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十五章 具体人格权)【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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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二十一章 用益物权)【圣才出品】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二十一章 用益物权)【圣才出品】

第二十一章用益物权一、概念题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大2011年研]答:土地承包经营权,又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物权法中用益物权的类型之一,是指承包人依法通过承包而取得的对农村土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包括: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农村土地为客体的一种用益物权,因此又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具有特定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是对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为目的。

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具有稳定性。

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50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70年。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答: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以国有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权人,并由土地使用人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包括协议出让和招标、拍卖与挂牌三种公开竞价方式出让。

《物权法》第138条第1款规定:“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地役权[中国政法大学2016年研;南航2016年研;浙江财大2016年研;青岛大学2015年研;武大2014年研]答: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了便利地使用自己的土地,而通过法律行为设定的或者依法取得的对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加以使用的权利。

《物权法》第156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地役权具有以下特征:①地役权是对他人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加以利用的用益物权。

因此地役权人原则上不得在自己的不动产上为自身设定地役权。

②地役权的权利主体既可以是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也可以是不动产的使用权人。

王利明《民法》(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1.形成权2.法人清算3.一般人格权4.遗嘱继承与遗赠5.民事责任的竞合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计30分)1.简述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异同。

2.简述意思表示的解释。

3.简述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法条评析(每题15分,共计15分)《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请结合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对以上条文中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以及不动产物权变动与合同之间关系的规定加以评析。

四、论述题(每题25分,共计50分)1.论述民法的基本原则的相互关系。

2.论述合同解释的原则。

五、案例分析(每题25分,共计25分)梁某与汽车经销公司2012年6月签订购车合同,并约定在梁某付清全款(50万元)之前该车所有权仍属某汽车经销公司。

梁某擅自以自家住房(婚后购买)向某银行抵押借款4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梁某支付40万元(余款10万元未付)将客车拉回,并请陈某负责跟车经营;商定陈某按年终纯收入的3%提成,同时经营中发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由梁某承担。

2013年8月,该车营运途中和一货车相撞,车内乘客李某受重伤,经救治无效死亡。

梁某将客车送往修理厂修理,需付费4万元。

经有关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黄某酒后违章驾驶,应对该交通事故负全责,由于梁某无钱付修理费,修理厂则拒绝交车。

2013年12月,因梁某借款到期未还,某银行申请法院对该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请求对梁某抵押的住房行使抵押权。

请问:(1)某银行能否对梁某住房行使抵押权?为什么?(2)某修理厂拒绝交车是否合法?为什么?(3)法院对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合法?为什么?(4)黄某应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5)梁某应否对李某的继承人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为什么?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1.形成权答: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

20XX年法律硕士联考——民法学(第十五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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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人身权第一节人身权一、人身权的概念二、人身权的特征三、人身权的种类第二节人格权一、生命权:生命权的概念;生命权的基本内容。

二、身体权:身体权的概念;身体权的基本内容。

三、健康权:健康权的概念;健康权的基本内容。

四、姓名权:姓名权的概念;姓名权的基本内容。

五、名称权:名称权的概念;名称权的基本内容。

六、肖像权:肖像权的概念;肖像权的基本内容。

七、名誉权:名誉权的概念;名誉权的基本内容。

八、隐私权:隐私权的概念;隐私权的基本内容。

九、荣誉权荣誉权的概念;荣誉权的基本内容。

十、尊严权:尊严权的概念;尊严权的基本内容。

十一、信用权:信用权的概念;信用权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身份权一、配偶权:配偶权的概念。

二、亲属权:亲属权的概念;亲属权的基本内容。

12。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十三章~第十六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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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人格权概述一、概念题1.人格利益[北科2006年研]答:人格利益是人格权的客体,是民事主体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者名称、名誉、隐私、肖像等所享有的利益的总和。

人格利益分为一般人格利益和具体人格利益,前者是指民事主体享有但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人格利益即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它具有概括性和包容性;后者是指民事主体享有并由法律明确作出具体规定的人格利益,其类型具有法定性,如生命、名誉、隐私等。

2.精神人格权答:精神人格权,是指以民事主体的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客体,维护其不受侵害的人格权,包括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性自主权和婚姻自主权等。

