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个结算典型争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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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合同争议案例分析

工程结算合同争议案例分析

工程结算合同争议案例分析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工程承包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一项商业综合体的建设工程,工程总造价数亿元人民币。

在项目竣工后,双方在最终结算环节产生了严重分歧,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扣除、追加工程费用的认定以及工期延误责任的归属上。

针对质量保证金的问题,乙方认为其已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所有施工任务,且经过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质量评估合格,因此不应被扣除任何质量保证金。

而甲方则指出,在细节处理和部分隐蔽工程中存在瑕疵,影响了整体项目的使用功能和安全性能,根据合同约定,有权扣除相应保证金以覆盖维修成本。

在追加工程费用方面,乙方主张由于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多次变更设计,导致工程量增加,应支付相应的追加费用。

甲方则认为这些变更属于合理范围内,且部分已事先在风险预测中提及,乙方应在初始报价中考虑到此类风险,因此拒绝支付额外费用。

至于工期延误的责任问题,双方各执一词。

乙方表示延误是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不及时到位以及频繁的设计变更所致,而甲方则认为是乙方施工组织不当、效率低下导致工期延长。

为解决这一争议,双方首先依据合同条款进行了多轮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随后,他们决定将争议提交至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

在仲裁过程中,双方提供了大量证据,包括合同文本、施工日志、质量检验报告、设计变更记录等。

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首先确认了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对争议焦点逐一进行分析判断。

在质量保证金问题上,仲裁庭要求第三方专业机构再次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基于评定结果作出公正判断。

对于追加工程费用,仲裁庭审查了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以及乙方是否有足够的机会对这些变更进行报价。

关于工期延误,则详细考察了双方提供的证据,确定责任归属。

最终,仲裁庭作出了以下裁决:质量保证金部分,根据第三方评估结果,确有部分瑕疵需要修复,但并非全部由乙方负责,因此按比例扣除保证金;追加工程费用方面,认定部分设计变更确实导致了工程量的增加,判定甲方应支付相应费用;工期延误责任则由双方共同承担,根据各自的责任比例分摊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工程结算合同纠纷案例

工程结算合同纠纷案例

工程结算合同纠纷案例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工程承包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乙方负责甲方指定地点的商业楼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为5000万元,工期为两年。

合同中还详细规定了工程质量标准、进度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工程开始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在工程进行到一半时,双方出现了分歧。

乙方认为部分工程材料价格有所上涨,要求调整工程总造价;而甲方则认为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了工程总造价,不应随意变更。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最终导致工程暂停。

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僵持后,双方同意将纠纷提交至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

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案件时,首先确认了合同的有效性,随后对双方的争议点进行了详细的审查。

仲裁委员会发现,乙方提出的材料价格上涨确有其事,但合同中已有关于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分担条款。

根据该条款,若材料价格波动在一定范围内,由乙方自行承担;超出该范围的部分,由甲方承担。

经过核算,乙方要求的价格调整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范围,因此其主张并不完全成立。

同时,仲裁委员会也注意到,甲方在工程暂停期间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也存在一定过错。

在此基础上,仲裁委员会做出了公正的裁决:一方面,驳回了乙方关于调整工程总造价的要求;另一方面,要求甲方对乙方因工程暂停而产生的合理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此案例充分展示了在工程结算合同纠纷中,如何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公正的解决方案。

合同的明确条款是解决纠纷的基础;双方应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第三方的客观裁决有助于平衡双方利益,实现公平正义。

对于建筑行业而言,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是一个严谨的过程。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在合同中做出相应的规定。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一旦出现争议,应积极沟通协商,尽可能通过友好的方式解决问题。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以法律的力量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工程结算有哪些典型争议

工程结算有哪些典型争议

工程结算有哪些典型争议?4个回答工程结算有哪些典型争议?16个实际案例:案例1——结算计价方式引发的分歧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后来变化的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也无签字)。

咨询公司在对此工程审计时依据乙方结算报价与合同价格不符,且结算的综合单价和作法与投标也不尽一致,另外施工图与投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了。

因此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也重新计算。

得出的审定价格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

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和措施费。

双方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

这种分歧应如何判定?答:首先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结算条件,应在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再明确结算的方式,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本工程招标时按照清单报价的方式招标,并且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按照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应该遵守双方合同的约定,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无权改变工程的结算计价方式的。

材料和作法变更无签字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影像资料、双方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资料文件。

如果乙方又不能提供这些事实依据,甲方有权拒结相应项目的变更费用。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时,甲乙双方应该及时办理相应手续,避免工程以后给结算时带来的扯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合同中应该有约定出现变更时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和办法:如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参考近似的清单单价、双方现场综合单价签证等。

再是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一张表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在出现变更时,可以参照这个表格看一下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相应的增减变更的分项工程子目,重新组价,组成工程变更后新的清单单价,但管理费率和利润率不能修改。

30个经典劳动争议案例范文

30个经典劳动争议案例范文

30个经典劳动争议案例范文案例1: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小王到一家小公司上班,公司一直没和他签劳动合同,干了5个月后,小王因为工资太低提出辞职。

他知道没签合同公司得赔双倍工资,就去申请劳动仲裁。

公司狡辩说这是疏忽,但仲裁员可不管,最后判公司给小王4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因为第一个月是可以不签合同的试用期。

