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老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老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法》之所以作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第一,在我国惩罚本身不是目的,如果用较轻的处罚能够达到目的,采用较重的处罚事实上是扩大处罚成本;第二,恰当地使用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更容易使人改过自新;第三,违法行为客观上有情节轻重之分,有危害大小之别,如果处罚不分轻重,不管三七二十一皆打五十大板,既不能体现过罚相适应的原则,也不公正;第四,根据情节、后果决定轻重,更能够发挥行政处罚催人向善的导向作用,更能够体现行政处罚的政策。
但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难看出,决定从轻、减轻处罚必须具备法定条件,而不完全取决于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一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是指违法当事人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补救,是从主观积极的角度来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不仅使业已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有所减少,而且表明行为人已经知错改错,而不是文过饰非,如不从轻或减轻处罚,就堵塞了违法者的“自新”之途。
二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是指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实施违法行为是由于某种原因而受到一定程度的威逼或者强制,这些人从主观上看是不完全愿意实施违法行为的,客观上在违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也较小。
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之所以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一是因为被胁迫人实施违法行为并非行为人主动的意思表示,而是一种被动行为,客观上处于意志相对不自由状态;二是在这种情况下,胁迫者往往应承担更重的责任,从该违法事件整体来看,并不违反“过罚相适应”原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非法出版物案件适用法规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检字[1992]第343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非法出版物案件适用法规有关问题的答复
正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
非法出版物案件适用法规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2〕第343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处理非法出版物案件适用法规若干问题的请示》〔鄂工商字(1992)第50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于在印制、销售或传播非法出版物过程中被查获,当事人尚未获得非法利润的,不应按投机倒把行为定性处理,可按其他单项规定处理。
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传播非法出版物,系指运用租赁、发行、播放、复制、制作等手段,使非法出版物得以扩散并获取非法收入的行为。
三、对于制售非法出版物的团伙,无论其采购原材料、加工生产或传播非法出版物,只要确属制售非法出版物中的一个环节或一个部分,并从销售非法出版物所获非法利润中分利的,均可按制售非法出版物案件一并合案处理。
四、对于非法出版物的认定,应按照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新出发字(1991)98号〕执行。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日
——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1989年1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1989年1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1989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制定本施行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私营企业雇工,是指投资者外的受雇于本企业的人员。
第三条《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人员中:(一)农村村民,指农民个人,不含农村中的非农业居民。
(二)城镇待业人员,包括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无业人员。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指个体工商户业主,含个人合伙的合伙人。
(四)辞职、退职人员,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辞职退职人员。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1)离退休科技人员;(2)停薪留职科技人员;(3)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4)符合国家规定的党政机关、团体离退休人员。
第四条《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的2人,是指资产独立的两个投资主体。
第五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私营企业可以经营的行业,还包括营利性的文化,艺术、旅游、体育、食品、医药、养殖等行业。
第六条私营企业可以设立分厂、分店、分公司等,投资者可以到异地办企业。
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八条私营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九条凡符合《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人员申请开办私营企业,申请人应当向办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有关证件:(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独资企业申请人是指投资者本人,合伙企业申请人是指合伙人推举的负责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是指投资者推举的的企业负责人。
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登记时,除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提供其他合伙人,其他投资者的身份证明。
