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形态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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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一:研究概况

意识形态问题是一个现实性很强而又敏感的理论课题。在当代世界的各种政治理

论文献中,以及我们日常的政治生活中,意识形态这个概念被广泛使用着。近年来国内外形势风云变幻,意识形态领域中各种思想、观点的争论、斗争始终存在,因此,正确认识意识形态及其功能问题,是坚持和发展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需要,也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进入九十年代以来,我国理论界一些专家、学者对意识形态问题进行了较为广泛深入的研究,一批有影响的论著相继问世,为创立独立的意识形态理论研究领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总体来说,关于社

会发展规律的讨论主要涉及到这样一些问题:一是关于意识形态的内涵。学者们普遍对传统教科书的意识形态概念提出了疑问,并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各自的意识形态的概念。二是关于意识形态的特征。学者们分别提出了“二特征说”、“四

特征说”、“五特征说”和“六特征说”。三是关于意识形态的功能。许多研究者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考察了意识形态的功能。归纳起来,意识形态的功能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社会整合功能;合法性功能;经济功能;社会管理功能和控制性功能。四是关于当代意识形态理论的阐释模式。学者们根据对意识形态定位及阐释角度的不同,将当代意识形态理论划分为四种模式:意识形态革命论;意识形态批判论;意识形态终结论和意识形态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决定论模式。五是关于意识形态与科学的关系。这一问题是理论界长期争论未决而又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的问题。其中核心的问题就是意识形态是否是科学的争论,这一争论直接涉及到如何评价马克思主义这种意识形态的科学性。

值得注意

的是,一些学者虽然不正面否定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科学性,但在具体阐述一

般意识形态与科学性的关系时却对意识形态是否具有科学性持怀疑、甚至是否定态度,

从而间接否定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六是关于全球化下意识形态面临的挑战问题。学者们具体论述了意识形态面临现代性转化问题、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新趋向、入世后我国意识形态领域面临的挑战等问题。另外,一些学者还强调了加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的策略、方法和途径的问题。

模块二:论点摘要

一、关于意识形态的内涵

有的学者对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教科书中关于意识形态的论述提出疑问。传统上,把意识形态看成是同社会意识形式同一序列的从属类型性的概念,即社会意识按

水平高低的不同划分为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形式两个层次。意识形态具有两个方面的规定性。其一是水平层次上的,是一种高水平的社会意识,是从社会牛活中概括提炼出来的一种有系统的、自觉的、理论化的反映形式,以此区别于社会心理。其二是类型上的,属于受经济基础及政治制度直接影响和支配的那种社会意识形式,即成为社会意识形式属下的种概念,以此区别于自然科学、语言学、形式逻辑等。由此,“意识形态”成为人类社会意识形式的合称或代名词。当把它

的内涵定义为“意识形态是与一定社会的经济和政治直接相联系的观念、观点、概念的总和”时,实际上等于说•它是政治、法律、哲学、宗教、道德、艺术等等这些社会意识形式的观念、观点、概念的总和,似乎它本身不是一个与此相独立的实体范畴。但是,如果这样理解意识形态,则在进行意识形态领域内的斗争时,某些表述将大成问题。例如,“非意识形态化”的主张,就会被理解为“非哲学化”、“非艺术化”,但其实质却是“非意识的社会性质化”。

有学者指出,意识形态的定义应该是,意识形态是直接在一定社会经济形态基础上形成的、由全部意识因素构成的,表现在特定领域中的社会意识的整体样式态。意识形态表示

一定社会意识的整体样态,同社会意识形式是纵横交叉的关系,是一个独立的坐标。从社会意识形式的横向性讲,每一意识形式都可在不同社会形态中存在,并表示出该社会意识形态的性质,这是它的普遍性;从意识形态的贯穿性讲,每一特定的意识形态都要在各个意识领域即各个社会意识形式中表现出来,这是它的具体性。意识形态同经济形态是对应的,其划分要以经济形态的划分为基准,因此意识形态同经济形态是直接相联、紧密衔接的。政治法律思想、道德、宗教、哲学、艺术等等各是社会意识形式之一,这是从它们稳定性的分上方面而言的;它们同时也各是意识形态的形式之一,这是从它们具有表现出意识形态性的功能方面而言的。因此,社会意识形式不等于意识形态,促以各种形式存在的社会意识,则必然具有意识形态性。

还有学者认为,对于意识形态的这种传统界定不够完善。这种界定把意识形态看作是依赖于并服务于社会经济基础的东西固然没借,但并非只有意识形态才是依赖并服务于经济基础的,其他非意识形态的社会意识如自然科学理论和社会心理等等,归根结底也同样依赖并服务于社会经济基础。而且,“经过了思维的加上提炼,是一种较高水平的社会意识”,这也并非意识形态所独有,自然科学之类的非意识形态理论也是经过思维的加工和提炼的、较高水平的社会意识。因此,对于意识形态的定义,要明确一条原则,即,作为“意识形态”的定义,应当既表明意识形态作为社会意识形式之一而具有的与其他社会意识间的共性,又能表

明它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式而与其他社会意识形式比较而言的特征。循此

原则,意识形态的定义应该是,意识形态是指人们在一定的社会存在基础上形成的反映一定社会事物的、带有一定鲜明的利益观点或价值评价意义的比较定型的理论化、系统化的思想观点或思维模式体系。这一定义表明:第一,意识形态具有派生性。意识形态和其他的社会意识一样,不是先天的或凭空产生的,而是在一定的社会存在基础上产生的对社

会存在的反映。第二,意识形态具有理论化和系统性特点,意识形态是经过思维加工提炼的、理论化、系统化的高层次的社会意识、从而不向于低层次的自发的社会意识即社会心理;第三,意识形态具有价值观念导向性特点。意识形态总是对一定的社会事物带有一定利益观点或价值评价意义的社会意识,并不是无论什么思想观念都可以叫做意识形态。也有学者认为,意识形态作为社会哲学和政治哲学的基本范畴,是一定社会结构中反映经济基础和政治上层建筑的相对独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阶级社会中,意识形态具有阶级性,是一定阶级的意识形态阶层根据本阶级的根本利益和要求,经过社会实践来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作用于社会历史发展进程的思想武器。意识形态是由政治法律思想、道德、艺术、宗教、哲学等诸形式组成,旨在保存或改变现存社会制度的理论体系,并表现为一定社会的指导思想、世界观、价值观。有学者从社会意识最本质的规定出发,认为社会意识(通过政治法律观点、科学、文学艺术、道德、宗教、哲学等形式表现出来的作为社会整体或一定社会集团的思想观点)属于精神文化的范畴,是人的精神创造物,是历史的产物,归根结底是社会存在的反映。社会意识的出现和发展归根结底要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得到说明。

有学者认为,意识形态是一定共同体基于自己特定的历史地位和根本利益,以理论形态表现的对现存社会关系的一定态度的思想与观念的总和,是社会意识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还有学者从社会意识的价值性角度来规定社会意识形态范畴,认为社会意识形态属于较高水平的社会意识,它以理论的形式反映着社会存在中利益和价值关系方面,并且通过政治的、法律的、哲学的、道德的、艺术的、宗教的等社会意识形式表现出来。意识形态作为社会意识的组成部分,归根结底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并且反映的是社会存在中的价值关系。价值观念体系构成社会意识形态的实质和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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