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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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养老机构设施设备配置规范(征求意见稿)

民政部-养老机构设施设备配置规范(征求意见稿)

民政部-养老机构设施设备配置规范(征求意见稿)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养老机构设施设备配置的基本要求、设施建设、设备配置、智能设备配置、安全保护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养老机构开展设施设备配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0001.9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GB 1493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24436-2009 康复训练器械安全通用要求GB/T 37725 信息技术业务管理体系模型GB/T 37971 信息安全技术智慧城市安全体系框架GB/Z 38649 信息安全技术智慧城市建设信息安全保障指南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340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GA 498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JGJ 450-2018 老年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MZ/T 032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MZ/T 039 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174 养老机构康复辅助器具基本配置GB 38600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老年人用房 space for the aged老年人照料设施中供老年人使用的主要用房,包括生活用房、文娱与健身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

《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医疗服务类

《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医疗服务类

《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医疗服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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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标黑字体的指标为《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第5部分申请等级评定应满足的基本要求与条件”中的条款。

如该养老机构不符合基本要求或其申请等级的条件,则自动终止评定程序。

2. 服务提供应符合以下要求,如某项不符合,则自动终止评定程序。

(1)申请各等级评定养老机构至少能提供4.1-4.10服务;
(2)申请3级及以上评定的养老机构至少能提供4.11服务;
(3)申请4级及以上评定的养老机构至少能提供4.12服务;
(4)申请5级评定的养老机构至少能提供4.13服务。

3. 当符合指南中注明的“不参与评分”的条件时,按以下方式计算最终得分:
机构评价得分
×模块原总分=机构模块实际得分
模块原总分−机构不参与评分总分
例:机构A符合1.1.1.5(满分2分)和1.1.1.6(满分2分)的不参与评分条件。

经过评定工作组逐条评定后,机构A的环境部分评价得分为78分。

机构A的实际得分计算如下:
78(机构评价得分)
×120模块原总分=80.68(机构模块实际得分)
120模块原总分−4(机构不参与评分总分)
4.
8。

养老长期照护险未来还能够走多远?

养老长期照护险未来还能够走多远?

养老长期照护险未来还能够走多远?中共中央十八届五中全会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的明确要求:“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

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失能老人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形成市场化的长期护理体系,体现了长期护理保险的制度平台作用。

从制度定位上讲总体的情况是,多层次的长期护理保障制度,社会保险为主体,社会救助为托底,商业护理保险等多种形式为补充,协同促进长期护理服务市场发展。

国家宏观上明确了基本制度构架和政策体系,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基本政策,在具体保障范围和标准上给试点地区留下探索空间。

明确六项基本原则,以人为本,基本保障,责任分担,因地制宜,机制创新和统筹协调,目标是用1~2年的时间,积累探索经验,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形成基本适应我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它的主要任务包括四大体系,一是政策体系;二是管理体系;三是标准体系,即各种结算办法;四是服务体系。

实现四个促进,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引导养老健康服务产业的发展,拉动就业增进社会和谐包括家庭和谐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基本政策的五个方面1.保障范围,我国有自己的国情,保障的范围不能盲目参考国外。

2.参保范围,长期护理保险立足城乡居民参保缴费,保障对象主要是失能人员,但是在试点阶段主要覆盖的人群是职工医保参保的人群。

3.资金筹集,长期护理保险资金筹资方式并不过多依赖于财政,在试点阶段起步条件更好,然后视情况逐步扩大,资金筹集方面强调建立个人、单位等多个渠道,鼓励政府补助。

4.待遇支付,包括社会照料及其相关的医疗护理费用,其中对居家服务是鼓励支持的,居家服务有自己的优势就是省钱,失能人员不离开熟悉的环境。

支付比例基本上控制在70%左右,不能过低,也不能过高,应该和住院费用相比有自己的优势。

5.管理服务。

管理方面有一定的标准,按照标准执行,并积极呼吁社会力量的参与。

上海市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 上海民政

上海市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 上海民政

附件3上海市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养老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要求向民政部门备案,接受民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规定等开展服务活动。

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如下:1.养老机构设施应当符合如下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上海市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养老服务应当符合如下现行的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养老机构安全管理》(MZ/T032—2012)、《上海市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DB31/T685—2013)《老年照护等级评- 1 -估要求》(DB31/T 684—2013)等。