这就告诉咱,公司不签合同,员工可不能吃哑巴亏。

案例2:加班工资的争议。

老张在工厂上班,经常加班,可工资条上的加班工资少得可怜。

他找老板理论,老板说加班工资就是这么算的,按基本工资来。

老张不服啊,他的工资是基本工资加上绩效奖金那些的。

老张去仲裁了,仲裁结果是按老张的实际工资收入来计算加班工资,老板这下傻了眼,想占员工便宜可不行。

案例3:工伤认定的曲折。

小李在建筑工地上班,从脚手架上摔下来受伤了。

工地老板不想承认是工伤,说小李自己没注意安全。

小李自己去申请工伤认定,可公司又不配合提供材料。

但是劳动部门还是根据小李的工友们的证言和一些现场证据,认定了工伤。

老板这下不得不承担小李的治疗费用和后续的赔偿,所以啊,想赖工伤是赖不掉的。

案例4:调岗降薪风波。

案例5:孕期女职工权益保护。

孙女士怀孕了,公司想找个理由辞退她,说她业绩不达标。

孙女士知道公司是故意的,她在孕期公司不能辞退她。

她把公司告到劳动部门,劳动部门严厉批评了公司,还要求公司正常给孙女士发工资、交社保,一直到她产假结束,公司只能乖乖听话。

案例6:竞业限制纠纷。

刘先生从一家科技公司离职后,到了竞争对手公司上班。

原公司说他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要他赔偿违约金。

刘先生说原公司没给他竞业限制补偿金。

仲裁结果是,因为原公司没履行支付补偿金的义务,刘先生不用承担违约责任,这就好比你让别人做事,又不给钱,哪有这样的道理。

案例7:年假未休补偿。

老周在公司工作多年,从来没休过年假。

他向公司提出补偿,公司说年假过期作废。

老周气去申请仲裁。

仲裁员告诉他,年假未休是要按工资的300%补偿的,老周顺利拿到了补偿,公司只能后悔自己不懂法。

造价法律纠纷案例汇总(3篇)

造价法律纠纷案例汇总(3篇)

第1篇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工程造价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这些纠纷涉及合同签订、工程量清单编制、结算争议等多个方面,不仅影响了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也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

以下是对一些典型的造价法律纠纷案例进行汇总分析,以期对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借鉴和参考。

一、案例一:合同签订纠纷案例简介:某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500万元。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发现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与实际施工内容不符,导致工程造价增加。

施工单位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实际工程量重新计算工程造价,但建设单位以合同为准拒绝协商。

案例分析:此案例中,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在合同签订阶段未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详细核对,导致实际施工与合同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条款、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

因此,施工单位可依据合同条款,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实际工程量重新计算工程造价。

二、案例二:工程量清单编制纠纷案例简介:某建设单位委托甲乙两家施工单位进行工程量清单编制。

甲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与实际工程量基本相符,而乙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大量漏项和错项,导致工程造价偏低。

建设单位以乙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为准进行招标,最终导致工程进度和质量问题。

案例分析:此案例中,乙施工单位在工程量清单编制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导致工程造价偏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发现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内容或者重大遗漏的,可以拒绝投标。

因此,建设单位可依据招标投标法,要求乙施工单位重新编制工程量清单,并按照实际工程量进行招标。

三、案例三:结算争议纠纷案例简介:某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500万元。

工程完工后,双方对工程造价进行结算,但双方对部分工程量的计算存在争议。

施工单位认为部分工程量未计入结算,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实际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而建设单位以合同约定为准拒绝支付。

工程合同纠纷案例16个

工程合同纠纷案例16个

工程合同纠纷案例16个工程合同纠纷的形式多样,从设计变更、工期延误到质量争议、付款问题等,每个案例都有其独特性。

例如,案例一涉及的是由于设计图纸不明确导致的施工错误,双方对于责任归属产生争议。

在此案例中,法院最终依据合同条款和实际情况,判定设计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二则展示了一个因材料价格上涨引发的成本增加问题。

施工单位要求甲方追加费用,而甲方认为合同中已有固定价格条款,不应承担额外费用。

此案经过调解,双方最终同意按照一定比例分摊成本增加部分。

案例三是一个关于工期延误的案例。

由于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施工进度受阻,导致项目延期。

施工单位与甲方就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产生争执。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可抗力情形下,施工单位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四至案例十六,分别涵盖了不同的合同履行情况和争议点。

这些案例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工程量变更未达成书面协议、保修期限内出现的维修问题、甲乙双方对工程验收标准的分歧、预付款退还问题、履约保证金的返还争议、以及因政策变化导致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些共性的结论。

明确的合同条款是预防和解决纠纷的关键。

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工程的范围、标准、工期、付款方式等内容,减少因理解差异而产生的争议。

沟通协调机制的建立对于及时解决问题至关重要。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双方应保持有效沟通,对于变更和调整应及时更新合同内容。

法律途径是解决纠纷的有效手段。

当协商无果时,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或法院申请解决。

总结这16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工程合同纠纷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作为工程项目的参与者,无论是甲方还是乙方,都应当增强合同意识,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建立健全的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理机制。