其法律特征包括:①客体都是民事主体的精神性人格利益。

②客体所体现的主要是非财产利益,但在一定程度上包含财产利益。

③受到侵害后,都可以用精神性的救济方式或财产损害赔偿的方式救济。

二、简答题1.简述人格权的特征。

[中央党校2007年研]答: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权利。

其特征包括:(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固有权利。

人格权的固有性,是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基本区别之一。

“固有”是指人格权是由主体始终享有的权利。

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①不是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是依人的出生而取得,依法人的成立而取得。

②它与民事主体的存在共始终,既不能因某种事实而丧失,也不能基于某种原因而被剥夺,除非主体死亡或终止,否则人格权不能消灭。

③它脱离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而存在,不需要有独立的意志的个人实际享有,不论个人是否意识到这些权利的存在,不论民事主体存在何种差异,也不论民事主体是否实际参与各种法律关系,人格权都是客观、平等地存在的。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专属权利。

人格权的专属性主要表现为:①人格权由民事主体专属享有,非为其他组织所享有。

非民事主体不享有人格权。

②人格权由民事主体专属享有,只能由每个民事主体单独享有,不得转让、抛弃、继承,也不受他人的非法限制,不可与民事主体的人身相分离。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二十九章~第三十二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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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章合同的成立一、概念题1.要约[首都经贸2011年研]答: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

要约的构成要件包括:①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②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③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④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2.要约撤销与要约撤回[上海海事大学2005年研]答:(1)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受到一定限制。

(2)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3)撤销与撤回都旨在使要约作废,或取消要约,并且都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实施。

但两者存在一定的区别,表现在:撤回发生在要约并未到达受要约人,即其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并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由于撤销要约时要约已经生效,因此对要约的撤销必须有严格的限定。

3.要约失效答: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要约失效以后,受要约人也丧失了其承诺的能力,即使其向要约人表示了承诺,也不能导致合同的成立。

要约失效的原因包括: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4.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答:(1)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迟到的承诺,要约人可承认其有效,但要约人应及时通知受要约人。

如果要约人不愿承认其为承诺,则该迟到的承诺为新要约,要约人将处于承诺人的地位。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二十五章~第二十八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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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债的发生一、概念题不当得利[武大2015年研;南京理工2011年研;北邮2007年研]答:不当得利是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在这一事实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称为受益人,受到损失的一方称为受害人或者受损人。

不当得利作为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它属于事件。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①一方受利益;②他方受损失;③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④没有合法根据。

二、简答题1.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首都师大2015年研]答: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1)为他人管理事务①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这是成立无因管理的首要条件。

②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

如将自己的事务误认为他人的事务而管理,即使目的是为他人避免损失,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③管理,就是处理事务的行为。

它既可以是民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①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即管理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

②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其对立形态是专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

但也允许管理人在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的同时,为自己的利益实施管理或服务行为。

(3)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条件。

衡量管理人有无法定或约定义务,应当以客观的标准确定,而不以管理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

如果负有义务而管理人误认为没有义务,其管理事务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如果本无义务而管理人误认为有义务,其管理事务同样构成无因管理。

2.试辨析无权代理与无因管理。

[浙大2006年研]答:(1)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不具有代理权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包括如下三种情况:①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②超越代理权的代理;③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

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果,未经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十章 民事责任)【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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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民事责任一、概念题1.民事责任答: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法上的后果。

其特点包括:①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承担的不利后果。

②民事责任本质上既是对国家的一种责任,也是对当事人的一种补偿责任。

③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和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④在因同一行为而产生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时,行为人的财产应当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⑤主要是财产责任。

2.民事责任与民事制裁答:民事制裁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违反民事法律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人所采取的民事制裁、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以及罚款、拘留。

《民法总则》没有规定民事制裁,从立法者的本意来看,是废除了民事制裁制度。

民事制裁措施不应当保留,主要原因在于:(1)民法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在当事人之间不应当有所谓的“制裁”。

(2)民事责任主要是具有补偿性质的,主要是为了实现对受害人的救济,制裁的问题应当由其他法律解决,如行政法、刑法等。

(3)民事制裁制度给予了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可能导致民事主体的权益受到侵害。

3.连带责任答:连带责任是指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连带地向权利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具有如下特点:①它属于多数人责任。

②它产生的依据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③权利人有权要求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承担全部的或者部分的责任,每个连带责任人也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任何一个债务人在全部债务清偿前都不能免除清偿的责任。

