程款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开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工程款。
然而,由于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的差异,建筑公司有权要求增加工程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工程价款结算与竣工决算
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工程价款结算与竣工决算(总分:52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案例一(总题数:1,分数:80.00)某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价为3200万元,工期18个月。
承包合同规定:(1)发包人在开工前7d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20%的工程预付款。
(2)工程预付款自工程开工后的第8个月起分5个月等额抵扣。
(3)工程进度款按月结算。
工程质量保证金为承包合同价的5%,发包人从承包人每月的工程款中按比例扣留。
(4)当分项工程实际完成工程量比清单工程量增加10%以上时,超出部分的相应综合单价调整系数为0.9。
(5)规费费率3.5%,以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合价为基数计算;税金率3.41%,按规定计算。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1)工程开工后,发包人要求变更设计,增加一项花岗石墙面工程,由发包人提供花岗石材料,双方商定该项综合单价中的管理费、利润均以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为计算基数,管理费费率为40%,利润率为14%。
消耗量及价格信息资料见表6—13。
表6—13 铺贴花岗石面层定额消耗量及价格信息项目单位消耗量市场价/元人工综合工日工日0.56 60.OO材料白水泥花岗石水泥砂浆(1:3)其他材料费kgm2m30.1551.060.02990.80530.00240.006.40机械灰浆搅拌机切割机台班台班0.00520.096949.1852.00(2)在工程进度至第8个月时,施工单位按计划进度完成了200万元建安工作量,同时还完成了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一项工作内容。
经工程师计量后的该工作工程量为260m2,经发包人批准的综合单价为352元/m2。
(3)施工至第14个月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按原综合单价计算的该月已完工程量结算报告180万元。
经工程师计量,其中某分项工程因设计变更实际完成工程数量为580m。
(原清单工程数量为360m3,综合单价1200元/m3)。
[问题](分数:80.00)(1).计算该项目工程预付款。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案例分析案例背景:地一家建筑公司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一项住宅建设工程的合同。
合同规定,建筑公司负责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商支付约定的工程价款。
工程开始施工后,由于施工期间遇到了一些困难,导致工程进展缓慢,工程竣工时间延长了几个月。
项目竣工后,建筑公司向房地产开发商提出了工程价款结算申请,要求支付工程价款。
然而,房地产开发商认为建筑公司的工程质量并不符合合同要求,并拒绝支付工程价款,导致双方发生了价款结算纠纷。
案例分析:1.工程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商认为建筑公司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该问题是否属实需要通过工程验收、检测等方法来确定。
双方可以协商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工程质量评估,以获取客观的评价结果。
如果建筑公司的工程质量确实存在问题,房地产开发商有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或者要求建筑公司重新修复工程质量问题。
2.工期延迟问题:建筑公司称工程的延期是由于施工期间遇到了困难导致的,这是否属实需要查阅施工记录、遇到困难的证据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来进行确证。
如果建筑公司能够证明施工确实遇到了困难,导致工期延长,那么房地产开发商就无法以工期延长为由拒绝支付工程价款。
然而,如果建筑公司不能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工期延长是在合理范围内,并不能说明工期延长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那么房地产开发商就有权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3.合同约定:双方应该检查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结算的相关条款,例如工程质量验收程序、支付方式、延期责任等约定。
如果双方对于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有不同理解,则需要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解决。
如果合同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协商修订合同或者通过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
4.证据收集:双方需要合理收集相关证据,例如工程施工记录、验收报告、合同约定等。
这些证据可以用来支持双方的主张,并在处理纠纷时起到重要的作用。
案例解决方法:1.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纠纷问题,协商的目的是达成一个互利共赢的结果。
双方可以派出专业人员进行工程质量评估,并协商出合理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例如按照工程完成的百分比支付等。
工程结算案例汇总
工程结算案例汇总工程结算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完成情况,对施工工程的投入、实际消耗及完成情况进行核算和结算,在工程及时经营、控制成本和合理分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介绍几个关于工程结算的案例。
首先是大型工程公司承接的一项市政道路建设工程。
