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中的竞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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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公司的一名管理人员,现在公司叫我签"竞业限制协议",如果违约的话,要支付
给公司50倍年薪的违约金。之前入职的时候公司是没让签过这些协议的,现在突然拿出这
么个东西就让签,感觉特别受约束。
我和公司协商这个违约金太高了,能否降低一些再考虑签,但公司态度很强硬,还威
胁我说,如果不签的话就辞退我。
答:第一,就不签竞业限制协议就辞退而言,如果公司纯粹的以此为由解
除劳动合同,则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所以违法,原因在于该
理由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有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的规定中(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无此直接规定,即便用人单位将拒绝订
立竞业限制协议列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该规定亦不合法,因为约定竞
业限制协议属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应严格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一方不同意的,另一方不得采取威胁、胁迫等手段要求订立。鉴于此,对于公司违法解除
劳动合同的行为,自身可以主张,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公司按照经济
补偿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第二,即便双方订立了竞业限制协议,还须看自身是否符合竞业限制协议
的法定主体中劳动者的规定范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
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对照一下自身,是否符合。如果不符合,平时的工作又接触不到公司商业秘密,签了又能怎样呢?确实不符合上述人员范围,用人单位的做法跟掩耳盗铃又有
何区别呢。
第三,如果属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
义务的人员中的一类,鉴于现处于劳动合同履行状态,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原因见上文。(建议:如果确需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掌
握主动权的劳动者入职时即与之签订)
第四,如果双方订立了竞业限制协议,就讨论一下协议的内容。
首先,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双方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
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其次,应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公司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
予经济补偿。当然,如果自身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的约定,应结合经济补偿,遵循公平、合理原则,支
付违约金后,公司可以继续要求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关于经济
补偿,其应当不低于离开公司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1/3(并不得低于劳动
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公司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
自身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则不再具有约束力。
再次,双方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公司要求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自身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自身可以
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支
付经济补偿,但自身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则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解除
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另须注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苏高法审委[2011]14号)第十一条规定,用人
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先
行给付了合同约定且不低于法定标准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该
竞业限制条款继续有效。如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先行给付经济补偿的
数额低于法定标准的,应予补足;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超过一个
月仍未补足的,除劳动者要求履行外,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
束力。
然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公司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同时自身可
以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最后,须注意劳动合同因自身退休而终止的,竞业限制约定仍具有约束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
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
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
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
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
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
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
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对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
的离职劳动者应当按月给予经济补偿,月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
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
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
义务,但劳动者已经履行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约定中的同类产品、同类业务仅限于劳动者离职前用人单位实际
生产或者经营的相关产品和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
过二年。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劳动合同因劳动者退休而终止的,保密协议、竞业
限制约定仍具有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
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
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
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
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
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
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
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