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文档
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第一条为规范中药处方管理,提高中药处方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与中药处方开具相关的中医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中药处方包括中药饮片处方、中成药(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下同)处方,饮片与中成药应当分别单独开具处方。
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医疗机构内中药处方书写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医师开具中药处方时,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体现辨证论治和配伍原则,并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八条中药处方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一般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等。
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二)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病名不明确的可不写病名),应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三)药品名称、数量、用量、用法,中成药还应当标明剂型、规格。
(四)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处方日期。
(五)药品金额,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
第九条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应当体现“君、臣、佐、使”的特点要求;(二)名称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准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本省(区、市)或本单位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的规定书写;(三)剂量使用法定剂量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原则上应当以克(g)为单位,“g”(单位名称)紧随数值后;(四)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打碎、先煎、后下等;(五)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六)根据整张处方中药味多少选择每行排列的药味数,并原则上要求横排及上下排列整齐;(七)中药饮片用法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无配伍禁忌,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使用时,应当在药品上方再次签名;(八)中药饮片剂数应当以“剂”为单位;(九)处方用法用量紧随剂数之后,包括每日剂量、采用剂型(水煎煮、酒泡、打粉、制丸、装胶囊等)、每剂分几次服用、用药方法(内服、外用等)、服用要求(温服、凉服、顿服、慢服、饭前服、饭后服、空腹服等)等内容,例如:“每日1剂,水煎400ml,分早晚两次空腹温服”;(十)按毒麻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中药处方的格式标准及其处方的书写规范
第八条 中药处方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一般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名称、 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 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等。 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二)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病 名不明确的可不写病名),应填写清晰、 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中药处方的格式问题 及其书写的规范
胶州市人民医院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处方格 式及书写规范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
为规范中药处方管理,提高中药 处方质量,我局组织制定了《中药 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现予印发, 请各级中医医疗机构在临床工作中 遵照执行。
(七)中药饮片用法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药典》规定,无配伍禁忌,有配伍 禁忌和超剂量使用时,应当在药品上方再次 签名;
(八)中药饮片剂数应当以“剂”为单 位;
(九)处方用法用量紧随剂数之后,包 括每日剂量、采用剂型(水煎煮、酒泡、 打粉、制丸、装胶囊等)、每剂分几次服 用、用药方法(内服、外用等)、服用 要求(温服、凉服、顿服、慢服、饭前服、 饭后服、空腹服等)等内容,例如:“每 日1剂,水煎400ml,分早晚两次空腹温 服”;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 与我局医政司联系。
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中药处方管理,提高 中药处方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 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与中药处方开 具相关的中医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的通知发布时间:2010-10-22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为规范中药处方管理,提高中药处方质量,我局组织制定了《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现予印发,请各级中医医疗机构在临床工作中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局医政司联系。
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第一条为规范中药处方管理,提高中药处方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与中药处方开具相关的中医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中药处方包括中药饮片处方、中成药(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下同)处方,饮片与中成药应当分别单独开具处方。
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医疗机构内中药处方书写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医师开具中药处方时,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体现辨证论治和配伍原则,并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八条中药处方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一般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等。
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二)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病名不明确的可不写病名),应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三)药品名称、数量、用量、用法,中成药还应当标明剂型、规格。
(四)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处方日期。
(五)药品金额,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