在合同签订之初,就应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够有效应对。

工程结算纠纷判例案例

工程结算纠纷判例案例

工程结算纠纷判例案例工程结算纠纷是在工程项目完成后,由于双方在工程结算方面的意见不一致而产生的纠纷。

下面列举了十个工程结算纠纷的判例案例,以不同的角度展示了这类纠纷的具体情况和解决方式。

案例一:工程款迟迟未结算某工程项目竣工后,承包商一直未能收到业主支付的工程款,导致承包商资金周转困难。

经法院调解,业主最终支付了相应的款项,并赔偿承包商因此产生的利息损失。

案例二:工程变更引发的纠纷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业主要求对部分工程进行变更,但没有与承包商协商一致,直接进行施工。

承包商认为业主未经协商擅自变更工程,要求支付额外费用。

法院判决业主支付承包商变更工程所需的费用。

案例三: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某小区的绿化工程竣工后不久,植树的部分出现大面积死亡现象,业主要求承包商返工修复。

承包商认为死亡现象与天气等因素有关,拒绝返工。

法院通过检测证明死亡现象与施工质量有关,判决承包商进行返工修复。

案例四:工程量纠纷引发的纠纷在工程结算过程中,业主与承包商对工程量存在争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法院通过现场勘查和证据鉴定,最终判决业主支付承包商按照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

案例五:工期延误引发的纠纷承包商在工程施工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业主要求承包商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承包商认为工期延误是由于业主提供的资料不齐全所致,拒绝支付。

法院判决承包商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案例六:工程设计问题引发的纠纷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发现工程设计存在问题,并及时向业主提出更改意见。

业主不予采纳,导致施工困难。

法院判决业主支付承包商因设计问题导致的额外费用。

案例七:工程变更引发的纠纷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业主要求对工程进行变更,但未与承包商协商,直接进行施工。

承包商认为业主未经协商擅自变更工程,要求支付额外费用。

法院判决业主支付承包商变更工程所需的费用。

案例八:工程验收问题引发的纠纷工程竣工后,业主认为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承包商进行整改。

承包商认为工程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不需要进行整改。

跟结算相关的法律案例(3篇)

跟结算相关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系长期合作关系,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了大量原材料。

由于市场波动,甲公司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导致双方在结算过程中产生纠纷。

以下是该案的具体经过:(一)合同签订及履行1. 2019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原材料,总价款为1000万元。

2.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货物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货款。

3. 2019年5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提供的原材料,经检验合格后,甲公司于2019年6月向乙公司支付了500万元货款。

(二)结算纠纷1. 由于市场波动,甲公司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导致剩余500万元货款未能按时支付。

2. 乙公司多次催要货款,甲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支付。

3. 2020年1月,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书面催款通知,要求甲公司在15日内支付剩余货款。

4. 甲公司收到催款通知后,仍未能支付货款。

(三)诉讼1. 2020年2月,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2. 甲公司答辩称,由于市场波动,公司资金紧张,请求法院判决部分货款延期支付。

二、法院判决1.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虽然甲公司资金紧张,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无法按时支付货款。

3. 法院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5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合同结算纠纷。

以下是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一)合同结算的基本原则1. 合同结算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2. 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结算义务。

(二)合同结算纠纷的处理1. 当合同结算出现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逾期付款的责任1. 当合同一方逾期付款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方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四、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市场风险,合理约定结算期限和方式。

常见工程结算争议及解决办法

常见工程结算争议及解决办法

常见工程结算争议及解决办法01实例一: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后来变化的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仍然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也无签字)。

咨询公司在对此工程审计时依据乙方结算报价与合同价格不符,且结算的综合单价和作法与投标也不尽一致,另外施工图与投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了。

因此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也重新计算。

得出的审定价格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

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和措施费。

双方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

这种分歧应如何判定?答:首先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结算条件,应在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再明确结算的方式,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本工程招标时按照清单报价的方式招标,并且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按照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应该遵守双方合同的约定,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无权改变工程的结算计价方式的。

材料和作法变更无签字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影像资料、双方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资料文件。

如果乙方又不能提供这些事实依据,甲方有权拒结相应项目的变更费用。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时,甲乙双方应该及时办理相应手续,避免工程以后给结算时带来的扯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合同中应该有约定出现变更时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和办法:如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参考近似的清单单价、双方现场综合单价签证等。

再是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一张表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在出现变更时,可以参照这个表格看一下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相应的增减变更的分项工程子目,重新组价,组成工程变更后新的清单单价,但管理费率和利润率不能修改。

国际结算案例

国际结算案例

国际结算案例国际结算案例案例1 D/P远期付款方式的掌握案情X月X日,我国公司同南美客商B公司签订合同,由A公司向B 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双方商定采用跟单托收结算方式了结贸易项下款项的结算。

