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继承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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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基本原理(一)诉讼时效概述概述: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特征:1、诉讼时效是一项制度。

它包括了诉讼时效适用范围、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法院应否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以及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等问题,诉讼时效普遍适用于各种请求权。

2、诉讼时效是关于权力行使期限的规定,诉讼时效直接表现为一定期间,是期限的一种类型。

3、诉讼时效体现了义务人的时效利益,诉讼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4、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不受保护,诉讼时效届满的后果就是权利人无法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予以保护。

性质:诉讼时效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二)诉讼时效适用范围1、诉讼时效主要用于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从原则上说,债权请求权都可以适用诉讼时效,如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

2、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主要有基于人格关系、身份关系发生的不作为请求权;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力的法定期间。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可划分为4类: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3年。

2、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不是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例如《合同法》、《继承法》、《海商法》、《票据法》等3、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时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赔偿的;延付或拒绝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制度 (1)

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制度 (1)

遇到产权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制度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

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特别诉讼时效。

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

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特殊时效可分为以下三种:一、短期时效。

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但是第2项因特殊法产品质量法已经变更,《产品质量法》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二、长期诉讼时效。

民法典继承时效有多久

民法典继承时效有多久

民法典继承时效有多久只有在⽗母去世之后,⼦⼥才可以继承财产,⽽且继承财产的⽅法主要有遗嘱继承,还有法定继承。

但是在继承⽗母的财产的时候,并不是⽴即就会去办这个事,⼤部分的⼈都会等⽐较久的时间才会继承。

那么继承时效有多久呢,店铺⼩编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家做法律参考。

⼀、民法典继承时效有多久继承权本⾝没有时效期限。

但如果是因为继承⽽发⽣纠纷,那么根据《民法典》第⼀百⼋⼗⼋条的规定: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之⽇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权利受到损害之⽇起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的申请决定延长。

⼆、继承⼈范围及继承顺序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千⼀百⼆⼗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顺序:配偶、⼦⼥、⽗母;(⼆)第⼆顺序: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顺序继承⼈继承,第⼆顺序继承⼈不继承;没有第⼀顺序继承⼈继承的,由第⼆顺序继承⼈继承。

本编所称⼦⼥,包括婚⽣⼦⼥、⾮婚⽣⼦⼥、养⼦⼥和有扶养关系的继⼦⼥。

本编所称⽗母,包括⽣⽗母、养⽗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母的兄弟姐妹、同⽗异母或者同母异⽗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继承⽗母财产的时候,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只要是打算继承⽗母财产的,就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就可以了,如果是因为继承过程中产⽣的纠纷问题,⼀般三年的时间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回答,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店铺做相关的法律咨询。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诉讼时间的规定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诉讼时间的规定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诉讼时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处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5.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6.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7.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18.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继承的开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承包关系与继承】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继承方式】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使】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继承权的丧失】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诉讼时效】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九条【男女平等】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点案例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点案例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点案例一、引言在继承人接受遗产后,可能会面临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问题。

然而,债务的清偿并非无限期进行,而是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来讨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背景被继承人小明于2010年去世,留下了一笔债务未清偿。

小明的继承人小红直到2015年才接受了遗产,并开始了债务的清偿。

然而,债权人小绿认为小红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拒绝接受清偿。

三、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内,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务清偿纠纷的诉讼时效为3年。

四、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在本案例中,债权人小绿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的时间是小红接受遗产并开始清偿债务的时间。

五、案例分析根据案例背景和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分析结论:1. 小明去世之后的债务小明去世后,其债务并未立即终止,而是转移到了其继承人小红名下。

小红作为继承人有义务清偿小明的债务。

2. 债务清偿的起算点根据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规定,债权人小绿应当在小红接受遗产并开始清偿债务的时间起算计算诉讼时效。

3. 诉讼时效的计算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清偿纠纷的诉讼时效为3年。

因此,在小红接受遗产并开始清偿债务后的3年内,小绿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4. 小红的义务和责任作为继承人,小红有义务清偿小明的债务。

如果小红在诉讼时效内未清偿债务,债权人小绿有权通过诉讼途径要求清偿。

六、结论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被继承人的债务并未随其死亡而终止,而是转移到继承人名下;2.债务清偿纠纷的诉讼时效为3年;3.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4.继承人有义务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如果未在诉讼时效内清偿,债权人有权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之诉讼时效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之诉讼时效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之诉讼时效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诉讼时效。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1、时效与诉讼时效(1)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财产法效果的法律事实。