该工程预算为1000万,施工期为6个月。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施工难度增加以及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导致实际施工成本超出预算。
工程公司进行了合理的核算和结算,将实际施工成本与预算进行对比,得出差额,并与业主进行沟通协商,最终商议后将实际施工成本按比例进行调整,保证了工程公司的利益。
其次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商在进行一处住宅小区建设时,为了节省成本,选择自行采购建材,并与工程公司签订分包施工合同。
然而,在材料采购和施工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不符合要求、施工进度滞后等问题,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施工周期延长。
工程公司进行了细致的核算和结算,将材料采购成本与市场价格进行对比,并计算了由于施工周期延长所带来的额外成本。
最终,工程公司向开发商提出调整结算金额的请求,以补偿额外成本和质量问题的修复费用。
再次是建筑工程公司承接了一项公共设施建设工程。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图纸有误、施工技术不熟练等原因,导致工程进度严重延误。
工程公司在进行结算时,详细核算了因施工延误所带来的额外成本,如人员工资、机械设备租赁费用的增加等,并与业主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协商。
最终,工程公司与业主商议后,确定了实际施工成本的调整方案,以保障工程公司的利益和业主的权益。
最后是电力工程施工公司在进行一处输电线路建设工程时,由于设计方案的变更导致施工过程中需增添电杆和杆塔等设备。
工程公司进行了精细的核算和结算工作,详细计算了新增设备的采购成本、安装费用及施工期间的人员工资和机械设备使用费用等。
并与设计方、供应商和业主进行了多次沟通和协商,最终确定了新增设备的结算金额,并在结算中进行了相应调整,保证了工程公司的利益和工程质量。
工程施工结算案例分析
工程施工结算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中标一座商业大楼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业主”)。
该项目位于市中心,总建筑面积约为50000平方米,包括地上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
工程内容包括土建、安装、装饰等。
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总价为1.5亿元,合同工期为24个月。
二、施工过程施工方在项目开工后,按照合同约定和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业主提出了一些变更要求,包括增加部分功能房间、调整部分楼层高度等。
施工方根据业主的要求,及时进行调整,并就变更部分与业主进行了协商,确定了变更价款。
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一些不可预测的问题,如地下水位过高、地质条件复杂等,导致施工进度受到影响。
施工方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措施,加快施工进度,最终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
三、工程结算工程完工后,施工方向业主提交了工程结算资料,包括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合同协议书、变更单等。
业主对结算资料进行了审核,认为施工方提交的结算价款高于合同约定总价,要求施工方进行解释。
四、结算争议施工方对业主的质疑进行了分析,认为结算价款的差异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1. 业主提出的变更要求,导致工程量增加,进而影响了工程造价。
施工方提供了详细的变更记录和变更价款确认单,证明变更部分的价款已经得到了业主的同意。
2. 不可预测的地质条件和其他外界因素,导致施工成本增加。
施工方提供了相关证据,如地质报告、施工日志等,证明施工方在遇到这些问题时,已经采取了积极措施,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工程价款的调整。
3. 合同约定的总价并未包括某些工程内容,如建筑智能化系统、景观绿化等,这些部分的工程价款应当在结算时予以追加。
施工方提供了相关合同条款和工程资料,证明这部分工程价款的追加是合理的。
五、解决方案在解决结算争议的过程中,施工方和业主进行了多次沟通和协商,最终达成了共识。
工程计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工程计价纠纷,原告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因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
原告于2010年1月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5000万元,工期为两年。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工程的建设工作。
然而,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就工程款的结算产生了争议。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及结果;2. 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时间;3. 工程款的违约金计算及支付。
三、案件事实1. 工程量计算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量应以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现场实际情况为准。
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双方对工程量进行了核对,发现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存在较大差异。
原告主张按照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而被告认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2. 工程款支付合同约定工程款分期支付,每完成一定比例的工程量后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款支付的具体比例存在争议。
原告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被告认为应根据实际工程量进行调整。