我方的托收行是A′银行,南美代收行是B′银行,具体付款方式是D/P 90天。

但是到了规定的付款日,对方毫无付款的动静。

更有甚者,全部单据已由B公司承兑汇票后,由当地代收行B′银行放单给B公司。

于是A公司在A′银行的配合下,聘请了当地较有声望的律师对代收行B′银行,因其将D/P 远期作为D/A方式承兑放单的责任,向法院提出起诉。

当地法院以惯例为依据,主动请求我方撤诉,以调解方式解决该案例。

经过双方多次谈判,该案终以双方互相让步而得以妥善解决。

分析托收方式是一种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显然对一方有利,对另一方不利。

鉴于当今世界是个买方市场这一情况,作为出口商的我方想通过支付方式给予对方优惠来开拓市场。

增加出口,这一做法本无可厚非,问题是在采用此种结算方式时,我们除了要了解客户的资信以外,还应掌握当地的习惯做法。

在这一案例中托收统一规则《URC522》与南美习惯做法是有抵触的。

据《URC522》第7条a款:托收不应含有凭付款交付商业单据指示的远期汇票;b款:如果托收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托收指示书应注明商业单据是凭承兑交付款人(D/A)还是凭付款交付款人(D/P)如果无此项注明,商业单据仅能凭付款交单,代收行对因迟单据产生的任何后果不付责任;c款:如果托收含有远期付款汇票,且托收指示书注明凭付款交付商业单据,则单据只能凭付款交付,代收行对于因任何迟交单据引起的后果不负任何责任。

从中不难看出,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首先不主张使用D/P远期付款方式,但是没有把D/P远期从《URC522》中绝对排除。

倘若使用该方式,根据《URC522》规则,B′银行必须在B银行90天付款后,才能将全套单据交付给B公司。

故B′银行在B公司承兑汇票后即行放单的做法是违背《URC522》规则的。

国际结算50 案例

国际结算50 案例

案例1 汇票被外商转让造成银行损失案基本案情上世纪90年代末期,深圳A公司与新加坡B商人签订了一份进口胶合板的合同。

合同总金额为700万美元,支付方式为D/P,允许分批装运。

按照D/P方式,第一批价值为60万美元的胶合板准时到货,经检验后认为质量良好,A公司甚为满意。

当第二批胶合板交货期要到时,B商人向A公司提出:“鉴于贵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了帮助贵公司,我方允许贵公司采用远期付款方式。

贵公司作为买方,可以给我方开出一张见票后一年付款700万美元的汇票,请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深圳分行承兑。

承兑后,贵公司可以放心,一年内我方保证将700万美元的胶合板都交付贵方。

明年的今日,贵公司再付给我方700万美元的货款。

”A公司的老总欣然接受了B商人的提议。

他认为,我现在不付款,只开张远期汇票,B商人就可以交货,收到货后,我就可以在国内市场上销售。

利用这一年的时间,卖胶合板的货款还可以用于炒楼房,明年到期时,再用炒楼赚的钱去支付货款。

这真是一笔无本万利的生意,何乐而不为!但是,A公司老总始料不及的是,B商人将这张承兑了的远期汇票在新加坡的美国银行贴现600万美元。

由于银行的美元利息低,银行贴现后一年可多收回100万美元,当然是很合算的。

于是,美国银行向B商人支付了600万美元的现金,从而成了这张远期汇票的受让人。

B商人拿到这笔600万美元的现金后,就一张胶合板都不交给A公司了。

不管A公司如何催他发货,B商人就是不交货。

事实上,B商人将巨款骗到手后就消失得无影无踪了。

一年后,新加坡的美国银行持这张承兑了的远期汇票请建行深圳分行付款。

深圳分行的业务员认为:“卖方未交货,我凭什么付款?”美国银行的业务员告诉他:“这张汇票上没有写什么胶合板,只有一句话——‘见票后一年付700万美元’。

卖方未交货,你应该去找B商人,与我们美国银行毫无关系。

B商人交货没有?他骗了你们没有?我们不知道。

我们是向B商人付了600万美元才接受了这张远期汇票。

工程结算纠纷管理案例

工程结算纠纷管理案例
08《规范》中规定
现实中,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调整方法举例
工程量减少,应适当提高单价,所以现实中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工程量增加时正好相反。
调整的方法 是由承包人 按照实际 完成的工程 量提出新的 综合单价和 措施项目费 ,经发包人 确认后调整
现实中,工程量偏差的措施费调整方法
条文说明 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 .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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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 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单击此处添加标题
4.1.5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非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单击此处添加标题
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施工过程中必须发生但在投标时很难具体分析分项预测又无法单独列出项目内容的措施项目。如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的计价均采用这种方法。基数及费率要按各地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要求确定。
6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过一定幅度时,应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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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注意:08《计价规范》规定,无论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均由承包人提出新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08《计价规范》有其不完善性。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如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调整方式:(九部委第56号令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 (1)价格指数调整法。此法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少,但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坝等工程。 (2)利用造价信息调整法。此法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多,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小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工程结算纠纷判例案例

工程结算纠纷判例案例

工程结算纠纷判例案例
工程结算纠纷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常见的问题,涉及到工程款
项支付、工程量审核、变更索赔等方面。

在工程结算纠纷中,法院
的判例案例可以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和借鉴,帮助他们解决类似
问题。

一起来看一个工程结算纠纷的判例案例。

某工程项目在进行结
算时,发生了纠纷。

甲方认为乙方在工程量审核和支付工程款项上
存在问题,拒绝支付尾款。

乙方则认为自己的工作已经按照合同要
求完成,要求甲方支付尾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因此起了纠纷,
最终诉诸法院解决。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首先对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了认真审查,
包括工程量清单、工程款支付进度、变更索赔处理等条款。