④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作出全部清偿的,都将导致连带责任消灭。

4.不真正连带责任答: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依法对同一被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某一责任人在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终局责任人要求全部追偿。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特点有:①此种责任形态中数个责任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依法承担。

②每个责任人对被侵权人承担的都是全部赔偿责任。

③被侵权人享有选择权,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人承担责任。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三十三章~第三十六章【圣才出品】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三十三章~第三十六章【圣才出品】

第三十三章合同的保全一、概念题1.债的保全[温州大学2016年研;南航2015年研]答:债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债的保全是债对于第三人发生的效力,即债的对外效力的表现。

债的保全也称为责任财产的保全、债的一般担保,是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实现,而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的一种手段。

2.债权人代位权[南开大学2010年研;上海海事大学2010年研]相关试题:(1)债权人的代位权[温州大学2018年研](2)代位权[首都经贸2010年研;人大2007年研]答: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该权利具有以下特点:①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②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

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③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④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

3.债权人的撤销权[中国政法2020年研;首都经贸2010年研]答:债务人的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是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并且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否有偿而有所不同,具体内容为:①客观要件。

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

②主观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对于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

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为恶意,债权人的撤销权才成立,受益人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四十二章 亲属身份关系)【圣才出品】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四十二章 亲属身份关系)【圣才出品】

第四十二章亲属身份关系一、概念题1.亲属权答:亲属权又称其他亲属权,是指除配偶、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基本身份权,表明这些亲属之间互为亲属的身份利益为其专属享有和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不得侵犯的义务。

亲属权的法律特征包括:①亲属权是独立的身份权;②亲属权的客体是亲属身份关系中特定的身份利益;③亲属权的权利主体较为宽泛;④亲属权具有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双重属性。

2.日常事务代理权答:日常事务代理权又称家事代理权,是指配偶一方在与第三人就家庭日常事务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对方权利行使的权利。

日常事务代理权的行使规则是:①代理的事务限于家庭日常事务。

②紧迫情形处理,该代理权的范围可以适当扩张,推定有代理权。

③超出上述范围的婚姻事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不得一方决定。

④第三人无法辨别配偶一方是否有代理权的责任,该行为无法使第三人辨别是否已经超越日常事务代理权的,他方配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⑤夫妻一方滥用日常事务代理权的,他方可以对其代理权加以限制。

但该种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配偶权答:配偶权,又称配偶身份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不得侵犯的义务。

配偶权的法律特征是:①配偶权的权利主体是配偶双方,双方配偶均为配偶权的权利主体。

②配偶权的客体是配偶利益,是确定和支配夫妻配偶关系所体现的身份利益。

③配偶权的性质是绝对权,是表明该配偶之所以为配偶,其他任何人均不能与其成为配偶,具有公示性。

④配偶权具有支配权的属性,是夫妻共同对配偶身份利益的支配,是平等的、非人身的支配权。

4.亲权移转答:亲权移转,是指亲权因协议或法院的宣告,由亲权人移转给他人或社会救济机构行使。

亲权移转使原亲权人丧失亲权,由受移转人取得亲权或监护权。

亲权移转的主要事由是:①送养和收养未成年子女的协议,收养法律关系成立,送养父母的亲权即时消灭,收养人取得亲权。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二十章 所有权)【圣才出品】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二十章 所有权)【圣才出品】

第二十章所有权一、概念题1.所有权答:根据《物权法》第39条的规定,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所有权关系的主体则为所有权人及除所有权人以外的义务人。

所有权的特征:(1)完全性。

所有权为所有人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其客体的物权。

(2)整体性。

所有权是具有浑然一体的内容的物权。

(3)弹力性。

物上设定他物权会暂时限制所有人权能,但经过一定期限后所有权会当然恢复到其圆满状态。

(4)永久性。

所有权不能像他物权那样预定存续的期限,也不会因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而消灭。

2.添附[南京师大2008年研]答: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不能分离的财产的一种法律事实,主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方式。

(1)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结合在一起,难以分开或者虽能分开但花费很大,从而产生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

(2)附合,是指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有形物相互结合,在社会交易中被认为是一个物的情形。

(3)加工,指对他人的动产进行加工改造的法律事实。

3.按份共有[东财2011年研;上海海事大学2007年研]答:按份共有是指数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其特征如下:(1)按份共有人是数个人对一个或数个动产或不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其仍然是一个物上存在的一个所有权或数个物上存在的数个所有权,而非一个物上存在数个所有权。