3.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符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4.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现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

符合《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内设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号)、《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30号)等标准。

5.收费管理应当符合《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6.举办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长者照护之家)的,应当符合《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本市长者照护之家建设的通知》(沪民福发〔2015〕27号)中规定的设置规范。

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国家卫健委2019年12月)

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国家卫健委2019年12月)

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目录一、总则 (2)二、基本要求 (2)(一)机构设置要求 (2)(二)机构科室设置、人员配备、设施设备配备、药品配备要求 (3)(三)服务人员资质要求 (3)(四)环境要求 (4)三、服务内容与要求 (5)(一)基本服务 (5)(二)医疗服务 (5)(三)中医药服务 (8)(四)护理服务 (9)(五)康复服务 (9)(六)辅助服务 (10)(七)心理精神支持服务 (11)(八)失智老年人服务 (11)(九)其他要求 (13)四、服务流程与要求 (15)(一)服务流程总则 (15)(二)服务接待................................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老年人入院体检.. (16)(四)老年护理需求评估 (18)(五)老年人能力评估 (18)(六)中医评估 (18)(七)制定服务计划 (19)(八)签订服务协议 (19)(九)建立服务档案 (19)(十)提供医养结合服务 (20)五、附录 (20)一、总则为适应我国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提高其服务质量,规范其服务内容,经广泛调查研究,参考相关部门相关标准规范,遵循全面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实用性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全国各种类型的医养结合机构。

医养结合机构是指兼具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主要包括养老机构设立或内设医疗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或开展养老服务两种形式。

医养结合机构主要为入住机构的老年人提供养老、医疗、护理、康复、辅助与心理精神支持等服务。

医养结合机构所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养老服务应当分别适用现行医疗卫生服务、养老服务的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

本指南对医养结合机构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要求作出了规范。

服务内容根据目前我国大部分医养结合机构的服务能力和老年人需求确定,医养结合机构可以根据机构资质与服务能力拓展服务内容。

本指南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要求、服务内容与要求、服务流程与要求。

卫生健康部门监管事项一览表

卫生健康部门监管事项一览表
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22
预防接种
到颁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23
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24
设置单采血浆站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
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
《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2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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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使用放射性药品
省级核发相应等级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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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制传统中药制剂
应当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2018)》
39
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3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计
应当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4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
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
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应取得职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四、食品安全、消毒产品、消毒餐饮具单位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5044号(医疗体育类731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5044号(医疗体育类731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5044号(医疗体育类731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28•【文号】•【施行日期】2020.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5044号(医疗体育类731号)提案答复的函委员您好:您提出的《关于乡村医疗机构把老年人作为重点服务对象的提案》收悉,经商民政部,现答复如下: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老年人的健康服务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制定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政策。

李克强总理在2016年、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人的关爱服务。

十九大报告指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

2019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国发〔2019〕13号),在全国开展老年健康促进行动,提高老年人健康水平、改善老年人生活质量、实现健康老龄化。

行动针对老年人膳食营养、体育锻炼、定期体检、慢病管理、精神健康以及安全用药等方面,给出个人和家庭行动建议,并分别提出促进老有所医、老有所养、老有所为的社会和政府主要举措。

行动提出健全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政策,推进医养结合,打造老年宜居环境,实现健康老龄化。

行动要求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功能,发挥家庭医生(团队)作用,为老年人提供综合、连续、协同、规范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免费提供健康体检。

为老年人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研究制定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的服务标准和操作规范。

2019年10月,我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1号),提出加强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等6个环节的重点任务,着力构建综合连续、覆盖城乡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5〕10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5〕10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5〕1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46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养老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促进全市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意见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创新体制机制,注重统筹发展,从沈阳市人口老龄化实际出发,充分发挥政府在保障基本的主导作用、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和信息化的支撑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逐步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企事业单位为补充,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四位一体”养老服务体系;全面建设环境优美、居住舒适、设施齐全、服务完善、文明和谐的老年宜居社区。

全市社会养老床位数量达每千名老人35-40张;基本建成集应急救助、日常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服务于一体的养老服务信息化网络系统。