第九条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应当体现“君、臣、佐、使”的特点要求;(二)名称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准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本省(区、市)或本单位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的规定书写;(三)剂量使用法定剂量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原则上应当以克(g)为单位,“g”(单位名称)紧随数值后;(四)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打碎、先煎、后下等;(五)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六)根据整张处方中药味多少选择每行排列的药味数,并原则上要求横排及上下排列整齐;(七)中药饮片用法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无配伍禁忌,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使用时,应当在药品上方再次签名;(八)中药饮片剂数应当以“剂”为单位;(九)处方用法用量紧随剂数之后,包括每日剂量、采用剂型(水煎煮、酒泡、打粉、制丸、装胶囊等)、每剂分几次服用、用药方法(内服、外用等)、服用要求(温服、凉服、顿服、慢服、饭前服、饭后服、空腹服等)等内容,例如:“每日1剂,水煎400ml,分早晚两次空腹温服”;(十)按毒麻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中药处方书写格式与书写规范
中药处方书写格式与书写规范第一条为规范中药处方管理,提高中药处方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与中药处方开具相关的中医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中药处方包括中药饮片处方、中成药(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下同)处方,饮片与中成药应当分别单独开具处方。
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本医疗机构内中药处方书写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医师开具中药处方时,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体现辨证论治和配伍原则,并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八条中药处方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一般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等。
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二)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病名不明确的可不写病名),应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三)药品名称、数量、用量、用法,中成药还应当标明剂型、规格。
(四)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处方日期。
(五)药品金额,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
第九条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应当体现“君、臣、佐、使”的特点要求;(二)名称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准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本省(区、市)或本单位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的规定书写;(三)剂量使用法定剂量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原则上应当以克(g)为单位,“g”(单位名称)紧随数值后;(四)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打碎、先煎、后下等;(五)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六)根据整张处方中药味多少选择每行排列的药味数,并原则上要求横排及上下排列整齐;(七)中药饮片用法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无配伍禁忌,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使用时,应当在药品上方再次签名;(八)中药饮片剂数应当以“剂”为单位;(九)处方用法用量紧随剂数之后,包括每日剂量、采用剂型(水煎煮、酒泡、打粉、制丸、装胶囊等)、每剂分几次服用、用药方法(内服、外用等)、服用要求(温服、凉服、顿服、慢服、饭前服、饭后服、空腹服等)等内容,例如:“每日1剂,水煎400ml,分早晚两次空腹温服”;(十)按毒麻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药物剂量书写规范
总结词
准确、完整
详细描述
药物剂量应按照国家药典规定或常规用量书写,单位统一使用“克”或“g”,并应标 明药材总量及每剂用量。对于特殊处理的药物,如先煎、后下等,应注明煎煮方法及时
间。
药物煎煮方法书写规范
总结词
明确、具体
详细描述
煎煮方法应明确具体,包括煎煮器具 、加水量、火候、煎煮时间等。对于 特殊煎煮方法,如先煎、后下、包煎 等,应注明在处方中。
中药处方的历史与发展
总结词
中药处方作为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经验积累,近年来也在不断发展与创 新。
详细描述
中药处方是中医药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可以追溯到数千年前的古代。在长期的临床实践中,中 医前辈们不断总结经验,形成了丰富的中药方剂和理论体系。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中药处方也在不 断创新和完善,为保障人民的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
处方编号:1002
患者姓名:李四
处方日期:2023-06-16
中药处方实例二
性别:女 年龄:42岁 诊断:咳嗽
中药处方实例二
处方内容
炙麻黄12g,苦杏仁10g,石膏30g,甘草6g,桔梗9g, 陈皮9g,茯苓15g,前胡9g,百部9g,紫苑9g,款冬 花9g
处方用法
水煎服,每日一剂,分三次服用。
处方书写注意事项
总结词
清晰、易读
详细描述
处方书写应清晰、易读,避免涂改。 处方中药物排列顺序应按照君臣佐使 的原则进行,并注明每日用量及用法, 对于需要特殊处理的中药材,应在处 方中注明。
04
中处方审核与点评
处方审核内容
01
02
03
04
药味是否合理
中药处方格式书写规范(精)
(八)中药饮片剂数应当以“剂”为单位;
(九)处方用法用量紧随剂数之后,包括每
日剂量、采用剂型(水煎煮、酒泡、打粉、制 丸、装胶囊等)、每剂分几次服用、用药方法 (内服、外用等)、服用要求(温服、凉服、 顿服、慢服、饭前服、饭后服、空腹服等)等 内容,例如:“每日1剂,水煎400ml,分早 晚两次空腹温服”;
第九条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应当体现“君、臣、佐、使”的特点要求; (二)名称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准 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没有规定的,应 当按照本省(区、市)或本单位中药饮片处方用名 与调剂给付的规定书写; (三)剂量使用法定剂量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原则上应当以克(g)为单位,“g”(单位名称)紧随数 值后;
中成药处方举例
×××中医院 门诊处方
费别:公费 自费 科室:肺病科 性别 姓名 张 ×× 门诊病历号 单位或家庭住址 临床诊断及证型 RP: 男 /女
普
NO:000001 2010年3月25日 年龄 35周岁 2675458
北京市东城区幸福三村18号、 感冒 风热证
银翘片
18片×2袋 2片 3次/日 口服
第八条
中药处方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一般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 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 项目。 (二)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病名不 明确的可不写病名),应填写清晰、完整, 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三)药品名称、数量、用量、用法,中成
红粉(红升丹)、白降丹、生川乌、生草乌、生 白附子、生附子、生半夏、生南星、生狼毒、 生甘遂、生藤黄、洋金花、闹羊花、雪上一 枝蒿、斑蝥、青娘虫、红娘虫、蟾酥、生马 钱子、生巴豆、生千金子、生天仙子
中药处方格式、书写规范
(十)按毒麻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的使用应当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毒性中药品种