(2)各个共有人按照其份额对共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享有权利、分担义务。

按份共有的份额是抽象的存在,并不指向共有物中任何具体的或实体的部分。

它不是对共有物在量上或使用部分的划分。

因此,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的权利是针对共有物的全部而非某一特定的部分。

二、简答题1.简述共同共有的类型。

[河南师大2017年研]答:共同共有是指数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而形成某一共同关系,基于该共同关系而共同享有的所有权。

其类型有:(1)夫妻共有财产①夫妻共有财产的内容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稿酬)和共同劳动收入,以及各自因继承或者接受赠与取得的财产等,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者妻一方所有的除外。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五十一章 一般侵权责任类型)【圣才出品】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五十一章 一般侵权责任类型)【圣才出品】

第五十一章一般侵权责任类型一、概念题新闻侵权答: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和新闻从业人员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行为侵害他人人格权的侵权行为。

新闻侵权是一般侵权行为,应当以过错为构成侵权的必要条件,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闻机构不承担新闻侵权责任:①新闻作品的内容真实、合法。

②新闻作品具有权威性的来源。

③评论基本公正。

④当事人同意公布相关内容。

⑤正当行使新闻舆论监督权。

⑥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简答题简述商业侵权的具体形式。

答:商业侵权是现代侵权行为法中正在发展的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

这类侵权行为的基本特点,是发生在商业领域中的侵权行为,行为主体或者受害人是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包括法人或者自然人。

商业侵权具有以下几种形式:(1)商业诽谤商业诽谤,是商业侵权中的一种重要的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经营者的信用权以及经营者的商品信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这一条文所说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就是商业诽谤行为所侵害的客体。

商业诽谤行为侵害的是受害人的信用和商誉,同时也侵害了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制裁商业诽谤行为,既是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的维护。

(2)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是商业领域中的侵权行为。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多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实施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经营权的正常行使,构成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法应当予以制裁。

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得较为宽泛,其中很多是其他侵权行为责任所规制的行为,例如,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等,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可以不按照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

对于违反禁止垄断经营、权力经营、贿赂方式经营、虚假广告等规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以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制裁,保护受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三十章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圣才出品】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三十章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圣才出品】

第三十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一、概念题1.后合同义务答: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

违反后合同义务,与违反一般合同义务相同,产生债务不履行责任。

2.格式条款[北邮2007年研]答:格式条款,又称定型化契约或者定型化契约条款,或者称为标准合同或者标准合同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无须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其优点是节省时间,有利于事先分配风险,降低交易成本。

其弊端在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

3.免责条款答: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

其特征有:①是一种合同条款,它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②是事先约定的。

若在责任产生以后,当事人之间通过和解协议而减轻责任,则不属于免责条款。

③旨在免除或限制当事人未来所应负的责任。

二、论述题论合同中的附随义务。

[人大2005年研]相关试题:简述合同法上附随义务的含义与类型。

[简答题,中财2009年研]答:(1)附随义务的含义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附随义务可分为:①广义的附随义务。

广义的附随义务于合同关系发展的各个阶段均可发生的,当事人依诚信原则所应负担的义务,包括了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

②狭义的附随义务。

狭义的附随义务应仅发生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

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按《合同法》整个体系来解释的话,附随义务应仅发生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

因此,我国《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采用的是狭义的概念。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四十一章~第四十四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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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章亲属身份的发生和消灭一、概念题1.无效婚姻答: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因违反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两性违法结合。

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包括:①重婚。

有配偶者在前婚未终止之前不得结婚,否则即构成重婚。

②当事人为禁婚亲。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③当事人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

④当事人未达法定婚龄。

2.扶养答:广义的法律意义上的扶养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

狭义的扶养专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主体界定的特定性。

扶养的法律特征有:①扶养关系具有法定性。

②扶养关系是一种法定之债,具有债的属性。

③扶养关系具有鲜明的身份性。

④扶养关系具有社会保障的替代功能。

3.收养答:收养,是指自然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依法创设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的身份法律行为。

收养行为在法律上具有以下特征:①收养是身份法律行为,是要式行为,默示不发生收养关系。

②收养行为人应是具有特定法律身份的人,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必须是自然人,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关系的自然人之间,除了夫妻共同收养之外,禁止被收养人被二人所收养。