——服务体系更加健全。

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

城区要建立起服务辖区内老人的居家养老信息化服务平台。

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

广东养老机构质量评价

广东养老机构质量评价

附件1广东省养老机构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前言《广东省养老机构质量评价技术规范》以养老机构的特点而编制,目的是为评价养老机构实现服务质量能力提供依据;为养老机构标准化服务的有效运行提供操作层面的技术支撑,促进养老机构质量绩效的提升。

本技术规范参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作为编写的依据,借鉴了其他质量评价的模式与方法,为有下列需求的养老机构规定了养老服务及其管理的要求:a) 需要证实其具有稳定地提供满足顾客、社会要求和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养老服务能力;b) 需要证实其所提供的养老服务及其管理的绩效水平。

考核评价是养老机构质量评价的重要环节,用以验证养老机构服务管理评价运行绩效,为服务工作持续改进提供科学、客观的依据。

本技术规范编制了各模块及其要素的考核评价表,在考核评价时可依据其编制更加具体的考评检查表。

1 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养老机构质量评价的准则和实施规则。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全日制养老机构的质量评价,不适用于非全日制的社区日间照料或托老服务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技术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GB/T 29353-2012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T 032-2012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JGJ450-2018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MZ/T039-2013 老年人能力评估GB/T35796-2017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国家卫生计生委员会(201410月31日)SB/T10382-2004 服务管理体系规范及实施指南GB/T15624-2011 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GB/T24620-2009 服务标准制定导则考虑消费者需求GB/T 19038-2009 顾客满意测评模型和方法指南3 术语和定义GB/T 29353-2012《养老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所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医养结合基本服务规范养老机构-黑龙江质量技术监督局

医养结合基本服务规范养老机构-黑龙江质量技术监督局
12)主要建筑用房不宜超过4层。需设电梯的建筑应当至少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
6.1.10
至少满足如下配置或要求:
13)呼叫装置、给氧装置、呼吸机、电动吸引器或吸痰装置、气垫床或具有防治压疮功能的床垫、治疗车、晨晚间护理车、病历车、药品柜、心电图机、X光机、B超、血尿分析仪、生化分析仪、恒温箱、消毒供应设备等基本设备(能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临床检验、消毒供应服务合同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检验和消毒供应设备);
应配置老人就医专用的轮椅、担架、移动病床等转运工具及相应的保护设施,配备相应基础的康复、急诊急救医疗设备器材。
具有与功能任务相适应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各类人员的聘用、培训和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职责、专科/转诊制度、药品登记分发制度、健康教育制度以及突发事件预案及急诊急救流程、技术操作规范等。
具有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服务标准,如:诊疗、护理、康复标准及服务质量评价标准,适合老人的饮食调理标准及院内感染管控标准等。
应有进行传统康复治疗的针灸用具和沙磨板、插板、插件、螺栓、训练用球、日常生活训练用具等作业治疗设备。
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9353—2012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GB/T 35796-2017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GB/T 50867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WS/T 311医院隔离技术规范
至少设有功能测评室、物理治疗室、作业治疗室、传统康复治疗室、言语治疗室等临床科室。
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等医技科室.
6.1.13
应有颈、腰椎牵引装置、供氧设备、紫外线消毒灯/循环风紫外线消毒器、灌肠器、电冰箱、洗衣机等基本设备.

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

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

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养老机构医务室是设置在养老机构内,为养老机构患者提供老年保健,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急诊救护等服务的医疗机构。

一、人员(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或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执业医师人数≥2人的,至少应含有1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养老机构床位达到100张以上时,每增加10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护理员按需配备。

(三)其他药学、医技人员按需配备。

二、房屋(一)整体设计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二)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三)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四)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如设康复室,应增加相应建筑面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五)应当设医疗废物存放点,与治疗区域隔开。

三、设备(一)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诊床、诊察凳、方盘、纱布罐、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注射器、身高体重计、视力卡、视力灯箱、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器械柜、便携式心电图机、血糖测定仪、雾化吸入器、出诊箱、轮椅、输液椅、候诊椅、医用冰箱、污物桶。

设置康复室的,至少配备与康复需求相适应的运动治疗、物理治疗和作业治疗设备。

开展中医药服务的,还应当配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电针仪、艾灸仪等等。

(二)急救设备。

心电监护仪、心脏氧源(氧气瓶/制氧机)、供氧设备、吸痰器、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简易呼吸器。