(2)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是基于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而当然发生,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

民法上建立诉讼时效制度,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及避免证明困难。

同时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2、诉讼时效的特征(1)有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存在,而且该状态持续了一段期间。

(2)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

这意味着:A.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权利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

B.权利人起诉后,如果被告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则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C.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然可以受领且受法律保护。

义务人履行后,不得以自己不知道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或不知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

(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其具体内容,如时效期间的长度、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等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或限制。

(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A.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B.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C.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D.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

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

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继承法,我们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继承案件中具体适用继承法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试行。

一、关于总则部分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5.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抗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父母遗产新的继承法

父母遗产新的继承法

父母遗产新的继承法一、关于继承父母遗产的新规定(一)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

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会成为既得权。

遗嘱继承权的实现,必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否则遗嘱继承关系也不会发生。

如父母健在,其房地产子女就不能继承。

父母意愿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子女是可以的,但这种行为叫生前赠与,不叫继承。

(二)继承遗产的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

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

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

像这样的财产必须分割以后属于死者个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遗产。

一切非法所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

二、关于遗产继承法律程序(一)继承开始后,应当由先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二)继承人通知其他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之后,需要对继承遗产进行相关的认定(三)依据《民法典》对继承的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当先选定遗产管理人,一般而言如果有遗嘱的,那么遗嘱执行人就是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四)最后是遗产的分割。

三、关于继承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继承诉讼时效适用普通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起算。

也就是当事人对继承有异议的,可以在三年之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遗嘱继承的时间限制和诉讼时效

遗嘱继承的时间限制和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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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遗嘱继承的时间限制和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民事法律制度。

即,过了时效再起诉,除非对方自愿,否那么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发生继承后,继承人应及时协商进展财产分割;对协商不成,建议及时考虑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以免过了诉讼时效,自身的权利得不到法院的保护。

按照继承法第八条之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进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假设干问题的意见》》又进一步规定: 1.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2.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进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展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3.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4.自继承开场之日起的第十八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进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场之日起的二十年之
【遗嘱继承的时间限制和诉讼时效】。

法律的时效名词解释

法律的时效名词解释

法律的时效名词解释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一定时间期限内,权利主体可以依法行使权利或者请求法院解决纠纷的期限。

不同国家对于法律的时效规定可能有所差异,但其核心意义是一致的:确保法律关系得以稳定、公平地实现,同时避免滥用权利以及无限期地保留权益。

一、诉讼时效与诉权时效在法律中,时效一词常常包括两个重要概念:诉讼时效和诉权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起诉权利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必须在一定的时间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而诉权时效则涉及到民事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主张。

两者关系紧密,前者直接影响后者的实现。

诉讼时效的时间期限多由法律规定,如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一般为三年。

即权利主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内必须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被认定为诉讼时效已经失效。

诉权时效则与诉讼时效有所不同,它涉及到权利主体对于其权益的主张时效。

以合同为例,当一方涉及合同违约的争议时,若不在一定期限内主张违约责任,对方则有权主张诉权已经时效失效,从而要求不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权利主体应当在合适的时间内主张自己的权益,以确保其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应有保护。

二、时效中断与时效停止除了时效的起止外,还有时效中断与时效停止的概念。

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其时效期限暂时中止,重新计算,使得原本已经流失的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时效停止则是时效的期限暂停不再计算,直到恢复计算或时效终结为止。

时效中断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起诉状的送达,即权利主体向被告送达起诉状的行为会导致时效中断;二是和解协议的签订,当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时效中断终止;三是公示催告的发出,这是一种特殊情况下通过法院发布公告催告被告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四是其他法律规定的中断情形,如法律明文规定的其他情形。

时效停止一般可由以下几种情况产生:一是权利主体另行约定时效停止的情况,在权利主体与责任方之间可以另行约定时效停止的条件,例如当事人同意停止往来衡量时效期限;二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停止情形,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一方违约时,违约方即可要求交付违约金,债权的实现期间停止计算;三是权利主体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为了保护特定的权益,国家可能对其权益的时效终止进行相应的调整。

