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交发[2011]57号)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 于调整我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
各省公路工程规费及概预算补充规定
南片区华中山东江西福建安徽浙江江苏上海海南广西广东湖北河南湖南山西河北天津新疆宁夏青海甘肃陕西内蒙古西藏云南贵州四川重庆黑龙江吉林辽宁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鲁交建管〔2012〕1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 鲁交规划〔2008] 131号《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江西省补充规定-赣交基建字[2012]130号关于印发《〈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江西省补充规定》的通知 赣交计字[2008]235号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闽交建〔2008〕91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闽交建[2012]5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皖交基[2008]1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2008〕8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估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2012]128号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苏交质关于发布《江苏省公路工程绿化估算指标》的通知-苏交质〔2012〕41号关于发布《上海市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沪市政计〔2008〕第597号关于发布《上海市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编制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沪建交〔2012〕772号海南省交通厅关于执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的补充规定-琼交规财[2009]11号关于印发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广西补充规定的通知-桂交基建发[2008]6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粤交基〔2008〕54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TG M20-2011)补充规定的通知-粤交规函〔2012〕1880号湖北省交通厅关于贯彻执行交通部新颁公路定额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交基[2007]603号河南省交通厅关于执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的通知-豫交计〔2008〕38号关于执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定额及编制办法》及补充规定的通知-湘交造价字[2007]638号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和《公路工程估算指标》执行中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交造价〔2012〕207号山西省执行部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晋交公字[2008]345号关于发布《河北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规定》的通知关于执行《 天津市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 的通知-市政公路管理定额[2008]351 号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和《新疆公路工程预算补充定额》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的通知-宁交通知[2008]134号关于执行《 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 M20-2011)和《公路工程估算指标》(JTGT M21-2011)的通知 宁交办发[2012]45号关于发布《青海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青交公〔2008〕364号关于印发《甘肃省执行交通运输部2007年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甘交发[2012]63号关于印发《甘肃省执行交通运输部2011年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甘交发[2012]62号陕西省交通厅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概算预算定额及编制办法的通知-陕交发[2008]117号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和《公路工程估算指标》的通知-陕交函[2012]419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关于执行交通部新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定额有关规定的通知-藏交办发[2008]30号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云交基建[2009]386号关于执行《贵州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黔交价管[2008]39号四川省交通厅关于贯彻执行交通部2007年《公路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有关事项的通知-川交函[2008]412号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的通知-渝交委路[2008]31号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黑交发[2008]40号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吉交发[2008]19号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吉交发[2008]19号。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继续执行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备案报告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继续执行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备案报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7.11.08
•【字号】黑交规备〔2017〕16号
•【施行日期】2017.1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继续执行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的备案报告
黑交规备〔2017〕16号
省政府:
现将《关于继续执行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交规〔2017〕16号)及说明报请备案。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7年11月8日关于继续执行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一、制定依据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年417号令)收费审批的有关规定,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省交通运输厅、物价监督管理局联合发文。
二、继续执行收费标准的必要性
2011年11月,我省制定了新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并实施了计重收费,该标准对加快公路建设步伐,提高通行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良好作用。
综合考虑我省高速公路收费额度、债务总额等因素,继续执行该收费标准是必要的。
三、与物价协调情况
该收费标准与省财政厅、物价监管局联合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按《关于继续执行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交发〔2012〕515号)收费标准继续执行。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8.03.20•【字号】黑交规〔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交规〔2018〕5号各市(地)交通运输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交通运输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现将《黑龙江省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厅建设管理处,以便修订时研用。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3月20日黑龙江省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公路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质量,加强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设计文件审查监督制约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建设各方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报交通运输部审批外的新建和改(扩)建的国省道、农村公路、单独立项桥梁以及其他公路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其中:国省道项目设计文件审查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农村公路、单独立项桥梁及其他公路项目设计文件审查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级地方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对公路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方案合理性、结构安全性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及造价控制等方面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五条设计文件编制必须符合交通运输部现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设计文件图表示例》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06.05•【字号】黑交发[2013]230号•【施行日期】2013.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交发【2013】230号)各市(地)交通运输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交通运输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交通运输局,厅机关各处(室、办),厅直有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13号),结合我省实际,厅对《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黑交发〔2008〕464号)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的具体条款和内容见附件。
