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办法
中共XX集团党委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中共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夯实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市国资委《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办法》(国资党发〔2010〕6号)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单位共产党员(含预备期党员)。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二章党员交纳党费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按季度或年度发放的津贴补贴,与发放当月工资收入一并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在当月交纳党费。
第五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在《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相应栏目注明交纳数额和交纳时间,经流入地党组织加盖公章有效。
第二节交纳比例第六条党员党费按以下标准分段计算并交纳:(一)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二)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三)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四)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
第七条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及党组织活动经费使用规定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
2 党费管理
党费管理人员应做到党费帐目帐据相符、帐 款相符、帐帐相符,每年向本支部的全体党 员公布党费收支结存情况。党费管理人员变 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 务制度办理交接手续。
使用党费时,需将开支项目逐一登记,附开支票据,并有经手人、 批准人签字。
支部收取党员交纳的党费后,应在《党员组织生活证》中签字,同时在
《党支部工作手册》中做好记录。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所在 党支部要给予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 不交纳党费的党员,要按党章规定严肃处理。
公司党委按季度收缴党费,各支部在每季度最后一 个月的15日前将当季党费交到党建处。
在党务信息管理系统中,做好党员党费收缴 记录。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
3
党费使用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 使用范围:
—— 教育、培训党员; —— 购买或订阅用于党员政治理论学习和必要的业务学习资 料及党报、党刊; —— 红色主题教育活动; —— 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等。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
目 录
1
党费收缴
2
3
党费管理 党费使用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
1
党费收缴
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部根据党员个人工资薪点数统一核定; 党员工资变动时,从变动当月起,以新工资额为基数计算应交党费额; 党费应由党员本人按时足额(自觉)向支部交纳;
党员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制度
党员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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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费收缴
⒈根据党员每月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总额为基数,按照上级关于交纳党费比例的规定,由机关党委制定下发统一的交纳标准,并根据工资变动情况随时进行调整。
⒉党员交纳党费要自觉、按时、足额。
从每月发工资之日起一周内,为党员交纳党费的时间。
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按月交纳时,经党支部同意,可以委托他人代为交纳或补交、予交,补交、予交的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个月。
无正当理由连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新党员从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党费。
⒊支部党费的收缴,由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负责,每季度向机关党总支上缴一次。
要严格党费收缴手续,便于监督、检查和公布。
二、党费管理
⒈明确专人负责。
机关党委指定一名同志负责党费的收缴、结算工作,并负责对各支部党费收缴情况进督促检查。
在人员变动时,及时调整人员接替并办理交接手续。
⒉实行党费帐目专列。
按规定使用专用帐本,实行党费总帐、收入、支出、现金、银行存款并列。
做到帐目清晰,登记准确,
下帐及时,管理规范。
⒊党总支换届时,党费收缴情况,要向党员大会作出专题报告,接受党员大会的审查和监督。
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制度
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制度 Revised by Petrel at 2021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制度按期交纳党费,是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党员对党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也是党员增强组织观念的重要途径。
一、党费收缴管理1、党员要按标准每月一次向党小组缴纳党费,一般情况下不能让别人代缴。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为其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2、党支部每季度向党总支缴纳党费,缴纳时间为下一季度第一月十日以前,由组织委员送缴。
3、党总支每半年向镇党委组织部缴纳党费,党委组织部负责向县委组织部缴纳党费。
4、党员缴纳党费的标准,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的规定执行。
5、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每月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不包括政府特殊津贴)、奖金(指作为工资部分的奖金,不包括一次性重奖和年终一次性奖金,下同)。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各类津贴、奖金)。
实行年薪制的人员按月平均收入计算。
6、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
7、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党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制度
党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制度一、党费收缴制度(一)各党支部(总支)要把党员按规定缴纳党费作为增强党员组织观念、提高党员政治觉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缴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之一。
要通过上党课、民主评议党员等形式,经常对党员进行教育,提高对缴纳党费重要意义的认识和缴纳党费自觉性。
(二)每月发放工资时,每个党员要主动按照规定比例向党小组长缴纳党费;党小组长把每个党员的工资数与缴纳党费数如实地填写到《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生活证》上,收齐后交给支部组织委员;组织委员把各党小组的党费汇总后及时上缴局政治工作部;政治工作部的组织干事要做到:应交、实交人数与应交、实交金额相对照,核实后,开出党费收据;在调整工资后,局政治工作部应及时通知各支部按新的工资比例收缴党费。
(三)各党支部组织委员每年年终要向大会公布一年来收缴党费情况和党费收据,对缴纳党费好的党小组与党员进行表扬,对个别不按照规定时间和比例缴纳党费的党员提出批评,对存在的问题要明确提出改正意见。
(四)局政治工作部要向党代会报告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
