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的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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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柏拉图的正义论

正义是人类社会的美好理想,是普遍公众的崇高价值。正义问题伴随着法律历史发展的始终,是一个事关法律价值的问题,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问题。千百年来,人们从未停止或中断对它的孜孜以求的探索,无论在古代还是在现代,对法律价值—正义的论证,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是法学家、哲学家的主要活动。

柏拉图的正义是一种秩序与和谐。柏拉图指出:“正义就是有自己的东西干自己的事情。”按照正义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性的职务,正义就是一种社会各阶层安于自己天赋决定的地位和职责,社会因此处于和谐秩序之下”。他在《理想国》中曾这样论述道:“我们建立这样国家并不是为了某一阶级的单独突出幸福而是为了全体公民的最大幸福,不是一个支离破碎地铸造出一个为少数幸福的国家,而是铸造一个整体幸福国家,这种能够是全体全体公民获得幸福的国家,要求每一个成员根据个人的性格和天赋,专门从事某一项适合于自己工作,把各自的工作奉献给公众,而不能各自为我,只顾自己的需要。当每一个人都能够竭力尽责,做好自己的工作,当哲学王、军人、生产者这三种人在国家各做各的事而互不干扰时,便有了正义,从而也就有了正义的国家,这样以来整个国家都将得到非常和谐的发展,各个阶级将

得到自然赋予他们的的那份幸福”。

正义是所有阶级都需要的美德,即存在国家中,又存在个人中共,他反对正义是相对的,认为正义的基础理想,对个人来说灵魂是由理性、激情、和欲望三部分组成,个人要达到正义必须理性统治灵魂,激情控制欲望。对于理想国来说,有哲学王、军人、生产者组成,统治者的美德是智慧,军人的美德是勇敢,生产者的美德是节制。如果三等级拥有了各自的美德,国家就到达了正义,因此正义就是每个人只从事适合他天性的职业。值得注意的是,柏拉图提出的三个等级的划分不是凝固不变的,而设更新流动的。他说:“如果护卫者的后裔变低劣了,应该把他降入其他等级,如果低等级的子孙天赋优秀就应该提升他”。这用意昭示着:每个人天赋是做什么,就应该派给他什么任务,以便大家各就各业,从而达到城邦的正义。在柏拉图的正义论中,个人和国家统一的基础是国家,至高无上的是国家的正义。在理想国中无论三个等级人都是国家的普通一员,都共同为国家的母的服务,没有任何特权,不能为己谋私利,非但如此,他们还要为国家牺牲个人的幸福以努力促成城邦集体的幸福。

正义就是服从于法律。在柏拉图前期作品《国家篇》里,相对有哲学智慧的哲学王来说,社会各行各业的合理分工协作形成正义秩序,法律只是可有可无的陪衬。而在

其后期作品《法律篇》中,他论述法律的必要性,认为人类本性事永远倾向于贪婪和自私,逃避痛苦,追求快乐。因此“人类必须有法律和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最野蛮的兽类一样”对于官员也要加以法律的限制以免权力滥用和腐败的发生,应该将官吏作为法律的仆人或法律的执行者,并指出制定良好的法律仅是前提,还必须严格加以遵守全体公民都得依法办事,可见《法律篇》柏拉图对自己前期思想作了一些调整。因为宝拉图给予正义而精心设计的理想国只是一种理想主义的天才幻想。柏拉图的思想开始向现实主义倾向,认为在没有哲学王出现的国家里,只能有法律来统治而成为一个第二等好的国家,才能体现正义和理性。柏拉图说:“如果有人根据理性和珅的恩惠的阳光指导自己的行动,他们就不用法律来支配自己。因为没有任何法律或秩序能使知识更有力量,理性不收任何东西的约束,他是万物的主宰者,如果真的名副其实,而且本质是自由的话。但现在找不到这样的,即使有也非常少。因此我们必须做出第二最佳方案,就是法律和秩序”。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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