现将新修订的《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在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上发布,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3年6月5日修订的具体条款和内容主要修改了以下七个条款:一、第十一条修改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或《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发布招标(资格预审)公告,除在以上媒介发布外,还应同时在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http//)上发布招标(资格预审)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以发送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投标”。
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二级及以上公路和大型桥梁、隧道工程的主体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格式和要求编制。
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路工程和公路附属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可参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格式和内容编制,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简化”。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指南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8.03.19•【字号】黑交规〔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指南的通知黑交规〔2018〕6号各市(地)交通运输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交通运输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现将《黑龙江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指南》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函告厅建设管理处(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72号;邮编:150040;联系人:赵国强,电话*************;E-mail:*****************),以便下次修订时参考。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3月19日黑龙江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黑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独立桥梁、隧道(以下简称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总承包,适用本指南。
公路大中修、桥梁加固及其他公路项目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第三条本指南所称设计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总承包”),是指将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勘察设计(以下简称“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和缺陷责任期修复等工作,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总承包单位统一实施的承发包方式,总承包单位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交规〔2018〕7号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交规〔2018〕7号各市(地)交通运输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交通运输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3月19日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国省道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是指与公路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发包人”)签订合同的公路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项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分包人”)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除施工分包以外,承包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其他以劳务活动为主的施工活动统称为劳务合作。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
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五条鼓励公路工程施工依法进行专业化分包,禁止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六条承包人对管辖工程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工作负总责,应通过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06.25•【字号】黑交发[2013]254号•【施行日期】2013.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交发〔2013〕254号)各市(地)交通运输局,省农垦总局交通运输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呼兰养路总段: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现将《黑龙江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6月25日黑龙江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规范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原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27号),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境内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管理,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大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
中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第四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列入省厅计划的技术工艺较复杂、投资额度较大、工程性质特殊的大修工程项目,采取“双业主”制,省公路局为业主,项目所在市(地)县(区)为地方业主,其他大中修工程项目,业主为所在地公路管理处或公路管理站(段),省公路局负责管理和监督工作。
大修工程的开工申请由省公路局批准。
第五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应引入竞争机制,积极推行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四制”管理模式,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实行公开招投标。
全国公路工程人工费工日单价汇总表(2016-11-30)
13 福建 67元/工日(除厦门)、72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 闽交建[2014]162号 元/ 工日(厦门)、86元/ 估算概算预算定额人工费标准的通知》 工日(船员)、130元/工 日(潜水员)
2014年11月17日
14 江西 44.72〜55.90元/工日 15 山东 61.07元/工日 16 河南 53.87元/工日
23 四川 42.81- 79.29元/工日 《四川省交断关于贯彻执行交通部2007年《公路基本 川交函[2008]412号 2008年7月1日
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有关事项的
通知》
24 贵州 48.07元/工日
贵州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补充规定 黔交价管[2008]39号 2008年7月1日
19 广东 59.74〜79.33元/工日 《关于调整我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人工工日单价的通 粵交基函[2010]1915号 2010年9月6日 (潜水工149.94元/工 知》
20 广西 日 45).00元/工日 (潜水工 《关于印发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广西 桂父基建发[2008]62号 2008年7月1日
全国公路工程人工费工日单价汇总表(2016-11-30)
序号 省份 人工费现行标准
批准文件
文号
执行时间
备注
1 北京 72.5元/工日
_
_
2012年8月
2 天津 99.6元/工日
关于调整天津市公路工程人工费单价的通知
定[2014]05号
2014年4月1日
3 河北 57.00元/工日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我省公路工程人工费工 冀交基[2012]104号 日定额标准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83号
【法规名称】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83号――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局部修订的公告【颁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83号【颁布时间】2011-11-09【实施时间】2012-01-01【效力属性】有效【正文】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83号――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局部修订的公告现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 - 2007)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原条文同时废止。
修订条文如下:一、关于“人工费标准”1.第三章第一节中取消“公路工程生产工人每工日人工费计算公式及说明”。