按照规定,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把上季度所收党费总额的XX%上交市委组织部。
二、党费使用、管理制度(一)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党费专帐,实行新帐本。
(二)要严格按照中组部规定的使用范围开支党费,用于对全体党员有益的事业上:1、教育训练党员费用的补充开支;2、党员政治理论学习和必要的业务学习资料及订阅党员读物费用的开支;3、表彰“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党员”活动费用的部分开支;4、对有特殊困难的党员给予适当救济所需费用的开支。
(三)使用党费要严格审批手续,一般项目开支要经局政治工作部主任批准,大的项目开支要经党委主管领导签字。
任何人不准借支和侵占党费。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章党费收缴第一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l%;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①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③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④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和活的部分(奖金和绩效工资)。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性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包括:①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②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员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伤残人员抚恤金等社会保险类补贴;③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取得的临时性收入(临时性津贴费、补助、稿费、讲课费、奖金、银行存款利息等),④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奖励性绩效工资;⑤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⑥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
模板-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一、党费收缴1.交纳党费方式:党员将党费上交各支部组织委员,组织委员将本支部所收党费上交中心党办;2.交纳党费时间:党员按月交纳党费,因中心部分学会党支部较为分散,党委每季度第一个月向各支部收缴本季度党费;3.在职职工中党员缴纳党费比例: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4.离退休职工党员缴纳党费比例: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5.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6.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多交1000元以上的党费,由所在支部代为收缴,通过党的行政组织全部上缴中央,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7.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8.中心党委将所收党费的1/3上交中国科协机关党委,留存2/3。
党费管理1.党费在中心账户下设立独立科目,实行专款专用;2.党费使用审批程序:党费经中心党委决定方可支出,党费支出由经办人申请,党办主任审核、党委书记审批后,在专用账户中列支;3.中心党委组织委员于每年年初向中心党委会议提交《党费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4.中心党委于每年年初在党员大会上报告上年度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5.各党支部组织委员于每年年初向本支部党员报告本支部上年度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党费使用1.党费使用范围: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
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
理工大学委员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理工大学委员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实施规范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基层组织建设和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章规定向组织交纳费是员对组织应尽的义务。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增强员性观念,不断加强和改进我校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组织部、XX省委和省委高教工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费的收缴1.在职教职工员交纳费计算基数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及生活补贴的总和,扣除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之后的余额。
交纳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离退休教职工中的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基本退休费总额或基本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费。
3.学生员(含无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员)和无工资收入的家属员、流动员,每月交纳费0.2元。
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员和流动员应以工资发放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为依据,按照在职人员交纳比例核算费标准。
4.交纳费确有困难的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研究,基层委(总支)审核,报学校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费。
5.预备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员之日起交纳费。
6.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支部交纳费。
持临时组织关系来我校学习、工作的员,所在组织可以代收费。
7.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费。
8.员自愿多交费不限。
自愿一次多交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费,由学校委组织部转交XX省委,由省委组织部出具收据。
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费,全部上交。
由学校委组织部代收,通过省委组织部转交组织部。
组织部给员本人出具收据。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及党组织活动经费使用规定 - 副本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
目 录
1
党费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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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党费管理 党费使用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
1
党费收缴
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月起交纳党费; 党员党费交纳数额: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党员个人工资薪点数统一核定; 党员工资变动时,从变动当月起,以新工资额为基数计算应交党费额; 党费应由党员本人按时足额(自觉)向支部交纳;
在党务信息管理系统中,做好党员党费收缴 记录。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
3
党费使用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 使用范围:
—— 教育、培训党员; —— 购买或订阅用于党员政治理论学习和必要的业务学习资 料及党报、党刊; —— 红色主题教育活动; —— 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等。