(二)场地使用证明。
(三)验资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数额按照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数额的规定执行。
(四)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建筑设计、施工、交通运输、食品生产、药品生产、印刷、旅店、外贸、计量器具制造等行业生产经营的私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证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溢价销售中国民政福利彩票是否属投机倒把行为的行为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溢价销售中国民政福利彩票是否属投机倒把行为的行为的请示》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5.12.22
•【文号】工商公安[1995]第334号
•【施行日期】1995.12.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
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对《关于溢价销售中国民政福利彩票是否属投机
倒把行为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公安〔1995〕第334号)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溢价销售中国民政福利彩票是否属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浙工商检〔1995〕97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溢价销售彩票行为,扰乱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可以认定为《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投机倒把行为。
具体处罚可比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实施。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5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5日)宣布失效(原因: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批准部门】国务院【批准日期】1990.08.09【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日期】1990.08.17【实施日期】1990.08.1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批复(国函(1990]64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批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由你局发布施行。
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国务院一九九〇年八月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号《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已于一九九○年八月九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局长刘敏学一九九○年八月十七日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一条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的“行为”包括:(一)倒卖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的;(二)倒卖走私物品、特许减免税进口物品的;(三)倒卖爆破器材、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放射性药品的;(四)倒卖国家规定的专营或者专卖物资、物品的;(五)非经营单位和个人倒卖重要生产资料或者紧俏耐用消费品的;(六)经营单位就地转手倒卖重要生产资料或者紧俏耐用消费品的。
第三条《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包括粮票、柴油票、汽油票等;“批件”包括国家主管部门有关物资调拨、分配、进出口的批文(件)以及物资供应指标、运输工具指标等;“执照”包括营业执照等。
第四条《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倒卖经济合同”是指非法将经济合同文本作为标的物进行交易的行为;“利用经济合同骗买骗卖”是指以欺骗手段签订合同(协议),骗取财物的行为;“利用其他手段骗买骗卖”是指用预售、代购商品等名义骗取财物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
1、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先行登记保存;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责令暂停销售;
(3)《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查封或者扣押;
(4)《商标法》第五十五条:查封或者扣押;
(5)《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查封、扣押;(一般不超过15日,案情复杂经批准可延长15日)
(6)《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四条:扣留;第七条:暂停支付;
(7)《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临时扣留营业执照(不超过10天);
(8)《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查封或者扣押;
(9)《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查封或者扣押;
(10)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查封、扣押;
(11)《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查封、取缔;
(13)《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查封、扣押;查询和申请冻结违法资金;(不得超过30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
(14)《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查封、扣押;
(15)《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查封或者扣押。
(16)《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查封、扣押。
投资学(第四版)习题及参考答案
投资学(第四版)习题及参考答案第一章1.询问你身边的人,他们是否有投资的经历?如果有,根据你的理解判断他们的投资行为属于实物投资还是金融投资。