3. 违约金合同约定,如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在工程款结算过程中,双方均认为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因此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四、法律分析1. 工程量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及结果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算;没有约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习惯计算。
”本案中,双方对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及结果有明确约定,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2. 工程款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双方对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时间有明确约定,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3. 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工程结算法律实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于2010年6月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商开发的一处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
合同约定工期为24个月,工程总造价为2亿元人民币。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工程的建设任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于2012年6月进行了工程结算。
根据结算结果,建筑公司应得工程款为1.8亿元人民币。
然而,在结算过程中,双方就工程款的支付产生了争议。
开发商认为,由于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应扣除相应的款项。
而建筑公司则认为,工程质量合格,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
双方协商未果,建筑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 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是否应扣除因质量问题而产生的款项?三、法院审理过程1. 质量鉴定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委托了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了鉴定。
鉴定机构出具了《工程质量鉴定报告》,认定该工程质量合格。
2. 查明事实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包括合同、施工图纸、验收报告、质量鉴定报告等。
经审理查明,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的建设任务,工程质量合格。
3.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中,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的建设任务,工程质量合格。
因此,开发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建筑公司全部工程款。
关于开发商提出的因质量问题应扣除款项的主张,因工程质量鉴定报告认定工程质量合格,故法院不予支持。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工程计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重点工程项目,由某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作为业主,委托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进行施工建设。
该项目总投资约为5亿元,建设周期为3年。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材料价格波动等原因,工程实际计价与合同约定存在较大差异,导致投资公司与施工方就工程计价产生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及审核是否符合规定;2. 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是否应纳入合同价格调整;3. 材料价格波动对工程计价的影响;4. 工程结算款的支付方式及时间。
三、案件事实1. 工程量清单编制及审核:施工方按照合同约定,编制了工程量清单,并提交给投资公司审核。
投资公司审核后,发现部分工程量清单存在错误,遂要求施工方进行修正。
施工方在修正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导致部分工程量清单数据与实际施工情况不符。
2. 设计变更: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导致部分工程量增加。
施工方按照变更设计要求,进行了施工,并提交了变更后的工程量清单。
投资公司认为,设计变更后的工程量不应纳入合同价格调整。
3. 材料价格波动: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市场原因,部分材料价格发生波动。
施工方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材料价格波动应纳入工程计价调整。
4. 工程结算款支付:工程完工后,双方对工程结算款进行了核算。
投资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工程结算款应在验收合格后支付。
施工方则认为,工程结算款应在工程完工后支付。
四、法律分析1. 工程量清单编制及审核: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例》的规定,工程量清单应由施工方编制,并经投资公司审核。
本案中,施工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存在错误,应承担相应责任。
2. 设计变更: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例》的规定,设计变更后的工程量应纳入合同价格调整。
本案中,投资公司认为设计变更后的工程量不应纳入合同价格调整,与法律规定不符。