(三)健康教育及其他设备。

健康教育宣传栏、健康教育影像设备、能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档案管理等有关设备。

(四)有与工作需要相应的其他设备。

四、具有与功能任务相适应的转诊制度、药品登记分发制度、健康教育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急救流程、技术操作规范,制定人员岗位职责。

老年医院基本标准(试行)4-12-16

老年医院基本标准(试行)4-12-16

老年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定义老年医院是以老年患者为中心,以患老年综合征、共病以及其他急、慢性疾病的老年患者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诊断、治疗、护理、康复等服务,并承担健康科普、预防保健、传染病预防、疫情防控等公共卫生职能和服务的专科医院。

NO.01三级老年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300张以上,其中重症监护床位占医院总床位数量不少于5%,负压病房不少于3间。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内科、外科、妇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心身医学科、肿瘤科、急诊医学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疼痛科、风湿免疫科、重症医学科、中医科、全科医疗科、临床营养科,老年医学科。

至少设置呼吸内科专业、消化内科专业、神经内科专业、心血管内科专业、肾病学专业、内分泌专业、老年病专业、普通外科专业、神经外科专业、骨科专业、泌尿外科专业、胸外科专业等二级诊疗科目。

设有临终关怀病房、长期照护病房、医学心理室,必要时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可合并设置,有条件的可设置卒中中心和胸痛中心。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药剂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病理科、理疗科、输血科、手术室、消毒供应室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部门。

(三)公共卫生科室:至少设预防保健科和健康教育室等。

(四)职能科室:至少设有综合办公室(党建办公室)、医务(质管)、护理、医院感染管理、财务资产、医保、后勤保障、器械、病案(统计)、信息等科室。

(五)门诊:至少设发热门诊,并符合预检分诊要求。

三、人员配置(一)每床至少配备1.2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病区实际每床至少配备0.3名医师、0.6名护士,护士与护理员之比至少为1:0.6。

(三)每50张床位至少配备1名康复医学专业人员。

(四)每100张床位至少配备1名临床营养师。

(五)配备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公共卫生专业医师。

(六)医师中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数不低于医师总数的15%。

临床科室科主任应当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临床各科室至少有3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养老机构医务室和护理站建设

养老机构医务室和护理站建设

养老机构医务室和护理站建设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养老机构医务室和护理站建设的机构资质及要求、场地建筑要求、面积与布局要求。

人员数量及资质要求、设施设备要求和制度建设要求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养老机构医务室和护理站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001.9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GB/T 15565 图形符号术语GB/T 29353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JGJ 450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MZ/T032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DB36/T 1579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指南DB36/T 1582 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档案技术规范DB36/T 1583 养老机构院内感染预防控制规范DB36/T 1641 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防与处置规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7版)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号)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医务室infirmary设置在养老机构内的一个医疗服务单元,为养老机构老年人及本机构延伸服务覆盖家庭病床老年人提供老年保健服务,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和护理,以及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药事服务、紧急救护、安宁疗护等服务。

3.2 护理站nursing station设置在养老机构内的一个医疗服务单元,为养老机构老年人及本机构延伸服务覆盖家庭病床老年人提供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等疾病护理,执行医嘱、消毒隔离指导、健康教育、康复指导和心理慰藉等服务。

4 机构资质及要求4.1 养老机构开办的医疗机构应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要求。

DB11 T 220 2004 北京养老服务机构医务室服务质量控制规范

DB11 T 220 2004  北京养老服务机构医务室服务质量控制规范

北京市地方标准养老服务机构医务室服务质量控制规范来源:中国社会福利协会时间:2010-08-24 14:45养老服务机构医务室服务质量控制规范(DB11/T220-2004)前言目前,养老服务机构内医务室的服务管理工作没有相关的国家及行业管理标准。

为加强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内的医务室服务管理,规范医疗护理行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内医务室的医疗护理服务管理质量,结合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内医疗护理服务行业现状,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实施之日起在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内执行。