其次,
法院要求双方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包括工程量清单、支付凭证、工
程变更协议等。

最终,法院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证据,判决甲方支
付尾款并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同时要求乙方对工程质量进行整改。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工程结算纠纷中,合同是最基础的依据,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同时,双方应当保留好相关
的证据,以便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提供支持。

最重要的是,双方应当尊重法律,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避免采取过激的行为。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法院在处理工程结算纠纷时的思路和依据,也可以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借鉴和参考。

希望双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能够遵守合同,诚实守信,避免发生纠纷,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2020工程施工结算16个典型争议问答

2020工程施工结算16个典型争议问答

2020工程施工结算16个典型争议问答案例1结算计价方式引发的分歧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后来变化的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也无签字)。

咨询公司在对此工程审计时依据乙方结算报价与合同价格不符,且结算的综合单价和作法与投标也不尽一致,另外施工图与投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了。

因此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也重新计算。

得出的审定价格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

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和措施费。

双方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

这种分歧应如何判定?答:首先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结算条件,应在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再明确结算的方式,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本工程招标时按照清单报价的方式招标,并且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按照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应该遵守双方合同的约定,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无权改变工程的结算计价方式的。

材料和作法变更无签字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影像资料、双方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资料文件。

如果乙方又不能提供这些事实依据,甲方有权拒结相应项目的变更费用。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时,甲乙双方应该及时办理相应手续,避免工程以后给结算时带来的扯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合同中应该有约定出现变更时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和办法:如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参考近似的清单单价、双方现场综合单价签证等。

再是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一张表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在出现变更时,可以参照这个表格看一下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相应的增减变更的分项工程子目,重新组价,组成工程变更后新的清单单价,但管理费率和利润率不能修改。

工程结算审核争议的案例分析

工程结算审核争议的案例分析

某工程结算审核争议的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称承包人)通过投标承包了扬州市某学校(以下称业主)的食堂、浴室单位工程。

工程建筑面积为9447㎡,基础为预应力管桩和桩承台,主体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甲乙双方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

工程计划于08年11月6日开工,实际于08年12月11日开工,09年8月25日如期竣工。

我方于2010年9月20日接受业主委托对该项目进行工程结算审核。

结算过程中在质量扣款、合同赶工措施费、生活水电费扣除、施工中变更签证部分的措施费是否计取等问题存在很大争议。

【争议焦点】1、质量扣款(按质论价)问题:是否应按合同协议中工程质量为“合格”确保“琼花杯”精神执行;2、赶工措施费如何计取问题;3、签证中零星用工单价80元/工日是否合理;、4、生活水、电费如何扣除;5、施工中变更签证部分措施费是否应计入;【简要评析】1、质量扣款(按质论价)问题合同协议中规定工程质量标准定为合格,确保“琼花杯”如达不到上述要求,则按招标文件中相关精神扣除合同价的5%。

承包方认为工程于09年9月竣工验收,要隔一年即到2011年才能评“琼花杯”,现在结构工程已被评为“优质结构工程”和“安全文明工地”已具备“琼花杯”条件,故不好扣除。

我方认为“琼花杯”除结构工程必须是优质、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必要条件外,还有外观质量、反映工程推广应用新技术、业主推荐报告相关资料等相关条件,承包方认为评“琼花杯”条件已具备并不充分。

但承包商为申报已付出相应的人力和物力。

本着有法(合同)可依、有法必依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业主、施工方三方多次沟通协商后,按合同价的5%暂时扣除,待工程“琼花杯”评定后一周内由业主将这部分费用返还给承包商。

2、工程赶工措施费的计取原合同工期为293,因拆迁等原因延迟开工35天。

承包商因业主为保证9月1日按时正常开学使用要求,按业主要求调整了进度计划,并采取了相应的赶工措施,按期竣工交付使用。

银行支付结算纠纷案例选编

银行支付结算纠纷案例选编

第四章支付结算纠纷案例目录1.某炼铁厂诉银行返还账户资金案2.某交通公司诉某银行支付存款案3.某基金会某劳动服务公司管理局等诉银行赔偿存款案4.某企业诉某银行赔偿损失案5.上海某银行诉某商场票据纠纷案6.深圳某进出口公司诉无锡某银行承兑汇票纠纷案7.某贴现银行诉某承兑银行支付票款案8.某贴现银行诉某承兑银行支付票款案1. 某炼铁厂诉银行返还账户资金案要点提示:违规开户办理汇款客户被诈骗法院判银行全额返还【简要案情】韩城市某水泥厂(以下简称水泥厂)、韩城市某洗煤厂(以下简称洗煤厂)均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某银行韩城市支行龙门营业所(以下简称银行)为其办理了开立账户手续,账号为同一个账号。

2003年12月9日和11日,南阳某炼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炼铁公司)拟通过其开户行向洗煤厂电汇21万元,却将收款人名称误填为水泥厂并汇出款项.洗煤厂称未收到该笔款项后,炼铁公司又向其汇款20万元,该两笔款汇出后,洗煤厂负责人阮某以洗煤厂名义从水泥厂和洗煤厂两个账户陆续支取37.5万元。