2.该节中原条文:“以上各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交通)工程造价(定额)管理站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核定后公布执行,并抄送交通部公路司备案。
并应根据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公路工程生产工人工资标准。
”修订为:“人工费标准按照本地区公路建设项目的人工工资统计情况并结合工种组成、定额消耗、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公路建设劳务市场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审批并公布。
”二、关于“施工标准化与安全措施费”1.第三章第一节“其他工程费”中“6.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修订为“6.施工标准化与安全措施费”。
2.该节中原条文:“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系指工程施工期间为满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职工健康生活所发生的费用。
该费用不包括施工期间为保证交通安全而设置的临时安全设施和标志、标牌的费用,需要时,应根据设计要求计算。
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各类工程的直接工程费之和为基数,按表3 -10的费率计算。
”修订为:“施工标准化与安全措施费系指工程施工期间为满足安全生产、施工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所发生的费用。
该费用不包括施工期间为保证交通安全而设置的临时安全设施和标志、标牌的费用,需要时,应根据设计要求计算。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8.03.19•【字号】黑交规〔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黑交规〔2018〕4号各市(地)交通运输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各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办(指挥部):现将《黑龙江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3月19日黑龙江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管理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遵循提升决策层、强化管理层、精干实施层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基础设施和公路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列入省交通运输厅建设计划并纳入省高速公路建设局(以下简称省高建局)实施和管理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管理职能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主要承担战略布局、政策制定、宏观调控、培育市场、监督执法和指导服务等行政行为,依法履行审批、许可和行政监督职责,受理有关项目建设的举报、投诉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在建设项目管理中主要负责拟订全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承担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管理;承担交通重点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设计和规定权限内的初步设计审批;承担交通重点工程、大修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程招标监督管理、受理和颁发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程造价和规定权限内的竣工验收工作;承担工程技术咨询、交流、引进推广工作。
黑龙江省交通厅-补充规定-黑交发[2008]40号
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黑交发[2008]40号各市(地)交通部、省农垦、森工总局交通局、厅直各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2007年第33号),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 B06-03-2007)的要求,现将我省《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的补充规定》引发给你们,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发布的关于贯彻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黑交发[1997]22号)废止。
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修改意见,请函告黑龙江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平公街2号,邮政编码:150090),以便修订时研用。
附件:《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的补充规定》。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日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的补充规定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中华共和国交通部公告(2007年第33号),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 B06-03-2007)的公告要求,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黑龙江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第一部分建筑安装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黑交发[2011]57号人工费调整通知
黑交发[2011]57号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黑政发[2010]66号)要求和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我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人工工日单价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的编制应按本通知执行,具体取定标准见附件。
二、本通知下发之前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不再调整。
三、本通知解释权归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具体由黑龙江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四、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函告黑龙江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附件:黑龙江省公路工程各市(地)生产工人每工日人工费表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黑龙江省公路工程各市(地)生产工人每工日人工费表
备注: 1、人工工日单价仅作为编制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2、公路工程机械(含工程船舶)台班定额中人工工日单价按本工日单价执行。
3、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跨不同地区时,人工工日单价按路线里程加权计算。
黑龙江省交通厅-补充规定-黑交发[2008]40号
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黑交发[2008]40号各市(地)交通部、省农垦、森工总局交通局、厅直各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2007年第33号),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 B06-03-2007)的要求,现将我省《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的补充规定》引发给你们,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发布的关于贯彻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黑交发[1997]22号)废止。
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修改意见,请函告黑龙江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平公街2号,邮政编码:150090),以便修订时研用。
附件:《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的补充规定》。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日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的补充规定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中华共和国交通部公告(2007年第33号),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 B06-03-2007)的公告要求,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黑龙江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第一部分建筑安装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放开部分道路运输服务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备案报告
惊涛骇浪观后感前几天看了《惊涛骇浪》这部电影,真的是让我心潮澎湃,感触良多。
电影里那汹涌的洪水,就像是一头失控的猛兽,疯狂地扑向每一个角落。
而那些抗洪的战士们,他们毫不犹豫地冲在最前面,用自己的身躯去抵挡这头猛兽,那种无畏的精神让我深受震撼。
其中有一个场景,让我印象特别深刻。
那是一个风雨交加的夜晚,洪水已经漫过了堤坝,形势万分危急。
战士们扛着沙袋,在泥泞中艰难地前行。
他们的脸上已经分不清是雨水还是汗水,身上的军装也早已湿透,紧紧地贴在身上。
但他们的眼神中没有一丝退缩,只有坚定和决心。
有一个小战士,看起来也就十八九岁的样子,身材瘦瘦小小的。
他扛着沙袋,脚步有些踉跄,但依然咬着牙坚持着。
他的脸上充满了疲惫,可每一步都迈得那么坚实。
突然,他脚下一滑,整个人摔倒在泥水里。
旁边的战友们赶紧伸手去拉他,他却迅速地爬起来,说了一句:“别管我,快去加固堤坝!”然后又扛起沙袋,继续向前走去。
还有一位连长,他已经连续奋战了好几天,嗓子都喊哑了,眼睛里布满了血丝。
他一边指挥着战士们,一边自己也不停地忙碌着。
当有一处堤坝出现了缺口,他毫不犹豫地跳进了水中,用自己的身体挡住了洪水。
战士们纷纷跟着他跳了下去,手挽手组成了一道人墙。
那一刻,我真的忍不住落泪了,他们是在用生命守护着我们的家园啊!在这场抗洪的战斗中,不仅仅是战士们在拼搏,还有无数的老百姓也在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有一位老大娘,她把自己家里的粮食都拿了出来,煮成了热腾腾的粥,送给战士们吃。
她说:“孩子们,你们辛苦了,吃饱了才有力气抗洪。
”还有一位小朋友,把自己心爱的玩具都捐了出来,说要给战士们打气。
这些普通人的举动,让我感受到了在灾难面前,人与人之间的那种温暖和团结。
电影中的每一个画面,都让我仿佛身临其境,感受到了那紧张的气氛和巨大的压力。
那些战士们,他们也是普通人,他们也有父母妻儿,也会害怕和疲惫。