然后,进一步询问他们进行投资的目的是什么,并进行归类。
参考答案:投资是指人们为了得到一定的未来收益或实现一定的预期目标,而将一定的价值或资本投入到经济运动过程中的行为。
按照投入资金所增加的资产种类,投资可以分为实物投资和金融投资。
正如实物资产与金融资产的区别一样,实物投资形成现实的固定资产或流动资产,会直接引起实物资产的增加;而金融投资主要体现为一种财务关系,货币资金转化为金融资产,并没有实物资产的增加。
总体而言,人们进行投资主要考虑以下三个基本需求:(1)获得收入。
希望通过投资,在未来获得一系列收入。
(2)资本保值,即为了保持原始价值而进行的投资。
投资者通过一些保守的投资方式,使资金在未来某一时点上可以获得,并且没有购买力的损失。
保值是指真实购买力的价值被保值,所以名义价值的增长率应该趋同于通货膨胀率。
(3)资本增值。
投资者通过投资可以实现资金升值、价值增长的目标。
为实现这一目标,投资的货币价值增长率应该高于通货膨胀率,在扣除了税收和通货膨胀等因素后,真实的收益率应该为正。
2.查阅相关金融词典和汉语词典,找出这些词典对“投机”一词的解释,再翻看相关的英文词典,查看其对speculation的解释,仔细体会中文词典与英文词典解释的区别。
参考答案:一般认为,“投机”一词具有贬义性质,最常用到的关于投机的词组就是“投机倒把”和“投机分子”。
在这两个词组中,投机很自然地与“违法”“违规”联系起来,这是在我国传统商业背景下投机被赋予的特定含义。
例如,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就明确规定: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11种行为属于投机倒把行为。
可见,在我国传统商业背景下,投机已不是字面上的“迎合时机”的意思,而成了“市场操纵”“违法违规”的代名词。
行政处罚法上常见的15种行政强制
Most people are not satisfied with what we have, just as every horse thinks that it bears the heaviest burden.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行政处罚法上常见的15种行政强制强制传唤;强制拘留;强制履行;遣送出境;强制许可;滞纳金;强制划拨;强制扣缴;强制收兑;强制退还;强制拆除;强制检定;强制变卖财产;强制收购强制清除。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常见的行政强制有哪些?本文整理了15种常见的行政强制,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详情请看下文。
1、强制传唤:如《治安管理处罚法》82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2、强制拘留: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3、强制履行:如《兵役法》61条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
”4、遣送出境:如《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27条规定“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遣送出境。
”5、强制许可:如《专利法》52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投资学(第四版)习题及参考答案
投资学(第四版)习题及参考答案第一章1.询问你身边的人,他们是否有投资的经历?如果有,根据你的理解判断他们的投资行为属于实物投资还是金融投资。
然后,进一步询问他们进行投资的目的是什么,并进行归类。
参考答案:投资是指人们为了得到一定的未来收益或实现一定的预期目标,而将一定的价值或资本投入到经济运动过程中的行为。
按照投入资金所增加的资产种类,投资可以分为实物投资和金融投资。
正如实物资产与金融资产的区别一样,实物投资形成现实的固定资产或流动资产,会直接引起实物资产的增加;而金融投资主要体现为一种财务关系,货币资金转化为金融资产,并没有实物资产的增加。
总体而言,人们进行投资主要考虑以下三个基本需求:(1)获得收入。
希望通过投资,在未来获得一系列收入。
(2)资本保值,即为了保持原始价值而进行的投资。
投资者通过一些保守的投资方式,使资金在未来某一时点上可以获得,并且没有购买力的损失。
保值是指真实购买力的价值被保值,所以名义价值的增长率应该趋同于通货膨胀率。
(3)资本增值。
投资者通过投资可以实现资金升值、价值增长的目标。
为实现这一目标,投资的货币价值增长率应该高于通货膨胀率,在扣除了税收和通货膨胀等因素后,真实的收益率应该为正。
2.查阅相关金融词典和汉语词典,找出这些词典对“投机”一词的解释,再翻看相关的英文词典,查看其对speculation的解释,仔细体会中文词典与英文词典解释的区别。
参考答案:一般认为,“投机”一词具有贬义性质,最常用到的关于投机的词组就是“投机倒把”和“投机分子”。
在这两个词组中,投机很自然地与“违法”“违规”联系起来,这是在我国传统商业背景下投机被赋予的特定含义。
例如,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就明确规定: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11种行为属于投机倒把行为。
可见,在我国传统商业背景下,投机已不是字面上的“迎合时机”的意思,而成了“市场操纵”“违法违规”的代名词。
投机倒把条例有望废止
投机倒把条例有望废止
无
【期刊名称】《资源导刊(河南)》
【年(卷),期】2008(000)002
【摘要】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专函对十届全国人大代表赵林中提交的要求撤销《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建议进行了答复。
答复说,《市场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作为力争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被列入了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投机倒把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将废止。
【总页数】1页(P50)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1
【相关文献】
1.论《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的废止 [J], 杨晓萍;陈选民
2."处罚条例"不适市场经济发展沈阳市和平区人大代表姜彩熠、沈阳金属研究所教授冯有为建议:全国人大应依法撤销或废止《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J], 姜焕文
3.《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适用中有关问题的认识--访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局长刘佩智 [J], 张武纲;张久荣
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甘肃省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