支部收取党员交纳的党费后,应在《党员组织生活证》中签字,同时在
《党支部工作手册》中做好记录。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所在 党支部要给予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 不交纳党费的党员,要按党章规定严肃处理。
公司党委按季度收缴党费,各支部在每季度最后一 个月的15日前将当季党费交到党建处。
党费上缴及留存比例:85%上交集团公司直属党委 10%由党委直接下拨党支部;5%留存党委,用于开 展表彰先进、培训党务干部、党员教育活动等工作。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
2 党费管理
党费管理人员应做到党费帐目帐据相符、帐 款相符、帐帐相符,每年向本支部的全体党 员公布党费收支结存情况。党费管理人员变 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 务制度办理交接手续。
中共XX集团党委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中共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夯实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市国资委《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办法》(国资党发〔2010〕6号)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单位共产党员(含预备期党员)。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二章党员交纳党费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按季度或年度发放的津贴补贴,与发放当月工资收入一并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在当月交纳党费。
第五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在《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相应栏目注明交纳数额和交纳时间,经流入地党组织加盖公章有效。
第二节交纳比例第六条党员党费按以下标准分段计算并交纳:(一)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二)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三)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四)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
第七条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工作办法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工作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本着简化高效的原则,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工作办法。
一、党费收缴(一)、每年按季度交纳党费,应分别于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2月15日前上缴完毕,如遇双休或者节假日顺延。
(二)医学部、农学部党工委,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收缴的党费应以现金存款的方式到中国银行前进大街支行存入指定账户,用户名:中国共产党吉林大学委员会组织部,账号:160402501197;也可以到中国银行其他支行以汇款的方式存入指定账户,汇款的用户名为:吉林大学,账号不变。
缴款后将现金缴款单或汇款单送至中心校区行政楼1206室,并开具党费收缴专用票据。
(三)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同意,基层党委批准,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四)我校党费,按照规定党员交纳党费的50%上缴省高校工委,30%作为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留用党费,20%学校留用。
二、党费使用(一)、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
具体使用范围:1.培训党员。
可用于举办党员培训班、组织员培训班及购买、印刷培训教材的支出。
2.订购党员教育资料。
可用于为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订阅党报党刊,购买政治理论书籍和有关学习资料,印制党课教材。
该项支出应控制在本年度党费留成额的30%以内。
禁止订购专业研究或文艺娱乐性等与党员教育无关的报刊和书籍。
3.党员电化教育。
可用于购置党员电化教育器材设备,购买和制作党员电化教育专题片、音像制品以及有关资料。
4.党内表彰。
可用于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支出。
5.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可用于因病弱及其他偶然原因而造成的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的补助。
6.补助受灾党组织和党员。
可用于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7.党费管理业务支出。
可用于党费管理的票据、计算工具和与银行业务往来等支出。
党费收缴最新版本使用和管理办法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章党费收缴第一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l%;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①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③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④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和活的部分(奖金和绩效工资)。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性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包括:①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②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员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伤残人员抚恤金等社会保险类补贴;③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取得的临时性收入(临时性津贴费、补助、稿费、讲课费、奖金、银行存款利息等),④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奖励性绩效工资;⑤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⑥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导语】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
以下是⽆忧考整理的党费收缴、使⽤和管理办法,欢迎阅读!1.党费的收缴 第⼀条在职教职⼯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 1、机关(包括后勤集团中的事业编制⼈员):以每⽉⼯资中的岗位⼯资、薪级⼯资、津贴、补贴的总和,扣除个⼈所得税后的⾦额为基数。
2、学院:以每⽉⼯资中的岗位⼯资、薪级⼯资、津贴、补贴的总和,扣除个⼈所得税后的⾦额为基数。
第⼆条企业(校办产业)⼈员列⼊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收⼊项⽬,按照是否符合“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资收⼊”的原则来确定。
第三条在职教职⼯党员交纳党费的⽐例为“党费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0.5%;3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四条岗位津贴按照全年收⼊总额分⼗⼆个⽉计⼊党费计算基数。
第五条离退休教职⼯中的党员,以每⽉离退休费中的离退⼯资(基本⼯资)部分为党费计算基数,“党费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
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没有⼯资收⼊的学⽣党员,以及其他没有经济收⼊的党员,每⽉交纳党费2⾓;有⼯资收⼊的学⽣党员⽐照第⼀条的规定按照⽐例交纳党费。
第七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部研究,报分党委(党总⽀)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条预备党员从⽀部⼤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党员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部交纳党费。