3. 材料价格波动: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例》的规定,材料价格波动应纳入工程计价调整。
工程计价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拟在某地开发一住宅项目,该项目总投资约5亿元。
开发商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方负责该项目的施工。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款支付方式、工程量计算规则、竣工结算方法等条款。
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款支付、工程量计算等问题发生争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施工方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1. 工程款支付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 工程量计算规则是否合法?3. 竣工结算方法是否合理?三、案例分析(一)工程款支付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1. 案例事实分析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分阶段支付,即施工方完成一定阶段的工程后,由开发商支付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具体支付比例为:工程开工前支付10%的预付款;主体结构封顶时支付30%的进度款;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60%的竣工结算款。
对于尾款支付,合同中约定:“尾款支付时间、金额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工程款支付方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采取分阶段支付、按工程量支付、按进度支付等方式。
”3. 案例评析本案中,工程款支付方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支付比例、支付时间等事项。
因此,工程款支付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二)工程量计算规则是否合法?1. 案例事实分析合同中约定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执行。
施工过程中,双方对部分工程量的计算结果存在异议,导致工程款支付问题。
2.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建设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具有强制性。
该规范对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8个实例说说结算案例分析
8个实例说说结算案例分析结算部分:1、某工程(为定额计价)合同约定基础按实结算,结算时发现其基槽开挖宽度大于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即按基础底宽加工作面),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发生了分歧,建设单位认为,其超出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属于施工措施,按合同“超出设计部分不予计量”的规定,只认可按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的工程量。
而施工单位则认为,既然合同约定为“按实结算”,就应按实际开挖的基槽宽度结算。
请问:1)、什么叫“按实结算”?怎样理解?2)、本工程的基槽该怎样结算?答:1、按实结算是指按规范要求施工,完成某项成活实际消耗的工作量或费用。
2、基槽结算首先要看超挖部分发生的原因,如果超挖部分是业主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则需要办理设计变更或进行签证,施工后按实际发生量结算。
如果是由于施工方的原因,则可认为其没有按规范要求施工,应按规则结算。
2、有一个工程的结算工作,变更和签证很多,涉及签证的计算现在理解上有分歧,分歧如下:增加某项工作签证费用53000元,但没有注明是否包括了全部费用,因此在计算时是计入直接费内参加计取利润、税金,还是直接计入税前造价,或者直接计入税后造价?另外因为对甲方有个优惠8%,请问签证部分是否还要优惠?答:1、签证是针对实际发生的费用,一般签证只需另外计取税金,即直接计入税前造价。
2、签证部分是否优惠要看合同约定,如果有约定则按合同执行,如果没有约定,则需要甲乙双方进行协商。
一般来说,优惠是针对该项目而言,而签证也包含在单项工程总造价内,所以也需要优惠。
3、有一工程,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独立基础挖土方的描述如下:“挖基础土方三类土基础类型:独立基础层底面积:1.8m*2.0m 挖土深度:2.7m弃土运距:自行考虑地下水位:-1.2米”,根据图纸明确独立基础的面积是1.8M*2.0M,基础底标高为-2.7米没有错。
而在独立基础混凝土的描述“独立基础,垫层材料种类、厚度:100厚C15素砼垫层,1000厚砂石垫层,基边各出50CM,混凝土强度等级:C25”。
工程价款结算案例分析汇编
工程价款结算案例分析汇编【案例一】背景:某施工单位承包某工程项目,甲乙双方签定的关于工程价款的合同内容有:1.建筑安装工程造价660万元,建筑材料及设备费占施工产值的比重为60%;2.工程预付款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20%。
工程实施后,工程预付款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建筑材料及设备费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数额时起扣,从每次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和设备占施工产值的比重扣抵工程预付款,竣工前全部扣清;3.工程进度款逐月计算;4.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3%,竣工结算月一次扣留;5.建筑材料和设备费价差调整按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按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上半年材料和设备价差上调10%,在6月份一次调增)。
工程各月实际完成产值如表6-1。