本标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社会福利管理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新京、杨会英、彭嘉琳、郭耀东、郭幼生、李放、吴谨茹、王汉英、谭辉劲。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内部医务室服务质量控制的原则、依据、基本要求、医务室管理(人员管理、技术管理、设施设备管理、感染控制、药品管理、医疗事故管理、医疗废弃物管理、文件和记录管理)、服务质量标准、检查与改进等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设有医务室的各类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DB11/T 148?2002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DB11/T 149?2002 养老服务机构院内感染控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4月4日国务院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发布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1994年1月1日卫生部发布医院药剂管理办法1989年2月27日卫生部发布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3月9日卫生部国家档案局发布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2001年5月8日国务院体改办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发布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9月2日卫生部发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2000年11月卫生部发布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03年10月10日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发布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11月15日卫生部发布临床医疗护理常规外科诊疗分册2002年3月北京市卫生局发布临床医疗护理常规护理分册2002年3月北京市卫生局发布临床医疗护理常规内科诊疗分册2003年3月北京市卫生局发布北京市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2003年3月北京市卫生局发布关于北京市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2003年7月8日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发布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3.1执业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的专业医务人员。

养老机构出国标 医务室至少要配备一名执业医师

养老机构出国标 医务室至少要配备一名执业医师

养老机构出国标医务室至少要配备一名执业医师国家卫生计生委18日印发养老机构医务室、护理站基本标准,对设置在养老机构内的医务室、护理站从人员、房屋、设备、制度等方面作出规定。

基本标准提出:养老机构医务室是设置在养老机构内,为养老机构患者提供老年保健,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急诊救护等服务的医疗机构。

养老机构护理站是设置在养老机构内,为养老机构患者提供常见病多发病护理、慢性病护理、康复指导、心理护理、根据医嘱进行处置、消毒隔离指导、健康教育等服务的医疗机构。

标准要求,养老机构医务室和护理站在建立药品登记分发、健康教育等日常工作规章制度的基础上,体现急救和转诊功能,以保证老年人在病情突发时,获得及时救治或转送至上级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人口老龄化形势严峻,老年人健康状况堪忧国家统计局2011年4月28日公布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1号)》报告表明,全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为177648705人,占13.26%,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18831709人,占8.87%。

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的比重下降6.29个百分点,15-59岁人口的比重上升3.36个百分点,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2.93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1.91个百分点。

“十二五”时期中国人口老龄化将加速发展,人口老龄化形势更加严峻,呈现出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加速发展的三个新特征,老年人照料问题日益突出。

失能半失能老人增加,老年人长期护理问题日益突出。

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2011年3月发布的《全国城乡失能老年人状况研究》指出,2010年末全国城乡部分失能和完全失能老年人约3300万,占总体老年人口的19.0%。

其中完全失能老年人1080万,占总体老年人口6.23%。

到2015年,我国部分失能和完全失能老年人将达4000万人,占总体老年人口的19.5%,失能老年人占总人口的比重进一步提高。

养老机构对医务室的一般性要求

养老机构对医务室的一般性要求

养老机构对医务室的一般性要求说明:本章为医学专业知识要求。

故:具体工作内容与计划由养老院聘任的医生制定。

聘任医生应考虑与老年病相关专业知识的有经验的医生担任。

如:心脑血管专业或中、西医结合医生为首选对象。

围绕以下几点做好养老院的医疗服务工作。

1、熟悉老年病:高血压、心脏病、老年痴呆、各种脑病、糖尿病……2、建立老年病的基本预警机制:冬季预防心脑血管疾病。

夏季预防中暑等热毒症(配置凉茶)。

春季预防老年痴呆、脑病的发作。

秋季预防老年忧郁症等。

有条件的要隔年体检,每月称体重……3、积极配合其它部门的衔接工作:随时随刻与护士、护理员进行关于老人健康方面的信息交流。

绝对不允许出现类似想法:这是护士、护理员管的事情与我不相关。

看完病、开完药,便一走了之。

作为比护士、护理员高一层知识档次的工作人员应该具备主动承担更多工作责任和义务的意识。

并且对护士、护理员是否正确执行医嘱有监督权。

对饮食这一块,也应该承担相应的监督、告之权。

另外,作为养老院的医生平时要善于与老年人多打交道,与老年人建立密切友好的关系,把老人当成自己的朋友来看待。

附:参考文件《国家级福利院评定标准》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国福利院的宏观管理,促进福利院的正规化建设,特制定国家级福利院评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投资兴建、县以上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和精神病人福利院。