砒石(红砒,白砒)、砒霜、水银、雄黄、轻 粉、红粉(红升丹)、白降丹、生川乌、生草 乌、生白附子、生附子、生半夏、生南星、 生狼毒、生甘遂、生藤黄、洋金花、闹羊花、 雪上一枝蒿、斑蝥、青娘虫、红娘虫、蟾酥、 生马钱子、生巴豆、生千金子、生天仙子
处方权
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 不得开具处方。
处方开取不慎或审核不严、调剂差错而导致 医疗事故,医师和药师都要负法律责任。
处方容易出现的问题
1、项目不全,如:诊断不写,诊断与开药内 容不符等。
2、处方正文中特殊用药未注明,如:先煎后 下,配伍禁忌等。
3、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 的留样不一致的。
河南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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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伍禁忌
对存在“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忌、 超过常用剂量等可能引起用药安全问题的处 方,要由处方医生确认(“双签字”)或重 新开具处方后方可调配。
河南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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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中成药处方的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按照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结果,辨 证或辨证辨病结合选用适宜的中成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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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13
(八)中药饮片剂数应当以“剂”为单位;
(九)处方用法用量紧随剂数之后,包括每 日剂量、采用剂型(水煎煮、酒泡、打粉、制 丸、装胶囊等)、每剂分几次服用、用药方法 (内服、外用等)、服用要求(温服、凉服、 顿服、慢服、饭前服、饭后服、空腹服等)等 内容,例如:“每日1剂,水煎400ml,分早 晚两次空腹温服”;
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第一条为规范中药处方管理,提高中药处方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与中药处方开具相关的中医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中药处方包括中药饮片处方、中成药(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下同)处方,饮片与中成药应当分别单独开具处方。
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医疗机构内中药处方书写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医师开具中药处方时,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体现辨证论治和配伍原则,并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八条中药处方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一般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等。
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二)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病名不明确的可不写病名),应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三)药品名称、数量、用量、用法,中成药还应当标明剂型、规格。
(四)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处方日期。
(五)药品金额,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
第九条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应当体现“君、臣、佐、使”的特点要求;(二)名称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准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本省(区、市)或本单位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的规定书写;(三)剂量使用法定剂量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原则上应当以克(g)为单位,“g”(单位名称)紧随数值后;(四)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打碎、先煎、后下等;(五)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六)根据整张处方中药味多少选择每行排列的药味数,并原则上要求横排及上下排列整齐;(七)中药饮片用法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无配伍禁忌,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使用时,应当在药品上方再次签名;(八)中药饮片剂数应当以“剂”为单位;(九)处方用法用量紧随剂数之后,包括每日剂量、采用剂型(水煎煮、酒泡、打粉、制丸、装胶囊等)、每剂分几次服用、用药方法(内服、外用等)、服用要求(温服、凉服、顿服、慢服、饭前服、饭后服、空腹服等)等内容,例如:“每日1剂,水煎400ml,分早晚两次空腹温服”;(十)按毒麻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第一条为规范中药处方管理,提高中药处方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与中药处方开具相关的中医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中药处方包括中药饮片处方、中成药(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下同)处方,饮片与中成药应当分别单独开具处方。
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医疗机构内中药处方书写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医师开具中药处方时,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体现辨证论治和配伍原则,并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八条中药处方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一般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等。
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二)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病名不明确的可不写病名),应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三)药品名称、数量、用量、用法,中成药还应当标明剂型、规格。
(四)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处方日期。
(五)药品金额、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
第九条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应当体现“君、臣、佐、使”的特点要求;(二)名称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准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本省(区、市)或本单位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的规定书写;(三)剂量使用法定剂量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原则上应当以克(g)为单位,“g”(单位名称)紧随数值后;(四)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打碎、先煎、后下等;(五)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六)根据整张处方中药味多少选择每行排列的药味数,并原则上要求横排及上下排列整齐;(七)中药饮片用法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无配伍禁忌,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使用时,应当在药品上方再次签名;(八)中药饮片剂数应当以“剂”为单位;(九)处方用法用量紧随剂数之后,包括每日剂量、采用剂型(水煎煮、酒泡、打粉、制丸、装胶囊等)、每剂分几次服用、用药方法(内服、外用等)、服用要求(温服、凉服、顿服、慢服、饭前服、饭后服、空腹服等)等内容,例如:“每日1剂,水煎400ml,分早晚两次空腹温服”。