表6-1 各月实际完成产值单位:万元问题:1.通常工程竣工结算的前提是什么?2.工程价款结算的方式有哪几种?3.该工程的工程预付款、起扣点为多少?4.该工程2月至5月每月拨付工程款为多少?累计工程款为多少?5.6月份办理工程竣工结算,该工程结算造价为多少?甲方应付工程结算款为多少?6.该工程在保修期间发生屋面漏水,甲方多次催促乙方修理,乙方一再拖延,最后甲方另请施工单位修理,修理费1.5万元,该项费用如何处理?答案:问题1:答:工程竣工结算的前提条件是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并符合合同要求, 经相关部门联合验收质量合格。
问题2:答: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主要分为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和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问题3:工程预付款:660万元×20%=132万元起扣点:660万元—132万元/60%=440万元问题4:答: 各月拨付工程款为:2月:工程款55万元, 累计工程款55万元3月:工程款110万元, 累计工程款=55+110=165万元4月:工程款165万元, 累计工程款=165+165=330万元5月:工程款220万元—(220万元+330万元—440万元)×60%=154万元累计工程款=330+154=484万元问题5:答: 工程结算总造价为:660万元+660万元××甲方应付工程结算款:—484万元—×3%)—132万元=62. 612万元问题6:答:1.5万元维修费应从乙方(承包方)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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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结算案例分析汇编【案例一】背景:某施工单位承包某工程项目,甲乙双方签定的关于工程价款的合同内容有:1.建筑安装工程造价660万元,建筑材料及设备费占施工产值的比重为60%;2.工程预付款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20%。
工程实施后,工程预付款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建筑材料及设备费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数额时起扣,从每次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和设备占施工产值的比重扣抵工程预付款,竣工前全部扣清;3.工程进度款逐月计算;4.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3%,竣工结算月一次扣留;5.建筑材料和设备费价差调整按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按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上半年材料和设备价差上调10%,在6月份一次调增)。
工程各月实际完成产值如表6-1。
表6-1 各月实际完成产值单位:万元问题:1.通常工程竣工结算的前提是什么?2.工程价款结算的方式有哪几种?3.该工程的工程预付款、起扣点为多少?4.该工程2月至5月每月拨付工程款为多少?累计工程款为多少?5.6月份办理工程竣工结算,该工程结算造价为多少?甲方应付工程结算款为多少?6.该工程在保修期间发生屋面漏水,甲方多次催促乙方修理,乙方一再拖延,最后甲方另请施工单位修理,修理费1.5万元,该项费用如何处理?答案:问题1:答:工程竣工结算的前提条件是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并符合合同要求, 经相关部门联合验收质量合格。
问题2:答: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主要分为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和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问题3:工程预付款:660万元×20%=132万元起扣点:660万元—132万元/60%=440万元问题4:答: 各月拨付工程款为:2月:工程款55万元, 累计工程款55万元3月:工程款110万元, 累计工程款=55+110=165万元4月:工程款165万元, 累计工程款=165+165=330万元5月:工程款220万元—(220万元+330万元—440万元)×60%=154万元累计工程款=330+154=484万元问题5:答: 工程结算总造价为:660万元+660万元×0.6×10%=699.6万元甲方应付工程结算款:699.6万元—484万元—(699.6万元×3%)—132万元=62. 612万元问题6:答:1.5万元维修费应从乙方(承包方)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案例二】背景:某业主与承包商签定了某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总包施工合同。
承包范围包括土建工程和水、电、通风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合同总价为4800万元。
工期为2年,第1年已完成2600万元,第2年应完成2200万元。
承包合同规定:(1)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当年合同价25%的工程预付款;(2)工程预付款应从未施工工程中所需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时起扣,每月以抵充工程款的方式陆续收回。
主要材料及设备费比重按62.5%考虑;(3)工程质量保证金为承包合同总价的3%,经双方协商,业主从每月承包商的工程款中按3%的比例扣留。
在缺陷责任期满后,质量保证金及其利息扣除已支出费用后的剩余部分退还给承包商;(4)业主按实际完成建安工作量每月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但当承包商每月实际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少于计划完成建安工作量的10%以上(含10%)时,业主可按5%的比例扣留工程款, 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将扣留工程款退还给承包商;(5)除设计变更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6)由业主直接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在发生当月的工程款中扣回其费用。
经业主的工程师代表签认的承包商在第2年各月计划和实际完成的建安工作量以及业主直接提供的材料、设备价值如表6-2所示。