③收养行为是产生法律拟制血亲关系的行为,与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没有区别。

④收养行为消灭养子女的自然血缘关系但自然血缘关系仍然存在。

二、简答题1.简述婚姻成立要件的分类。

答:婚姻的成立要件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①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当事人的本身状况,以及一方与另一方的关系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具体要件是,结婚当事人必须到达法定婚龄,须有婚姻行为能力,须无禁止结婚的疾病,双方当事人须有结婚的合意,双方须无禁止结婚的亲属身份关系和其他法定障碍等。

②形式要件,是指婚姻成立的方式及程序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我国规定结婚的形式要件是进行登记。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具体人格权)【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具体人格权)【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三十三章具体人格权一、概念题1.身体权(浙大2004年研)答: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

身体权区别于其他人格权的特征在于,它以身体及其利益为客体,在内容上表现为:保持身体组织的完整性,禁止他人的不法侵害;支配其身体组织,包括肢体、器官、血液等。

2.健康权(南开大学2011年研;浙大2007年研)答: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

健康权主要表现为健康保持权,即自然人享有保持生理机能正常及其健康状态不受侵犯的权利。

自然人的身体及其生理机能的健康关系到劳动能力的状况。

3.隐私权(北科2010年研;人大2009年研;浙大2006年研;南开大学2005年研;北科2004年研)答: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

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隐私的内容包括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生活信息。

只要未经公开,自然人不愿意公开、披露的信息都构成隐私的内容,自然人就此享有隐私权。

侵害隐私权的方式包括侵扰自然人的生活安宁,探听自然人的私生活秘密,或在知悉他人隐私后,向他人披露、公开,或者未经许可进行使用。

隐私权的主要内容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个人通信秘密权;个人隐私使用权。

4.肖像权(人大2004年研;南开大学2003年研)答:(1)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公民(自然人)享有肖像权。

(2)其主要内容包括:①再现权。

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借助一定的物质载体将自己的形象加以再现的权利。

②使用权。

是指自然人享有使用自己肖像并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利益的权利。

使用的方式为公开展示,对肖像的使用需以肖像的物质载体为媒介,这是区分再现权和使用权的基点。

5.名誉权(浙大2005年研;南开大学2002年研)答:(1)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受有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五十章 侵权责任的其他问题)【圣才出品】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五十章 侵权责任的其他问题)【圣才出品】

第五十章侵权责任的其他问题一、概念题1.正当防卫答:正当防卫是一般免责事由,是指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人身或者其他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防卫措施。

构成正当防卫须具备以下要件:①必须有侵害事实;②侵害须为不法;③须以合法防卫为目的;④防卫须对加害人本人实行;⑤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2.紧急避险答:紧急避险,是指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免受更大的损害,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而采取的造成他人少量损失的紧急措施。

紧急避险是一种合法行为,是在两种合法利益不可能同时都得到保护的情况下,不得已而采用的牺牲其中较轻的利益、保全较重大的利益的行为。

构成紧急避险须具备以下要件:①危险正在发生并威胁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利益;②采取避险措施须为不得已;③避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3.免责事由答:免责事由,又称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也称做抗辩事由,是指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事由。

免责事由可以分为法定免责事由和未经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法定免责事由包括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未经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是受害人承诺、自助行为、职务授权行为、意外事件、自甘风险。

二、简答题1.简述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北科2012、2008年研]相关试题:(1)简述侵权民事责任抗辩事由的种类。

[中财2009、2007年研](2)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首都师大2014年研]答: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又称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也称做抗辩事由,是指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事由。

免责事由可以分为法定免责事由和未经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法定免责事由包括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未经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是受害人承诺、自助行为、职务授权行为、意外事件、自甘风险。

(1)法定免责事由①受害人过错(受害人故意)受害人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侵权损害后果扩大存在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27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四十五章~第四十八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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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章遗产继承一、概念题1.遗嘱继承[南开大学2004年研]答: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制度。

设立遗嘱的被继承人称为遗嘱人,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为遗嘱继承人。

作为一种继承形态,遗嘱继承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和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事实构成;②遗嘱继承直接体现了被继承人的意思;③遗嘱继承人须为法定继承人,但遗嘱继承人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④遗嘱继承在法律效力上优先于法定继承。

2.遗嘱能力[人大2007年研]答:遗嘱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以设立遗嘱方式依法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资格,亦即遗嘱人的行为能力。