阮某收款后,一直未向炼铁公司供应货物,炼铁公司遂向南召县公安局报案,南召县公安局对阮某涉嫌诈骗已立案侦查。

之后,炼铁公司将银行诉至南阳市卧龙区法院,要求银行返还错误支付的21万元及利息。

【判决结果】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水泥厂和洗煤厂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即在被告银行处开设账户,且为同一账户,违反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原告炼铁公司分两次向被告银行分别汇款21万元,在户名不一致的情况下,阮某以洗煤厂名义从被告银行处取走水泥厂的汇款,被告银行的做法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由于被告银行工作中的失误,给原告炼铁公司造成了财产损失,原告炼铁公司要求被告银行返还汇给水泥厂的汇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被告银行返还原告炼铁公司21万元及利息。

【法律风险提示】开立账户是企业办理银行结算业务的起点,违规开立账户不仅仅是面临监管处罚的问题,而且存在更多潜在的法律风险,诸如陷入客户之间的经济纠纷并因违规开户的过错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可能为犯罪分子实施洗钱、高息借贷、诈骗等犯罪行为提供客观上的便利进而引发个人或单位的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赔偿责任等。

工程结算合同争议案例

工程结算合同争议案例

工程结算合同争议案例某建筑公司(以下称“甲方”)与一家工程公司(以下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一项商业综合体的建设工程。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了工程的范围、质量标准、工期以及结算方式等关键条款。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材料价格波动等因素,双方在最终结算时产生了严重分歧。

关于设计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增减问题。

在施工过程中,甲方要求对部分设计进行修改,这直接导致了原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的增加。

乙方认为这些额外工作量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结算,而甲方则认为应当重新议价。

这一争议涉及到合同变更的法律效果及其对原有条款的影响。

材料价格波动也是一个焦点问题。

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化,部分建筑材料的价格出现了显著上涨。

乙方主张应按照合同签订时的价格进行结算,而甲方则认为应当按照实际采购价格进行调整。

这一问题触及到固定总价合同与可调总价合同的区别,以及市场价格变动风险的承担问题。

针对上述争议,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最终不得不诉诸法律途径。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了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双方的过错以及行业惯例等因素。

法院认为,对于设计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增减问题,应当根据合同中关于变更管理的条款来处理。

如果合同中已有明确规定,应当按照合同执行;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或者规定不清,则需要根据公平原则和实际情况来确定增减部分的结算价格。

至于材料价格波动的问题,法院指出,合同中如果有明确约定采用固定总价方式,则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不应因市场价格波动而调整合同价格。

反之,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价格可调或有相关调价机制,则应当按照约定执行。

最终,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了判决,要求甲方补偿乙方因设计变更导致的合理成本增加,并驳回了甲方关于材料价格波动的诉求。

此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合同的明确性和前瞻性至关重要。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尽可能详细地预见可能发生的情况,并在合同中作出相应的规定。

工程结算合同争议案例

工程结算合同争议案例

工程结算合同争议案例
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设计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设
计合同。

合同约定,甲方需按照乙方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在工程完工后按照约定的价
格支付设计费。

在工程完工后,甲方却以设计图纸存在严重错误为由,拒绝支付设计费,
双方因此产生了争议。

在这个案例中,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设计图纸是否存在严重错误;二是如果存在
错误,乙方应如何承担责任。

对于第一个问题,需要通过专业的技术鉴定来确定。

如果鉴
定结果显示设计图纸确实存在严重错误,那么乙方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第二个问题,需要参考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来判定。

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设计错误的赔偿责任和方式,那么就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在这个过程中,公正客观的态度是非常重要的。

无论是甲方还是乙方,都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地处理争议。

同时,也需要尊重合同的精神,按照合同的约定来解决
问题。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解决争议,实现公平正义。

这个案例也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尽可能地预见并规
定可能出现的问题和解决方式。

这样,才能在发生争议时,有明确的依据可以依赖,避免
争议的进一步扩大。

工程结算合同争议的处理需要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尊重
合同的精神,公正地处理争议。

同时,也需要通过完善合同,预防争议的发生,保障各方
的权益。

实际案例16个结算典型争议案例,投标、造价都应该注意!

实际案例16个结算典型争议案例,投标、造价都应该注意!

实际案例16个结算典型争议案例,投标、造价都应该注意!关于工程结算,实操时问题颇多。

这里以16个实际案例,展示工程结算争议的处理方法,希望能为大家带来一些参考和启发。

案例1:结算计价方式引发的分歧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后来变化的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也无签字)。

咨询公司在对此工程审计时依据乙方结算报价与合同价格不符,且结算的综合单价和作法与投标也不尽一致,另外施工图与投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了。

因此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也重新计算。

得出的审定价格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

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和措施费。

双方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

这种分歧应如何判定?答:首先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结算条件,应在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再明确结算的方式,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本工程招标时按照清单报价的方式招标,并且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按照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应该遵守双方合同的约定,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无权改变工程的结算计价方式的。

材料和作法变更无签字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影像资料、双方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资料文件。