什么是继承权回复请求权

什么是继承权回复请求权

什么是继承权回复请求权什么是继承权回复请求权?下⾯店铺⼩编就对此整理⼀些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概念继承权回复请求要是指在继承⼈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得请求⼈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予以保护,以恢复其继承权的权利。

⼆、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使继承权回复请求权可以由继承⼈⾃⼰亲⾃⾏使,也可以由代理⼈代理⾏使。

⽆民事⾏为能⼒和限制⾏为能⼒的继承⼈,得由其法定代理⼈代为⾏使继承权回复请求权。

尽管侵害继承权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总的说来,侵害继承权实际上表现为侵害⼈没有合法根据地部分或全部占有被继承⼈的遗产。

因此,在发⽣继承权的客观事实时,继承⼈可以向侵害⼈直接提出回复的请求,或者向⼈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其请求,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民法院通过民事审判程序予以裁决。

三、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继承⼈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起计算。

但是,⾃继承开始之⽇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依此规定,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继承⼈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起2年内,继承⼈没有⾏使其请求权的,⼈民法院对其权利不再予以保护。

所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指根据客观情形可以断定继承⼈已经知道或者可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

例如,继承⼈知道被继承⼈死亡的事实和被继承⼈的遗产被其他继承⼈分割,或者被⾮继承⼈占有,或者知道依法要对遗产进⾏新的产权变更登记⽽⾃⼰被排斥进⾏产权登记,或者作为遗产的房屋被出卖、拆迁或翻盖⽽⾃⼰未得到通知,等等。

《继承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诉讼时效是⼀致的,因此对继承权保护的诉讼时效,也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适⽤诉讼时效的中⽌、中断。

在现实⽣活中,有的继承⼈可能长期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的继承权被侵害。

在这种情形下,依所在最⾼⼈民法院《意见》第18条规定,“⾃继承开始之⽇起第18年后⾄第20年期间内,继承⼈才知道⾃⼰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起的20年内⾏使,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司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司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类别】婚姻赡养收养继承/遗嘱遗赠继承【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批准日期】【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日期】1985.04.10【实施日期】1985.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唯一标志】2368【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相关资料: 法律6篇行政法规6篇部门规章44篇司法解释36篇地方法规67篇案例10篇裁判文书129篇相关论文207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关资料: 案例1篇裁判文书15篇相关论文3篇)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2篇相关论文5篇)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相关资料: 案例1篇裁判文书12篇)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4篇)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民法典》对《继承法》的10处修订

《民法典》对《继承法》的10处修订

《民法典》对《继承法》的10处修订《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正式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民法典》中涵盖了有关家庭财产继承的相关法规,实施之后,现行《继承法》同时废止,意味着实施了35年之久的继承法规,终于迎来的新的“版本”。

我们知道,当前关于家庭财产继承方面,暴露出来的矛盾、纷争越来越多——因为涉及到巨额财产的分配问题。

《民法典》继承篇中,对于继承的修订大么?客观的讲,本次《民法典》继承篇对于继承的修订,在某些方面还是比较明显的。

总结起来,主要表现在10个方面。

我们一起通过对比的方式,看看到底有哪些变化。

【十处修订】1.继承时间在《民法典》中,增加了关于死亡时间的推定原则。

理论上,被继承人、继承人同时死亡的概率很小。

但现实中,意外的发生不可预知。

《继承法》中并未对死亡时间推定做出明确规定,而是在后续的“意见”中做了说明。

本次《民法典》,将推定时间纳入正式法条。

这一点谈不上是多大的调整或者补充,只是将在他文中的补充规定做了整合。

2.遗产范围这是非常突出的变化点之一:在《继承法》中,对于遗产的范围有适当较细的划分。

而《民法典》中只“笼统”的写了一条:个人合法财产。

这与时代的发展和财产类型多样化有关。

之前谈到的财产,多数都是有形的,例如房产、实物、存款等。

但是,关于一些无形资产,例如值钱的公众号、游戏账号等等,这些财产是否属于个人合法财产?这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一定争议。