中药新药处方格式的书写及其规范要求
小毒是含毒成分较少,若长期使用或超剂量使用会致人中毒的中药。如细辛、苍耳子、苦杏仁,鸦胆子、吴茱萸、川楝子、重楼、罂粟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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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的毒性
第九条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应当体现“君、臣、佐、使”的特点要求; (二)名称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准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本省(区、市)或本单位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的规定书写; (三)剂量使用法定剂量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原则上应当以克(g)为单位,“g”(单位名称)紧随数值后; (四)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打碎、先煎、后下等; (五)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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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01
03
02
第十条 中成药处方的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按照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结果,辨证或辨证辨病结合选用适宜的中成药; 中成药名称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院内中药制剂名称应当使用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娠药物禁忌歌决
螈斑水蛭与虻虫,
乌头附子及天雄,
野葛水银并巴豆,
牛膝薏苡与蜈蚣,
棱莪赭石芫花麝,
大戟蝉蜕黄雌雄,
砒石硝黄牡丹桂,
槐花牵牛皂角同,
半夏南星兼通草,
瞿麦干姜桃木通,
硇砂干漆鳖爪甲,
地胆茅根与蔗虫。
服药时的饮食禁忌(俗称“忌口”) 其主要内容包括: 在服药期间,一般应忌食生冷、油腻、腥膻、有刺激性的食物。 病情不同,禁忌有区别。如热性病,忌辛辣、油腻、煎炸食物;寒性病,忌生冷、清凉饮料等。 古代文献记载的一些禁忌。如鳖甲忌苋莱,常山忌葱等。
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第一条为规范中药处方管理,提高中药处方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与中药处方开具相关的中医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中药处方包括中药饮片处方、中成药(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下同)处方,饮片与中成药应当分别单独开具处方。
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医疗机构内中药处方书写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医师开具中药处方时,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体现辨证论治和配伍原则,并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八条中药处方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一般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等。
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二)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病名不明确的可不写病名),应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三)药品名称、数量、用量、用法,中成药还应当标明剂型、规格。
(四)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处方日期。
(五)药品金额,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
第九条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应当体现“君、臣、佐、使”的特点要求;(二)名称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准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本省(区、市)或本单位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的规定书写;(三)剂量使用法定剂量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原则上应当以克(g)为单位,“g”(单位名称)紧随数值后;(四)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打碎、先煎、后下等;(五)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六)根据整张处方中药味多少选择每行排列的药味数,并原则上要求横排及上下排列整齐;(七)中药饮片用法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无配伍禁忌,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使用时,应当在药品上方再次签名;(八)中药饮片剂数应当以“剂”为单位;(九)处方用法用量紧随剂数之后,包括每日剂量、采用剂型(水煎煮、酒泡、打粉、制丸、装胶囊等)、每剂分几次服用、用药方法(内服、外用等)、服用要求(温服、凉服、顿服、慢服、饭前服、饭后服、空腹服等)等内容,例如:“每日1剂,水煎400ml,分早晚两次空腹温服”;(十)按毒麻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医院 文档
北京马应龙长青肛肠医院关于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中药处方包括中药饮片处方、中成药处方,饮片与中成药应当分别单独开具处方。
医师开具中药处方时应当以中医药基础理论为指导,体现辨证论治和配伍原则,并遵循安全、有效、禁忌的原则,现制定书写规范如下:一、中药处方内容填写完整性:1处方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单位。
2处方正文:包括病名和证候,填写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药方法3处方后记:在处方下方印有医师签字处(注:必须是职称符合规定医师的手写签字),药师调配及发药人员签字,药费,日期各级人员应填写清楚。
二、中药饮片处方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①中药饮片处方应写清每味药的剂量,剂量使用法定剂量单位,用阿拉比数字书写,用以克(g)为单位,“g”紧随数值后。
②诊断应当体现辨证论治,药物组成要符合“君、臣、佐、使”的特点要求。
③用法(包括口服、熏洗、灌肠等),写清用药剂数,用药次数。
④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打碎、先煎、后下、包煎、烊化、另煎等)⑤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如川贝母、怀牛膝、浙贝母、炙甘草、炙黄芪、炙枇杷叶等。
⑥整张处方每行两味药,药味数按横排及上下排列整齐,。
⑦中药饮片用法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无配伍禁忌,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使用时,开方医师应在药品上方再次签名。
⑧需按毒麻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使用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开具毒麻处方。
三、中成药处方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①按照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候)结果,辨证或辨证辨病结合选用适宜的中成药。