《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甘肃省保护农村专业户合法权益的规定》、《甘肃省通信管理条例》、《甘肃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J], 5.国务院关于《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批复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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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语文文摘(历史)“投机倒把”的来龙去脉
“投机倒把”的来龙去脉2005年9月初的一天,有媒体报道北京月球航天科技有限公司正式注册成立,并在办公地点门口挂起“月球大使馆”的牌子。
该公司的业务是专门销售月球土地,每英亩(合6亩)298元人民币,同时给购买者一张月球土地证书。
10月19日,“月球大使馆”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宣布正式开盘。
三天之内有34人买走了49英亩的月球土地。
或许是怕更多人上当受骗造成更大经济损失,北京朝阳工商分局随即制止、叫停了这桩买卖,并对该公司做出相应处罚。
朝阳工商分局是以涉嫌“投机倒把”制止、叫停并处罚这家公司的,其法律依据是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月球大使馆”当然不服,2005年11月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朝阳分局的强制措施,返还扣压的款物等。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攻防焦点是《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适用性问题。
2006年10月,海淀区法院认定,该公司销售月球土地,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属于投机倒把行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月球大使馆”上诉,2007年3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在这一年半的“热闹”之中,“投机倒把罪”再度回到现实生活中。
源起通过低买高卖实现货畅其流,填补价值洼地,是市场经济最正常不过的经济活动,但与计划经济却扞格不入。
在计划经济年代,这种个人的经济、商业行为被称为“投机倒把”。
早在1950年11月,还未完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时,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就发布《关于取缔投机商业的几项指示》,将超出人民政府批准之业务经营范围,从事其他物资经营;不在各该当地人民政府规定之交易市场内交易;囤积、拒售有关人民生产或生活必需物资;买空卖空、投机倒把企图暴利;故意抬高价格抢购物资或出售物资及散布谣言,刺激人心,致引起物价波动;不遵守各该当地人民政府所规定的商业行政管理办法,扰乱市场;使用假冒伪造,掺杂或违反商品规格及使用其他一切欺骗行为,以谋取非法利润;一切从事投机活动等八项行为,定性为“扰乱市场的投机商业”,明令禁止、取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闽工商经字〔1994〕第73号请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4]第111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闽工商经字〔1994〕第73号请示的答复
正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闽工商
经字〔1994〕第73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4〕第111号)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倒卖外汇,私自买卖、兑换外汇行为是否具有管辖权问题的请示》(闽工商经字[1994]第73号)收悉。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倒卖和私相买卖、“兑换”外汇违法行为的问题,我局曾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研究并达成一致意见。
据此,答复如下:
一、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倒卖外汇行为属于投机倒把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倒卖外汇的可强制收兑外汇,没收非法所得,处外汇等值以下的罚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坚决取缔外币、外汇券黑市的通知》([85]工商121号)的规定,对社会上个人倒卖和私相买卖、“兑换”外汇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查处。
一九九四年五月九日
——结束——。
1982投机倒把
“ 投 机 倒 把 是 个筐 , 经 济违
法行 为都往 里装” 。
t 9 9 7 年 , 中国修订颁 布的刑法摈弃 了 “ 投 机倒把
罪 ” 的提 法 , 对 有关犯 罪 的处 罚分解列 于 第3 章 《破
坏社会 主义 市场经 济秩 序罪 》各 节之 中 , “ 投机 倒把
罪” 才正式从刑法 中隐退 。
0 L 声砸
上 世 纪 8 0 年 代初 , 当时 的个体 户 、 第 一 批 下 海 的 商人都 有一 个共 同的称 号 : “ 投机 倒把分子 ” 。 在计 划经 济年代 , 任何个人都没权 力经 营商 品物资 , 低价 买进 , 高价卖 出 , 虽 然也付出了劳动 , 但是 国家的政 策不 允许 。 而这种 现在看来很 正 常 的经 济活 动 , 在 当 时 , 不但要 背负复辟资本 主义 的恶名 , 还 有可 能 因为 触犯刑法被捕 入 狱 。
郊 经 济 在 大 中城 市 的 辐
射 和 带动下 , 通 过 城 乡结
合,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补 “ 以 工
农、
以工 促
农” , 使 农 工 商协调 和 平
稳 发 展 , 并进 而 带动工 业 化 和人 口 城市化水平 不
断提 高的典 型 路 子。
从 19 8 0 年开 始 , 全 国4 0 0 多个 工 业 企业 进行 了 以 税代利 的试 点 。 19 8 3 年4 月 , 国务 院批 准 了财政部 《关 于 国营企业 利改税试行办法 》, 决定开始实行利改税 的第 一 步— — 税 利 并存 的制 度 。 19 8 4 年9 月 , 国务 院 批 转 了财政部 《关于 国营企业 推行利改 税第二 步改 革 的报告 》和试 行办法 , 对原来的税 种 、 税率进行 了调 整 , 国营企 业 从 “ 税利并存 ” 过 渡到完全 的 “ 以 税代 利” , 税 后利润归企业 安排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一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979年的刑法是建立在计划经济背景之下,在这一时期,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现象并不突出,因此,1979年的刑法没有系统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
一般的司法机关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依投机倒把犯罪、制造、销售假药犯罪、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玩忽职守犯罪等进行论处。