这次的修订,笼统的一句话,实际上是把财产的边界“无限”扩大了。

只要属于个人的,无论有形还是无形,都可以纳入遗产范围。

当然,是否具有实操性,例如“游戏账号怎么估值?万一运营商关服了怎么办?”等等类似的问题,还需要经过实践,可能才更具有落地性。

3.继承权的丧失在“继承权丧失”的有关规定中,最大的修订,是增加了“宽恕”:这里有两点,重点做一个提示:遗嘱。

如果对遗嘱订立人有欺诈、胁迫行为,那么将丧失继承权。

其实这一点在《继承法》中有类似的规定:《继承法》第二十二条遗嘱的无效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论民事诉讼时效所定20年期间的性质

论民事诉讼时效所定20年期间的性质
第二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与《继承法》规定的20年期间均属除斥期间。理由是:首先,《民法通则》规定20年期间的目的,是为了弥补适用诉讼时效可能出现的问题,即诉讼时效期间可能因权利人不知权利被侵害而拖得过久,以致于影响法律关系的稳定,故有规定不变期间予以限制的必要。由此可见,规定该期间的目的并不在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其次,《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尽管可延长,但从条文本意来看,人民法院有权延长的期间并不包括限制诉讼时效的20年固定期间,否则该规定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其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有别;再次,《民法通则》与《继承法》规定的期间均是从当事人的权利客观上发生时起计算,而不是像诉讼时效期间那样,从权利人主观上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可行使时起计算。但他们同时也指出,《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措辞上不甚妥当,用“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表述,易使人误认为该期间是诉讼时效。(注:参见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21页。)
尽管我国目前广义理解为理论上通说,但事实上狭义理解对于反映权利的性质,确认权利保护期间和相关救济措施等更有价值。这是因为,民事权利是权利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之力,该法律之力的现实化即为权利的行使。由此决定了权利的行使与权利的处分和主张不同。不可否认,权利人处分权利也能获得财产利益,但该财产利益与权利行使而获得的财产利益全然不同。一般权利人在因权利处分而获得财产利益的同时,还为自己设定了义务或负担。可见,权利的处分实质上是局限于支配权范畴。而权利行使的范围包括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等各种性质的权利。
再次,法律兼取诉讼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的某些特点,设定权利最长主张期间是弥补诉讼时效期间不足的需要,是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需要。通常,权利的行使和保护是以权利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故权利人要行使权利必须享有权利。但享有权利与行使权利不同。前者是从静态观察,后者是从动态考虑。当权利人行使权利获取了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即可称为权利的实现,此时无须法律的救济。相反,若权利行使受到阻碍或侵害,则必然涉及权利保护即采用公力或私力救济的问题。相对而言,权利的行使在民事权利制度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其核心地位不言而喻。然而,理论上对权利行使的理解原本就存在着广义和狭义两种观点。狭义的理解,权利行使仅指具体实现权利内容的行为,与权利的处分和主张相区别。权利的处分是权利消灭、移转或受限制的行为,权利的主张是权利存在或行使受妨害或有受妨害之虞时对于特定人使之承认其权利存在的行为。(注:参见史尚宽著:《民法总则》,第25页。)广义的理解,权利的行使包括权利的处分和主张,指一切以权利存在为前提的行为。持广义行使论者认为,处分是权利所包含的内容之一,处分权利也是主体为实现权利所赋予他的利益。权利主张则是一定情况下为实现权利所采取的必要步骤,将它们排斥在权利行使之外,权利本身就存了残缺。(注:参见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74页。)

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

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

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

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继承法,我们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继承案件中具体适用继承法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试行。

一、关于总则部分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5.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抗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6.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7.不满六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可以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人。

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8.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

继承纠纷中如何适用诉讼时效?

继承纠纷中如何适用诉讼时效?

继承纠纷中如何适用诉讼时效?裁判要旨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在分割前属于继承人共同共有,继承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遗产。

遗产被其他继承人擅自处分构成侵权的,属于继承权纠纷,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相关规定。

案情简介孙某某、黄某某同于1996年1月8日去世,二人生前系夫妻,生育长女孙某1、次女孙某2、长子孙某兴三人。

孙某兴于2008年11月23日去世,其生前同配偶边某某(已去世)生育子女孙某3、孙某4、孙某5、孙某6四人。

孙某某、黄某某留有一房产,其子女三人未继承分割,涉案房产由孙某兴负责管理并实际使用。

孙某兴去世后,该房产由孙3实际管理使用。

经查,案涉案房产仍登记在孙某某名下。

后孙某1、孙某2与孙某3、孙某4、孙某5、孙某6因该房产分割产生纠纷,诉至承德市双滦区法院请求继承分割。

双滦区法院一审认定本案纠纷属于分割共同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孙某3、孙某4不服遂向承德市中院提起上诉,承德中院二审认为该纠纷属于继承权纠纷,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孙某1、孙某2不服二审判决,向河北省检察院申诉,河北省检察院审查后向河北高院提起抗诉。