正式组织关系不在我校的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并参加我校党组织活动的“流动党员”,可以持证向⼯作单位的党组织交纳党费,相关的党组织要做好登记记录。
第⼗条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组织的学⽣党员,仍向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_规章制度_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_规章制度_党费收缴管理制度党费是指党员按照规定应当向党组织缴纳的费用,是保证党组织正常运转和发挥作用的必要经费。
为了规范党费的收缴和管理,维护党内经济纪律,党组织应当制定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党费收缴的对象、收缴标准、收缴程序、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对党费收缴管理制度进行探讨。
一、党费收缴对象党费的收缴对象主要包括党员和预备党员。
党员是指那些经过严格培养考验,具有党员权益和义务的人员。
预备党员是指被列为党员候选人的人员。
党费的收缴对象应当依据党组织的党员名册和党员发展纪录等资料进行确认。
二、党费收缴标准党费的收缴标准应当符合党的相关规定。
根据党费收缴对象的不同和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可以制定不同的党费收缴标准。
党费的收缴标准应当以月为单位,并有明确的金额。
三、党费收缴程序党费的收缴程序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确保整个收缴过程公开、公正、透明。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发放党费通知:党组织应当按照一定的周期向党员发放党费收缴通知,通知中应当明确收缴时间、标准和方式。
2. 个人缴纳:党员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携带党费至指定地点进行缴纳,可以选择现金缴纳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等方式缴纳。
3. 缴纳登记:接收党费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对党员的党费缴纳情况进行登记,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缴纳凭证:党员在缴纳党费时应当及时领取缴纳凭证,作为缴纳证明和个人党费缴纳记录。
四、党费使用和管理党费使用和管理是党费收缴制度中至关重要的环节,也是保证党费使用合法、规范的关键。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使用范围:党费应当用于支持党组织开展各项工作,如组织建设、宣传教育、党员培训、活动开支等方面。
不得将党费用于个人或者其他违规用途。
2. 使用审批:对于一些重大的党费支出,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批,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3. 财务管理: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党费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党费的收入、支出和结余等情况能够进行准确、完整的记录和核算。
(4篇)关于党费使用方案
(4篇)关于党费使用方案篇1:党费使用方案为了更好地服务党员,加强党员教育和培养,促进党组织的健康发展,我们特制定了一份党费使用方案。
一、党费使用原则党费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务必规范使用,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2. 注重民主程序,广泛征求党员的意见和建议;依据党员的实际需求和党组织工作的需要制定使用方案,并向党员公开。
3. 突出重点,加强聚焦;以推进党组织建设、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等为重点,加强党员教育和培训,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党费使用内容1. 理论学习党组织应定期组织党员学习党的理论,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基本知识。
党费可用于购买党的政治读物、报刊、党内文献等,或发放学习补贴,组织党员到研讨会、学习班等进一步学习。
2. 党员管理党组织应建立健全党员管理制度,完善党员档案;定期对党员进行考查,评定党员的思想政治水平和工作业绩。
党费可用于印制、购买党员证、党费收缴记录簿等。
3. 组织活动党组织应加强党员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开展丰富多彩的组织活动。
党费可用于该项活动的策划、实施和经费支出。
4. 宣传工作党组织应加强党的宣传工作,提高广大群众对党的了解和支持程度。
党费可用于采购宣传材料、党旗、发放宣传单、张贴海报等。
5. 其他支出党组织还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其他支出。
三、党费的使用程序1. 党支部委员会制定使用方案,必须经过党员会议讨论并做出决定,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2. 制定使用方案时,要征求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得超支。
3. 党支部、上级党组织要聘请负责人,定期进行财务审核,确保党费的正确使用。
四、党费的监督对党费的使用,应实行严格的审计制度,制定相应的监督办法,由专人负责监督。
对于存在"吃空饷"、滥用党费等问题,将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上是我们制定的党费使用方案,希望能够有效地推动党组织工作的开展,提高党组织和党员的工作水平和思想政治素质。
集团公司党委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党委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通党组[2005]32号)为了进一步做好集团公司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根据《中央企业党费收缴、管理的暂行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党费上缴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每季度10日前,将上季度本企业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40%上缴集团公司党委(汇入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账户)。
其中党的关系属于双重管理的,每季度按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30%上缴集团公司党委,10%上缴所在地方党委。
集团公司党委每年2月底前,将集团公司党员上年度实交党费总数的20%上缴国务院国资委党委(汇入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组织部账户)。
党费利息作为党费自留部分不必按比例上缴。
二、党费使用和下拨党费使用和下拨,实行预算管理,严格审批手续。
1、使用原则: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2、使用范围。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
其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党员学习、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先进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3、预算审批。
每年3月底前,在上年党费决算的基础上,根据集团公司党委年度重点工作任务需要,由党委工作部(组织部)提出年度使用党费预算建议方案,按照目标管理的要求,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实际数进行安排,报集团公司党委(常委)研究决定。
党费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两部分组成。
预算收入包括:(1)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党组织上缴党费;(2)上级党组织拨款;(3)利息;(4)其他收入。
预算支出包括:(1)上缴国资委党委党费;(2)下拨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党组织党费;(3)集团公司党务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列出项目)。
4、预算的调整。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增减收支的可对预算进行调整,预算调整每年以一次为限,一般可在第三季度末以前调整。
预算调整方案由党委工作部(组织部)提出,报集团公司党委(常委)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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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办法