刑法第117条规定:“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对该刑法典第117条条进行了补充,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5年7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对于什么是投机倒把行为作出了规定,其中明确指出:“在生产、流通中,以次顶好、以少顶多、以假充真、掺杂使假”为投机倒把的表现形式之一。
国务院1987年9月17日发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和政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坑害消费者,或者掺杂使假,偷工减料情节严重的”行为为投机倒把的表现形式之一。
这样,一部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实际按投机倒把犯罪处罚了。
1979年刑法第164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制造、贩卖假药危害人民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这一规定可视为刑法关于生产、销售特种伪劣商品罪的直接规定。
1982年《食品卫生法》规定:“违反本法,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致人死亡或者致人伤残因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不同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消费维权应知应会专业知识(300题)
消费维权专业知识一、填空题(28题)1、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2、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3、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4、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5、经营者以有奖形式销售商品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 元。
6、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斥非本地区或者本系统企业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进入本地区、本系统。
8、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9、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
10、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12、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13、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14、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15、监测所需检验用样品,按被监测人进货价格购买。
16、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被监测人,并对不合格商品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17、工商所应当通过培训、现场咨询等方式加强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宣传教育,提高食品经营者质量意识,引导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
18、修理者应当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 日以上。
论《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的废止
二、投机倒把行政处 罚暂行条例> < 现在面临的 情 形
诚 如 引言所 述 案 例 , 实生 活 中不 在少 数 , 如 现 又
全 国人大代表 、 浙江富润控股集团党委书记赵林中有 关呼吁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审查并撤销 <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 或者依法责成国务院 废止该< 条例> 的议案得到关注。赵林 中代表说 “ 在 两会前通过媒体公开征求两会建议时 , 不少老百姓认 为 18 年国务院出台的< 97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 例> 如今 已经 ‘ 过时 ’ , 了 在做生意、 炒股票、 炒房产早
收 稿 日期 .0 6一o 20 4—2 8
作者 简介 : 杨晓萍( 9 7 ) 女 , 1 一 , 云南昆明人 , 7 昆明市中级人 民法院刑一庭助理 审判员, 主要 从事审判 实务研 究; 陈选 民(9 0一 ) 河 南 18 ,
省 焦作 市人 , 南 大 学法 学 院 2 0 云 05级 刑 法研 究 生 。
发展 , 同时, 国的法制建设也 日 完善。该条例现在我 国司法实践 中面临着尴尬的境地 , 我 趋 学者和各 界纷 纷要 求废 除 , 文从 现 实和理论 两 方面来分 析 该条 例 , 为应该 废 除 , 能 实现 国家法 制 的科 学 本 认 才
化和 调 节的制度 化 。
关键 词 : 投机 倒把 ; 废止 ; 法制
条例> 出台的时间是 18 97年 9月 1 7日. 正是我 国实
行 了4 O年 的计 划 经 济 即将 走 到历 史 尽 头 , 会 主 义 社 市场经 济体 制 尚处 于 酝酿 和萌 芽 状 态 之 际 , 此 同 与 时, 经济 领域 的违 法 犯罪 开 始 上升 , 了稳定 社 会 秩 为
刑事案件的违法所得计算
刑事案件的违法所得计算在刑事案件中,经常都会涉及到⼀些违法所得的财产,那么国家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是要把违法所得的财产进⾏处理的,但是很多⼈都不知道违法所得的计算公式,对于此问题,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下⾯讲⼀讲以下⼏种违法⾏为的违法所得的计算⽅法: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违法所得计算⽅法1、在⽣产经营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构成投机倒把违法违章⾏为的,其⾮法所得的计算⽅法是:凡有进销价(包括批发价、零售价)的,以销价与进价之差作为⾮法所得;属于⽣产加⼯的,以⽣产加⼯的产品的销价与成本价之差作为⾮法所得。
1.(直接费⽤是指正当的运输费、保管费、差旅费等三种直接⽤于⽣产经营活动的费⽤).2、(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运输⼯具收取的运输费是否属“⾮法所得”:当事⼈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运输等其他⽅便条件,构成《投机倒把⾏政处罚暂⾏条例》第三条第⼀款第(⼋)项规定之⾏为的,其从中获取的经济利益包括运输费,应视为⾮法所得;如果当事⼈只是在从事正常的运输业务中上当受骗,未构成投机倒把的,其所收取的运输费,不应视为⾮法所得)。
3、“成本价”,即⽣产加⼯产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格,不含⽣产加⼯过程中的其它费⽤。