②中成药名称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
③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
④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每一种用品应当分行顶格书写,药性峻烈的或含毒性成分的药物应当避免重复使用,功能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中成药不宜叠加使用。
中药处方书写格式与书写规范
中药处方书写格式与书写规范第一条为规范中药处方管理,提高中药处方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与中药处方开具相关的中医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中药处方包括中药饮片处方、中成药(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下同)处方,饮片与中成药应当分别单独开具处方。
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本医疗机构内中药处方书写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医师开具中药处方时,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体现辨证论治和配伍原则,并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八条中药处方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一般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等。
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二)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病名不明确的可不写病名),应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三)药品名称、数量、用量、用法,中成药还应当标明剂型、规格。
(四)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处方日期。
(五)药品金额,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
第九条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应当体现“君、臣、佐、使”的特点要求;(二)名称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准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本省(区、市)或本单位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的规定书写;(三)剂量使用法定剂量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原则上应当以克(g)为单位,“g”(单位名称)紧随数值后;(四)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打碎、先煎、后下等;(五)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六)根据整张处方中药味多少选择每行排列的药味数,并原则上要求横排及上下排列整齐;(七)中药饮片用法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无配伍禁忌,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使用时,应当在药品上方再次签名;(八)中药饮片剂数应当以“剂”为单位;(九)处方用法用量紧随剂数之后,包括每日剂量、采用剂型(水煎煮、酒泡、打粉、制丸、装胶囊等)、每剂分几次服用、用药方法(内服、外用等)、服用要求(温服、凉服、顿服、慢服、饭前服、饭后服、空腹服等)等内容,例如:“每日1剂,水煎400ml,分早晚两次空腹温服”;(十)按毒麻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中药处方书写规范
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 (五)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每一种药品应当分行 顶格书写,药性峻烈的或含毒性成分的药物应当避免重复 使用,功能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中成药不宜叠加使用;
• (六)中药注射剂应单独开具处方。
中药处方书写规范
三台县中医院 王祥双
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 第一条 为规范中药处方管理,提高中药处方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与中药处方开具相关的中医医
疗机构及其人员。
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 第十一条 民族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要求参照本规范执行。 •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来自谢大家!或加盖专用签章。
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 第九条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 (一)应当体现“君、臣、佐、使”的特点要求; • (二)名称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准确使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本
省(区、市)或本单位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的 规定书写;
药处方书写的有关管理工作。
• 第七条 医师开具中药处方时,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 导,体现辨证论治和配伍原则,并遵循安全、有效、经
济的原则。
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 第八条 中药处方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 (一)一般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 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
• (二)中成药名称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
《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第一条为规范中药处方管理,提升中药处方质量,依据《中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措施》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适用于和中药处方开具相关中医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中药处方包含中药饮片处方、中成药(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下同)处方,饮片和中成药应该分别单独开具处方。
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监督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医疗机构内中药处方书写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医师开具中药处方时,应该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表现辨证论治和配伍标准,并遵照安全、有效、经济标准。
第八条中药处方应该包含以下内容:(一)通常项目,包含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纪、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等。
可添列特殊要求项目。
(二)中医诊疗,包含病名和证型(病名不明确可不写病名),应填写清楚、完整,并和病历记载相一致。
(三)药品名称、数量、用量、使用方法,中成药还应该标明剂型、规格。
(四)医师署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处方日期。
(五)药品金额,审核、调配、查对、发药药师署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