集体、个人投资兴办的福利院的评定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家级福利院的总体要求是:(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心全意为收养、休养人员服务,与收养、休养人员建立平等、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主义人际关系。

(二)坚持办院宗旨,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安排的“三无”(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对象的收养任务。

(三)深化改革,实现由福利型向福利经营型、封闭型向开放型、供养型向供养康复型的转变。

(四)管理、服务规范化,效益显著,在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中起骨干、示范作用。

《养老机构医务室服务规范》

《养老机构医务室服务规范》

《养老机构医务室服务规范》养老机构医务室服务规范一、总则养老机构医务室是为了满足老年人的医疗保健需求而设立的,为老年人提供常规体检、日常诊疗、疾病管理和健康教育等服务。

为了保证医务室的服务质量,维护老年人的健康权益,特制定本规范。

二、设施设备1.医务室的建筑布局应符合医疗卫生要求,具备医疗设施、医疗设备、药品储存等基本设施。

2.医务室应配置医疗设备如血压计、血糖仪等,并定期维护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3.医务室应储存基本药品,如退烧药、止痛药等,以应对常见病常见症的治疗需求。

三、人员配置1.医务室应配备合格注册护士,负责医疗室的日常运营和患者护理。

2.医务室应配备合格临床医生,定期到医务室进行诊疗工作,确保老年人的健康检查和疾病治疗。

3.医务室的医务人员应定期参加继续教育,提升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服务内容1.常规体检a.定期组织老年人进行体检,包括测血压、测血糖、测体重、视力检查等项目。

b.根据老年人的体检结果,提供相关的健康指导和建议,包括饮食调整、锻炼建议等。

2.日常诊疗a.接诊老年人的常见病常见症,如感冒、咳嗽、腹泻等,提供基本的常规治疗和药物处方。

3.疾病管理a.对慢性病患者进行健康档案管理,包括定期检查、药物管理和健康教育等。

b.提供慢性病患者的用药指导,监测用药效果和副作用。

4.健康教育a.进行定期的健康讲座,向老年人宣传健康知识和预防常见疾病的方法。

b.定期组织健康活动,如体育锻炼、文艺演出等,促进老年人的身心健康。

五、服务原则1.尊重老年人的权益和尊严,保护老年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2.严格遵守医疗伦理和道德规范,不违反诚信原则,不提供虚假、夸大的诊断结果和治疗效果。

3.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合理安排医生的出诊时间和护士的服务时间,确保老年人能够及时得到医疗救助。

4.强化医务人员的职业操守和责任意识,不得擅自拒绝接诊老年人,不得推卸责任和怠慢病患者。

5.提高老年人医疗保健意识,鼓励老年人主动参与健康管理和自我保健,促进老年人的主动性和自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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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
养老机构医务室是设置在养老机构内,为养老机构患者提供老年保健,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急诊救护等服务的医疗机构。

一、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或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执业医师人数≥2人的,至少应含有1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养老机构床位达到100张以上时,每增加10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护理员按需配备。

(三)其他药学、医技人员按需配备。

二、房屋
(一)整体设计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二)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三)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四)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如设康复室,应增加相应建
筑面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五)应当设医疗废物存放点,与治疗区域隔开。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诊床、诊察凳、方盘、纱布罐、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注射器、身高体重计、视力卡、视力灯箱、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器械柜、便携式心电图机、血糖测定仪、雾化吸入器、出诊箱、轮椅、输液椅、候诊椅、医用冰箱、污物桶。

设置康复室的,至少配备与康复需求相适应的运动治疗、物理治疗和作业治疗设备。

开展中医药服务的,还应当配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电针仪、艾灸仪等等。

(二)急救设备。

心电监护仪、心脏氧源(氧气瓶/制氧机)、供氧设备、吸痰器、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简易呼吸器。

(三)健康教育及其他设备。

健康教育宣传栏、健康教育影像设备、能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档案管理等有关设备。

(四)有与工作需要相应的其他设备。

四、具有与功能任务相适应的转诊制度、药品登记分发
制度、健康教育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急救流程、技术操作规范,制定人员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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