我国《继承法》中未明确规定公民的遗嘱能力,但该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3.代书遗嘱[人大2004年研]答:代书遗嘱,是指非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口头遗嘱[人大2006年研]答:口头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

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①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②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③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且有三类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a.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b.继承人、受遗赠人;c.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5.法定继承[人大2009年研]答:法定继承,是与遗嘱继承相对而称的一种继承形态。

它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均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继承制度。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有如下特征:①法定继承严格建立在人身关系的基础上。

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均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属于强行性规范,不容改变。

王利明《民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民法总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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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1.简述民法的概念、特征及调整对象。

答:(1)民法的概念民法,有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之分。

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是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狭义的民法,是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特征①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

②民法的内容主要是私法。

民法以确认和保护私权为中心,实行意思自治原则a.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的干预。

b.充分尊重和保障自然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c.明确民法的基本属性。

③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则。

④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民法调整方法的特点是允许主体依法独立自主自愿地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决定是否参加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决定是否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⑤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民法规范的主要对象是财产所有和交易关系,而交易关系本质上需要遵守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3)民法的调整对象①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a.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b.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②民法调整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a.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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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具体人格权
一、概念题
1.身体权[浙大2004年研]
答:身体权,是指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全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具体人格权。

身体权的特征是以身体及其利益为客体。

身体权的内容包括保持身体组织的完整性,禁止他人的不法侵害和支配包括肢体、器官、组织在内的身体组织两个方面。

2.肖像权[人大2004年研]
答:肖像权,是自然人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

肖像权的内容包括制作专有权、使用专有权和利益维护权。

肖像权的法律特征包括:①肖像权所体现的基本利益是精神利益。

②肖像权所具有的物质利益是肖像权所体现的一项重要内容。

③肖像权是自然人专有的民事权利。

3.名誉权[浙大2005年研]
答:名誉是指人们对特定自然人、法人的品德、才能以及其他素质的社会综合评价。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

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内容是就名誉受有利益和排除他人的侵害。

主体包括自然人和非自然人。

名誉权的内容包括名誉保有权、名誉维护权和名誉利益支配权。

4.信用权
答:信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就其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所享
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

其法律特征包括:①客体的单一性。

②包括信赖的因素和社会评价。

③包含明显的财产利益因素。

信用权主要有三方面的内容,即信用保有权、信用维护权和信用利益支配权。

5.个人信息权
答:个人信息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对其本人的个人信息资料所享有的支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人格权。

其特征有:①个人信息权是具体人格权,是以个人的信息资料作为人格要素而设立的民事权利。

②其客体是个人的资料信息等人格要素。

③其主体是自然人个人,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④其权利要求是,以自我决定权作为其权利基础,自然人的个人信息自我掌握、自我支配,他人不得非法干涉和非法侵害。

二、简答题
1.简述隐私权的主要内容。

[中财2006年研]
答: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

隐私的内容包括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生活信息,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隐私隐瞒权。

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进行隐瞒,使之不为人所知。

(2)隐私利用权。

自然人对于自己的个人资讯可以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

(3)隐私维护权。

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的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

(4)隐私支配权。

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可以公开部
分隐私,准许对个人活动和个人领域进行察知,准许他人利用自己的隐私。

2.简述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的区别。

答:个人信息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对其本人的个人资料信息所享有的支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人格权。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

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的区别如下:
(1)客体范围不同。

隐私权的客体主要是私密信息,个人信息权并非均是私密信息。

(2)权利性质不同。

隐私权主要是一种精神性的人格权,而个人信息在性质上属于一种综合性的权利。

(3)权利内容不同。

隐私权的内容主要包括维护个人的私生活安宁、个人私密不被公开、个人私生活自主决定等;个人信息权主要是指对个人信息的支配和自主决定。

(4)保护方式不同。

隐私权更多的是一种不受他人侵害的消极防御权利,即权利人在受到侵害时可要求停止侵害或者排除妨碍,而个人信息权则包含要求更新、更正等救济方式。

3.简述身体权与健康权的区别。

答:身体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全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具体人格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因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

二者的区别在于:
(1)客体不同。

身体权的客体是身体,健康权的客体是健康。

(2)所体现的利益不同。

身体权体现的利益是自然人身体组织的完全性,健康权体现的利益是自然人肌体功能的完善性。

(3)是否具有支配性。

身体权是自然人对自己身体组成部分的支配权,健康权则没有
明显的支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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