河北高院再审认为本案纠纷属于确权纠纷,故撤销了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裁判思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本案继承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河北高院对此的裁判思路如下: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关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的规定,确定了各个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然后再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关于“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的规定,可以认定本案未分割的房产在继承事实发生时,已经为继承人所共有。

本案中,孙1、孙2 与孙某兴从未有过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对于孙某某、黄某某去世后留下的涉案房产也一直未进行过分割,且该房产现在仍登记在孙某某的名下,进一步证明了在孙某兴死亡前涉案房产一直属于其兄妹三人共有的事实。

在此基础上,河北高院认为,本案为共有物分割纠纷,不属于《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的继承权纠纷,不适用于该条规定的诉讼时效。

遗产继承法司法解释

遗产继承法司法解释

遗产继承法司法解释【导语】以下是本店铺整理的遗产继承法司法解释,希望对大家理解遗产继承法有所帮助。

关于总则部分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5.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抗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6.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7.不满六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可以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人。

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8.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

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9.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10.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2.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如何理解民法典中的继承法

如何理解民法典中的继承法

如何理解民法典中的继承法继承法是民法典中的一部分,是对于个人财产在死者去世后怎样进行转移和继承的法律规定。

在民法典中,继承法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为个人财产的转移和继承提供了具体的条文和规定。

下文将从继承的基本原则、继承权的实现和继承的特殊情况等几个方面对如何理解民法典中的继承法进行论述。

一、继承的基本原则继承是指在死者去世后,其财产权益转移到合法继承人或其他受益人名下的过程。

在民法典中的继承法中,有三个基本原则需要理解。

首先,继承法遵循着平等原则。

根据民法典,合法继承人都有平等的权利来继承死者的财产。

无论是儿子还是女儿、兄弟姐妹,他们的继承权都是平等的,不会因为性别或亲属关系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其次,继承法还遵循着合法原则。

合法继承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享有继承权。

例如,必须是死者的亲属或被指定的受益人。

没有经过法律认定的继承人,是没有继承权的。

最后,继承法还遵循着有序原则。

根据法定继承顺序,继承权应按照法定顺序依次进行。

例如,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权会根据法定继承顺序分配给不同的继承人。

这保证了继承权的有序进行,避免了继承纠纷的发生。

二、继承权的实现继承权的实现通常有两种形式,即通过遗嘱和通过法定继承。

遗嘱是一种被继承人在生前书写的文件,用来指定对其财产进行继承的人。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是继承的一种重要方式。

在遗嘱中,继承人可以指定具体的财产继承人,分配遗产,保障个人意愿的实现。

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根据法定继承顺序确定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直系亲属和侧系亲属在继承中具有不同的权利。

例如,在直系亲属中,子女在继承中具有优先权。

如果没有直系亲属,那么继承权将分配给侧系亲属。

三、继承的特殊情况在继承中,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这些情况在民法典中有具体的规定。

1. 遗赠是指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将财产转移给其他人的行为。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赠是合法的,被遗赠人有权享受被继承人财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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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继承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继承法规定的当事人对继承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叫做诉讼时效。

在诉讼时效内不起诉,就意味着当事人放弃了请求法院对其继承权予以保护的诉讼权。

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而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关于诉讼时效,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这就是说,继承权诉讼时效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二年的一般规定,二是二十年的特殊规定。

对于二年的一般诉讼时效,其期限从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他的权利被侵犯的那一天算起。

例如,张三的哥哥在其父亲死亡后,未通知张三就独吞了全部遗产,张三在xx年5月5日才得知此事,那么,张三向法院起诉的有效时间就从l9xx5月5日起计算,至xx年5月4日止。

超过了这段时间,法院就不再受理张三的起诉。

不过,如果当事人未在二年的法定期限内起诉,不是由于主观原因,而是存在客观的障碍,比如出国等,在这些情况消除之后,可向法院申请延长诉讼时效。

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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