2、为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活动提供货源、⽀票、现⾦、银⾏帐户等其它⽅便条件,或者代出证明,代开发票,代订合同以及虽未直接参与违法经营活动,但在违法活动中采⽤各种⼿段,牟取⾮法利益的,以全部⾮法收⼊作为⾮法所得。
3、投机倒把违法违章⾏为⼈如在⼯商⾏政管理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已缴纳税款的,在计算⾮法所得时应予以扣除,未交纳的不予扣除。
4、在计算⾮法所得时,如有商品已经售出,货款尚未收到的情况,也应包括在内。
总结为以下公式⽣产的:销价—成本价格(指原材料购进价格)—已交税⾦。
经销的:销价—进价—已交税⾦。
为投机倒把提供货源等⽅便条件的以全部⾮法收⼊作为违法所得。
倒卖票证的违法所得等于全部销售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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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1987.09.17
•【文号】
•【施行日期】1987.09.17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5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5日)宣布失效(原因: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1987年9月17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经济的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和正当竞争,制裁投机倒把活动,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投机倒把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下列行为,属于投机倒把行为;
(一)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的;
(二)从零售商店或者其他渠道套购紧俏商品,就地加价倒卖的;
(三)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倒卖发票、批件、许可证、执照、提货凭证、有价证券的;
(四)倒卖文物、金银(包括金银制品)、外汇的;
(五)倒卖经济合同,利用经济合同或者其他手段骗买骗卖的;
(六)制造、推销昌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坑害消费者,或者掺杂使假、偷工减料情节严重的;
(七)印制、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包括录音像制品),获得非法利润的;
(八)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货源、支票、现金、银行帐户以及其他方便条件,或者代出证明,发票、代订合同的;
(九)利用报销凭证弄虚作假,进行不正当经营的;
(十)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的;
(十一)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
前款第(十一)项行为。
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法规和政策认定。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投机倒把活动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投机倒把行为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投机倒把行为人的财物,其中用于投机倒把的可以扣留;
(三)调查投机倒把行为和与之有关的活动;
(四)查阅、复制、扣留与投机倒把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投机倒把活动时,投机倒把行为人。
嫌疑人或者与投机倒把活动有牵连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交待、提供情况。
第六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会同公安机关在车站、码头以及交通要道设立检查站。
第七条对投机倒把行为人的托运物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可以扣留,有关运输部门应当协助办理,
对投机倒把为人的银行存款,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其开户银行暂停支付。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对投倒把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
(一)通报批评;
(二)限价出售商品;
(三)强制收购商品;
(四)没收非法所得;
(五)没收用于投机倒把的物资;
(六)没收销货款;
(七)罚款;
(八)责令停业整顿;
(九)吊销营业执照;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十条个人从事投机倒把的,处罚个人。
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从事投机倒把的处罚单位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从事投机倒把的,从重处罚
,
第十一条被处罚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
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作出复议决定。
被处罚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生效后,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拒绝缴纳罚没款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将扣留的物资变价抵缴,也可以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按照有关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划拨。
对个人拒绝缴纳罚没款的,可以将扣留的物资变价抵缴,也可以通知其所在单位从个人工薪收人中扣缴。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机倒把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
贯彻群众路线,加强综合治理,严格依法办事。
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乱扣乱罚、敲诈勒索、故意刁难,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或者玩忽职守,放纵投机倒把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俭举或者协助查获投机倒把的有功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十六条本条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