第九条中药饮片处方书写,应该遵照以下要求:(一)应该表现“君、臣、佐、使”特点要求;(二)名称应该按《中国药典》要求正确使用,《中国药典》没有要求,应该根据本省(区、市)或本单位中药饮片处方用名和调剂给付要求书写;(三)剂量使使用方法定剂量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标准上应该以克(g)为单位,“g”(单位名称)紧随数值后;(四)调剂、煎煮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打坏、先煎、后下等;(五)对饮片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该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六)依据整张处方中药味多少选择每行排列药味数,并标准上要求横排及上下排列整齐;(七)中药饮片使用方法用量应该符合《中国药典》要求,无配伍禁忌,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使用时,应该在药品上方再次署名;(八)中药饮片剂数应该以“剂”为单位;(九)处方使用方法用量紧随剂数以后,包含每日剂量、采取剂型(水煎煮、酒泡、打粉、制丸、装胶囊等)、每剂分几次服用、用药方法(内服、外用等)、服用要求(温服、凉服、顿服、慢服、饭前服、饭后服、空腹服等)等内容,比如:“每日1剂,水煎400ml,分早晚两次空腹温服”;(十)按毒麻药品管理中药饮片使用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
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9)
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第九条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应当体现“君、臣、佐、使”的特点要求;
(二)名称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准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本省(区、市)或本单位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的规定书写;
(三)剂量使用法定剂量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原则上应当以克(g)为单位,“g”(单位名称)紧随数值后;
(四)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打碎、先煎、后下等;
(五)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六)根据整张处方中药味多少选择每行排列的药味数,并原则上要求横排及上下排列整齐;
(七)中药饮片用法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无配伍禁忌,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使用时,应当在药品上方再次签名;
(八)中药饮片剂数应当以“剂”为单位;
(九)处方用法用量紧随剂数之后,包括每日剂量、采用剂型(水煎煮、酒泡、打粉、制丸、装胶囊等)、每剂分几次服用、用药方法(内服、外用等)、服用要求(温服、凉服、顿服、慢服、饭前服、饭后服、空腹服等)等内容,例如:“每日1剂,水煎400ml,分早晚两次空腹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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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的通知
2010-10-27 16:22:11 出处:医政司作者: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
为规范中药处方管理,提高中药处方质量,我局组织制定了《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现予印发,请各级中医医疗机构在临床工作中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局医政司联系。
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中药处方管理,提高中药处方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与中药处方开具相关的中医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中药处方包括中药饮片处方、中成药(含医疗机构
中药制剂,下同)处方,饮片与中成药应当分别单独开具处方。
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医疗机构内中药处方书写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医师开具中药处方时,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体现辨证论治和配伍原则,并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八条中药处方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一般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等。
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二)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病名不明确的可不写病名),应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三)药品名称、数量、用量、用法,中成药还应当标明剂型、规格。
(四)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处方日期。
(五)药品金额,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
第九条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应当体现“君、臣、佐、使”的特点要求;
(二)名称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准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本省(区、市)
或本单位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的规定书写;
(三)剂量使用法定剂量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原则上应当以克(g)为单位,“g”(单位名称)紧随数值后;
(四)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打碎、先煎、后下等;
(五)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六)根据整张处方中药味多少选择每行排列的药味数,并原则上要求横排及上下排列整齐;
(七)中药饮片用法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无配伍禁忌,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使用时,应当在药品上方再次签名;
(八)中药饮片剂数应当以“剂”为单位;
(九)处方用法用量紧随剂数之后,包括每日剂量、采用剂型(水煎煮、酒泡、打粉、制丸、装胶囊等)、每剂分几次服用、用药方法(内服、外用等)、服用要求(温服、凉服、顿服、慢服、饭前服、饭后服、空腹服等)等内容,例如:“每日1剂,水煎400ml,分早晚两次空腹温服”;
(十)按毒麻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条中成药处方的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按照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结果,辨证或辨证辨病结合选用适宜的中成药;
(二)中成药名称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
的药品通用名称,院内中药制剂名称应当使用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三)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四)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溶液制剂、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剂量;
(五)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每一种药品应当分行顶格书写,药性峻烈的或含毒性成分的药物应当避免重复使用,功能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中成药不宜叠加使用;
(六)中药注射剂应单独开具处方。
第十一条民族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要求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范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