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办法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党员交纳党费
(一)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按季度或年度发放的津贴补贴,与发放当月工资收入一并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在当月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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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党费。
(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三)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四)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五)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人员补贴)或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组织关系转往农村、社区的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仍应按此标准交纳党费。
(六)农村中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以每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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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补贴作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二)条规定交纳党费;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以及外出短期务工经商的农民党员,可由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参照第(一)、(二)条规定交纳党费;长期外出务工并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党员,以每月固定收入作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二)条规定交纳党费;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八)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九)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十)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在《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相应栏目注明交纳数额和交纳时间,经流入地党组织加盖公章有效。
(十一)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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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十二)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
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市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
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十三)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
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
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十四)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十五)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三、党费使用
(二十)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二十一)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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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二十二)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二十三)留存党费的党组织,应建立完善的党费管理制度,明确使用范围,严格审批权限和程序。
对大额党费的使用和下拨,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二十四)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
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党费管理
(二十五)党费由党(工)委组织部门代党(工)委统一管理。
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工)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二十六)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工)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工)委的财务机构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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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二十七)党费应当以党(工)委或党(工)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二十八)党(工)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二十九)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区县(自治县)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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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部应当每年向区县(自治县)党委和市委组织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
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三十)党的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
具体留存单位和比例,由区县(自治县)党委和市级部门党内统计归口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
其中,区县(自治县)直属机关党工委留存比例应不低于20%。
(三十一)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和市级部门党内统计归口单位组织(干部、人事)部(处),每年2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市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
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三十二)各级党(工)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十三)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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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十五)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主题词:党费管理实施办法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办公室2008年5月26日印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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