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正版化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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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正版化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我委良好的政府形象,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进一步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委机关软件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软件正版化工作的管理应遵循统一招标、集中采购、科学使用、安全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发改委软件正版化工作的任务是管理、监督软件终端用户购买并使用正版软件,保证所使用软件的品质和必要的升级维护。
第五条信息中心为我委软件正版化工作的执行科室。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软件正版化工作的政策和法规;遵守软件有关版权等相关规定。
(二)负责我委正版软件的安装、使用、保管、升级、版权保护及软件资产的管理。
(三)负责监督检查软件正版化工作的开展情况、执行情况和软件资产管理情况。
第六条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软件正版化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正版软件的管理
第七条采购的管理
(一)根据需求制定正版软件采购计划,并将软件采购费用纳入年度预算,确保软件正版化工作资金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到位。
(二)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本规定,加强软件资产管理,规范正版软件采购。
第八条安装的管理
(一)信息中心负责正版软件的安装调试。
(二)在购买计算机等相关设备时,不得要求或允许销售商安装非正版软件。
(三)不得要求扩大安装范围,严禁超越使用许可授权。
第九条使用的管理
(一)要加强软件正版化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员工操作、使用软件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使正版软件更好地服务于我委的各项工作。
(二)不得擅自复制和销售我委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复制品。
(三)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本规定,确保正版软件在使用周期内的有效性。
(四)不得未经授权擅自将计算机软件放在网上供他人下载。
(五)不得明知是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而从网上下载使用。
(六)不得故意规避或者破坏软件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著作权
而采用的技术措施。
(七)不得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计算机软件权利管理信息。
第三章其他规定
第十条科室在年度计划上报时,要将年度软件正版化工作情况总结同时上报,将组织进行考评。
第十一条建立规范的正版软件管理台账,对各类正版软件进行登记,填写《正版软件登记薄》(见附件1)。内容包括:软件名称、版本、来源类型、许可证(授权书)编号、有效期、供货商、价格、购买日期、安装及使用情况等。同时对有关的软件介质、说明书、使用许可证(或合同)等相关资料要由专人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对于使用非法软件给发改委声誉造成重大影响的,除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我委还将追究相关部门、机构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发改委信息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参考文件]
附件:正版软件登记薄
附件1:
正版软件登记薄
序号软件名
称版本来源类型许可证(授权
书)编号
有效期供货商价格购买日期安装和使
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