但在灾难面前,他们选择了挺身而出,选择了担当和奉献。
想想我们现在的生活,平静而安宁。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放开部分道路运输服务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放开部分道路运输服务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04.21•【字号】黑交规〔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放开部分道路运输服务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黑交规〔2017〕7号各市(地)、县(市)交通运输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交通运输局,绥芬河市、抚远市交通运输局,省运管局: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放开一批商品和服务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2017〕29号文件规定,现将道路运输服务价格调整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以下道路运输服务项目价格(一)道路客运服务价格。
主要包括与铁路客运平行线路的道路班车客运票价(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除外)。
具体线路由各级道路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确定。
跨省、市道路班车客运线路详见附表一。
(二)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
主要包括行李运输代理费、车辆清洗费、车辆清洁费、车辆停放费、订票手续费、送票费、补票费手续费、客车发班费、班车延误脱班费、车辆安全技术检查服务费、行包装卸费、行包保管费、小件物品寄存费。
二、有关要求(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道路运输服务价格,由相关经营者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等因素自行定价。
相关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采取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不正当手段,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二)客运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客运票价管理制度,做好票价变动客运班线始发和到达地及各客运站之间的票价衔接协调工作。
经营者发售、预售班车客票,至少提前15日在各售票窗口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布具体执行票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
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黑交发[2013]230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3.06.05
【实施日期】2013.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交发【2013】230号)
各市(地)交通运输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交通运输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交通运输局,厅机关各处(室、办),厅直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13号),结合我省实际,厅对《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黑交发〔2008〕464号)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的具体条款和内容见附件。
现将新修订的《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在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上发布,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3年6月5日
修订的具体条款和内容
主要修改了以下七个条款:
一、第十一条修改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调整公路客运站站务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调整公路客运站站务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0.05.19•【字号】黑价联字[2000]25号•【施行日期】2000.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黑龙江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调整公路客运站站务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字[2000]25号2000年5月19日)各行署、市物价局、交通局、省农垦物价局、交通局:为尽快推进现代化管理方式在我省公路客运领域的广泛普及和应用,提高公路客运站的再生产能力,合理地补偿站场运行成本,使公路客运站的服务设施不断得到改善,服务标准不断得到提高,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出行的需求。
经研究决定,对现行一级客运站站务费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即一级客运站收取的站务费由原0.5元/人次调整为1.00元/人次,客票面额低于8元(含8元)的除外,一级站所辖分站不得参照此收费标准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站务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各客运站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客运站在收取站务费前,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经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收取;二、客运站对征收的站务费必须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并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站务费主要用于客运站服务设施的改造和添置,以及现代化管理设施、设备的投资,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串户;三、对超期拖欠站务费的客运站,将按原规定收取滞纳金。
对不按规定收取、使用和上缴站务费的客运站,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交通主管部门将取消其收取站务费的资格。
对未经批准,擅自收取站务费的客运站,将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4.06.12•【字号】黑交发[2014]224号•【施行日期】2014.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交发〔2014〕224号)各市(地)交通运输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交通运输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交通运输局,厅机关各处(室、办),厅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运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4年6月12日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运工程造价(简称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造价是指水运工程建设、养护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以及国家和省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它相关费用。
第三条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实行统一领导。
省交通运输厅是全省水运工程造价主管部门,省航务管理局负责全省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省水运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全省水运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四条工程造价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发布水运工程各个阶段合理、科学的计价依据;对工程造价实行全过程管理;审查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招投标控制价、结算、决算等;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造价编制、审查、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格)管理;调解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争议;收集、整理、发布有关工程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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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
我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
黑交发[2011]57号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黑政发[2010]66号)要求和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我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人工工日单价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的编制应按本通知执行,具体取定标准见附件。
二、本通知下发之前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不再调整。
三、本通知解释权归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具体由黑龙江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四、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函告黑龙江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附件:黑龙江省公路工程各市(地)生产工人每工日人工费表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黑龙江省公路工程各市(地)生产工人每工日人工费表
备注: 1、人工工日单价仅作为编制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2、公路工程机械(含工程船舶)台班定额中人工工日单价按本工日单价执行。
3、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跨不同地区时,人工工日单价按路线里程加权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