表6-2 工程结算数据表单位:万元问题:1.工程预付款是多少?2.工程预付款从几月份开始起扣?3.1月至6月以及其他各月业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是多少?4.竣工结算时,业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结算款是多少?答案:问题1:解: 工程预付款金额为:2 200×25%=550万元问题2:解: 工程预付款的起扣点为:2 200—550/62.5%=1 320万元开始起扣工程预付款的时间为8月份,因为8月份累计实际完成的建安工作量为:1 110+180+210=1 500万元>1 320万元问题3:解:(1)1月至6月份:业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为:1 110×(1-3%)-90.56=986.14万元(2)7月份:该月份建安工作量实际值与计划值比较,未达到计划值,相差(200-180)/200=10%应扣留的工程款为:180×5%=9万元业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为:180×(1-3%)-9-35.5=130.1万元(3)8月份:应扣工程预付款为:(1 500-1 320)×62.5%=112.5万元业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为:210×(1-3%)-112.5-24.4=66.8万元(4)9月份:应扣工程预付款金额为:205×62.5%=128.125万元业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为:205×(1-3%)-128.125-10.5=60.225万元(5)10月份:应扣工程预付款金额为:195×62.5%=121.875万元业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为:195×(1-3%)-121.875-21=46.275万元(6)11月份:该月份建安工作量实际值与计划值比较,未达到计划值,相差:(190-180)/190=5.26%<10%,工程款不扣。
应扣工程预付款金额为:180×62.5%=112.5万元业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为:180×(1-3%)-112.5-10.5=51.6万元(7)12月份:应扣工程预付款金额为:120×62.5%=75万元业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为:120×(1-3%)-75-5.5=35.9万元问题4:答:竣工结算时,业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结算款为:180×5%=9万元【案例三】背景:某项工程项目业主与承包商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合同中估算工程量为5300m3,全费用单价为180元/m3。
合同工期为6个月。
有关付款条款如下:(1)开工前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估算合同总价20%的工程预付款;(2)业主自第一个月起,从承包商的工程款中,按5%的比例扣留质量保证金;(3)当累计实际完成工程量超过(或低于)估算工程量的10%时,可进行调价,调价系数为0.9(或1.1);(4)每月支付工程款最低金额为15万元;(5)工程预付款从乙方获得累计工程款超过估算合同价的30%以后的下一个月起,至第5个月均匀扣除。
承包商每月实际完成并经签证确认的工程量如表6-3所示。
表6-3 每月实际完成工程量问题:1.估算合同总价为多少?2.工程预付款为多少?工程预付款从哪个月起扣留?每月应扣工程预付款为多少?3.每月工程量价款为多少?业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为多少?答案:问题1:解: 估算合同总价为: 5300×180=95.4万元问题2:解:(1)工程预付款金额为:95.4×20%=19.08万元(2)工程预付款应从第3个月起扣留, 因为第1、2两个月累计工程款为:1800×180=32.4万元>95.4×30%=28.62万元(3)每月应扣工程预付款为: 19.08÷3=6.36万元问题3:解:(1) 第1个月工程量价款为:800×180=14.40万元应扣留质量保证金为:14.40×5%=0.72万元本月应支付工程款为: 14.40-0.72=13.68万元<15万元第1个月不予支付工程款。
(2) 第2个月工程量价款为:1000×180=18.00万元应扣留质量保证金为:18.00×5%=0.9万元本月应支付工程款为:18.00-0.9=17.10万元13.68+17.1=30.78万元>15万元第2个月业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为30.78万元(3) 第3个月工程量价款为:1200×180=21.60万元应扣留质量保证金为:21.60×5%=1.08万元应扣工程预付款为:6.36万元本月应支付工程款为:21.60-1.08-6.36=14.16万元<15万元第3个月不予支付工程款。
(4) 第4个月工程量价款为:1200×180=21.60万元应扣留质量保证金为: 1.08万元应扣工程预付款为:6.36万元本月应支付工程款为: 14.16万元14.16+14.16=28.32万元>15万元第4个月业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为28.32万元(5) 第5个月累计完成工程量为5400 m3,比原估算工程量超出100 m3,但未超出估算工程量的10%,所以仍按原单价结算。
本月工程量价款为:1200×180=21.60万元应扣留质量保证金为: 1.08万元应扣工程预付款为:6.36万元本月应支付工程款为:14.16万元<15万元第5个月不予支付工程款。
(6) 第6个月累计完成工程量为5900 m3, 比原估算工程量超出600 m3, 已超出估算工程量的10%,对超出的部分应调整单价。
应按调整后的单价结算的工程量为:5900-5300×(1+10%)=70 m3本月工程量价款为:70×180×0.9+(500-70)×180=8.874万元应扣留质量保证金为: 8.874×5%=0.444万元本月应支付工程款为:8.874-0.444=8.43万元第6个月业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为14.16+8.43=22.59万元【案例四】背景:某承包商于某年承包某外资工程项目施工。
与业主签定的承包合同的部分内容有:1、工程合同价2000万元,工程价款采用调值公式动态结算。
该工程的人工费占工程价款的35%,材料费占50%,不调值费用占15%。
具体的调值公式为:P=P0×(0.15+0.35A/A0+0.23B/B0+0.12C/C0+0.08D/D0+0.07E/E0)式中:A0、B0、C0、D0、E0——基期价格指数;A 、B 、C 、D 、E ——工程结算日期的价格指数。
2、开工前业主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20%的工程预付款,当工程进度款达到60%时,开始从工程结算款中按60%抵扣工程预付款,竣工前全部扣清。
3、工程进度款逐月结算。
4、业主自第一个月起,从承包商的工程价款中按5%的比例扣留质量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