如果乙方又不能提供这些事实依据,甲方有权拒结相应项目的变更费用。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时,甲乙双方应该及时办理相应手续,避免工程以后给结算时带来的扯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合同中应该有约定出现变更时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和办法:如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参考近似的清单单价、双方现场综合单价签证等。

再是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一张表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在出现变更时,可以参照这个表格看一下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相应的增减变更的分项工程子目,重新组价,组成工程变更后新的清单单价,但管理费率和利润率不能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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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个结算典型争议案例导语关于工程结算,实操时问题颇多。

这里以16个实际案例,展示工程结算争议的处理方法,希望能为大家带来一些参考和启发。

案例1结算计价方式引发的分歧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后来变化的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也无签字)。

咨询公司在对此工程审计时依据乙方结算报价与合同价格不符,且结算的综合单价和作法与投标也不尽一致,另外施工图与投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了。

因此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也重新计算。

得出的审定价格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

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和措施费。

双方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

这种分歧应如何判定?答:首先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结算条件,应在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再明确结算的方式,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本工程招标时按照清单报价的方式招标,并且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按照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应该遵守双方合同的约定,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无权改变工程的结算计价方式的。

材料和作法变更无签字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影像资料、双方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资料文件。

如果乙方又不能提供这些事实依据,甲方有权拒结相应项目的变更费用。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时,甲乙双方应该及时办理相应手续,避免工程以后给结算时带来的扯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合同中应该有约定出现变更时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和办法:如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参考近似的清单单价、双方现场综合单价签证等。

再是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一张表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在出现变更时,可以参照这个表格看一下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相应的增减变更的分项工程子目,重新组价,组成工程变更后新的清单单价,但管理费率和利润率不能修改。

案例2核算实际工程量时,依据什么我公司中标一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报价时未仔细计算工程量,合同规定工程量超出3%时允许调整。

请问结算时是不是需要根据图纸和清单计算规则重新计算?答:结算时要根据图纸和清单计算规则计算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的,当超出3%时可以调整,反之不可调整,最终确定工程结算值。

案例3合同与招标文件有矛盾,以谁为准?某工程用清单投标报价时,措施费为0。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结算时,此项目不进行调整,即不能再计取措施费。

但合同约定如有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可套定额计取。

那么工程结算时,套定额的这部分措施费也不能计取吗?答: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有矛盾。

合同约定是甲乙双方真实意图的表达,具有法律效率,在解释顺序上居第一位。

既然合同双方约定:如有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可套定额计取,那么,工程结算时,套定额的这部分措施费是应该计取的。

案例4工程量增加超出清单量一半时,超出部分不允许计取管理费是否合理?我结算的工程实际工程量超出清单工程量,清单工程量由业主提供。

结算时调整工程量时业主提出该项工程量重新分析单价,并且由于工程量增加超出清单量一半,分析单价时超出部分工程量不允许计取管理费。

是否合理?答:主要看合同约定,合同如对此情况有明确说明,按合同执行,如果没有那么业主这种做法不合理。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原则就是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量变综合单价不变,最后的结算就是根据投标时双方认可的综合单价乘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来计算的。

业主以实际工程量增加超出清单量一半,分析单价时管理费超出部分工程量不允许计取管理费和重新分析单价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

案例5原定定额材料变更,该怎么处理?一工程为清单结算,材料由施工单位采购,现在甲方要求将电气配管中镀锌钢管改为KBG电线管,合同规格是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原来投标时已按镀锌钢管报价并已确定。

现在作为施工单位请问:1、KBG管是否请甲方批价,点这☞免费下载施工技术资料待结算时光调整主材价格,这样可否?2、KBG管定额与镀锌钢管定额不一样了,是否要同甲方先重新确定该部分综合单价?答:KBG管的市场购置价必须经过甲方审批,另外加上运费和采购保管费组成KBG管的预算价。

镀锌钢管改为KBG电线管因为清单项目的项目特征改变,况且两种材料施工的施工工艺也有区别,需要与甲方一同参照原组价费率重新确定该部分综合单价。

结算时,扣减镀锌钢管的分项合价,增加KBG管的分项合价。

案例6甲供材料超欠供怎么处理?我们在一个工程合同中签订所有材料为甲方供应,在结算中我们是否按甲方供应材料的原始凭证(材料领用单)数量进行退甲供材料?答:需要按照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处理。

原则上这样处理是合理的,但也会出现不合理的情况,就是材料实际消耗量与供应量出现差别时会纠缠不清。

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材料超欠供”的问题。

举例说明:钢筋材料,工程预算100吨,乙方领了200吨,如果甲方供应价低于市场价,在退材料款时仍按原始凭证(材料领用单)数量进行退甲供材料,那么甲方在经济上就会遭受损失。

如果甲方供应价比市场价高,乙方就会遭受损失了。

再比如木材,预算用量需要50立方,施工单位通过加强管理,采取了其他可行的措施,增强了模板的周转次数,实际领用了10立方,如果仍按原始凭证(材料领用单)数量进行退甲供材料的话,那施工单位可就吃大亏了。

现在有一个办法来处理这个问题:那就是甲方按定额预算数量供应材料,按照预算价扣材料款。

甲供材超出预算量的部分,甲方就按照市场价格高价扣回。

甲供材不足预算量的部分,仍按预算数量计算材料费,按实际供应的数量扣材料款,结余归施工单位。

案例7因图纸变更产生的分项如何套用定额?因图纸变更,原先砼浇筑时预留的管洞取消,现需要将预留洞封堵,并作防水处理,预留和洞口封堵及防水处理应如何套用定额?答:洞口封堵可套现浇零星砼定额子目。

但有一个问题,一般预留的管洞体积都很小,按定额的计算规则来计算工程量的话,计算出来的价格会很少,施工单位都会亏损,甚至连基本的材料费都不够。

在施工现场,出现这种情况时,一般是和甲方协商,签订一个市场价格,一个管洞连封堵带防水多少钱,既简单又不会亏算。

案例8总价合同结算的工程量是否需要重算?隐蔽工程是否需要签证?在结算时,对于总价合同中的清单工程量是否要重新计算?总价合同清单工程中的隐蔽工程是否要签证?招标范围内的隐蔽工程没有按设计要求施工是否需要调整?答:1、总价合同我的理解是固定总价合同,也就说是一次包死的工程。

这种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量小,构造简单,工期短,对在施工期内的材料价格和地质情况有充分的预见性,或者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有相同的可参照的成品建筑物价格,并能够承担一定的市场风险,才可以签订固定总价合同。

对于总价合同中的清单工程量在签订合同前是已经计算了的,没必要重新计算;2、总价合同清单工程中的隐蔽工程一定要做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至于是否要做签证,要看是否有变更;3、招标范围内的隐蔽工程没有按设计要求施工,是属于变更的内容,需要调整(除非合同约定不调整)。

案例9实际施工运距与投标时不一致,该不该调综合单价?一施工单位在投标时,其中一项清单项目按运距10公里计算的综合单价,但实际施工时运距达到了20公里,请问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该不该调整?答:如果建设单位在招标清单明确了运距为10公理,则可调整,如果招标清单未明确,而投标单位自行按10公理计算,则不可调整。

案例10图纸会审或设计联系单明确的工程量调整在结算时应怎么认定?工程量清单招标,规定中标单位在中标一个月内和编制清单的单位核对工程量,对造价影响在1%以上的,工程量予以调整。

施工单位核对后,没有超过1%,也就是没有调整。

现在工程结算了,有如下问题:图纸画出但是不明确的地方在图纸会审或者设计联系单中明确了,这部分应该计算吗?比如图纸明确画出了某部位的梁,但是没有标明梁号,后来明确梁号;标明了梁号可是根本没有这个梁的详图,这样的情况,梁的工程量是否给予增加?还有钢筋呢?答:在图纸会审或者设计联系单中明确了的这部分应该计算。

重新核对工程量的差异,核对差异时是以中标后核实的工程量+构件明确做法后调整的工程量之和与招标文件的工程量作对比。

如果增加的工程量其对工程造价的影响超过1%,则需要调整,否则不调整。

梁的变化要根据实际情况是否为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如果不是,原则上不应调整,属于前期工程量审对不准确的原因。

如果是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按合同针对设计变更条款要求进行结算。

原则上前期审核工程量与设计变更不应累加。

案例11人工已包含于台班费用,现场却多签了,怎么处理?某工程在施工中,甲乙双方就地基排水签好了一张现场签证,大概内容就是管径为100的污水泵台班150个台班,人工为150个工日(这个工日指的是水泵排水所发生的人工工日)。

按理说,在这种情况下,在结算的时候按签好字的签证计算就是了,但是,我的问题是:污水泵的台班里面是包含了所需的人工,也就是说,这张签证是多签了,现场施工人员不懂瞎签字。

那么我在结算的时候能否将150工日的费用不予以计算,我的这种做法是否正确?答:要分析污水泵台班单价的构成,如果台班工日与签证工日的工种一样,则这150工日的费用不予以计算。

如果台班工日与签证工日的工种不完全一样,则要计取两者差异,而不是再计取150个工日的费用。

按照一般的理解,水泵台班的人工包含机上司机、司炉及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以及上述人员在机械规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费用,本签证的人工工日包含了为了排水工作的配合工作(例如开沟槽、维护沟槽等),所以只需计取不同工种引起的费用差异即可。

案例12因设计要求引起的新增材料单价如何认定?某清单计价招标工程,竣工结算时发现,设计要求采用平铺砖垫层,报价时却按铺碎砖垫层报价,因工程量很小,影响工程造价不大。

但在施工过程中采用碎砖进行了地基处理,且地基处理工程量较大。

点这☞免费下载施工技术资料结算时施工单位要求按报价时的碎砖价格计算地基处理工程的综合单价,因原碎砖价格远高于实际价格,增加投资较大,建设方不同意,原因是如果原报价不发生错误,投标文件中不会出现碎砖单价,该单价无效。

施工单位认为既然我们已中标,原碎砖单价应该有效。

请问该怎么处理?答:对于垫层部分,施工单位已中标,说明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的报价,应按施工单位的投标报价结算。

但地基处理是新增项,其结算方式需另行考虑。

如果结算条款中明确规定,发生设计变更和签证的工程量清单,原中标清单中有相同项按原清单执行,有相近项时参照执行,这时此案例应该执行,建设方不应调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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